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组织宣传(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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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四、组织、指导各镇乡和协调市相关部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戒毒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五、掌握吸毒人员底数,会同司法、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开展吸毒人员动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戒毒所组织宣传(精选5篇)

戒毒所组织宣传范文第1篇

二、深入开展毒情调研工作,掌握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定预防、打击对策,加强对犯罪的侦查破案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重点整治,遏制和打击娱乐场所吸毒贩毒行为。

四、组织、指导各镇乡和协调市相关部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戒毒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五、掌握吸毒人员底数,会同司法、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开展吸毒人员动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禁吸戒毒工作。

六、指导、监督对、品的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严格执行审批和发证制度,对非法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八、办理有关禁毒工作事项

市委宣传部:

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宣传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成果、经验,宣传禁毒工作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参与制定全市禁毒宣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落实禁毒宣传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

三、把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面向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以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禁的禁毒宣传教育和“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一、将禁毒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问题的综合治理。

二、结合基层平安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对吸毒人员进行社会帮教,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市人民法院:

一、审理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犯罪案件。

二、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禁毒法制宣传,适时公布重大案件审理结果,组织召开打击犯罪分子的公判大会,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三、加强对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依照国家法律,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及时制定打击处理办法。

市人民检察院:

一、对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审查。

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三、对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四、依法对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及对涉毒人员有关羁押场所进行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侦办的大要案件和疑难案件适时介入,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同有关部门协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市法制办:

一、负责审核或者组织起草我市禁毒领域的有关政府行政措施草案。

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普法教育工作以及禁毒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

一、将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市教育局:

一、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生预防教育工作,将禁毒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纳入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增强学生禁毒意识。

二、在小学五年级到高中二年级开设预防专题教育课程,抓好计划、师资、课时和教学材料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预防教育活动示范校建设,推广示范校禁毒教育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

四、加强禁毒教育师资培训,将禁毒知识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增强教师在教学中普及预防知识的意识。

五、将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督导评估内容,推进预防教育的整体发展。

市人事局:

一、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全市人事培训教育工作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禁毒法制教育任务。

二、加强对禁毒工作机构设置的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禁毒工作机构设置不适应禁毒实际工作需要的问题。

三、全面落实本系统干部、职工的禁毒法制教育任务。

市民政局:

一、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配合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三、指导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四、做好对禁毒社会组织和戒毒专业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

五、做好对禁毒英烈家属和伤残人员的抚恤工作。

六、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的禁毒教育,对其中吸贩毒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司法局:

一、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

二、指导全市监狱、劳教场所管理系统对被收监执行刑罚、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中的涉毒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三、组织、协调、指导对涉毒罪犯、被劳教人员、被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强制戒毒措施后的帮教安置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六、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监管场所内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

市财政局:

一、根据禁毒工作任务,将每年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戒毒、禁毒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

二、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专款专用。

市农业局:

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原植物的禁种和铲毒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群众性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农民防毒、禁毒意识和法制观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二、及时向禁毒社工报劳动就业岗位信息,为禁毒社工提供资源支持。

三、办理市禁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的禁毒预防教育,切实落实禁毒法制宣传任务。

市外经贸局:

一、配合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及时掌握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共同做好全市化工、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销售渠道的规范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机制,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

三、检查、监督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市文化局:

一、发挥文艺表演团队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揭露犯罪分子的罪行,揭示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

三、扶持健康文明的大众娱乐场所,为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项目。

四、配合公安机关完善娱乐场所禁毒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为主、娱乐场所自律管理和全社会共同监督相结合的巡查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五、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重大禁毒文艺宣传活动。

六、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做好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禁毒预防教育,预防制止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涉毒严重的娱乐场所开展重点整治。

市卫生局:

一、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加强对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强制隔离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对因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

三、组织指导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四、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五、指导医疗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探索科学有效的戒毒治疗康复模式,配合开展社区戒毒、药物依赖危害等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六、积极督促医疗机构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工作。

市交局:

一.加强全市公路、水路、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乘客的禁毒宣传工作,指导交行业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陆路、水路司乘人员的识毒、防毒等培训。

二、配合做好全市公路、水路、车站、码头等的检查和禁毒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破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控工作。

市环保局:

一、加强对化工、医药企业项目审批的管理工作,发现涉毒项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非法制造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开展对涉毒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

一、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市、省级电台、电视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广播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文化等部门查处流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涉毒行为。

二、配合公安、外经贸、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贪污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麻醉的行为。

三、指导和督促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四、加强广告市场管理,查处对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市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四、配合卫生、公安部门开展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五、配合公安部门查处涉及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市安监局:

一、组织开展有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政违法行为。

市邮政局:

一、配合公安机关建立邮路禁毒工作相关制度,形成协作机制。

二、督促、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邮路禁毒工作职责,健全禁毒工作组织,加强寄递物品收寄验视,严防进入寄递渠道。

三、加强邮路禁毒工作检查,及时掌握过邮路贩毒的动向,配合公安机关对逃避检查或不配合禁毒工作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查破工作。

市人武部:

一、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动员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协助地方开展禁毒工作。

市总工会:

一、指导各级工会加强对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农民工的禁毒意识。

二、组织开展对吸毒职工的帮扶教育工作,维护其戒毒后的生存权、就业权和发展权。

三、会同有关部门过报刊杂志、电台、网络等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预防教育。

团市委:

一、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青少年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文化生活。

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行动,不断发展壮大禁毒志愿者队伍,为禁毒志愿者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帮助,做好涉毒青少年的跟踪帮教。

四、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参与禁毒。

市妇联: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

二、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发挥妇女在禁毒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三、做好对家庭的预防教育工作。

海关:

一、依法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开展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工作。

二、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品、进出口的监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进出口权,且能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的原料、产品进行核销监管。

戒毒所组织宣传范文第2篇

全力开展严打整治 坚决杜绝毒品后患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下面,我代表县禁毒委就全县恭毒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创新思路,压实责任,尽职尽责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县委、县政府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XX的目标,把禁毒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优先保障禁毒工作人财物各方面的投入,县委、县政府分别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禁毒工作,解决禁毒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XX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XX多次召集县禁毒办同志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一起研究部署禁毒工作。在全县各服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禁毒工作不断发展。

(一)打击力度到位。一是就抓毒品案件的侦破。到目前为止我县公安机关共办理了沙毒案件XX起,抓获嫌疑人XX人,移送起诉XX人,查获吸毒人员XX人,维获毒品XX克。二是深入实施重点整治。XX列为毒情重点挂牌整治的乡镇。被挂牌整治的乡镇都能以此为压力,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过硬措施,确保重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地带动了全县的禁毒工作。三是全面开展大规模的暗查行动。县禁毒办与各乡镇、乡镇与村组层层签定禁种铲毒责任状,各乡镇将禁种铲毒宣传纳入了乡规民约。各乡镇组织干部、派出所民警及群众上山进行了大规模的踏查行动。共排查发现种植毒品原植物XX起,铲除罂粟XX株。

(二)禁毒宣传到位。

一是注重对社会面的宣传。对已经修建好的永久性宣传石碑,大型广告牌、禁毒宣传橱窗,进行了维护与刷新。通过有线电视,对外公布了禁毒咨询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机制。

二是抓实了重点人群宣传。各中、小学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了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县教育局对禁毒教育教师进行了集中培训。各学校落实了禁毒教育课时。县禁毒办和县公安禁毒部门对全县各宾馆、酒店、KTV娱乐场所、发廊等公共场悬挂和禁毒 警示牌 进行了检查,对脱落、遗失的责令其进行了补置。

三是强化了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县电视台将禁毒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宣传。禁毒宣传月期间,在电视台滚动播出禁毒公益广告。四是抓好了集中宣传。县禁毒办组织公安、文化、卫生、妇联、电视台、民政等部门在XX采取设置咨询台、布置禁毒展板、散发资料等形式举行了规模盛大的禁毒知识知识宣传,宣传合计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

(三)无毒创建到位。

一是切实加大禁吸戒毒力度。县公安机关遵照XX市公安禁毒工作会议要求,对吸毒人员,发现一个,及时投所收戒一个,坚决杜绝了降格处理和以罚代教、以罚代戒的现象。由于禁吸戒毒工作大力加强,城区 两抢 案件明显减少,社会治安面貌明显好转。

二是全面落实帮教责任。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了一次拉网式的毒情大排查,并充分依靠各级各部门上报的信息,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所有吸毒人员逐一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录入微机管理。各乡镇、县直单位及社区把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逐一落实由派出所、村(居)委会、单位(学校)家庭组成的 四位一体 帮教措施,对居住在XX县范围内的吸毒人员,做到定期走访、见面、谈话、尿检;对外流价吸有人员,也定期走访其来属、村组干部,了解其行踪及现状。乡镇对有戒毒决心的吸毒人员予以关怀,协助走出困境。

三是无毒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均成立了创建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辖区禁毒宣传。

(四)场所监管到位。一是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县公安禁毒部门和各派出所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事业单位进行了重新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建立台帐。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到位。全县没有发生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案件。二是加强了对精麻药品的管理。经县药监部门年初摸底,现有使用精麻药品的医疗机构和单位XX家。对这些医疗机构和单位,县药监局建立信息档案,落实了责任人,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他们及时上报有关 精庥药品 购买、使用情况。三是加强了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禁毒部门对全县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业主集中进行了检查,向他们宣传《湖南省禁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各业主签定了《XX县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责任书》。

二、认清形势,找准差距,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我县毒情形势严峻,禁毒任务艰巨, 禁毒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毒情形势比较严峻。共移送起诉毒品把罪嫌疑人XX人,百名吸毒人员对应移送起诉人教比为XX,排名全省第XX位。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二是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强戒治管控、帮扶转化工作有待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显示, 全县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仅XX名,仅占在册吸毒人数的XX%,排名全省第XX位。吸毒人员管控工作滞后。一是吸毒人员基数持续增长,人员流动性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脱失比例大。二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严重滞后,工作机制落实缓慢,部门衔接不紧密,缺乏协作配合,未形成合力,动态管控效果差,吸毒人员分类管控需进一步加强。三是禁毒专干配备不足。乡镇街道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干部,未达到国家按实有吸毒人员30:1的比例配备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

三、强化措施,主动作为,开创全县禁毒工作新局面

禁毒工作既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又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各乡镇、禁毒委成员单位在充分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增强合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格局。

(一)责任必须明之又明。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抓得很紧,书记、县长经常过间,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各乡镇、楚毒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按照要求,真正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禁毒工作纳入总体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按要求配备好专职禁毒工作人员,落实好禁毒工作经费。要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到位,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毒品泛滥、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乡镇、部门领导的责任。各乡镇、禁毒委成员单位要认真分解工作职责,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禁毒办加强禁毒工作督导力度,对禁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提出整改,形成高效有序的禁毒工作格局。

(二)打击必须重之又重。

一是公安机关要全力冲刺抓好 缉毒攻坚行动 ,确保各项查处打击指标达标。整合禁毒、刑侦、治安等多警种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缉毒破案的拳头力量,锁定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和重要毒贩,组织专案经营和悬赏追逃,抓捕一批向我县贩毒的毒枭和重要毒贩。要全面打击零星贩毒活动,深挖幕后组织者、提供者、最大限度地摧毁地下毒品销售网络;要全面梳理外流涉毒人员坚决打掉外流涉毒的组织者、策划者,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毒品供应,最大限度地把毒品堵在县外。

二是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 严打 高压态势。对取毒活动突出的毒品集散地,要积极开展专案侦查和专项治理,对零星眼毒活动坚持罪头就打:模清外流沙毒的基本情况,集中开展对在逃外流毒贩的抓捕工作;各乡镇、辖区最出所加大对制毒窝点的摸底排查,加强对娱乐场所等业点部位吸毒问题的查处,加强对客货车、校车司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吸毒检测,应查尽查,依法查处;各乡镇、辖区派出所加强对制毒高危地区流入人员的摸排、管控及研判,加大涉毒线索采集力度,应采尽呆、应录尽录。组织协调公安、文广新、食药工质等部门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所有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三是食药工质、安监、卫生、经贸、商粮、公安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禁毒整顿战役,以开展整治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管理秩序两专项治理行动为重点,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经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三) 管控必须严之又严。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切实保障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社区戒毒和康复营造一个和谐、宽容的社会环境。

一要切实履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要切实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乡镇禁毒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指导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国家禁毒委30:1要求配备乡镇禁毒专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承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主体责任。社区(村)要设立戒毒工作站,依托现有设施,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要加大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力度。建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要求一人一档,定期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做尿检,定期走访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对外地务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异地双向管控措施。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各乡镇收集整理好证据移交给辖区派出所,由公安机关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处理。

戒毒所组织宣传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开展马家店街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为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经验。

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适用对象

马家店街办各社区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适用对象:

(一)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吸毒,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二)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的住所或是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被查获吸毒的;

(六)60周岁以上的;

(七)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八)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由市禁毒委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马家店街办为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市禁毒办:负责对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审核授牌;指导、督促马家店街办落实社区戒毒工作计划;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年度工作考核。

马家店街办: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矫正、戒断生理反应期间的护理、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监督社区戒毒人员遵守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工作的人员、场地和经费,对具体戒毒工作进行考核指导,总结经验。每个社区面向社会招聘2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经街办审核、市禁毒办备案后授牌上岗,专门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组织成立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情况,逐一制定针对性强、操作具体的戒毒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区”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市公安局: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市公安局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1日至15日)。市禁毒委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部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具体措施。马家店街办组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相关成员进行工作动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

(二)学习培训阶段(4月16日至20日)。市禁毒办为马家店街办提供《禁毒法》学习资料,并对社区干部和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禁毒法》业务知识培训。

(三)摸底准备阶段(4月21日至30日)。摸清适合社区戒毒对象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成立机构,制定规章制度,落实人员和经费;组织开展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的招聘、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引导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人员自愿接受社区戒毒;与自愿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亲友、监护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戒毒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摸清情况;根据自愿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本着戒毒对象自愿接受社区戒毒的原则,依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对象与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戒毒协议,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戒毒工作。

(五)总结推广阶段(7月1日至31日)。对已达成协议、自愿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定期对他们的戒毒情况、遵守协议的情况和戒断的症状反映进行总结、评估和记载,同时总结社区戒毒工作经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力争2009年下半年社区戒毒在全市全面推广施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领导,市禁毒委成立社区戒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方斌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家店街办主任、市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政委、市公安局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市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马家店街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社区戒毒试点的日常工作。马家店街办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建立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完善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初稿)》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能力;二是把社区戒毒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完善戒毒人员定期检测、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掌握戒毒效果;四是进一步摸索建立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制度。

戒毒所组织宣传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各镇、各单位要以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专项斗争,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继续加大禁毒宣传工作的力度,在全县范围内掀起禁毒宣传教育高潮,推动我县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工作重点

各镇、各单位要重点宣传开展禁毒严打整治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的决心;宣传对人类、对社会的危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宣传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事迹;宣传开展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重要战果,以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集中收戒吸毒人员统一行动”。6月中旬,要按照国家禁毒办《关于“集中收戒吸毒人员统一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统一行动,派出所、村(居)委会全面核查登记辖区内吸毒人员,包括吸食海洛因和苯丙胺类的情况,全面摸清核准底数情况,逐人逐档备案,对复吸人员一律送劳教戒毒。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戒毒场所,深挖收戒潜力,实行滚动式满员收戒吸毒人员。通过集中收戒,净化社会环境,实现社会面基本无失控吸毒人员。

(三)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和预防教育。要针对今年国际禁毒日“吸毒与艾滋病”的主题,围绕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请党政领导发表禁毒电视讲话,召开依法公开惩处犯罪分子宣判大会,举办大型禁毒展览和禁毒咨询活动,组织大规模的禁毒宣誓游行,举办禁毒文艺演出和禁毒影视片展播活动,组织中小学生观看《走过严冬》禁毒电影宣传片,印发宣传资料,张贴禁毒宣传画、标语,制作出版禁毒宣传专栏、黑板报、墙报、悬挂禁毒横幅等,掀起禁毒严打整治的宣传高潮。同时通过宣传表彰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继续加强对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保证这一活动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并作为当前严打整治斗争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加大投入,关心支持禁毒工作,切实保障“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镇、各单位要按照粤禁毒办字[2002]22号文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禁毒宣传工作。要按照“大力宣传,正面鼓劲,形成声势,促进工作”的总体要求,提早动手,超前准备,结合本地实际,选准宣传载体,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突出宣传重点,运用多种宣传手段,精心策划各种宣传活动,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掀起禁毒宣传高潮,有力推动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禁毒部门和公安宣传部门要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公安宣传的战斗力作用,把禁毒宣传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宣传工作取得好的成效。

戒毒所组织宣传范文第5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禁毒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财力状况和禁毒工作需要,将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治疗、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以及下级政府落实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部门、单位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五)总结推广禁毒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提供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等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确定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整治。

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重点整治,在整治期限内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予以保护,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推进面向广大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知识纳入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

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应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禁毒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会实践,增强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妇女联合会组织应当开展面向家庭、妇女、儿童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电影院、互联网站、移动通信等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落实禁毒知识教学计划,并结合学生入学、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成人宣誓、毕业典礼等活动,组织开展禁毒主题教育;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有禁毒知识读物;校园应当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室)或者禁毒宣传专栏。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利用广播、电子屏幕等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依托职业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时,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前款规定的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教育,开展无毒单位、无毒家庭创建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禁毒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公民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予以制止、铲除,依法予以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二十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

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托运物品的检查,如实记录托运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涉嫌非法邮寄、托运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邮寄、托运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强迫、诱骗、教唆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或者其萃取成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毒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巡查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履行巡查职责,发现涉毒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文化、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不得非法传授制毒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制毒、贩毒信息;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属于制毒、贩毒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三十一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决定其强制隔离戒毒、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应当配合;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吸毒检测结果对上述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自愿接受戒毒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吸毒成瘾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其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医疗机构开展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第三十七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第三十九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十二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以及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招聘。

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建立健全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戒毒(康复)服务组织购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应当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对有戒断症状或者有吸毒史的人员,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的,或者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直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财力状况和戒毒工作需要,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统筹解决。

第四十九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工作,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及时处治。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因毒瘾发作引发疾病或者自伤、自残的,应当及时医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表现作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并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作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诊断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产生的戒毒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从基金中支付。

戒毒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等,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吸毒人员从事上述活动。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如实记录托运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托运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娱乐场所和旅店、网吧、酒吧、会所、洗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巡查制度,并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致使在其经营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含十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二十人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二次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六十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违法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禁毒工作必要性毒品是人类公害,毒品问题更与恐怖主义、洗钱和贩卖人口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遏制毒品生产、打击毒品走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颁布更加严厉的反毒法律、建立专门反毒机构、扩大缉毒力量、有计划开展扫毒行动、加强武装缉毒和扫毒国际合作等措施来遏制毒品的蔓延。例如20xx年8月和20xx年5月,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和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高官会议相继在北京举行,共商禁毒大计,南部非洲国家与欧盟决定联合打击越境非法走私毒品,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规定凡携带一定数量毒品的人一经查获就处以绞刑,泰国提出了以经济作物代替罂粟的改植计划,缅甸建立了肃毒组织和戒毒中心,摩洛哥制定了彻底根除大麻的计划,俄罗斯制定了与非法毒品交易作斗争的纲要并成立了反毒专门委员会,美国等一些美洲国家也投入相当大的力量在国内展开扫毒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