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作意见(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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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目标任务 总的目标:切实做到现场处置及时到位,送返过程快速稳妥,返回当地稳控有力。具体要求是:发生赴县集访,县直单位、城关镇、吴集镇的主要领导要在30分钟内,其他乡镇要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发生赴市集访及非正常访,相关人员必须在90分钟内…

单位工作意见(精选5篇)

单位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作的意见》精神为指导,按照《关于继续加强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联动、运转顺畅、精干高效的接访劝返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二、目标任务

总的目标:切实做到现场处置及时到位,送返过程快速稳妥,返回当地稳控有力。具体要求是:发生赴县集访,县直单位、城关镇、吴集镇的主要领导要在30分钟内,其他乡镇要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发生赴市集访及非正常访,相关人员必须在9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发生赴省集访及非正常访,相关人员必须在3个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发生赴京集访及非正常访,相关人员必须在24个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

三、具体措施

1.建立接访劝返工作机制。对到市、赴省、进京集访、抱团缠访、闹访人员的接访劝返工作,由县维稳办、县局牵头,根据情况从相关单位(乡镇)抽调人员(车辆)组成接访劝返工作组,所有抽调的人员、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迅速到位,并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发生赴县集访和3人以下赴市和市级以上非正常访由责任单位派人赶赴现场处置;4—10人赴市和市级以上非正常访,由接访劝返工作组和责任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10人以上赴市和市级以上集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率领接访劝返工作组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置;“两会”、“两节”等维稳特护期的接访劝返工作,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接访劝返工作组驻点值班巡查、现场处置、劝返或强制带离上访人员,并针对实际情况,随时调度各乡镇、部门做好接访劝返工作。

2.建立接访劝返经费保障机制。接访劝返经费原则上由各责任乡镇、单位负责落实,县接访劝返工作组的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县委政法委、县局掌握使用。

四、处置要求

1.疏导教育。接访劝返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后,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稳定上访人员的情绪,尽快劝返带离上访人员。

2.强制带离。在教育疏导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调集警力和车辆,采取强制性带离措施,在实施强行带离过程中,动作要迅速果断,防止发生意外。

单位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根据万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全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结合部门实际,对本部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初步意见。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3月31日,本部门共有事业单位3个。

(一)万全县工业促进中心

相当于正股级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核定事业编制8名,在编人员6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在职领导1名。

职能运行情况:两年来,该中心严格按照职能履行职责,多次受到市、县领导充分肯定。2011年全市工业经济“双百工程”活动中我县排名位居全市二十一个县区前列。分别获得:全市工业经济振兴奖;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县;工业经济运行工作先进县;我县长宇工程机械液压油缸有限公司、万全宏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万全县水泥厂三家企业获“双百工程”先进企业称号,副局长张继军获先进工作者称号。另外2011年我县还荣获“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中心”荣誉称号。

(二)万全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相当于正股级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核定事业编制2名,在编人员2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在职领导1名。

职能运行情况:此中心承担着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技术支持、法律维权、信用担保、教育培训、融资等相关服务;为创业初始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政务、技术、工商、税收、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工作。自成立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较好,能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业务,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万全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相当于正股级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核定事业编制3名,在编人员3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在职领导1名。

职能运行情况:该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对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履行全程跟踪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难;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担保资金运营质量,确保担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法律和企业管理咨询,开展技术交流、创新等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各类产品展销、展示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同时,指导、协调社会上自发的民间性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多次受到企业家的好评。

事业单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工业促进中心职能加大,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中涉及的方面又多,工作量非常大,中心中懂业务的人员很少,精通业务的人员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还需增加几名精通业务和企业管理人才,望领导予以考虑。

清理规范的意见

单位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直属国有企业后勤服务外包的指导意见》和《市机关后勤服务外包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行业行为,节约后勤物业经费,提升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机关办公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为后勤改革与发展服务”的宗旨,对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完善服务质量监管和考核机制,规范物业经费预算标准,实现服务资源的共享和服务水平的均衡。通过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管理,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节约物业服务成本,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关物业管理新模式。

二、实施原则

(一)归口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外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实施,根据机关办公楼(区)不同的物业形态进行指导,各单位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实现机关办公楼(区)物业功能的良好运行和保值增值。

(二)公平规范与资源共享相结合。统一物业服务项目质量、收费标准及监管考核机制,集约利用服务资源,实现外包服务资源共享、后勤信息互通、服务质量均衡,促进服务公平、优质、规范。

(三)降低成本与效率优先相结合。严格控制物业服务外包经费,规范机关办公楼(区)运行经费预算,实行项目成本综合管理,坚持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优先,处理好质量与成本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组织领导

成立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物业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

薛洪都政府办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组员: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财政局纪检组长

审计局副局长

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物业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及其社会化服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指导考核物业管理服务外包工作的开展、实施情况,制定、调整和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审核并确认服务外包项目和经费预算。

物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陆桂兴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担物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收集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外包工作的相关事宜。

四、实施范围

物业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

各镇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参照执行。

五、实施项目

1、机关物业服务涉及的房屋日常养护维修、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环境卫生管理、会务服务、安保服务、绿化养护(含花卉摆放)、网络系统维护、文印服务、设备设施专业年检检测等项目,按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2、重点场所或涉及机密的会务服务可以实行自我保障。

3、餐饮服务保障另行制定办法并实施。

六、主要任务

(一)规范物业服务管理

统一制定、调整和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规范物业经费预算,完善物业服务外包操作程序,统一物业服务采购渠道,建立监管考核机制,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服务,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

(二)统一物业服务采购

所有物业服务外包项目进入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投标统一采购,引进专业化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以服务质量优先为原则,注重人员配置和服务方式的合理性,防止低价恶意中标。

(三)节约物业服务经费

统一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实行政府采购确定服务承包企业,落实监督考核制度,将经费支付与质量考核相挂钩,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召开全市规范物业管理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归口管理实施工作。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再动员和部署,根据会议精神及本实施意见调查摸底,熟悉掌握本单位物业管理现状。

(二)全面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归口管理自2011年起全面实施,所有物业服务项目需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实行。物业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各单位物业服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考核

物业领导小组对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规范用工,确保服务质量,同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总结提高

2011年底对物业服务归口管理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不断完善各项标准、制度,确保归口管理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八、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物业领导小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及其社会化服务的归口管理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机关后勤管理部门,在物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相关物业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物业服务的监管考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物业经费的预算安排、审核支付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集中管理的实施情况;审计部门负责物业经费支出的审计工作;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单位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全面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争当促进就业工作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实行统筹就业,促进公平就业,构建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以促进就业推动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推进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的改革,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实现稳定就业和素质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努力保持在3%以内;平均失业周期保持在6个月以下;当年新增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达8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就业一户”。

二、完善政府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就业是民生之本。市、区政府应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宏观政策制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布局、资金投入等方面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和效应,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

(四)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市、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就业目标责任体系,把登记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数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就业人口管理覆盖率等指标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列为政府和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继续发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部门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的内部责任制度,将考核指标细化、量化,工作落实到基层,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对失业的宏观调控。市、区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情况的监测与跟踪,规范和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行为,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应急机制,对因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完善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鼓励发展有利于就业的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注重保持就业数量的相对稳定和增长,积极调整就业结构,扩大为生产服务的就业规模。市、区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投资和建设项目对促进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七)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市、区政府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区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来深建设者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

(八)落实促进就业的税费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按国家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按国家、省要求,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充分发挥其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减少失业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十)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劳动者自主择业、自由流动,企业自主用人,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整合现有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将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一)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示范作用,为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推行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规范,探索建立标准化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服务,制定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给予补贴。中介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后经中介机构推荐就业,中介机构按上述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制度。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制度,以有效、及时的信息服务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促进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适应。

(十三)完善区域劳务合作机制。扩大劳务合作领域,提高劳务合作水平,政府搭建协作平台,鼓励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单位签约,实现劳动力供求的信息对接和工作对接,促进劳动力有组织、有秩序的流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以政府为主导,搭建人力资源供求和校企合作的信息平台,鼓励和组织*企业将技能培训与技能人才培养前置到劳动力输出地,以联合办学、定向培训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储备技能人才。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十四)改革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建立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加强对所有劳动者的统筹就业,重点加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转居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残疾人等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市、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市、区就业工作事权划分,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属地化,实现就业服务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市、区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服务等。全市按服务对象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经市政府批准,所需项目经费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十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制定实施深化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的规划。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的绩效管理机制,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同级政府就业工作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推动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绩效考核的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规范服务操作,简化办事程序,合理布局服务场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行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模式,规范就业服务程序,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就业服务。

(十七)建立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应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抓手,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扩大达标社区覆盖面,推动创建充分就业城区活动,促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加强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跟踪服务等基础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岗位开发,开发适合失业人员就业的保洁、保绿、物业管理、居家养老等社区服务岗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并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加强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职业培训信息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劳动者提供最满意的就业服务。重点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市、区财政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六、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十八)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制定和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建立“政府统筹,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强市战略。政府给予各种资源支持,将职业教育培训做大做强,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十九)创新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培训师资,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员工上岗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技能培训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改善培训设施、扩大培训场地、加强工作力量,改进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二十)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在岗培训激励机制。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及在我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来深建设者,参加政府公布的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并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规定证书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劳动者参加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享受一定的鉴定补贴。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与培训鉴定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二十一)鼓励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本市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青年见习培训基地和管理见习学员,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二十二)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后可享受上述的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培训项目、培训周期、培训价格指导、补贴标准和方式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后执行。

七、完善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三)明确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对“零就业家庭”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岁)的失业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其可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1年后再次失业如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不再享受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推荐就业2次,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资格。正在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除外)不予认定或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十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开展就业援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专门台账,规范和简化认定程序,建立就业援助责任制度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五)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全方位、多渠道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工作岗位(含协管员岗位),必须首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同等岗位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未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该单位被招用人员相关经费。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发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单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数量的岗位吸纳户籍居民就业。鼓励街道建设和发展再就业基地,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二十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同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企业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按以上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以上同样标准执行,但不享受招用奖励政策。以上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按以上条件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按以上同样标准执行,同时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二十七)完善临时性工作补贴制度。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有偿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管理,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及补充工伤保险。工资按每人每月1650元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从事临时性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资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十八)加强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八、完善促进创业体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九)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市、区政府应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宣传创业理念,完善创业政策,营造创业氛围,创新工作体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打造成部级创业型城市。

(三十)改善创业环境。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劳动保障政策等促进创业。以公共培训为主导,将创业培训前置到校园,延伸到社区、企业及网络,做到院校培训、公共培训、社会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加快培育创业载体。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推动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强综合服务。

(三十一)创新促进创业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政府责任体系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自身优势,条块结合,形成综合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九、完善灵活就业鼓励体系,促进多渠道就业

(三十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应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的认定和登记。逐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三十三)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人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要,积极开发灵活就业岗位,及时灵活用工信息,提供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重点加强原住民及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建立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三十四)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照4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同时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完善就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构建就业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十五)全面推进就业登记制度。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登记管理体系,规范登记程序和流程,全面使用居住证、就业登记“二口合一”申报信息系统,实现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建立就业管理与人口管理的联动机制。逐步将所有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纳入就业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对就业人口动态有效的管理。

(三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注销相结合、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实现对失业人员的准确、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

(三十七)建立健全就业统计分析制度。结合*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合理的统计表式,规范指标统计口径,改善统计手段,建立符合*实际的就业统计制度,并力求做好与国家和广东省就业统计制度的衔接。建立就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合作调研的信息互通,逐步实现就业统计数据的部门共享。

(三十八)加强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集职业介绍信息系统、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岗位信息系统、就业援助信息系统、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远程见工信息系统为一体的,功能覆盖市、区、街道和社区的就业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满足对所有就业人员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精细化的需要。

十一、完善社会责任体系,改善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

(三十九)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市、区政府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纠正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各种歧视现象,禁止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通过宣传教育等各种途径,营造良好的公平就业氛围,支持和鼓励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公平就业权利,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十)营造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价值观、责任观,将企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相统一,切实承担起稳定就业岗位、控制岗位流失、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的社会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四十一)强化促进就业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服务的反馈制度,设置群众意见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骗取促进就业政策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二)建立促进就业政策评估机制。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对促进就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单位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确保单位内部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强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原则,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本县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及时解决本县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查找本县区各单位内部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构建全方位的监管防范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实行市级公安机关、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管”、“两级指导”(县区局主管部门、派出所)的运行机制,按照“职能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监管系统、行业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检查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认真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和反恐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建立治安巡防队伍。年年底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配置率要达到100%,“治安保卫一般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配置率要达到80%。

三、加强技防,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化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在全市所有单位建设“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信息网”、“视频监控网”,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各单位应转变传统观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构建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体系。应大力开展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信息网建设,通过网上会议、信息上传、信息研判等手段,实现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人、地、物、事的实时动态掌控。对直接关系单位工作、生活的重点要害部位,在物防设施达标的情况下,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力争年年底前在全市各单位完成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信息网、视频监控网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