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部部门核心(精选5篇)

  • 采购部部门核心(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优化采购流程管理,严格操作规范 企业在采购之初,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业务流程。 (一)岗位职责的划分存货采购环节中的主要业务有提交请购单、签订采购合同、订货、收货和入账等,根据不相容职务不能混岗的原则,应注意以下环节: 第一,在请购单…

采购部部门核心(精选5篇)

采购部部门核心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存货 ;采购; 制度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路建设企业企业在抓好商品生产、营销工作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从内部节约挖潜,但大多数只重点于节约空间相对较小的人工支出、管理费用等方面,而对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重视不够。据权威资料统计,在典型的企业成本构成中,采购成本一般大于60%,人工支出(工资、福利费等)占20%,管理费用占15%,利润占5%。由此可见,采购成本构成了企业生产成本的主体,也是企业成本控制中最富有价值的部分。降低采购成本能为企业带来杠杆效应,可直接增加销售利润,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应优化采购成本的管理并作为成本控制的重点。

一、优化采购流程管理,严格操作规范

企业在采购之初,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业务流程。

(一)岗位职责的划分存货采购环节中的主要业务有提交请购单、签订采购合同、订货、收货和入账等,根据不相容职务不能混岗的原则,应注意以下环节:

第一,在请购单中,对需要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由生产或销售部门、保管部门根据需要和现有库存量共同制定,然后交采购部门公开询价。

第二,成立专门的供应中心负责全公司的物资采购,供应中心职能只是调研市场与物资采购。

第三,成立价格委员会或由一独立的部门根据采购部门的市场调研报告及自己的核实情况,由生产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选择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第四,成立单独的仓储部门,仓库保管的人员由仓储部门来管理,并对这些仓库保管人员进行定期的轮换以减少串通舞弊行为。物资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存货的验收保管。

第五,质检科成为一个中立部门,并赋予相应明确的权责,如无质检报告,仓储部门不能收货入库,财务不能开票、付款。

第六,物资的采购人员、保管人员、使用人员不能同时负责会计记录;采购人员应与负责付款审批的人员、付款人员相分离;记录应付账款的人员与出纳人员相分离。

第七,对于主管经理人员的职责,应根据不相容职务不能混岗的原则做出调整,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仓储部门、质检科、供应中心、价格委员会应当归属于不同的主管经理领导。对于许多国有企业来说,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各主管经理的分工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模式,比如,生产物资的采购、仓储、质检、生产属于生产经理负责;包装物的采购、仓储、质检、运输、营销属于销售经理负责;财务经理和人事经理则不参与销售、生产方面的事。这种模式虽可便于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协调,但是这种模式没有做到不相容职务不能混岗,达不到相互制约的目的。相互制约的应该是采购的各个环节,而不应该按采购品种进行分工,在这种情况下内控方面可能出现极大缺陷。我们认为,对于采购的内部控制还应该明确采购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部门执行,这些部门由不同的经理负责,以形成不同部门(经理)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牵制,减少采购过程中通常所存在的“猫腻”。

〖HTK〗(二)采购内控环节的完善(建立完善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HTSS〗

1、建立采购申请制度

采购部门确认的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已经采购的存货又重复执行;二是咨询现行市场价格,对所需采购资金进行估算。采购部门签署同意采购的意见并将估算的资金需要、付款时间说明交资金管理部门,由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资金预算范围和企业的现有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审查后批准。存货采购的请购单由资金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执行的意见后,再交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将请购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存档备案并办理招标订货手续。在对企业采购内控的设计方案中,将采购环节中的一些控制职能如价格审议由另一部门负责,重新对企业部门之间的职能进行划分。这样既可完善内控,也可达到优化业务流程、减员增效的目的。我们认为,在设计内部控制的过程中不应将内控设计只看成内控的事,而应和企业管理的其他方面的改革结合起来。

2、建立订货控制制度

(1)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日益加强,采购业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市场调研和招标投标这一控制点。这样可以通过对供应商的信用、规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如期履行合同;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物资;还可以杜绝不正之风。在进行市场调研报告时应附供应商的价格表、质量等级、供应量、电话、地址,并需经企管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和全面性。企管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内容包括:地址、电话、价格、质量指标、折扣和付款条件、以往采购数量、价格等,以便及时核对与查找。每年还应引入一定的新供应商,以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意识。

(2)将经审核后的市场调研报告交给某一机构或专门成立的招投标委员会(可由采购、企管、使用、财务等部门参加),通过招投标委员会来选择供应商,对大宗材料进行招标采购。批复供应商和价格时,不能由采购部门单独决定。采购部门凭被批准执行的请购单以及审核批复后的供应商、报价单办理订货手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签订订货合同及订货单,并将订货单及时传送给生产、销售、保管和会计等有关部门,以备合理安排生产销售、收货和付款。在订货制度中,核心点是对购货询价、签订合同和订货单的控制。

3、货物验收控制制度

验收货物时,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质检科及指定技术人员到场,按计划单、合同书验收,所收货物的检验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如一项不合格则不予接受。验收时采购人员回避,但验收结果应通知采购人员,以便及时解决问题。货物验收控制制度的核心是保证所购货物符合预定的品名、数量和质量标准,明确保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4、建立采购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环节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要设置专业的审计监督机构,从供货厂家的选择到购货合同的签订、物资入库的验收、质检、采购价格的确定以及购货款的支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严格堵住物资采购环节的管理漏洞。

5、会计稽核与对帐制度

采购部部门核心范文第2篇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 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采购部部门核心范文第3篇

2014年7月1日,《新理财》记者采访了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在一个小时的访谈中,便有了以下未尽的但颇具借鉴意义的文章。

“逼出来”的改革

《新理财》:江苏省的批量集中采购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实施的?

宋义武:实际上江苏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直接的原因还是源于社会各方面对我们政府采购的关注和某些方面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推行了这项改革。

具体来讲,在政府采购工作之前,是部门单位自行采购,但是政府采购改革了这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通过一套比较科学、合理、规范的制度去采购,通过专家评审选择最佳的供应商,这个改革牵扯到部门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社会各方面有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有一些抵触情绪和误解。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有的部门、单位甚至是经办人员不能够理解,甚至可能会小题大作,人为地扩大负面影响,造成政府采购工作的压力。

其实出现这种现象是有原因的,一个是由于政府采购制度采取专家评选的方法,而专家评选运用比较多的是综合评价法,要考虑品质和售后服务,价格只是其中一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买的商品不是它的最低价格;再一个政府采购制度中有协议供货的方式。这种方式便捷、高效,但弊端是出现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私下交易,造成高价格采购。所以协议供货方式,容易出现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问题。

出现了这些弊端后,有人就会大肆炒作,舆论影响很不好。于是,在2012年省人大的一位副主任带着省人大各个部门的一把手来到财政厅,开展人大代表重点提案督办,其中就有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的竞争力,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并提出要实现政府采购价低于市场价的提案。有些省辖市的纪委也参与了这项工作,还规定如果发现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情况,就要扣采购中心的奖金。这些压力对财政系统的影响比较深,也就是在2012年的背景下,我们感到政府采购改革是到下决心的时候了。

另外,当时还有一个背景,就是财政部出台了有关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推行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并初见成效。

综合以上两点,在2012年江苏省财政厅下决心,在省级推行政府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

《新理财》:当时文件的起草过程中,都遇到了哪些问题?

宋义武:当时,起草批量集中采购文件可谓是几易其稿,反复征求意见。在品目选择上,我们从问题最突出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和打印机三个品种入手。过去各家自己规定型号,现在要转成批量集中采购。换言之,就要把五花八门的型号规范成几个标准。因此,把计算机按工作需求做成A、B、C、D四种型号,另加一个X型号。这是在A、B、C、D四种型号都不能满足单位需求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选择X型号,X型号就是个性化。

并且江苏省财政厅把这个方案又报到国家政府采购中心征求意见,在那里又是经过几次修改,最后我们出台了《关于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冲出阻力

《新理财》:出台了《通知》之后,又遇到了什么难题?

宋义武:事实上,完成试点工作以后,问题也随之而来。在第一批试点工作结束后,就出现了7个部门拒收货品的情况。遇到这种阻力,首先是要了解问题的原因,及时解决。但是如果采购人的理由不充分,就要求那些部门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对这些部门做一些思想工作,这样避免出现大面积的矛盾。

到2013年以后,批量采购工作基本上比较顺利了。我们现在有一个初步统计,从2012年底试点开始,到2014年的第2季度,省级部门共执行批量集中采购19批。

《新理财》:从各省市的批量采购的情况看,外部阻力是批量采购发展道路上最大的绊脚石。而江苏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是如何克服这些阻力的?

宋义武:其实我们的解决办法是在实践探索中得到的。在批量集中采购当中,我们遇到的首个问题,就是采购人在个性化方面有看法。虽然我们有A、B、C、D四种类型供部门选择,但是各个部门在电脑的需求上,差异化程度比较大。所以我们有针对性设计了X型号。

第二个就是在售后服务方面,一些部门觉得不方便。因为过去是各部门直接和供应商订合同,里面包括售后服务的条款。而政府批量集中采购是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并集中签订协议,但是售后服务是要由供货商为采购人提供,这里面隔了一层,确实有些不方便。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把售后服务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条件。如果供应商在售后服务的环节中不好,那么下一年的评比就要扣分。

第三个问题就是时效性。在批量集中采购中,比如计算机是两个月采购一次,但有些特殊情况需要急用,怎么办?于是,2013年江苏省财政厅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公物仓”管理制度和“预采购”方式。比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电脑产品的时候,会多采购10%左右,进行预采购,并将预采购的产品存入公物仓。如果在两批采购之间,部门急需电脑,就由公物仓直接供货,解决了时效性的问题。

总之,在今年下半年江苏省财政厅会不断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对部门做进一步的宣传、培训、引导工作,让部门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既然要推行这个改革,我们就要改善自身的服务,就一定要想部门所想、采购人所想。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仅仅为了博得好名声做事情。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上,要解决改革过程中部门单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这些问题解决了,部门单位会从内心里面支持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敢于担当

《新理财》:批量集中采购如果将来能够发展壮大,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宋义武:重点是进一步从舆论宣传方面多做工作,让大家能够理解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不是简单地采购人的转换,而是机制的转换,是由过去部门单位自由选择转为一种制度选择。

另外,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中既要讲质量,又要讲效益;既要考虑到共性,又要考虑到个性。要把这些关系融合好,如果单讲某一方面可能就出问题了。

最后,希望财政部能够出台一个关于推进批量采购的文件。江苏省有13个城市,虽然已经有7个城市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但还有6个城市没做。这就说明目前的文件,在力度方面还不够。如果财政部能够出台一个指导性意见和操作办法,我们地方就能够明确做法了。

采购部部门核心范文第4篇

一、相关研究基础

本文系统基于J2EE平台和SQL Server 2005数据库技术。J2EE 是 java下的企业级应用程序平台,包含许多组件。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 是一个全面的数据库平台,可以构建和管理用于业务的高可用和高性能的数据应用程序。

二、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一)系统体系架构设计。整个系统基于JZEE平台的三层架构,分为表示层、业务层和数据层。业务逻辑层包含了核心业务的相关逻辑,主要实现业务规则和业务逻辑,并且完成应用程序所需的处理。数据层用于对数据库进行访问和操作。

(二)系统功能模块设计。从系统业务流程划分,主要包括计划管理、采购管理、收货验货、供应管理、核算管理、账务管理等模块。图1为系统功能模块设计图,图2为系统业务流程设计图。

(三)系统的实现。1.计划管理模块。用于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申请完成并提交后,系统会自动根据设置确定该计划是否需要审批,对于需要审批的采购计划,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提交给采购部门,不需要审批的采购计划直接进入采购部门。

2.采购管理模块。用于生成采购订单,跟踪订单执行情况。实现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采购订单,按供应商分类、收货审核、计划申请单查询、按供应商汇总等。实现对采购的物资从仓库流向各使用部门的过程管理。如图3所示。

3. 库存管理模块。用于实现对库存商品的查询、统计和部门之间的商品物资调拨等功能。系统商品库存为二级库,第一级为采供部门的虚拟库存,第二级为各部门的实际库存。

4.成本核算模块。用于实现对各部门及其班组的成本登记、查询、统计,并生成相应日报表和月报表。实现对订单付款、部门成本收支核算、采购成本统计等。

5.供应商管理模块。用于对供应商的信息进行登记、修改、查询等管理操作。通过供应商管理模块,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将供货商按不同等级、不同类别进行归类管理,动态监控。

6.领导查询模块。领导查询模块的主要功能是查询和分析数据,但与一般的查询不同,它能更多地供领导层查询和分析一些重要的经营账表,物资流动数据、以及对采供活动进行考核和稽查。

三、总结与展望

采购部部门核心范文第5篇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关规定,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1.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

2.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合理安排分工,优化流程衔接,提高采购绩效和行政效能。

3.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在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过程中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有错必究、失责必惩。

(三)主要目标。

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一)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二)明确重点任务。

1.严防廉政风险。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2.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3.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4.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一)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采购人、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

1.实施归口管理。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2.明确委托权利义务。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和采购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明确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权限。

3.强化内部监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二)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1.界定岗位职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

2.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

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3.相关业务多人参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4.实施定期轮岗。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三)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明确不同级别的决策权限和责任归属,按照分级授权的决策模式,建立与组织机构、采购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

1.加强所属单位管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2.完善决策机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3.完善内部审核制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监管部门办理审批审核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等,应当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四)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1.增强采购计划性。采购人应当提高编报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有序安排采购活动。

2.加强关键环节控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协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3.明确时限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答复询问质疑、投诉处理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 强化利益冲突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厘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5. 健全档案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在规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硬的制度约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岗位分离、轮岗交流等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适当放宽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控执行风险。

(二)加快建章立制。抓紧梳理和评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