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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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生态法治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是关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生态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更为高级的文明形态,已被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并在党的十报告中,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纳入中…

法治建设(精选5篇)

法治建设范文第1篇

,1965,女,辽宁鞍山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摘 要: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极大的生态成本,生态问题亟待生态法治建设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方向。生态问题的严酷现实,究其根本是法治体系的不健全。应运用法治思维,基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视角,分析生态法治建设中的缺失缺位,探索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法律方式和措施:使法治思想贯穿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立法、严正执法、公正司法和严格守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生态法治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是关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生态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更为高级的文明形态,已被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并在党的十报告中,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课题。

一、生态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辅相成

在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就是要将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相结合,把法治理念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基础,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生态法治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更居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地位。

生态法治建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治建设的生态化方面,其主要指法治建设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学、生态系统方法为理论基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党的十报告,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突出依法治国,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一手抓生态文明建设,一手抓生态法治建设。首先,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是将法治理念运用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每一个方面,与“五位一体”总布局相结合,全方位、立体式完善法律体系,培育、践行法治思维。党的十报告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1]。由此可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内在地包含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内容和措施,完善环境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就是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其次,依法治国是生态文明建设依法进行的有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靠人类的自觉意识进行自我规范,更需要靠具有强制性、约束性的法律作为底线和保障,将生态主体行为进行规范。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党和国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将生态文明作为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提出,并逐步完善生态法治建设,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高低,是否具有先进性,决定于生态法治建设的发展程度。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硬实力”,而先进的法治体系则是生态文明的“软实力”。在生态文明的实践过程中,虽然相关制度发展迅速,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环境法治状况总体不尽人意。法治即法律之治,具有规范性、民主性、长期稳定性及权威性的特征,这决定了其在生态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而言,只有发挥生态法治对人类改造自然行为的调节作用,才能实现对资源环境构成影响的人类行为的规约,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生态实践,这也是化解我国的生态难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策。

二、生态环境的严酷现实呼唤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我国生态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究其根本则是传统以经济增长为指标的衡量标准的发展方式所致。近年数据显示,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每年至少占GDP的3%,一些污染严重的地区损失占比7%以上,而我国2014年GDP的增长也只有7.4%,也就是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量的40%以上由于生态损失而付之东流。[2]因此,经济的发展要尽量减低生态成本,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和更多的生态效益。

但是一方面,经济增长方式的不合理、生产工艺水平的相对落后、环保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了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2014年,最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当属“雾霾”。“雾”与“霾”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天气现象,“雾”与“霾”的区别在与水分含量的大小:水分含量在90%以上称之为“雾”,水分含量低于80%叫做“霾”。但如今,无论是“雾”与“霾”,都与人类活动产生的气溶胶粒子有关(如PM2.5)。据调查,以北京地区为例,水溶性粒子的主要来源为三类:燃油28%,燃煤22%,农业活动11%。[3]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大国,汽车保有量也位列世界第二,且相对集中,由此产生的治理雾霾的相关工作,任务艰巨且责任重大。而且,我国在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问题尤为突出。2013年环境保护部公报显示,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仍有294.91万平方公里,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30.72%。其中,水力侵蚀129.32万平方公里,风力侵蚀165.59万平方公里。同年我国土地荒漠化为262万平方公里,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27.3%,并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继续扩张。[4]党中央、国务院便根据我国的生态现状,制定了《退耕还林条例》、《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现象严重,导致了生态的急剧退化。另一方面,无计划、无节制的资源开采,使得我国本就资源紧缺的现状雪上加霜。2013年我国水资源总量达27957.9亿m3,世界排名第四,但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5]在我国657个城市中,三分之二的城市供水不足,其中110个为严重缺水。在矿产资源方面,目前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中,90%的矿产资源为煤炭,我国在生产、生活中对煤炭的过度依赖,导致煤矿的开采过度,造成了地面沉降、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而且,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较低,人均石油、天然气储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7.8%和6%。我国当下面临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严重恶化的双重困境,应强化生态主体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自觉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出发,在生产、生活中维护生态利益。

面对“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却仍显疲软和力不从心。当下,中国面临的诸多生态环境问题究其原因虽然有自然和历史等原因,但主要是因3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部分领域和区域的盲目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所致,更有改革不彻底、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深层面制度的原因。但我们反思一下,为何现有的生态文明制度不能有效的解决生态问题呢?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现有的生态文明制度还有不足的地方,其次是人们对于生态公平、环境正义意识的缺失,而导致易于出现不依法、疏执法等问题。因此,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础倒逼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不断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节能环保新兴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如何贯彻和执行,从一定层面来说必须依靠严格的法律,将具体的制度规定下来并确保实施,从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长期性、持久性动力。

三、生态法治建设的思维理路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6]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运用法律的力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首先,要完善生态文明的科学立法。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普遍约束力,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其一,立法要完善,完善的立法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定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各项环境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二,生态立法要科学,科学立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如2014年,某地区环保局因某公司排放废水中COD、氨氮超标,该地区环保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排污费两倍的罚款――仅654元,这种立法不科学所导致的不合理现象不胜枚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建立反映生态规律的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其三,立法要及时,法必须紧跟时展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我国198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0年,只在2015年年初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间间隔了14年之久,相关规定明显滞后,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现法的滞后问题,全面分析问题本质,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补,树立法律权威。

其次,要加强生态文明的严正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是部分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时有法不依,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对于效益好、纳税多的企业不适当的行为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对于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小题大做,处罚不当。政府对于部分企业的执法不严,归根结底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应在行政法规中做到“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有明文必须为”,杜绝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问题。对于政府政绩考核,不能再片面的将GDP作为政绩考核的决定性因素,不考虑环境成本,而是要将生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促使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二是权力寻租现象严重,其根本原因是环评审批权的存在。这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而且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限。应对环评审批统一标准,不可任由执法人员主观定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再次,要增强生态文明的公正司法。司法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问题上,没有针对案件依法作出相应的审判,导致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法律丧失公信力,也就是在处理生态纠纷案件的司法不公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司法改革的任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公正司法,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对行政处罚产生异议的主体,构建完备的复议和的途径,使其感受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存在;政府在执法时,应保留证据,做好记录,并将执法记录公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避免政府对于行政案件的干预,使司法更加公正,人民利益能够得到更好保障。真正解决“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最后,要强化生态文明的严格守法。全民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个体的行为与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应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明确环境保护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意义,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我约束,积极推进环保工作。对于公民,加强道德建设,培育法治思维,明确法律义务,维护法律权利。要将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从小进行环保教育,开展环保活动,如废旧电池回收、垃圾分类等,使环境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实现。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要运用法治思维,构建完备的生态法治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抉择。在构建中国特色主义的过程中确保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地位,以“两型社会”的建成为目标,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金项目来源: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五位一体”视域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批准号:13YJA710042);

2、辽宁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项目:基于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构研究(批准号:ZJ2014022)。

参考文献:

[1]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

[2] 《中国能源中长期(2030、2050)发展战略研究:综合卷》[M].科学出版社.2011:12。

[3] 张小曳.《我国雾-霾成因及其治理的思考》[J].中国科学.2013(1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4.6。

[5] 中国水利部.《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R].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官网.2014.11。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法治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法治化;建设。

一、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

从历史因素来说,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尤其在农村根深蒂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地方性的村规民约的适用性远远高于法律。农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对法律存在陌生感和不认同感。当自身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解决途径,而是依靠人情、关系、"走后门"。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于不顾,“以暴制暴”。

我国农村法治化进程中要面临种种困境,我们必须对其原因进行透彻的分析后,才能探寻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二、我国农村法治化难的原因

(一)涉农法规过于简单概括,操作性难

我国农村目前还是自给自足的纯自然经济生活模式,涉及的领域相对较窄而又较特殊。在农村,多数纠纷表现为灌溉引水、牲畜破坏农作物、赡养老人、邻里事非等方面。这些看似为琐碎小事,但却又是困扰农民生活的日常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多是从整体上着眼制定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处理农村的这些些纠纷,实际操作性较难,于是"地方村规民约"及"传统族规、家法"并有了生存的空间,并取代了法律在农村的位置。还有的地方,村干部就是当地的"法官",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人情道理对纠纷做出一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主观判断。

(二)法律运行机制仍有弊端

我国目前法律运行机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农村出现很多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原因有三:

1、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从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状况来看,法院一般设在县上,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拨款,使得基层司法总会或多或少受到地方各方面权力的干预,影响了司法判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地偏事微,当地的司法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必然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甚至在农村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法官肩上有天平,哪边钱多哪边赢"、"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3、农村司法队伍素质不高,司法专业水平较低。

由于农村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人才基础薄弱,很多司法从业人员都是转业军人或"子承父业"的接班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素养,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很低,这势必影响到裁判质量。

(三)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多数农民出于一些乡亲关系的考虑,以和为贵,崇尚"有德无讼",发生纠纷时多采取克制态度,避免诉诸法律,制约了法律在农村的施行。其次,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民遇到纠纷就认为是家运不顺,不去求助法律,而是烧香拜佛,求得化解纠纷。

2、农民法律信仰的淡漠

受传统的"人治"观念影响,"唯权、唯尊、唯上"等"人治"观念使农民认为权大于法甚至权就是法,法律只是为了方便权力的行使,很难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另外,在农村执行难问题也阻碍了农民选择法律的步伐。

3、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

经济的不发达造成广大农民文化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其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农民的违法都是源于不知法。

4、农民运用法律能力不强

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多数农民不会将自己的生活与国家法律联系在一起。此外,严格繁琐的法律诉讼形式使农民感到陌生麻烦,无从下手,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很好地运用法律。(四)农村法治化成本较高

在农村地区,农民遇到纠纷是否采取法律途径,要看其承担的成本高低。这里主要包括三方面成本。首先是社会成本,长期在"以和为贵"观念影响下的农民,一旦将纠纷诉诸于法律,就会使原本较小的社会关系网出现"漏洞",增加其社会成本的付出。其次是经济成本,农村经济薄弱,农民经济实力普遍不高,而诉讼过程中所需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资料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无疑是农民难以承受的。此外,还有其他成本,比如现实中的司法腐败现象让农民在诉讼过程要承担一定的送礼成本、行贿成本,以及败诉所带来的风险。这些成本对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起到了制约的作用。

三、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农村的法治化基础

从长远的社会发展来说,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道德规范等。这些基础都是相辅相成的,其中以经济基础为基点,加强道德规范,最终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农村社会。

(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和特殊性,在模式选择上应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发展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存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等。

(三)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在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中,经济就是基础。只有经济发达了,才能为法治在农村提供生存的"土壤"。

(四)完善涉农法律制度

近几十年来,国家在涉农立法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等涉农法律法规的颁布,在推进农村法治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完善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政策的道路上依然还有很多路要走。

(五)改革司法运行机制

司法运行是国家法律转化为现实的重要环节,而司法运行机制的完善与否影响着法治化的进程。完善我国的司法运行机制,首先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使其在人、财、物等方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其次是完善监督体系,根除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及农民的法律信仰。最后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注重提高司法人员廉洁公正的品德、专业水平及业务素质。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根据农村和农民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地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鉴于以往的普法内容多是以强调农民的"义务"为主,忽视了"权利"教育,使得广大农民对法律较为排斥。因此,在其后的法制教育中,要树立广大农民的权利观念、民主观念、守法观念。当农民的权益被法律充分保护时,他们就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和敬仰。有了民主观念,他们能起到对基层司法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强化守法观念,树立法律的威严,避免农民以身试法。此外,在农村的普法工作中,实体法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程序法,要让老百姓懂得怎么去“申冤”。

在宣传和教育的方式上应该结合农民的特点,利用一些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动案例,使农民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农村法治化是我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我们应从社会整体性和城乡差异性着眼,并进行长期而务实的研究工作,探寻走出农村法治的困境,促进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资料: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时代风云出版社,1993年版。

法治建设范文第3篇

一、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首先要求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衷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样才能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同时,法律体系再完备、法律制度再健全,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而国家的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由各级政府来实施的,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则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法治行为、法治方式、法治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然而,目前一些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不讲规矩,不依法办事,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信心。所以,必须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在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同时,重点强化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为此,必须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体系,作为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真正落到实处,使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树立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必须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要求政府不仅要做到职能科学,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把自己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管到位,而且要做到权责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然而,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却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特别是由于行政体制不完善,加之历史传统、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重行政、轻法律,重人治、轻法治,以权代法、以权乱法等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绝,严重影响到法治政府的建设。四中全会针对这一积弊,明确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不仅突破了以往对于依法行政的概要提法,而且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路径选择。为此,必须紧紧抓住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这一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依法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优化设置政府机构,明确划分职责权限,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体制基础。

三、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不仅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而且要求做到有责就必问、有错就必纠、违法就必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真正做到有良法可依、有善章可循,也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真正做到有良法必依、有善章必循。为此,一方面,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减少行政决策失误,而且有助于改变以往行政决策过程中权责分离、集体决策集体脱责等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从而依法规范、制约监督决策者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可以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严明,不仅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并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野蛮执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惩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必将有助于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法治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文化 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三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项重要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何有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因而从法治文化角度认识、着手探究法治中国建设既事关长远又标本兼治,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问题的一个前瞻性的选择。

理解法治文化、法治中国

法治文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联系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治文化就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已经孕育而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民社会中逐渐孕育产生了的现代的平等、正义、自由、人权和诚信的观念,并且逐步演化为社会成员普遍具备的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的一种法律文化。”

从法治文化的产生发展讲,法治文化应当是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当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全体市民对权利法律的认知、崇尚并受之支配其行为和思维方式而表现出的优秀的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从内容上讲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还有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理念的主体法治思维方式等。

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特点的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对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就法治文化具有的特点而言,它包括时代性、地域性、先进性、开放性、前瞻性等特点,可以从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普遍实施权利本位法律制度、追求正义的法治思想、崇尚法治的公众心理等方面来提升中国的法治文化层次。

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按汪习根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解读,应从三个层面来理解法治中国建设①。从主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法治自觉、法治自信、法治自立、法治自强的有机统一;从客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依法治权与依法维权的和谐统一;从空间层面看,法治中国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可见法治中国的建设务必从上述三个层面着手才可以完成。

而主体的法治自觉、自信、自立、自强意识都离不开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锤炼,对客体、空间层面来说,没有法治文化作支撑,主体也无法认识到自己在法治方面的需求和准确地判断、把握国际局势当中的法治主动权(包括话语权、治理权、发展权)。因而,法治文化之优劣与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之高低是密切联系的,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治状态是法治文化在一个国家各个方面的显性表现,要确定二者的先后关系,无非是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关系,因此,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法治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引导作用,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实践,为法治文化增加活力源泉。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引导作用,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是对西方文化的积极借鉴和汲取;它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即要求解决行政执法主体权责不一、多头执法的问题,解决行政执法缺乏程序性问题,这其实是对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的践行;它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裁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有益借鉴。总体看来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先进部分,它引导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争取国际法治主动权,同时,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在中国这个地理、政治、经济意义上的一个具体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一个具体实践。

第二,法治中国建设重在法治的显,法治文化重在法治的隐。从中国国家法制到法治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的表现。法治中国建设重在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官在具体判断一个行为或者一项事实是否合法时,是适用具体的法律制度,而当在前者不存在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文化,所以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功能的显性表现。

法治文化,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价值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价值、内在精神、基本理念,才可能为个体行为和社会生活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推进。

比如说各地曾经出现的“撞了白撞了”案例。1999年,辽宁省沈阳市就率先出台了《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从而使“撞了白撞”首次以法规形式面世,在全国引起极大轰动和争议。但最后经过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讨论,使“撞了白撞”没有成为法律保护的一种行为。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交通事故处理部分,第七十六条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很显然这是权衡了车辆通行权和公民人身权的轻重而作决定的,显然是法治文化至少应该是中国公民对法治文化的一个普遍接受程度。

还有比如现在的城管制度,立法上是空白,但对于流动摊贩的治理,城管部门采取禁止、取缔的办法,绝大多数市民也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为就摊贩的生存权与城市的环境比较来讲,不能为了保证优美的城市环境而剥夺了一部分人谋生存的权利。而这一点也是政府部门和社会管理政策方面应当着重考虑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制度。法治文化,是法治隐含的价值理念(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一个更完整的体现,这也就是为什么曾经没有很细致的法律规章制度,公道却自在人心的原因。

第三,法治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智库,法治中国建设为法治文化增加活力源泉。前面提到法治文化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它应当是萃取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吸收了国际先进法律文化与我国基本国情的具体相结合,如此它会对未来的法治中国建设起引导作用,亦如旗帜和道路的关系,它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智库,为法治中国从老祖宗、从世界各国先进文化理念里获得理论上的支撑。反过来法治中国建设以其具体的法治实践践行法治文化,让每一个理念、每一种精神变得具体生动,变得中国化,也为法治文化增添鲜活的事例,比如“一国两制”中的一个国家下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会给我国的法治文化增添活力,也给世界其他国家践行法治文化的本土化提供借鉴。

如何从法治文化角度出发来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具体政策目标。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优秀类型,对法治中国的建设起引导、补充作用。综上分析,笔者建议从提升主体的法治文化素质、打造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吸收和萃取法治文化理念、营造互助合作的国际法治文化环境等方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

以提升主体的法治文化素质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汪习根讲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主体力量。法治文化建设实质上就是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最终实现人的法律素质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得以确立。一是对法律人主要是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法律科研院所、律师中介机构等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进行高标准的法治文化教育,使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率先践行法治精神。二是对普通民众做好民利意识、知法守法意识的教育,帮助其树立信法、护法的法律思维习惯。以提升主体的法治文化素质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从事物发展的主观方面,即从内因上激活法治中国建设发展的内在动力。

以打造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是加大改革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法治文化建设制度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培植、激励、规范法治文化市场的发展,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二是加强法治文艺宣传。依托公共文化艺术团体、街道文化站等资源,充分发挥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作用,大力创作优秀的法治文化作品,并以法治文艺下乡等活动为载体,开展法治文艺调演、巡回演出等活动,使之成为市民接受法律熏陶的主要渠道。三是开展法治网络宣传。积极建设法治网站,将网站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实现资源共享,整体联动,适时链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四是其他多媒体的全方位宣传。

以十大法治文化宣教群体为抓手,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是建设国家公务员法治文化。对公务员采取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演练等措施,来提高公务员的执法、守法水平。二是建设法治文化机关。在各机关,以“公平、正义”为主题,与创建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机关相结合,广泛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打造富有机关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法治文化。三是建设军营法治文化。四是建设法治文化社区。在社区(村),建立完善法治文化宣传栏、法制阅览室、法律援助(服务)室、法制学校、等传播阵地,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员、社区志愿者以及社团组织作用,以“法律进社区”为载体,开展法治文化系列活动。

五是建设校园法治文化。在义务教育学校、大专院校,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深入开展法治文化进校园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夏令营、法制小故事讲演、法制漫画创作比赛、法制影视观摩、模拟法庭等活动,不断创新校园法治文化载体,增强互动效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六是建设企业法治文化。对各种性质的企业,以市场经济发展为根本动力,与企业依法自治、诚信建设、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相融合,通过设立律师事务部、法律顾问以及配备法制宣传专职干事、法制宣传员等举措,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进企业”等法律服务活动,激发企业法治文化的生机与活力。七是建设法治文化广场。结合城市建设规划,着力打造法治文化广场,并以此为依托,以群众性文化活动为载体,定期举办法制展板巡展、法治文艺演出,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发放法治文化宣传品、依法维权等集中服务活动,使广大市民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教育。

八是建设法治文化街区。在城区人口集中街区或商业街,因势利导地利用电子显示屏、广告灯箱、公交候车亭、警务幕墙、宣传画廊、宣传横幅等开展法治文化的宣传,通过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活动,形成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建立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街区。九是建设乡镇法治文化。借助原有设施,大量注入法治元素和文化特色,以古今法治人物石刻,法治名言警句、诚信格言壁刻、地雕,法治对联,法治书画展等形式,开辟法治文化景观路,搭建“法治文化大舞台”。十是建设家庭法治文化。夫妻之间互相督促做守法公民,做廉洁干部,对孩子要从小赋予法律基本常识教育。以打造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从事物发展的客观方面,即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外因方面,包括法律制度的创设、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等做好硬件运行机制的完善、畅通,使得法治中国建设有抓手。

以吸收、萃取法治文化理念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一,萃取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精髓。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很多有用的成分已形成我们民族的一种文化心理,并且也有益于当今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予以保留。同时就文化本身而言有继承性特点,即文化的发展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在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应当是正确的法律文化历史观。

第二,吸收国际先进的法治理念。比如方向教授表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志就是科学配置权力、有效监督权力、正确行使权力。”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里没有这些,得借鉴学习,才能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国际社会享有“法治话语权,法治治理权,法治发展权”。以吸收、萃取法治文化理念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从事物发展主体的客观方面,对我国老祖宗留下的法律文化精髓,古为今用;对国际先进的法治理念外为中用。总体是以文化优化文化,以理论提炼理论,形成更贴切、更实际的适合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文化理念,真正让我们做到“法治自信、自立、自强”,以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目标。

以营造互助合作的国际法治文化环境,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如2014年8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高层研讨会上,中方建议把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内容。目前,反腐国际合作正由众多组织协力推进:一是由国际组织牵头进行合作,比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二是区域性合作,比如亚太经合组织等;三是双边合作,即国与国之间的合作。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迄今为止治理腐败犯罪最为完整、全面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部国际法律文件,已有160多个成员国。还可以就法治问题突出的领域,比如青少年犯罪问题,恐怖暴力的问题,环境保护的问题等等,达成国际性的共同应对意向书,营造互助合作的国际法治文化环境,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作者分别为中共商洛市委党校讲师,中共商洛市委党校法学教授)

【注释】

法治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治中国;宪法;法律信仰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论述了当前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断为建设法治中国规划了新的路线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2013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法律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要固化于公民的内心,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法律信仰。强调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中国是在原有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础上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个集成。法治中国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它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也包含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 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同志曾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就首次提出了“法治浙江”的建设要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形成法治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法治”就是指一切组织机构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法治一方面可以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权力,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仅有一部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够的,还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具体案例的深刻总结。

强调:“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法治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让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都实现法治化的状态。只有立法真正反映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与诉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遵法、懂法、用法,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加强法治观念和宣传教育,使得人人都守法,人人都懂法,人人都遵法,人人都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氛围。每个人都奉法为最高的规则,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努力形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都按照统一的规则办事,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发展,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必须严格予以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履行法定职责。

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是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