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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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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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5日 一、引言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确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的改革承担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的角色,作为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税制的完善,它2012年在上海进行试点…

营改增政策(精选5篇)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5日

一、引言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确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的改革承担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的角色,作为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税制的完善,它2012年在上海进行试点,之后被推广到北京、江苏、安徽,最后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营改增”已经如火如荼的进行了3年多,将要进入立法的试探阶段。营业税有很久的历史,很多西方国家已经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营改增”是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举措,有利于完善统一增值税税率,尽可能减少税收档次,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占比和建立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营改增”对国民经济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影响作用深远。因此,研究“营改增”的效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营改增”对国民经济的效应,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增加引擎。

二、“营改增”效应分析

(一)优化税制。“营改增”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现行税制,终结了货物与实务实行不同税收制度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征管,减少了税收流失。“营改增”对税收制度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它必将促使中国税制在国际化和效率化的道路上前行。

(二)带动财政体制改革。在“营改增”试点,原来归地方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依然归地方,中央不参与因试点所带来的增值税增量的分成。尽管短期内“营改增”将不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划分,但长期看来,地方的大批财政支出与日益减少的税收形成极大反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和财政支出的矛盾会倒逼财政体制改革,一大批方案、政策会应运而生。

(三)放大企业投资,增加吸纳社会就业。由于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可抵扣,这就会提高纳税人更新设备、扩大投资规模的积极性。同时,企业研发费、咨询费等各项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增值税,更加有利的政策条件是:运输费用增加4%的抵扣率,这样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推进企业加大投资、积极扩大企业规模,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业减税。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下游企业抵扣,减轻下游工商企业税负,生产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外包,扩大服务规模;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了第三产业发展。

2、提升产业分工程度。“营改增”后上述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税款,均能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促进了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分工。服务业是典型的分工导向型经济,“营改增”后可以尽量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社会分工的深化和服务业发展。

3、为重点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在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中,对于政府重点支持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先进技术重点服务业获益最大,大都同时产生了试点企业进项抵扣比例高,以及下游企业抵扣多的企业试点企业和下游企业双向减税效果。

4、服务贸易增强。“营改增”后,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享受零关税待遇,减轻了跨境服务贸易税负,有利于降低服务贸易成本,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优化我国进出口贸易结构。

三、进一步发挥“营改增”效应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营改增”步伐,完善税制设置,扩大抵扣范围。金融、房地产、建筑施工、居民消费等行业仍有相当大的外购服务不能像其他项目一样进行进项抵扣,这说明改革的红利还未完全释放出来。应通过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将“营改增”尽快全面推开。“营改增”应以点带面、试点先行、不断调整,逐步实现“营改增”这项工程的全面竣工。

(二)利用“营改增”支持部分现代服务业发展。政府可以利用“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因地制宜地多出台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措施,使纳税人充分享受“营改增”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增强自身经营能力和外部竞争力,促使企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服务业发展,也可以更好地利用领先的高技术第三产业改善第三产业自身内部结构,提升第三产业发展质量。

(三)在推行 “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率的档次。目前,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增值税率存在多层次的现象,多层次增值税率意味着税率差异以及由此可能造成效率损失。为了避免效率损失,在推行 “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率的多层次,避免改革红利的受损,使企业真正享受减税的福利。

(四)正确处理好“营改增”带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分配关系。从长期来看,“营改增”必然会影响总的税收收入,进而影响地方政府的收入,而地方政府收入的多少又会影响到地方性公共支出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最终又会反过来影响整体经济的运行态势。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一条缓解中央和地方财政矛盾的路径,为财政体制改革探路。

(五)制定政策,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营改增”效应的发挥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为缓解短期内某些领域出现的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使一些行业利益暂时性受损,减低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出台过渡性扶持政策。以此来降低改革过渡期所带来的局部利益冲突,以达到向改革索要红利的最终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新,安体富.“营改增”减收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3.10.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营改增 企业运营 影响 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改变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产业发展不健全的现状,不断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战略部署。在税制改革上就是将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健全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通过在税制上的调整,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发展,避免税收的重复征收,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自从2012年国家将上海和重庆作为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之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区域和行业范围不断扩大。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财务管理、纳税筹划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新的税制不仅没有降低企业的税负,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利润空间被压缩,企业的成本水平上升。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营改增政策,积极应对并不断的创新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一、“营改增”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分析

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在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达到结构性减税并降低社会整体税负的目的。然而,从我国部分行业和地区营改增的试点效果来看,很多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仅没有达到减税的效果,反而使得税负有所上升。以现代物流行业为例,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货物运输服务和搬运装卸服务的税率从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的幅度比较大,而由于物流企业可用于增值税抵扣的项目比较少,导致试点之后的企业实际税负大大增加;以电信企业为例,电信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主要包括终端的货物成本、广告费用、咨询费用、维修费用等,这些项目的供应商主要是营业税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大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电信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抵扣的时候比较困难,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另外,在电信企业的资本开支方面,企业可抵扣项目主要为设备采购等,但是由于建筑安装行业尚未被纳入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导致资本支出也无法抵扣。

2、对企业经营效益造成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是通过企业利润变化体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的利润核算方式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第一,营改增会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有着一定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性质,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性质,在营改增之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会按照不包括增值税的情况进行确认。而之前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时按照包含营业税的情况进行确认,这两种确认方式有着数量上的差别,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现有的营业额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增值税发票开票方的企业,收入将会有一定下降,利润也会相应的减少。

第二,营改增会给企业销售方面的税金带来影响。企业的营业税的核算一般是通过“营业税金及其附加”这一科目进行的,这种核算的方式会给企业的利润总量产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的增值税并不会被作为成本进行核算,因此将不会对企业的利润带来影响。

第三,流转税额会发生变化。营业税是按照企业取得收入进行计提的,一般不存在抵扣项目,会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根据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承担的流转税负以及其他各项附加税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降低。

3、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我国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比较落后,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存在很多漏洞,营改增之后,企业必须不断完善和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才能适应营改增的要求。首先,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在商品以及服务的定价方面就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商品的成本、市场的供求状况、税收政策等,并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对定价进行调整。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而言,如果企业的客户属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企业增加定价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好处,如果不增加定价,企业就需要自身负担一部分的增值税。其次,“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比营业税复杂不少,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影响企业的收入,进项税额则影响企业成本,在“以票扣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背景下,企业必须将可抵扣进行税额的多少进行考虑。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对于组织架构以及运营模式进行调整,这将会改变企业的业务模式,还会对客户的选择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营改增”试点和推广的政策透析

1、避免企业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在于结构性减税,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市场经济的深化创造条件。营业税的征收和计算一直以来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营业税征收是按照营业收入总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计算的,而营业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扣除项目的,因此,营业税在上一环节征收的税额会被计入下一个环节的基数中,便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营改增”之后,征税的对象变成了每个环节中增值的部分,这样就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如果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能够得到完善,企业便能够进行充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的总体税负压力会得到很大下降,税收的征缴也变得更加科学。

2、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纳税人一定要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进行学习研究,尤其要明晰哪些经营活动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对于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范围进行充分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区分为应税服务和非应税服务,或者区分为营业性活动和非营业税活动。在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政策中,非营业活动以及非应税活动都不属于增值税的缴纳范畴,因此,企业一定要加强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区分本企业的应税服务和营业性活动,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增值税缴纳范畴有着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建议

1、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交流沟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税收上缴的模式和部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一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从而为自身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从我国税收征管的体系来看,企业缴纳营业税是由地方税收机关进行征管的,而增值税是由国税机关进行征管的,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将更多的与国税机关打交道,所以,企业要及时地与国税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从而为自身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改革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营改增之后,应该重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的完善。首先,企业要加强财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应对营改增政策的业务能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计税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方面,更是要值得重视。同时,对于增值税项目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可抵扣的项目以及事项,因此企业应该熟练、精确地掌握,从而为企业节省税收,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加强对于营改增政策的培训,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税收部门以及销售,采购和管理部门等,都应该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行相关的学习,在营改增政策试点之后,能够制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财务,纳税以及经营管理政策。

3、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的核算方式以及税务管理模式也要进行调整。企业要建立新的财务核算方式,针对不同税种和税率的业务,要单独设置核算科目,从而便于收入数据的统计以及应税金额的计算和缴纳。企业还要对税务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建立全新的税务流程,从而保证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够适应增值税征收的要求,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企业的税负。首先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充分把握政策优惠。其次,企业应该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再次,企业领导层应该重视加强企业内部协同,促进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利润增长点。最后,增值税的税负的高低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增值税的缴纳离不开对销项税的计算以及对进项税的抵扣。必须加强部门协作。最后,要建立合法的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方案。

“营改增”对于企业运营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企业在推行“营改增”之后,对于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但是,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企业必须积极应对,通过加强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学习、改进组织架构、调整经营管理模式、调整核算方式以及税务管理等手段来应对营改增改革,从而最大程度上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强企业活力。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经济格局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卫:浅谈“营改增”税改对企业税负及财务指标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18).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负;变化;政策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企业的管理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我国政府也针对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的管理推出了一系列的整改政策,“营改增”就是其中的重要一项。所谓“营改增”,就是指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一政策早在2012年就已经在上海等地的企业中进行了试点,同时也拉开了其在全国企业中全面推行的序幕。从行业方面来看,营改增的政策目前主要在交通运输和通信、邮电等行业中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推行,并且范围在不断扩大的过程中。“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是当前我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我国税制作出的一个重要改革,不仅对企业的税负和财务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对于企业的整个管理工作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企业税负的重要影响

“营改增”作为我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政策,对于企业的各项管理都起到了很重要的影响,特别是财务活动和税负等。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营改增”政策也不例外。它对企业的影响既有正面的,又具有负面的。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企业税负的正面影响

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我们将“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企业税负的正面影响大致归纳为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一些行业的税负与原来相比减少了。我国之所以要实施“营改增”的政策改变,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说,其目的是为了能够让企业的财务活动以及其他管理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与趋势。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能够实现对当前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的目的,并且在详细的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营改增”政策,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实现我国传统的税收格局与模式能够向减税的整体计划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企业的税收压力能够适当降低,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增值税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意义,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一,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税负,从而有利于降低市场活动主体的经营压力,能为其带来积极的影响;第二,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发展对经济活动的优化作用的发挥,能够对企业各方面的发展产生一种正面的激励作用,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当前“营改增”政策的试行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为很多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还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在交通运输行业。在原来传统的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中,不能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购服务费进行抵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而就爱那个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增值税的抵扣环节联系起来了,从而便于企业在经过详细的税务筹划准备之后,可以有效减少税负。比如,在交通运输企业中,假设其当期的交通运输费用为30亿元。那么在营业税更改之前,企业要缴纳的税额就为0.9亿元。而在营业税变为增值税之后,则其税费为3.3亿元。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还有15亿元的外购服务费用,则这一部分的税额为2.55亿元。因此,通过二者税额的抵扣,可以得出“营改增”之后,该企业要缴纳的税额为0.75亿元。与原来的营业税时的税额相比,减少了0.15亿元。因此,通过这一计算就可以看出,“营改增”相关政策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营改增”相关政策对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

“营改增”相关政策的推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但是不可否认,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营改增”政策也不例外。对于某些行业和企业来说,它确实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并没有真正地享受到这一政策改革带来的减少税负的优势,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比如一些物流和建材行业等。当前我国的建材企业大多是私人创办的,常常会在某一时期内开展很多的现金交易的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这类活动的金额是无法开具增值发票的,这就使得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获得抵扣的凭证,从而使得企业的税额不能得到有效地减少。而且建材企业的商品一般都要通过物流运输运往买家,在这一过程中,很多货车的司机不乐意接受建材公司开具的燃油或者维修类的发票,同时工人的工资和过路费等费用也不能和税款进行抵扣。因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拉大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距,从而导致“营改增”政策推出后这些企业的税额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而且这种税额还不能得到政府的补偿,这就更是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二、优化征税制度的相关对策与途径

在“营改增”相关政策推出的背景下,我国很多企业的税负都发生了变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是有利的。因此,为了让“营改增”政策的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对所有企业的税负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就要对当前的征税制度进行优化。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我国的税收政策,成为了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其具体措施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注重对企业的引导,提高企业的议价能力

企业的议价能力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影响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这一能力的高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利润的提升。因此,在“营改增”的政策背景下,优化征税制度的过程中国,要加强和注重对企业的引导,提高企业的议价能力。对于一些混合性较强的企业,要对其销售模式进行适当拆分,并且制定出不同的税率,从而引导企业对其结构进行一定的变更,设立一个独立的缴纳税务的主体,从而让企业能够拥有一个较高税率的进项税的抵扣额度,减小企业的税负。首先,企业要加强和重视自身的信息化建设。企业的议价能力是和企业所获取的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企业对当前市场中的信息不了解或者了解得不全面的话,就会让企业在议价的过程中陷入被动的局面。因此,企业要不断加强自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为搜集最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其次,企业可以采取集体议价的形式,避免议价过程中出现不利影响因素。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完善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搜集市场信息等,都将花费大量的成本资金。因此,他们可以采用集体议价的形式,让所有参与议价的企业一起搜集和分析相关的市场信息,从而有效地降低自身的资金成本。

2.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对征税制度进行适当调整

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对很多地方的企业的税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优化征税制度政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对征税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可以适当地扩张获得财务收入的途径与渠道,加大对房屋和自然资源的税收的扶植力度,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对税收进行调整。此外,政府为了解决一些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进项税抵扣的机会的问题,可以适当地对一些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与方针,从而减轻这些企业的税费负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静,李晓红.营改增对公路运输企业税收负担影响的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8):130-131.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建筑;房地产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背景

我国自2008年11月9日正式提出“营改增”,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要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政策。我国自实施“营改增”试点政策以来,虽然始终并未真正展开,但是“营改增”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对外下发了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出要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3月24日,两部委正式对外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政策》”)。外界一直期盼和议论的“营改增”政策和实施细则悉数亮相。随着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出台,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各行业全部由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转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下:“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并着重提出,该类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不同或者营业范围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新政策》规定,我国建筑服务业与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简易方法下适用3%税率。此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11%的税率实际是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名义税负”,换算成实际税负则为:11%/(1+11%)=9.91%,或者:3%/(1+3%)=2.91%。相较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之前3%的营业税率,单从税率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税率有所上浮,且上浮幅度较大。但是,在增值税制下,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能简单从税率高低的层面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利弊。

三、“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该“何去何从”

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不仅资金占用额较大,而且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常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而“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的分水岭是201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到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这一特点,针对在该日期之前便已发生的工程项目专门设立了“过渡政策”。

1.建筑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倘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其中,建筑工程的老项目是指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采用“简易方法”计税时,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工程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2.房地产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还提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施工许可证或建造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企业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价格或评估价格之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倘若所销售的不动产是房地产自建取得,则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纳税销售额。倘若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需上交的受让土地价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纳税销售额。

四、“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对“简易征收法”的应用

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笔者依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而议。

1.一般纳税人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提供建筑服务时选择以“清包工”方式,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清包工”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全部由委托方或其他方提供,施工方不进行采购,施工方只收取管理费、人工费等费用的建筑服务方式。

(2)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为“甲供工程”所提供,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甲供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3)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

(4)特殊说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满足上述任意一种,则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此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计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年可抵扣60%进项税额;第二年可抵扣40%进项税额。但是,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因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临时修建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不适用上述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在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户销售购买所得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时,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资产购置原价或评估价格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应对策略

1.顺应政策要求,积极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

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已全部落地,改革已是必然。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应顺应政策要求,仔细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总之,在5月1日之前力争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同时,企业应积极根据新政策开展专门的会议培训或税务知识讲座,对企业财务、审计、采购、销售等人员培训增值税知识,尤其要重点培训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争取在改革中做好顺利衔接。

2.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工作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选购材料、设备时,更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因为其价格更优。而“营改增”之后,为了更好的利用进行税额抵扣,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势必会首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在建设项目固定的情况下,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究竟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获得多少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获得的专用发票数目越多,企业所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越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我国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应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尤其要注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与保管。此外,“营改增”处于实施初期,很多具体细则可能还会进一步完善。同时,在实施中也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对此,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唯有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鸣.试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5(10)

[2]王禹.“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探析[J].中国市场.2015(13).

[3]刘珊珊.营改增税务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5(02).

营改增政策范文第5篇

一、“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的矛盾

营业税是企业劳务和商品课税的传统形式,其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比较广泛,平均税率也较低且实行多环节课税,由此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使得企业税负加大,效率大幅度降低,产能下降。所以“营改增”激励了更多的企业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深化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营改增”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效应,还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扩充企业的发展方向,还能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契机,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机会。

(三)“ 营改增”政策给消费者带来利好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链条将趋于完整,企业税负转嫁过程将更加清晰而直观地让人们看到:增值税只有商品税负,没有企业税负。而税负的升降,表面上看是关乎于企业,往深层次看则关乎于市场物价,影响最大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群体。“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和企业税负的下降,其税负转嫁也会相应减少,让利空间将会更大,让利活动也将会更多,能为老百姓带来实质性的利好。

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一)地方财政收入下降

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减收。虽然“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营改增”收入预算级次仍按原营业税级次入库,但是营业税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由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必将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减收。同时,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算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也将因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加而使得应纳税额减少,整体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另外,为了顺利推行“营改增”,大多数试点地区都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贴税负暂时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政策扶持,这在另一方面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对地方财政形成减税和增支两方面压力。

(二)不同地区间发展差距增大

发达地区服务业较为发达,看似营改增会导致地方财政减收规模较大,但发达地区相应的服务业发展潜力、财政承担能力和补贴能力也相对较强,将来更有可能成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方,从而提高增值税的税额。次发达地区则正好相反,其对财政减收的承担能力较弱,营改增后通过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税收增收的潜力也较弱,因此,营改增后会逐步扩大不同地区的发展差距。

(三)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分配关系紧张

我国的财政基础性制度安排体制是事权、财权和财力三要素组合。营改增试点以来,中央、地方共享税收的比例调整为75∶25。此调整,使原属于地方政府的营业税被调整作为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虽然过渡政策规定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于试点地区,此举暂时回避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调整困难的矛盾,但从长远来看不能解决财政体制的深层次矛盾。此次调整,让中央财政财政能力有所提高,财政决策空间加大。相对的,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而地方的事权却体现出增加的趋势,财政收入和事权的矛盾日益尖锐,这不但会影响地方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会使地方财政陷入困境。

(四)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使得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营改增后,与之相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也将最终归属于中央政府,使得原本就财政收入不足的地方政府更加窘迫。另外,原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其他小税种,因法律级次低、地方财税主体地位不独立等原因,营改增后会导致地方财政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更强,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进一步弱化,会导致地方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征管成本提高,地方财政失范行为增多,扰乱正常国民经济分配秩序。

三、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建议

面对新一轮“营改增扩围”,地方政府要主动作为,迅速应对,既要力争在全面扩围后财政体制调整使地方财力最大化,又要尽快适应改革,关注政策长期效应,重构地方财税体系。

(一)做强做大营业税基数,减少改革冲击

从以往财政体制调整情况看,一般是既得财力作为基数给予保证,然后对新增财力进行调整。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要尽可能做大营业税基数,即使上级调整集中比例,较大的营业税基数也能保证更多的既得财力留存地方。

(二)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推动“四大行业”持续发展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政策、环境和地域等特有优势,优先发展与地方税收关联度高、贡献大、见效快的企业。加快现代物流、科技研发、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带动现代服务业上规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针对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为其提供进项发票的上游行业较多,并具有税源流动性强、税款金额较大等特点,要大力推动设计公司、监理公司、房地产策划营销及公司、广告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景观绿化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建材销售公司等上游行业经济发展。

(三)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利用营改增的机会,选择合适时机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进行全面合理调整,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统筹考虑各个税种,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基本稳定的大原则下,一并解决原有体制的遗留问题。

(四)重新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属于地方税主体税的地位也随之改变。因此,在明确各地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贡献程度,以及明确哪些税种能够承担起支撑作用的基础上,需要重新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使其能够保证地方财力的自主性以及有助于地方政府有效行使职能。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