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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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

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总结(精选5篇)

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初,我国在东北地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即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张佑才将之概括为:“不到位、没有位、搞错位、排末位”。因此说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没有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并不为过,多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春夏之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7%的国有企业未设置总会计师。而据统计,至2005年12月,中央企业169家,在经过连续三年三次公开招聘后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也只有102家,约占60%。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不是要设置总会计师,原来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实际上非常的模棱两可,其表达的含义主要就是:①设置总会计师不违法;②如果要设置总会计师,要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这样的法律条文指引下,总会计师当然就成了国有企业可设可不设的、可要可不要的“领导”了。《总会计师条例》第六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并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显然这个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很不适应了。1999年10月《会计法》经过修订,终于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没有修改,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条例当然是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的。

《会计法》规定了要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公司法》中不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都未见到“总会计师”四个字的踪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公司法》里叫做“财务负责人”。即使在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财务、会计”进行规范时,也未提及总会计师问题。这说明《公司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2.没有一个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既要有执行者,又要有监督者和管理者,如果说国有企业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者,那么谁又是这个制度的监管者呢?我们仔细分析,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管者,甚至执行者也不易确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它并不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可以说,政府主管部门是一个管理主体。显然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提名,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任命或不聘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都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文使它们没有压力和动力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管。从执行主体来说,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从上文分析,到底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执行主体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呢?2000年以前的《会计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都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2000年《会计法》修订后,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总会计师制度仍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因而使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不理想。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可以说才有了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主体。

3.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人认为,总会计师只不过是企业的会计总管而已,把会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记账、报账的工作,忽视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因而自然不重视总会计师;有的认为,总会计师主要是代表国家来监督国有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设置总会计师不利于企业的灵活经营,从而,有意无意地回避总会计师的监督;也有的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固然是很重要的工作,但不如销售工作或科研工作重要,也就是说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没有认识到总会计师在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不少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

二、从法人治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不清是其理论上的根源。

我国的总会计师出现于建国之初,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系从搞计划经济的老大哥――前苏联那里引进的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作为“一厂三总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这个时期,总会计师以“双重身份”(国家身份和企业身份)进入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从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要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又应该如何定位呢?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应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公司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财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完成对出资者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经理财务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实现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战略和各项财务决策。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体系中,出资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经营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决策和对公司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经理财务则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者财务的执行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

出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力量,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以及公司经理的财务执行和内部财务监督则都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因此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在董事会通常都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和精通财务会计的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直接任命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公司的CEO也由董事会任命,但CFO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包括CEO在内的公司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在公司经理以下,再设立财务总监(Controller);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公司,一般分别设首席信息官CIO(Chief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但首席信息官CIO、主计长和司库又统一归CFO管辖和领导。在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后,美国的有关法规规定,CFO还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还必须由CEO和CFO同时签字。可见,无论从现代法人治理理论还是从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将CFO定位于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CEO进行财务监督,并对CEO汇报工作,不仅是科学合理、意义重大而且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再看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国资委有关规章中已显示出正在改变总会计师只对总经理负责的迹象,但目前最主要的定位仍然还是对总经理负责。这种定位无疑不利于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管,也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要求的。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而且至今经久不衰,就是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定位的缺陷,同时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重新定位,对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

三、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现代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以及我国各地自觉自发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给我们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启示,那就是必须使总会计师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必须把总会计师制度放在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考虑,必须对总会计师重新进行定位,必须赋予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关于称谓。到底是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名称还是使用“财务总监”名称,或西方流行的首席财务官(CFO)名称。我们建议使用“财务总监”名称为好。因为,第一,总会计师名不副实,词不达意;第二,“一厂三总师”制度因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已很少完整实施。第三,近几年,深圳、广州、上海等很多地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使用“财务总监”称谓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接受;第四,“财务总监”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联系,而“总会计师”则往往与厂长负责制联系;第五,“财务总监”更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英文上已表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即中国首席财务官协会,而且已于2004年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s)(也有人译成财务总监协会国际联合会),并于2004年10月11日首次组团参加了其第35届世界大会。考虑到首席财务官在我国企业界的认知度还很低,且与之共存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财务总监”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它企业目前都是比较贴切的。

(二)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以前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因此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资委成立后,应明确国资委为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体现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包括:1.制定有关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2.按照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委派、任命或免除财务总监;3.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4.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权限。

(三)尽快制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原来的《总会计师条例》因已明显过时应予以废止。目前,很多地方都已下发了财务总监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国家在这方面实际上已落后于地方。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准确认识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订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企业财务监督职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责、企业价值管理职责。我们认为这种职责定位实际上已远远超过了原来《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同时,这也是我们认为应改变称谓的原因之一。关于工作责任,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讨论稿文件中指出,财务总监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虽然前三个责任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清,但从总体上说,财务总监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与经营管理当局中的其他副职相比,财务总监无疑对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工作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要准确定位。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讨论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前面已提及的我国不少地方实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实际上都赋予了财务总监既对所有者负责,又对经营者负责的“双重身份”。如上海,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后,便不再设总会计师。前文我们从理论上已经对财务总监的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准确定位后,才能科学地确定其工作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集团公司 内部控制 监督 财务总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明显,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纪律松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经营者监督失控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财务总监制度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到企业,或由国有集团公司董事会派驻到企业,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该项特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一、国有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积极作用

财务总监委派制又称财务总监制度,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管理体制下,由企业所有者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人员、机构、制度、措施等因素有机组成的财务监督与管理权力的总称。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出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派,对企业进行监督,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为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财务总监要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奠定了基础。

(2)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完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其职责重点在于对董事会决策的再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监事会的监督属事后监督,偏重于合法性监督;而财务总监不仅要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更要注重企业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3)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督;二是管理。虽然财务总监来自于所有者的直接委派,使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但它与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督(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财务总监的工作与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活动联系密切,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财务总监还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二、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的设置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在《公司法》和《会计法》中都规定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岗位,而没有关于财务总监岗位设置的规定。财务总监是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而设置的,但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却又有所不同。因此,若设置财务总监而不设置总会计师,会产生法规对抗;而同时设置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由于财务总监的权利和义务缺乏统一的法律保证,会使财务总监的监督工作缺乏刚性。特别是当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发生冲突时,结果往往是财务总监选择退让。久而久之,必然会使财务总监的工作流于形式,也会影响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结果是企业依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2)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本质特征被混淆。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目的都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都是为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总会计师是受命于企业的经理的,他与经理的管理是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财务总监是独立于企业的,他与企业的经理没有从属关系。其次就是他们所做的工作也是不同的,财务总监是负责监督企业的,而总会计师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组织工作和领导本单位的的会计工作,帮助经理对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做出决策的。

但目前有些地方在委派了财务总监后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甚至以财务总监替代企业的财务主管管理企业财会工作。倘若如此,则财务总监既是企业厂长、经理等经营者的监督者,又是厂长、经理等经营者的助手;既要代表企业所有者——国家,又要代表企业经营者,这必然使财务总监无所适从。其结果,要么财务总监完全听命于企业所有者,干预企业正常经营,违反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要么完全倾向于企业经营者,与他们站在一个立场上,甚至串通一气,从而不能够向所有者负责,不能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或约束,其结果必然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3)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对经营者可以用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有关指标来衡量其经营业绩。但是,对于财务总监,其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得出真实的利润数据、现金的高效合理使用等指标,若仍用一些利润指标来衡量显然不能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反而会加大财务总监作假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的意志,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似乎可以用国有资本的增值程度来衡量其业绩。但是,国有资本的增值状况难以计算,这就导致了难以衡量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难以合理确定其报酬方案。

三、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1)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如果仍沿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机制,那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我们用财务总监制完全取代总会计师制,势必会出现以下尴尬局面:要么是无论财务总监怎样尽心尽责,也将因其“钦差大臣”的身份而无法得到企业领导的接受和重视;要么他事实上又变为总会计师,难以担负起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者实行财务监督的重任。无论哪种结果,都违背了国家派驻财务总监的初衷。因此,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2)明确财务总监在企业中的定位。财务总监的委派机构首先应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目的所在。笔者认为,现阶段财务总监应以监督职能为主。因此,应给予财务总监相当于企业总经理的地位,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享有知情权,以保证财务总监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便于有效实施对企业的监督。

(3)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从法律上给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一个合理的定位。委派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必须取得法律支持,纵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没有任何一条明确的关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规定。因此,政府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委派制的法律,使政府以法律手段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委派财务总监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4)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张彩江,胡俊雄.企业调研方法论[C].价值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国高教学会,杭州:1999.

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到位,所出资企业存在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问题。如何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摆在国有企业面前一个比较现实和迫切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所以,对所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一个比较可行和有效的措施。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更好地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谈一些看法。

一、建立财务总监委派相关制度

虽然目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但作为企业内部,为加强管理,应该制定相关制度,以便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

(一)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这是最基本的制度,核心要点是要对派驻范围、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聘任与任期管理、考核与薪酬、联签、工作报告及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制度约束,让被派驻企业知道财务总监是干什么的,该怎么配合财务总监工作,同时财务总监也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事。

(二)财务总监日常管理办法

为提高财务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在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日常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会议、报告、学习培训、调查研究、纪律与考勤等予以明确,便于加强财务总监管理。

(三)财务总监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报告均采取书面形式,重大事项报告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报告的,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补报。

(四)财务总监考核制度

财务总监履职效果如何需通过考核予以量化。考核的组织机构、内容、方式、流程等均应明确,制度中可以附相关考核具体评分标准。

二、财务总监应具备的素质

(一)职业道德

选聘财务总监首先应该考虑的因素就是职业道德,主要包括对企业、社会的责任感,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的同时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要增强廉政意识、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风险意识。

(二)专业能力

一个优秀的财务总监不一定具有非常高的学历,但必须要有扎实的专业素质,除财务知识外,还必须懂得审计、金融、法律、税务、投资、管理、运营等各方面的知识,并能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真正成为一名复合型管理人才。

(三)沟通能力

沟通是一门艺术,有效的沟通是管理成功的关键,无论是对内、对外、对上、对下,财务总监的工作决定了他需要与各种相关利益者打交道。只有把方方面面的关系处理好了,才能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决策能力

有些工作需要财务总监来拍板,所以财务总监的决策就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财务总监应具有高度敏锐性、前瞻性、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要系统、有顺序地综合思考企业的方方面面,洞察企业价值链与增值过程,准确进行事态发展预测,迅速作为有利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判断和决策。

三、明确财务总监职能定位

目前财务总监委派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作为派驻企业管理层,隶属董事会,领导并参与财务工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二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一种比较超脱的外部监督,由于没有真正介入派驻企业管理活动,其监督的有效性受到较大影响。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监督为主,同时需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妥善处理派出企业、派驻企业与财务总监的关系。财务总监要参与派驻企业各项重大经营活动的研究,从派出企业的利益角度发表意见。派驻企业应积极、主动向财务总监汇报、沟通、交流相关工作,听取财务总监的建议和意见。财务总监应对派驻企业的财务决算、预算、损失核销、投资、改革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于财务总监的风险提示及否定意见,派驻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修改完善并提出有效措施。对于财务总监的意见与派驻企业不一致的,财务总监应及时与派出企业沟通,最大限度维护派出企业权益。财务总监的职能应在制度中明确,以便于操作和管理。

四、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薪酬

财务总监不能与派驻企业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关系,其薪酬、福利由派出企业负担,人事关系隶属派出企业,必须保证其独立性。

(二)任期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每个任期为三年,任期期满后经派出企业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但在同一派驻企业连任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三)考核

财务总监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为一个会计年度,任期考核为一个任期。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工作业绩与综合素质两维度考核,注重工作业绩,公开公正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财务总监薪酬兑现、是否继续履职及职务晋升主要依据。五、加强财务总监培训

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维护所有者和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实行总会计师制的基础上,我国近期又在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化经营企业中逐步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引起了社会较大关注。财务总监这一项制度是国家以投资人即所有者身份行使其对国有企业的控股和能控制的地位,向国有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派出财务总监的一种管理体制,是我国企业正在建立起来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财务总监受董事会聘任、委派,为维护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满足企业所有者经济监督的需要。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通常认为是: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统筹管理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负责领导制定公司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和利润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与内部控制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在我国,虽然近年来各地相继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但在我国历史更悠久的是总会计师制度。目前,我国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制度有些混乱,主要体现在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监事会等岗位(或机构)之间关系交叉、定位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中国特色

其一,财务总监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财务会计的观点认为,企业的资金是由投资者与债权人以托付的方式交给企业的管理者的,而会计的功用则是表达管理者在有效运用资金方面的责任。换言之,财务会计以企业管理当局与外部社会大众间的信托关系为重,因此,财务报表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因为公认原则是超然的,它不以管理者与使用者的意愿来控制报表中的数字。所以财务会计的工作重点在于根据日常的业务记录,登记账簿,定期编制基本财务报表,提供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信息。

而产权是一整套权力,包括收益权、处置权以及所有权、财产权和经营权等,这些权利结构的调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的拥有者,国有企业则是以它的法人财产权依照法律独立经营,自主经营,并且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信息不完全对称,经营者就会侵犯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会计核算数据大量失真,致使资产流失,财务监督失控,所有者的利益和权益受损。在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收支都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经济利益,因此企业的所有者不仅要对经营者进行事后监督,还要对其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能由所有者本身去履行。因此财务总监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去履行这种监督职能,既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按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惯例,其财务总监一般是财务副总经理,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其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财务总监制度是公司制的一般要求,这同时也与我国的《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相符合。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国有企业发挥其监督职能,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其二,财务总监制度是适应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会计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发展水平受到诸多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特色的存在必须从会计环境的差异中寻找根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是在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制度环境下进行,而是与正在逐步形成的市场制度环境趋于同步发展。

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变型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从企业外部治理结构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待完善,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来看,各权利主体责权利尚待进一步明确,还应将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国有企业委托问题突出,“内部人控制”,所有权约束力不足, 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造假,会计监督职能被弱化。为了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我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特色优点是财务总监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所有者。财务总监由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派, 在人事关系上独立于企业经营者;由委派单位支付报酬和福利, 其报酬不与受派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在经济上也独立于企业。并且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使得出资人的财务监督更加及时、有效。

当前财务总监制度实施中可能还存在着诸如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等问题,如财务总监被赋予了总会计师的若干职责,甚至兼任公司董事,那么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将会被大大削弱,对财务总监应该有一个明确、合理的定位。但这些问题在继续推进财务总监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是一定能解决好的问题。

三、财务总监制度建设

其一,明确企业财务总监的定位。当财务总监委派到企业以后,大多数企业对财务总监仅是从薪酬角度出发,给予较好的待遇,却并没有将他们看作是企业真正的领导,财务总监就难以全面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应明确财务总监是企业董事会成员,是行政副职,使财务总监可以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地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同时在现行的一些制度里,财务总监的职权仅定位在一级企业中,对二级企业等的监管则没有具体的内容规定,在建设中应当借鉴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制度,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交由财务总监主管。而财务总监作为利益独立于企业经营者的监督者,将会改变目前会计监督、财务监控不力的状况,实现企业财务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寓监督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应当说,这是财务总监制目前向更高、更完善方向发展和一条现实路径。

其二,重视个体因素,不断完善财务总监的选聘机制。财务总监“单枪匹马”长驻企业,其个体因素尤为重要。个体因素的内涵是素质。个体间差异较大,每个人的文化背景、工作经历、知识结构、专业特长、政策水平、工作风格、社交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较大的差别。要把财务总监选聘的基本条件与个体因素结合起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务总监评价、选拔、任用机制。

其三,加强财务总监制度建设,使财务总监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首先,要针对制度自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之处尽快补充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解决好财务总监委派和履行职权过程中的障碍问题。例如,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派驻企业的公司章程,将“财务总监及其职权”明确地写进派驻企业的公司章程,保证财务总监工作有章可循。其次,要加快财务总监制度的配套建设,尽快制定和不断完善财务总监工作规则、财务总监报告规则、财务总监任期和离任审计规则等财务总监工作配套制度和办法,使财务总监工作有据可依。尽可能实现财务总监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财务总监制度是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是重新构建国有产权制衡机制的一个新的举措, 其本身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将制度创新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推进财务总监这项新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钢:《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制度探讨》,《经济师》2005年第7期。

国有企业财务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在2012年到来之时,我结合中央企业发展情况,与大家分享一下,企业如何推动财务转型,提升企业竞争力?

财务转型是2009年中央企业财务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来的,主要内容是要推动财务从会计核算型转向价值创造型,核心思想是通过财务转型,推动中央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地提升。

伴随着中央企业集团化、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使得财务必须实现价值创造的功能,所以,今后一段时期,中央企业的财务必须实现集团化价值财务体系。重点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资本结构是价值体系逻辑的起点,企业要注重资本结构的合理安排,财务部门要结合集团发展战略,建立合适的资本结构。

二、现金流的多少,决定企业的市场主动权,企业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现金流量操作管理。

三、现在中央企业的规模比较大,而且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多,长期依赖单一的融资方式,会让企业陷入资金盈利不足以支持资金成本的状况,靠单一的银行借款很难满足非常大的资金需求量。同时,当今金融市场不断地创新,有多种融资工具,作为中央企业的财务部门,如何利用好市场的融资工具,进行低成本,低风险的融资,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四、税收筹划体系在中国企业中没有得到普遍的认识,工作比较薄弱。大型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五、大型企业集团必须有一套非常优化,而且能够深入全员、全过程的,全要素预算管理。

六、现在很多企业有很多的财务信息,如果及时、深入、全面、多维度的分析就可为企业的资源配置提供更好的建议,对企业怎么进行节支都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都是和企业价值创造,价值保护工作密切相连的。国资委长期以来引导企业创造价值,因为企业的竞争力,最终的考核指标还是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如果一个企业有很好的价值创造能力,自然就有很好的竞争力。

我们进行任何一项管理的变革都需要人才的知识,如果没有人才,再好的想法也难以实施,特别是价值财务建设的过程中,核心的内容就是怎样提高我们财务的领导力,怎么来建设一支能够推动企业价值转型,这是非常迫切的。

财务转型,从会计核算转型,到价值创造转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依赖很多基础做支撑。我想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会计核算的标准化工作

从会计核算到价值创造,不等于说,不要会计核算,而是要兼顾,毕竟财务的基础还是会计信息的核算。在夯实基础上才能做好更好的转型。这个转型工作要依赖我们的基础,这个基础依赖我们会计工作的标准化管理。核算的标准是我们强大的基础支撑,如果没有这个标准化,我们后面的工作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注重构建财务信息化平台

目前财务信息化工作,各个企业都在做,但是怎么做到各类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到业务系统与财务信息的集成,是我们目前面临的突出任务。

三、要注重提升总部的财务领导力

财务转型不是一个号召性的口号,要实实在在的转型,能不能转型?还有转型的效果怎么样?核心的任务,除了我们基础的支撑以外,核心的因素是集团总部财务的领导力。企业集团的总部,还有我们二级公司,三级公司都有分工的,各级财务有不同的任务,但是总部作为一个集团核心的部门,是一个战略中心,是资源配置中心,也是风险管控的中心,总部的财务是我们整个财务的领导核心,怎么提高领导力是我们目前财务转型非常紧迫的工作。做好这个工作,除了要培养有价值创造能力的团队,还要有很好的集团化、财务化体系的建设。价值创造能力,要求我们财务部门,特别是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对集团所需要的各方面能力的提升做一些准备,同时积极推动我们集团化、财务化体系的建设。

四、完善集团总部的财务功能

现在各个集团财务部的功能不太一致,有的集团财务部就是一个会计部,再加资金部,有的集团除了上面所说的还有资产部,还有税务筹划部。总部的功能非常重要,怎么结合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部的功能,适应财务转型的需要,拓展我们的功能,同时完善财务治理结构,目前也是面临非常突出的任务,因为现在集团公司面临各种不同治理结构的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有不同的治理结构,怎么更好适应集团化的运作,各个治理结构的运作规则,同时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样的治理结构是目前最需要探索的问题。

总之,财务转型工作,在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意义非常重大,面临的任务也非常艰巨,需要做一系列复杂的工作,国资委愿意和大家一起共同探索,怎么在新的时期,适应市场的复杂化,包括集团发展的要求,探索一条适合我们中国企业特点的财务转型道路,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