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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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

工作意见(精选5篇)

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

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除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外,合议庭的审判长一般实行选任制。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也可由庭长报请院长决定临时指定审判长。

第五条审判长应认真履行《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十项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审判长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案件的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拟定审理方案及庭审提纲,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案件事实,草拟法律文书,组织调解等,对需由合议庭讨论的事项准备有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案情复杂的,可在庭前进行评议,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审理要点。对于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影响程序继续进行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庭上评议或者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决定。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平等评议,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少数意见应记录在卷。

合议庭成员应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顺序,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第九条合议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及时报告庭长。庭长可根据实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对裁判文书进行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如发现裁判文书内容与评议结论有不符之处,有权要求重新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起草由承办法官负责。

第十一条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分离,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审判长可以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一)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调解书;

(三)裁定书;

(四)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或院长签发。审判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审核或签发。庭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院长签发。有条件的,可扩大院长签发案件的范围。

第十三条以下案件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监督的;

(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

(四)涉外、涉港澳台的;

(五)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同类型案件不同合议庭存在不同认识,可能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

(七)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的;

(八)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法定事由的;

(九)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

(十)二审拟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者需要对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改判的;

(十一)一审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拟驳回的;

(十二)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十四条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院长、庭长可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第十五条合议庭对下列案件评议后,经庭长审查,并报院长同意,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其他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六条对重大案件、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法院监督的案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

第十七条合议庭应当尊重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务会提出的意见,尊重审判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上级法院以及本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确有必要作出不同判断的,应当向庭长说明理由,并可向院长报告,裁判文书报庭长或院长签发。

第十八条院长、庭长可以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的工作。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庭长可将案件报请院长审核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完善审判长选任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健全结案备案、延长审限备案、超审限警示和超审限通报制度等监督手段,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自查,总结经验,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议庭所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合议庭及成员业绩考核、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于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差错的,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成员违法审判或违反审判纪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对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刑事、行政审判中合议庭的有关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了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农业人口人人享有合作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努力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推进“和谐”和“平安”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经乡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以保证我乡按期完成任务。

各村(居)要成立以驻村干部为组长,村三职干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新农合费用征收工作。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把任务细化量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头,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明工作纪律,采取切实措施,狠抓任务落实,要在认真总结往年筹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意见和建议,各村(居)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在筹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制定周密的筹资工作计划,确保圆满完成基金收缴任务。

二、加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参合率

合作医疗具有自主性和互,农民的支持、拥护和参与是事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败的关键。各村(居)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宣传享受大病补助的典型事例,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报销比例、报销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

筹资对象:1、全乡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在外务工人员、中小学生、户籍未迁出的大中专学生);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确有困难,又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失地农民。

筹资标准:2015年的筹资分各级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以家庭为单位整户缴纳。

对至今还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和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要逐个通知到位。以宣传引导促收缴,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三、严格审核程序,确保整户参合

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必须整户参加。工作人员务必认真查看户口本,确保不漏一人,对新参合的及参合人员有变动的农户,核准人数后填写《县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参合或参合人员变动登记表》,再开据专用基金票据,坚决杜绝盲目追求指标、数量和进度的现象,更不允许借贷资金垫付农民个人应交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属上年度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对照《继续参合登记表》和原《合作医疗证》进行审核,发现漏误的要及时进行更正,审核无误后将缴纳的基金按规定数额填入《合作医疗证》,有人员增减的要如实在《合作医疗证》中家庭成员异动登记内填写完整;新增参合户由乡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准确后,对参合农户的信息准确无误的录入,再由乡卫生院统一填制《合作医疗证》,并及时将《合作医疗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各村(居)要切实做好参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校对工作,做到参合人数(包括特殊人员)、筹资款、登记表、收款专用收据、合作医疗证“五相符”。并将2015年度继续参合花名册、参合汇总表、新增参合登记表完成后及时交乡卫生院录入并备案。乡卫生院在12月10日后组织相关人员在新农合网络上录入参合信息,并确保不漏录、错录。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顺利进行

从筹资工作开始,各村(居)应每周星期一向乡合作医疗办公室报告筹资工作进展情况。由于各村(居)宣传发动不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愿意参加新农合而未能参加的,导致农民不能享受到新农合补偿政策的,由各村(居)负责。乡上将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对2015年农民筹资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2014年是我县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考核验收年。我区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既是工业强区,又是农业大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是县委、县政府对我们的工作要求,也是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区党工委、管委会已把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纳入了议事日程,各部门必须紧紧围绕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考核验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服务水平、落实有效措施。现就全年农机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区管委会成立“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镇长)任组长,农村工作局、财政局、政法综治局等局办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局,具体负责全区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机具推广、人才培训等。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要提高组织程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关键措施,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按序时要求稳步推进。

二、抓住“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考核验收契机,重点做好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工作

1.加大重点环节农业机械的推广力度。全区今年新增插秧机70台(一台高速插秧机抵算三台步进式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16台,秸杆还田机20台,高效植保机械(担架式)40台,畜禽粪便处理机、秸杆压块制粒设备、粮食烘干机等现代高效农业装备20台套。

为充分调动购机者积极性,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预算35万元用于新购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设备、粮食烘干设备等的补贴。其中,经批准同意购置高速水稻钵苗移载机的区财政每台给予3万元补贴,用于钵苗移载的硬质秧盘按购买价格的60%补贴。各村(居)、各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抓住各级财政购机补贴的机遇,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入农业机械的购置。

2.努力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三麦、水稻种植机械化是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指标,各村应积极引导农民提高机械化种植水平。今年全区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要达到85%,其中机插秧面积要达到80%。三麦“两机”(机播、机开沟)作业率要达到100%。同时要积极开展油菜机播、机收的推广。

各村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抓好示范方的建设。今年高新区在海北村建设千亩示范指导方,其中核心方不少于200亩。各村均要建有一个不少于500亩的示范方,其中核心方不少于100亩。示范方要有显目标牌。示范方内实行农业生产耕、种、管、收、秸杆还田全程机械化。

三、加强秸杆机械还田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县农机局要求,2014年秸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分夏、秋两季按每亩10元由财政直接打卡补贴到实施秸杆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各村要尽早按照《高新区2014年秸杆还田计划下达村级汇总表》(见附件)下达的夏、秋两季秸杆机械化还田面积,按大中型拖拉机不超过300亩,手扶拖拉机不超过100亩落实到机台。作业结束后,由村组织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填写好《2014年秸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银行账号或一折通复印件,由村级汇总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夏季于6月30日前,秋季于11月10日前提交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农机科进行初审汇总。同时农机科按100%比例组织验收,区财政部门按10%比例进行抽查,县级农机会同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查。审核验收无误后由农机科上报汇总资料,县财政统一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

秸杆机械化还田以及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吃透政策精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好作业任务的分解落实和还田作业的实施,按要求进行《2014年秸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的填写、汇总、公示和上报。农机科要做好组织、验收、汇总、上报和资料的完善存档工作,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实施到位。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村要把秸杆机械化还田与秸杆综合利用、禁烧禁抛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跨区作业管理和安排,杜绝不加切草装置、不利于秸杆还田的收割机收割作业。要发挥村民代表及小组长的作用,协助督促秸杆机械化还田,真正把秸杆禁烧禁抛工作落到实处。

四、巩固“平安农机”创建成果,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

各村(居)委员会、各农机专业合作社对农机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高新区与各街道办,各街道办与村(居),村与机手以及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都要层层签订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把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位农机操作手。

要不断改善和提高农机具安全技术状况及检审率,坚决杜绝未经检验的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各村(居)要配合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农机科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发牌发证和年检审工作,无牌无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排作业。当前各村(居)要广泛动员机手做好机具的维修保养,尤其要重视机电排、灌车口的维修,确保防汛期间、农灌阶段,排、灌车口随时拉得出打得响。

五、积极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抓好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规范购机补贴操作程序,规范办理程序,公开补贴机具补贴政策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和“八不准”规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农机科要安排专人负责,方便群众办理,提高服务能力。确保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机户自愿组织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的新型农机合作社,通过合同订单作业、代耕代种、土地托管、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实现区域化种植、规模化作业、集约化经营。对现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高组织化程度。

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凝聚统一战线成员的思想共识。

一是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十精神上下功夫。通过报告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统一战线成员认真学习党的十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确定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上来。

二是把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与“同心”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同心”实践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打造活动品牌,使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真正做到与党和政府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

三是坚持用党的十精神指导推进统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新论述、新要求,不断完善统战工作体制机制,努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在党外代表人士作用发挥上取得实效

一是推动派加强自身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深化学习效果,引导派继承优良传统、加强自我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把握能力、建言献策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民主监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自觉性,维护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是进一步加大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力度。围绕中央、省、市、区各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后备干部推荐工作,认真分析党外干部配备情况,有针对性地向组织部门推荐成熟的党外干部人选,推动党外干部上岗取得新进展,加大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进力度,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

三是推进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把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基层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畅通联系渠道。协助开好专题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就重大事项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是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的作用。指导各派、工商联、无党派知识分子联络委员会加强自身组织建设,通过规范程序和活动,提升基层组织建设的水平;深入开展“同心建言、助推发展”、“同心创建、促进和谐”、“同心奉献、服务社会”等活动,不断激发党外人士的创业创新创优创造热情,为“幸福荣巷”建设作出贡献。

三、做好非公企业领域统战工作,服务经济发展

一是深化非公企业文化建设“百千万”工程。按照全市非公企业文化建设“百千万工程”三年行动纲领和区实施意见的要求,持续推进非公企业文化建设,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加大专家指导力度,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树好先进典型,促进非公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是深化非公企业感恩社会光彩公益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教育培训,大力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理念和“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引导他们增强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建设“和谐荣巷”作出更大贡献。

三是引导和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积极引导他们参政议政、关注社会、关注家乡,围绕提升非公企业发展的竞争力,加强非公经济代表人士队伍教育培训,通过实施培育工程、组建青年企业家俱乐部等,继续推进“政企对接”,推动企业技术、管理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强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工作调研,不断创新民族工作思路。持续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镇(街道)、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提升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平安”“和谐”“模范”系列创建活动,加强考评检查和指导督促,全面提升场所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进一步加强团体、场所财务规范管理,完善并落实团体和场所财务收支审计、资产审核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管机制,开展财务督查,不断提高团体、场所财务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海外统战工作新领域

一是加强海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香港同胞联谊会、侨联的联谊平台作用,以乡情、亲情为纽带,不断加强与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人士、社团的联系联络,进一步增强他们对祖国和家乡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为维护祖国统一和香港的繁荣稳定作贡献。

二是切实做好为侨服务工作。深入推动侨法宣传活动,举办好侨法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调动归侨侨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增强归侨侨眷属之间的感情,开展向侨界群众送希望、送温暖、送科技的“三送”主题活动,在医疗义诊、扶贫助学、就业创业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扶持。

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基层统战工作水平

一是健全统战工作机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网络,继续推动将统战理论知识列为基层党员教育和市民教育内容。全面加强统战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引导广大统战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拓宽知识面,善于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使广大统战干部真正做到“身在其中,心在其中,乐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