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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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在工作中我注意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保持工作区的整洁,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减少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熟悉护理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与病人及家属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善…

护理申请书(精选5篇)

护理申请书范文第1篇

大家好, 我今年39岁,大专毕业,于1994年8月进院,一直在临床一线从事护理工作,2009年9月取得主管护师资格。首先感谢各位领导提供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给了我们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同时也感谢各位老师、各位同事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鼓励。这次竞聘上岗,我竞聘的是临床护理N4级岗位。

自参加工作18年以来,我始终以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熟练掌握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及常用急救护理。能独立准确评估、判断、处理本专业护理问题,有较强的计划制定和执行能力。做好本职的主班工作,协助护士长完成病区护理质量及医院感染质量控制管理,每周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反馈,制定整改措施,协助护士长做好科室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参与急危重病人抢救并负责组织本科内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熟练掌握各种抢救器材和药品的使用。参与病区的护理安全管理讨论会,分析科室不安全隐患及护理缺陷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

在工作中我注意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保持工作区的整洁,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减少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熟悉护理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与病人及家属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善于洞悉每一环节所可能潜在的法律问题,加强法制观念,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依法服务病人,以法保护自己,防患于未然,心里想着是 病人安全,我才安全 的道理。多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使我牢固树立了 以病人为中心 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 的职业道德观念,以高度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对待病人及家属,并用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病人的赞扬以及领导和同志的好评。

护理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l专利如何才能受到保护?

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只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l 专利如何分类?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产品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

l 为什么要委托专利事务所有关专利事宜?

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以后,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才授予专利权。发明人不熟悉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没受过专门训练,写好专利申请文件是非常不容易的,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发明创造本身自然确定的,而是通过权利要求书的描述来确定的。权利要求书如果将发明的保护范围写的过宽,可能影响到专利的授权,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写的过窄,发明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撰写这样的技术—法律文件既要对发明创造有深刻的理解,又需要有撰写申请文件的丰富经验。专利人可以为发明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申请专利往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所以在决定申请专利之前,专利机构可以帮助发明人对有关申请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对申请内容的专利性进行初步判断,以判断申请专利的经济价值,以及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实施前景作出预测;对专利的国度进行选择,以确定保护地域等。

专利机构可以通过管理软件严密监视专利法定交费日期,有效的管理专利档案,保证专利申请人不会因为疏忽而造成损失。

另外,申请人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在专利侵权诉讼及技术贸易中,专利机构也可以为委托人当好参谋。专利人是委托人的忠实朋友。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事务所是非常必要的。

l 一个什么样的发明才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药品、化工产品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一项结构上的小革新、小发明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新颖的产品形状,包装箱、包装袋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l 从提出申请开始,需要多久可以得到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在3年以上可以收到授权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在8-10个月可以收到授权通知书。

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在3-4个月可以收到授权通知书。

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以缴纳证书费用日期为准,缴纳

费用后一个半月可以

取到专利证书。

l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

护理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护理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专利撰写;权利要求;说明书;专利审查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01

伴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战略深入实施,专利申请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前段时间苹果公司Siri专利侵权案到小米公司在印度禁售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专利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现阶段专利撰写质量堪忧,笔者结合自己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浅析目前专利撰写中的常见问题。

一、撰写权利要求书常见的问题

1.对权利要求书的作用认识不清楚

有的申请人搞不清楚申请文件中各部分的作用及之间的关系,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使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见,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案例1:一种组合铣刀(申请号2013102061467),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所有的权利要求均无创造性,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凹凸花纹的配合防止刀片相对于刀柄周向转动”,但在权利要求书中“凹凸花纹”并没有记载,审查员在审查时对此特征是不做考虑的。

2.权利要求撰写不清楚

专利的撰写是一项专业性和法律性均很强的工作,权利要求撰写清楚才能清楚地限定保护的范围,申请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错误,具体有以下几类:

(1)使用的词语本身含义不确定,如“高”、“大”、“厚”、“强”等词,这些词通常没有具体的含义,应该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

(2)使用的词语会造成权利要求有两层或多层含义,如“例如”、“或类似物”。案例2:切割并收集粉尘或泥浆的组件以及加工机器(申请号2012800056326),权利要求18“所述支撑扶手具有夹紧装置,例如螺钉”,就限定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3)主题名称不清楚,权利要求的主体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不能采取模糊不清的主体名称。案例3:一种树脂结合剂固结磨料线锯丝制作方法和装置(申请号2014101772396)。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制作方法,但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装置,两者前后矛盾,造成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清楚。

(4)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俗称的“多引多”。案例4:一种螺纹旋风切削装置及包括螺纹旋风切削装置的车床(申请号2012800454520),从属权利要求5-7本身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5)申请人由于自身能力原因,表达能力有欠缺。案列5:一种复合铣刀(申请号2011100223608),权利要求撰写得嗦且晦涩难懂。

3.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申请人因为不具有法律背景,更难以理解,且修改也容易出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类:

(1)仅仅记载特征,不描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协同运转的方式。案例6:内置镗孔装置的车床主轴箱(申请号2012102077812):“内置镗孔装置的车床主轴箱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进给油缸、油缸支架、行程挡块、回转油缸、线轨轴承、主轴组件、传动齿轮、支承套、镗杆支承轴、快换镗头、拉杆、动力卡盘、花键套、传动轴、主轴电机、主轴箱体等”。没有写明这些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没有写明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概括了一种较宽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没有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记载。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应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记载。案例7(申请号2012800056326):切割并收集粉尘或泥浆的组件以及加工机器,权利要求3、4、26、27记载的内容均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3)为了获得较宽的权利保护范围,用上位概念或功能性限定概括了太宽的保护范围。

4.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部分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撰写时没有考虑必要技术特征。

5.不能合理处理好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关系

为获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应该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写的适当大一些,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合理布局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保护体系。案例8:一种柔性四爪卡盘(申请号2013103218102),审查员未检索到公开本申请的发明基本构思的文件或类似文献,因此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完全可以保护一个很大的范围,但权利要求1写的非常详尽且篇幅很长,造成保护的范围很小,未能为申请人争取应得的较大的权利,实在非常可惜。

二、撰写说明书常见的问题

1.实施例少

相当一部分国内申请的实施例只有几个甚至一个,这样造成权利要求难以概括较大的范围,因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进行撰写。国外申请常常有十几个实施例来支持权利要求。国内申请人做得比较差,更有甚者,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实施例是完全一致的。

2.公开不充分

护理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剖析申请执行期限立法缺陷及其成因。

1、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诉讼时效,它为二年,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它随案件性质不同而决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的为一年,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为四年。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造成丧失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但又存在着实体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限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向法院,就会引讼时效中断,此时,当事人若向法院撤回,将会重新获得诉讼时效,比如技术进出口合同当事人又可引得四年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期限明显延长了。恰恰相反,经过法院裁决确认的案件,却因申请执行期限限制,反而缩短了法律保护期限。显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确实限制了《民法通则》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时效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又不能重新,法院也不予受理,因为法院是不能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裁决。这样,在债权保护问题上,申请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规定就发生冲突。究其实质原因是,在于《民事诉讼法》立法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注意,即没有从实体法诉讼时效这一立法原意出发而造成的。

2、在民事诉讼体制中,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这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这就造成各地法院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法院是口头告知,有的法院是书面告知,有的法院甚至根本不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在诉讼程序上不加规范,容易使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产生该弊端的原因是:(1)、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延误申请执行期限的根本原因。很大一部份当事人不懂得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期限,认为时已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应由法院负责执行完成。其观点认为向法院就是为了兑现实体权利,而不是简单为了一份法律文书或讨个说法,况且时,就已主张要求法院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容易形成无需申请执行的概念。(2)、多年来,由于法院形成移送执行的习惯,容易致使当事人误认为,只要法律文书生效了,法院就得负责执行兑现。(3)、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认识不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容易理解为即使不申请执行,也会由审判员移送执行。(4)、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不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告诉不清,当事人没有认清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没有确立申请执行告知制度,不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当事人容易混淆,法院也不易具体操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从该法条看,产生民事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执行,另一种是移送执行,但无法辨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区别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8日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该规定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很少当事人懂得有此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普法推广。因此,当事人往往容易理解为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时,却把责任推给审判人员,责怪其未予办理移送执行,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纷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形式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文化知识水平限制,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允许或认可,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习惯做法,大多数法院是责成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少数法院有受理以口头形式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申请形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法院难以掌握和认定。如果法院认可口头申请执行形式存在,那么当事人向法院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并予以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这是否寓意着已向法院主张申请执行,能否认定主张则是申请执行主张的延伸,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申请执行的形式,有其一定的司法意义。

5、未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需要法院确认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了,申请执行时效才继续计算。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暂缓立案,要求保留申请执行权,法院通常做法是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暂缓执行立案通知书,这就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应重新计算。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登记备案、暂缓执行立案的做法,显然缺乏了法律依据,对于申请执行中止、中断的认定法院也难以操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才会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因此,推行上述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为了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应确立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它可以通过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写明告知,也可以在文书生效后签注时告知,其内容主要为,申请执行方式、期限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者做法应列为程序上的一个环节,予以送达。实行上述做法有三个方面的益处。(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告知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当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它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规定的履行期限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不相符的弊端,又可避免诚心逃避执行的人员进行逃匿现象,还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而影响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2)、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争执。当事人在告知后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可不予执行,就此结案,不至于发生超过期限而责怪法官情况,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冲突,确保司法严肃性。(3)、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关系的协调,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因此,在判决或调解文书中写明申请执行的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或者在签注生效文书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予送达,这是确实、可行的。只有建立了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才可以为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有力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延误申请期限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民事案件移送执行,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需当事人申请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依职权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执行组织机构,提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这很大程度要看审判人员责任心强不强。因而,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从程序法上建立、健全民事案件移送制度,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了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移送执行。此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1)、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2)、审判人员在限期内做好移送执行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文书尾部完全可以推行改革,其内容可这样写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十五日内,由本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xxx)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即而发生执行法律程序”,这样可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有的法院习惯视申请执行期限为不变期间,这样做法,不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反而可能转化和扩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事实上,存在着这样情况,一些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内,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且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而到法定期限后则不再依协议或文书履行义务。此外还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等等,权利人向法院请求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且法院许可并予以登记备案。这些都涉及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与其它法律规定相一致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必须考虑《民事诉讼法》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相一致原则,不能使两者相抵触,尽量避免发生法律冲突,这是修改的根本出发点。

2、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则。首先,要避免权利人在合法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内,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存在,即解决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其次,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规定相对具体化、操作性要强的原则。即在立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方式、期限,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有个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遵循,法院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这样,才不会使当事人由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机会,从而,使法律更加严密性。

4、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的原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应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避免与实体法产生冲突。因为实体法是调整实体法律关系的法规,而程序法是从程序上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法规,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是根本,后者是保障。因此,在修改时,应优先考虑《民法通则》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这一原则。

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修改。

在遵循上述几个基本原则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可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权利人申请执行,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款)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款)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