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精选5篇)

  •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精选5篇)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

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应急实施预案。

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八条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纳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规范,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监测、实验室检验、交通、通讯、医疗救治仪器、设备、工具及药物、试剂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所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与隔离治疗。

传染病医院和被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和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接触病人或者进入污染区时,所有人员均应当按规定等级着装、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定期组织由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紧急培训。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向毗邻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毗邻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通报后,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事机关有关部门组成,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或者自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二)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四)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保障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十一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工具停靠场所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传染源预防控制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对在家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不得拒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补助、保健津贴、抚恤和奖励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四)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拒绝、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非法阻断交通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和规划。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1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大家好!

今天,我在这里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我的履职工作,内心充满感激之情,感谢区人大领导及大家对我的厚爱和栽培。我是__市第__届、本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和鹿城区第八届人大代表。作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现就本人的履职情况向各位述职,请批评指正。

一、用心学习法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当选代表以来,我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了宪法、人民代表法,选举法、律师法、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通过学习和实践,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对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如何代表选民利益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提高了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了代表履职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监督意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基础。

市区两级两会闭会期间,我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如温州市教科文卫专业代表会议、全市财政体制改革听证会、温州金改专题视察、食品安全监督员会议及人大代表明察暗访,还参加了母亲河督查等活动。

另外,根据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重点建设项目)制度的规定,我联系的是市人才公寓庙宇搬迁和宏源路庙宇搬迁两个重点工程。目前市人大公寓的庙宇已顺利搬迁,人才公寓三期已进场施工。宏源路拦路的庙宇也已完成搬迁,实现初步通车。最近由于地下管理尚不健全,最近仍在封闭施工中。

二、立足社会热点,积极撰写代表建议

在本届市人代会召开前夕,我策划开展了“代表选民面对面”活动,除自己外,还邀请了7名市人代表和14名经筛选的选民参与对话,时间长达4小时,共听取了选民的60余意见与建议。

大会期间能积极参与报告审议,多次发言被列入两会代表委员发言摘要。同时还在《温州晚报》上开辟言论专栏先后发表了《政府工作也要算算性价比》、《让公交优先更要让公交》、《有了钱就一定会投向实体经济吗?》、《如何从信用“可怕”重回信用“可信”》、《小儿郎,你为什么少了快乐?》和《企业招工何时不去“牛山”去“茶山”》等,就政府自身建设、城市交通、实体经济振兴、教育问题、信用重塑和企业转型升级等热点问题建言献策。

在今年的会前调研中,发现我市存在比较突出的应竣工未凌工、应开工未开工等“失诺工程”比较突出,有的一个县级单位内就有50余项此项项目。这些失诺工程的大量存在,既损害了政府公权的威信与形象,也透支了政府未来的信用。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关于加大对失诺工程行政问责力度的建议”。推动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吃拿卡要、办事拖拉、浮夸散奢、有令不行问题等线索,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意见》,重点加强对实施“两海两改”战略举措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大都市构建、招商引资等事关转型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房建设、生态建设等事关民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实施重大项目全程代办员、监督员、联络员制度,实施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引导对工程建设项目量力承诺、科学承诺、严肃对待,对不负责的、主观上原因造成的失诺行为,一定严肃查处,促进项目落地和顺利实施。

大会期间还提出了“关于在市区设立行人过街语音提示系统的建议”和“关于温州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构造的建议”等,也推动了市公安局和市科技局出台了相关的举措。

另外,作为市教科文卫的委员和市食安办的人大代表监督员,能积极关注民生,在今年315期间精心策划推出了“染色黄鱼”系列报道,使得多年普遍存在黄鱼染色问题得以彻底打击,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也被评为全省十大食品安全案例。针对市郊有人用死禽死畜喂养黑鱼鲶鱼等现象,安排记者进行长期两个月的暗访,该窝点最终得以清除,为餐桌安全尽了一名人大代表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三、密切联系选民,积极为民办实事

得益于就职媒体的工作便利,使得我有更多的机会听取各界的声音,为了能更及时地掌握社情民意,我通过向选民公开了代表邮箱及手机号码,收集更多更接地气的民意。

由于我来自媒体,使得我有更多的机会接受到选民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也由于媒体的关系,使我有更多的可能与机会与职能部门接触、交涉,立足于这种特点,尽可能帮助选民解决、落实合理诉求。如今年两会期间,组织推出了一组新附一医公交线路少、交通管理薄弱、垃圾运输不出等问题,最终引起了时任市委书记及市长的重视及批示,副市长王祖焕亲率十部门现场办公,推进解决;5月份,有选民反映市区荷花路路灯缺失,屡现交通事故,成为全市事故黑点一事,经报道,最终促成了此事的解决,相关责任人也被免职处理……这此民生实事都最终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此外,为了增强社区底子,我还牵线为社区争取到了2万元的经费。

一年来,我在履职中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留待我在今后克服与改进,也请各位在审议时,提出宝贵意见,帮助完善补实自身。谢谢大家!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2

各位代表:

我是20__年10月再次当选为镇第四届人大代表的__,面对党和人民的信任,我感到无尚光荣,又感到责任重大。当代表以来,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政府推行各项工作,真实反映民情民意,切实为民办实事,带领村民齐奔富裕之路,现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作为-名人大代表,兼村委会主任,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为此,我始终把学习贯穿于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全过程。一是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学习,着力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带头深入贯彻学习镇人代会决议、决定,提高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能力,增强当好人大代表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光荣感,坚定了做好代表工作的信心。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注重重调查研究,做到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真才实学.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学习、会议和代表活动,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进行思考,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办法,有效地推动了村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履职尽责,发挥代表作用

作为代表就应该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努力为民负责,为政府排忧,协助政府工作。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密切联系广大选民,做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一民人大代表,通过调研走访,凯河组群众反映过河的一座便桥因年久失修成危桥,要求重新修建,通过论证,并与帮扶部门县委党校衔接,投入资金5万元,得以解决落实,方便了群众出行。

三、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促发展

-是抓村委会工作机制创新,村民的要求就是我们工作的目标。二是抓基础设施建设。硬化公路18.9公里,硬化入户便道10355米,全村9个组22个院落3.5米公路和入户便道全覆盖。修建堰渠4240米,堡河堤2430米,拦河堰3个,通车桥4座,机耕道1.3公里,人畜用水发放水管27000米。完善村活动中心的塑胶球场,总投资壹仟叁佰零陆万伍仟陆佰元(13065600元)。三是抓环境整治。请保洁员6人,垃圾车一辆,村集体资金投资24万元,购买垃圾箱体26个。清理河道3公里,村民的满意度大大提高。四是抓农户住房条件改善。对全村97户危房户进行C级改造,17户危房户实施D改造,28户贫困户实施人居环境改善,8户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投资6万元为2户无房户新建了住房。村委会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了新的进展。努力做到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

四、勤勉奉公,清正廉洁作表率

作为-名人大代表,同时作为-名村党员干部,首先必须是勤政、廉政建设的模范。因此,我-直以这样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身的-言一行,放弃了大量的休息时间,集中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严格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持勤俭清廉、务实为民,在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群众中自觉树立廉洁形象。

总之,本人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不足,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在思想观念和能力水平方面还有不适应的地方;在走访联系选民,建言献策等方面还不够。今后,我决心改进不足,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为全村跨越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

述职人:__

20__年__月__日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3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大家好!

今天,我在这里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我的履职工作,内心充满感激之情,感谢区人大领导及大家对我的厚爱和栽培。我是__市第__届、本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和鹿城区第八届人大代表。作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现就本人的履职情况向各位述职,请批评指正。

一、用心学习法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当选代表以来,我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了宪法、人民代表法,选举法、律师法、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通过学习和实践,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对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如何代表选民利益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提高了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了代表履职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监督意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基础。

市区两级两会闭会期间,我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如温州市教科文卫专业代表会议、全市财政体制改革听证会、温州金改专题视察、食品安全监督员会议及人大代表明察暗访,还参加了母亲河督查等活动。

另外,根据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重点建设项目)制度的规定,我联系的是市人才公寓庙宇搬迁和宏源路庙宇搬迁两个重点工程。目前市人大公寓的庙宇已顺利搬迁,人才公寓三期已进场施工。宏源路拦路的庙宇也已完成搬迁,实现初步通车。最近由于地下管理尚不健全,最近仍在封闭施工中。

二、立足社会热点,积极撰写代表建议

在本届市人代会召开前夕,我策划开展了“代表选民面对面”活动,除自己外,还邀请了7名市人代表和14名经筛选的选民参与对话,时间长达4小时,共听取了选民的60余意见与建议。

大会期间能积极参与报告审议,多次发言被列入两会代表委员发言摘要。同时还在《温州晚报》上开辟言论专栏先后发表了《政府工作也要算算性价比》、《让公交优先更要让公交领先》、《有了钱就一定会投向实体经济吗?》、《如何从信用“可怕”重回信用“可信”》、《小儿郎,你为什么少了快乐?》和《企业招工何时不去“牛山”去“茶山”》等,就政府自身建设、城市交通、实体经济振兴、教育问题、信用重塑和企业转型升级等热点问题建言献策。

在今年的会前调研中,发现我市存在比较突出的应竣工未凌工、应开工未开工等“失诺工程”比较突出,有的一个县级单位内就有50余项此项项目。这些失诺工程的大量存在,既损害了政府公权的威信与形象,也透支了政府未来的信用。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关于加大对失诺工程行政问责力度的建议”。推动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吃拿卡要、办事拖拉、浮夸散奢、有令不行问题等线索,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意见》,重点加强对实施“两海两改”战略举措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大都市构建、招商引资等事关转型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房建设、生态建设等事关民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实施重大项目全程代办员、监督员、联络员制度,实施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引导对工程建设项目量力承诺、科学承诺、严肃对待,对不负责的、主观上原因造成的失诺行为,一定严肃查处,促进项目落地和顺利实施。

大会期间还提出了“关于在市区设立行人过街语音提示系统的建议”和“关于温州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构造的建议”等,也推动了市公安局和市科技局出台了相关的举措。

另外,作为市教科文卫的委员和市食安办的人大代表监督员,能积极关注民生,在今年315期间精心策划推出了“染色黄鱼”系列报道,使得多年普遍存在黄鱼染色问题得以彻底打击,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也被评为全省十大食品安全案例。针对市郊有人用死禽死畜喂养黑鱼鲶鱼等现象,安排记者进行长期两个月的暗访,该窝点最终得以清除,为餐桌安全尽了一名人大代表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三、密切联系选民,积极为民办实事

得益于就职媒体的工作便利,使得我有更多的机会听取各界的声音,为了能更及时地掌握社情民意,我通过向选民公开了代表邮箱及手机号码,收集更多更接地气的民意。

由于我来自媒体,使得我有更多的机会接受到选民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也由于媒体的关系,使我有更多的可能与机会与职能部门接触、交涉,立足于这种特点,尽可能帮助选民解决、落实合理诉求。如今年两会期间,组织推出了一组新附一医公交线路少、交通管理薄弱、垃圾运输不出等问题,最终引起了时任市委书记及市长的重视及批示,副市长王祖焕亲率十部门现场办公,推进解决;5月份,有选民反映市区荷花路路灯缺失,屡现交通事故,成为全市事故黑点一事,经报道,最终促成了此事的解决,相关责任人也被免职处理……这此民生实事都最终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此外,为了增强社区底子,我还牵线为社区争取到了2万元的经费。

一年来,我在履职中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留待我在今后克服与改进,也请各位在审议时,提出宝贵意见,帮助完善补实自身。谢谢大家!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4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20__年8月,我荣幸地当选为__区第__届人大代表,深感肩负的职责和重担,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始终觉得有无数双热烈、期盼和信任的目光盯着我,无时无刻不在鞭策、提醒我既是一名普通公民,更是一名要为群众讲实话、做实事的人大代表。下面我把一年来的履职状况汇报如下:

一、用心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一方面,我坚持自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仅增强了政治的坚定性和履职的自觉性,也拓宽了知识领域,提高了履职潜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我用心参加区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系统学习党的精神和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透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潜力和政治鉴别潜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推荐,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职责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用心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用心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推荐。为了收集各种写推荐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推荐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深入基层、深入百姓征询群众意见,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酝酿、起草、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推荐、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履行职责,用心参加代表活动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依法行使代表各项职权的基本要求。按照这一基本要求,我用心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用心提出推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在代表会议期间,结合全区状况,反映相关问题现状,每次人代会上用心发言,提出急待解决的问题,较好的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

四、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

第一,要职责到位。要有职责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少一些被动,多一些主动,科学安排,挤出时间和精力去履职,参加代表活动。

第三,要尺度到位。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推荐、意见和批评,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作审议发言,在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等工作中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等等,这些都需要真实意思的表达。要把真实的意思表达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讲究方式,选取履职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说话,多说实话、真话,不说套话、空话,同时要真心实意,要让人听得进去,觉得言之有理、心悦诚服,才能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改善工作、解决问题,提高履职的实效。

肩负着广大选民托付的重任,在本届代表任职期间,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选民的期望必须还有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努力,为广大群众的利益,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更好地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5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大家好!我当选为人大代表以来,始终感到这既是荣誉,更是责任;既是动力,更是压力,荣誉是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压力是肩上的担子重了,责任重了。我努力把为人民办实事,谋利为履行代表职权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实绩、实效来回报大家赋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我严格要求自己,在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的情况下,努力扩大企业的业务规模,提高员工的收入和福利,热门思想汇报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现将我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具体汇报: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各项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_精神,学习人大依法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受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_年度街道办事处政情通报会、工作总结街道办事处半年度工作通报会、“关注母亲河溪”视察活动、“中国梦与新航程—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培训会、现代人际沟通技巧讲座。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在依法履职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

三、情系人民群众,为社会多做贡献

我把联系选民,职系员工作为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重要前提。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就要服务于人民。我经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要,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给予帮助。另一方面,也通过自己人大代表的角色,及时把我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发展企业,做好_人自己的银行

我从1993年起担任_银行_支行行长,带领我的员工,从一家只有两间门面、六七名员工、年创利十几万元的小信用社,发展成一家现代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止今年12月中旬,心得体会我行有在册员工87名,日均存款48.2亿,存款余额48.5亿,今年创造的利润又将毫无悬念地突破亿元大关,人均创利水平在_银行系统一直保持数一数二的排名。本月起,我们_支行搬迁至位于丽园北路801号面积三千多平方的新营业场所,功能更为齐全的办公场所为我行推行财富管理等业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宽敞整洁的内部办公环境也会一定程度上带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我们将为周边众多的商户、单位及四周的居民提供更多更好更全面的银行服务,也为日后各项业务的开拓奠定基础,不仅满足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也提升我们_银行的社会形象。欢迎大家来我行参观指导工作。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我时刻不忘我们_支行的发展离不开_区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全区人民的大力支持。为了答谢_区人民政府对我支行长期的支持,为了回报社会并向_区人民奉献一份爱心,我们_支每年向_区慈善总会及_区街道红十字会捐款几十万元,其中的十五万元是定向捐助到_区慈善总会_街道分会。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设想

1、自身存在的问题,范文写作我认为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自己管理着一个企业,日程安排较紧张,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方面力度还不够;第二峄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得还不透彻,有待进一步学习。

2、今后设想

1)安排更多的时间,联系群众,走访选民,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

2)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3)集中精力抓业务抓管理,争取_支行在我的手上越来越壮大,也有能力更好的回馈社区回馈广大选民。

今后,我将不辜负人民的重托,牢记自己肩负的职责,继续依法履行好一个人大代表的固有职责。

谢谢大家!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一则案例应引起农村信用社高度重视

2009年6月30日,宋某应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拉储邀请,携存款12万元,来到该银行储蓄所准备存款。就在宋某把装有12万元的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先拿出2万元准备通过窗给工作人员时,10万元现金被歹徒抢走。案发后,宋某与银行方多次交涉未果,于同年8月6日,宋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款进入营业大厅,此时双方形成了特殊的关系,被告负有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附属义务,也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被告虽然取得了金融许可证、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但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在原告的再三敦促下才报警,案发后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微山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10万元。

二、配备保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必然要求

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客户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银行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还可能避免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财产遭受损失、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开支。只有搞好安全金融服务和更加注重坚持以客户为核心工作理念,突出客户在接受金融服务全过程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满足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保障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安全的金融服务,不仅是农村信用社应尽的职责,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农村信用社赢得更多的客户,实现农村信用社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只有农村信用社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才能够进一步搞好安全的金融服务工作。二是由农村信用社网点分布区域特性决定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普遍存在点多面广,大部分网点分布在乡镇,这些地区相对城市来说,经济水平不高,政府财力不足,警力有限,形成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真空地带和薄弱环节。加之,乡镇派出所条件差,工作艰苦,装备落后,经费奇缺,罪犯的作案手段狡诈、狠毒、花样不断翻新,使乡镇派出所难以应付突发的事件发生,农村信用社客户资金成为了犯罪分子作为袭击的重要目标,可能对客户财产造成威胁。但是,农村信用社配备了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发生和银行及客户的财产损失。

三、配备保安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必然要求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考聘职位、名额及资格条件

(见附表)

二、报考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报考对象

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考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

2、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30周岁以下(病理专业可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截止到**年12月31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或受过刑事处罚的,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

4、其它要求:①具备本公告“一”项中所列的学历、专业等条件;②报考人员按照本公告的职位及要求报名,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

1、**市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报名时间:**年7月16日至7月18日下午6时止。

2、**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站)、**市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名时间:**年8月6日至8月8日下午6时止。

(二)报名地点:**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市红星三路人事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482****

(三)报名手续:1)交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照片背面写清本人姓名,黑白彩色不限)。2)**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荐材料;其他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和人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就业人员须持单位证明)。

(四)开考条件:报考人数与考聘计划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个别紧缺职位和专业可放宽到2:1),若达不到上述比例将相应减少直至取消考聘计划人数。

(五)资格审查及领取准考证时间:报考者须如实填写《**市**年公开考聘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表》,由市人事局汇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者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市人事局有权取消报考者的考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1、报考**市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资格审查合格者于**年7月24日至7月25日下午6时止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领取准考证。

2、报考**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站)、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格审查合格者于**年8月14日至8月15日下午6时止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方式: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一)笔试(总分100分)

笔试范围: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

1、笔试时间:

(1)报考**市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笔试时间:**年8月4日上午9:00—11:00

(2)报考**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站)、**市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笔试时间:**年8月22日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

(1)报考**市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的考生成绩,于**年8月6日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榜公布,也可登录**人才网查阅。

(2)报考**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站)、**市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生成绩,于**年8月26日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张榜公布,也可登录**人才网查阅。

(二)面试(总分100分)

按照报考人数与考聘人数3:1的比例(个别紧缺职位和专业可放宽至2:1),根据各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若笔试成绩相同,则按比例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人员、时间、地点笔试后将在**人才网上公告。

(三)总成绩构成

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两项构成,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五、考聘经费

按照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收取笔试费50元/人、面试费80元/人。

六、体检及考核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员(若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排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检、考核,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七、聘用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由市人事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先签订就业协议,待毕业后审查其人事档案,符合本公告相关条件后方可予以聘用)。

八、纪律与监督

凡弄虚作假的参考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