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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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查询申请书(精选5篇)

查询申请书范文第1篇

去检察院记材料有一般要提交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查询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复印件,如果需查询个人,还需要带被查询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去户籍所在地检察院申请,只提交申请书和个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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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申请书范文第2篇

在受理范围当中,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申请条件包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查询。

北京个人所得税查询

一、具体流程:

(一) 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9〕82号

(二)纳税人所需携带的表单及资料:

1.填写好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下文简称为申请表)。注:申请表为A3竖式;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留存复印件。注:查询人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既法人或财务)亲笔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查询人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与身份证复印件均为A4纸,委托授权书需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注明 与原件完全一致 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查询。

四、注意事项:

查询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初试成绩查询途径

1.登录北京建筑大学考研成绩查询系统

(1)考生登陆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院首页(yjsc.bucea.edu.cn/),点击右侧“(新版)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入页面后点击“考研成绩查询管理”图标按钮;

或直接输入网址(xkyyjs.bucea.edu.cn/cjcx_login.jsp)进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查询系统页面。

(2)在查询页面相应对话框中输入考生编号、本人居民身份证号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查询初试成绩。

2.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生还可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成绩查询,查询网址为yz.chsi.com.cn/apply/cjcx/。

二、初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9年2月16日起,考生可通过以上任意2种途径登录查询;遇高峰期访问不畅时请错峰查询。

三、接待考生成绩查询工作

1.考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可向本校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接受考生提交成绩查询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至27日。

接收查询材料具体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2.成绩查询需提交材料及说明

(1)考生下载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研究生院首页-招生-下载专栏),在规定时间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西城校区教学1号楼110房间)提交复核申请。

考生本人现场提交“成绩复查申请表”时,须同时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如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提交复查申请。被委托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持考生(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考生准考证、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在规定时间提交复查申请表。

异地考生可按照上述要求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复查申请或者将本人成绩复查申请表、准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邮政快递(学校收发室只接收EMS)至研招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北京建筑大学研招办;电话010-68322241)。

(2)成绩查询是成绩异常情况查询,不是卷面得分情况咨询,因此查询科目原则上不超过2门。

3.关于统考科目成绩复核

因统考科目考生答卷不再返还招生单位,考生可复核统考科目内容仅限北京教育考试院下发本校的统考科目大题得分数据库内容。

4.关于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人(不少于2人)对是否存在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等情况进行复核;考生本人不能查阅答卷原件。

5.复核完成,研招办以电话通知形式告知考生复核结果。

6.经复核,如确有考生成绩需要订正,电话通知时会如实告知;后续订正程序将按照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要求进行。

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院

查询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第九条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

第三章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资格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章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的;

(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查询申请书范文第5篇

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 2018 年 11 月 25 日起通过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或登录新疆自考在线网站(xjzkzx.com) 或教育信息网(xjedu.gov.cn)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2018年10月新疆自考成绩查询网址:xjzkzx.com

2018年10月新疆自考成绩查询网址:xjedu.gov.cn

毕业手续的办理

(一)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分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具体时间以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为准)。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依照《申请办理自考毕业证 书 须 知 》 ( 考 生 可 登 陆 新 疆 自 考 在 线 网 站xjzkzx.com 查阅)的要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逾期则需延至下一*周期办理。

(二)本科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获取毕业证书后及时向主考学校申请办理。

九、自学考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