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合作(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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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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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合作双方概况及条件:本合同的合作各方为,甲方: ,注册地址: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企业代码证: ,甲方企业现基础设施做基础,乙方投资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投 元作为合作的基本入股。 第三条、合作目的、范围和发展规…

资金合作(精选5篇)

资金合作范文第1篇

第一条、总则:本协议为资金入股合作合同,甲乙双方各负其责,以甲方现有实体为基础依托,甲方负经营的、经济的、法律的全部管理责任。乙方仅以资金为项目融资,从而促进和改变甲方企业资金紧缺的问题,使其企业尽快增资增收,实现共赢。

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之需求,为谋求企业发展,寻求资金入股合作人,和乙方签述合作协议一切具有合法效力。现本着平等互利投资受益,双方共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代表 和乙方投资人 达成入股合作协议。

第二条、合作双方概况及条件:本合同的合作各方为,甲方: ,注册地址: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企业代码证: ,甲方企业现基础设施做基础,乙方投资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投 元作为合作的基本入股。

第三条、合作目的、范围和发展规模:甲乙双方合作的前提以西安尼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基础,以乙方投入资金为合作意向,目的在于通过资金引入,开拓西北LED市场,双方合作促进发展,互利共赢,以振兴企业经济。

(1)合作范畴目的:以西安尼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基础,依托现有装备、技术和资源优势,乙方投入资 元作为生产流动资金,为双方合作基础,以求尽快实现两步走的长远规划,第一步,以严谨的科学态度面对现实、现状,以人为本,求贤任能,以LED显示销售为重点,以售后服务为依托,从而积累资本再谋大发展。第二步在资金状况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时间和机会成熟时,再经营大功率LED照明系列产品及煤炭行业安全产品。

(2)合作的条件及目标:西安尼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的基础条件,而企业所有权、现有设备所有权为尼创电子所有,但乙方投资入股只享受企业年终盈利分红。在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一切正常经营管理均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有义务协助管理配合甲方工作,乙方有负责监督原材料购进的验收和产成品出厂的开票。双方合作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益,获得利益。而乙方投入资金只能用作于生产流动资金。

第四条、合作经营期限和利润分配:双方商定合作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一方提出并经另一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的利益分配为税后的利润分配。甲方占 %乙方占 %。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案,首先是协商或经第三方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到双方所在地的仲裁委进行合同仲裁、仲裁失败后可到各自所在人民法院。

未尽事宜可在动作中双方协商作以补充,而续订协议同样具有相同效力。本合同不经公正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资金合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分析

(一)经营风险

从刚开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建立到如今的发展,其实一直都没有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支持与肯定,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保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合理合法运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例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办法在我国的央行实现支农的再贷款融资,没有办法得到国家财政对我国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补贴等等;当然没有金融许可证执行的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很多业务活动都将没有办法进一步实施开展,也不会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融资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由于农民的收入一般都比较低,所以很少有大量的资金可以用来存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次是现阶段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公信力还比较弱,社会对其的认可度相对比较低,所以就存在人民在有闲置资金的情况下也不会选择将其存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第三个方面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入社以及退社方面的要求及流程都比较简单,在没有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导致社员随时的抽回资金。

(三)操作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操作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缺失,通常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都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社员大会三方治理的结构,但是在其具体的工作中,这三方都没能很好的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效力。其次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社员及相关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及综合素质水平都相对比较低,很多的管理者虽然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相关事务以及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面缺乏一定的经验,以此就会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不善,影响其发展。

(四)信用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还存在信用风险,其主要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受信人没有及时的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以及利息,造成违约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损失。还有就是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和人民银行联网,对社员的信贷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管理没有做好,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能及时准确的查到贷款人过往信息,这就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很大风险的存在。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在策略

(一)增强合作社自身资金积累能力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想实现对股金的筹集,就要积极的采用一些合理有效的活性的筹集方式。例如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股金筹集中对股权设置实行“一个规定、两个按照以及三个限制”。也就是在其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股金筹集工作中根据其实际的经营规模来保证对投资规模确定的科学有效性原始资本的积累做好保障与前提,更近一步的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还要建立健全盈余分配方面的公积金积累以及利益分配制度。比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年终收益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来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储备,再对那些及需要资金的社员进行发放,可以对其收取一定利息,以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资金稳定。

(二)加强外部环境对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支持

相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带动以及农民用户的数量以及经济组织绩效等实现对评估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综合评估,可以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引导资金,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优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贷款贴息以及周转金补偿金等等,以此有效的强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信贷支持的配套。

(三)对抗违约风险

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违约风险的控制,最为基础以及主要的方法就是以担保的方式对抗违约风险的违约风险,也就是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进行贷款申请的时候,就可以要求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得其他成员以自己的资产或者以生产资料等物产为其提供担保。当然这样的方法的可行性相对比较低,这主要由于农民自己所能提供的担保价值可能与其所需贷款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违约风险的控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可以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员共建风险保证金以及为社员的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加强对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

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主要做到:首先强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者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经济学素养和风险解决能力。还可以聘请一些专业人士;针对管理权异化问题,需要落实“一人一票”的原则。实现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有效监管。总而言之,现阶段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存在很多风险,所以怎样更好的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对其实现进一步研究探讨。

作者:张志成 单位:龙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参考文献:

[1]张太冬.黑龙江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风险及其控制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

[2]谢诗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

[3]刘娜.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控制机制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1

资金合作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160-02

1决策机制

决策机制主要包括经营决策以及关系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命运的重大决策。正确而及时的决策,可以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反之,如果决策失误,也会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由强变弱,甚至被淘汰。

以“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该社地处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银山村(由原杨埠和海形两村合并而成),前身为杨埠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1988年初太湖县民政局拨款2000元作为启动资金,筹建杨埠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太湖全县同期共有61个行政村相继成立了储金会),主管单位为县民政局,性质为村集体所有,原始股371股(其中:个人股271股,村集体股100股),每股10元,共吸收资金3710元。储金会实行村管,运行不畅,到1990年底,全部资金只剩800元,濒于倒闭。1991年村两委和股东会议讨论决定,对储金会实行改制,将村级所有改为股份制企业,村级行政力量正式退出储金会。同时,更换了储金会主要管理人员,推选办事公道、有责任心的村民陈方甲(现任理事长)担任出纳;1992年储金会采取按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吸收新股金(只付存款利息,不参与分红)2000股,每股50元,计10万元;按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借出资金9万元,当年净收益4000元,实现起死回生;2007年4月,他们依据银监会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储金会进行了规范,将储金会正式命名为“太湖县小池镇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的净收益为5.29万元;截至2008年3月31日止,资金互助社原始股共629股(其中:农户529股,村集体组织100股),每股100元,资产总额为355.19万元,其中权益资金18.8万元,期内累计借出资金1000余万元,全村80%左右的村民受益,当地农民已经把资金互助社当成自家的银行。

可以看出“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之所以能有今天,正确而及时的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1991年的改制和更换储金会主要管理人员,1992年采取按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吸收新股金和按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借出资金的经营决策,2007年的规范等是关键的转折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太湖县1988年成立的61个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为什么仅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一家存活至今,其余60家还没有等到1999年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就已自行消亡。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应形势的变化作出了正确的决策。

“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与壮大尽管只是个案,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方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应坚持民主决策,即重大决策要由该组织的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开会决定。“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每一次重大决策都是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的,且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制,这种经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讨论的决策。可以集中集体的智慧,从而使决策更具有正确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还要有一个决策的核心层(理事会或管理小组),这个决策层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灵魂,直接关系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前途和命运,在太湖县召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和农委等)参加的座谈会上,有一点是大家的共识,就是银山农村资金互助社能有今天,与现任理事长(原储金会出纳)陈方甲为首的核心层关系极大。有一个善于决策的核心层,加上决策程序上的民主性,两者的统一和结合,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兴旺发达的前提条件。

2竞争机制

正规金融机构要服务农民有两个致命缺陷,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交易成本高。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在血缘、人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借款手续简便、符合农民借款偏好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能具有的优势,更适合于满足农民因商业金融难以适应的融资需求。据估计,中国农村大约有50%~60%的家庭,其70%的借款都来自非正式渠道。具体来说,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具有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对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借贷行为一般只发生在熟人社会,即是在一个大家彼此熟悉的社区范围内进行的。一方面,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道德品质和资信状况都有清楚的了解,这就解决了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熟人社会违约及失信的结果是违约者声誉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影响当事人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人的社会生存环境和质量,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后代,往往有着极大的威慑力,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例如“银山村农村资金互助社”自1988年成立以来已累计借出资金1000余万元,其间只发生坏帐一笔0.82万元(借款人已死亡),不良借款2万元(一人买小四轮跑运输出车祸,一人办企业倒闭外出打工多年未回)。

(2)交易成本低。小农的信用需求具有额度小、收益低,周期长、风险大的“原子化”特征,导致一般商业金融如果被迫与面广量大的小农信用需求对接肯定是不经济的,也就是说,一方面职工工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金融交易之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监管和被监管的费用等形成正规金融机构较高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农户借贷具有额度小且分散的特点,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致使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追求到利润,其结果是纷纷退出农村市场。据我们的调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一般都没有专门的营业场所,账本和单据等放在会计家,钱存在农村信用社(办理活期存折),社员贷款时,在村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到农村信用社取现金,贷款到期还贷时再到农村信用社将钱存人合作社专用存折。这样既节约了建专门的营业场所的成本,又降低了交易费用。

(3)手续简便,农民的借贷偏好是手续简便、灵活快捷。据调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借贷一般只需要几道手续:即借款人书面申请——互助合作社受理研究——签订借款合同——立据(大额一般须提供抵押物产权证明书或担保人担保)--放款。基本上做到:小额借款随到随借,大额借款一般1~2天即可。这与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办理十几道手续和较长的审核时间相比优势明显。

3激励和约束机制(1)激励机制。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激励机制,就是通过满足成员的需求,调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合作组织,并使其不断地为合作组织做出贡献,使合作组织的发展更具有持久性。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出发,这种激励模式也可以被称为“需求激励模式”。其主要表现在于:

①经济效益激励。银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汇报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合作社累计借出资金700余万元,共帮助65名受灾生大病人员和135名学子度过难关,帮助388人脱贫致富,680人进入小康,近250人步入富裕,全村有80%的农户收益于资金互助合作社,我们还可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太湖县小池镇方兴村程屋组首批借款的8户共2.9万元资金,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增收2万元,人均增加收入132元;新仓镇罗东组养猪大户陈摸友,在2006年5月生猪价格锐跌的情况下,借款2000元,解决了购买饲料的燃眉之急,7月生猪价格上升,每斤净赚12元,8月份他家出栏20头肥猪就增收4800元;寺前镇贫困户菜长海2006年4月借用资金1500元,用于购买小型打田机,承包其他农户水田9亩,代做水田60亩,当年就获利3000余元,家庭人均增加纯收入600元,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可以看出,农民可以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获得金融支持,发展生产、生活,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②成就激励。“民有、民管、民借、民还”的资金使用原则以及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给了农民充分的话语权。唤醒了农民的自我意识、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从而激发了农民主动参与合作组织内外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农民参与管理得到组织和村民的肯定,就会产生很强的成就感。另一方面,农民通过金融支持,发展产业脱贫致富,并根据自己成功的经验带领村民致富。在发展产业脱贫致富的过程中个人的价值和潜能得到充分实现而产生一种成就意识,以前都不愿意参加的村民大会,现在大家都踊跃参加了。

(2)约束机制。

要防止激励走向反面就必须有严格的约束,激励是发动机,约束是制动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约束机制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合作组织的运行效率。

①信息对称所产生的外部约束,所谓的外部约束指的是相对于各成员来说,其约束力量来自于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其他成员,仍以银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例,其收放贷款实行责任制,规定1000元以下由出纳自主放款;1000~3000元由理事会会长批借,3000~10000元由理事会集体研究,理事长批借;10000元以上由理、监事会集体研究批审;规定5000元以上的借款一般需要抵押,责权对等,相互制约。同时合作组织要求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公开财务状况,就资金运行状况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同时,由于理、监事会对收放贷款和合作组织正常运行所肩负的责任,他们有强烈的动机搜寻贷款人各方信息,对其资金财务状况进行关注和监督,这种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合作组织各成员之间信息对称,监督和约束成本低,效应强。

②社会资本所产生的自我约束。社会资本(socialcap-itaI)是指能促成个体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具体的非正式的具体的社会规则,他体现的是个体之间社会网络关系以及信任机制,就我国民间风俗来看,社会资本具有建立时间长、易于摧毁且难以重建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基本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之外的农民来说,参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违约的成本是相当大的,农民与合作组织之间是重复博弈,一次的违约可能意味着在通过合作组织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对于他的社会资本来说也是个很大的损失。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一般都会选择履约,以达到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于合作组织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自我约束。

资金合作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风险;解决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5日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入社农户为主体,秉持“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原则,为互助社成员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周转服务的经济组织,具有合作、互助等特征。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主设立人一般是本地区的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龙头企业等,并由与主设立人处于同一乡镇或街道的农业经营主体和自然人自愿入股设立。与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组建的农村资金互组社不同,它没有被纳入银监会监管框架,而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批和监管,在商业银行逐渐背离农村的背景下,顺应农民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补充形式,它拓宽了农民的借贷渠道、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改善了农村信贷环境;同时,它能有效地规范和加强互助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生产和经济联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在延长农业生产产业链的同时使其更具生命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在农村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现状

截至2014年,仅江苏省乡镇一级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已经达到400多家,这其中大多数又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苏中和苏南地区数量比较少。根据运作模式、管理方式、监督办法上的不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特色产业内生型。这一类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往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互助社内的社员往往种植或养殖相同或相近的农产品,且品种相对固定并形成自身的特色产业优势,这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在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员之间的生产关联度较大,经济联系牢固,社员之间彼此熟悉了解,运营风险较小;第二种,市场推动外生型。这一类型的资金互助社在产生之初就缺乏生产合作的基础或是生产合作关系不显著,它是在市场供需的影响下,由民间个人或企业等外力推动而形成的,社员之间没有稳定的经济关联,彼此之间也缺少应有的了解,运营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目前,大部分新形成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属于这一类型,外力介入是其兴起的主要原因;第三种,公益助贫型。这一类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由社会公益组织倡导、发起,其本质也是由外因推动而产生的,没有生产经营作为合作纽带,它的管理形式比较松散且规模较小,大多分布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具有扶贫、助农的特性,所以江苏省这一类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比较少。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风险分析

当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着经营风险、融资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有着潜在的影响。

(一)经营风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至今,一直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认可和支持,没有一部可以保障其权益的法律或规章,极大掣肘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正常活动的开展。银监会2007年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获得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而,江苏省内的各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都不在银监会金融试点范围内,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并且是在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明显不同于经银监会审批、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一来,在很多方面就不能享受国家优惠和补贴政策。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无法获得央行支农再贷款流动性融资支持,也无法获得财政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的按贷款余额2%计算的补贴等;并且在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条件下,许多业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即使有能力开展,也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农民资金互助社得不到法律保障。最后,根据章程,社员加入或退出互助社相对自由简单,在缺失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社员可能会降低对互助社的信任,甚至产生质疑,从而抽回资金,将增加资金互助组织正常经营和运转的风险。

(二)融资风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属于经济互助组织而非金融机构,根据“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互助组织只能通过吸收社员互助金来获得融资,资金规模极为有限,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民收入水平本就较低,难以有多余款项存入互助社;二是互助社目前的公信力较弱,社会认可度较低,社员即使有闲置资金也更愿意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农信社;三是社员入社、退社相对自由简单,在缺失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社员可能因缺乏信任从而抽回资金。除融资渠道狭窄、资金规模有限以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还面临着几乎没有同业银行愿意授信的尴尬局面,这些因素都使得农民资金互助社在筹资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难以健康地发展、成长。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不难发现,为吸引村民将闲余资金存入社内,不少资金互助合作社愿意支付高于银行同期的利息,并且还给予一定额度的分红和盈余再分配,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助社的资金存量,但是过大的利息和分红支出压缩了正常的利息收益,可能会给互助组织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同时,受社员入社准则和有关部门指导文件对存款利率严格规定的影响,在互助社资金管理活动中呈现出贷款需求量远大于存款保有量的情况,供求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状态,而无款可取、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况将使得社员进一步减弱对互助社的信任感,融资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系统的不完善性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失误,或由于外部关联性事件对互助组织造成损失的风险,它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只能降低而无法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度方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方治理结构,但是其并没有发挥预想的良好作用,制度、章程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甚至沦落为一纸空文,人治思想较为浓重,控制权依然由少数管理者掌握,监事、理事难以行使自身的内部监管职能,使资金互助社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第二,人员方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学历较低、专业素质较弱的问题,管理者可能对农村事务和农业生产活动较为熟悉,但经营管理经验相对缺乏,对资金业务风险的认识和整体掌控能力相对较弱,影响了互助社整体的发展;而社内一般的工作人员大多为当地村民,金融和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严重缺乏,并且风险意识极为单薄,他们往往习惯于依据领导指示和过去经验办事,对可能形成的风险缺乏分析能力。此外,由于人员较少,不少互助社存在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兼职的情况,在规范性标准上存在较大缺陷,对风险防控提出更高要求;第三,外部监管方面。就江苏地区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而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其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并且指定了专门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能,但是这一合作组织具有边缘交叉性,对金融和农业方面的知识要求都较高,具体的监管者可能会存在知识盲点,从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并且互助社存在的问题可能存在交叉性,不同的部门间也可能会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影响监管的效能。

(四)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受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互助合作组织偿还贷款及利息,形成违约,从而引发损失的一种风险。对于互助组织而言,由于其无法与人民银行联网,在信贷管理及信用记录等方面,无法查到贷款者个人的过往信息,与商业银行相比,确实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除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外,就内生型的互助组织而言,还款期限与种植、养殖的周期存在一定的关联,如若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疫情,客观事件的影响就可能使其无法按时还款,又或是收入低于预期,不能按额还款;而对于外生型的互助组织来说,由于其主要是由民间个人或企业推动产生,社员分布相对分散且彼此陌生,即使互助社采用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信用摸底,也可能因此无法得到相关的信息,在贷款开始时就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在这一类型互助组织的贷款流向上,更多的是用于购房、装修、微型创业等无法产生稳定经济流入的方面,且贷款额度大,为将来款项的收回带来不小困难,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控制建议

针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风险,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不少应对方法,要求各地建立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审批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并推行“谁审批谁负责”的举措。当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不充分,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健全,如何在当前环境中谨慎前行,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健全法律法规,出台扶持政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尤其是短期贷款方面,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从根本上改善其运营、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如果有关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出台、不细化,就可能形成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进一步扰乱本就脆弱的农民互助行业,致使其发展方向与预定轨道存在偏差,影响资金互助社平稳化推进,也影响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其具体的监督者、管理者,明确其具体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明确其违规将受到怎样的惩罚措施等。针对各个省市发展的不同情况,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灵活调整,只有大范围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得以明确,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才能形成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加强内外监管,强化双向反馈。在内部治理方面,互助社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身的监督管理,以保持廉洁性与健康性。社内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公示并加以说明,以保障全体社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社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应充分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监督职能,对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并敦促,使其更有效率且更加规范地完成。在外部监管方面,根据江苏省最新的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农经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管,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对非法集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管理查处。指导意见给出了较为具体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互助组织具有农村和金融的多重属性,有些部门难免会因为缺乏专业性知识与技能,而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之感,如农办作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审批、管理部门,在业务指导上可能会因为缺乏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这就需要各方加强联合,职能互补,以减少“非专业”所引发的推诿、质疑。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全查与抽查,如反馈情况较差,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甚至责令暂停、吊销资格等,以保证整体的良性发展。

(三)发展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行业协会是由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互助社自发组建成立的中介组织,代表着本行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将在行业自律、规范管理、资金调剂、风险互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类标准,协调本区域内各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之间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内容和方式进行严格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由于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通过社员存贷的利息差获得营业收入,规模相对较小且贷款需求旺盛,经常会发生无款可贷或无款可取的状况,在此情形下,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互助社的实际情况,将资金充裕的互助社的资金暂时借调给其使用,缓解暂时性的困难,以防止进一步恶化,产生挤兑事件,从而引发多骨诺米牌效应,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此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行业协会还可以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通过组织互助社从业人员参与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操作风险,而展览、会议等,可以促进本地区农民互助合作行业的融合,对其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创新互助形式,拓展周边服务。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显著,“互联网+”正以惊人速度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凭借快速、便捷的存贷款策略,逐渐打开市场,也给农村地区传统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民资金互助社需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纵向的联系,维持与农民储户横向关系,创新融资模式,如尝试发展 “银行+资金互助社+农户”等模式。在主营业务受到压缩的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体现其农业特色服务功能,如将互联网与特色农业相融合,推出“e村e品”服务,帮助并拓宽社员的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增加社员收入。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建和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依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因此还要制定高标准日常运营规范和要求,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给予适度的补助、支持与奖励,还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促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的规范化、体系化、常态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恒仲.大学生教育管理中人文关怀的科学内涵[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2.

[2]潘军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策略研究[J].江苏农村经济,2013.8.

资金合作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村, 资金互助社, 河南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of henan rural mutual funds, analyzes the mutual fund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proposed further perfect the good development of rural capital of henan association Suggestions.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mutual funds, henan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7 年1 月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同年2 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又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 年3 月9 日,全国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合作互助型金融机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标志着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诞生。

截至2011年7月,全国共有4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银监会正式批准,而未经银监会正式审批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包括大量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已达上万家。43家之后,监管部门已经暂缓审批进度。

一、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

2009 年12 月31 日,安阳县黄口村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挂牌成立,这是河南省第一家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该社注册资金130 万元,由该村的吕改勤等10 名村民发起,154 户村民自愿入社联合组建,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为本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互银行金融机构。该社以股份制形式,吸收社员闲散资金,通过股金向社员发放,满足社员临时资金需求,促进生产发展,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问题。社员不仅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每年还能领到一定的分红。安阳县黄口村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标志着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正式启动。

目前,河南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创新农村金融工作,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并向全省范围内逐渐展开。为了使更多的农民群众增进了解,各地市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信阳市新县针对当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情况,制定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新县资金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和“六个统一”。“六项原则”即:合作制原则、封闭性原则、区域性原则、内部管理、统一财务核算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缴纳实收资本金和交纳风险抵押金。这一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为,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确保互助社的资金能够吸得进、放得出、收得回、管得住,有力促进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有序发展。

二、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资金互助社社会认知度低

农合基金会的取缔,其消极作用至今仍影响着很多地区。尽管有人从多方面辩证资金互助社和农合基金会是不同的两种组织,但两者都是农民在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需求情况下的一种自发制度创新,是一种自救行为。在一个普通农民的眼里,资金互助社与农合基金会没什么区别,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操作方式、

办公形式都一样。其实,自国家取缔基金会以来,在一些农村地区,社员间形式不一、规模不等的资金互助合作虽未得到官方允许,却一直在实践中不断尝试。现在很多地区在原来基金会的基础上,组建了资金互助合作社。如此不难看出,若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资金互助社的信任危机就难以消除。

2.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规模有限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规模主要受社员数量和资金来源途径的影响。从社员数量上讲,《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规定入股资金互助社的社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入股资金互助社的农村小企业的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这一规定就限制了社员的来源,导致社员数量较少,形成规模效应有一定的难度。

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途径上讲,按照银监会的规定,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一是社员股金和存款。从股金来看,以社员入社股金与入社费为主要资金来源,且一般限制个人股金投入不得超过全社总股金的10%。从吸收存款来看,对于处于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比如安阳县水冶镇、偃师市城关镇等省百强乡镇,农民收入水平较高,资金互助社可能吸收到较多的存款。但在一些人口少经济不发达的村镇成立资金互助社,资金规模就会比较小。此外,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农村,由于《暂行规定》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吸收的存款仅限于入社社员,加之经济发达农村金融竞争比较充分,农户更愿意将钱存入农信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等大银行中。二是捐赠资金。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尚没有个人和组织向我省农村资金互助社捐赠资金,因此,社会捐赠资金这一渠道目前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什么意义。三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而难以实施。受限于资金规模,农村资金互助社往往存在较大的信贷缺口。

3.利率优惠难以体现

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通知: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缴纳存款准备金。其存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利率上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款利率比银行利率低;二是股金分红利率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只有这样,农民才愿把银行存款变为协会股金,把协会贷款作为首选。协会也要从存贷利差中取得收益,用于服务成本支出。存款利率等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在农村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就难以吸收到足够的存款,存款规模小直接限制了贷款业务的发展。

4.农村资金互助社缺乏管理、财务等专业人才

《暂行规定》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但实际上,由于农村居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特别是具有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对理事长、经理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