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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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重复授权涉及的申请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重复授权涉及由他人同日提出、或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法律依据是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

授权申请书(精选5篇)

授权申请书范文第1篇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的重复授权问题适用原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对于新法中含“申请日”文字的条款,除新法第28条和第42条外,有优先权日的,根据优先权日判断适用新法或原法。对于除了上述依据优先权日判断的条款之外,其中也包括虽然涉及“申请日”概念但不含“申请日”文字的条款,均依据新法第28条规定的实际申请日判断适用新法或原法。由于重复授权问题与新颖性在立法上以及实践操作中的密切关联,因此,对于重复授权问题,也以申请的有效优先权日来适用新法(新法第九条)或旧法(原细则第十三条)。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对于重复授权的处理

(一)重复授权涉及的申请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重复授权涉及由他人同日提出、或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法律依据是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适用抵触申请。

(二)2006版审查指南与2001版审查指南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其中的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情况,2001版审查指南规定:“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而获得专利授权;其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先申请实用新型(获得授权),之后申请发明,如果发明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申请人通过放弃其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取得发明专利权,从而变相的延长了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2006版审查指南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A:申请日2010年8月20日;有效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30日;

实用新型专利B:申请日2010年8月21日;有效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30日;已授权。

申请人均为C。

符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A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B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2、新旧法律条款适用

根据有效优先权日,上述两件申请早于2009年10月1日,适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3、实质审查阶段的处理

审查员将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未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未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则按照原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权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自该已授权专利的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

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对重复授权的处理

(一)重复授权涉及的申请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扩大了“抵触申请”范围,将抵触申请的主体由“他人”扩大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适用重复授权原则的“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为适用“抵触申请”,从而间接的修改了重复授权原则。重复授权原则仅适用于同日提出的两件专利申请。法律依据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升格为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二)处理方式

对于其中的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情况,2010版审查指南开始区分该专利权是否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该专利权不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则不能采取放弃该专利权的方式避免重复授权。

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通过放弃的方式避免重复授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2010版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由于上述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与发明专利相同,从而避免了“保护期限”不当延长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A:申请日2010年8月20日,无优先权;

实用新型专利B:申请日2010年8月20日,无优先权;已授权。

申请人均为C。

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A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B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但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声明在同日还申请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新旧法律条款适用

上述两件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8月20日,属于新案,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实质审查阶段的处理

由于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声明在同日还申请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未作说明”的情况,因此,申请人不能够通过放弃实用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审查员将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同时告知如果申请人在答复时没有对发明专利进行修改,则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4、“延伸”的问题

问题1:对于该案,如果申请人只在其中一个申请中进行了声明,而没有“分别”声明,应当如何处理?或者,如果在申请时没有进行声明,是否可以在申请日后补交声明?

修改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两句话,第一句明确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句为了方便申请人规定了一种例外的情况——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上述例外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而不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第二句)完整的规定处理,从而排除了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处理的可能。由此可知,对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后的申请,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排除了“未作说明的”申请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处理方式。

因此,如果未在申请时进行说明,而是在申请日后补交说明,或者只在其中一个申请中进行说明,而未“分别”说明的,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形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问题2:如果发明专利申请A、B申请日都是2009年10月26日,申请人未作声明,上述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为新增加的对申请人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之前的申请不论申请人是否提交《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声明》,只要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均允许申请人通过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发明专利权。

四、重复授权处理中的新问题和争议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重复授权处理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有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其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实用新型的申请日,试图规避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同时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两项专利权。

理论上讲,依据新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构成了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实用新型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实务中,由于在后的实用新型仅经初步审查不经实质审查,因此往往在发明授权之前先获得专利权。针对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观点一:发明专利申请构成重复授权

有观点认为:上述两案申请日都在2009年10 月1日之后,适用修改后的新《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的两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不能够再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否则,将造成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该规定不适用本案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是同一申请人的情况,因此,本案发明专利申请不能够利用先申请原则得到授权。

此外,本案发明专利申请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申请,如果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进行了公开,将构成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该实用新型将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无效;此时,上述发明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得不到授权,实用新型将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无效。

1、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可能情况:若本案实用新型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无效,则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如果其发生在发明专利申请结案前,则因实用新型已自始不存在,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能够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2、挽救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能情况:如果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未公开之前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则该申请未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公开,将不构成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继续维持。

(二)观点二:发明专利申请不构成重复授权

有观点认为: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对于在先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影响,在先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则可以授予在先发明专利申请以专利权。

就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在后实用新型因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存在而不具备新颖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存在仅仅是在初步审查中可能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发现该驳回缺陷。如其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于专利权人明知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其仍主张专利权,则该行为将构成恶意侵权,需进行赔偿。

此外,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既然不能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而重复授权涉及的是两件申请/专利,自然也不能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先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

五、重复授权处理中的老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

但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同于上述通常意义下的放弃。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也未被放弃。例如,当申请人提交了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避免重复授权的书面声明后,实质审查审查员发现修改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之间已经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这时审查员发出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中第4项勾选的内容是:“未进入放弃专利权的程序。理由是:申请人声明放弃的专利与本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此时,未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处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仍然处于有效状态。实务中,部分申请人认为提交放弃声明后,实用新型专利权就已经放弃了,导致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未缴纳实用新型专利权年费而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

六、小结

授权申请书范文第2篇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 选择项 栏由工商部门填写: 说明 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同意 ;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 。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授权申请书范文第3篇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 选择项 栏由工商部门填写: 说明 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同意 ;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 。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授权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请求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4)专利机构;

  (5)优先权要求;

  (6)申请人或者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2.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5.权利要求书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比现有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要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二)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授权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专利信息服务;学科服务;高校;图书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112

[中图分类号]G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02

高校凭借其特有的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专利的大量产出,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知识产权局的《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指出,2014年国内高校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3.6万余件,占总量的19.3%,成为仅次于企业的专利主要产出地,随之带来的是对专利信息的迫切需求,高校图书馆以学科服务的形式对专利信息和数据进行获取、整理及分析,为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以武汉大学合校以来职务专利申请、授权、有效专利等方面的数据统计分析为例,探讨专利信息分析在高校学科服务中的作用。专利申请、授权及有效专利等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国内专利数据在该系统中均可免费获取。

1 专利数据概况

2001-2014年间,武汉大学作为唯一申请人申请专利5 498件,其中发明3 902件,实用新型1 391件,外观设计205件,分别占专利申请总量的71.0%、25.3%和3.7%。武汉大学作为唯一专利权人获授权3 359件,其中发明1854件、实用新型1308件、外观设计197件,分别占专利授权总量的55.2%、38.9%和5.9%。三类专利中,创造水平较高的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所占比重均为最高。

2 专利申请情况分析

在历年的专利申请量方面,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1-2013年间,专利申请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的专利申请量达到最高为956件,比2012年增加359件,增量为历年来最高,增幅达60.1%。在三类专利各自申请量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2007年起,发明专利申请量开始逐年增加,2013年实现最快增长,增幅超过50%,至2014年申请量达到703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近年来也出现增长趋势,2013年的申请量达到最高273件,同时也实现了最高增幅达88.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长期呈现低迷态势,申请量最高为2013年的35件。

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是目前唯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根据专利的基本功能及技术所属领域,按照部、大类、小类、组进行逐级分类并赋予一个号码,即国际专利分类号。目前IPC分类法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武汉大学申请的专利涵盖了国际专利分类(IPC)的A~H全部8部,106个大类,362个小类。表1统计了申请专利IPC分类中大类排名前10位的申请量及占比情况,排名前10的IPC大类合计申请量3 800件,占总申请量的71.8%,其中申请量最多的大类是G01“测量;测试”类833件,占总申请量的15.7%;其次是G06“计算;推算;计数”类715件和A61“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类649件,分别占总申请量的13.5%和12.3%。

3 专利授权及有效专利情况分析

2001-2014年间,武汉大学获得专利授权3 359件,专利授权共涉及现有院系(单位)31个,有5个院系累计获得200件以上的专利授权,其中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以发明专利为主,第一临床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和动力与机械学院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而城市设计学院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截至2014年底,有效专利数量为1 850件,专利有效率为55.1%;有效专利中有发明1 146件,实用新型657件,外观设计47件,专利有效率分别是61.8%、50.2%和23.9%。专利有效情况具体见表2。

4 结 语

随着科研信息环境和用户需求的变化,专利信息服务将不仅仅局限于专利知识培训、专利查新、专利检索及数据分析等方面,而是贯穿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嵌入科研全过程的专利信息服务模式和基于大数据的决策支持专利信息服务模式将会成为高校图书馆深层次创新型学科服务探索的发展方向。构建全方位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将会助力图书馆的学科服务工作,为推动高校高水平学科发展和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海德,肖东,陆银梅,等.青岛科技大学1985-2007年专利统计分析[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林嘉.新信息环境下高校学科服务的转型策略[J].图书情报工作,2014(20).

[3]胡畔畔,薛晓芳.基于TDA专利分析的可视化学科服务实例[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