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员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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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年初至今,技术部门整个条线人员一直没有得到过稳定,大事小事,压在身上,往往重视了这头却忽视了那头,有点头轻脚重没能全方位地进行管理; 二、人员的不够稳定使工作进入疲劳状态,恶性循环,导致工作思路不清晰,忽略了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

技术员工作计划(精选5篇)

技术员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技术员2017年度工作计划范文一 今天,在这个岁尾年头,我想骄傲地说一声:一份耕坛一份收获,我没有辜负领导的期望。但是,成绩已经是昨天,我更关注的是今天和明天。对于成绩的回顾也不是我一贯作风,领导和同事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我注意到了技术工作的许多薄弱之处,作为技术部门的主要责任人,我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达到新一时期的高标准,唯有先调整自己的理念,彻底转变观念,从全新的角度审视和重整自身工作,才能让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下面本人查找问题如下:

一、年初至今,技术部门整个条线人员一直没有得到过稳定,大事小事,压在身上,往往重视了这头却忽视了那头,有点头轻脚重没能全方位地进行管理;

二、人员的不够稳定使工作进入疲劳状态,恶性循环,导致工作思路不清晰,忽略了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主观上思想有过动摇,未给自己加压,没有真正进入角色;

四、忽略了团队管理,与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五、工作思路上没有创新意识,比如目标管理思路上不清晰,绩效管理上力度不够,出现问题后处理力度不够;

以上几点是我部门与个人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根源,技术部门作为单位的一个主要职能监督部门,当好家、理好财是我技术部门应尽的职责。在单位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等方面我们负有很大的义务与责任。只有不断的反省与总结,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提高!。

查找不足赶先进,立足根本争先进,作为个人我们要实现体现自已的人身价值,企事业的兴衰直接关系到个人的荣辱,作为技术管理部门,为实现共同的目标我们要添砖加瓦,要有艰苦创业精神、改革创新精神、拓展市场精神、精益管理精神、永不满足精神、顾全大局精神。我们要把这六种精神贯穿于具体的工作中中去,下半年工作作为技术部的主要责任领导,对于如何提高自我,服务于本单位这门必修课,我将不断地加强学习,完善自我,把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争当先进融入到工作中去,重点将工作放在加强技术管理与技术分析这二块,下面就工作计划与思路向大会作一汇报:

一、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责任明确分工,加强责任考核;

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将近一年多来的实施,仍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为使管理制度更趋于完善,技术部门将结合单位整体管理的要求,与有关部门进行修正。

部门责任人之间明确分工职责,按照年初签定的责任合同,组织落实强化到位,同事之间相互信任,遇事不推诿,搞好通力协助,对分管内容加强责任考核力度,做到奖罚分明;

二、针对业务理论考试,合理调整组合人力资源,继续加强培训力度与仓库管理检查监督力度;

今年以来,人事方面至今一直未得到稳定,技术部门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我们将根据各位管理人员的特点,一方面将对人员重新组合搭配,进行高效有序的组织,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培训,让每一位仓库管理人员都要做到对各库的业务熟悉,真正做到驾熟就轻,文化素质与业务管理水平都要有质的提高,特别是各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将在这方面加强培训,使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熟悉电脑、掌握电脑操作,扎扎实实提高每个管理员的业务管理水平,总结之后我们将严格对仓库管理员实施目标管理与绩效管理,确定目标,达成目标,加强考核监督力度,与工资挂勾,真正做到奖罚分明。

三、加强团队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职能部部门的作用:

作为技术部的责任领导,既是一名技术工作人员,也是技术管理制度的组织者,要有严谨、廉洁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对条线人员要积极引导,做到上行下效,帮助条线人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团队的合作精神,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

四、加大各项费用控制力度,充分发挥技术的核算与监督职能;

今年是精益管理年、效益满意年、科技创新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各项费用的控制,行使技术监督职能,审核控制好各项开支,在技术核算工作中尽心尽职,认真处理审核每一笔业务;

六、搞好技术分析,为领导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我知道合理高效的技术分析思路与方法,是企业管理和决策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并将使我们的工作事半功倍,在企业成本分析上向老技术学习、向书本学习,量化分析具体的技术数据,并结合总体战略,为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有力的技术信息支持;

以上工作是我技术部门下一期的主要工作,查找不足赶先进,立足根本争先进,这不是句空话,号角之声响起我们就要付诸与行动,利用团队精神集思广益,技术战线所有人员重点思考如何在管理上创新,如何在实施成本控制上做文章!总之,今后的工作中,还是年初责任领导会议上的那句话:我将不断地总结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各位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技术员2017年度工作计划范文二 紧张的20xx年就要过去了,过去的一年可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作为车间的一名技术人员,我在车间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努力工作,为企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工作和生活中高标准要求自己,做了很多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技术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20xx年年度工作中,我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理论知识方面的学习,通过阅读《xxx》,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精髓,努力做到熟悉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达到指导实践、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目的,同时学习了胡总书记的社会主义荣辱,并按照八荣八的耻的要求来做人做事,并及时写入常思想江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新技术新工艺,不断的充实自己,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二.工作中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努务完成车间的生产任务

1、在平时的工作中,首先做好日常工作,我与车间其他技术员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坚持经常和其他技术员进行工作交流,充分发扬民主,杜绝独断专行,统一思想统一步骤,从而圆满完成车间的各项生产任务。20xx年配合其他技术员根据车间可纺性合理安排小修机台和换喷头机台,累计改纺413台,十几个品种。

2、根据行业协会的精神,20xx年x月份公司要求五长丝车间北区停车,我配合其他技术员做好停车期间的工艺处理和平时的串碱工作,并把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向车间领导汇报,安排相关人员解决。x月份北区开车,做好开车前期的预备工作,做好工艺处理,提前将各项工艺参数调整到位,确保开车成功,保证产品质量。

3、由于五长丝车间长期纺木桨,导丝轮废丝多,可纺性差,我经常和原液车间的技术员沟通,反映车间的可纺性情况,并与职能处室的技术员多联系沟通,希望能够改变桨粕的配比来提高可纺性,今年公司采取了使用多种桨粕混用的办法,大大提高了可纺性。满筒率由原来的不足80%上升到了现的85%左右。

4、每月将车间的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及时将总结上交到技术处;将车间的主材消耗进行总结,及时上交计划处。做好统计技术分析工作,将车间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写出纠正措施报告。

三.完成第五长丝车间作业指导书的编写和印刷工作

20xx年根据企管处的安排,要求各个车间完成作业指导书的换版工作,新的作业要求按照三合一体系的要求编写,我和其他技术员明确分工,使新的作业指导书包含环境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内容,更适用于实际操作。x月份将作业指导书及时发放到了职工手中,圆满完成了作业指导书的换版工作。

四.认真安排好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水平

搞好职工培训工作是我们车间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为此我们车间非凡制定了培训制度,要求每个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两次职工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对于新工转岗工要求有师带徒合同,由技术员鉴定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今年x月份组织职工做三合一体系知识答卷,加强了职工对三合一体系知识的了解。又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三合一体系知识的学习,使职工对公司的方针目标有更好理解等,为公司内审和外审打下良好基础。配合各工段班组搞好青工技术比赛,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加强新版作业指导书的学习,今年x月份,组织我车间全体职工全部进行了理论知识考试。提高了职工理论知识。四班职工坚持第二个早班学习,由于四班纺丝工是控制车间产品质量的要害岗位。平时很注重纺丝工工艺知识的学习,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工艺要让职工明白,反复的给职工讲,尤其是六月份总经理走访客户后,带回来的脆断丝筒子,让职工亲自感受脆断丝给用户带来损失,让职工在工作中如何避免脆断丝的产生,始终给职工敲响警钟,增强职工在工作中的责任感。

五.按照三合一体系的要求搞好车间的认证工作,推进三合一体系在车间的有效运行。

在过去的一年中积极推进三个体系在本部门的有效运行,认真学习相关的治理和技术知识,加强《程序文件》和《治理手册》的学习,加强对标准的理解,按照《内部审核程序》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年度审核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部门的内审工作,今年x月份,组织车间有关人员对车间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了重新辨识和完善,对车间的法律法规清单等相关文件进行更新,规范各种报表记录。x月份邀请其他兄弟部门和相关职能处室内审员对本部门进行内部审核,对审核中别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改进的议建和建议,推进三合一治理体系在本部门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来迎接公司一年一度的内审和外审工作。与认证办的同志多联系、多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我车间的职工和来我们车间参观的相关人员,传达、解释、贯彻公司的治理方针和公司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并对公司的目标、指标进行分解,制定本部门的目标、指标和治理方案,并及时向职工传达。

20xx年工作计划:新的一年对自己要有新的目标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不辜负领导对我的信任。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更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

2、努力学习技术,不断的充实自己解决生产中碰到的问题,更好的完成公司和车间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加强车间锭位治理工作,确保机台锭位工艺的一致,严格工艺上车、规范操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车间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4、合理安排公司下达的改纺、试纺工作,新产品的开发实验工作。

5、加强统计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做到有目的的指导生产。

6、认真组织推广qc攻关活动,及时针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有目标的开展攻关活动。

7、加强工艺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措施,提高可预见性防范。做好不合格品的控制,采取纠正措施。

8、制定更加具体的职工培训计划和内容,使职工能够真正的能够提高自身素质。

9、加强职工培训的监督,对不安时组织学习的工段班组进行考核。

10、坚持落实三合一治理体系的每周检查制度。

11、认真编写xx年内部审核计划,在工作中不断查找不足,不符合三合一有关要求的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不断的持续改进,使xx年的认证工作再上新台阶。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虽然自己尽力的努力工作,但工作成绩与领导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新的一年自己将更加努力的工作,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技术员2017年度工作计划范文三 自参加工作以来,遵守站及所在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满足施工单位进度,

维护集体荣誉,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响应站的号召,认真贯彻执行站文件及会议精神。工作积极努力,任劳任怨,认真学习相关试验知识,了解建筑新型材料检测及应用,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做到思想行动统一。坚持保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不放过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步骤。做到工作认真严谨、实事求是。耳边总是回想起当年大学第一节课上老师的一段话:建筑是一门艺术、技术并存的专业,更是一门影响国计民生、人命关天的行业。搞建筑我们得时刻谨记把安全第一记于心中,因而致使我们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检测监督工作就是质量把关的最重要的一环,不容置疑地抓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

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及研究开发的方针政策;确实执行本岗位负责监督检测的工程产品的有关标准、试验方法及有关规定,做到所做每项检验都有法可依。做好委托单接受,项目检验,资料,反馈等工作,做好跟踪台帐,便于日后查阅。由于试验检验项目多,项目检验时间不一,提前将工作做到位,避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不了解工程检验要求及技术指标而延误工期,影响进度。我们试验室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质量方针,落实质量目标,遵守规章制度,全心全意服务于施工现常

工作一年后转入现场施工管理。担任土建技术员。但依旧于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现常由于以前的检测工作与现场管理工作差别比较大,这对我来说既可以说是机遇,也可以说是挑战。机遇就是进入小单位职位分工没有那么明确,总揽现场所有工作;挑战就是在经验实践缺乏的情况下担任现场技术总负责。以前仅靠自己的技术,而现在则也要抓好人员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等一大堆管理工作。一时工作压力极大。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遇到问题不断地请教有经验的同事、老师。各种方案作对比寻求最佳方法。自己摸索实践,在较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工作,完成了角色转换过程,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技能及管理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1.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从拿到图纸到图纸会审,认真的查看每一个部位细节,核对数据,思考施工步骤方案。做到脑中有图。组织图纸会审。协调交换与业主、设计、监理各方意见。进入工程开工,认真了解每一个部位施工细节,按设计图纸要求,严格编制本专业施工方案,对关键点编制作业指导书,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同时在施工准备过程中对班组进行技术、安全交底,班组对所施工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按施工规范严格要求。施工过程中,做好班组自检、复检、专职检三检工作,同时做好分部分项质量检验评定记录、隐蔽记录及相关质保资料。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应用于工程。

由于自己的经验不足致使自己势必付出的劳动强度要比别人大,好在自己在学时的专业知识比较扎实。工作也严谨认真。使我记忆最深的就是测量时查出有条斜轴桩位偏离轴心三十公分,由于当时没有桩竣工图致使自己复核三遍多最后才确定打桩错误。打桩队也承认施工时失误;还有如某些承台加深时业主、监理要求钢筋笼相应增加,而那时钢筋已下好料。依据自己所学砼具有较强抗压性能这点再根据查阅资料和问有经验老师傅指点。坚信不增加钢筋的情况下依旧能满足工程需要。以致与设计方交流说服业主、监理做到省了不少钢筋,运用自己的所学理论知识结合实际情况,做到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筑成本;还有首层梁板分开浇筑,可能对于老施工来说那是再简单不过的事,但说实话对于新手来说那是比较大的飞跃,至少能做到往满足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为施工省材。虽说不是原创,但主要的是作为一名称职的技术员能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2.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在现场跟工人打成一片,做到以理服人。在工作之余还积极参加再教育培训,现已考取xx年度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c牌驾驶证。

技术员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上半年工作中,如单片绘制、审图等工作,技术部是一起完成的,在这个工程中,大家互相提醒和补充,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另有一些工作是和前期、工程、成本、营销一起合作完成的,所有的工作中沟通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把信息处理的及时、有效和清晰。

2、在上半年的工作中,第一次接手了昆山项目技术工作,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但在公司企业文化的熏陶下,二次创业精神的鼓励下,我在用职业化人才的标准不断的反思和提高自己的过程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心态。诚实做人、高效做事便是我现在心态的核心。

工作的每一步都要精准细致,力求精细化,在这种心态的指导下,我在平时档案管理工作和现场技术支持等工作中取得了令自己满意的成绩。能够积极自信的行动起来是上半年我在心态方面最大的进步。

现在的我经常冷静的分析自己,认清自己的位置,问问自己付出了多少;时刻记得工作内容要精细化精确化,个人得失要模糊计算;遇到风险要及时规避,出了问题要勇于担当。

3、在上半年的工作中,新城域、翡翠湾随着施工的进行,出现了很多图纸上的错误,主要为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之间的不吻合。之前的审图工作主要为各专业之间的审图,有时候这个专业改动了,其他专业却不知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这需要我们技术工作者在前期把这些错误降低到最少。以后有了新图,除了按各专业的自审表、标准化来审图,一定要审核各专业的符合性。

技术员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技术员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现状 问题 措施思路

一、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差,人员结构、技术水平不能适应优质服务工作的需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一部分服务站所没有达到规定的建筑面积,县服务站宣教室、药具室、育龄夫妇活动室都没有达到要求的面积;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有独立的国策楼、国策院只占服务所总数的70%;有些乡镇服务所一部分医疗器械、设备是多年前购置的,设备老化,有些已到报废期。

2.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高学历、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少,特别是乡镇服务所有执业资质的少,有医疗临床经验的少,技术服务人员的数量及专业结构都达不到工作的需求。

3.行政性的优质服务模式掩盖了专业性优质服务内涵,部分技术服务干部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行政性责令式的服务方式,让群众误解和不满,部分群众有抵触情绪,增加了优质服务工作开展的阻力。

4.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差距大。在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存在“包办代替”,为育龄群众提供选择的避孕节育方法不多,对避孕节育对象服务缺乏连续性。

5.生殖道疾病查治工作因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检查时技术服务人员有不认真、走过场的现象。有些服务人员在孕环情检测的同时,问诊了“月经、白带正常吗?”“下腹痛吗?”等,就算参加了妇科检查,资料零乱、检查个案登记不齐,生殖道感染疾病检查的参检率不高,检查准确率不高,治疗率不高。

6.部分育龄群众对生殖道感染疾病查治缺乏兴趣,认为乡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查病治病的本事,不想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检查。

7.优质服务工作高度不够、抓的力度不够大。有的领导和同志本末倒置,认为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形式”,是“软指标”,认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出生,花过多精力抓优质服务,会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优质服务工作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分量不大。

8.经费困难。由于优质服务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交通费等服务经费困难,影响了基层开展优质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二、县乡如何开展好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工作的思路及措施

1.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领导,要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贯彻落实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始终,做到服务有目标,服务有投入,服务有人才。

2.建立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目标管理体系,扎实推进区域“一盘棋”,建立县、乡、村三级互动技术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立管理互动、责任共担的信息平台,做到三级服务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相互协作,整体上提高服务质量。

3.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以进修、学历教育、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等多渠道强化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一方面,要扎实搞好县站人员对乡镇所的传帮带教学习。另一方面,要积极派技术服务人员外出赴上级医疗部门进修学习,把先进的技术及经验引进来,快速提升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

4.建立规范的技术服务档案及数据库,成立技术服务专家组,解决全县技术服务工作难题;由省级统一规划,建立县乡两级技术服务工作信息平台,县乡技术服务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平台了解群众的健康检查状况,以便为其提供综合、连续、有效的专业服务。

5.建立和完善电子医疗文书。医疗文书是对服务对象和患者实行生育节育、生殖健康服务、优生优育服务及疾病诊治过程的客观和系统的记录,是病历、检查结果、诊断、医嘱、处方的真实记载,是保服务对象及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依法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电子医疗文书,使其科学、规范。

6.制定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理顺管理渠道。实行辖区内育龄群众“一卡通”,对辖区内每一位育龄群众制作并发放一张“生殖健康卡”,记录育龄群众的生育、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服务的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在县内不同服务站所接受服务。医生可通过此卡获取育龄群众的相关信息,协助县区内不同站所技术服务人员诊疗。

7.破解外流人员接受服务的难题,对外流育龄群众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互动管理服务。实行全国“一卡通”,添堵外流人员无法接受服务的死角,让外流人员无论在哪里都向当地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报到,技术服务人员要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同看待,一同服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双重、互动服务。

8.要加大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必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县乡服务站所服务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乡镇服务所投入,改善服务环境,精化服务设备,创造规范的服务环境。

9.财政部门应采取惠农政策,对贫困、偏远山区的育龄群众和积极参加计生技术服务的群众,实行路途及部分治疗补贴,提高群众参与服务的积极性,确保计生技术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10.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社会氛围。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要指定文字基础好、写作能力强、懂专业的人员,积极搞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上报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内容,努力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影响力,逐步把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工作引向深入。

三、结束语

全面发展,就是围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心任务,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促进人口安全、人口文化、人口发展的共同进步,促进人的健康、素质、能力、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全面发展,推进全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与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参考文献:

技术员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育龄夫妻享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主动参加生殖保健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包括: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同时,可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参加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或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接受前款规定项目所需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施术人员应当向受术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受术者或者其亲属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应当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夫妻要求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当持有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证明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不得为其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具体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服务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公益活动的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推行聘任制,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了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本人诊查,按照规定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后,方可出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方面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计划生育药具流通环节实施检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和个人,由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生育技术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

(三)未经本人诊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者未经批准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导致违反政策生育,或者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