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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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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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加拿大学者约翰?沃施指出:“侦查的技巧和检察官的法律敏锐力有助于提高侦查和起诉的效率。”[1]其精辟之处在于简明地阐释了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基本区别,强调了侦诉协作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意…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精选5篇)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侦诉协作;大控方;价值分析;实践考察;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31

  文献标识码:A

  加拿大学者约翰?沃施指出:“侦查的技巧和检察官的法律敏锐力有助于提高侦查和起诉的效率。”[1]其精辟之处在于简明地阐释了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基本区别,强调了侦诉协作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意义。在控、辩、裁三方组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同属于控方阵营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作为追诉职能的共同担当者,其侦查工作和公诉工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种诉讼职能的趋同性和内在联系的紧密性,使得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加强配合协作,形成侦诉合力,具有了可行性和必要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从而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建立“侦诉协作机制”。此后,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对如何建立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对这一创新做法,理论界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研究成果几近空白。而实务部门在侦诉协作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做法各异,一些操作方式在理论上缺乏支撑,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如何在程序设计上加强侦诉机关的协作,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故此,本文拟对侦诉协作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一、 为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价值分析

  “凡是谈到社会管理,就不能撇开价值,价值的相互制约和人的目的性。”康?维?内戈伊察.控制论的当前问题.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1.在法律语境中,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2]。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

  从程序推进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有所不同,侦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为公诉作准备。而公诉的目的,是启动审判程序,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诉讼目的角度看,侦诉工作的目的则是同一的,即均是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目标。因此,侦诉工作完全可以统一到如何有效地指控犯罪这一大方向上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侦诉机关对于侦诉工作基本方向的把握并不十分明确,习惯于“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重分工负责,轻互相配合,将侦诉工作截然割裂开来,缺乏整体的“大控方观念”,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侦诉机关相互制肘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建立侦诉协作机制,通过制度设计和理念灌输,增强侦诉机关的“大控方”意识,将有利于把侦诉工作为重心统一到有效指控犯罪这一基本方向上来,从而巩固控方阵营,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推动侦诉机关紧紧围绕成功指控犯罪这一共同的诉讼目标,劲往一处使,形成强大的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有利于强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高侦诉工作质量,加强法律监督

  “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3]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证据,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通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在交付审判之前将证据加以固定,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侦查和公诉的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侦诉人员在法律功底、证据素养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如果侦诉双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及合作,则可能会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极的影响。这在侦诉实践中已经表现得较为突出: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收集证据,很少主动与公诉人员进行沟通,公诉人员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公诉阶段也极少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结果有些案件侦查人员辛辛苦苦收集来的证据却达不到起诉的要求,或被退回补充侦查,甚或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尤其收集证据强调迅速及时,有的案件因公诉人员认为证据不足而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时,原本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的证据却因为错失良机未及时有效地保全而灭失,最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侦诉双方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过程中有充分的沟通、协商和合作,这种现象无疑将大为减少,案件质量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此外,侦诉协作并非无原则地协作,协作并不排斥监督。在侦诉协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切实介入了侦查活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预防和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从而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三)有利于化解侦诉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减少“程序倒流”,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于公诉人员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理解,认为是故意为难;而不少公诉人员则认为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低、证据素养差,侦查终结的案件达不到起诉的要求,成为“烫手的山芋”。这些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诉人员之间缺乏沟通协作所致。如果建立了侦诉协作机制,加强侦诉人员对案情、证据等问题的沟通协作,这些矛盾和冲突将极大地得到化解,“扯皮”现象将极大地减少,实践证明,“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交流各自的工作体会和经验,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增进了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4]。同时,建立侦诉协作机制以后,公诉人员可以从公诉角度及时就证据收集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和要求,指明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可以就证据收集的情况及时向公诉人员进行通报和沟通,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从而将侦查方向与公诉方向统一起来。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少走弯路,减少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这种“程序倒流”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侦诉人员的优势互补,促进侦诉人员素质的提高

  由于分工不同,侦诉人员的专业优势自然也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指出,司法警察本于组织及专业侦查技术上之优势,在第一线犯罪对抗之处理上,较能掌握犯罪现场、缉捕犯罪嫌疑人及搜集证据。而检察官则因受有严格之法律训练,善于证据之法律评价与逻辑思维[5]。如果侦诉人员在工作中不配合协作,则彼此的专业优势未必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反之,如果建立侦诉协作机制,则有利于侦诉人员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推动彼此工作的开展,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约翰?沃施教授就指出:“警察在侦查期间更多地求助于检察官的一些法律意见,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关联?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使侦查活动变得更有效,而且保证了行为的合法性”[1]。协作配合的过程,也是侦诉人员相互学习的过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听取公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自己提高证据素养;公诉人员也可以通过对侦查的介入,促使自己提高侦查素养,以便更好地协助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避免外行指导内行的尴尬。实践证明,“通过侦诉人员共同分析研讨案件、总结经验、互相指正等方式,不但使干警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办案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断提高”[4]。

  二、 如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实践考察

  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已经对侦诉协作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该机制的立法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侦诉协作机制上升到立法层面。

  (一) 侦诉协作的基本形式

  1.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侦诉内部协作。由于机构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人员同属于检察官序列,且合署办公,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更容易进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更能够得到及时沟通和解决,因此,这种内部协作目前是侦诉协作的最主要形式。

  2.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批捕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扩大了的侦诉内部协作,一般称之为“侦、捕、诉协作”,有部分检察机关建立了自侦案件的“侦、捕、诉协作”机制,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制定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侦、捕、诉协作办案机制试行规则》、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查办职务犯罪侦捕诉协作机制的意见》。“侦、捕、诉协作”与侦诉协作最大的区别是增加了自侦部门与批捕部门、批捕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进行协作的内容。

  3.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这是一种典型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这种协作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协作,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有关文件,对公安机关所有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进行协作。如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侦诉协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规定》;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即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部门之间联合制定文件,就某一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进行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分别与该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出管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

  4.人民检察院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这可以称之为扩大了的检警之间的侦诉协作。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就与该市海关缉私局、该市国家安全局签订了有关侦诉协作的文件。

  (二)侦诉协作的内容

  1.侦诉协作的原则 有的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诉协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如2007年3月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就规定侦诉协作应当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和保守秘密、严守纪律的原则。

  2.侦诉协作的核心 从有关侦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看,侦诉协作的核心内容是证据问题,主要围绕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来展开,这集中体现在侦查阶段通过公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侦诉协作机制中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的需要,积极推行侦诉协作机制的主要动因。

  3.侦诉协作的案件范围 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未对具体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而是笼统地要求侦诉机关在所有刑事案件的侦诉过程中都应当进行协作。这多出现在机关与机关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二是对哪些案件应当进行侦诉协作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有的部门与部门之间联合制定的文件中有所体现。

  4.侦诉协作的职责分工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基本上都对侦诉协作过程中侦诉人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5.侦诉协作的工作机制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大多规定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如检察机关在何种条件下介入侦查、检察官如何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协作、在协作过程中产生分歧如何解决、在协作过程中违法违纪如何处理等。

  6.侦诉协作的法律监督 有关侦诉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均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协作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如前述《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2条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之一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三)侦诉协作的实践效果

  1.加大了犯罪打击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从实践情况来看,试行侦诉协作机制的机关在取证方面通常能够做到紧密配合,协作明显加强。由于证据收集、固定工作较为扎实,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机率降低,从而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邓某某贪污一案,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后某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以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某检察分院主诉检察官应邀及时介入侦查,发现了证据存在的问题,向侦查人员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的建议,最终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建立侦诉协作,加强诉审沟通———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提高职务犯罪公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做法》。]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1年至2003年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分别为10.81%、2.33%和3.57%,其检控率分别为:89%、97.7%和96.4%。在加强侦诉协作后,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不起诉率为零,即检控率为100%。[注:同上。]

  2.降低了退侦率,提高了办案效率。实践证明,通过加强侦诉协作,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等现象,提高了办案效率。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3年办理的职务犯罪大要案的退侦率高达80%以上,2004年在加强侦诉协作后,退侦率降低到48%,2005年降低到45%。办案周期2003年平均办案天数为89天,2004年下降到81.8天,2005年又下降到54.7天,平均办案周期由两年前的3个月,降低到了1个多月,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注:同上。]

  3.增强了侦诉人员之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通过侦诉人员之间的协作、沟通和交流,相互间的信任感和合作意识都得到了增强。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2004-2006年期间,公诉部门先后5次派人参与侦查机关的业务培训,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等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流;同时侦查机关也先后派出9批20人到该院公诉部门进行了为期2-3个月的学习交流,加强了侦诉双方的信任和配合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促进大控方格局形成———我院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做法》。]

  (四)侦诉协作的现存问题

  1.法律支撑力度不够 侦诉协作机制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的有关解释性规定中也语焉不详。目前实践中推行该机制的主要依据是一些地方侦诉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制定的内部规章,多表现为“试行规定”、 “试行规则”以及“会议纪要”等形式,效力层次都较低,基本上只有内部约束力,其贯彻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诉机关的协作意识。缺乏法律规定作为有力支撑,是目前侦诉协作机制推行中面临的最大障碍。

  2.侦诉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侦诉协作机制实践运行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侦诉人员的专业素养问题,尤其侦诉人员在参与对方的工作环节时往往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专业局限性。如有的侦查人员的证据素养、法律素养较差,在侦查阶段不能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在起诉阶段不能发表适当的意见;有的公诉人员缺乏必要的侦查知识和侦查技巧,在侦查阶段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一些意见与侦查实践脱节,难以贯彻,甚至提出错误的意见等。由于侦诉协作是主要由公诉机关倡导推行的机制,后一种现象甚至影响到了公诉人员的权威问题,对该机制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协作方式不够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侦诉人员的协作方式较为随意,不够规范。如一些侦诉人员习惯于口头陈述案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容易造成彼此在基本案情、基本证据以及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认识等方面出现差异甚至误解。[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小组年度工作总结》。]

  4.协作意识有待增强 在实践中,一些侦诉人员对侦诉协作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协作配合持消极态度,协作意识有待增强。部分侦诉人员有“本位主义”思想,如有的侦查人员习惯于以“公安是老大”自居,对公诉人员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有的公诉人员强调监督者的地位,而不是从合作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等。实践中甚至存在有的侦诉人员因担心过于主动,会引起非议而懈于就对方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现象。[注: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公诉一处《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小组年度工作总结》。]

  三、如何协作:侦诉协作机制的制度构建

  刑事司法改革在很多时候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力。侦诉协作机制能够得到实务部门的积极推行,充分证明了其诉讼价值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对侦诉协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推动该机制良好地运行。

  (一)侦诉协作机制的立法构建

  1.应当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修改,确立“侦诉协作原则”。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长期以来学界颇有微词。笔者认为,该规定的根本缺陷在于要求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院与处于控方地位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配合,这极易导致法院丧失应有的中立立场,但是该规定要求同属于控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笔者主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对该原则作如下修改:取消“人民法院”作为该原则的适用主体,并对相关措词进行必要修正,可规定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指控犯罪。法条主旨也不再称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而改为“侦诉协作原则”。

  2.应当明确规定控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增强侦诉机关的控方意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规定。对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普遍认为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6]。笔者认为,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控方即侦诉机关共同承担的,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公诉机关的举证行为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如下明确控方证明责任的分配: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承担。侦查人员负有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人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此明确侦诉机关共同作为控方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有利于增强侦诉机关的控方意识,成为侦诉双方展开充分协作的法律动因。

  3.应当对“提前介入”具体化,“检察引导侦查”立法化,加强侦诉机关在取证环节的协作。《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近两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行“检察引导侦查”,强调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7]。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引导侦查等做法,具有一定的侦诉协作色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吸收其合理成份,在侦诉程序的设计中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引导侦查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尤其应加强侦诉机关在取证环节如何协作的立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于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如何引导取证立法可作如下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认真听取案情介绍,查阅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提出意见;参加案件的讨论,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参加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并提出建议;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办理;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以书面形式建议撤销案件;对案件的管辖、认定的事实、涉嫌的罪名、是否提请批准逮捕提出意见;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等。

  4.应当对 “诉前”和“诉后”侦诉协作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对于在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时,侦诉机关如何有效协作,解决分歧,保证侦诉质量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应当听取公诉部门意见,检察机关拟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于庭审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案件侦诉机关如何进行协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一定期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建议依法成立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

  (二)侦诉协作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1.应当建立侦诉协作组织机构 由于侦诉协作机制需要在不同的机关或部门之间运作,彼此的工作性质毕竟有一定差异,为了更好地处理协作事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侦诉协作组织机构。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推行自侦案件侦诉协作机制过程中,建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在反贪局设立了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8];吉林省靖宇县在自侦案件侦诉协作过程中采取了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立主诉检察官办公室的方式[9];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在推行经济犯罪侦诉协作机制的过程中,建立了专门的工作联系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检察长和主管公安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公诉科和经侦大队负责人组成。[注: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侦诉协作长效工作机制的总结》。]笔者认为,自侦案件侦诉协作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协作,可以设立院级领导为首的协作组织机构,但在自侦部门设立主诉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太大必要。对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侦诉协作,则设立以双方一定级别的领导为首的协作组织机构较为适宜。

  2.应当建立必要的交流沟通机制 在侦诉协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或产生分歧,侦诉双方应当建立一定的交流沟通机制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如某直辖市主城区某检察分院、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在侦诉协作过程中均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做法是: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确定主题后,定期或不定期轮流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会议由提出问题单位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双方共同作好记录备查。

  3.应当建立案件讨论总结制度 在协作过程中,侦诉双方应当建立针对个案的案件讨论、总结制度,以集思广益,齐心协力保证案件质量,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更好地开展。在侦查阶段,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公诉部门应派员参加案情讨论会,及时提出侦查建议,协助确立侦查方向,引导侦查部门围绕起诉标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邀请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参加案件讨论会,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侦诉机关就侦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召开总结会,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4.应当建立侦查人员观摹庭审制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认为庭审与自己无关,对侦查取证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为了促使侦查人员自觉树立侦查为公诉服务、为指控服务的意识,强化其证据意识,应当建立侦查人员观摹庭审的制度。尤其在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庭审时,公诉人更应当邀请案件的主办侦查人员到庭观摹。通过侦查人员亲历庭审,使他们了解控辩双方如何围绕证据举证、质证,法庭如何采信证据,进一步增强侦查人员取证是为了实现控诉目标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侦诉理念、证据意识和协作意识。

  5.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交流学习制度 司法实践中,侦诉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诉双方对彼此的工作性质、工作要求等不了解,因而互不理解,互不信任,也就导致互不配合。因此,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交流学习制度,互派业务骨干到对方交流学习,从而形成“换位”意识,增强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有利于相互协作配合。

  6.应当建立侦诉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 针对目前实践中侦诉人员在协作中暴露出来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对方工作领域的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侦诉机关应当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侦诉人员进行培训。对于侦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现代公诉制度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理解审查起诉,能够换位思考;对于公诉人应当重点加强侦查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理解侦查,能够真正发挥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作用。只有实现侦诉人员某种意义上的“同质化”,才能在协作过程中更容易达成共识,共同推动侦诉协作机制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约翰?沃施.简论加拿大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角色定位[J].张婧,译.刑辩之苑,2006(5).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2.

  [3]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

  [4]胡发军,于振东.谈公诉自侦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J].中国检察官,2006(12).

  [5]蔡碧玉.检警关系实务之研究[J].法令月刊.1997(1).

  [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3.

  [7]郑发.与时俱进创新机制——检察机关推行“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概述[N].法制日报,2002-07-16(7).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检察引导侦查;刑事诉讼;检察权;侦查权

[作者简介]庞海云,浙江科技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李忠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科长,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法学硕士,浙江杭州310012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4―0114―05

我国《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作为刑事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与行使公诉权、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协调,保持适当的距离和张力,司法实务中一直在磨合、发展,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作为两者关系的协调已经初步建立和运行。尽管有了几年的发展,检察引导侦查毕竟是缺乏完善法律依据的诉讼关系整合,是体制内的改革,该项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和做法,尚需通过司法实际的检验和理论研究的丰富来完善。

一、检察引导侦查的内涵

侦查机关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主动请求公诉部门提供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早已经开展,只是没有立法的明确规定和理论上对概念进行归纳、总结而已。这种做法的最初提法是“公诉引导侦查”,而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一项工作制度提出来的。2000年8月,为了公诉改革“在公正和效率间找一个最佳结合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改革会议”,要求建立与公安机关加强工作联系的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诉工作引导侦查工作,使证据依法得到巩固,力争做到“弹无虚发”。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0年8月联合发出《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6月发出《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的通知》,要求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200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向大会提出“深化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改革,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200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坚持、巩固和完善‘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由此,公诉引导侦查被作为一项公诉改革在全国试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些地方专门就此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如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指导侦查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2002年7月联合主办“检察引导(指导)侦查学术研讨会”。

就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和基本目的来看,被认为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形成侦查合力,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我们认为,这个定位有一定偏差,没有紧抓我国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实质。检察引导侦查的目的应当有三:第一是规范侦查行为,防止程序违法,起到事前预防作用;第二是纠正违法,起到中立机关的监督作用;第三是引导侦查方向,收集证据,发现案件真实。实质就是检察机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通过对侦查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避免侦查机关迷失侦查方向。其最终目标就是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相统一。所以,检察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对其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价值和理论基础

检察引导侦查是各级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对工作有促进和指导意义:一是有助于扭转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通过检察官介入侦查,能对侦查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从而根本上解决目前由于检警关系松散造成的监督实际介入时间始终滞后于违法问题的发生时间和侦查监督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的局面,起到加强制约的作用,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加强检、警之间的诉讼目的同一性,提高诉讼效率。“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诉讼效率是社会法制进化过程中引导和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的司法目标,是刑事诉讼结构和刑事司法体制应然具有的独立品格,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文明进步及科学化的基本标尺。检察引导侦查,能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大大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三是有助于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切实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规则、庭审方式的需要。

检察引导侦查,还是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必要选择。实行检察引导侦查的价值,在于它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较佳结合点。具体地说,继续保持侦查、检察环节的独立性,以互相制约、牵制,适应诉讼公正需要;实行检察引导侦查,规范任意侦查,预防、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有利于诉讼效率、侦查质量的提高,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所以,检察引导侦查体现了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的基本价值目标。不仅如此,检察引导侦查符合法学基本理论,具备实施的理论基础:第一,侦查职能与检察的部分职能的诉讼目的具有共性。侦查的目的是追究刑事犯罪,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代表国家追诉刑事犯罪,两者具有共同的诉讼目标。结合型侦诉结构和分离型侦诉结构只是反映出侦检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而已,本质上并无不同。在诉讼的控、辩、审职能中,侦查、同属于控方,刑事检察部门引导侦查无论是从目的上还是技术上都有成为司法现实的可能。第二,从诉讼结构分析,侦查、是上位和下位的关系,分别位于侦查、的阶段。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机关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或者不的决定。上位的检察机关依据下位的侦查机关提供材料作出决定,势必可以通过决定的结果来间接地控制、指挥或者指导、引导下位的侦查机关。第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使其能够担负引导侦查职能的基础,也是检察引导侦查有可能成为司法现实的前提。监督就是通过引导和制约来体现的,引导权是监督权的一种具体保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引导和制约,检察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就是一个空洞的原则。

此外,在我国实施检察引导侦查,毋需对法律框架进行大的调整,符合现行立法的精神,有较强

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和任何人未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的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从的角度确立法律监督的地位和进行司法控制的机制;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确定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权和监督程序规定,是实施检察引导侦查的法律基础。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的原则规定、立案监督规定、退查规定、部门在审判阶段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补充材料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定,都一定程度上为检察引导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需要的证据;而且在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

三、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内容构建

(一)检察引导侦查遵循的原则

基于我国的国情及当前的体制和法律框架,检察引导侦查应当确立和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贯彻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引导行为之中,以下原则应当得到遵守:

1.依法引导原则。这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前提。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合法。检察引导侦查是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化,因此检察引导侦查也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依法进行检察引导侦查,才能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立足监督原则。这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主要目的。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就有必要将法律监督作为引导的重点。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使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目标一致,并在此过程中纠正发生的违法活动。

3.各司其职原则。这是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保障。检察引导侦查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审判各项职能分别由公、检、法各自独立行使。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从公诉的角度来引导和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并不是代替或者协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4.适度引导原则。这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关键。我们所述的检察引导侦查,并非基于“检警一体化”模式下的对侦查活动的控制,因此要注意引导的适度性,避免引导侦查时的大包大揽。适度引导原则可分为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指对整体来讲,要适度引导,不必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引导;第二个层面是指对个案来讲,不能在侦查活动中介人并主导侦查,否则会将检察机关简单地嬗变为侦查机关。从另外一个维度来说,限于法律问题的引导。因此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活动中,要做到“引导而不领导,引导而不代替,引导而不干预”。检察机关不可进人侦检一体化的误区,防止角色错位,不能变成二线的侦查机关和单纯的公诉机关。

5.重点引导原则。这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主要内容。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比较多,但这部分案件中大多数是比较常见的诸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多发性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总结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侦查机关办理这类案件已经比较娴熟,对于这类常见多发性案件已没有必要进行引导。检察引导侦查主要是针对诸如侵犯知识产权、生产伪劣产品、涉税、涉黑等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为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掌握了一些可行的侦查经验,这些经验能在引导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类案件在法庭的审理中,控辩双方在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等方面都有较多的可辩论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法庭审理支持公诉中掌握了该类案件的取证方向、证据要求等方面的基本规律,这些规律在引导中也会起到重要作用。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

根据内部的分工,人民检察院一般有刑事检察部门(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侦查部门(包括反贪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政工部门、后勤部门等。我们认为,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为适应法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对侦查机关取证及与取证相关的侦查活动而进行的一种引导活动和法律监督,最主要的引导部门应为刑事检察部门。由于我国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执行机关的重合,从广义上说,担负法律监督重要任务的监所检察部门也对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具有引导功能。

1.侦查监督部门的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审查批准逮捕、立案监督和审查决定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职能。包括:(1)在审查批准逮捕中的引导。侦查监督部门收到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一般在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七天之内,可以说当时侦查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侦查还没有完全展开,此时检察对侦查的引导活动主要是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来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如认为不是犯罪,则要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从而使有限的侦查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如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要根据已查获的证据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在确定罪名后来确定以后的侦查方向。(2)在立案监督中的引导。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这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基本精神。立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应当立案而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监督;另一个方面是针对不应当立案而侦查机关予以立案的监督。(3)在审查决定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中的引导。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所提请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如决定延长,则可以对下一步侦查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如决定不予延长,也是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使侦查活动就此结束。

2.公诉部门的引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或不。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分工,该工作由公诉部门具体承担。公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参与法庭审理的部门。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审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现有的证据分析案件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或不的决定。决定的刑事案件,公诉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过程中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激烈的对抗,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其刑罚。在这一过程中,公诉部门重点在于综合运用证据,并在提起公诉之前认为某些证据存在欠缺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就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退回补充侦查中,公诉部门要说明补充侦查理由及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这对侦查来讲便是一种引导。这种引导是在侦查终结后的引导,是对侦查活动事后的一种引导,对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补救性质。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引导是在侦查的初期进行的,对整个案件的发展起到前瞻性的作用,而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引

导是在侦查终结以后,是一种侦查完毕后的补救,具有一定的终极性。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对案件的侦查具有一定的建议性,而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但不管侦查监督部门还是公诉部门的引导都是为了完成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基本任务。

3.监所检察部门的引导。监所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重要的内设机构之一,承担着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的监管活动等职能。随着当前预防超期羁押工作的深入,监所检察部门的驻看守所检察室利用驻所的有利条件,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对于侦查机关将要可能出现的超期羁押情况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从而在程序上实现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的引导。

(三)检察引导侦查的范围

按照效率与公正的要求,检察引导侦查的重点应该是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和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必须立足于监督,立足于配合,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工作重点是引导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我们认为,检察引导侦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引导和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有义务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侦查的违法性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也会影响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从而导致对案件实体评价的偏差。

2.引导证据的获取。犯罪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认定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侦查机关能否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对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控诉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不断改革和发展,龙其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更加凸现出来。因此,对证据的引导极为重要,根据适度引导原则,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在当前的刑事诉讼形势下,该范围应界定在经济犯罪案件和重、特大及疑难复杂案件内。

3.引导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引导实际上是对证据引导的延伸和拓展,因为证据引导最终是要围绕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展开的。内容包括涉嫌罪名的变更、法条的理解和适用等。当前,在法律适用引导方面,有必要制定追诉犯罪的统一标准和相关的证据规则。

(四)检察引导侦查的程序保障

检察引导侦查构建了侦查阶段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制度,引导侦查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我们认为,它是一种具有间接强制力的诉讼活动。首先,它是检察机关作出的正式行为,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其次,不遵循引导意见,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检察引导侦查中,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如立法上的保障、制度上的保障、队伍上的保障等等。在保障体系中,制度上的保障是最重要的,也最为有效。我们认为,以下几项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侦查机关立案、撤案的备案制。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无立案、是否撤案,检察机关无法得知和控制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立案以及随意撤销案件等情况,立案监督没有力度,立法的规定停留在纸面上。检察机关只能监督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失去了控制。要改变现状,应当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启动、终止进行有效控制。规定侦查机关立案、撤案的,必须报告给检察机关登记备案,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有必要引导侦查。

2.以引导和监督为目的派员参加重、特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成为一项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便于解决事后监督的消极性,纠违障碍前移,防患于未然,服务于“安全”的诉讼基本目的。

3.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性处分权的监督和制约,以检察监督为中心建立完善的审前司法审查控制机制。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通缉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

(一)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 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将现有的协调工作规范起来,改变过去主要靠人联系的方式,向机制化、制度化转变,从而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由于技侦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与公安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是在强制措施的执行、羁押、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追逃工作中的通缉、边控、上网追逃等方面,双方的协调配合已有了较好的基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公安机关在追逃、侦查手段上的优势,就有关特殊案件简化程序、加强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协商规范,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搞好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是好的,但不要产生依赖纪检办案的思想。在与纪检监察协调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处理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日常工作交流有序,办案中协同配合有力,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在协调配合中要重视纪委的协调作用,听取意见,做到尽责不越倦,恪尽职守不失职,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规”、“两指”手段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研究分析案情,为受理案件做好准备。对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

(三)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亦将自侦部门由反贪和渎侦两部分组成,似乎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这样的设置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自侦部门虽然形式上反贪、渎侦分设,但实际上职能交叉重叠,同时导致对职务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都成了两张皮,分工不科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查办贿赂案件往往成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突破口,如将反贪与渎侦分开不利于侦查和犯罪的控防;第三,反贪、渎侦自成体系,会造成机构重设、官多兵少及后勤保障、统计档案、文秘等非实际办案人员增加,管理和办案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且彼此之间各自为战,不符合“效能”原则。因此,为了有利于统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调配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可以考虑改革现有自侦机构,将两者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虽然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但侦查工作的程序、手段以及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加强侦查指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从名称上来看,原来的反贪局和渎侦局都不科学、不完整。反贪局查办的案件除贪污、贿赂七类犯罪外,还包含挪用、私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渎侦局查办的案件实际上包含了渎职、舞弊和侵权三大类的犯罪,只有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名称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性质和功能。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重庆市检察院以及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都已率先在系统内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为实践侦查机构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新的尝试。

二、关于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问题

提高侦查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强侦查、科技促侦查的道路。反贪侦查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的性质、任务、对象、方式方法均有特殊性,紧持走科技强侦查、科技促侦查工作专业化之路,是新形势下加强反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先进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没有必要的侦查设施、装备保障,没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就难以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实施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侦查工作信息化管理进程。特别要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的含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配备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所必需的设备。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由于本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涉及到公众敏感的桥梁公共安全问题,迅速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均进行了跟踪报导;国务院领导对该事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亲监案发现场协调、指导具体工作;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多次召开现场办公会议,成立了多部门共同组成的现场调查组……

一时间,九江大桥事件成为全国的新闻焦点。

临危受命

2007年6月16日,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具体要求和指令,广东海事公安局接受了侦办此案的艰巨任务。

这是一起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侦查工作的每个细节都可能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舆论的各种反应甚至是轩然大波。同时,本案侦办工作任务量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标准要求之高也是同类刑事案件中不多见的,以广东海事公安局现有的警力规模,无疑是个严峻的挑战。对此,广东海事公安局局长蒲选才说:“此案是摆在我局面前一个巨大挑战同时也是一个大好机会,可以锻炼我们的能力、检验我们的素质、树立我们的地位、壮大我们的声势,要坚信我们有条件、有能力赢得这场攻坚战的胜利!”

接受任务后,广东海事公安局立即抽调本局精干警力组成“6·15专案组”,由蒲选才亲任组长,参战民警包括了刑侦、治安、法制、后勤等部门及各派出所,动用的警力达到了全局的一半以上。

为了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进行,专案组首先制定了几项保障措施,一是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掌控案件进展进度,确保侦查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二是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专案组内部进行细致分工,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确保每项侦查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三是制定突况信息通报制度,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意想不到的问题,及时向专案组领导汇报,研究解决方案;四是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纪律,对办案过程的相关信息严格掌控和保密。

攻坚克难

在专案组的统筹调度下,各项艰苦复杂的侦查工作全面铺开。

首先,是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本案中却变得复杂起来。由于对本次事件开展调查的,除了侦查机关外,还有安监部门、海事部门等行政机关,如何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有效控制涉案人员,又不影响各部门的调查工作,权衡再三后,海事公安局最后决定依法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进行有效管控。由于案件发生后,涉案人员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有关办案人员密切留意嫌疑人的日常行为,对其进行多方开导,做好工作,让其配合侦查工作的开展。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确保了监视居住实施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查证损害结果和收集证据材料。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前提条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问题,是案件侦办的重中之重。如有多少车辆落水要查证,多少人员死亡要核实,多少财产损失要确定,上述事实与涉嫌犯罪的认定要推敲。专案组民警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侦查员从九江大桥的监控录像着手,确定重点时段过桥车辆并逐一辨别、筛选,最终确定共有四辆汽车、七名司乘人员和二名大桥施工工人落水。由于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对客观方面的佐证必不可少,它涉及到航道状况、气象资料、警示标志、船员资质、涉案船舶本身设施的启用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判定等,为此,专案组成员不辞劳苦,多次前往桥梁设计单位及航道部门,对大桥警示灯及案发航道航标的设置情况进行定点确认;通过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结合围绕发案现场附近工人、渔民及涉案人员所做的查证,确定了发案时的天气状况;根据船舶船员管理部门的档案记录,调取了涉案船舶的具体资料及相关船员的资质等级。缜密地分析案情、稳妥地实施侦查和有效地收集证据,从实体和程序上为案件的成功办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是死亡人员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从发案的地点、操作的程序、工作的条件等几方面综合考虑,通过专案组领导与广东省公安厅协调,佛山市南海公安分局协助我局完成法医检验鉴定的实验室工作。为了确保本项工作及时进行,专案组刑事技术人员常驻在打捞现场的趸船上,对发案的原始现场进行拍照、制图,对打捞出水的尸体和相关物证及时进行编号整理、拍摄固定,并送交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法医学解剖确定死亡原因、DNA检验确认尸体身份。至打捞任务结束,本案除一名失踪者外,八名落水遇难者的尸体都得到了及时的处理、核实及认定。

多方协调

除了侦查工作的必经程序,本案对外沟通协调工作是一个非常大的难点。

案件发生后,由交通运输部组成的海事调查组和广东省政府组成的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他们的调查结果,又是侦查工作重要的证据材料。与海事调查组一样,省调查组的领导级别、权力范围等方面的规格都比较高,无疑给广东海事公安局的有关工作沟通协调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如果处理不好,案件无法侦办下去。为此,蒲选才多次向上级有关领导和机关就案件侦办的有关情况、办案的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并通过刑事方面的侦办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工作,做到有礼、有据、有节。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一致认可和赞赏,扫清了案件办结过程中一个又一个障碍。

同时,能否通过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是侦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而由于本案情况特殊,需要经区、市、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专案组领导经常与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同研讨案情、商榷侦查程序、确定实体要求,既充分把握了案件的总体侦办节奏,又不遗漏案件的点滴细节,最终使整个案件在证据上、程序上、定性上无懈可击,顺利地通过了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

不辱使命

案件侦察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特侦组成为媒体焦点

冬日,走在台北街道,常常闹不清季节,行道树常绿,花木茂盛,毫无中国北方寒冬那种万木萧条、一片银白的景象。最使人闹不清季节的,要算是街头乱穿衣。这里最低气温倘若降到摄氏十度,台北人会纷纷叫喊“寒潮来临”,畏寒的老人们纷纷穿起带三角帽的棉衣以至鸭绒衫,“宁要风度不要温度”的穿裙子的小姐和穿T恤的小伙子,比比皆是。其中被媒体称为“最牛的新闻发言人”、特侦组主任检察官陈云南,不论气温怎么下降,出现在镜头前永远是穿一件黑色的短袖衬衫。

特侦组主任检察官陈云南经常在一幢灰色的大楼前面对着记者的话筒说话。这幢灰色的大楼在哪里呢?在离台北火车站不远的地方,有一条短小而又繁华的南北走向的马路,叫做馆前路。这条马路仅五百米,是台北最短的马路之一。这条马路繁华,因为这里是台北市重要的商业区,银行、公司、店铺林立。馆前路中的“馆”,是指台湾博物馆。馆前路南端,有一条与之以“T”字形交叉的东西走向的马路,叫做襄阳路。襄阳路上矗立着一座半球形圆顶、一排罗马立柱的意大利巴洛克风格的建筑物,那便是台湾博物馆。我曾经多次走过馆前路。如果说馆前路是条扁担,我的目光总是被扁担两头挑着的两幢特殊的建筑物所吸引,即南端的台湾博物馆和北端的新光三越百货公司的摩天高楼。在台北101大楼落成之前,新光三越百货大楼是台北的最高建筑。

这条短短的馆前路藏龙卧虎。我曾经在这条街的一幢高楼里,采访了以李登辉为精神领袖的台湾团结联盟总部。此外,在卸任之后,自行成立办公室,人称“扁办”。这扁办也在馆前路,在一幢大楼的十一楼。

我一次又一次走过馆前路和襄阳路交叉口,那里有一幢火柴匣式的三层楼房,灰色的外墙已经被岁月抹上一层黑色泥尘,看上去显得十分陈旧。底层是20世纪中叶南洋风格,即“骑街楼”式,房子朝里缩,让出一条人行道来,以便在下雨时行人从这里走过不必打伞。几年前我曾走过这条“骑街楼”式的过道,还拍了一张照片。当时过道上只有一个行人。

然而,2008年岁末,当我又来到那里,却发现这幢毫不起眼的大楼四周,架起许多架电视摄像机。馆前街的两侧,停着好几辆电视转播车。电视摄像机最多的是两个地方,一个是馆前路与襄阳路交叉口,即大楼的正门。另一处是大楼位于馆前街的侧门。仔细一看,正是经常出现在电视画面中的那幢灰色大楼。

我注意到,大楼正门之侧,门牌上写着“馆前路五十四号”,而正门的玻璃上,则是一行金色的字:“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

哦,大名鼎鼎的特侦组,就在这里,难怪记者们云集此处。

其实,在我当年走过这里的时候,特侦组就已经设在这里。只是当年的特侦组,并不引人注意,所以我也没有关注大门上写着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自从特侦组开始侦查弊案以来,“特侦组”便一下子成了媒体的高频词,这幢像特侦组一样低调的灰色大楼也成了新闻焦点。

幸亏特侦组的那幢大楼底层是“骑街楼”式的过道,使得在那里终日守候的记者们有个可以挡风、遮雨、免晒的地方,使得他们在风餐露宿时的工作条件稍微好一点。我见到特侦组大门口的台阶上坐着好几位电视台的记者,在大门对面的过道廊柱下,也坐着电视台的记者。他们或看书、读报,或聊天,而眼睛则不时朝特侦组的大门瞟一下。渴了,喝几口矿泉水;饿了,端起盒饭。台湾记者们的敬业精神很令我感动。台湾有着不同政治倾向的诸多电视台,新闻竞争颇为激烈,谁都不愿错过重大新闻,所以会有那么多架电视摄像机在特侦组门口摆好阵势。

我来到位于馆前路的特侦组的侧门。我一到那里,就觉得很熟悉,因为在电视中多次见到轿车开进这条弄堂,从轿车里走出以及一次次受到特侦组传讯的相关人士。在那里守候的电视台记者更多。我在那里拍照,就连我也成了他们的采访对象,拿着摄像机对我拍摄,问我从哪里来,我说来自上海,他们就问,你为什么对特侦组也感兴趣?我则反问他们,他们回答说,这里随时都可能有新闻。

对于电视台的记者们来说,终日在这里守候的原因,确实是“这里随时都可能有新闻”,而这“随时”迫使他们不得不处于“时刻准备着”的状态。特侦组今天要传讯谁、被传讯者几时几分到达特侦组、几时几分结束约谈走出特侦组、被传讯者从正门走出还是从侧门走出,记者们事先无法得知。遭到特侦组约谈的,差不多都是扁案的重要人物。

唯一可以确定时间的,是每天上午10时半和下午4时,特侦组主任兼新闻发言人陈云南会出现在特侦组大楼门口,接受记者们的采访。尽管陈云南向来口风很紧,讲话像电报的电文一样简洁,要么说“不知道”,要么说“侦查不公开”,但是毕竟不时透露一点重要信息。

在这里守候的时间长了,记者们也摸清了陈云南上下班的规律,往往在陈云南上班或者下班时截住他,请他说几句。

记者们告诉我,他们在清早8时就赶到这里值班,直到傍晚特侦组下班了才收拾好“家伙”回电视台,几个月来天天如此。他们对特侦组一日一报,甚至一日数报。特侦组附近停着各家电视台的转播车,以便在摄像机捕捉到新闻画面之后,立即发回电视台,迅速播出。

亲手组建的特侦组

把他送进了大牢

比守候在楼前的记者们更加辛苦的,是大楼里的特侦组成员们。包括主任检察官陈云南在内,特侦组有八名检察官。此外,还有数十位工作人员。特侦组大楼面积约二百四十二坪,相当于八百平方米,除去侦讯室以及堆放资料、档案的仓库之外,办公室最多只能容纳六十二人。由于场地狭小,检察官要开会、阅卷或换洗都不方便,连个休息之所都没有。然而,检察官和工作人员自从接手扁案以来,处于高负荷的工作状态,不仅几乎没有休假日,而且常常要加班到深夜,甚至通宵达旦。

如今,特侦组成为前“总统”弊案的侦查者,把特侦组视为“死对头”。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特侦组本身,是当“总统”的时候建立起来的,现今的特侦组的八名检察官,都是当“总统”的时候由检察总长陈聪明任命的,而检察总长陈聪明也还是任内所任命的。也就是说,在2008年5月20日台湾政权轮替之后,执政的并没有撤换时代的检察总长,也没有更换时代的特侦组检察官。虽然曾经有人一再建议撤换,一直坚持原班人马不动。的见解是正确的。由当年建立起来的特侦组,把送进牢房,这既表明了特侦组的公正性,也表明了对的极大讽刺。

特侦组是在2007年4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的。特侦组的前身是“查缉黑金行动中心”。这一中心是2000年上台后成立的。当时,刚上台,要给台湾民众以坚决反贪腐的印象。平心而论,由于长期执政,官场腐化日益严重,特别是到了李登辉执政时期,黑金泛滥,贪腐猛增。当时的,以反贪腐英雄的面目出现,不断揭发的贪腐,如同今日的邱毅揭发执政时期的贪腐那样。正因为这样,2000年5月20日在就职“总统”的演说中,宣告“扫除黑金”为新政府施政的首要目标。他要求“法务部”把“扫除黑金”列为第一优先政策。提出成立“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以横扫黑金政治,清除官场贪腐现象。

不过,“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在当时只是一个任务编组,几名检察官的查黑工作,往往由于权力不大而难以调查贪腐的高官。于是,许多“立法委员”以及法律界人士建议,应当参照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日本的“特搜部”,赋予“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更大的独立性和更大的权力。于是,在“总统府”的点头同意下,着手设立特别侦查组,即特侦组。当时规定特侦组直属“检察总长”,而“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这一方案提交“立法院”审理的时候,“立法院”内的团最初持保留态度,经委派“总统府秘书长”马永成前去说明,团这才表示同意该案立法。可以说,特侦组是在一手操办下成立的,“检察总长”陈聪明也是任命的。

法案规定,特侦组负责三类案件:第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第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案件;第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及“经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

这充分表明,特侦组拥有很大的侦查权力,查办高层的大案、要案,侦办对象的文官需是部长以上,武官要上将以上,且所犯须是贪渎大案。

法案规定,特侦组可以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特侦组办案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在全台湾办案,对所侦办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侦组的名义提起公诉,且直接由特侦组检察官到法庭出席辩论。

法案规定,特侦组配置六名以上、十五名以下的检察官,由“检察总长”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任。还配置有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特侦组的成员都是由各级检察署中资深干练的现任检察官及检察事务官调派而来。为办案需要,特侦组还可以向调查局、警政署等相关单位借调专业人员,不受辖区限制。

特侦组在2007年4月12日正式成立时,拥有十名检察官。他们当中最大的五十八岁,最小的四十岁,个个都有经办大案的经验。几个月之后,承办“特别费案”的检察官侯宽仁就在提取证人吴丽洳证词时因笔录造假而不得不请辞。另一位检察官周志荣,为完成在台湾大学进修的硕士论文,向“检察总长”陈聪明表达希望“归建”,获得同意。这样,特侦组的检察官由十人减为八人。虽然“法务部长”曾经打算调动其他检察官加入特侦组,却无人回应,所以特侦组至今仍为八人,即陈云南、朱朝亮、吴文忠、沈明伦、周士榆、李海龙、林慧、越方如,人称“金刚”。

在这八人之中,“检察总长”陈聪明任命陈云南为主任。陈云南原为“法务部”参事。陈云南同时兼任特侦组的新闻发言人。陈云南谨言慎行,他作为新闻发言人往往惜字如金。他的口头禅是“不便透露”。确实,对于正在进行侦查中的重大案件,很多问题“不便透露”。有人举了一个例子,记者问陈云南说,今天是不是有约谈吴景茂?陈云南说没有,你听谁说的?记者说我们刚才拍到了。陈云南说,哦,那就有。

除了陈云南之外,朱朝亮、吴文忠都是资深检察官。朱朝亮侦查过轰动台湾的3・19枪击案,这个发生在2004年3月19日的枪击“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吕秀莲的案件,导致了翌日“总统”大选选情大逆转,选票领先的蓝营“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连战、宋楚瑜败给了“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吕秀莲,使得以继续执政。吴文忠则曾经侦查高雄捷运弊案,四度传唤了曾经担任高雄市长的谢长廷。朱朝亮进入特侦组之后,统筹全组的侦查工作,起着总策划的作用。

特侦组检察官沈明伦、周士榆,则是“查账高手”,擅长侦查经济大案。检察官李海龙、林慧,也是侦办经济大案的专家。女检察官越方如有着“司法铁娘子”之称,敢顶敢冲,外语又好,便于侦查海外账户。

特侦组强调“独立、公正办案”、“不带颜色”。然而,特侦组成立之初,便成为争论的焦点。众所周知,台湾政坛蓝绿严重对立,特侦组查绿营高官会遭绿营指责,查蓝营高官会遭蓝营批评。有人这么评论说,在台湾,蓝营赞成的绿营反对,绿营赞成的蓝营反对,唯有特侦组遭到蓝绿的一致反对。

再说,特侦组从2007年4月12日成立至2008年5月20日上台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成绩平平,起初侦查过中药商公会全合会行贿“立委”案,牙医公会全合会行贿、侵占案以及复盛公司内线交易案,都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大的反响。特侦组接着侦办特别费案以及“四大天王”(即吕秀莲、游锡、谢长廷、)的特别费,则又受到来自蓝营、绿营不时的抨击,“从来都是互相攻击的蓝绿政治人物一致痛批特侦组”。

在2008年5月20日,卸任,上任。由于牵涉“国务机要费”案,特侦组在卸任后立即把他列为被告。

这时,特侦组又受到来自蓝营、绿营的指责:蓝营不少人质疑沿用时代的特侦组原班人马,能够真正侦查弊案吗?有的蓝营“立法委员”还说,特侦组里有安排的“暗桩”,必须彻底改组特侦组。还有的蓝营“立法委员”干脆指名道姓,称“检察总长”陈聪明是的“暗桩”。绿营不少人则指责“操纵”特侦组,特侦组成了整“前朝元首”的工具。甚至还有绿营人士咒骂特侦组是法西斯的“盖世太保”。

面对来自蓝绿双方的频频质疑声,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在2008年9月16日,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率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李海龙、越方如、林慧、沈明伦、周士榆罕见地一字排开举行记者会,表示侦办中的“机要费案”及扁家海外洗钱案,年底前可望侦查终结,给外界一个明确的交代。

检察官越方如强调,希望社会相信检察官,依当前办案期程及掌握事证,“机要费”及洗钱案结案后“相信可不负期望”。“这案子若办不出,我们要下台一鞠躬”、“若办不出,我们还有脸留在这边吗”?陈云南随后重申越方如的话:“如果办不出来,当然下台一鞠躬。”

这次特侦组八位检察官的记者招待会,可以说是一次集体宣誓会。检察官们一致宣誓,一定要把弊案一查到底。

面对各种各样“带色”的批评,特侦组的检察官们在那幢陈旧的灰楼里“充耳不闻”,埋头于侦查弊案。尤其是在海外洗钱案爆发后,特侦组花了三个月时间清查上千个海内外账户,发动七次搜索行动及约谈三百多人次,终于攻破的层层防火墙。特侦组用行动和事实证明了自己的独立与公正。于是,台湾社会开始对特侦组刮目相看,特侦组也越来越引起媒体的关注。

2008年10月以来,特侦组接连打出三记重拳,每一拳都引发一阵新闻震撼:

第一拳,特侦组申请收押亲信十多人;

第二拳,特侦组把扣上手铐,申请法院羁押获准,使成为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领导人以贪污罪成为阶下囚;

第三拳,特侦组公布了洋洋洒洒却又扎扎实实的对的书,把推上被告席。

特侦组所面对的是有着八年“总统”经验的,何况是律师出身,是一个“能够把法律玩死”的人,而且他又有一个律师团的支撑。

不时放出“导弹”,轰击特侦组。比如,2008年11月18日,在指使下,一位叫张玮津的女子出示一张与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对坐聊天的照片,随即引发社会对特侦组这两位“主力”检察官的纷纷猜测。吴文忠出面澄清,表示他们之前并不知道当天会出现,也并未回避,出于礼貌与点头、合照,没想到这张照片被拿出来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