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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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当前,我区肩负城市管理工作职能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城管、规划和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国土、交警和*镇、林业等部门,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着力点不同,存在职权交叉、责任分散、工作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齐抓共管”的局面没有真正形成,致使…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精选5篇)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城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主要问题

当前,我区肩负城市管理工作职能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城管、规划和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国土、交警和*镇、林业等部门,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着力点不同,存在职权交叉、责任分散、工作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齐抓共管”的局面没有真正形成,致使许多难点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是市政设施损坏较为严重,滨河路休闲座椅、树灯、绿化灯及各单位光亮工程、垃圾桶、果皮箱、公共设施等损坏严重。二是城区内保洁工作不彻底,保洁人员只管街道和人行道的卫生,对绿化带内和卫生死角的垃圾很少清理或清扫不彻底。三是临街店面前乱摆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四是废旧收购点分布散乱,废旧回收物随意堆放,极大地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青梅路市场管理混乱,乱摆摊点和脏、乱、差、臭现象突出。六是城市乱停乱放现状尚未根本改观,尤其是对机动车辆的乱停乱放管理力度不够,广旺路过街减速标志及减速带、城区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点尚未进行统一设置和规范。七是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较为淡薄,城区市民还缺乏把*当成自己的家去管理和爱护的意识,任意践踏花草树木、乱丢乱倒生活垃圾、随地乱丢果皮纸屑、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有意损坏市政设施等不良行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城市文明习惯尚未形成。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整改。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市政设施的管护和修复力度。由区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对休闲座椅、树灯、绿化灯、路灯、公厕、雕塑、河堤栏杆、街面地砖、环卫设施等受损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其中,光亮工程由各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和管理。区规划和建设局及各有关部门务必在1月20日前完成维修更换工作,确保春节前投入正常使用。

(二)加大绿化带管理维护力度。对城区绿化带的受损草坪、树木要统一补植,由区林业局牵头,尽快拿出城市总体绿化规划,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分步实施。俏姑娘山健身路建设及绿化,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林业局牵头规划、统一实施。

(三)加大店面占道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力度。由区交警大队负责增设广旺过街路的减速标志及减速带以及城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点,对违章违规的车辆加大处罚力度。店面的经营秩序由城管办牵头、城监大队配合负责规范整治,对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青梅路两个市场及城区废旧收购点整治力度。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本周内拿出市场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混乱、随意摆摊设点、清洁卫生脏乱差等问题。市场维修改造工作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提出规划建设方案,并尽快启动实施。由区城管办牵头,工商、环保、城监等相关单位配合对废旧收购点进行统一规范,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废旧收购点千方百计劝其主动搬出城区,对确实暂时不能搬出的要确保关门经营和清洁卫生。

(五)加大城区卫生保洁力度。由区环卫所负责城市卫生保洁工作,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监管,严禁工作敷衍塞责、不在状态,确保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同时,*镇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卫生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区审计局与轻管所交界处、红土垭一带、火车站及住户房前屋后的垃圾乱扔、乱堆、乱放问题;区水务局负责河道清淤、沿岸白色垃圾清理,确保城区环境整洁美观。

(六)加大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力度。由区城管办牵头,抽调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安监、城监、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大队,统一对城市的环卫、交通、经营秩序、安全等进行管理,切实改变各部门工作职责有交叉、各自为政的管理现状,着力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市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头绪复杂,职权交叉较多。总体工作由区城管办牵头,各责任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禁相互扯皮、互相推托。

(二)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本次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的标准和时限,确保1月20日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立足新起点打造新亮点全力创建部级卫生城市

(2008年1月10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区把创卫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通过创卫,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生活质量,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增强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创卫,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商贸环境得到改善,三产发展活跃,人居环境得到优化,创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创卫工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难度很大,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太多,市民素质有待提高,卫生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但我区干部和群众有信心和决心在巩固好省级卫生城市成果的基础上,找准问题和差距,加强整改,夯实基础,打造亮点,全面推进部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一、坚定目标,鼓足干劲

2008年,我区将聚全区之力,汇全区之智,发扬知难而进的拼搏精神、不讲条件的奉献精神和共建美好家园的主人翁精神,以只争朝夕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创卫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创卫积极性,加大城市卫生和环境综合管理力度,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求专项整治成效,提高市民素质,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最终实现创建部级卫生城市的目标。在刚结束的区第九次党代会和第十次人代会上,我区已把创建部级卫生城市工作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创建任务完成。

二、突出重点,打造亮点

在做好创卫常规性工作的同时,我区将重点打造好以下亮点项目,确保创卫成功。

一是整治__第一、二农贸市场。我区将采取市场业主投入一部分、政府帮助一部分、社会筹资一部分的方式,实行市场经营多元化运作,整合市场资源,盘活现有闲置设施,重新划行归市,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对__第一、二农贸市场进行整治,于2008年4月前建成标准的样板市场。

二是打造具有__特色的商业主城区。2008年3月前完成对__城区商业功能分区规划,改变城区商业规模小、布局分散、凌乱、无序的现状,于2008年6月前将宝兴路、联通路、滨河路、文化广场和春天花园街道建设成为__商业亮点,将宝兴南街打造为食品卫生规范管理一条街,提升城市形象。

三是打造大河河道滨河景观亮点工程。该工程全长1150米,预计总投资960万元,其中,政府投资540万,春天小区开发商投资120万,上海剑桥集团投资300万。6月30日前完成__4号桥—风雨廊桥和2号桥—托利多公司至春天小区街道的联接桥建设,整个工程预计于2008年10月前竣工。

四是改扩建__街道。计划总投资380万元,对云康路、宝灵路、华美巷、消防三中队巷道、__老桥段、五交化公司道路六条道路进行改造,预计于2008年6月前全部竣工。

五是加快污水管网建设。争取专项资金,计划投入2211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__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全区污水集中处理率。

六是加快城区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建设。计划投入100余万元,于2008年5月前在城区安装三处智能交通控制系统。

七是加快健康教育长廊建设。计划投入20余万元,于2008年3月前在__镇、金江镇、大河中路三大片区各增设健康教育宣传长廊各1个。

三、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为圆满完成创建部级卫生城市的任务,我区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落实社区专职的清扫队伍。增加清扫保洁人员,制定针对清扫保洁队伍的考核奖惩办法,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完成任务,解决清扫、保洁问题。

二是建立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有效管理。

三是建立社区纠察队伍,有效监管区域卫生。

四是坚持“三包”分治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创卫工作机制。坚持每月两次集中开展义务劳动整治环境的制度,各级领导带头整治卫生,推动创卫工作。

五是强化教育措施,通过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促使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是加强宣传和监督。通过建立志愿者队伍和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创评活动等方式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提高创卫知晓度,形成良好的创卫氛围,营造全民建设家园的创建局面。

总之,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结合__区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机制,以最大的决心,最务实的工作,全力创建部级卫生城市,实现创“国卫”的目标。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范围内建制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场卫生保洁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国际休闲度假岛为目标,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明晰管理职责,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城市管理程序,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扩大市民参与面,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范围清晰、任务落实、运转协调、监管到位”的城市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城市基础设施优质、安全、高效运行,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显著增强;市民素质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落实“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工作机制,突出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乡镇、社区的基层基础地位。

(二)部门主管、综合执法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许可管理、过程管理、安全管理。建立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开展综合执法。

(三)建管并重、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规划、建设、管理有机衔接、协调推进,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责任和利益挂钩,形成“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的良好局面。

(四)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既要抓紧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又要积极探索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五)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经营进程,积极寻求载体,努力搭建平台,发动社会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

四、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区市容卫生管理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保洁及南北长山垃圾的收集转运,指导其他乡镇渔村的垃圾处理;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规划,督促、指导、协调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县城市管理相对处罚权处罚暂行规定对违章建设、破坏市容环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增强执法力量,为城管执法提供保障。

县卫计局:扎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实施改厕规划,加强预防和减少疾病工作,做好社会公共卫生管理监督;负责抓好对城区公共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性店铺和摊点的卫生执法检查整治;加强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县公安局:定期开展交通秩序、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治理乱停乱放行为,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立案查处破坏、盗窃绿化苗木及市政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碍城管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组织消防等相关单位排查整改城区消防隐患。

县国土资源局: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县城、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执法巡查,严格用地审批,严厉打击未批先用、少批多占、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车辆运营秩序,打击无序揽客、滞留候客、急停载客等行为;加强县乡道路管理,搞好道路养护,清除道路周边视域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确保道路洁净、畅通;推进航运文明规范服务,提升航运接待水平;加强码头的卫生保洁和日常管理,保持良好的港口环境。

公路局:做好负责道路的清洁保养,养护所属绿地,清除道路周边视域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确保道路洁净、畅通。

县环保局:监督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做好固体废弃物、水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监测全县垃圾处理场及周边环境;打击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查处向海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加强城市污水、噪声和油烟治理,做好技术鉴定和源头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超标排放和噪声扰民行为等。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与房产业主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县民政局:加强殡葬管理,引导殡仪馆守灵、告别和公墓安葬,倡导丧事文明从俭,严厉查处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救助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生活保障,妥善安置城区流浪者和精神病人。

县教体局:开设文明素质教育课程,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整治校园和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

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树木保护和义务植树活动,搞好城区及周边森林防火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县文广新局:整顿娱乐场所,规范经营秩序,组织好民间文艺团体的各项活动。

县广播电视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开辟专题栏目,宣传城市管理中涌现的先进事迹,曝光反面案例,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

县局: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事项。

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加强用电巡查,查处私接乱接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地采取断电措施。

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负责辖区内有关设施的管理,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依据城乡规划法对乡镇、村区域内违章建设进行查处(县城市规划区除外)。社区(村居)作为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社区范围内的综合管理和环境整治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巡查、制止、报告社区(村居)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好单位庭院、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清除单位建(构)筑物上“牛皮癣”,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各项常态管理工作。

五、工作重点

(一)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继续保持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高压态势,坚决制止、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对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既有违法违章建设实施分类处理,形成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南长山街道、北长山乡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海渔局)

(二)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坚持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主要道路严禁、次要道路严控、支路街巷规范的要求,着力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取缔主要道路及场所占道经营的固定摊点、流动商贩,查处店外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探索推进规范化临时摊点设置工作,逐步规范取缔自发形成的小市场。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相应的商业服务设施,与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启用,验收不达标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卫计局、县商务局)

(三)加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建立规范的建筑渣土处置秩序,全县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率达到90%以上。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建筑工地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落实出入口硬化和保洁、工地围挡、施工降尘、运输车辆清洗、监控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建筑渣土规范处置保证金制度和运输核准制度,研究制订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第三方监管办法。强化建筑渣土运输途中管理,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发现撒漏和乱倒行为立即查处。加强建筑渣土填埋场(点)建设与管理,保障建筑渣土及时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四)严格户外广告管理。加快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和设置,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引导和鼓励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告,逐步减少主城区非商业地段户外广告设置。鼓励在城市综合体建筑立面设置LED大屏幕。原则上不再审批楼顶广告,经批准设置的现有广告期满后即行拆除,未经批准设置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单位名称牌匾和建筑物名称牌匾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整体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规范设置。(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工商局、县住建局)

(五)改善市容市貌。主次道路两侧、重要场所周边建(构)筑物和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消除外立面及周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吊乱挂、乱摆乱卖等影响市容市貌现象,清除建筑物立面阳台、房顶等悬挂或堆放的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规范养犬行为,严格养犬审批管理,大力开展流浪犬的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工商局、县卫计局)

(六)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巩固主、次道路保洁质量,主、次道路清扫率达到100%,保洁范围逐步向绿化带延伸覆盖。落实保洁责任区制度,支路街巷与岸坡、城市绿地、集贸市场等区域实行制度化保洁,消除清扫保洁盲区。加大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建设改造力度,规范引导垃圾分类收集,推行环卫设施标准化卫生养护。严格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住建局)

(七)提高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质量。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持路面完好,禁止违章开挖城市道路。做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推进“雨污分流”。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无污水冒溢。逐步对城区架空管道、线路实施落地改造,消除空中管线造成的视觉污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方便特殊人群使用。强化公用事业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尤其是地下管网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强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及安全运行管理,提高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供给效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

(八)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环保监察,治理乱排乱倒行为,改善大气环境和水体质量。加强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稳定改善空气质量。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固定噪声源,做到达标、不扰民。固体废弃物收贮设立防扬散、防雨淋、防渗漏设施,设立规范的标志标识。做好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严格控制餐饮附属设施油烟排放,加强户外制冷设施设置噪声监测,确保达标。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杜绝不文明殡葬造成的占地和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民政局)

(九)改善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环境。按照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双无社区”创建活动,落实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单位:南长山街道、北长山乡政府、县卫计局)

(十)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强化交通秩序整治,继续治理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不断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进一步完善集街面巡逻、视频监控为一体的交通拥堵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管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大力整治车站、医院、码头、商场等区域及各交通路口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城市综合管理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及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制度、方案、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解决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模式,着力缓解城镇面积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与日常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成立乡镇(街道)执法中队,城区招聘城管协管员,提高城管监管力量。非城区规划的乡镇开展辖区城管综合执法。

(三)强化执法共同责任,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城管部门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为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或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公安协同配合城管执法,及时查处妨碍城管执法的案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预防发生。司法部门要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城市管理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选址,建设停车场、红绿灯、固定测速抓拍点等设施,定期刷新交通标志线。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必要的装备、办公设施建设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实施。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科技含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