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申请书(精选5篇)

  • 购房申请书(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房源地点及套数 房源地点在察素齐镇博彦路东原轴承厂后院内,总数为276套,分1#、2#、3#楼。1#楼96套,6层8个单元一梯两户,户型建筑面积48.44平方米;2#楼90套,6层5个单元一梯三户,户型建筑面积为中户45.9平方米30套,东西户49.95平方米各30套;3#楼9…

购房申请书(精选5篇)

购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申购条件

进入和年度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网的并经初审、复核、核准程序取得《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的申请家庭。

二、房源地点及套数

房源地点在察素齐镇博彦路东原轴承厂后院内,总数为276套,分1#、2#、3#楼。1#楼96套,6层8个单元一梯两户,户型建筑面积48.44平方米;2#楼90套,6层5个单元一梯三户,户型建筑面积为中户45.9平方米30套,东西户49.95平方米各30套;3#楼90套,6层5个单元一梯三户,户型建筑面积为中户45.9平方米30套,东西户49.95平方米各30套。

三、抽签

(一)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由旗第一批廉租住房申购领导小组在抽签前5天在新闻媒体、各居委会公告。

(二)申请人在抽签前3天带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到各居委会填写“抽签登记簿”,登记簿要载明申请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编制“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并将加盖所属居委会、民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公章的“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发放给申请人,准备参加领取“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抽签。(各居委会顺序号段由居委会主任进行抽取)

(三)申请家庭到场抽签需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到场抽签,家庭成员也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人参加抽签(需填写委托书),一户家庭只能有一人进入抽签现场,入场后封闭现场大门,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四)抽签申请人按到场顺序号排队抽取“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每个家庭叫号三次,如有家庭没有按时到场,在其余家庭全部抽取完毕之后,再叫号三次,如仍没有到场,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抽签资格)。

(五)拿到“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后按顺序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每个家庭叫号三次,如有家庭没有按时到场,在其余家庭全部抽取完毕之后,再叫号三次,如仍没有到场,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申购资格),中号申请人在现场填写“旗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确认其抽签申购资格。

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当天将待抽房源幢号、单元号、楼层、房号标明填写清楚,加盖察素齐镇政府、民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公章,并在公证人员、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代表(每个居委会推荐一名)的监督下装封于信封内装入抽签箱(抽签箱要用透明材料制作,装封要规范、整洁、外表不能有易于辨认的痕迹),信封个数与已领取抽签顺序号户数相同,没有房号内容的信封内填写“谢谢合作,请您轮候等待”字样。

四、其它事项

(一)如已取得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的家庭因故未参加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而导致有房号未被抽出,所剩房号重新在未中签者中进行抽取。

(二)拿到“旗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的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到旗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旗廉租住房出售合同》并一次性缴清房款,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由旗廉租住房申购领导小组收回此房,再次在没中签的申请人中抽签申购。

(三)抽签结束后,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如有调房意愿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签订换房协议书到旗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换房手续。

(四)经抽签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居住公有住房的需退出公有住房,并经房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如原公房单位已转制或破产不存在的由旗住房保障中心无偿收回另行处理。

(五)中签申请人凭《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由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存档。

购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谓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预告登记是一种确保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实现的登记类型,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不动产物权。具体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指现时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主体不变,抵押权内容、抵押权客体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导致的登记。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是该抵押权现时记载在登记簿上。如果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即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因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权利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不成立,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不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在房屋上新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抵押权而产生的登记。也就是说,房屋抵押权设立前,登记簿上没有既有的抵押权存在,抵押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不以登记簿上既有的抵押权记载为基础。如前所述,记载在登记簿上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内容,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笔者认为,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在原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基础上申请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与之前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相关联,做到不重复提交,不漏交,则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是启动房屋登记的前提。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设立登记由抵押当事人双方申请。也就是说,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共同出具的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必须提交的要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因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到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有的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时,提交的是当时有效的身份证明,但在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提交的又是另一种有效的身份证明。故为确保身份证明的合法、有效,申请人在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现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证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法定材料。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一是表明欲抵押的房屋已经记载在登记簿上,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前提成立;二是便于登记机构结合申请人中的抵押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判定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登记申请人是否一致,判定申请人是否适格;三是便于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明确抵押房屋的范围,即特定抵押权的权利客体。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房屋登记办法》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定为申请人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但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是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房屋登记办法》是上位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优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使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对于《房屋登记办法》是特别规章,《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优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使用。因此,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据此可知,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表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经记载在登记簿上,且登记机构收取申请材料时,基于与之的关联,可以不再重复收取已经提交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另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完成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表征的权利已经消灭且失去意义,应当由登记机构收回归档,以免流失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原件)

如前所述,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期间,记载在登记簿上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房屋坐落的地名发生了变化;抵押房屋的建筑面积申请预告登记时是预测面积,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是实测面积,二者不一致;被担保债权数额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减少等。此类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果通过另行重新签订合同或分别签订变更协议予以变更,过程会很烦琐,而通过统一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来明确、固定这些变动情况,较为简便快捷,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7)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属于兜底性建议,抵押当事人在提交上述登记材料的前提下,根据登记机构的登记需要适时提交。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的记载及档案的并卷处理

购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

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A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⒂晒笮邪炖砩昵氲盅捍钍乱恕?br

购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

邮政编码:20xx**

委托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21-2*********

被申请人:中国 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 路 号,

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二:

申请人张 ,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 室,电话15869*** 。

被申请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钟**董事长,电话83***。

申请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xx.6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日,就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的金叶solo国际大厦a栋 层 号商品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973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两证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申请人不退房,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对此事宜协商不成,为此,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09.25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三:

申请人:程##,女,汉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1楼2门10号。

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1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14719元,并赔偿利息5091元;

2 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西安市###小区第22栋10602号房屋以382396元出让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申请人应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

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交纳给被申请人。XX年3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是在违法销售房屋,其购买的房屋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14719元,赔偿申请人利息5091元。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购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确保区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33号)精神,结合区直改制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区直改制企业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登记、审批、公示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区直改制企业改制基准日在册职工(含本企业改制基准日在册职工的遗属);

(二)非本人原因而未购买本企业房改房的职工;

(三)无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人均收入。

第五条下列人员纳入分摊家庭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到申请之日起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因公死亡的夫妻一方或未婚子女。

第六条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购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共有住房;

(二)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三)领取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除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七条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三章申请、销售程序

第八条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直改制企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等。

第九条申购顺序:

1、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地块的区直改制企业拆迁户;

2、区直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含病退职工);

3、父(母)子(女)均为区直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在册职工;

4、按工龄长短顺序(工龄以本企业改制基准日置换身份时的工龄为准,夫妻双方均为本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在册职工,按工龄长的一方计算;工龄相等的申购对象,对其身份证号进行随机摇号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向区中小企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中小企业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