入党宣誓程序(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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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宣誓誓词的内容 规定的入党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程序(精选5篇)

入党宣誓程序范文第1篇

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这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预备党员通过入党宣誓,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责任,表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可以使他们时刻用誓言来激励自己,终身牢记自己的誓言,并努力付诸实践。

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入党宣誓誓词的内容

规定的入党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入党宣誓的程序安排

人党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

(1) 唱《国际歌》;

(2) 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3) 预备党员宣誓;

(4) 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 有条件的还可请老党员代表谈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可请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谈感想 ) ;

(5) 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入党宣誓的具体方法

从基层党组织的实践看,人党宣誓的具体方法一般为:

(1) 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应列队面向党旗 ( 考虑到入党宣誓大会往往有许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如果宣誓人的后背朝着与会人员容易影响大会的宣传、教育效果,故宣誓人也可以半侧面朝向党旗 ) ,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

(2) 领誓人应站在宣誓的预备党员一侧,与宣誓人持一样姿势,面向党旗。

(3) 宣誓开始后,由领誓人 ( 一般由党组织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 ) 逐句领读誓词,宣誓的预备党员齐声跟读,声音要宏亮、激昂。

(4) 读完誓词后,领誓人说:“宣誓人”,这时宣誓的预备党员依次各报自己的姓名。

入党宣誓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适时举行,不要拖得太久。

入党宣誓程序范文第2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什么是入党宣誓】

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经程序,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表现了入党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它是党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

预备党员通过人党宣誓,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表明他们对党的坚定信念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通过入党宣誓,还可以使他们牢记党对自己的要求,增强党性观念,终身牢记自己的誓言,提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时刻以誓言来激励自己,以实际行动履行自己的誓言,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红军时代,入党誓词已经比较规范,其内容是:严守机密、服从纪律、牺牲个人、阶级斗争、努力革命、永不叛党。抗日战争时期入党誓词改为: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坚决

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解放战争时期入党誓词改为: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作如下宣誓:

一、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

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

三、遵守党的纪律。

四、不怕困难,永远为党工作。

五、要做群众的模范。

六、要保守党的秘密。

七、对党有信心。

八、百折不挠永不叛党。

建国初期入党誓词改为: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承认党纲,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随时准备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全人类彻底解放奋斗终身。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首次把入党誓词作为一条写进了。规定的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把入党誓词写进,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次。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都重申了这一条

重温入党誓词,就是要使广大党员 身临其境 ,仍然回到刚入党的那个时候、那种状态、那个阶段、那种场面,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增强党性观念,积极为党工作;进一步端正思想态度,纯洁入党动机,使其真正在思想上入党;不忘记党的理想和目标,在各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重温入党誓词,可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增强党员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激励每一位党员以规范自己的言行,牢记党的宗旨,立足岗位奉献,履行党员义务,做一名称职的、合格的,无悔于党员称号、无悔于入党誓词的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

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一定要保持奋斗不息的精神,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忠实践行自己的入党誓词。从战争年代到和平时期,无数的优秀共产党员都用乐于奉献、勇于牺牲、无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实际行动解读了自己的入党誓词,展示了共(产党员终生恪守入党誓词的人生真谛。

我相信,绝大多数同志入党时的诺言是由衷的、真诚的,入党后也保持清醒的党员意识,认真践行了入党誓言。对此,我们党和党的事业历经磨难而又不断蓬勃发展的事实就是明证。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尤其是社会进入新的时期,各种不同人生观、价值观的碰撞,使我们有些党员淡忘了入党誓词,不按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少数党员党员意识不强,党性观念淡薄,不能很好地执行誓词精神,履行规定的党员义务。有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性,时常散布一些不正确的言论;有的不能很好地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重大政策;有些党员在思想上等同于一般群众,只顾自己利益,患得患失,斤斤计较,宗旨观念不强,不能很好地为群众服务;有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看到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就对共产党失去信心,言语随便无原则,行动自由无党性,忘记了自已是一名共产党员。所以,我们很有必要重提党员意识,增强党员意识。

不过,无论是当年入党宣誓还是现在重温誓词,都毕竟只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则是要牢记誓词,并以具体、实在、一以贯之的行动去恪守。重温的意义在于与时俱进,在于恪守承诺,在于笃行。所以,在重温誓词的时候,每一个党员都应该对照《》中八十字的入党誓词,回头看看自己有哪些脚印走歪了,及时纠偏板正;注意汲劝溺水者 、 摔跤者 的教训,以免重蹈覆辙;抬起头来向优秀的党员们学习,争做优秀的共产党员。倘不能这样, 重温 之后不恪守,不笃行,即使是常常 温故知新 ,又有多少实际意义?

在深入开展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学习党的理论,重温入党誓词,我想到了很多,每一个党员都应该想到许多许多。但最重要的是共产党员的神圣、共产党员的信仰、共产党员的责任、共产党员的激-情。让我们心里永远激荡神圣,心田永远流淌信仰,心头永远升腾责任,心底永远燃烧激-情,始终努力工作,为民谋利,为党旗增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入党宣誓的程序】

人党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

(1) 唱《国际歌》;

(2) 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3) 预备党员宣誓;

(4) 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 有条件的还可请老党员代表谈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可请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谈感想 ) ;

(5) 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2014年入党誓词主要内容

入党宣誓的具体方法

从基层党组织的实践看,人党宣誓的具体方法一般为:

(1) 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应列队面向党旗 ( 考虑到入党宣誓大会往往有许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如果宣誓人的后背朝着与会人员容易影响大会的宣传、教育效果,故宣誓人也可以半侧面朝向党旗 ) ,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

(2) 领誓人应站在宣誓的预备党员一侧,与宣誓人持一样姿势,面向党旗。

(3) 宣誓开始后,由领誓人 ( 一般由党组织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 ) 逐句领读誓词,宣誓的预备党员齐声跟读,声音要宏亮、激昂。

(4) 读完誓词后,领誓人说: 宣誓人 ,这时宣誓的预备党员依次各报自己的姓名。

【入党宣誓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适时举行,不要拖得太久。

(1)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 ( 总支部 ) 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党小组不能举行人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程序范文第3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就职誓词

问:冯老师,2016年1月1日起,有项新举措,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要实行宪法宣誓。您怎么看?

答:就职宣誓,在法院检察院,还有律师那边,搞了好几年了。有趣的是,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誓词(2012年版)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句,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誓词所没有的。据说曾招致公开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律师多是自由职业,信奉“法律至上”,宣誓“拥护”就有点难为他了。

国家机关干部就职,手拿或者面朝《宪法》宣誓,这个仪式,据报道,各地一直有“微观实践”。但上升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却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据此,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元旦统一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四中全会的表述有两点变更。一是将宣誓人的范围,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系统任命的所有干部。二是规定了宣誓方式:放弃原先的“向宪法宣誓”,改为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场所,则要求悬挂国旗或国徽。悬挂的方位,想必不会是厅堂的后墙或两侧;这意味着,宣誓人要面向国旗或国徽。誓词的修订,同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也颇具深意:如变“拥护”为“忠于”宪法,把“自觉接受监督”明确为《宪法》规定的“接受人民监督”(第27条)。最重要的,是将末句奋斗目标的定语确定为《宪法》序言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的文字,即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两样,人民监督,或者(“国家的主人”)出场,和重申社会主义道路的普世性,我以为是这誓词的主旨。

问:宪法宣誓的想法,应该来自接轨“国际”的冲动吧。新闻说,全世界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当中,177个有这一制度。然而,移植了宣誓就一定能“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吗?一些媒体和学者评论指出,中国的体制不同,缺乏一种普遍的或官方的来支持宣誓。

答:哦,那是误会。宣誓要仰赖宗教之力,大约是电视上看到美国总统就职仪式,产生的联想:总统手按《圣经》,口称“愿神助我”(So help me God)。但现代西方式民主国家都是政教分离的,即使有国教,也不许干预政治。这在美国,便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原则。宣誓人拿一本外婆用过的《圣经》,祈愿“神助”,是传统仪式,表明其承诺至诚而可信,并非就职的法定要件。倘若当选总统信的是摩门教、藏传佛教或伊斯兰教,抑或竟是个不信神的“自由派”,家里不备圣书,自然也是可以宣誓就职的。这世俗化的宪制,原是国父们的设计。须知那一代英豪都是启蒙运动的斗士,对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欧洲历史上的祸害,保持着十二分的警惕。“灯塔远比教堂有用”,是富兰克林的口头禅。老亚当斯则颠倒了大哲莱布尼茨的名言:假如没有宗教,这世界才是“一切可能世界中最好的那个”。杰斐逊更是毫不留情,把基督教归于有史以来“照临人类的第一堕落的制度”。宗教在他们看来,就像麦迪逊谴责的:或多或少,到处一样,教士傲慢而懒惰,俗众无知又奴性;双方都沉溺于迷信、偏见和迫害[1](引自道金斯,页43)。

其实在西方,追溯传统,宣誓的成立与效力,也不靠神的威能,或违反誓言可能遭致的神的惩罚。所以西塞罗认为,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起誓,他说,乃是诉诸虔敬之心的一种确认(affirmatio religiosa);面对神明、呼其名号、指其见证而保证实践,只是诺言的形式。故而“众神之怒”尚在其次,“没有也罢”;关键在于宣誓人的承诺,能否对正义并对自己的诚信负责(ad iustitiam et ad fidem pertinet,西塞罗《论义务》3:29:10)。

中国古代,圣贤也有类似的论述。古人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一个“如”字,恰好承认,神灵是否到场、有无威能,全看人的内心虔诚与否。夫子曰:吾不与(参加/赞同)祭如不祭。要是心里不赞同、不敬神,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不如不祭了。再如,所谓“至诚如神”、“可以前知”(《礼记・中庸》),也是看轻仪式,而强调沟通天意,凭借人的精神或信念――不必入哪一门宗教。 “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

常人的想象,古人敬神,所以发誓要神见证。但古人也是人,也有不老实、不惧“怪力乱神”,甚至拿神圣当幌子敛财作恶的。智者不可不察。否则柏拉图不会建议,庭审取消宣誓。因为他说,较真起来,只怕城邦里头一半公民都犯有发假誓作伪证的罪呢(柏拉图《法律篇》12.948e)。

问:嗯,法不责众?

答:对,哪怕《圣经》里的上帝,万不得已,他也不愿意责众。我们在“法律与宗教”课上讨论过,记得吗?洪水平息,耶和华后悔了,一味屠戮不是个办法呀。于是同挪亚父子及方舟里下来的鸟兽蛇虫立约,将战弓挂上云端化作彩虹,封存了全能者的毁亡苍生之权。还说:我再不诅咒土地了,绝不为人的缘故;即使他从小就心生邪念,我也决不让生灵湮灭,像这次一样(《创世记》8:21,9:8以下)。

问:全能者有所不为。那么宪法呢?宣誓忠于宪法,是否意味着违宪必究?可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没长牙齿”,这一国情,会妨碍宣誓的效力吗?

答:“没长牙齿”,是西方媒体调侃“中国特色”的比喻。人民法院规定,《宪法》条款包括其中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做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间接地,可以引部门法的“实施条款”主张权利保护而进入司法――当然,也就无所谓通过诉讼提起违宪审查一事。不过这算不上“中国特色”,应该说,是社会主义各国宪法的标准设计。西方学界站在现实主义立场,一般把社会主义宪法视为“纲领式的宣示”。的定义,则是革命成功、夺取政权之后,对既定事实和路线方针的承认。“五四宪法”是他领导制定的,他说立宪主要是两件事。一是总结历史经验,“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二是原则性同灵活性结合,贯彻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用一个“总章程”或“根本大法”的形式,把这一对原则固定下来,为全国人民指一条“清楚的轨道”、“正确的道路”(《选集》卷五,页126以下)。

所以你看,“牙齿”的有无,搞不搞违宪审查,这是主义而非“特色”或国情之别。由此出发理解宪法宣誓,就会发现,那誓言的功效,只在确认《宪法》承诺的“正确的道路”,并不指向具体的各项公民权利。因为后者是“自动附着”的,用不着当事人同意,也无须起誓了生效,一如相应的公民义务。宣誓人就职后,被检举查实违背了誓言,严格讲,不是一个违宪问题。纪委和公诉机关只能按照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他违法乱纪的责任。

问:说到宪法的“主义”,您《政法笔记》里有一段话: “遵照无产阶级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与信条。相反,它是新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页19)。如果事实上,宪法不仅“没牙齿”,它甚至不是“规则与信条之母”,那为什么还要宪法宣誓呢?

答:这个问题好。我们的教材抄域外法学的居多,习惯了把宪法说成是公民权利的清单,标配一套“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规范。但三权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正当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形式法治”的原则,其历史渊源和日常运作,跟中国宪法上共产党的领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于是我们必须追问,党和究竟是什么关系?以宣誓观之,宪法能否承载党的政治伦理?

问:太有意思了!这要看我们怎样界定宪法宣誓,对吗?

宣誓若是解作公民个人的宪法承诺,的确,那仪式是虚的。因为宪法非“规则与信条之母”,宣誓无直接后果,不会给宣誓人增添法律责任。但如果站在倾听方与监督者,即人民的角度,把宣誓人还原为党的干部、先锋队的一员,他的誓言就有了明确的义务担当和具体后果:他是代表立宪的执政党作承诺,彰显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宣誓人任何背离这精神的言行,哪怕未触犯法律,也是党的损失,即失信于民。换言之,宣誓人可以回避个人的法律责任,却让党重申了宪法义务,对人民负责。这意味着,党必须时时澄清宪法精神,发动群众跟、腐败现象作斗争,以证明一元化领导的合法性。因为,每一个不称职乃至腐败的官员不受惩处,都会在人民心中玷污党的形象。而社会主义宪法的要义,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党(立宪者)对人民(者)的政治承诺。

问:这个承诺,就是誓词说的“忠于宪法”的内容?

答:你想,宣誓人面对国旗或国徽,手按《宪法》,誓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监督”,是不是加入那政治承诺?别忘了,中国老百姓对党的领导,是有着强烈的期望和责任要求的。提炼为宪法语言,着眼于党群关系,便是当年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里面,马列同是保证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条件。而党的领导的全部合法性,得自人民的历史选择,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三座大山”全国解放。这一选择在革命胜利以后,在今天,惟有一条理由:社会主义。别的道路,再靓丽的规划,GDP数目字、小康社会之类,包括法治本身,都做不成合法性理由。宪法宣誓的承诺,说到底,就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确认。

问:如果是这样,冯老师,我们对中国宪法的认识就整个儿变了。

是呀,这在学术上既是极大的挑战,也是深刻的批判。中国宪法的引人入胜处在此。因为,若无批判,依从寄生于统编教材、核心期刊的西方宪法学教义,宣誓就只能是走走过场,伦理失落后的人格分裂。

问:刚才您提到“党的干部”,但宣誓人也有党外人士,是不是?

答:当然。但“一府两院”系统任职和各级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党员。党员都作过入党宣誓,负有不可背弃(“永不叛党”)的先锋队义务(《中国共产程》第一章第六条)。相比之下,宪法宣誓承诺的,假使“去政治化”的理解,仅为任职期间的守法义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至于职务纪律,如果感觉受拘束、担风险,辞职即可摆脱。入党誓词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那崇高的理想与牺牲精神,也是宪法誓词笼统的、仿佛重复一遍公民义务的文字(“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那么,少数党外人士除外,这些干部既已承诺了“解放全人类”的终身义务,每次就职,再办理一趟似乎并无法律后果的宪法宣誓,有何必要呢?

我想,答案只能是,宣誓无关宣誓人的法律责任;他是作为执政党的一员立誓,实践党的承诺。按理说,党员必须是革命者是“革命信念的化身”,“革命的肉身形态”。故而传统上,党员干部就职,跟任何平凡岗位上的革命工作是一样的,不用举拳头发誓。如今宪法宣誓颁为制度,若是允许干部把自己看作一个普通公民,一个“经济理性人”,以“履行法定职责”为借口,降低甚而取消政治伦理,像这些年来许多腐败官员的所作所为,那宣誓仪式就成了“跟党算账”、“等价交换”(丁玲语)的机会主义,不折不扣的投机革命、背叛誓言。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举行宣誓活动。

问:明白了,宣誓制度的意义,不应脱离宣誓人的党员身份来理解。不过这涉及党、法关系,在学理上,向来是很难处理的问题吧。

答:其实不难,丢开主流教条就成。誓词说了,“接受人民监督”,如同党的一切工作。既然占据主流的教义法学讨厌这个,就应当让道,不得遮蔽中国宪法的要义和基本原则。诚然,宪法挣脱教义、重新解释,需要强劲的学术争鸣。但无论取何视角,绕不开一个根本的问题:社会主义道路。不搞社会主义,党的一元化领导,包括对整个“政法战线”的领导,是经不起质疑、攻击而岌岌可危的。因此,宣誓顺应的是《宪法》序言的表达――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才是面对国旗国徽,党的干部能够誓言“努力奋斗”的建设目标。 宪法宣誓,可信与否,那是要人民说了算的

如此,宪法宣誓所重申的党的承诺,直接否定了充斥我们课本的教条。基于这一承诺,我们可以进一步说,这宣誓只需认真对待,必定是对官僚化的形式法治的超越。所谓“人民的监督”,实指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反对”的民主(《宪法》第27条),而非西方贬抑民主的精英式“程序正义”,或违宪审查。它向宪法发出了邀请,要“根本大法”接纳先锋队的伦理。而且,正因为听取誓言的是者,宣誓人的承诺才变得可以追究责任,系于党员的终身义务,不得以任期和法律漏洞推脱,也无关宪法学说的沉默或自相矛盾。简言之,这人民监督所依据的理论与实践,不是自由主义学人同媒体宣扬的西方宪法学教义,而是那教义的死敌――20世纪中国革命的果实。

问:那么,宪法宣誓作为仪式,应该给人一种庄严神圣的感受,才算有成效吧?

答:前面说了,宣誓的效力,非关神明制裁,要靠宣誓人内心的信念。正是在这一点上,党员干部跟西方官员的就职宣誓分道扬镳了。道理很简单,后者的“神圣”感,可以源自宣誓人的个人信仰,包括;而前者所见证,即请求人民见证的,乃是政治伦理与信仰觉悟的合一,直指马列主义党“解放全人类”的理想。那理想对于真诚的革命者来说,是绝对真实的,因为,它极像人子为之牺牲的天国,绝对不可能在宣誓人的有生之年实现。也就是说,宪法宣誓的实际功效,“神圣”之程度,完全取决于宣誓人的政治觉悟。

问:如此高标准要求,对于相当一部分官员,是否不太现实?

答:这么说吧,宣誓,本质上是一诚信担保,所言所诺真实可靠,目的是取信于人。所以切不可滥用,应了犹太哲人亚历山大城的菲罗的批评:现在的人动辄信誓旦旦,恰说明信誉不佳,缺少信用[2](apistoumenoi,阿甘本,页4)。宪法宣誓若是成了例行公事,念念誓词,反倒失信于民了;不如“什么誓也别立”,遵从耶稣的教导(《马太福音》5:34)。

问:禁止妄呼圣名,这条诫命,您在课上讲过。联系即将实施的宪法宣誓制度,您总结一下?

答:《圣经》的传统,拉比解经,上帝与异教神一个最大的不同,是“言出即成”(ho theos legon ama epoiei),启齿即立誓(hoi logoi tou theou eisin horkoi)。盖因圣言乃创世之言,所指所成,名实绝对相符,不可能有例外。那么,至高者凭什么起誓呢?只能指自己的名了;圣名便是那无所不在的耶和华之言的见证(《创世记》22:16;《出埃及记》32:13)。

先锋队政党,因其实行一元化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也有类似的“禁忌”:她只能指自己的名字“共产主义”立誓,承诺所当承诺的,而无法借助任何较低的妥协“务实”的名目,包括西方式或法治。只因为,那些都是这个世界上已经实现了的,无须“随时准备牺牲一切”的担当。或者,假若信仰的逻辑一如菲罗的箴言:上帝非因誓言而可信;相反,誓言乃是因上帝的确认而立。我们也可以说,并非誓言使人变得可信,而是人使誓言成为可信(阿甘本,页22,引埃斯库罗斯,片断369)。

共产党有没有“上帝”呢?有的,那“上帝”就是共和国的一切权力的主人,宪法宣誓的聆听者,中国人民(《宪法》第2条)。宪法宣誓,可信与否,功效有无,是要人民说了才算数的。所以,归根结蒂还是那句老话,点明了党的承诺: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涂四益:《我国宪法之“公共财产”的前生今世》,《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3.王为衡:《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的演变及其解读》,《中直党建》2015年第7期。

4.易社强:《战争与革命中的西南联大》,饶佳荣译,传记文学出版社2010年版。

注释:

入党宣誓程序范文第4篇

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委组织部:

根据《**县发展党员工作调研排查方案》的通知(和党组发〔2018〕85号)精神,乡党委集中利用1个月左右时间,围绕3方面10项重点内容,对各村党支部十八大以来发展44名党员进行了全面回顾、深入排查,排查发现发展过程中有问题党员29名,现将排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严格政治审查情况

1、

“是否坚持政治标准”方面

针对发展对象培训时间少于3天(或24学时)的问题或没有达到时限要求的问题,乡党委重新组织培训,并颁发了培训结业证书。

2、

“党委是否在发展对象预审、预备党员审批中,存在把关不严、简化程序的情况”方面

针对2名党员《入党志愿书》遗失未找到、党员政审材料无法查证,存在政审材料不全的问题,乡党委对党员《入党志愿书》保管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逐一重新进行政治审查,对党员身份进行核实落实,对该党员、入党介绍人、党支部书记、上级派谈话的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对入党事实材料清楚,符合党员条件的已按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补办,现已补办完善,整理归档。

二、

落实重点程序方面

1、“举行入党宣誓情况”方面

针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开展入党宣誓程序不规范,无入党宣誓记录的问题,各村党支部及时组织全体党员在村委会进行了庄严宣誓。

2、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情况”方面

针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通过举手的方式表决,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问题,乡党委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了工作流程,严格要求各党支部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发展党员,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针对相关会议记录遗失未找到,档案资料未按“一人一盒”的原则整理的问题,乡党委对党支部书记进行了批评约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规范了工作流程,要求各党支部制定专人统一使用党建记录本进行记录,如实记录活动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呈交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后,记录人签字留存并妥善保管。

3、“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情况”方面

针对在《入党志愿书》中体现有谈话记录,但无单独的谈心谈话纸质材料的问题,乡党委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按时派人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学习及对党的认识,并做好谈话记录。

入党宣誓程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及要求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

在我国,宪法宣誓是指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表示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来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表达自己对宪法的忠诚与忠贞的重要表现方式。宪法宣誓制度则是一国公民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既是其的理想模式即法治状态下的宪法宣誓制度,也是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实现这个愿景和理想的过程。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要求

1.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

2.必须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局。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长期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它的实现需要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3.必须以树立宪法权威为重点。我们必须从宪法现实形态即制度保障上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内容,才能凸显宣誓活动的庄严与神圣使命感、唤起社会对宪法的尊崇。

二、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有效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保障在于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会以尊重宪法权威为己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主动服从宪法权威,将宪法真正作为其行为准则。

(二)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宪法信仰。人民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接受了普遍的、很好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分享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给人民带来的民主、平等、公正和自由的局面。

(三)有助于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增强其宪法观念。公职人员深知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捍卫人民的利益,秉承人民的意志,忠诚为人民服务,竭力为人民工作,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承担并履行好党交付的政治责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和依法治国的程序安排的责任,不会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会中饱私囊、封妻荫子。

三、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

1.《决定》的公布。《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中国未来法治领域改革的路线图,也为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提高了政策依据。

2.港澳特区的成功实践。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检察官和法官的《宣誓规定(试行)》等宣誓规章制度出台。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它的出台是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宣誓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的宪法宣誓实践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是格格不入的,各地、各宣誓机关虽然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和细节上的不相同。

2.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当前,公务人员中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宣誓敷衍了事有之;宪法和法律信仰逐渐地消烛有之;更有甚者渐渐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将责任使命抛之脑。

3.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目前,不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就职宣誓做法、多数的马虎对待、宣誓者的局限和更严重的部分誓词中无“法律”字眼、“自觉守法”之义导致向宪法宣誓的法律意义难以体现出来。

4.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目前,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和细则化,宣誓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化和惩罚性条款。

四、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事实,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之下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其理由如下:第一,法学(特别是宪法学)、政治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团队组成学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第二,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地位较高。

(二)颁布宪法宣誓法[4]。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统一的、专门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事宜。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应规定中央、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

(三)确立宪法宣誓制度[5]

1.宣誓主体。宣誓人应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2. 宣誓内容。誓词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统一性。誓词应包括宣誓者效忠对象(维护、遵守、保卫国家的“宪法”和“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承担责任(接受人民监督、承担法律责任)四个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应当使用统一的誓词。

3.宣誓失效或失信应当承担的责任。宣誓制度除应有宣誓内容和对宣誓失效和失信必须进行补救的补救机制外,应规定相应的追责条款,对宣誓不成立和违反誓言进行追责。宣誓失效的规定宣誓人应当在发生失误之第二日重新宣誓即可。宣誓失信的规定宣誓人承担法律责任,向公众道歉、遭弹劾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3-18(1).

[2] 向俊青.以人为本的宪法文化之省思与构建[D].成都:四川师范大法学院,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