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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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在我国煤炭资源是十分重要的资源种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社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使得煤炭资源的开发越来越深入,在进行地下矿井开发时,由于矿井中含有大量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对井…

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精选5篇)

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煤矿;通风;安全管理

0引言

在我国煤炭资源是十分重要的资源种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社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使得煤炭资源的开发越来越深入,在进行地下矿井开发时,由于矿井中含有大量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对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做好矿井通风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煤矿通风的作用及重要性

对于井下开采工作,必须保证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和井上工作相比较,井下工作具有工作空间小、光线不充足、工作位置经常变动、环境恶劣等特点,特别是矿井空气中的一氧化碳、瓦斯等有害气体,对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在矿井中开展通风工作,能让新鲜的空气进入煤矿中,排出、稀释矿井中的一氧化碳、瓦斯等有害气体,一方面能防止矿井爆炸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能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新鲜的空气,有利于井下工作环境的改善。煤炭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能源之一,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环境下,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策略

2.1制定完善的煤矿通风安全管理计划

为确保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煤矿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生产管理计划,并根据年度生产管理计划、季度生产管理计划、月度生产管理计划,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各个部门的防火、防尘、防灾任务,将通风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以此保证煤矿矿井的安全生产。

2.2构建煤矿通风管理系统

在日常工作中,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矿企业需要构建相应的矿井通风管理系统,煤矿企业要及时引进新的通风设备、监测装置等,不断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现代化、数字化水平。人是引起矿井事故的主观因素,因此,煤矿企业还应该注重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各个部门要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严格规范生产,要管理到位,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煤矿企业应该根据井下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安全意识、行为等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定期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安全意识培训,不断提高井下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井下工作人员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此外,井下工作人员也应该积极主动的学习,在日常工作中,井下工作人员不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还要注重自身行为的规范和安全意识的提高,井下工作人员要全面提高自身的自制力,并学习相应的自救方法,确保在事故发生后,井下工作人员能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

2.3加强煤矿通风系统安全控制管理

对于煤矿安全通风系统,是一项专业性的比较强的工作,在工作中涉及到计算机专业、机械专业、工程专业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复杂,同时工作要求很高,不允许出现任何一点误差,否则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在煤矿通风系统中,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操作,煤矿企业要注重对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煤矿企业应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设备检修维护方案,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通风设备的安全运行。在通风系统设备检修、维护中,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对故障进行处理,设备检修维护结束后,要对设备进行试运行,检测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2.4构建相应的应急策略

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一方面要做好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安全事故源头进行分析,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特别是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如瓦斯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保证人员生命安全,避免事故扩大,为接下来的事故处置提供良好的条件。

3结语

在煤矿矿井开采中,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实际中,煤矿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煤矿通风安全管理计划,构建完善的煤矿通风管理系统,加强煤矿通风系统安全控制管理,设立相应的应急策略,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胡国良.解析煤矿通风作用和煤矿通风安全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4(6):12-13.

[2]张权正.解析煤矿通风作用和煤矿通风安全管理[J].城市建筑,2015(23):281-282.

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1 前言

露天煤矿属于系统性的施工工程,尤其是大型的露天煤矿,其施工规模较大,施工工期较、单体工程量多、施工结构较为复杂,大大增加了露天煤矿的施工难度。为了确保露天煤矿施工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依据露天煤矿的实际情况,对其施工组织进行合理设计及编制,使各项施工作业有章可循,同时加快露天煤矿的施工进度,提高露天煤矿的施工质量。

2 施工组织设计与编制的要点

2.1 施工项目的管理

露天煤矿施工管理设计与编制要点主要有:其一,合理划分工程区域。从露天煤矿整体施工组织设计思路来看,在对露天煤矿工程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后,可将其分解成多个单位工程,但是因露天煤矿施工环境及开采技术有所不同,因此单位工程施工内容也存在差异。笔者依据自身经验,提出常规的单位工程划分方法:(1)排土工程,可划分为场内排土与场外排土;(2)采剥工程,可划分为剥离工程与采煤工程;(3)矿运工程,可划分为运输主线、运输支线、运输道路、运输隧道等;(4)生产系统,可划分为破碎站、输送机、输送道路、输送桥涵、转载站、储煤仓库、煤样检测室等;(5)排水工程,可划分为地下排水与室内排水;(6)场区设施,可划分为土方工程、绿化工程、挡墙工程、护坡工程、通信网、排水网、供热网及停车场等;(7)检修车间,可划分为保养车间、修理车间、检测车间等;(8)供热工程,可划分为供热管道与换热站;(9)供配电室,可划分为变电站与供电线路;(10)物资仓库,可分为设备室、材料室、器材室、加油站等。

其二,施工组织管理。依据露天煤矿施工管理模式与施工承包方式,建立合理的施工组织,并明确施工组织的职责。其三,项目管理的实施及控制。项目管理控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环境、物资采购、施工合同、施工信息、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成本及施工安全等。

2.2 施工准备及布置

首先,露天煤矿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排土场、开采场及控制网,并制定有效的征地方案与搬迁计划,同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做好项目施工、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及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对大规模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其次,露天煤矿施工布置。主要场地位置、场地范围、场地交通、场地衔接等合理设计与布置,掌握露天煤矿整个施工计划,以提高场地利用率,同时对施工环境进行有效保护。从区域功能角度来看,可将露天煤矿施工布置分为施工区域、辅助区域、设施场地、管理区域及生活区域。

2.3 主体结构的施工

露天煤矿主体结构施工内容主要包括爆破、采剥、矿运、排土、排水等。(1)爆破。在露天煤矿爆破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需对空巷、冻土及火区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同时掌握爆破系数及起爆方法,并对爆破安全性、冲击波及物体飞散范围进行合理设计。(2)采剥。明确露天煤矿采掘方法及系数,对临时平盘的宽度、道路的规格及台阶的高度等系数进行合理设计;对采剥作业面的煤矿量、矿岩量的保有度进行设计;对煤矿边坡爆破、挖掘、排水及防渗等施工方案进行设计。(3)矿运。修筑合理的矿山运输道路,做好运输设备安装于调试工作。(4)排土。建立相应的排土场,并对其基底进行有效处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5)排水。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做好地面防渗、地面排水、河道改造、堤坝修建、水库调节等排水设计,同时防排水设计应与地区流域方向、煤矿采矿方案、场内排水、环境保护、农田水利等进行有效结合。

2.4 项目的施工进度

施工进度主要是对施工时间进行合理部署,以实现项目施工目标,其设计编制要点主要有:其一,制定进度方案,主要包括进度目标、进度图表及施工工期等。其二,施工进度安排。主要对施工投资、施工工期、材料供应、设施采购及施工组织等进行优化,以确保进度计划安排的合理性。其三,单位工程应超前施工,同时对主体工程及线路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同时确保辅助工程、配套工程、辅助工程能够有效配合主体工程施工作业。其四,在采剥过程中,必须以采剥作为施工主线,同时确保采矿场、边坡等附属工程能够与煤矿采掘作业线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整体。其五,依据施工机械设施的特点,对其安装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并确保机械设施安装工程能够和土建工程进行有效衔接。其六,在露天煤矿施工前,必须对其负荷生产情况进行检测,以确保煤矿施工的可行性。其七,在对施工进度进行编制时,必须对其工程量进行合理计算,以确保施工工期与单位工程施工情况相符合,并对施工进度进行合理调整。

2.5 施工物资的供应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物资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施工器械、施工配件、生产设备、生产资金、生产技术及劳动力等。依据露天煤矿实际情况,以明确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及施工设备的消耗量,同时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有效分析,并列出详细的物资清单,制定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与供应方案。若为国家限制性施工材料及设备,必须提前1年准备;若为市场采购性施工材料及设备,可当期准备。依据露天煤矿施工资金途径,制定合理的资金筹措措施,为露天煤矿施工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依据煤矿施工进度,制定合理的劳动方案,即明确劳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人数及劳动量等,并依据施工现场要求,对劳动力进行合理配置。

3 结语

露天煤矿具有施工面积大、专业性强、单位工程量多、施工工期较长等特点,所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依据露天煤矿实际情况及施工特点,对施工组织进行合理设计与编制。通过对露天煤矿施工单位工程进行合理划分,对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对施工物资进行科学投放,才能确保露天煤矿的施工质量,提高露天煤矿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苗旺元.我国露天煤矿机械施工设备的发展现状与选用分析[J].中国招标,2008(10).

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标准配件价格高

同类型设备配件名称和功能一致,但当出现损坏进行配件更换时只能由主机供货厂家进行更换,提高了供货价格。

(二)配件不匹配问题

采购配件时,因配件种类繁多,易产生细微差别,如若记录错误,会造成配件与机器不匹配。

(三)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

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上报配件计划时出现很多问题,使采购管理混乱。同时配件管理者对相关设备了解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差,使配件与设备不配套等问题时常发生,同样,操作不熟练,流程不了解,对于煤矿工作这种带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来说也带来了不安全的因素。

(四)计划员责任心不强

有一些计划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编制煤矿采购计划时,完全依赖于基层单位的计划清单,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上出发,意识不到设备配件采购周期的时效性,往往造成加急计划增加;部分配件进货后长期闲置,造成资金和设备的大量浪费。

二、计划管理模式的重要性

计划管理模式是指企业对相关设备或物资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各种计划手段的总称,它能保证企业的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对设备物资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调节控制。在煤矿设备配件的管理中,计划管理模式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使设备配件更好的运行,保证煤矿的正常工作。计划管理模式在煤矿设备配件管理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前瞻性强,未雨绸缪

顾名思义,计划管理模式是首先制定一个完备的计划,对相关设备进行管理,故而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管理者将带领小组对计划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个前瞻性的预判,将诸多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中,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设备配件的安全隐患,有效的保证了设备的平稳运行。

(二)条理性强,井然有序

在制定了相关的计划后,从业人员按照已有的计划进行设备配件的工作与维护,确保整个过程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的进行管理,使得整个煤矿的工作秩序极富有条理,做到事半功倍。

(三)规范性强,严格遵守

计划管理模式将整个工作流程规范化的呈现在从业人员的面前,对从业人员的操作给出了一个专业的模板,这样不仅减少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而且还会使煤矿企业员工的专业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四)防范性强,防微杜渐

在计划管理模式中,制定计划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事故处理预案,这些方案有助于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把事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计划管理模式在设备配件管理中的应用

(一)加强配件的采购流程管理

对煤矿设备配件管理中应从采购配件时就进行有计划的管理,保证采购配件的质量与型号,是保证设备有效运行的基础。主要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矿上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生产任务的配件消耗定额,编制所需的配件采购计划,使煤矿的领导部门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与补充;第二,购买配件时应与相关企业做好技术交流,确保质量与品质;第三,要严格进行验收工作,保证采购的设备或配件符合要求,为检修使用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设备配件的规范化管理

煤矿设备配件的种类繁多,因此,煤矿设备配件的管理是一个难点工作。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规格、型号上的微小差别就会造成无法与设备配套使用,由于一线计划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够和没有统一的配件型号意识观念,造成配件计划清单当中出现西瓜皮、镏链、猫耳朵等俗称的问题发生,而从事计划管理人员无法准确识别基层区生产队究竟需要什么配件,给招标工作和计划汇总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4]。还有就是设备配件名称、规格、型号等等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物资采购时的错误,这样不仅仅浪费了资金,而且可能会影响到煤矿的安全运行。因此,加强设备配件的规范化管理是煤矿企业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一工作主要是从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入手,并且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特点,按照配件分类的原则,将设备配件进行统一的编号。另外,针对一线计划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薄弱,应该不定期的组织他们进行学习,并且应该能够准确的辨识自己基层单位使用的设备配件,这样上报计划中的设备配件的准确程度将大大提高。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煤矿的生产需要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人力资本投入比物质资本的投入更为重要,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使从业人员能够从理论、实践方面更深层次的了解煤矿的设备配件[5]。在培训过程中主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培训:第一,技术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充分了解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使用方法以及相关功能,保证从业人员技术过硬;第二,业务培训,对设备配件的计划上报、配件采购以及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流程进行培训。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能够使他们的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煤矿设备正常安全的运行,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对设备定期保养,损坏后及时维修

设备配件的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有计划的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可以使设备配件始终处于一个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样,在出现问题时也能及时发现。在设备损坏时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保证设备可以及时得到处理。

四、结论


煤矿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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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煤矿支护专业委员会;工业协会;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南京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