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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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

篮球申请书(精选5篇)

篮球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行政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篮球申请书范文第2篇

半个月内的狂飙,令球迷认识了一个出身哈佛的篮球小子林书豪。而关于他的爆发,也引发了各界的热议。华裔小子林书豪的成功,从某种程度上证明,拥有正常学业和高水平竞技能力是完全可以兼容的,甚至文化素质还可以反哺竞技能力。

至于林书豪自导自演的“我怎么进哈佛的”搞笑短片引发转发狂潮,让无数中国学子发出了“这样就能上哈佛?我也想上哈佛!”的感叹。

高中毕业后,林书豪将自己的成绩和一张刻有自己打球视频集锦的DVD送往了常青藤联盟的全部8所大学,最终进入哈佛大学。在“我怎么进哈佛的”视频中,他说:“你们很多人曾经问过我是怎么进入哈佛的。现在既然我没了生活又没了工作,我决定制作一段短视频用5个基本步骤来进行说明:一、去弄一副眼镜;二、要会弹奏乐器;三、用技巧提高你的考试分数;四、边学边用,边用边学;五、关心时事。”林书豪所说的进哈佛的基本步骤,可以理解为过硬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即优秀的学术成绩、个性特长、社会服务经历等。

哈佛球星并非凭空而来

专家说:“林书豪的传奇故事绝非偶然,他具备了很出色的硬实力:高中平均成绩点数达4.2(满分为5.0),SAT考试也接近满分,完成数学AP课程(相当于国内大学的高数水平)等等,这些都是申请世界顶尖名校的重要基石。”但是,光有硬实力是不够的,回顾哈佛的录取史,SAT满分申请者中就有75%被拒,这是因为美国的名校除了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外,还会关注申请者是否具备“个性”。篮球场上的造诣和林书豪的自信,最终赢得了哈佛的青睐。不过,是不是有运动天赋就可以忽略学习成绩呢?答案当然是NO。留学专家耿磊提醒学生,林书豪是一个好榜样,他进入哈佛大学时的GPA是4.2。“有很多优秀的运动员因为GPA不够而被哈佛大学拒之门外,所以不要相信‘天赋优于学术能力’这样的话。即使教练想让你成为他的球队一员,也无法保证你被学校录取。因为所有大学生运动员都要达到学校特殊的GPA规定,并在高中修读特定的课程,而且也不一定能免除SAT或者ACT考试。”

另一方面想进入美国名校的国内学子,应该从现在起树立社会服务意识,多做对社会有贡献的事,在课外之余多参与到实践活动中,积累社会经验,通过实践体验提升自己的综合软实力,争取在将来的名校申请中加分。学生参加全国性比赛得奖、在社区做义工、去企业实习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已经越来越为美国高校所看重。

篮球申请书范文第3篇

女老板看电视看出“超值商标”

最早发现“林书豪”这三个字价值的是无锡人虞敏洁。据相关媒体报道,虞敏洁是无锡锡山区东港镇东升工业园内一家体育用品企业的老板。这家企业成立于2002年,主要生产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用品。

2010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虞敏洁在电视里发现了一个出色的华人球员林书豪。虞敏洁凭着经验判断,林书豪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继姚明之后另一个闪耀世界的华人NBA球星。

于是,虞敏洁委托无锡正开商标有限公司的老板程国平帮其注册“林书豪”的两项商标申请,并很快获得受理。如今“林来疯”席卷全世界,虞敏洁向媒体坦言,当初注册“林书豪”商标纯属一个带有预判性质的商业行为, 没有恶意炒作等想法。

程国平告诉媒体,应虞敏洁的要求,他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这一申请,分别是申请了25和28两大门类的商标。2011年8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批复,同意了“林书豪”两大门类商标的申请,每项申请2230元,一共花费4460元。

而在中国商标网上就可以查询到这两项商标,这家体育公司申请的商标为“Jeremy S.H.L 林书豪”,申请了25和28两大门类。其中,第25类主要是服装、鞋,帽等,28类指运动球类、游戏机、玩具等等,专用权限为2011年8月7日到2021年8月6日。

买下“林书豪”两项商标究竟有多大的商业价值?据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估,仅“林书豪”这个名字的价值就约1亿元人民币。而虞敏洁花4000多元买下的这两项商标更是成了众人眼里的香饽饽。据知情人士透露,虞敏洁买下这两项商标后不久,林书豪就越来越火,商标的价值也跟着水涨船高。目前,已经有企业想花巨金买下虞敏洁手中的这两项商标。而且这家企业买下商标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看好这两项商标的升值空间,期望等商标价格继续往上涨后,转手卖掉大赚一笔。

不过虞敏洁表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企业想买下“林书豪”这一商标。

“超值商标”有价无市

“其实‘林书豪’并非这家企业注册的第一个体育名人商标。”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这家企业也曾先后以“周琦”“班铎”等多位少年成名的篮球后起之秀的名字注册过商标,连林书豪的队友“安东尼”也被这家企业抢注,可以说企业把能想到的所有能一举成名的商标都抢注了,就看哪个商标能一下子火起来。

一位专门从事商标注册生意的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事实上,企业成功注册名人商标也需要谨慎,不能太盲目。毕竟注册商标的价格并不便宜,而真正能变成金子的商标却少之又少。即使淘到一个超值商标,是否能真正以高价卖出去也是问题,有不少“超值商标”的交易都存在着有价无市的尴尬。

篮球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球队名称

生产队篮球队

第二条 球队宗旨

生产队篮球队是一个由生产队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由生产队实业有限公司和生产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组成的非盈利性业余性体育组织。宗旨在于提升员工凝聚力,弘扬企业文化,球队通过定期训练、比赛等活动,激发队员的体育热情,加深队员之间的了解与友谊,增强员工身体素质,提高球队的技战术水平,共同进步,互相帮助,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及协作互助的团队精神。

第三条 球队组成与管理

1.  生产队篮球队由领队、队长、教练、后勤(财务)、队员组成。

2.  篮球队领队: 主要负责篮球队的整体发展方向。为球队联系对外比赛,联系预订场地、组织球队内部活动。为伤病球员联系康复医生。

3.  篮球队队长:负责球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训练、组织比赛。教练因故不能参加比赛时,场上的指挥任务由队长负责。

4.  篮球队教练:主要负责主要负责球队技术指导,训练内容、比赛上场阵容及打法由教练确定;

5.  后勤(财务):负责球队比赛训练的后勤保障工作,以及球队的经费管理。队员健康档案的管理。

6.  重大事项提交全体成员讨论后决定。球队的队长、教练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评议及格才能继续担任,否则重新选举。

第三条 入队方式

1.  生产队公司在职员工均可加入生产队篮球队。员工加入球队可自行申请,也可由现役队员推荐。申请入队的员工需提交入队申请书,并参与试训。试训结果符合入队标准的,可加入生产队篮球队。

2.  队员加入球队之后填写队员健康档案和确认球衣号码,由球队后勤负责统一管理。根据队员需要由领队联系健康医生,定期为队员体检和康复治疗。

第四条 球队经费及财务制度

1.  经费来源:工会拨款、广告赞助、队员集资。

2.  经费管理:球队不设单独账户,由后勤统一管理,每季度最后一日向工会汇报当季度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全体队员进行公示。球队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练费、场地租金、购买饮用水、出外比赛参赛费或其他集体活动费用。

3.  每次活动和比赛由财务负责费用开支并记账,如财务不能到场,则由队长垫支。

第五条 球队活动

1.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例行训练。

2.  组织参加各类篮球比赛,包括但不限于单位间的友谊赛,各类业余联赛等。

3.  队员应当积极参加球队活动,活动通知发出后,默认全员均能参与。如因故无法参与的,应在活动开始前向队长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条 球员的权利

1.  有领队、队长、财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球队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  有监督球队的管理组织的权利。

4.  有知晓球队财务状况的权利。

5.  有权推荐球员,提供比赛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球员的义务

1.  树立生产队篮球队的良好风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

2.  遵守球队章程,维护球队荣誉。

3.  积极参加球队活动,认真学习和提高篮球技战术水平,加强体能训练。

第八条 球队纪律

1.  倡导团队精神,相互尊重,树立强烈的集体荣誉感。严禁拉帮结派,反对球队中任何形式的小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

2.  比赛、训练准时到场,报名参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训练及比赛中服从队长和教练安排。

3.  讲文明、讲礼貌,自觉维护良好的球队精神面貌。发扬良好的赛场作风,服从裁判,尊重对手,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保持高昂的斗志。

4.  队员应自觉维护篮球队和公司的名誉和形象,遵守篮球队的规章制度,任何时候不得做有损声誉和形象的事情,一经发现将做退队处理。

篮球申请书范文第5篇

你或许不喜欢篮球运动,甚至不喜欢看篮球赛事转播,没关系,因为这些都不妨碍你知道乔丹是谁。就像很多人不喜欢听周杰伦的音乐一样,但又有谁不知道他是明星呢!

明星效应在今天被发挥的淋漓尽致,2012年伊始,很多与国外名人有关的消息成为了焦点,当然,这并不是娱乐新闻。在名人效应的今天,在竞争极端激烈的市场上,名人效应与经济效应往往是等号关系。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NBA著名篮球运动员,被称为“空中飞人”。他在篮球职业生涯中创造了刷屏般无可枚举的纪录,是公认的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也是NBA历史上第一位拥有“世纪运动员”称号的巨星。他将NBA推广至全球每个角落,成为好莱坞以外又一无可阻挡的美国文化,他为联盟带来的收入至少在100亿美元以上,也把耐克公司从一家小公司变成闻名世界的超级巨头。

随着乔丹体育(Qiaodan)(以下简称中国乔丹)在近期通过上海证交所上市的相关审核,以及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的消息一出,这个在中国使用了11年乔丹商标的企业成功的“傍名人”现象再次受到关注。

乔丹体育(Qiaodan)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这家家族控股企业2010年营业额为29亿元人民币,按营业额和门店家数计算,该公司已跻身中国十大运动服饰企业之列。这家公司实际创立于上世纪80年代,原名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该公司于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在其招股材料中指出,乔丹体育是纯粹的中国品牌,没有得到过耐克或乔丹的支持。而其logo也与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鞋服系列的logo近似,同样是剪影的形式,只是一个运球,一个扣篮而已。

在百度上输入“乔丹官网”,你会进入到省略,标志是熟悉的乔丹扣篮动作。而输入中国乔丹后搜索,你会看到很多疑问,“乔丹是不是中国的品牌?”“乔丹品牌是中国的企业吗?”诸如这样的疑问不少,而此次中国乔丹企业的消费者,碰到的也是这样的问题。

一月初,有消费者向海淀法院提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命名的品牌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

而据本刊记者了解,耐克也曾就商标侵权问题过中国乔丹,但此诉求因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的裁定已生效,故造成被异议商标均予以核准注册。本刊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许春明,他表示:“我国商标法实施的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者;同时规定商标注册应具有新颖性,即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不存在相同和近似商标。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申请在先、注册在先,如果耐克公司无法证明其使用的“Air Jordan”商标在乔丹公司注册申请“乔丹”商标时已构成驰名商标,那么,维持乔丹公司“乔丹”商标的有效性完全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耐克公司的失误在于未能及时将“Air Jordan”的中译“乔丹”及有关近似商标做防御性注册申请,至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而具有强大显著性和高知名度时主张所谓在先权利,为时已晚。”

你知道的蜡笔小新

无独有偶,与中国乔丹有类似情况的还有中国的“蜡笔小新”。我们对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大都十分熟悉,《蜡笔小新》是日本已故漫画家臼井仪人一部非常有名的日式漫画和动画,上世纪90年代通过电视风靡中国。

而大家知道的还有常能够在超市内见到的以“蜡笔小新”作为商标,包装上标有蜡笔小新的果冻。销售“蜡笔小新”品牌食品的中国休闲食品集团(Chinese Lifestyle Food & Beverages)2011年12月在香港IPO融资近1亿美元。

在到IPO融资前,中国休闲食品集团主席郑育龙曾就蜡笔小新的版权问题回答过记者的提问,他明确表示,公司核心品牌“蜡笔小新”与日本知名连载漫画“蜡笔小新”完全没有关系。他说:“公司的‘蜡笔小新’品牌已在休闲食品行业内得到认可,2007年还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公司‘蜡笔小新’商标以纵向呈现,较漫画版权拥有人日本双叶社,横向书写的‘蜡笔小新’仍有差别。”然而,招股书内风险因素的首项便是,公司无法保证日本“蜡笔小新”不会对公司产品提出申索或其它法律程序,未来版权纠纷可能是一大隐忧。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无论是乔丹还是蜡笔小新都存在着隐患。其原因在于二者取得的商标权存在一定瑕疵。“乔丹”商标权的取得合法,但“乔丹”与飞人乔丹有联系却又是事实。在商标法上,“乔丹”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小,影响了其商标权利保护的强度,唯有通过乔丹公司的良好经营提高“乔丹”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强化“乔丹”商标的获得显著性,才能巩固其商标权利,消除隐患。乔丹公司强调“乔丹”商标与飞人乔丹并无关系,不失为一种强化显著性的策略。

不容忽视的“傍名人”现象

2012年1月18日,美国流行音乐小天后小甜甜布兰妮(BRITNEY SPEARS)“打”到了中国,目标是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布兰妮认为其名字在中国被恶意注册成了商标,所以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准予注册裁定。布兰妮在中称,她是当今世界流行乐坛上炙手可热的女歌星,“BRITNEY”作为她的名字,在中国的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第三人深圳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她授权,故意将她的名字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借她的知名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据法院查明,争议商标“布兰妮BRITNEY”由深圳万富达公司于2001年8月申请注册,200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限定使用商品为钟表类。法院审理认为,布兰妮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商标时,她已在中国公众中广为人知,不应属于中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除了布兰妮,日本歌星安室惠也没逃脱。据了解,“安室惠”已被中国一家服饰公司成功注册成商标。

其实无论是国际的明星还是中国本土的名人,“傍名人”现象在近几年已频繁出现,而与布兰妮和安室惠相比,李宇春就幸运的多。在重庆,“李宇春”三个字被重庆一王姓公民多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其为自有商标,最终被国家商标局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