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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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收养申请书(精选5篇)

收养申请书范文第1篇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收入线标准以下);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属危房或简易房;

4、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1、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有关材料。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岗职工应出具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待证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属社区或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

8、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户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10、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由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包案单位提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

2、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社区或包案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备后,社区或包案单位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审核

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会同社区或包案单位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0天。

(三)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局审核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养申请书范文第2篇

每一个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入党的人写人党申请书,是为了向党组织表明自己郑重的政治选择,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自己进行考察、教育和培养。

2.为什么申请入党一般要由本人提交书面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将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作为自己最终奋斗目标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自觉地做到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畏困难,不怕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积极工作,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这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做好了承担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的准备,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地牺牲自己的一切。这既不能靠一时的感情冲动,也来不得半点的强迫和勉强,而必须完全坚持自愿的原则。只有申请入党者本人经过郑重考虑,直接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才能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追求和决心。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要求入党的人都具备用文字表达自己入党愿望的能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既庄重严肃,又完全能够做得到。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达自己愿望的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4.写入党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的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并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5.口头提出入党申请算不算申请入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申请入党一般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这是因为在和平环境下,申请人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的。申请入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除非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能力,申请人要求入党,均应向党组织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

6.入党申请书可否请人?

申请入党的人因文化水平低、病重、残疾等原因,写入党申请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其他同志帮助。但的入党申请书一定要真实表达申请人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并说明申请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最后经申请人亲笔署名盖章或按手印。

7.为什么申请入党的人要对党忠诚老实?

党章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这不仅是对每个党员的要求,也是对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的要求。所谓“忠诚老实”,就是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弄虚作假,不隐瞒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这是党对加入自己队伍的每个成员的基本要求。

对党忠诚老实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除了谋求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这是实现党的总任务的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能忠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前,党风不正的表现之一,就是对党不说心里话,言行不一,甚至耍两面派作风。只有每个党员和每个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能跟党同心同德,才会真正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8.怎样才能做到对党忠诚老实?

(l)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克服“老实人吃亏”的思想。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只有克服“老实人吃亏”的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才能乐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自觉地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忘我工作。

(2)要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对于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能否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是衡量他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因此,在事关党的原则,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上,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无私无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决不做损害党的利益的事。

(3)要敢讲真话不说假话。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自己的缺点、错误,更要主动的向党组织讲清楚,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和帮助之下。

9.为什么申请入党的人要经得起长期考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这是因为,申请入党的人是否符合党员标准,组织上需要有一段时间的考察,还需要有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政治审查的过程。有的可能因为某些问题未搞清楚,党组织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因此,凡是申请入党的人都应有接受党组织长期考验的思想准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自己的决心和信念。

10.申请入党的人遇到挫折怎么办?

在争取入党的道路上,遇到一些挫折是难免的。正确的态度是在挫折面前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接受失败的教训,毫不动摇地坚定自己的入党决心和信念。应该看到,挫折往往更能检验一个人的入党动机和思想修养。那种在顺境时就情绪高涨,而在逆境中就心灰意冷是不足取的。每个争取入党的人都要珍惜和保持自己的政治热情,积极上进,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实现加入党组织的愿望。

11.是否只有具备了党员条件才能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章中关于“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规定,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些条件同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是两回事。具备了这些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而要加入党组织,必须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有些同志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党员条件,但只要主动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就可以更直接地了解其入党愿望和决心,使其更好地受到培养和教育,有助于其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

12. 能否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书?

人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对那些政治上要求进步,在生产、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党组织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他们,对他们进行教育。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党内或社会活动,启发并逐步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促使其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自愿地、主动地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入党愿望,郑重地作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选择。这与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拉人入党是截然不同的

13.申请入党的人是否需要经常写入党申请书?

申请入党的人向本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经常写入党申请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党组织对每一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都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要指定党员同他们谈话,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要求他们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那种对申请入党的人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14.申请入党的人工作调动后,是否还要再写入党申请书?

申请入党的人工作调动后,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于新单位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其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入党的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主动向新调入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有关情况。如因某种原因,新调入单位党组织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向新单位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15.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的管理办法,各地和各单位情况不同。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就向那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的,入党申请就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生活、管理与原工作单位基本脱离关系,主要社会活动在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的,申请入党时;应向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提出,并由这些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这些党组织在接收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入党前,应向他们的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16.归侨、侨眷能否申请入党?

归侨、侨眷能够申请人党。党组织对待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按照党章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17.应当怎样对待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申请入党?

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拒绝他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而轻率地吸收其人党。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共2页,当前第1页1

18.外出务工经商的人申请入党,应该如何提出申请?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应向现工作单位或经商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党组织提出人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其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要热情接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入党申请,并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常督促他们的学习,了解和掌握他们在外出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进行帮助。当他们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外出务工经商所在地党组织要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也要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积极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19.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临时或短期(两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两年的,入党申请应向现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现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在被借调同志中发展党员时,借调单位党组织一定要主动征询其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20.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要求人党,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由于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一般归街道负责管理,所以,他们的人党申请应向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提出,并由街道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适时地吸收他们人党。

21.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长时间没有讨论怎么办?

收养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申请入党

1.党支部接收入党申请。

2.审看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妥善保存,指定专人(一般为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审看入党申请书。

3.党支部派人谈话。

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与入党申请书一并由组织委员妥善保管。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5.公司党委备案。

6.指定培养联系人。党委同意备案后,党支部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预备党员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7.党支部培养教育。

8.党组织考察。

9.公司党委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0.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党组织要在全面细致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确定发展对象。

11.报公司党委备案。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公司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12.党委认真审查。

公司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

13.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14.政治审查。

党支部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的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5.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16.开展集中培训。

党建工作部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7.支部委员会审查。

对政审合格且经过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安排专人进行严格审查。

18.党委预审。

党委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

19.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

20.通过公示后,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21.支部大会讨论。

经公司党委预审合格、并通过公示后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

22.报党委审批。

23.党委派人谈话。

24.党委审批。

25.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谈话、教育、考察和转正

26.党支部与预备党员谈话、宣布。

27.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28.入党宣誓。

29.继续教育培养。

30.提出转正申请。

31.党支部审查。

32.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公示。

33.支部大会讨论。

34.党委审批。

收养申请书范文第4篇

大学生入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发展党员工作程序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1)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2)对于团支部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2、建立登记档案(党支部)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学,党支部要建立档案,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3、确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学,要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并确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4、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支部)对已确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迅速指定培养人为其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交党支部统一保存。5、培养教育(党支部)(1)建立积极分子自学小组。(2)组织他们听党课或参加培训班。(3)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一些活动。(4)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6、定期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还要定期进行考察,由培养人每季度考察汇报一次,填写到《积极分子登记表》上,并由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7、确定并上报发展计划(党支部)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首先要通过座谈了解、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党小组提出意见,重点进行培养教育,发展计划经党支部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备案。8、参加党委(或党总支)组织的培训(党支部)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组织他们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9、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10、政审(党支部)政治审查内容:1、申请人的政治历史情况。2、申请人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3、家庭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的办法:考察档案和必要的函调和外调。11、向党委或党总支报告(党支部)对已上报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党支部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报告近期发展对象情况,包括:本人档案、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分子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和入党申请书、党小组意见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是团员的应有团组织推荐意见。12、预审(党委组织部门)预审要求:(1)审查培养、考察和政审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违背中央、省市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的地方。(2)设党总支、分党委的单位先审查。(3)经审查,合乎上述各种程序要求的下发《入党志愿书》。13、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申请人)党支部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注意事项。志愿书一般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志愿书填写后,由党支部审阅。1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内容:(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2)介绍人介绍培养经过,并发表意见。(3)支委会发表意见。(4)大会讨论。(5)正式党员表决,作出决定。15、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注明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同意和不同意人数;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有党总支的单位须经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上报党委。表决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算通过。16、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党委指派负责人)座谈前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资料,座谈对象主要有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党员、群众。座谈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工作表现、培养情况,有时可找个别人员进行单独了解。是团员的应向团组织征求意见。17、与发展对象谈话(党委指派负责人)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对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抽查,然后将座谈情况和意见向发展对象反馈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应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18、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党委要集体审批。要坚持五个不批:没经过1-2年培养、考察不批;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不批;不懂和不了解党的基本知识不批;没有政审和政审不清不批;若有问题需进行调查而未及时上报调查结果的不批,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回支部,重写《入党志愿书》。19、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党委组织部门)对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20、与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1)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2)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3)填写党员登记表。21、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党支部)见入党宣誓仪式程序。22、预备党员从预备期起,缴纳党费。

收养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依据《*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县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第二章城镇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凡在本县县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条符合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镇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可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作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镇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凭、转让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

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

第十一条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者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置住房或者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享受临时救助或者城镇低保待遇。

第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而未就业的(每户限1人),按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第三章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和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县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镇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受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镇低保评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镇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镇低保专干提交的新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镇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凡在县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应当以居住房屋为立户依据,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地后方可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现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镇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县民政部门;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店(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镇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县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省、市(县)居住生活,回到本县县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城镇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保待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镇低保对象除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县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县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镇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照城镇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成员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街道(乡镇)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审批保障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城镇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如不主动、及时、如实向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查实并做出停发城镇低保金建议,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取消其所享受的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为符合申请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不依法审批的;

(二)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低保金的。

第三十三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涉及其家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调查取证等项工作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不得将城镇低保金的发放与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对已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期进行复查和走访: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2个月复查一次;

(二)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及优抚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三)家庭成员中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与无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城镇低保家庭,每半年走访一次。

民政部门在复查、走访过程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分别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城镇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个月提交一次续领申请,并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镇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其城镇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城镇低保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申请人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手段威胁城镇低保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