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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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特许经营是怎样规定的? 毕汝才:有很多优秀的企业,他们几乎所有的价值都在品牌上。比如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样的公司,很难说产品必需很高深的技术,但是他们的品牌经过多年培养,已经是价值昂贵的经营资源。 我们知道,以往我们的经济行政…

国家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提出了行政方面的要求,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总部和加盟商的关系,二者的矛盾经常出现在什么地方呢?或者说这种经营模式的现状如何呢?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的毕汝才律师是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著有《企业常用合同管理必备全书》,担任北京合同律师网首席律师,专门有关特许加盟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近日,针对特许加盟经营中的法律规定,《中国连锁》记者采访了毕律师。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特许经营是怎样规定的?

毕汝才:有很多优秀的企业,他们几乎所有的价值都在品牌上。比如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样的公司,很难说产品必需很高深的技术,但是他们的品牌经过多年培养,已经是价值昂贵的经营资源。

我们知道,以往我们的经济行政色彩很浓,以前实施计划经济,经过改革,成为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后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各种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尤其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也开始出现并发展。但这种经营模式鱼龙混杂、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对这种经济模式的规范管理,依法保护加盟商的利益,我国在2007年2月颁布实施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记者:从您的具体工作中,您认为哪些地方最容易出问题呢?

毕汝才:具体到特许经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所谓的“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一条实际上是要求总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具有两店一年的特许人应该没有资格从事特许经营。如果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以特许人没有两店一年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判决解除合同。

但是,各地人民法院对此把握不够统一,有些地方的法院的实际裁判中,仍旧把《合同法》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总部和加盟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订立的书面契约为主要根据,而把《条例》中对总部不具备两店一年以及其他的硬性规定条件不做评判。就目前的形势看,这种作法不利于对加盟商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我国特许经营这种新型经济模式的有序、健康发展,不利于培育我们自己的优秀的特许经营品牌。

由此涉及到的另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这个“三年”的规定可以看成是对弱小加盟商的一种保护,可惜很多加盟商没有利用好这一条款,加盟合同的期限只有一年,加剧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

记者:对于特许加盟,人们常见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毕汝才:进行特许加盟的投资者不属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常接到的投诉中,不少人在加盟中遭遇陷阱,认为自己是消费者,要求按照消法的规定予以解决,而实际上其购买商品不是用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法所指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消法。

我在前不久接触到的一起案件的判决,印象很深。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总部的宣传“虽有夸大之处但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首先,广告欺诈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宣传中存在失实,构成广告欺诈,但由于相关内容没有构成合同条款,故不属于合同欺诈。其次,商业吹嘘不能等同于合同欺诈,双方加盟合同对其吹嘘内容未作任何约定,而投资者据此理由主张被告欺诈,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加盟者对其项目如何低成本等做过夸大的介绍,也只能认定为商业吹嘘,尚不能构成合同欺诈。我们往往对弱者产生同情,但法律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力求公正。法院的上述判决也同时强调了加盟商的责任。

记者:在个别人的不法经营中,经常出现“打一枪就跑”的情况,应该怎样从法律上杜绝呢?

毕汝才:说到处罚,有一点不应该忽略。总部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即《条例》中所规定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条例规定,特许总部在与加盟商签约前一个月要向加盟商披露特许人的有关与加盟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是否涉诉的信息。

如果特许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加盟商在加盟后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如果条例的这些对特许人的规定充分的用之于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就可以更好的保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更有利的打击不法特许总部借助虚假加盟这个外壳骗取加盟商的血汗钱。但是,从现实看,有些法院并未充分重视条例的规定,保护加盟商和打击欺骗性特许人的力度远远不够。

记者:那么双方在合作之初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毕汝才:特许人在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等媒体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有关机关和网络单位不予监管。而加盟的一方则求胜心切,不够慎重。

特许加盟在国内是一种比较新的商业模式,很多有名的大公司都开展特许加盟业务,但是不可否认,不管在那个领域都难免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比较常见的是不少特许加盟授权广告里都是什么“两月收回成本”、“一年回本”等不实之词,现在随着资讯的快速传播,这些不法人员靠收取巨额加盟费用的办法已经混不下去了,就开出零加盟费的诱人条件。事实上,加盟费对于常规特许经营总部来说,是最重要最合理的一笔费用。他们会把这笔钱从别的地方赚回来,比如,高于市场零售价出售给加盟商货物;设置苛刻条件,故意让加盟商违约从而不予退还押金或保证金,等等。

而加盟商往往是外行,至少在信息上就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急功近利,往往听信或者说宁愿相信某些总部的夸大宣传,在出手时不够慎重,没有对企业深入考察。比如总部是否依法注册、注册资金是多少、生产基地在哪里、两店一年的情况、其他加盟商的情况,等等。

我建议凡是要加盟创业的人士,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应该聘请律师来把关。签约时,加盟商要让总部把口头承诺一律写进合同里,包括总部的义务、盈利情况、合同的解除条件,尤其把盈利作为加盟的合同目的进行约定,将来发生纠纷自然会占据主动地位。

特许加盟范文第2篇

同样的道理,我觉得近两年中国美容化妆品的特许加盟连锁发展的步子慢了下来,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可以引起我们更好的反省和重新审视特许加盟连锁所走过的路程,也能够更好的继续向前走。

由于近两年专注于为美容化妆品终端店面提供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碰到不少这样的情况:只要客户告诉我她做的是某某特许连锁加盟品牌,我就能肯定她是个外行,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是说错的。这个时候,客户会开玩笑地说,李老师,你真神了!厉害!呵呵,其实从这个方面讲并不是我厉害,也不神奇。因为目前的特许加盟连锁发展现状是只有外行才会加盟,内行谁还加盟啊!

是啊,为什么只有不懂行的人才会加盟,内行人不会加盟呢!

自从洋快餐肯德基、麦当劳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登陆中国大陆市场以来,同时也将这种商业特许连锁加盟模式迅速广泛传播开。一时间很多行业都开始了运用,比如餐饮、服装、珠宝钻石,当然还有美容化妆品行业。琪雅、特莱维可以算得上是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佼佼者,紧接着千军万马都“杀”过来了,纷纷开始运作特许连锁加盟模式。由于这种模式在当时情况下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市场相当火爆,那个时候的加盟者可都是内行,都是将自己原来的店摇身一变成了连锁加盟品牌了。可是后来,慢慢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加盟的人越来越少,到了现在内行人几乎没有人去加盟了,继而这种特许连锁加盟的运营商也少了。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说,主要原因是效果不好,没有收益:第一运营商只是当作一种招商模式运作,而在实际的市场操作中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连锁加盟,只是穿着连锁加盟外衣的一种招商模式,这种现象对于加盟者来讲越来越没有意义。很多东西只是搞形式、走过场,比如他们承诺的帮你选店址,实际上是让加盟者自己找好房子,他们到时候象征性地看一下就OK了,他们并不会真正去搞调研统计出一些数据来,再给你一个具体的分析报告。第二运营商的后期跟踪服务不到位、承诺不兑现,让加盟者很受伤。为什么会跟不上,因为运营商本身就不完善,就没有真正意义的系统。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对加盟店的人员支持这一块,有的公司本身他们团队也缺人,团队成员的素质也不高,所以也就保证不了对加盟店的支持了。还有的运营商设了层层商,那就更没有保证了。第三运营商的创新速度比较滞后,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像产品创新速度,有一些连锁加盟品牌,到目前为止产品体系也没有太大变化,这怎么能满足市场需求呢!因为美容化妆品属于时尚传播的行业,每年都会有新的产品、新的技术、新的概念,缺乏创新显然是不行的。第四越来越多的店家意识到,单一的品牌风险太大。因为特许连锁加盟品牌都要求加盟店不能再经营其他品牌。这一点,目前大部分美容化妆品店几乎都不能接受。

从特许连锁加盟品牌运营商的角度来说,由于当初抱着招商的目的选加盟者,加之生存的压力需要,导致“饥不择食”、“捡到篮里都是菜”,很多加盟者素质太低条件不具备,不能很好的执行特许连锁加盟的运作流程,从而开店成活率较低。再者,很多加盟店到最后完全自己按自己的想法去运作,“挂羊头卖狗肉”不断增加其他品牌的产品,整个连锁加盟体系名存实亡,网络贬值。很多特许连锁加盟品牌运营商形容加盟者说,最开始的时候他们都很乖很听话让他们干什么就干什么,一般经过半年之后就开始不听话了,一下子从小学生变成初中生了。一方面是因为特许连锁加盟创造不了太大的价值,尤其是加盟之后的返单太低;另一方面,很多特许连锁加盟品牌运营商感觉太累太费劲,人员问题、培训问题、技术问题、工商税务问题等要找你来解决,倒不如直接卖货更方便。所以现在运营特许连锁加盟模式的也少了。

纵然如此,那是不是这种特许连锁加盟模式本身不行呢?显然不是,因为肯德基、麦当劳还是市场越来越大,深入到很多县城乡镇了。再说了,现在也有很多直营连锁的做得非常不错。到底该怎么做?笔者有以下建议:

特许连锁加盟品牌运营商要有一定数量的直营店。以前很多公司自己开店都开不好,或者自己都没有一家真正的直营店,怎么能让别人加盟呢!虽然招商很成功,但后期越来越不行。像肯德基、麦当劳都是保持一定数量(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的直营店,一方可以作为样板,另一方面可以不断总结实操经验、完善连锁加盟体系。

特许连锁加盟品牌运营商一定要注重创新,产品要创新、管理要创新、服务要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能跟上市场的变化,就像肯德基会在不同的区域开发不同的适合本地风俗文化的产品一样。因为是时尚行业,要求的创新速度要更快。这个时代流行快时尚。近两年时尚界以“快、狠、准”为主要特征的快时尚迅速兴起,带动全球的时尚潮流。快时尚服饰始终追随追季潮流,新品到店的速度奇快,橱窗陈列的变换频率更是一周两次。与速食年代“求速”的特点如出一辙。eg.ZARA、H&M、中国的vanshare等等。时速度快、超高频率的更新的快时尚,永远追随潮流的特点,则让追求时髦的人趋之若鹜,扎堆采购。所以,美容化妆品也要快时尚。

特许加盟范文第3篇

乙方(特许加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加盟章程经友好协商后,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拥有“anyway”商标及所品牌系列商品、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以特许专营的加盟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协议宗旨

1、只有在签订本协议书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协议规定的区域、期限使用“anyway”商标标识、文字、图案等,按甲方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开展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存在受本协议书约束而形成的购销关系,乙方享有本协议经营“anyway”商标及所品牌系列商品带来的所有收益以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3、本协议明确规定,乙方不得以“anyway”及其相关的人、合伙人或受雇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审查,对于不利于甲方形象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接受特许专营(加盟)需具备条件

1、乙方需在 市 县(区)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乙方在 市 县(区) 按甲方的要求对加盟店以统一形象标准进行布置装修,共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装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域销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销售任何非甲方系列产品,如发现一次,扣除保证金20%。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费由乙方自理。

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确认的“anyway”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并允许用于本协议期限内,本区域加盟店的装修布置及广告宣传。

3、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名称,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以上费用由乙方在签约后7 日内一次付,保证金在本协议自然终止后一星期的工作日内,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

4、甲方所拥有的“anyway”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均受法律保护,乙方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外使用与甲方名称相似的店名、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变更地址。

5、乙方开业所需商品,在付清货款后,由甲方负责提供,配货清单经甲乙双方在交验后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6、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所需商品,应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订货计划书(调入单),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即按计划供货,订货金额¥: 以上当天配送。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后,应书面通知甲方,

如发现货物与订货计划书(调入单)不符或有质量问题,可在收到货物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该货物。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甲方提供的全部价格均当地配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

8、甲方每个季度都会按乙方的经营业绩向乙方提供新系列产品让乙方根据经营场所的空间选择销售,由乙方选择的货物原则上不予调换,乙方认为确须调换,应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调换。

9、乙方有协助甲方打击假冒“anyway”商标及其品牌系列商品的义务。

10、合同签订后,乙方如逾期交纳保证金,本协议顺延生效。

五、协议期限、续签、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长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协议。

3、本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续签协议,本协议自然终止。

4、双方协议未终止前,甲方如中断供货或停止乙方所持有“anyway”特许专营权,乙方有权经法律途径追究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一切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自然终止或解除,乙方必须结清与甲方的财务往来,乙方不再拥有本协议授的任何权利,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撤除并归还甲方的“anyway”商标标识、图案、授权资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的甲方“anyway”及品牌系列商品限三个月时间自行处理,三个月后乙方不得再销售甲方商品。

六、其他

1、在乙方所在省、直辖市内,甲方有权按市场需求设立其他加盟商和总商(地区办事处),委托总商(地区办事处)的供货、调货、检查及服务行为视同为甲方行为。

2、甲方加盟章程中所展示的各种市场预测资料不能作为本合同的依据及相关事项或补充条款,仅仅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特许加盟范文第4篇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一特 许 人: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甲方 )

受 许 人: (下称 乙方 )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特许生产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包括甲方开发、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系列产品及甲方许可乙方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商号、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专有设备、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宣传推广用品 统一按甲方设计的图案、标识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二、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县/市 区/乡/镇开设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 吨级加盟加工厂,并特许乙方在授权地区销售授权生产产品。

2.2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2.3 甲方将其所有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生产技术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能经营未经授权的以诺其他任何产品。

3.4 乙方在产品销售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产品策略、市场推广策略、价格策略等,有权对乙方生产和销售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 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乙方的上月财务报表提交给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甲方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关产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扣除保证金等处罚,如不服整改,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消费者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若销售不符甲方规定技术指标的产品,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5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管理费或相关款项达三个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1.6 甲方在为调剂市场需要时,向乙方回购生物有机肥的价格按每吨500元计算,乙方应优先保证供给。

4.2 甲方义务:

4.2.1 授权乙方在合同规定地区按甲方VI标准使用 以诺 中英文注册商标,并以 以诺 该地区加盟生产商的名义开展业务。

4.2.2 负责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开发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的制定和质量监督,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加工工艺、操作方法和质量检验标准;并在后续经营阶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1~2个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并提供乙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

4.2.3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是,以书面形式传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时内赶到乙方生产现场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旅差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技术培训、操作培训、营运管理、厂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营销技巧、电脑操作等);

4.2.6 负责乙方的厂房及营销网络店面设计,并在乙方开厂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来定;

4.2.7 负责制定和修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的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经营手册等相关文件资料;

4.2.8 负责组织全国性营销推广活动,进行以诺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在当地的独家经营权,禁止本品牌同样产品进入该区域销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费后至乙方投入产出前5日内,向乙方陆续提交《建厂规划书》、《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生产配方》4套。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有权拥有特许加工制造商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本特许加工制造商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技术不过关,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 有权到甲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2.1 及时向甲方给付管理费和定购发酵菌种及其他货品的货款;

5.2.2 按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加盟系统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购置设备(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厂房及销售场所装潢),并负责建厂、设备购买和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或制作甲方技术要求或VI标准规定的加工设备、辅肋设备、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 确保特许加工制造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特许加工制造商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 严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术工艺和操作流程组织生产,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甲方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5.2.5 在特许加工制造商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生产和销售甲方许可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得生产以诺牌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6 派专人管理产品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当地市场进行分析和了解,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数据、相关竞争对手信息等情报。

5.2.7 遵守区域和价格管理制度,不进行串货和超范围销售甲方授权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有机肥产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相应合同和协议,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区加盟商销售该产品。

5.2.8 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上销售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9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许加盟费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合同保证金 元;合计 元。

6.2 从合同签订的第七个月起,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元。

七. 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产量的15%~20%的标准向甲方订购首批生产所需的发酵王菌种及相关辅助材料,共计发酵王菌种 吨,单价 元/吨,计货款 元。

7.2 乙方必须合理安排生产,以保证菌种在保质期内使用,并对菌种进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种泄漏或变质,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不可退换。

7.3 开厂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发酵王菌种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在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并派遣技术和营销培训人员进行技术转让、培训和相应工作;开厂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需将需要的原材料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 30 天。

八、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商标、商号、CIS系统、技术工艺、产品配方、质量标准等所有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产品配方、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3 乙方销售形势不畅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销售促进工作及合理调配乙方货物进入甲方全国销售渠道及出口渠道进行销售,甲乙方有产品联销业务时,双方另签协议约定。

8.4 甲方支持乙方加入亚洲生态农业促进协会,并成为亚洲生态农业协会的会员或理事单位,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并对乙方生产产品进行认证,协助出口外销。

九、违约责任

9.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发酵王等菌种及其他原材料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9.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技术资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培训乙方生产技术人员掌握产品生产工艺和操作工艺,使乙方顺利独立进行生产,如因甲方技术问题造成生产无法进行或产品质量无法达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如限期不能解决的,甲方应重新提供其他产品配方及工艺技术,以保证乙方顺利生产,并有权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9.3 乙方应保证严格按照甲方产品配方及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生产 以诺 生物有机肥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单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

9.4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区域管理制度和价格制度,如因销售困难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情况进行调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货、在非合同规定区域进行销售授权产品或扰乱市场价格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进行惩处,并作出5000~10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撤出该市场。如3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合同规定数额的管理费的,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依法终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6若乙方将甲方的知识产权部分泄露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产扩大需要,需要提高生产能力,可征得甲方许可,重新签订本协议,加盟费用及管理费用按新的生产规模确定,已预先交纳的一部份费用可以抵扣入新协议所需交纳的费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月日至年月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盖章):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8楼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020-87633665

传真:020-87633998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二五年

邮编: 月 日 电话: 传真: 邮编: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二五年 月 日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乡、镇)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号的门店以 h超市 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__________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 h超市 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________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 h超市 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 h超市 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甲方:乙方:日期: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三甲方:青岛市李沧区富青远五金配送中心(总部方)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签定、履约地:青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号设立( )青远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经营。

一、 加盟运作模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连锁经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为保持集团综合市场竞争优势,双方应统一使用 青远五金供货 品牌,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运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资格:

1,同意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5000元。

2、具备8-12万元的铺货资金。

3、拥有在当地市区内,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营业场所,其中一层营业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现场开发客户的意识。

5, 始终具有货不全不卖钱,多品种全品种商品经营意识,不赊帐销售等先进经营理念。

三、 甲方职责:

1、负责商品的商品改进,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日常商品连锁店配送,废品回收整理。

负责乙方当地常年销售客户的电子商务开发,广告制作。

负责培训乙方现场自行客户开发能力等销售客户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乙方经理及员工商品知识培训、各项经营理念的管理及培训。(在青岛总部进行)以上工作费用,由总部常年负担。

2、 商品质量保证条例:

(1)对于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应负责提供。

(2)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总部负责。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部应给予及时调换。

3、退货约定:

(1)因质量原因而无法正常销售应及时退换货。

(2)乙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应予全额退货,退款。

(3)退货价格依最新价格为准。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装破旧残损而无法再销售的和非青远商品,不在退货约定范围。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乙方应承担商品返程运费。

4、广告共享原则:

总部加盟店设计统一标志,即:门头要统一,店面摆放定置统一,员工衣着要统一。其中加盟方的货架结构尺寸,门头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总部无论在向何媒体所做的广告,加盟方待遇应优先与自营店。新店待遇应优先与老店

四、 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注册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租赁乙方的营业店面,并自行承担当地有关工商税务、个人工资、店面租赁费等各项乙方当地产生的经营费用。其中店内货架尺寸,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青远连锁经营中,不应赊帐销售,各店应在店内醒目处贴出 本店恕不赊帐 通告,

3、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指导和帮助,自主自愿的努力开发自己的客户。

4、员工管理:乙方的员工应代表总部形象,严格遵守总部关于员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衣着整洁、热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双方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

2、甲方以低于统一销价8%-10%的价格向乙方供货,其中:

开业前铺货时,铺货8万以上按9%让利待遇,铺货10万以上按10%让利待遇铺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或委托总部确定。开业后日常补货时,乙方月销五万以下按8%享受让利待遇,月销达到五万以上可享受9%的让利待遇.月销15万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补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

3、甲方极个别促销范例商品总加价率低于10%的不按本价格规定范围执行。

4,乙方有权在总部统一销价基础上,灵活确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销售价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规配送为每两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乙方应在商品配送前将所配商品的货款支付给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预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凭调拨单向乙方发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双方以实际形成的对外销售进行最终结算。

乙方收货时应单、货当面点清并在送货单明细上加盖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权的收货人签字。

甲乙双方各建立货款商品流水帐,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对帐务。

七、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重新修订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加盟费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特许加盟范文第5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导言

甲方系从事________________的专业企业。“______”(_______)是其品牌。甲方作为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者,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中国大陆各地进行品牌推广和产品销售。乙方有意经销“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为甲乙双方合作顺利且顺利地在区域市场进行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二、经销区域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下区域______公司产品经销权:

三、经销时限

本合同规定的经销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经销权限

1.在合同期内,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地域)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经销权,在该区域内甲方不得再指定其它经销商或将其商标交于第三方使用或自行经营有关“______________”的业务。

2.乙方所拥有的经销权,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若违反,甲方不予承认,并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3.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对甲方尚未开发的市场,乙方可申请该区域经销权。若乙方未申请或未经甲方批准自行开展业务,甲方随时有权停止乙方在该区域的一切业务。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该区域的业务,并将该区域的一切业务无条件移交给甲方处理。

4.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必须以专卖店或专柜的形式销售______________ 品牌系列产品;乙方也可以发展自己的经销商,但经销商的确认及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管理方式需报甲方批准备案。

5.乙方在合同第一年度须按甲方要求在其经销区域建立经销网点,具体如下:

a.签约后乙方给付甲方的首批进货额不得低于4万元,乙方在合同第一年度内向甲方进货额不少于_______万元;主加盟商方式的设立经销点总数_______个以上。

b.从合同第二年度开始,乙方的进货额每年递增_______%.如乙方要进行省级必须经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如:撤回经销权等)

五、供货方式及货款结算

1.现货供货:甲方按统一零售价的_______折向乙方及时、充足地供应适销、优质的产品。

2.订单供货:对乙方受理的订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要货申请,甲方负责于接单后二十二天内组织货源并安排发货。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3.货款结算:甲方对乙方实行款到发货制。

4.对通过商场专柜经销的,若由甲方与商场直接结算的,甲方每月将收款总额扣除税费及甲、乙双方确定的相关费用后的余款于第一时间汇往乙方指定帐户。

5.货品调换:

a.凡属于质量问题的货品,甲方无条件实行换货(乙方须在换货清单上注明问题所在)

b.调换货:对批发价卖断货品的,甲方不予调换。

对于选择专卖形式的货品,甲方可予15%的换货一次(一个月内,同类货品),乙方调换货品须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调换。换货时须保持货品及包装完整无损,否则不予调换。

c.乙方的订单货品,除质量问题外,甲方不予调换、收回。

6.运输

加工厂到________及________市区内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________市外的托运费用由乙方负担。

7.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进、销、存报表,并配合甲方各种销售管理措施。

六、市场开拓、管理

1.乙方设立销售网点的地理位置及营业面积须征求甲方认可,经销网点必须位于繁华地段或业态良好的商场,且按甲方统一形象进行装潢布置、品牌推广及促销,不得有任何损害______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2.乙方自行办理当地经销机构或经销网点的一切手续,其经营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所设立的经销机构、经销网点须冠以“______________”命名。

3.______所有卖场内只能经营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更不得仿冒______产品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4.甲方保留对乙方的经销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的权利,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市场管理行为。

5.甲方所颁发的所有文件、资料都属于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外泄或出卖。

七、广告宣传

1.乙方在其经销区域所进行的品牌广告宣传活动须事先书面上报甲方,获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以保持品牌形象的统一。

2.乙方在其经销区域所投放的广告费用每年为其年进货额的_____%,在上述额度内,甲方给予报销乙方广告费用的_____%(凭正式有效的凭证);如乙方投放的广告费用超过年进货额的_____%,双方应协商解决。

3.以上所用广告,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八、奖、罚则

1.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第一个销售点必须开始营业,否则,甲方可酌情给予处罚。

2.对乙方在正常销售时间内连续三个月无进货的,甲方有权酌情给予处罚。

3.对乙方超额完成进货指标的,甲方超额部份的按超额数的_____%奖励乙方。

4.在合同年度内,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销售额的,甲方将按未完成的_____%计扣保证金,直到保证金为零。

九、合同的到期

1.合同期满后,乙方可提前一个月申请续约,甲方根据乙方的营业业绩核定。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享有优先权。

2.乙方不再时,应拆除乙方卖场内所有与__

____有关的标识。

十、法律责任

1.在合同的履行中,甲方违约,将双倍返还乙方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甲方将不再返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在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报请签约地有关部门裁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