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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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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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精选5篇)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文第1篇

甲方(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__月____旬内),向甲方交售____(农副产品)____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____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 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 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____(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乙方交货日期得顺延,甲方并应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 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文第2篇

供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售时间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时间、地点

四、检验和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售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奖售物资标准

十、需方供应的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供应时间及地点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本合同于年___月___日在签订;有效期至年___月___日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__月__日

需方

单位名称:(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文第3篇

_________县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前(或_________月_________旬内)向需方交售_________(农副产品)_________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____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包装

(1)________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办理:

a.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b.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2)包装物由_________(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_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2.验收

(1)验收地点: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_________为验收地点。

(2)验收办法:

a.验收期限:_________;

b.验收手段:_________;

c.验收标准:_________;

d.验收方:由_________负责验收;

e.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_________(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_____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3.供方在交售_____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_________(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其它

1.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银行、乡政府、_________各留存一份。

需方(盖章):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文第4篇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

“新网工程”,即: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全区实施“新网工程”坚持以实施“商贸富区”战略,打造“渭北商贸服务业中心”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企业承办”的原则,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走改造与新建并举的道路,加快发展以城乡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网络,全面提升为“三农”服务功能,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从今年起,把“新网工程”建设作为全区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供销系统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一个重要载体和平台。力争用两年时间,完善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网络,实现连锁超市、农资供应,绿色回收和农副产品购销服务进农村,明显改善农村的物流条件和购物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内容

(一)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在我区建立1个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2个中心店,2个直营店,80个标准农家店,30个示范农家店。在新兴建设物流配送中心1座;在关山建设1200平方米中心店;在武屯建设600平方米中心店;在康桥改造480平方米直营店;在北屯建设300平方米直营店;通过配送中心的商品配送、人员培训和营销管理示范,加快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带动周边乡村经营门点入网加盟,为农民提供安全放心,质优价廉的日用消费品。

(二)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在区内建设1个农资配送中心;在中心街镇建设3个农资超市;整合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及社会农资网点资源,发展40个农资加盟连锁店,统一门店标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优化农资市场环境,建立全区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体系。同时积极做好垃圾处理厂生产的有机肥的推广销售工作,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通告》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以及区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有关事宜》精神,建立废旧物资绿色回收网络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使用绿色环保封闭收购车辆,对《通告》控制区内的收购站点统一纳入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经营、交易,对控制区以外的收购站点实行达标资格认证,恢复利用供销社系统原有收购站点,方便群众交售,完善基层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基础网络。加快新绿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一期工程在今年内完成建占地40亩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容纳40家收购站点;投放80辆环保封闭流动收购三轮车;(统一车辆,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管理)在较大的社区建4座环保回收亭;二期工程建设旧货收购市场和加工车间,对流动收购三轮车送来的废旧物资进行聚积、分拣、加工、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效率。

(四)建设农副产品现代流通网络。为了更好地解决区十万亩无公害瓜菜基地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问题,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基地”的模式构建农副产品收购营销网络;支持和培育农副产品冷藏、运输和加工企业,进一步拓展农产品购销渠道;在已培训农产品经纪人910名的基础上,两年内使农产品经纪人达到1500名。努力塑造农产品经纪人信用品牌,发挥经纪人中介作用。采取招商、联合、融资等办法在新兴建立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完善现有8个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登记和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区产业结构特点两年内再发展12个专业合作社。将新兴蔬菜等8个专业社创建成市级示范社,区级示范社达到10个以上;建设1个市级示范综合服务中心;创建10个区级示范村级综合服务社。

(五)培育龙头企业。支持新合作西果连锁有限公司在我区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金谷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富农农资专业合作社等在我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新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我区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绿阎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区发展净菜加工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和关山棉花收购储备站等现有龙头企业成为“新网”的龙头,带动我区“新网工程”有力、有序、有效的实施。

三、组织实施

实施“新网工程”是区委、区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量大,需要各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区政府成立“新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张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魏少峰、区供销联社主任陈顺利同志担任。区发改委副主任赵安、区经贸局副局长刘尽强、区农林局副局长邢崇军、区财政局副局长聂凡、区科技局副局长刘红旗、区新农办副主任刘新社、区创卫办副主任郗孟强、工商分局副局长王飞、区建设局副调研员井仓录、区市容局副局长李建堂、规划分局副局长薛克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建锋、国税局副局长雷新锋、地税分局副局长方国新、区农发行行长张根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贺坚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由陈顺利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积极解决“新网工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体制;历史沿革;完善措施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circulat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has experienced 4 stages:market regulation under the state intervention;monopoly for purchase and marke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gradually reforming system of monopoly for purchase and marke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market regulation under the state′s macro regulation. looking to the future,we must adhere to combine market orientation with national macro-control, to develop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on and improve the market system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china.

key words:circulation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history ;measures to improve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我国不断进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方面的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农产品流通体制。

一、历史沿革

(一)1949-1952:国家干预下的市场调节

1949-1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国内经济中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农业生产基本上是个体农民自主生产,农产品实行国家干预下的市场调节体制。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战争造成的城乡分隔、交通运输破坏等原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商品流通受到严重阻滞。1950年,由于农业恢复较快,农产品产量增加,而城市因为“统一财经”造成暂时的需求不足,扩大工农产品的交流,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就成为促进工农业生产恢复发展的关键措施。为了保证国内包括农产品贸易在内的商品交易有序进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于1950年11月发出《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要求各地对“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者、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物价波动者”等给以坚决打击,以保障“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贸易自由政策”。

1951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土产会议推销土产的指示》,指出“推销大量的商品粮食、经济作物、出口物资和占农业收入很大比重的农副产品,就成为目前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流通,1952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利益,畅通城乡交流,为了提高私营经济的积极性,除了合理调整价格和适当划分经营范围之外,还应取消各地对私商的各种不当的限制,禁止各地交易所的独占垄断行为”。“中央商业部对于各种农业副产物,应固定适当的比价”。根据上述相关精神,国家加强对工农产品比价、不同农产品之间的比价的调控,以实施国家农业生产计划。在国家的干预下,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缩小了,自1950年到1952年底,农产品采购价格提高了21.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9.7%。工农产品比价平均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2年为90.3%。国家采取行政干预经济在当时是必要的,维护了市场的稳定,也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我国粮食产量由1949年4 865万吨增长到1952年6 845万吨,年平均递增12.1%,是至今为止的最高增幅。其它农作物,如麻、烟等的种植面积逐年扩大,产量也不断提高。

(二)1953-1978:农产品统购统销阶段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城镇人口迅速增加,农产品不能满足国家高速推进工业化进程需要的问题立刻显现出来,再加上私人商业的投机倒把行为,进一步加剧农产品供不应求状况。上海、广州等地,农产品供求紧张非常突出,并有进一步蔓延之势。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议》指出:(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三)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四)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

1954年9月4日,政务院了《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5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8月,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7年8月,国务院又《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农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1961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的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指出:“国家对粮食、棉花、食油(第一类物资)的统购统销政策,对其他重要农产品(第二类物资)通过合法进行派购的政策,必须坚持。”“除了统购统销的农产品和通过合同进行派购得重要农产品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农产品(第三类物资)。对于第三类物资,国家不规定派购任务,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仔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可以自己决定出售价格,可以买卖双方自由议价。”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农副产品的收购,分别采取统购、派购和议购的办法。”以后很长时期内,国家一直把统购、派购和议购作为农副产品收购的基本政策。至1978年,由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管理派购的农副产品(不包括地方增加的)共有117种。统购统销政策是粮食供求紧张,国家需要在农村取得大量工业化积累等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保证国家快速推进工业化的资金积累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和计划经济的形成。从短期来看,利大于弊。但是,长期持续对对农产品的实行低价统购制度,必然扭曲农产品价格,扩大了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压低了农民的收入,削弱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积累功能;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不能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作用,影响了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发育,造成农产品的供应紧张;统购统销制度也阻碍农村的专业分工,抑制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革。

(三)1978-1984:逐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

1978-1984年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过渡时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制度的解体,农产品流通体制也开始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在从根本上不触动统购统销制度的条件下,有计划地提高农产品价格,逐步减少统购统销的农产品的品种,放开集市贸易,允许部分农产品议购议销和自由购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也启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国务院从1979年3月份起,陆续提高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24.8%。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减少粮食征购指标。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农业经济“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是完全必要的,但品种不宜过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对农民完成派购任务的产品(包括粮食,布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10月29日,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的报告》,将商业部主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46种减少为21种,调下来的25种降为三类,实行市场调节。1984年7月,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又将原商业部系统管理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21种减少为12种。截至1984年底,属于统派购农副产品有1978年的100多种减少到只剩下38种(其中中药材24种),即减少了67.6%,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总额中,国家按计划牌价统购、派购的比重从1978年的84.7%下降到1984年的39.4%。

与缩小统购统销范围和品种相对应的是开放集市贸易,允许部分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和自由购销。1979年4月后,国家放宽对集市贸易的限制,规定三类农副产品和除棉花外完成统购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均可实行议购议销和上市自由贸易。

(四)1985年至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从当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至此,除少数品种外,长达30余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宣告结束。

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取消后,国家对农产品改为定购合同,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合同。定购的农产品一般按“倒三七”比价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1985年后,由于受宏观经济运行再次向工业倾斜的影响,农业投入不足,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大幅度减产,随后出现连续4年农业出现徘徊不前的局面。为保障城市居民的粮食等农产品的供给,国家对粮食实行国家定购和市场购销的“双轨制”,对棉花等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经营制度,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大大加快。1990年以后,郑州中央粮食批发市场和地方粮食批发市场相继建立。1990年9月,国务院决定筹建国家粮食储备局,对粮食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并建立用于调节供求和市场价格的粮食专项储备制度。这标志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进入了市场取向的跨步推进阶段。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同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农产品形成以市场购销为主,合同定购为辅的格局。1993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实行40多年的口粮定量办法,价格随行就市。1998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这就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目标。2001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将改革政策措施概括为“一放,二分,三加强,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一放”,就是棉花收购,打破垄断经营。“二分”,就是实行设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三加强”,就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和加强棉花质量监督。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即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强化。

二、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经过60年的艰辛探索,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突出表现在:农产品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体系初步发育,形成了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集贸市场为依托的市场网络;农产品价格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农产品宏观调控机制。但相对于整个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而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流通环节中的高成本、低效率依然是阻碍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需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回顾六十年的改革历程,以世界发达国家作为参照样本,根据“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运用利益机制,依托法人主体和中介组织,将农业生产、加工、储运、供应、营销、服务等诸环节联为一体,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总体思路,笔者认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化取向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历程,事实上就是一个不断市场化的过程,最终目标是实现由传统的统购统销向购销市场化的彻底转变。农产品购销市场化是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对此在任何时候我们绝不能动摇。中国已加入wto,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也要求中国按照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要求办事,逐步放松对农产品流通市场的控制。农产品改革的实践证明,用行政手段解决农产品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可能在短期能够达到抑制农产品价格上涨,提高播种面积,调整农产品品种品质供求等目标,但是它是以牺牲效率和高昂的成本作为代价的,而且最终无法解决农业长期供给波动问题。只有继续深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改变目前农产品流通中不适应市场的状况,才能实现农产品供求中长期平衡,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波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适应国际竞争的农产品流通体制。

为了进一步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缓慢,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农村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构建以农产品的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为中心,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加快国有粮食部门市场化改造是农产品流通改革的关键。国有粮食部门改革必须打破垄断经营状况,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与此同时,国有粮食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机制、劳动机制和分配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经济规律和价值法则从事经营活动。

(二)必须健全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宏观调控

在农产品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我们决不能放弃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因为,农业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又决定了完全市场化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农产品尤其是粮食易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即使在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偶然的变化都会使这种过剩转化为不足;同时,粮食需求弹性小,市场上的微小变化都会引起价格的剧烈变动,如果任由市场机制调节,只会引发更大的波动,严重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其次,大多数农产品都是为了满足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对食物的需要。当食品因生产、流通而发生短缺时,将势必引发政治动荡和危机。特别是我们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确保粮食安全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农产品完全市场化的局限性和我国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完全把农产品生产流通全部让位于市场调节,还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国家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节。

国际经验表明,市场经济越发达,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也越重要。因此,在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中,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当然,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和促进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而不是取而代之。为了完善对农产品流通的调控机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搞好制度建设和服务。政府可以运用制定法规、政策,提供制度,提高财政支持和信息服务等,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和提高对农产品流通市场调控的能力和效果。针对加入wto后农产品流通量大、质量要求高的特点,政府还必须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设施建设,完善质量、检测、金融、保险、治安等服务机构。

(三)培育多种形式的流通中介组织

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在收集信息、组织商品流通、进行商品检测、提高交易谈判能力和协调纠纷处理等方面有优势,可以更好发挥对农户进入市场的指导作用,增强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纵观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历程,从农产品收购体制的转变到农产品价格的放开,在这一过程中,中介组织始终被置于次要位置,农民、农产品缺乏进入市场的桥梁,生产与市场脱节,农产品流通不畅。可以这样说,市场中介组织的短缺使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普遍存在且长期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已由原来的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单一购销体制发展为多渠道流通体制,在多渠道的流通体制中,在充分发挥国有商业和购销合作经济商业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农民个人及合伙组织、集体商业组织、农民股份合作购销组织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联合经营组织,特别注意要因势利导,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农民自己兴办流通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市场体系的发育状况决定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农产品流通改革的实践证明,在市场发育和建设滞后的状况下,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都无法实现最终目标。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开放的全国市场,严重扭曲了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内耗和严重的浪费。同时,还人为的扩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要改革这种状况,当前要尽快打破行业、地区限制,提高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体现;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解决农产品卖难、实现农产品生产区域化、专业化的要求;也是加入wto后实现国内外市场有效对接的需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是人们对市场体系建设的总地要求,既反映了市场体系的不同侧面,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为此,进一步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立和健全农产品市场和质量监测体系,按国际惯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交易畅通无阻和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 武力,郑有贵.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刘力,蒙慧.wto与中国农业发展对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3] 关锐捷.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j].财贸经济,2001(4).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