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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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为了节约资源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建成的3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配套建设3套9MW余热发电机组,其中与第一、二条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的2×9MW余热发电项目于2007年11月份动工建设,2008年底实现并网,年设计发电量为13390万kwh…

验收申请书(精选5篇)

验收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水泥集团******生产基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的大型水泥企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由浙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黑猫神蚊香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总投资16亿元的水泥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被列入***省和***市“861”行动计划项目和***市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目前公司拥有3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3×9MW低温余热发电机组,100万吨水泥粉磨站。现已形成年产550万吨水泥熟料,100万吨水泥,年发电1.8亿kwh的生产能力。2010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57亿元,余热发电发电量为11857万kwh(其中一二线发电9066.66万kwh)。项目的建成投产,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实缴税收均超过1亿元,列***县首位,***市前列,公司连续五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十强工业企业”“纳税大户”。2006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大型企业(集团)60强,目前排名第19位。2009年“***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为了节约资源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建成的3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配套建设3套9MW余热发电机组,其中与第一、二条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的2×9MW余热发电项目于2007年11月份动工建设,2008年底实现并网,年设计发电量为13390万kwh,年可节约标煤4.3万吨,该项目获得了共获得1080万元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拨付到位。

 

二.改造项目的依据: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35.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

2、依据***省经信委《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备案的函》(皖经资源函[2007]701号);***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环评函[2007]706号);***市城市规划局《拟建工程选址审查意见通知》(铜规选审字(2007)第294 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3×9M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复函》(铜国土资[2007]29号);***市卫生局《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铜卫法[2009]16号);***省供电公司《关于发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3×9MW)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函》(设评[2007]39号);《关于******水泥公司余热发电工程(3×9MW)接入电网意见的函》(皖电函[2007]79号)等批准文件,同意在2条日产4500吨熟料生产线基础上配套建设4台余热回收利用锅炉,配置2台额定功率为9MW的混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三. 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

(二)、建设地点:***省***市天门镇板桥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利用2×4500吨/天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冷却机和窑尾预热器的废气余热,配套建设4台余热回收利用锅炉,2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实施项目的目标是:年发电量为13390万千瓦时,项目节能量43000吨标准煤/年。

 

四、2×9MW水泥窑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执行情况

2×9MW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投资总概算为11504.57万元,项目通过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节能发展有限公司)方式负责建设与运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715万元,全部为现金投资,获得银行融资6600万元,国家拨付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款1080万元,实际资金来源总计为11395万元,项目至2008年12月份完成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2272.20万元,超支额877.2万元由母公司代为垫付,从经营收入中扣回。

2×9MW余热发电机组的建设由中信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承包,总承包金额为1.02亿元,长江取水等部分公用土建工程由公司自建,整个建设过程按计划完工,至2010年末,2×9MW余热发电机组设备运行正常,发电达标,整体工程通过建设部门验收,2010年12月份由***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投资财务决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机器设备

房屋

建筑物

合计

金额

  10,443.16 

  770.35 

  1,058.70 

  12,272.20 

  项目投产后流动资金需求主要是管理运行费用,需求在50万元左右,向母公司借取,从经营收入中扣回。至2010年末,节能发展公司已经归还贷款4400万元,经营资金充裕。

  2×9MW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投资比概算略超,原因为长江取水工程投资比计划略超,试生产期间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技改,余热发电建设作为新兴工业项目,设备技术与水泥窑操作的配合关系需要提高,这方面的改造影响实际投资超过概算投资。

 

五. 余热发电生产组织、准备情况:

******2×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建2×9MW纯低温低压余热发电机组于2007年11月动工建设,2008年11月下旬和12月下旬1#、2#机组先后并网发电。

在余热发电建设阶段,公司从***省电力学校招聘了多名大专生作为发电岗位操作员,进行了岗前理论和实践培训。在余热发电初期阶段,协议由***电厂有专业生产和管理经验的技术工人负责电站管理操作。

在发电投产前,公司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成立了试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设备启动、运行和调试工作,以确保调试合格和设备运行安全。

我公司严把设计、设备、安装质量关,给各个有关方发出“项目缺陷与故障处理联系函”20余次。处理锅炉、汽机、仪表、化学电气、自动化等各种问题两百多项。力争余热发电机组均顺利并网发电。

我公司组织编写了锅炉、汽机、化水、电气各岗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建立健全设备巡检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产岗位管理制度。组织学习,考核及格上岗。

为了多发电,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据试生产阶段出现的窑操作与余热发电操作的欠配合带来的余热发电工况波动大等问题,加强水泥窑中控操作员和发电中控操作员积极配合。窑操作员在确保水泥窑稳定生产条件下兼顾发电,在操作上进行调整,形成合理工况,提高窑头烟气温度和流量,确保余热发电所需热量。

2.减少热力管网的热量损失。对水泥窑系统烟气管道漏风点进行了处理。更换了漏风的膨胀节;锅炉的旁路阀门由百叶阀换成单板蝶阀;处理脱落的保温层;更换了原蒸汽管道的保温材料,加厚保温层。

由于发电厂房离水泥窑距离较远,蒸汽管道较长,对发电系统主蒸汽管道进行了改造。取消了母管制,正常时采用单元制运行方式。

3.加强设备维修管理,减少故障停机率。

4.优化设备操作程序,减少开车时间。

5.及时调整运行工况,应对窑系统的短时异常工况变化。

6.加强锅炉的处灰管理,提高锅炉热效率。

经不断改进,发电量逐渐提高。达到了设计水平。

 

六. 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余热发电投产以后,在保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在保证不增加水泥熟料用煤单耗的情况下,力争多发电。2010年度两条余热发电量见表2:

 

表2.2010年1#、2#线发电量表

月份

1#线发电量

kwh

2#线发电量

kwh

月累计发电量  kwh

1

3917800

3632000

7549800

2

3318200

4054000

7372200

3

3036400

3487600

6524000

4

4835000

3762600

8597600

5

5341600

5121400

10463000

6

3569400

4794600

8364000

7

4495200

3045000

7540200

8

1173800

3991800

5165600

9

515200

3224800

3740000

10

4447800

2943400

7391200

11

4277600

4291400

8569000

12

4749200

4640800

9390000

总计

43677200

46989400

90666600

2010年度共发电:

  43677200 + 46989400 = 90666600 [kwh]=9066.66[万kwh]

  相当于节约标煤:

   4.04kg/kwh × 9066.66[万kwh]=36629.3 [吨标煤]

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度1#、2#线发电量受到了的影响,主要原因为:本年度因政府节能需要,对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阶段性停产,我公司每条生产线累计停产2个月,导致发电量相应减少,如果不是节能停产原因,按全年正常生产,我公司2×9MW余热发电机组发电量可发电9066.66÷10×12=10880万kwh,可节4.04kg/kwh×10880万kwh=43955吨标煤,超过43000吨设计节能量。

 

七. 技术改造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公司配套余热发电工程的情况,技术改造的经验或认识有以下方面:

(一)、节能环保方面

1、余热发电效益好,节能效果突出。机组运行后,******公司总降每月从电网少购电约950万度,吨熟料电耗降低近1/3.

2、余热发电机组运行后减少了从电网购电,也相应减少了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减少了煤的使用量也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

3、余热发电回收窑头废气热量,在锅炉入口增加了沉降室,利用重力原理提前回收粉尘,降低了进入收尘电场的废气含尘量;同时由于窑头余热发电锅炉回收热量,降低了进入收尘电场的废气温度,使收尘电场效果更好。

4、余热发电窑尾锅炉不仅有收尘效果,同时因窑尾锅炉降低了入电收尘温度,使回转窑不需再经增湿塔喷水降温,节约了水资源。

 

(二)、水泥窑系统运行方面

1、窑头、窑尾锅炉的收尘,使废气含尘量降低,减少了风机叶片的磨损,提高了窑头窑尾收尘风机的运行周期,相对也提高了水泥窑运行周期,,使窑系统更加稳定。

2、余热发电运行后,为提高发电量,对水泥窑的稳定运行和系统漏风要求较高,促使水泥窑系统对漏风、影响窑运行周期的隐患进行整治,带动了水泥窑的操作和运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八.总结评价

  该项目实施后,年发电量为10880万kwh,年节约标煤43955吨,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专家强调:

1.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中,余热得到充分地利用,又使热力系统合理既不影响烧成系统的热工稳定又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

2. 余热利用系统以不影响水泥生产、不增加系统能耗、减少生产产量为原则;.

3.“吨熟料余热发电量”的高低就代表余热发电技术水平的高低,这是误区。动用了生产工艺用热风来提高发电量,提高了烧成热耗,降低了能源利用率,违背了纯低温余热发电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的设计单位和实施企业为多发电,动用了工艺用热风(如三次风),发电量上去了,但熟料热耗也上去了。为多发电,人为地提高废气温度、占用三次风等而加大了烧成热耗,从而引起整个系统一次能源消耗的隐性增长,这是不符合我国能源政策的。

根据研究及实际生产情况,为了多发电而增加烧成热耗其结果是每多发1kWh电,窑系统将多消耗1kg左右标准煤的燃料。

 我们的管理原则是:保产量、保质量、降煤耗、多发电。在余热发电方面不断挖潜,多发电、降能耗。

 

 

 

验收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验收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验收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验收申请书范文第5篇

“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直接退运的货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货物(以下简称“申请直退”),另一种是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以下简称“责令直退”)。

“申请直退”的须符合以下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方可办理:

发货后国家的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并提供了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了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责令直退”适用于以下情况: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直接退运”的申请程序

“申请直退”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直退”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直退”申请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而“责令直退”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不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也免予征收。

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在办理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原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要予以撤销。

“直接退运”报关单的申报程序

当事人在办理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其他情况一律须填制报关单,办理正常货物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