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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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 普法工作实施情况 1.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2011年,我院“六五”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全面启动,为加强对我院普法工作的有效领导,成立了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实现了院长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精选5篇)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依法治院;依法执业;全面发展;医院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工作收官之年,自2011年起我院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医疗卫生工作重点,结合医院工作实际,逐步开展各项普法工作,有力促进了依法治院、依法执业,有效保护了职工和患者的利益,现将今年来我院普法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 普法工作实施情况

1.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2011年,我院“六五”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全面启动,为加强对我院普法工作的有效领导,成立了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实现了院长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副院长为副组长,具体抓、负主责,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落实,全院有关科室、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了强大合力。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地开展和实施。同时结合医院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切实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工作有检查,年终有自查,并不断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医院全面质量考核管理。为推动医院法制宣传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提高了各级人员履职尽责能力。

1.2强化方法措施,提升管理水平。①按照市卫计委普法工作相关安排,我院积极制定了《鄂州市妇幼保健院2011~2015年法制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教育工作规划》,以五年工作规划为基准结合每年普法工作具体安排,先后制定了各个年度的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执行、事后有总结。②将普法工作纳入我院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我院全面质量考核工作,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我院行政管理考核标准,每月对各个科室进行考核评分。

1.3完善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执业。①聘请了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为我院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为我院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加我院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考察、谈判等。②在每年的目标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中,将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整体工作部署并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③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了市妇幼保健院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法制管理责任制度等。保证普法工作的实施、监督与考核工作。④制定《鄂州市妇幼保健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重大决策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决策制度进行设备、医用耗材等物资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合同,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切实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1.4开展法制教育,强化法制意识

1.4.1围绕医疗工作重点,积极学习法律知识。①利用各科室晨会、业务学习、岗前培训等途径,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与本职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学习,重点学习科目有: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②组织各科室观看学习了《警示录》系列影片,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③医疗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是全院医务工作者的学习重点,各临床科室自行组织医务工作者进行认真学习,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医务人员依法、规范行医的意识。

1.4.2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多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①积极征订各类普法宣传读物,如《法制热点面对面》,并购置安装普法学习考试系统,保障了普法教育的学习材料及平台。除此之外,医院自行组织购买了一批《如何做一名会说话的好医生》、《中层干部》等课外读物分发至各个科室,从另一个角度提高职工阅读积极性,旨在提高个人工作责任意识,为普法学习奠定基础。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院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每次都在 96%以上,合格率达到 100%,为提高医院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治院、依法行医,打下了坚实基础。③组织全院中层及以上干部集中观看法制教育专题片,提高管理人员法制知识水平、意识,促进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牢筑廉洁之墙。④充分利用各类会议和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注重加强对新出台的党纪政纪和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⑤邀请法制专家授课,先后聘请法律专家为院职工作了3次精彩的法制讲座,受到了职工的极大欢迎。为创造良好的医院法制环境起了重要作用。⑥发挥院内短信平台宣传作用,每周编发两条法制内容的信息。医务人员主要以与其专业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学习内容,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母婴保健法》等,行政人员主要以国家政策方面法律法规为编发内容,如《宪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读本》、《六五普法法律知识读本》等,结合各自岗位特点,明确学习侧重点,提高自身责任意识。⑦利用医院官网、微博、微信及宣传栏等阵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为院职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⑧结合5.12、7.11、12.4、母乳喂养周等主题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连续2年以5.12护士节活动为契机,开展医务人员法律知识问答竞赛;第一个12.4全国法治宣传日,我院通过门诊大厅的LED显示屏进行了宣传,将普法相关宣传标语进行了滚动播放;每年8月1日~7日在医院门前进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⑨医院保健相关科室每年至少6次到医院对口帮扶村进行义诊及相关医疗保健相关知识宣传,前后开展义诊咨询活动30余次,咨询人次到3000余人次。

1.5经费保障到位,基础保障落实。为创造良好的普法学习培训环境,我院将门诊七楼大会议室重新装修,配备了挂式投影相关教学器材、音响系统等。我院先后投入近万元购置法律相关学习读本、教材,分发至各科室及相关领导干部。

2 普法特色工作

2.1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今年是母婴保健法实施20周年,我院坚持以“一法两纲”为工作基础,认真学习妇女儿童与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多个方面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程序、规矩办事,行政执法工作体现明显。

2.2承办全市孕妈咪比赛。自2008年鄂州市首届孕妈咪比赛开展至今,我院已成功承办八届孕妈咪比赛活动,通过这项活动,不断将妇幼保健院相关服务工作向全市妇女儿童进行宣传。

2.3全市唯一一家“爱婴医院”。我院是鄂州市唯一一家“爱婴医院”,严格按照爱婴医院建设标准,积极调整、不断完善我院相关工作,今年6月顺利通过全省爱婴医院复评工作。

2.4母乳喂养周义诊、咨询活动。每年的8月1日~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我院坚持每年开展母乳喂养周活动,活动期间会在街道或社区提供义务诊疗及咨询等服务,2011年至2015年,累计发放宣传册4000余份、咨询达1500余人次。

2.5出生证明依法管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文件精神,严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补办等程序,杜绝不良行为,养成依法管理、依法治院的习惯。

3 普法工作成效

3.1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通过近年法律相关知识测试的成绩中可以看出院职工法律知识逐步巩固,同时也促进了医院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学性,提高了依法管理水平,养成了依法办事的习惯。

3.2依法决策能力明显提高。切实执行院内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议事程序,事前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及医院法律顾问意见,集思广益、制定可行性方案,对方案进行集中分析讨论,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进行反馈调节促进决策,最终做出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

3.3行政执法明显规范。①母婴保健、出生证明管理等工作做到了依法依规执行程序。②严格审核医护人员执证上岗工作,保证在岗医护人员执业证件齐全并做好个人信息档案工作。体现了依法执业、依法行医的重要原则。③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配合上级单位认真自查,注重搞好内部监察,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通过近年来在全院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我院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份决策、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促进了我院民主法制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4 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导语】

一、本次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为国家专项计划批(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批)文史类、理工农医类院校(专业)在我省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政策及办法不变。二、2019年国家专项计划批(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批)在我省实施区域为8个贫困县,即镇赉县、大安市、通榆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靖宇县。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三、截止7月16日12时,未被录取且符合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四、考生只能填报本次所公布的院校和专业,填报其它院校和专业无效。本次征集志愿文史类设1个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中设6个专业志愿;理工农医类设7个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中设6个专业志愿。本次征集志愿投档期间,考生原所报国家专项计划批志愿无效。五、考生应在7月16日14时— 18时直接登录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平台,或登录吉林省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网上志愿填报入口,完成本次征集志愿填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如遗忘密码,须考生本人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密码重置。六、考生要严格按有关院校、专业备注中的要求填报征集志愿。七、考生要密切关注本批次再次征集志愿及其它批次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以及公布的重要招生信息。特别提醒:随着录取结果的陆续公布,各高校将寄发录取通知书,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能借机开始诈骗活动。提醒考生和家长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头脑,不要把考生成绩、志愿等信息透露给他人,不要相信所谓的通过内部指标、计划外、新生未报到等借口进行补录的谎言;要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的渠道,查询了解招生有关政策,要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考生录取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有关录取信息,谨防混淆办学类型的其他入学通知书或虚假入学通知书的蒙骗。教育部规定,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普通高校招生均属违法行为,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的学生,不能通过入学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省教育考试院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严禁”、“六不准”要求,认真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六个严禁”、“五个一律”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招生违法行为。2.2019年-理工农医类-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院校.txt2.2019年-文史类-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院校.txt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

第七条 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

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

第九条 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怀孕职工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根据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对于怀孕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轻工作(包括半日劳动)。

(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

(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四)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视身体适应情况,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八)怀孕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

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普查、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经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设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应建立妇女专用卫生室,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可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可发给单人使用的卫生器具。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处罚。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医院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__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于一身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现有在册职工292人,其中卫技人员238人,中级以上职称133人。设有临床、医技、职能等28个科室,开设病床250张。拥有ct机、三维数字彩超、电子胃镜、移动式c臂x光机、脑电地形图、除颤监护仪、心电监护仪、高压氧舱、血液分析仪、500ma带电视系统x光机等一批先进医疗设备。几年来,我们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大改革力度,医疗质量、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齐头并进。医院先后获得“爱婴医院”、“国家二级甲等医院”、“省青年文明号”、“市十佳医院”、“省文明单位”和“省模范职工之家”等称号。

一、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落实制度,明确目标

为依法治院,使医院各项工作进入法制管理轨道,我们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亲自挂帅,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组成。制订了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经费到位,保证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良好的医德医风

规定各科室每周集中政治学习至少一次,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德规范和实施办法》、“四五”普法、“五五”普法读本,在住院病人中开展“五谈话”等活动,并认真组织职工参加县里统一举行的各种普法考试以及院内举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率均达100%,优秀率达85%以上;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首诊负责制、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病人一日清单制、病人选医生制度等;工作人员上班佩带工作牌,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设立导诊服务、增加便民措施;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纠风小组不间断查岗,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提高了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院内文明行医蔚然成风,无收受红包和乱收费等损害患者利益的现象,无违法违纪案件和医疗事故发生,20__年以来,共收到感谢信40多封,锦旗25面,镜扁6块。

三、加强内涵建设,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我们注重内涵建设,加强质量管理,全员质量意识不断增强。一是充分发挥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宏观指导作用,通过质控科向医疗、护理、医技等科室幅射,深入质量关键环节监督与指导,在医院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医务科、护理部、感控科密切配合,坚持每季度编写一期《医疗质量简讯》,将每月进行的全院医疗质量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反馈到各科室,特别是对病历处方书写,抗生素使用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几年来,病历书写甲级率、门诊处方合格率、院内感染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或优于"二甲"标准。二是坚持医院感染管理,感控科每月到各科室进行一次消毒隔离执行情况和卫生学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院内感染质量控制评分,特别是对手术室、供应室等重点部门以及治疗室、处置室等区域进行监测,其中医务人员的手表面采样、使用中的各种消毒液、无菌物品、空气、院内物品表面、紫外线灯强度监测等指标均达到或优于"二甲"医院标准。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坚持每月开展一次业务讲课,由各科室主任、主治医师轮流讲课,互相传授新知识,新技术,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强化“三基”培训,坚持每季度对医务人员进行“三基”考试,对获得90分以上者给予奖励,低于80分以下者进行处罚,并要求补考。几年来“三基”考试获奖者达1400多人次,无人受处罚;邀请上级医院专家教授到医院进行教学查房、业务讲课和技术指导50多次。

由于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许多患者幕名跨地市前来我院就诊,__*县中医院、__*县人民医院等一些兄弟单位也纷纷到我

院参观学习。四、加大资金投入,科研成果显著

院领导牢牢记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发展人才是硬道理”的方针,注重科研工作,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医务人员钻研业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硕果累累。几年来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近50项,其中7项科研成果通过市级专家鉴定,5项科研成果还分别荣获省、市科技进步二、三等奖。

五、添置设备,改善环境,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20__年以来,我院先后投入400多万元购进了ct、三维数字彩超、脑电地形图机、移动式c臂x光机等一批先进的医疗设备,为能及时、准确地查出病因,提高抢救成功率和治愈率提供了保障。另外,我们投入100多万元对院内进行硬化绿化美化,种三块草坪,建五个花圃,扩建病房,配套卫生间,增设高级病房。现院内一年四季绿树成荫,草坪翠绿,鲜花盛开,香气沁人。一个清洁、安静、幽雅的就医环境已初步形成。

六、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我院职工及家属和实习生共有460多人,为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每年在重大节假日我们都举行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职工及其家属男女老少热情参与,这些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增进了职工之间的友谊,陶冶了职工情操,增强了职工努力工作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