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效益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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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消费者惰性及其表现 “消费者惰性”指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愿意利用法律武器投诉索赔的现象,或者说消费者主动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就是“消费者惰性”问题。 另据零点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80%以上的消费者有过上当受骗的经历,而每年消费者投诉…

消费效益论文(精选5篇)

消费效益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消费者惰性”指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愿意利用 法律 武器投诉索赔的现象。这对产品质量管制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该文分析了消费者惰性产生的原因,对产品质量管制的影响,以及其治理措施。

政府管制包括 经济 性管制和 社会 性管制,产品质量管制是政府社会性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消费者惰性”的存在对产品质量管制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分析了消费者惰性产生的原因,对产品质量管制的影响,以及其治理措施。

1.消费者惰性及其表现

“消费者惰性”指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愿意利用法律武器投诉索赔的现象,或者说消费者主动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就是“消费者惰性”问题。

另据零点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80%以上的消费者有过上当受骗的经历,而每年消费者投诉却只有区区几十万件(2001年为70多万件)。尽管每年都有不少的消费者投诉,但和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整体相比,只不过是九牛之一毛。况且,在这些投诉中,真正得到合理处理的更是少之又少。显然,绝大部分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都选择不投诉。

2.消费者惰性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为何主动放弃维护自己权益,而出现消费者惰性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

2.1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引起“消费者惰性”的客观原因,也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我国现在处在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许多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费者使用法律制度的 成本 太高。

首先,立法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存在诸多缺陷:调整范围不明确,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消费者的概念不明确;

(2)经营者的定义不明确;

(3)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从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上看,存在着效率低下、不注重效益等问题。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厂商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得到解决。但事实上,在我国,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最有效力的途径仍然是传统的诉讼。但诉讼因其程序复杂、耗费时间、花费颇多而存在效率和效益较低的弊端,而且诉讼预期效益低,赔付金额少。消费者在诉讼中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所得赔偿往往不足以补偿打官司的费用,使消费者处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境地。

2.2缺乏统一权威的维权机构

《消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由于消费者协会并没有实权,这个组织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一般只能以调解的方式与经营者沟通,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其效果自然十分有限。

2.3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消费争端的一方往往都是公司或其他机构,这些单位往往拥有专职的法律工作者,或者能够聘请有相关经验 律师 。而消费者由于很少与法律打交道,即便有实力聘请律师,也会因对方的实力过强等因素而备感压力,在 心理 上、气势上处于弱势,很多时候迫于压力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消费者本身素质问题

这是引起“消费者惰性”的主观原因。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 经济 ,重生产轻消费,政府严格地计划和控制生产和消费活动,导致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维权意识。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忽视消费 教育 ,许多消费者连最起码的维权意识都没有。

3.消费者惰性对政府产品质量管制的影响

3.1产品质量管制的特点和监督在产品质量管制中的必要性

产品质量管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个方面,有与其他管制所不同的特点,表现在产品多,企业多、范围广、监管难、容易发生 道德 风险等。

3.1.1产品多,经济性管制主要局限于电信、 电力 、水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业和产品以及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 金融 领域。部分 社会 性管制也局限于某些领域。而一般的产品质量管制涉及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各样的产品,可以说成千上万。

3.1.3范围广,同一产品的生产、 运输 、经营和消费遍布各地,特别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用品,更是无处不在。

3.1.4监管难,正是由于产品质量管制的产品多、企业多、范围广,才使得监管难度很大。

3.1.5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产品质量管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进入管制,即准备进入的企业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的颁发证照,准予经营,不合格的不允许进入,以此提高进入行业的门槛,提高产品质量。但这也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即有些合格的企业进入后,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和获取暴利,而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而相关部门颁发的证照恰成了他们的“挡箭牌”和欺骗消费者的工具。这更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正因为上述产品质量管制的特点,决定了紧紧依靠 法律 、 行政 监督很难达到理想的管制效果,因此,对产品质量而言,社会监督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3.2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管制中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作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由消费者的特点决定的。消费者群体具有以下特点:

3.2.1数量巨大、分布广泛,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都不止消费一种商品,可见消费者数量之巨大,分布之广泛。

3.2.2商品的直接接触者和使用者。

3.2.3是产品质量管制的最终目的和最大受益者,利益最为密切。

3.2.4是产品质量信息的发现者和提供者。由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垄断,产品质量管制机构很难获取信息。尽管管制机构可以采取抽查、突查等办法获取产品信息,但由于产品浩如烟海,管制机构不可能随时随刻抽查每一种产品,因此其获取的信息十分有限。而消费者由于是商品的直接接触者和使用者,对商品的质量信息最清楚。再加上消费者数量巨大、分布广泛,又是产品质量管制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在产品质量管制和监管中发挥巨大的作用,这也有助于问题的及早发现和质量的有效监管。

3.3消费者惰性对产品质量管制的影响

但消费者的存在对产品质量管制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3.3.1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并挫伤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消费者惰性”会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让消费者“吃亏”,有时甚至还危及生命。在利益受到损害后,按照人们的惯性思维,就会“惹不起,躲得起”,减少或不敢消费,从而产生消费抑制,进而导致消费品 市场 萎缩。这显然与产品质量管制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3.3.2“消费者惰性”会助长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的时候,各种坑蒙拐骗的行为和假冒伪劣的产品就会大行其道,从而出现“劣货驱良货”现象,加重消费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从而加重产品质量管制的难度。

3.3.3“消费者惰性”会侵蚀积极健康的消费 文化 ,不利于消费者的素质的提高

当前我国消费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招摇上市,大行其道,各种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信息之所以能瞒天过海,虽然与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消费者中普遍存在“消费者惰性”才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

3.3.4最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惰性”将使产品质量监管更加困难

正如前文所述,产品质量管制的特点,决定了紧紧依靠 法律 、 行政 监督很难达到理想的管制效果,对产品质量而言, 社会 监督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消费者作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消费者惰性的存在,使得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和为监督管制机构提供及时和全面的信息,而产品质量管制机构缺少配合和信息,孤掌难鸣,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这都大大增加了产品质量管制的难度和减低了管制的效率。

4.相关政策建议

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管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消费者惰性的存在使得这种作用难以发挥,从而加大了产品质量管制的难度,减低了产品质量管制的效率。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消费者惰性,提高消费者的积极性,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制。针对消费者惰性存在的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4.1法律制度建设

要减轻“消费者惰性”,必须健全法律制度,降低法律制度的使用 成本 。如上文所述,我国有关 市场 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使用成本高和“执行难”等问题。而且,有的法律条款缺乏合理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调动消费者使用法律的积极性,也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威慑作用。因此首先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4.2健全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解决。当前,要完善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建立高效的消费诉讼机制;其次,要强化政府在消费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4.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保护机制

(1)可尝试性建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以便于消费者投诉、降低投诉成本,提高消费者投诉的积极性;

(2)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3)确立和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当一个受害的消费者起诉后,法院可通知其他因同一侵权行为而受害的消费者前来登记参加集体诉讼,如胜诉也可得到相应补偿;

(4)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4.4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 新闻 舆论监督。新闻舆论既可从正面大力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还可从反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件进行曝光和谴责。因此,新闻舆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从法律上保证新闻的公正性,研究制定禁止有偿新闻规定、新闻工作者自律守则、新闻媒介广告宣传规定等。

(2)加强社会监督。利用社会 传播 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 历史 舞台。

4.5加强消费 教育

很多学者指出,消费者素质不高已成为我国市场 经济 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加强消费教育是提高我国消费者素质,消除“消费者惰性”的根本策略和主要途径。

总之,“消费者惰性”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之一,也对产品质量管制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应该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消费者惰性,提高消费者积极性,加强产品质量管制,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参考文献:

[2]于秋芳,向洪金.“消费者惰性”的起因、危害及治理[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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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春燕.我国转型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保护[J].理论学习.2006.(1).

[7]任尔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反思[J].社科纵横.2002.(6).

[8]尹世杰.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J].南方经济,2004,(2).

消费效益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品牌敏感 传统中药保健品企业 保健品市场

品牌敏感是指品牌的改变所引起消费者认知价值的改变。消费者购买某类产品时,消费者感受到不同品牌产品的差异,因而对不同品牌产品产生不同的认知价值差异。传统中药保健品生产技术比较成熟,工艺比较简单。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众多,市场上同一种传统中药保健品往往具有多个品牌,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因为消费者不具备辨别传统中药保健品内在品质的能力,所以代表产品品质和消费者价值的品牌成为消费者购买传统中药保健品导向。鉴于品牌对于传统中药保健品评价的重要性,品牌实际上成为影响消费者们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

保健品市场是一个数以百亿的庞大的市场,外国的保健品企业很希望占有这一个市场。如果传统中药保健品企业未能掌握市场的消费者价值、消费者购买行为、品牌效益和品牌策略,利用品牌敏感来制造竞争优势、保健品市场很容易地为外国保健品企业所霸占。本文的最终的目的是使传统中药保健品企业对中药消费者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订立更有效的品牌营销策略,增加竞争优势。传统中药保健品市场潜力巨大,营销市场已经进入品牌营销、关系营销时代,品牌产品如能发展更多和更有效的品牌效益价值,品牌效益价值引起消费者高度的品牌敏感,消费者高度的品牌敏感带来更多的消费者价值,更多的消费者价值令消费者倾向购买某品牌产品,最后形成品牌忠诚。品牌忠诚使企业和消费者保持更长久和更密切的良好关系,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更持久和更多的利益。

一、文章研究思路的论述

文章的研究思路是消费者与品牌的关联。消费者与品牌的题目,已有大量的文章著作,本文以消费者品牌敏感影响因素为主题,品牌敏感的研究在消费者品牌态度和行为的研究中是一个较新鲜的课题。形成品牌敏感的思路是通过大量阅读相关文献,进行探讨以及回顾,得出结论后,找出品牌敏感形成的前因和品牌敏感对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影响。文献阅读、探讨和回顾后所得出理论启思的步骤如下。

第一,从消费者角度找出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者价值。即消费者从品牌产品中所期望得到的是什么价值,所谓消费者价值包括那些价值。从企业的营销者角度找出不同品牌所提供的品牌效益。企业营销者的品牌所提供的是什么效益,品牌效益可分别为那几类。

第二,消费者将企业营销者品牌产品的功能效益与消费者的个人需求、意图和目的相比较,而消费者能感受和领悟到这些效益,符合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和目的,得到消费者所需求的价值。消费者对那些品牌功能效益特别注意,形成品牌敏感。

第三,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过程和购买的决定因素。传统中药保健品购买决策过程的第一阶段是消费者认识到目的和问题的存在,对某一产品需求的开始。消费者开始收集中药保健品信息,信息的来源是传统中药保健品企业营销者提供的品牌功能效益。当消费者特别注重某一品牌产品,产生品牌敏感的心理因素。消费者的满意程度代表消费者的意图、目的和需求得到满足,这就是消费者价值。论文通过相关文献研究,找出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品牌敏感会否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二、品牌敏感形成的前因及其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决定

本论文综合各文献的观点,分析后得出如下的概念。

第一,消费者购买传统中药保健品时,有不同的意图、目的和需求。消费者价值的高与低是视乎消费者对品牌产品的满意程度。消费者的意图、目的和需求有不同层次的深度和宽度。下列的文献可代表消费者需求的价值:Sheth J N.、Newman Bruce I 、Gross L(1991)提出五种消费价值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行为。这五种消费价值包括社会价值(Social Value)、情感价值(Emotional Value)、功能价值(Functional Value)、认识价值(Epistemic Value)和情境价值(Conditional Value)。Zeithaml、Valerie A指出消费者价值是消费者基于所得与所失的感知对产品效益的所有评价。“得”的有关效益部份包括内在属性、外在属性、认知质量和其他高层次的情感性效益。例如:传统中药保健品的功效、持久性、服用方便、健美时尚一族等。“付”的有关部份包括购买价钱,其他非价钱的成本例如时间、精力等。A.H. Maslow Hierarchy of Motivation Theory提出消费者有不同层次的需求由底层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欣赏的需求到顶层的自我实现完善的需求。Holbrook 的消费者价值可用三组的分类来说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自我导向价值/其他导向价值、主动价值/回应价值。Roger,J.B.认为消费者价值主要包括三方面:经济效益、感知效益和情感效益。J. Brock Smith、Mark Colgate 将消费者价值归纳为四大维度:功能价值(Functional/Instrumental Value)、体验价值(Experiential/Hedonic Value)、象征意义价值(Symbolic/ Expressive Value)和成本/代价价值(Cost/Sacrifice Value)四方面。

第二,传统中药保健品企业营销者用大量方法去宣传品牌产品的基础和附加功能效益,但未能表达品牌的内涵和传统中药的中国文化价值。品牌功能为企业带来不少效益,例如差异化的工具、拥有者的名称和法律保障等;但品牌效益的最大价值是羸得消费者对品牌的正面反应共鸣,消费者为中心的品牌功能效益价值很多,例如文化、自我、信念、个性、情感效益、方便和减低风险等等各层次的价值。下列的文献可表达品牌的功能效益:Park、Jaworski、MacInnis指出品牌产品具有三种功能效益:功能性(Functional)、经验性(Experiential)、象征性(Symbolic)。Chematony、McWilliam 认为品牌的功效价值包括下列各方面:与竞争者差异化的辨别工具、产品品质一致性的保证与承诺、消费者投身自我形象的方式、消费购买决策的辅助工具。De Chernatory、McDonald将品牌的功能分为种类:拥有者的名称、分辨的工具、功能传递者、消费者表达自我的工具、减低风险的工具、简速沟通的工具、法律保障工具、策略性的工具。De Chernatory、Dall’Oimo Riley分析一百多篇的商业和学术性的文献,将品牌的功能效益清晰地分为十二主要的要素:法律保障的工具、标志、代表企业、简速沟通、减低风险作用、身份认识系统、消费者脑海中的影像、价值系统、个性、关系、增加价值、渐渐形成独立实体。Kapferer和Doyle描述品牌金字塔(Brand Pyramid):品牌金字塔由三层组成,顶层是基本功能效益(Brand Core);中层是品牌的风格(Brand Style),品牌所带出的文化性、个性化和自我形象化等;低层是品牌的主题(Brand Theme),品牌产品的形态、反映和关系表达。Keller、Kevin Lane 认为一个成功品牌应同时能在功能性与情感性增加消费者价值。Lutz,Richard J.、Park et al、Sirgy,M.Joseph 提出二种品牌概念策略:功能性概念(Functional-oriented)的品牌策略是以产品的功能表能为主;声誉形象概念(Prestige oriented)的品牌策略是以表达消费者自我概念形象为主。例如:劳力士手表和ABC手表的分别。Park C.Whan、Bernard J.Jaworski、Debra J.MacInnis 认为品牌概念应包括功能性(functional)、象征性(symbolic)和体验性(experiential)三种。Alice M.Tybout、Gregory S.Carpenter、Philip Kotler将品牌策略根据功能性品牌、形象性品牌或体验性品牌来区别定位。

本文组合各学者的分析,将消费者所需求的价值,营销者所提供的品牌功能效益,形成了五大品牌的功能效益价值:一是基础价值:消费者需求品牌产品的生理基础价值;二是附加价值:品牌产品属性给予消费者的附加价值;三是体验价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用后的身体感觉体验价值;四是象征价值:消费者在社会、群体中所感受到个人形象影响带来的价值;五是自我增值价值:消费者通过品牌产品能完善自我、发挥自我潜能和达到真善美等无形的较高层次价值。

第三,传统中药保健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第一阶段是消费者对传统中药保健品有需求开始。这需求可以是一些基本的生理要求,也可以是一些较高层次的心理要求(Howard、Sheth,1969)。消费者开始收集传统中药保健品信息,信息的来源是中药保健品企业营销者提供的品牌功能效益(Nicosia,1976)。消费者的在同一群传统中药保健品中,感受不同品牌产品的功能效益差异,加上消费者的个人主观愿望、产品经验和态度作为评价标准(Hawkins、Best Coney,1998)(Engel Kollat、Blackwell,1968)(Howard、Sheth,1969)。当消费者特别注重某一品牌产品,产生品牌敏感的心理因素,认为这一品牌产品能给予消费者最大的消费者价值,这种价值的构成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感性的(Nicosia,1976)(Engel Kollat、Blackwell,1968)(Howard、Sheth,1969)(赵志永,2009)。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后会体验某程度的满意或不满意。消费者的满意程度代表消费者的目的和需求得到满足,这就是消费者价值。消费者的满意也建立了企业、品牌和消费者的长远关系,也就是品牌资产/权益/价值的发展。

三、品牌营销策略和管理的相关建议

1、提升传统中药保健品消费者的品牌敏感

提升传统中药保健品消费者的品牌敏感,也就是令到消费者感知不同品牌产品间的差异,认为某一传统中药保健品品牌产品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目的,更能提供最大的消费者价值,因而会特别注重某一品牌产品。研究提示提升传统中药保健品消费者品牌敏感有多种途径。

2、利用消费者品牌敏感作为竞争优势,突出传统中药保健品品牌产品之间具有差异

(1)坚持品牌产品的质量佳、功效好、疗效持久、地道药材、制作工艺创新等基础功能。

(2)提升品牌产品的附加功能,不要忽视品牌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认证、外观、方便使用、服务等。这些附加功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更多的好感,增加消费者的价值。

(3)强调品牌产品对健康的重要性,品牌产品和日常生活的关联性。传统中药保健品是生活所必需,体现生活质量。品牌产品没有副作用、安全服用保证、健康体魄所带来的生活欢乐、爱护关怀家人健康的满足感等等的体验性价值。

(4)突显品牌产品对消费者的象征性意义。消费者的象征性意义是指消费者受外在的因素,例如参考群体、文化风气、社会时尚性等所产生的感觉价值。品牌产品如能满足消费者对群体、角色或自我形象所产生联想的内部心理需求,便可使消费者达到自我形象提升和认同。例如中国人都重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伦理:教育儿女、孝顺父母的价值。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父母或是一个孝顺的子女,在子女“高考”期间,或父母年事已高,购买某品牌传统中药保健品给子女或父母,可以强化角色和自我形象的提升和认同。传统中药保健品企业如能将品牌产品满足消费者对群体、角色或自我形象所产生联想的内部心理需求,便可以提升消费者的品牌敏感。

(5)提倡传统中药保健品品牌自我完善增值的价值,实现增值性品牌策略,以品牌满足消费者展现完整和美好的自我。马斯洛的动机理论指出消费者有不同层次需求,由底层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欣赏的需求到顶层的自我实现完善的需求。自我实现完善的需求包括消费者有一个完善的健康体魄,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消费者的理想有多方面,例如对社会有贡献、保护环境、扶助弱小、国家富强等内心的满足感。传统中药保健品企业的品牌产品怎样引导消费者的情感性和心灵性价值达到自我完善表达的价值?这种价值较有意义和不易被其他品牌产品所模仿,但较难传达到消费者。我们都知道“可口可乐”是美国文化的代表,没有其他软性饮品可以代替。美国人谈到可口可乐时,都有一份身为美国人应饮用可口可乐的自豪感。又例如“购买这品牌,能帮助国家的经济发展,令国家富强”的自我实现完善国家责任感的需求。

“社会营销观念”亦提出保护和提高消费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为前提,比竞争者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如北京同仁堂在某疾病流行期间,捐出了大量的板蓝根中药保健品给市民服用,预防疾病,表现出了一家良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心。消费者购买有良心的企业的中药保健品,间接地改善了社会环境,也满足了消费者的自我完善心灵需求,中药保健品企业藉此和消费者建立长远的消费者关系(Customer relationshi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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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hilip Kotler:“Brand Strategies”in Marketing Management 11 ed.Pearson,Prentice Hall,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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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效益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质量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1月,北美一个消费者组织“Consumer Watchdog”,在消费者的强烈要求下,要求美国环保署对伊兰特车型的油耗进行重新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该组织就现代汽车公司“大肆宣扬伊兰特百公里油耗5.9升”的行为,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广告提讼。最终,韩国现代汽车公司表示,由于车窗标签上的油耗标定有误,将对北美地区110万车主进行赔偿。这是一宗“北美消费者组织对现代汽车公司的事件”,也是国外消费者组织在质量监督事件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众多事例之一。

反观我国近年来频发的质量安全事件,如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0年“丰田汽车召回”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和“地沟油事件”,2012年白酒“塑化剂”事件、肯德基“速成鸡”事件等等,在处理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这些质量问题的处置和惩罚,而较少看到消费者组织发挥有效的质量监督作用。在这些多次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中,从消费者感知的角度看,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究竟发挥如何?怎样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运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部分数据(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质量观测课题组,2013),从消费者评价的视角,对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进行初步的实证分析,期望对我国消费者组织有效发挥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提出研究问题。第二部分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述评。第三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理论假设和研究设计框架。第四部分运用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对策建议,并提出下一步研究计划。

二、文献综述

从以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进行了研究,特别是随着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学者们对消费者组织在质量问题治理中应发挥的职能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一)消费者组织特性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早,对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保护问题,最先引起这些国家学者们的关注。Richard H. Buskirk和Jame T.R(1970)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使消费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救济,并且消费者保护不应局限于强调生活的物质层面,而应将保护的重点从“生活水准”的强调,转移到“生活品质”的层面上。Creighton L.B.(1976)认为,消费者自治和消费者保护不同。消费者自治是对产品和资源配置在物质和权利上的控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而消费者保护则是通过政府干预实现。我国学者梁慧星(2000)认为,尽管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所共有的属性,但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逻辑起点是一个官办的社会团体,较之于国外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内的其他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现出诸多不同之处。敖双红(2008)在论述中国消费者组织转型中,指出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可能完全竞争。特别是在消费者谈判能力极低的情况下,利益几乎被经营方占有。“消协”的出现使得消费者的谈判地位大为改观,并随着消协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谈判能力会继续增加。

(二)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界定研究

学者们对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认定持有不同观点。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七项法定职能,刘正操(2008)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二是通过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张军(2010)认为,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其形式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如出现在对消费者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消费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一种事前监督;而“开展消费调查、消费体验、评议商品和服务”是一种事中监督;大量出现在对消费者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接受处理投诉、公开批评等”属于事后监督。李建刚(2012)则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只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第二项职能,即“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研究

丁世和(1990)认为,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具有及时性和广泛性、实践性和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少保守性和消极性的特点。孙颖(2010)认为,在发达国家的很多消费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进行比较测试以及提供可靠的资讯;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组织则主要负责一些基本需求,如进行消费者教育,代表消费者利益与企业进行谈判,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等。

(四)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研究

侯先锋和刘晟(2009)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实践中过于偏重事后救济职能,而忽视其事前预防职能。王伟娜(2009)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事前教育引导等救济职能和事后调解职能发挥效果不佳。叶弘(2012)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第1项和第2项职能,没有落在实处,缺乏实效。蔚海星(2012)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缺少实现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和有效渠道,其不仅缺少专业媒体的宣传,而且网站建设尚不成熟,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也只在法制节日才对其有所提及。并且,我国消费者组织反映问题的渠道也不够畅通,有些查询和建议不能得到回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效果。

(五)消费者组织参与质量治理研究

伯顿・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政府与市场在各自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的功能需要。它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也可以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亨利・汉斯曼(1980)最早提出契约失灵理论,通过深入分析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优势,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不得分配赢利约束”特性,实际上是在市场上出现契约失灵的情况下,对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契约失灵现象的发生。程虹(2008)最先在国内提出,对质量的宏观管理,应采取政府、市场、社会多元治理的方式,其中社会就包括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李长健、张锋(2008)运用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对食品安全监管这一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供给引入竞争机制,运用交易成本、执行成本等经济参数进行分析,提出在整合现有社会监管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性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方升、周敏(2008)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探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认为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大多运用比较、案例分析、模型分析等方法,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进行理论上分析,较少采用实证方法分析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

三、理论假设和研究设计

(一)相关概念界定

“监督”,在英文里是“supervision”,一般是指监察督促。其中,“监”为监视、监察之意;“督”为督促、责罚之意。“社会”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现实中由于对“社会”的不同理解,对社会监督含义的理解也不同。当把“社会”看作一个人类有机体系统时,“社会监督”是指来自社会一切领域的监察督促,类似于监督机制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理解。当把“社会”理解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监督力量时,就是一种狭义的理解。本文将采用社会监督的狭义含义。

质量社会监督,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非政府的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方式,对经济社会关系中质量主体的活动进行的合法性监督。质量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非政府主体。质量社会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质量活动和质量监管部门的质量行政执行活动。质量社会监督主体可分为:公民质量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媒体的质量社会监督等。质量社会监督的运行过程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消费者组织,是指由消费者组成,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刘清生,2002)。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我国,消费者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二是其他消费者组织。由于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中最具代表性,且影响最大,本文所指消费者组织,即指中国消费者协会。

(二)理论假设

第一,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不是唯一有效保护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主体,但还有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同时,人们普遍认识到政府履行质量公共教育的职能可由社会组织来具体实施,但又认为目前我国消费者组织供给质量公共教育不足,无法满足人们的质量公共教育需求。

第二,消费者组织的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认为消费者组织参与政府质量监管的渠道不足,是导致政府质量监管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消费者组织的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在遭受质量侵权后,较少会寻求消费者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质量侵权救济。

第四,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在我国不同区域存在差异。

(三)研究设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组织七项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是:(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是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质量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职能。这一职能只是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所包含的内容之一。消费者组织除了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行使社会监督职能外,还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量等实行社会监督。学者张军对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划分,能较全面地反映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这种科学划分也适合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区分。本文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这三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划分,对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进行研究分析。如发生在消费者质量侵权行为之前的“质量教育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中的质量信息和质量咨询服务”等,属于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而“开展质量的消费调查、参与有关质量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商品比较实验”等,属于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大量发生在对消费者质量侵权行为之后的“受理并调查消费者的质量问题投诉、调解消费者质量侵权纠纷、支持消费者提起质量侵权诉讼”等,属于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

基于上述理论假设,本文运用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相关数据,从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三个维度,对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不同区域消费者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进行进一步实证研究。相关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四、实证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数据,来自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在全国26个省、区、市的48个地区进行的基于消费者评价的宏观质量观测。该项观测共发放问卷3736份,回收问卷3416份。经甄别,有效问卷共计286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6.7%。从此观测调查中,可得出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基本评价情况较全面的数据。

(一)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1.消费者组织自身信息传递

消费者组织要有效行使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须首先让消费者完全知晓消费者组织。依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虽然有近45.38%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不是唯一有效保护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主体,但却有33.31%的被调查消费者并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说明消费者组织自身信息传递部分受阻或传递面狭窄。如表1和图2所示。

2.质量教育公共服务提供

对质量具有把关能力的消费者才更有利于对质量的监督,而严把质量关的消费者群体的形成,则需要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进行质量的相关教育。根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82.01%的消费者没接受过质量教育公共服务,其中47.02%的被调查消费者听说过但没接受过质量教育的公共服务,有34.99%的被调查消费者不仅从没听说过质量教育的公共服务,更谈不上接受过此服务。另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显示,40.84%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履行质量教育的公共职能重要,而有48.99%的被调查消费者也认为政府履行质量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可由社会组织具体承担。这说明,政府提供质量教育公共服务是非常必要的,但也可部分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如表2、表3和表4所示:

(二)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关于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根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69.23%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力。对此,51.64%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质量管理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由此看来,政府应充分履行质量监管职能,并实行对质量监管的多元治理。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履行自身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参与到政府的质量监管和治理中。如表5所示:

表5 者权益保护组织协助政府质量监管的参与力度

您认为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政府监管不力 69.23%

如果您认为现有政府质量管理的效果不理想,您觉得原因是: 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 51.64%

(三)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对于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从宏观质量观测数据来看,当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被调查消费者只有近1.83%的人选择找消费者组织来进行质量维权。这表明,消费者组织还没有取得广大消费者的完全信任,并未成为消费者质量维权的主要依靠。如图3所示:

(四)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评价的地区差异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现将通过宏观质量观测数据的区域样本,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所产生的区域差异,作进一步分析。按照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区域划分方法,可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区域。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1个省市,而我们采用的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的样本中,包含了东部地区的所有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我们的样本中除去黑龙江,包含了其他7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12个省、区、市,我们的样本中缺少、青海、云南和甘肃的数据,包含了其余的8个省、区、市的数据。

东、中、西三个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认知有一定差异。第一,关于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从消费者知晓消费者组织的认知程度来看,西部地区有33.82%的消费者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一数据比例高于东部地区的30.23%和中部地区的30.88%。另外,从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提供质量公共教育职能的认知来看,中部地区的消费者认为质量公共教育职能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为53.55%,高于东部地区的45.88%和西部地区的50.98%。第二,关于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从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参与政府质量监管不足的认知来看,中部地区63.35%的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这一数据高于东部地区的46.55%和西部地区的54.90%。第三,关于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在质量侵权纠纷发生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组织来维权的比例,西部地区消费者为6.04%,这一数据高于东部地区的3.38%和中部地区的1.69%。从这些数据看出,由于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地区人文、社会因素差异,加之消费者组织在不同地区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不同,使我国中部地区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公共教育监督职能和事中协助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的职能的基本评价,要高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而对消费者组织的知晓程度和事后质量维权的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西部地区消费者则高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消费者组织还未完全被消费者知晓,且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公共教育监督职能还没有有效满足民众需求。

第二,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协助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第三,我国消费者组织还没有成为消费者质量救济的有效维护者。

第四,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发挥作用存在地区不平衡。

(二)对策建议

1.通过电视媒介和公众网络等多样化形式拓宽宣传渠道

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拥有一定的宣传渠道,如每年举办的3・15晚会,设立的12315热线、《中国消费者》杂志和官方网站等。但这些宣传尚不尽如人意,如被调查消费者中知道消费者组织的仅只占66.69%,其社会影响力和在民众中的知晓度仍需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对西部地区应加大宣传力度。

首先,对于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关系到绝大多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质量问题,消费者组织应当进行深入有效的调研,积极跟进,持续施加舆论压力,并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质量安全事件在电视媒体上曝光,以敦促政府完善质量治理结构,成为质量治理社会变革的主动力。正如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所提到的,“随着组织复杂性提高和媒体覆盖面扩大而越来越专业化、多重化的活动角色,所具有的发挥影响机会是不同的。但是,活动者通过公共交往所获得的政治影响……必须使公民公众信服才行,而使他们信服的,必须是那些有关他们觉得与己有关议题的可理解的、具有普遍兴趣的提议。”

其次,消费者组织在加强其现有媒体资源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播媒介,在网络民众聚集的微博、微信、社区信息交流平台等网络渠道,宣传扩展其影响。同时,与网民进行质量信息和质量权益线上交流和互动,充分让民众了解其在质量治理中的作用。

最后,消费者组织还应积极开展多种手段的宣传,可采用国外社会组织的有关做法:“以网站为中心根据地,以电子邮件为战略导弹,以分支机构为军事基地,以游行、集会、演讲等为常规武器,以政策制定者为精确打击目标,以传统媒体为航空母舰。”(毕研韬、高海燕、周永秀,2006)

2.采取多种质量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组织的质量公共教育社会监督职能

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教育内容的重点应放在:(1)教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鉴别知识;(2)教授消费者充分知晓自己享有的质量方面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采取何种途径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的质量侵权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消协“消费教育”和国家部门“质量教育”途径,采取多样化的质量教育形式,如举办消费者质量教育研讨会、质量知识讲座、质量知识竞赛,成立质量教育学生社团,发放质量教育宣传资料,开办消费者质量教育中心等各种形式,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农村,多方位开展质量教育工作。

3.变革消费者组织与政府质量部门的合作方式

消费者组织在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变与政府原有的附属关系,形成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同时,应建立与政府的新的合作关系,从而对质量问题的治理形成合力。这种新的合作,应建立在现今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质量问题治理的合作。具体通过政府制定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公共服务购买方面的法规,以契约明确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契约化管理模式。

4.大力构建便民的质量侵权纠纷救济机制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质量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仍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到诉讼中。消费者质量侵权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数量多”、“较分散”等特点,使其无法与我国现有的正式解决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的现有机制解决质量权益纠纷。要么部分直接与经营者解决,要么自己一忍了之。

针对实践中的现象,在现有消费者组织充当质量侵权纠纷调解主体和代表消费者独立提起公益诉讼之外,建议在我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内,与人民法院合作设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对消协今后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巡回法庭将直接启动简易程序,利用消协的前期调查材料作为证据,在巡回法庭当场立案、审理,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诉调结合的质量侵权纠纷处理机制,构筑消费者质量维权绿色通道。可喜的是,实践中我国已有地区建立了这样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如2013年4月23日,全州县人民法院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在县消费者协会挂牌成立。笔者认为需将这一机制在全国推广和普及。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本文仅采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部分数据,对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消费者评价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根据本研究目前的局限,下一步将在以下方面继续进行深化和优化研究:第一,引入更多的指标参数,构建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第二,以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户口类型、文化程度、工作职位等属性信息为因素,逐步开展基于消费者属性信息的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评价研究。第三,对于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评价的纵向时间序列比较,也可以在下一步的研究中逐步开展。

参考文献:

[1]敖双红,2008:《论中国消费者组织的转型问题》,《社会科学家》第6期。

[2]毕研韬、高海燕、周永秀,2006:《舆论控制策略研究――对海南“金海风波”的个案调查》,《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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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虹,2011:《宏观质量统计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5]丁世和,1990:《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商业经济研究》第8期。

[6]方升、周敏,2008:《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探析》,《江苏商论》第8期。

[7]哈贝马斯,200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译本,三联书店出版社。

[8]何增科,2000:《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9]侯先锋、刘晟,2009:《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及行使》,《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4期。

[10]李健刚,2012:《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研究》,云南大学硕士论文。

[11]李玲,2005:《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

[12]李长剑、张锋,2008:《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福建质量信息》第7期。

[13]梁慧星,2000:《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第5期。

[14]刘清生,2002:《论消费者组织问题》,《江西社会科学》第6期。

[15]刘正操,2008:《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功能整介及制度重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论文。

[16]热拉尔・卡,1997:《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7]孙颖,2010:《论消费者组织的运作与发展》,《法学评论》第1期。

[18]王伟娜,2009:《论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现代交际》第10期。

[19]蔚海星,2012:《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山西大学民商法硕士论文。

[20]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质量观测课题组,2013:《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21]叶弘,2012:《论我国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安徽大学经济法硕士论文。

[22]应飞虎,2008:《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3]张军,2010:《发挥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第3期。

[24]Creighton,L. B.,1976,“Pretenders to the Throne Lexington”,Lexington Books,7,p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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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Hansmann,H.B., 1980,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Yale Law Journal,89 pp.835-901.

[28]Philip,Kotler, 1972,“What Consumerism Means for Marketer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6.

[29]Richard, H. Buskirk and Janmes T. Rothe,1970,“Consumerism-An Interpretation”,Journal of Marketing.

消费效益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产品;责任保险;政府供给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方担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时,可由保险人代替其承担赔偿的责任。由此可知责任险不仅可以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而且能够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解决民事纷争,即该保险的受益者除了直接受益者――被保险人外,还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这一特性决定着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特征,也意味着在研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不能仅从市场的角度阐述其供给。本文将论证责任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从公共产品的角度讨论责任保险的供求情况。

一、责任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一)准公共产品的辨别

公共产品,指的是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加以排他的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判定一个产品是否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该物品的效用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即其效用是否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享,而不能限定与某个个体单独享用;二是该物品的消费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即某个个体对该物品的消费和使用是否不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和使用;三是该物品的收益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是否无法将未为之付款的个体排除在其收益范围之外。

若某一物品在效用上具有可分性,同时满足消费竞争性和收益排他性的条件,那么该物品就是纯粹的私人物品;若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则为纯公共产品;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准公共产品,若具有效用的不可分性且同时具有消费非竞争性和收益排他性的物品为俱乐部产品;若具有消费竞争性和收益非排他性的物品为公共资源。

(二)责任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结合以上所述的对于公共产品的判定方法来分析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发生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作为直接受益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免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即该责任保险的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提供赔偿的享用,实际上就排除了其他个体的同时享用。由此可知,责任保险同私人物品一样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与此同时,根据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可知,责任保险的存在使得事故第三方,即真正利益受侵害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避免了由于事故责任方经济能力不够引起赔付不及时导致的民事纠纷,为社会稳定提供了良好基础。由此可知,责任保险的效用不仅为消费者享受,其特殊性决定了在技术上无法将第三方排除在责任保险的受益范围之外,即责任保险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

综上所述,责任保险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我们在分析责任保险效用时可以发现其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即对责任保险的消费不仅具有边际私人收益(MPB),还具有外部边际收益(MEB),两者共同构成了它的边际社会收益(MSB),其关系可表示为:MSB=MPB+MEB。由此可知责任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外部边际收益,这一特性必然会对该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责任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本节通过对比私人产品的需求来分析准公共产品的需求,进而再分析责任保险。在探讨准公共产品的需求情况之前,需要对市场进行一些假设。

第一,假设该市场只有X和Y两种商品,价格分别为Px和Py;

第二,假设该市场拥有n个消费者,且均为理性消费者;

第三,当两种商品均为私人产品时可假设每个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均为

Ui=AXiαYiβ(其中i代表某一消费者,且有n≥i≥1); (1)

第四,每个消费者消费两种商品时都受到个人收入Ii的限制;

由上可知,对于每个消费者都应满足以下公式, = PXi+PYi=Ii

(2)

代入每个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解得对于整个市场来说,两种商品的总需求可表示为:

X=,Y=(其中n≥i≥1) (3)

若该市场仅有的两种商品中的X为准公共产品,且该产品由市场部门提供,那么我们的假设需有所变动。由于X产品具有外部性,其他消费者对于X产品的消费会影响到指定消费者的效用,可将效用函数稍作改变,即: Ui=A(Xi+∑γXj)α+Yiβ

(4)

其中j取值为n≥j≥1,且i≠j;γ代表其他消费者对X产品的消费对第i个消费者效用的影响指数;同样将该效用函数代入式(2)可解得准公共产品X的需求量为:

Xi=(5)

观察式(5),对比X产品作为私人产品时的需求量,如式(3)所示,可发现分子上多了一项-βγPx∑Xj,其唯一变量为∑Xj,即其他消费者对于X产品的总需求。可以发现,当∑Xj越大时,第i个消费者对于准公共产品X的需求量越小。这种情况可借助纯公共产品中的“搭便车”现象进行理解,设想当社会中已有大部分人购买准公共产品,那么总会有一部分人认为其他消费者的消费足以抵消该产品的社会成本,从而减小个人对于该品的需求,同时享受着与其他消费者近似一样的效益。由于∑Xj不可能为负值,故第i个消费者对于X产品的需求量有所减小,X产品的社会总需求∑Xi小于其作为私人产品时的总需求。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社会需求必然面临着与上述分析相似的问题。由于对于某一消费者来说责任保险这一产品没有数量之分,为了便于理解可将上述对于X产品的需求量转变为购买该产品的概率。假设第i个消费者用于购买保险的费用恒定为Ii,由于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即准公共产品属性,会导致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概率减小,相反购买没有外部性的保险的概率会更高一些。

由上文分析已知,若某一产品为私人产品,那么其边际社会收益MPB和边际私人收益MSB应是重合的;而对于准公共产品,其边际社会收益MSB大于边际私人收益MPB,其差值为外部边际收益MEB。若用私人效用曲线来表示人们对该产品的需求曲线,那么私人产品的需求曲线由MSB表示;由市场提供的准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由MPB表示,可以发现,市场对于该产品的需求小于当该产品为私人产品时的需求,与我们之前的论述结果相一致。假设市场是出清的(为了说明方便,假设边际成本MC是一定的,如图1为一条水平的直线),那么由市场提供的该产品的供给量就是MPB与MC的交点Q1,小于当该产品为私人产品时的供给量Q2。

那么对于某个企业来说(这里为保险公司),假设只提供两种物品X和Y,其中X为准公共产品,Y为私人产品。由于该企业的生产要素是一定的,故这两种产品存在生产可能性边界,如图2所示。

由图2,PPF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生产可能性边界,SIC为社会无差异曲线,在SIC上的任意一点社会效用是一致的。若企业根据点b和点c来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此时达到的社会效用是最高的。然而由本文对于准公共产品的需求分析可知,人们对于准公共产品的需求会低于其实际需求,社会对准公共产品需求的不足会影响企业增加私人产品的供给而减小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此社会无差异曲线会移到SIC2的位置,也就是说,社会效益降低了。对于保险公司,当企业为社会提供作为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种属性的保险时,受社会需求的影响,只能选择减少对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供给,将大部分企业生产要素投入到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保险供给中。可见在准公共产品社会需求不足的情况,难免会导致其社会供给不足。

三、总结

在对准公共产品的供求分析后可以发现,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正外部性决定其社会需求不足的现象,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需求不足将导致市场供给不足,从而降低了社会效益。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仅依靠市场来供给准公共产品必然会导致需求和供给的严重不足,为了提高社会的总效益,必须依靠除了市场之外的力量来强制提供这一产品,那就是政府。总而言之,当某产品的社会效益大于其私人效益时,需要政府的涉入对其进行供给并影响市场的需求,从而使社会效益达到最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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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岚.对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学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07.

5.唐祥来.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之比较[J].山东经济,2009-01 .

消费效益论文范文第5篇

一、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

市消协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传媒,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依法调解是维权的基础。强化队伍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仅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维权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使消协整体工作上水平。

二、结合实际切实的搞好“3.15”纪念活动

根据安徽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整体安排,市消费者协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工商局和市消协理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为主线,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为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了“3.15”系列纪念宣传活动。

3月15日上午,市中心文化广场人声鼎沸,热闹非凡,由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精品商品展示会和纪念“3.15”活动文艺演出活动正在进行。由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主办的大型文艺演出将全天进行演出,歌舞、戏曲、小品门类齐全,都是演职人员精心为“3.15”纪念活动编排的节目。参加精品展示会的汇源皖露矿化纯净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医院、美菱太阳能、供电公司、金龙鱼色拉油等企业在此设立的展位和咨询服务台,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企业工作人员接受消费者咨询,现场为消费者服务。企业通过现场展示,进一步提高了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3月15日晚上7:40分,由××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主办,××市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大型文艺晚会在××大戏院拉开帷幕,整台晚会紧紧围绕“消费与环境”为主题演出了近20个节目,演出中间还进行了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奖知识问答,现场观众积极抢答,使晚会现场变成了一个普法课堂。气氛异常热烈。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生产者、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履行消协职能,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人民群众是消费的主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就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消协的工作说到底就是对人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家万户,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小事”,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维权无小事,因此,市消协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四个一”服务,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茶水暖心、一个满意的答复。上半年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件,接受消费者咨询2637人次,调解成功率达97%;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制度建设

消协一直坚持每周两次的学习制度。学习内容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又有当前时政理论的了解,专业知识的普及,还有对近期所办案件的汇报,交流好的做法,讨论疑难问题。这样做一是改进了工作作风,克服上班不在岗,投诉不见人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二是便于大家凝神聚力,集思广益,提高办案的效率,三是办案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市消协严格按照中消协的投诉导则的规定,对简单的投诉案件的办理不过当天,对复杂案件的办理不过30天。实行首问负责制,件件抓落实。

目前市消协已实现了与省消协的网络连接,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报表、受理在线投诉、消费警示,开设网上论坛等,及时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网络的效能优势,提高了维权能力。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1、精心组织好消协换届工作。原创:根据维权新形势、新情况,市消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新一届消协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更体现大消协观念,进一步整合消费维权资源。

2、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积极向中消协、省消协杂志、《拂晓报》等媒体投稿,广泛宣传消协职能,展示××消协形象,扩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