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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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一、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则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通俗而言,就是让罪犯回家服刑和改造…

社区矫正(精选5篇)

社区矫正范文第1篇

  一 什么是社区矫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是社区矫正的规范性界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则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通俗而言,就是让罪犯回家服刑和改造。有的记者同志谓之“放虎归山”这样说是不准确的。

  第二、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并不是让矫正对象放任自流。社区矫正虽然在严厉性上与监禁矫正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犯罪人的行为仍然受到监管和控制。监禁矫正方式,使犯罪人处于和社会隔绝的封闭环境中,对其自由予以完全剥夺。作为非监禁方式的社区矫正,则是让罪犯生活在其社区中,服刑环境是开放的,对其自由的剥夺程度低于监禁方式,属于相对剥夺。

  第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当然还是要依法采取监禁矫正等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专门机关执行,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暂缓执行,经考验期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假释是对在押罪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经考验期符合法定条件对所余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判处强制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的制度。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我国刑法对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模式其实是早就已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实际适用的程度却是很低,约90%即绝大多数犯罪人是在监狱矫正不是在社区矫正。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却被日益广泛的使用。在许多国家,犯罪人在社区矫正者所占的比例,接近或是超过了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都超过了犯罪人的70%,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这一趋势谓之行刑社会化。目前在我国上海、北京、天津等六省市开展的推广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可以表明行刑社会化趋势已经在我国出现。进入社区服刑和改造的犯人比例将会逐步提高。

  二 社区矫正的价值取向与社区安全协同一致

  社区是家园,社区工作者肩负着维护社区安全的职责。社区矫正的推行,让罪犯回家服刑,使社区增添了一项新的功能,即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功能,社区矫正不可避免地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毕竟不同程度的存在人身危险性,社区毕竟不同于监禁场所。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社区矫正的兴起不是偶然的,社区矫正的的制度价值与社区安全本质上是协同一致的。社区矫正的理论分析,昭示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三种基本价值。

  其一、社区矫正的普遍适用推进了刑罚的人道性。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罚应当是正义之罚、文明之罚。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刑罚制度经历了重刑主义到轻刑主义的演化进程。古代的刑罚制度中,肉刑,死刑的适用占据着十分突出的地位,执行方式也充满着残酷和血腥。 近代刑罚制度中,监禁刑成为普遍适用的刑罚,死刑的执行方式也采取了文明的方式。时至于今,刑罚体系又从以监禁刑为中心,转变为普遍适用非监禁刑。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体现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对于罪犯给予人道主义的处遇。这种价值取向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念,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刑罚具有惩罚性,但是刑罚的目的不是宣泄仇恨,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轻刑主义比之重刑主义更为人道,也更为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有利于长期稳定的维护社区安全。

  其二、社区矫正有利于行刑经济,降低行刑成本

  刑罚的实施,需要投入资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比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行刑成本。1997年瑞典的统计表明,对1名缓刑犯人执行非监禁刑的年度费用是145克郎,而在最低警戒度监狱对1名犯人执行监禁刑的年度费用是1932克郎,在最高警戒度监狱对1名犯人执行监禁刑的年度费用是2435克郎。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年度的统计表明,对1名犯罪人执行假释或法定假释的年度费用是监禁1名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的19.72%。在英国,成年犯人每星期要花400镑的费用,少年犯要花500镑,而社区服务每星期才花25镑。在美国,一张中等警戒度的监狱床位的平均建设费用为51299美元;监禁一个犯人每年需花费约2万美元;美国缓刑的平均花费是每天2美元。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1982年为62万人, 2002年增加到154万人,20年间增长了近2.5倍,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也逐年大幅度增加,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平均关押每个罪犯年费用为9300多元。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000 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这个数字要超过14000元人民币。巨大的监禁成本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这一负担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是广大的纳税人。而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这样会有更多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提高监狱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的监狱系统在人员、物力等方面的超负荷运转问题,已经相当紧迫,因而使监狱在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上承受巨大压力。这是当然不利于长期稳定的维护社会安全乃至社区安全的。

  其三、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不重新犯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这种状况会导致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的问题若不能解决,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已达到10%。重新犯罪不仅会造成监禁资源的无功耗费,还会给社会安全乃至社区安全造成新的损害。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是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的适应不良,是不能忽视的。社区矫正是开放型的、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的改造方式。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在人际关系上,在信息交换方面,都能够和社会保持联系。并且通过社区工作者和志愿人员的工作开展,也能够帮助他们提高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三 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统一性的有力保障

  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维护,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而非对抗性的。但是要真正在实践过程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统一性,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需要通过立法过程作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保障社区矫正模式的正常运行。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统一性,必须落实在以下四个方面,即:适用决定机制,执行主体机制,矫正措施机制,监督评估机制。

  1、从适用决定机制看,罪犯是否适合在社区服刑,社区的意见应当有表达的渠道。

  在具体实践中,把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一关,对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主观恶性强、人身危险性高的罪犯,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刑犯,是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改造的,如果不加区别的滥用社区矫正,当然不利于社区安全的维护。非监禁刑的适用仍然属于审判权的范畴,而法院要判断被告人回到社区,是否不至于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的社区表现,人格特征的的充分了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保持审判中立,节省审判资源,法院不适合直接介入实际调查。给社区意见一个渠道,有利于把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这一关。

  2、从执行主体机制看,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充分定义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非监禁刑的执行一直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在实践上,公安机关难以对管制、缓刑、假释犯人的管理投入足够的精力。现行有关试点意见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运行社区矫正。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基层社区承担相应具体工作。这一转变对于实行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制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对于如何从立法上界定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的职责,也是必须要注重研究的。在社区工作层面上,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各种资源的最有力的动员者和组织者。

  社区矫正从法院、检察院到司法、监狱、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牵涉诸多方面的工作,相应的工作在社区管理的层面协调衔接,离不开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层面,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的作用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的执行,离开了国家强制力,就不会真正有效的实施,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所拥有的行政资源是不可替代的。

  3、从矫正措施机制看,矫正对象法律特征不同处遇应当有所不同。

  创设有效的矫正措施,对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取得预期效果颇为关键。矫正措施可以分为监管措施、教育治疗性措施和生活救助措施。矫正措施的创设和运用需要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矫正措施的创设必须和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的法律特征相协调。矫正对象处于矫正过程中,是其因犯罪行为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其在法律上依然享有的各种权利的依法保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矫正措施的创设如果忽视了不同类型矫正对象在权利义务上的区别,就会损害矫正效果,甚至会激化矛盾。

  4、从监督评估机制看,应当发挥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为了防止腐败的滋生,权力的滥用,为了能够得到社区居民的支持信任,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评估机制是不可缺少的。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制的改革,使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走向社区,与此相随,我们看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在街道建立起来。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出现,使社区管理体系中增添了新的维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建立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有利于健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 王琼 邵云伟 章志伟 杨勤容 顾潇斐/司法部网

  [2]论改革我国非监禁刑体制的必要性 戚东升/法律教育网

  [3]论社区矫正的根据 何显兵 屈新/社区矫正研究网

  [4]行刑社会化的依据 朱洪祥/江苏监狱网

  [5]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思考——兼论监狱的行刑改革 力康泰 韩玉胜 袁登明-法学家 2000/03

  [6]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完善 郝丹 王宝林/社区矫正研究网

 

社区矫正范文第2篇

社区矫正从国外引入中国,是一个法律移植的事件。因而我们不能不对“供体”与“受体”间的异同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倘异大于同,那是万万不可移植的。有如鸟的心脏怎能移植到人身上呢。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情况看,中外的社区矫正不同之处是有的。如,推动社区矫正的力量来源上即有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基本上是“自下而上”的探索,是以民间创新带动国家行动。美国的缓刑,就是由波士顿一个叫奥古斯塔斯的鞋匠独创的,因而他被称为美国的“缓刑之父”。直到去世时,他作了18年缓刑观护人员,按今天的话讲,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为了做好这项义务工作,即使生意陷入了困境,他也在所不惜。通过他的努力和影响,在他去世后第20个年头(1878年),马萨诸塞州出台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缓刑法规,并确立了缓刑观护官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个人请求合情合理,当地的法官就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原则,突破法律,支持个人请求。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一个普通的鞋匠竟能独创出一种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原因之一。而依我国的法律传统,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动。

诸如此类的不同,的确需要我们在社区矫正移植过程中冷静考量。苏桂英同志恐怕就是担心,以目前的国情、社区发展的现状以及人的素质论,一旦移植出现机体“不适”或“变异”,必给“受体”带来致命伤害。但是,就我国移植社区矫正这一法律制度而言,“供体”与“受体”之间是否有更多的兼容性和同构性(以下简称“兼同”)呢?回答是肯定。

为了使我的阐述更有针对性,我想分别对应苏文中的四个“担心”来说明这个问题。

兼同之一:“斗争哲学”已经让位于“人权人道”,让位于“宽容互助”。

法国经过了历次,法国人从“断头台上的平等”中终于幡然醒悟,诞生了伟大的《人权宣言》。人们意识到:“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过于强调,就是漠视人权。我们过去的“群众”(苏桂英同志认为极可能发展为“业主”),在今天已经没有生存的土壤。不仅生活中人道的情感渐多,就连宪法也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尽管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刑罚已经一步步走向轻缓,是从野蛮走向文明,而不是苏文所担心的“从文明走向野蛮”。过去,罪犯的子女是抬不起头的。如今,他们中的许多人得到了社会的同情和帮助。从这个侧面看,我们的国民已经逐步从僵化的“斗争哲学”中走出来,人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复苏。据史料记载,奥古斯塔斯就是“一位自信心甚强,并具有充分热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毫无疑问,“人权人道”、“宽容互助”已经成为中西方思维共容的起点。没有淳朴的民心,就没有社区矫正。

兼同之二:社区矫正可以促进社区建设,进一步强化公民的责任感。

“解铃还需系铃人。”法律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问题。对于个体的犯罪,罪犯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犯罪这种社会问题关键还是靠社区成员去协助“案主”解决。从社会学角度看,我们曾一度过于强调政府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忽视社会组织调节的作用。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市民社会(主要体现在社区建设上)发展缓慢,特别是城市社区建设中人们彼此缺乏认同感和依赖感,也就是苏文中所讲的:“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而西方社区矫正是产生于市民社会的。奥古斯塔斯这样的人物,很显然是市民社会培养出来的人。只有市民社会才能倡导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彼此负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政府。很显然,我们也要尽快构建市民社会,特别是加强社区的建设。应该说,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都选在社区建设良好的地区。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经历中不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建设是互动的关系。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社区建设的十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规定:“在推行社区发展的初期,改变居民的态度和物质建设同样重要。”社区矫正的实行,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改变居民的态度。如前所述,“无人”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同时“无人”也并不等于“无人问津”。罪犯的家人、亲属、朋友、社区上的热心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律内行”,但是他们更能从情感上拉近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更能从日常的细微之处关爱社区矫正对象,这些是专业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天然素质。至于“小脚侦缉队员”已经成为昨日黄花,至少我所生活的社区以及我所调研的社区中社区干部绝大多数都是中青年轻人。退一步讲,即便是“小脚侦缉队员”,她们的阅历和热情也是“冬天里的一把火”,能温暖浪子之心。更为重要的是,如今她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苦口婆心”了。这种母性的力量绝不可小视。此外,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上而下推动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怎么可能不作为呢?只不过他们的作为更多地体现在依托社区上,更多体现在对社区中的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上。因而,社区矫正不可能变成“无人”(我认为这里换成“无人问津”要好些,只是借用一下而矣)。

兼同之三: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不能等同于“无薪劳动”。

我们都知道,罪犯在监狱里不是无偿劳动,尚不存在剥削的问题,怎么社区矫正竟会“倒行逆施”呢?这是用落后了的眼光看新事物。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公益劳动突出它的公益性,而不是功利性。公益劳动是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与服务,以对被害人、社区进行一定的补偿。从国外的实践看,大体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修理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医院医疗协助等。我国社区矫正的公益劳动场所也不设在营利场所内,只能选择敬老院、公共健身场地、公共绿地等。公益劳动的时间有严格限制,且不得占用矫正对象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本就不存在“薪”与“非薪”的问题。更不允许社区的经济实体、社区人员“享受(剥削)罪犯的劳动成果”。因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社区其他成员一样,是不可侵犯的。在国外,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与私人监狱内的劳动不同。在欧洲一些国家,公益劳动是用来替代短期自由刑或折抵罚金的。不过,我们还真得“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警惕落后地区变“社区矫正”为“社区专挣”。

兼同之四:社区矫正不是掩盖而是解决“监管顽症”。

社区矫正范文第3篇

摘要: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和运行状态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开展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必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更顺利的开展,将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有机结合,实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目标,更有效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实现我国的刑罚改造目的。

关键词: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心理档案

一、前言

心理矫正也叫心理矫治,在心理学领域中是指心理治疗者运用心理学知识,借助于特定的手段和语言方式对有心理问题的人的治疗的专业术语。社区心理矫正作为社区矫正的一种方式,是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层面矫正和引导的一种方法,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手段,

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亦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将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有机结合,实现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目标,更有效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实现我国的刑罚改造目的。

另外社区心理矫正符合刑罚人道化和人本化的价值取向,真正走进矫治对象的内心,与矫正对象共同解决其存在的心理问题。这是司法实践贯彻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符合国际刑罚理念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社区心理矫正制度现状

1、立法现状

社区心理矫正是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从无到有而逐步发展起来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这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开展的标志。随后北京、江苏等省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市、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明确提出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可谓意义重大,使得社区矫正制度正式进入刑法典。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精神,地方制定的细则更加具体。例如《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种矫正活动。(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定:“心理矫正专业志愿人员通过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疾病治疗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安徽省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更进一步对心理矫正的执法主体做出规定,第五十八条:“司法所可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治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矫正工作者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2、心理矫正的实施现状

(1)社区心理矫正实施方式

通常意义上的社区心理矫正方式主要有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等

笔者调研了东升园司法所和学院路司法所这两所基层司法所,其社区心理矫正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明确规定,矫正之前对该犯罪人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置于社区的危险性,结合犯罪人认罪态度、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形成调查报告,这个报告会成为对其进行心理矫正的重要依据;

②司法所和社区在接收服刑人员之前,也会对他们做一项综合测评,要求填一些表格如危险程度可能性评估量表、社区矫正对象自陈量表、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综合评分表等,这些测评包括对其心理问题的评估,然后根据测评的结果将这些服刑人员分为几种类型,通过这个类别标准在日常的心理疏导和教育过程中对其采用不同方式;

③此外北京市各区在政府主导下都成立了“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也称“社区矫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al center),它是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刑满释人员克服危机、提高环境适应能力的一种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机构,主要为他们提供食宿、基本就业和教育咨询、心理辅导与咨询、经济帮助、继续治疗、辅监督工作等服务。据东升乡司法所的警官介绍,区司法局会定期组织服刑人员去海淀区中途之家进行心理辅导与心理教育授课,中途之家有专业的心理矫正人员制定心理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在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之前,也会组织他们在中途之家进行服刑之前的心理评估和心理健康教育。据学院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一旦发现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在服刑过程中产生可能有大的心理波动或是有心理问题需要咨询和治疗的,会将他们送到区的“中途之家”接受专门的心理矫正治疗。

(2)社区心理矫正执法主体

①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日常工作中承担大量社区矫正任务的是各个基层司法所。

以笔者调研的这两个基层司法所为例,东升乡司法所管辖地域较小,辖区内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目前有六名,五名是被判缓刑人员,一名是监外执行人员,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调任至司法所多年的一名狱警,还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和两名协管员协助矫正工作;学院路司法所所辖区域大,目前在社区服刑人员有近百人,除管制刑以外的其他四类社区矫正对象均有,正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五名,配备若干司法助理员和协管员,基本上每个司法所都会配备一到两名狱警,日常的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就是由这些派驻在社区的狱警来完成,在这些司法所所辖社区,日常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教育工作主要也由他们来完成,由于专业所限,他们的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简单的通过语言上的说服教育和对服刑人员心理状态的观察来对其不良情绪进行平复。

3、社会工作者

“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是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最初构想,也是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社区矫正工作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社会上吸收更多的人员来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在东升乡司法所和学院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依靠的社会力量是服刑人员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居委会与服刑人员日常联系较为密切,社区矫正协管员也往往由居委会的人来担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都会去居委会了解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的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若是其情绪或心理有大的起伏和波动,居委会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会一起制定方案,对其心理进行评估,进行说服教育或是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使其心理保持健康的状态。

4、社会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由各行各业人组成,满足了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的要求,具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所不具有的优势地位,从我国目前其他公益行业志愿者队伍来看,主要由在校大学生、退休人员和专业人士等组成,东升乡司法所由于人少工作量少,目前没有社会志愿者参与心理矫正工作;笔者从学院路司法所了解到,在其辖区,平时定期会邀请附近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或心理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来社区做义工,内容包括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疏导和针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授课。

三、目前社区心理矫正所存在问题

1、立法不够完善

虽然社区矫正办法和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规范将社区心理矫正明确写入,但只是泛泛的规定,并没有一个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去规定心理矫正中的具体程序、不同的心理矫正方式需要在什么情况下加以应用等操作性强的东西,使得社区心理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基本上由各地司法机构自己摸索,难免会出现适用手段不适当的情况,影响心理矫正的效果和权威性。

2、经费缺乏保障

稳定的经费来源才能保障社区矫正这项严肃的执法工作能有条不紊的开展,从我国近十年来各试点地区实施来看,各试点都尚未建立起正式的经费保障体制,其主要办公经费仅仅依赖政府拨款,笔者调研的两个基层司法所来看,政府并没有社区矫正专门经费,社区矫正所需经费都从司法经费里出,在矫正工作中需要用到经费的再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去报批,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基本的社区矫正经费都无法保障,更不用说其中的心理矫正活动了。

国家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差距较大,各地的相关部门从政府那得到的经费也是相差很大,鉴于各地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程度不同,办公经费的具体数目并没有任何的相关规定,以至于很多地区的基层司法部门工作环境软硬件的配置都比较差,譬如在东升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其他司法所人员共有一间办公室,学院路司法所有自己的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但是两者均没有专门的进行心理矫正的地点,若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的话必须将其送到区的“中途之家”。

3、社会对社区心理矫正意识过于保守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少民众对体现人道主义的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工作并不支持,民众对服刑人员有歧视,使其产生难以融入环境之感,容易心理上出问题。在调研过程中,东升乡司法所的张警官反复提到了影响矫正工作效果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对这些矫正服刑人员的包容度度要提高,大家都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会不自觉地与其疏远,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期间服刑人员就业情况普遍不好,比如东升乡司法所辖区内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找了个保安的工作,结果没几天就因为有过犯罪记录而被辞退容易,这样的社会歧视会加剧服刑人员对社会的疏离感,影响矫正效果。

4、缺乏专业的社区心理矫正人员

从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性质出发,其需要的是具备一些特殊知识如心理学、社会学的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方面的教育指导。但是,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司法工作者很多都不具备这些专业的知识和技术,笔者调研的这两个基层司法所内都没有专业的心理人员担任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专门的社区心理矫正队伍势在必行:

在社会人员方面,首先我国将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称之为心理矫治工作人员,而将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志愿工作者排除在外。而日本等社区矫正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将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者范围定位很广,如将心理矫治人员定位在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民间社会志愿者组织。尽管我国的民间组织、志愿者可能没有日本等其他一些国家成熟,但是赋予这些组织和个人以心理矫治专门人员的地位是有助于我国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

其次由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开展的心理矫治工作大部分是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临时培训上岗,相较专业的心理矫治工作者而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专业知识方面存在欠缺,没有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很难进行好专业的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

最后我国尚缺乏社会工作者管理相关制度,无法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具体来说,从对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到解除社会工作者,包括中间的考核、培训等环节,都需要合理完善的制度去规制。

四、解决和完善方法

1.完善社区矫心理矫正立法

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社区矫正予以明确规定,在《社区矫正法》中应该增加心理矫正的内容,包括较为详细的社区心理矫正操作流程,是心理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从而能指导各地矫正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或制定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以使社区矫正中的心理矫正这个制度具体化;

2.加大社区矫正的财政投入和人员投入;

政府应该加大社区矫正财政投入,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国家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募集社区矫正资金,避免社区矫正制度由于经费问题而趋于形式,不能落到实处;

我国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心理矫治成熟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聘任专门的心理矫治人员,为其设立专门岗位和固定编制,并且为了保证矫治工作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和固定性,司法部和和其他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关应当就岗位设置、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专职人员的职称待遇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可以实施社区心理矫正人员注册资格制度规定心理矫正人员需要哪些资格才能从事这一工作并发给证书。

3.建立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档案

心理矫正档案是通过心理测评、心理咨询等方法积累起来的有关被矫正人员个性特点、缺陷、矫正过程及其效果等方面心理资料的系统记载,反映了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轨迹,对综合分析及预测其未来的行为倾向,具有重要意义。心理矫正档案既可以动态跟踪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保证心理矫正的效果,也可以为开展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提供参考依据,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因此建立社区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档案非常必要。各社区还应加强信息交流,摸索心理矫正的新模式新办法,建立社区心理矫正网站或交流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报告,组织开展心理矫正科学知识讲座,及时国内外心理矫正方面的最新动态及科研成果,交流各自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促进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多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和成绩,为我国降低犯罪率,使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做出了制度上的保障,民众也慢慢地熟悉和了解这一刑罚手段。然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社区矫正力量单一,不同发展程度的地区社区矫正开展程度差异大,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斥与孤立等等,我们需要出台更具体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探索,将这一刑罚手段继续完善。(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姜祖侦:《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社区矫正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缺陷;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实表现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市率先试点,于2003年7月,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最高院、最高法和公安部、司法部在2005年1月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和重庆12个省(市、自治区)列入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其他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也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①。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前两批的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已有85个地级市、375个县(区、市)、3124个街道(乡镇)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②。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缺陷与不足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较少、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制主要是监禁刑,非监禁刑一般均处于从属和辅助地位,而属于社区矫正的为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这几种固定的行刑方式。在西方大部分国家的社区矫正,适用的种类繁多,不仅仅包括缓刑、假释,还有如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等③。与之相比,我国法律在社区矫正种类方面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不明确和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西方国家,对于社区矫正有专门的矫正机构负责监管和考察,即社区矫正部门。如日本设立矫正局负责非监禁刑的管理。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的缓刑、管制、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属于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执行均由公安机关实施,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社区矫正明确、正式的写入刑法,但是修正案中只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来对犯罪人进行监督与管理。这样的情况下,社区矫正的落实和顺利适用均受到了很大的实践考验。

在社区矫正的试点和适用地区,一些乡镇(街道)司法所中的司法助理员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管,这种对社区矫正对象负责监管的司法助理员只受过短期的社区矫正培训,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扮演着监督者和教育者等多种角色,这种短期的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很难胜任社区矫正工作。据资料统计,社区矫正中的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明显不高⑤。

(三)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难度大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法律规定的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处以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和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列入矫正对象之内,但在实践中,从社区矫正的试点以来,这类人员一直处在社区矫正的范围之中,由于这类人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强烈,他们潜意识里认为自己的主刑已经执行完毕,拒绝再进行社区矫正。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仅仅凭借《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的个别条文,是无法解决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大量法律问题,为此,应当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矫正对象、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方式以及矫正执行的监督保障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解决社区矫正立法缺陷所产生的众多实践问题。

(二)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机制

1.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我国应当在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前提下,设置具体的社区矫正机关。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具体执行机关可以在结合适用地区的实际情况下,参照国外的设置模式,从中央到地方分别设置社区矫正部门,上下级呈隶属关系,以利于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性不强的情况,要加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时间与具体内容,在培养工作者的同时,发动和邀请社会志愿者和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老手带新手”,“业余成专业”的人员培养模式。

3.增加双向义务配置,建立惩戒保障机制。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存在的“矫正期间不犯罪,就是矫正完成”与“主刑已经执行完了”意识,产生的相互消极促进,从而影响到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效果。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增加两者的双向义务,矫正对象出“问题”,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一定附带责任,工作人员出“问题”,矫正对象也要相应的受到一定的处罚,这样的设置可以减少由于监管不力产生的脱管、漏管现象。(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论”,《法治论丛》,2002年第4期。

[2]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小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中国司法》2003年第5期。

[3] 刘志伟:《社区矫正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注解

① 张文:“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以贵阳市云岩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实证对象”,贵州民族学院,2008年,第18页。

② 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

社区矫正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 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 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 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 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

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 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

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 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 重在矫正 ,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2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2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三)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开展一至二次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