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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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从行政管理途径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为了三个部门,一个是专利管理系统,一个是商标管理系统,还有一个就是著作权管理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也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系统,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专利的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档案…

知识产权管理(精选5篇)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1篇

所谓的知识产权档案是指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获取以及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和经过档案馆整理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体,这个集合存在明显的法律效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得到深化,我国的知识产权机制逐渐的完善,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分析

从行政管理途径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为了三个部门,一个是专利管理系统,一个是商标管理系统,还有一个就是著作权管理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也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系统,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专利的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著作权档案管理系统。首先,对于专利档案来说是指对记载有专利成果的研制过程以及专利的申请、审批和权利的实施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将这些材料整理之后形成一种文件的集合体;其次,商标档案主要涉及到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过程中系列文件进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文件集合体;最后,著作权档案是作品的创作。著作权的维护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经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依据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的商标档案管理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档案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档案的工作的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形成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负责。而各个地区的工商局商标档案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商标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监督和指导。同样对于后两种档案管理的也需要采用统一领导,分层管理的模式,最终形成一个多级管理的系统,然后在此的基础上,还要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强化规范化管理,积极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整体优势,真正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二、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分析

1.知识产权档案的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

从知识产权档案形成的过程来看,知识产权档案的材料和文件来源十分的复杂,其来源我们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设置的各个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出版和授予权利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这些文件和材料通常都是有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整理、登记和保存,而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和中介也可以拥有类似的文件和材料。还有一个就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过程中涉及到基层各个单位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涉及到相关科研人员的创作和研发的过程,所以就会有大量记载知识成果内容以及各种形式的文件和背景材料都广泛的分布各个基层的档案室、资料室和当事人手中。在进行科研或者创作过程中,项目提出到科研成果的出现,这个过程中部分的关键性材料掌握在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的手中就会导致文件和关键性材料带有明显的跳槽可能,如果这种现象发生将会给原科研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正因为知识产权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给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

2.多样化信息需求带来的困扰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应对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检查和服务,也就是需要面临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人们在其知识成果研发和创作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参阅有关已经取得某项知识产权的档案,避免在研发和创造过程中出现侵权和重复的现象,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件之后,人们也会借助知识产权档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知识产权档案的法律效应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凭证,基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套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统一的、科学的管理。

三、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途径分析

1.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统一管理是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要服从这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并将归档要求切实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国家民生和国家安全方面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对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的知识产权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分散保管。确定工作需要,暂时不能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档案目录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待工作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切实保证知识产权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2.做好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广,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及特定领域等多个方面,具有类型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跨度大等特点。知识产权文件的收集和管理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直接证据与证据链完整性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22

一、科技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知识产权态势分析报告缺失

目前, 国家科技计划在线申请时已经有了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但对知识产权态势分析的提交还没有硬性的要求 (即分阶段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的数量)。 这样就会使得科技立项报告提交时的新颖性、 创造性、 知识产权化的预期以及研发经费的配置缺乏评价的依据, 就会造成低水平、 重复性研究,成果的原始创新缺失和重复研究。

2. 知识产权的形式审查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科技立项管理部门实施的知识产权形式审查, 尚未作为申报立项的条款之一加以严格把关, 这样就会造成以下不足:

① 识产权查新审查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查新审查包括文献查新和专利检索。 目前, 大多数项目只进行文献查新, 而专利检索普遍不受重视。

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的缺失

虽然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 各地高校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但和其他行业相比,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制度不够完善方面。

知识产权管理者的绩效大多没有和业绩相联系, 相关的激励政策不到位, 因而对项目申报者知识产权管理的审核存有缺失。

③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缺失

专利的获得要缴纳一定的经费。 如申请费、 费和维持费等, 申请国外专利费用更高, 因此, 获得专利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现在很多高校的职务发明专利费用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 由于课题组的临时性及科研经费的有限性, 课题任务完成后,专利就很难维持。

3. 知识产权实质审查过程中具有专业水平的评审专家缺失

专家遴选与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是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因素。 目前, 科技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实质审查虽有所关注, 但尚存不足。 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评审大多采取专家评议制, 评审专家库的遴选是重要一环。 现在科技主管部门已经建立自己的专家库, 随着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的深化, 及时将具有专业知识产权水平的专家编入评审专家库则成了科技管理部门的紧要工作之一。

4. 科技计划合同环节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缺失

现有的科技合同条款中对预期的知识产权指标和专利的法律状态没有明确的要求。 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的分享比例、 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也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 特别是没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条款,使得立项的科技合同的知识产权实施得不到保障。

二、科技计划立项阶段应采取的措施

1. 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阶段增加知识产权态势分析报告

在科技计划立项书中把对知识产权态势分析报告的提交列为硬性指标。 据统计, 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 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 60%的时间, 节省 40%的研究和开发费用。 以防盲目开发, 重复研究, 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项目立项之前, 可通过专利文献检索系统, 详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最新技术情报, 可以开阔研发人员的视野, 提高研究与开发的效率; 在项目研究的过程中, 也要密切跟踪国内外专利动态, 保持研究的先进性, 并对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项目实施时更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知识产权的形式审查方面

①在课题立项前做好专利查新工作

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职的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项目指南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项经费。 项目指南提出时应明确重点领域的技术指标要求, 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 对本行业的知识产权态势进行全面分析, 并形成知识产权调查分析报告, 作为制定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基础依据; 将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科技计划申请单位公开, 使科技计划申请方尽量少走弯路, 在高起点上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

②强化科技计划评审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在科技计划评审环节中, 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增设知识产权形式审查, 对知识产权实质审查进行深化。有资质的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文献报告是确保科技立项研发的高起点、 成果专利化、 产权化的关键。 在项目评价中增加申报方知识产权管理的审查,主要可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专门的机构、专职领导、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兼职人员、 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和专项基金、 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相关配置管理办法。

③在科技计划研究经费中增加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审核

科技管理部门应专列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化专项经费, 在项目评价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审核条款, 并对该专项经费的使用加以监管。 经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挪用或挤占。 由财政部门会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检查、 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深化实质审查, 增加具有专业知识产权水平的评审专家

聘请专业知识产权专家参与评审。 在专家库的建立上, 要求专家不仅要熟悉所研究的技术领域, 而且需要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创造、 使用、 扩散的经验, 熟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沿信息。

4. 在科技计划合同环节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科技管理部门在现有的科技计划合同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条款进一步给予明晰化, 并增设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条款。 具体对策如下: 一是原有知识产权条款的明晰化。 对申报立项的项目, 应在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知识产权指标及进度, 特别是发明专利是处于申请公开、 实审开始、 实审结束还是即将授权阶段, 以保证项目实施阶段研发经费的再投入用于知识产权预期目标的实施。 二是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明晰化。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认定、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归属或共享;非专利技术的归属、 版权归属及技术成果发表的形式、署名方式等内涵的明晰化。 实施技术的方式、 专利使用权及相关条款的明晰化, 主要包括由该技术成果产生经济利益的分享比例; 后续技术改进的分享及归属纠纷等。 三是增设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 在合同计划经费支出中单独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由科技计划承担者提出申请, 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审定。 该项经费用来支持知识产权的申请、 维持、 保护等, 由科技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及结题后的新构想、 新发明、新创造均可申请专利保护。 对未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将参加国内外展览、 等有可能把技术秘密公开的一切途径做到严格把关, 通过专用技术来保护申请单位。 对已申请专利的成果在专利有效期内, 将专利技术转让, 以公开技术为条件,独占市场而受到法律保护。 要严格把好对外技术合作关, 严格遵守合同审查制度, 签订一份合法、 有效、详尽的技术合同。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单行立法一般规定模式通则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的讨论,存在“单行立法(特别立法)”、“一般性规定”和“法典化”三种进路。“单行立法”进路主张,在民法典之外以单行法的形式规范知识产权,这一模式为当今大部分国家所采用。“一般性规定”模式主张在民法典中纳入有关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保留知识产权各单行法。“法典化”模式主张将整个或者主要的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典,或者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他们都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历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框架,并具有不同的优势。尽管如此,这三种模式在当今中国语境下,又有各自难以克服的不足。

“单行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冲突和重合:“一般性规定”论者主张在民法典中纳入知识产权的性质、范围、效力、利用、保护以及与其他法的关系等内容,[1]这一建议最终也会使计划破产。如,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纳入民法典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重复:“知识产权的范围”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归属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的效力以及与其他法的关系”属于附编的内容。我们固然可以主张这些应该纳入其他编章的内容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即使如此,在结构上也破坏了与民法典其他编章的协调,至少破坏了民法典各编“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的顺序。

目前呼声最高的是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模式,正如一位知名的学者所指出的,“基于各国立法例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无论何时采取何种途径,法典化将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必由之路”。[1]

一、法典化论证批判

“法典化”论者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经济的竞争,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那么,中国将在新世纪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对知识产权给予特别的重视。第二,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在比较法上有成功的先例。[2]在民法典之外编纂与之并列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包括法国、葡萄牙、波兰、菲律宾等;在民法典之内编篡知识产权编的国家包括意大利、蒙古等。第三,法典化有助于促进人类的某些最终目的,如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法治等。[3-4]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与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只能得出我们必须对其加以保护的结论,至多得出应当对其完善立法的结论,而并不必然要进行法典编纂。第二,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在比较法上有成功的经验,同样也不能作为我国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法典化的理由。其原因不仅在于在比较法上存在一些不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法典化的反例;而且同样重要的还在于,这种基于归纳推理得出的命题,其说服力自休谟之后,已被公认是有限的。[5]第三,主张法典化的最深层的理由认为,法典是理性、现代化的体现,它可以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并有助于该国人权的保护。[6]这种观点蕴涵着法典化是实现人类某些最终目标的一个必经之路的认识。我们的疑问是,没有法典化是否就不能促进这些目标?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的确,马克斯·韦伯曾经详细阐述了法典化与理性、经济发展、法治目标之间的亲和力,[7]正如有的学者所评论的,“韦伯最感兴趣的现代法律形式是被它称为‘形式理性''''的那些形式。那是一种最能代表19世纪欧洲法律之特征的法律推理,和在那一世纪颁布的伟大的法典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典。”[8]然而,他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为何没有理性法的英国却更早更快地发展了现代经济?对此,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法官柯克指出:“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普通法本身不是别的,就是理性。应该把这种理性理解为通过漫长的研究、考察和经验而实现的一种在技艺上对理性的完善,而并非每个人都具有的自然理性,因为没有人生来是有技艺的。这种法律理性是最高的理性。而且因此,即使散布在这么多头脑中的所有理性都结合在一个人头脑中,他也仍然不能产生英国法这样的法律,因为它是经历了许多时代的兴替,为无数伟大的博学之士一再去芜取精,完善而成,并借助漫长的经验,这种法律才成长为这一领域中治理的完善状态。这正验证了一句古老的法则:没有人,出于他自己的理性,能够比法律更有智慧,因为法律是完善的理性。”[9]

显然,柯克与韦伯关于理性与法律之关系的理解存在着重大的分歧。韦伯认为,理性外在于法律,法律的理性化需要最终通过法典化来完成;而柯克认为,理性内在于普通法,理性并不高于普通法,相反,普通法本身就是理性。“英国问题表明,理性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没有什么法律推理的特定模式、特定的法律编排形式或者概念体系可以被确定为我们所定义的法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8]显然,理性与法典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法典化诚然承载着理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普通法也是理性。事实上,理性存在不同的法律编排形式。

法律与理性相关,并非只与法典化的法律相关,这一认识最终否定了“要推进法治必须制定民法(包括知识产权法)典”这一主张。

二、法典化的比较优势

尽管“法典化”不是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必然立法模式,但与“单行立法”模式相比,它具有一些比较优势。

第一,尽管法典形式的立法成本远远高于单行法,[10]但这种立法成本几乎是一次性的。与法典形式相比,单行法具有面对新情况进行修改的灵活性。如20、21世纪之交的知识产权法单行法的连续修改就证明了这一优势。但是,正是这一优势造成了单行法的多次修改。显然,就立法成本而言,单行法的这一可以尽快进行修改的优势却增加了这一法律产品的投入,它的边际成本增加了。

第二,法官受理案件以后,首先面对的是一个“找法”的过程。与“单行法”模式相比,“法典化”的纳入更易为法官所获取。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现代分工制度下的法官应当对法律非常熟悉,因此找法成本并不像想像得那么高。但是,中国目前的法官选拔制度和审判组织制度的确造成了找法的高成本。自司法改革以来,法官资格在目前主要甚至说唯一的管道便是通过每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只有通过了司法考试,才具备了充任法官的必要要件。正因为如此,司法考试对于那些准备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来说,是一种功利性的事业。考试的目的是取得资格,而不是获得知识。这样,人们的考前学习时间就按照司法考试科目的分值进行分配。由于每年知识产权法在司法考试中仅占最多十几分的分值,而且多数情况下只占几分,所以渴求考生把过多的时间花费在对知识产权法的复习上也是不现实的。正因为如此,每年出版的有关司法考试法规汇编的书籍中只包括了有关知识产权法的最基本的内容,尽管知识产权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属于最复杂的那种。当然,这并不必然导致法官对知识产权法不熟悉。至少,法官可以在上任以后再学习法律。然而,这同样也存在问题。目前,绝大多数法院对法官实行换岗制。即,在一个业务庭工作几年之后,再调职去其他业务庭工作。业务庭的划分基本上代表了法律部门的划分。知识产权的案件目前主要集中在中级法院的民三庭审理(个别省市指定部分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确,即使在考试时没有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充分了解的人,在进入法官行列以后也可以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进行学习。然而,正是几年一换的换岗制抵销了这一可能性。当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刚刚熟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后,他又必须被调职去其他业务庭。新来的法官同样面临着知识产权法搜寻成本高昂的困难。

第三,法典是一种象征符号,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族情感。对于采纳了法典的国家或者地区而言,法典的完成与在世界级的运动会上多得了几块金牌一样,给这个国家的国民带来的是一种自信,尽管有时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例如,法国大革命运动的热情导致了《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而德国拥有“热血民族情绪”的众多人也不愿将“一部毫无民族特色的、世界民事的、非国家的法律提升到总德意志私法的位置”,“他们着迷似的且毫无耐性地不允许他们的精神出卖到一个非德意志的法典之中。”[11]一如安德森指出民族国家是一个想像的共同体,[12]法典这一“特殊的文化的人造物”也直指集体认同的“认知”面向。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给多数人带来的是一种信心。20世纪80年代曾进行过相当激烈争论的判例法在我国的地位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这个问题。

第四,是否采用法典模式,还必须考虑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和法律传统。法律史学家指出,律典的编纂体例是中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13]晚清以降,中国开始法律的现代化运动,法典化编纂的集体心理结构使中国学者很快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新中国为与资本主义法权划清界限,彻底打碎了的《六法全书》,代之以新民主主义乃至之后的社会主义新法。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新法主要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的传统以及苏联的做法,在学术研究与立法上仍然与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具有亲和性。在改革开放以后,最早恢复研究的绝大多数学者是“”以前留学前苏联的学者,他们很快成为学术研究的权威。继而,他们的学生也继承了他们的传统,学习苏联或者大陆法系的法律。其原因并不是他们绝对认为大陆法系的法律就非常优越,但之前的积累、掌握的外语都为他们将眼光指向大陆法系国家准备了条件。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并非全部都是法典,但如果翻一下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在引用这些国家的法律时,绝大多数引用的都是“某某法典”或者是围绕着“某某法典”的学术研究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说,人们的集体认知结构为法典化的编纂形式和学术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三、知识产权法典:现实性的检讨

尽管如此,理性的分析告诉我们,知识产权的法典化至少目前阶段不具现实性。其理由既有中国的,也有世界的。

第一,尽管在世界上存有知识产权的法典模式,如法国等,但严格说来,它根本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典。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只是“将当时的知识产权各部门法汇集到一起,体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独立,……从而使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在行文上较为重复。”[14]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没有总则性规定,没有从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中抽象出共同的东西。尽管法典模式未必设立一个总则,但对于中国而言,这恰恰是最需要的。它可以给各种知识产权的冲突、新型知识产权的认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则等提出方向。

第二,尽管中国政府的稳定与民主化进程为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外部条件,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内部知识储备不足。一位比较法学者在对日尔曼法系和英国法与法国法的比较中就强调了法学研究在法典编纂中的准备作用。[15]事实上,围绕一个认识对象而构建起来的法律框架必须对该对象以及该对象的构成要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比较成熟并且一致的认识,才有进行建构的可能。就此而言,知识产权的法典化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新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起步较晚,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法律传统几乎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改革开放以后所进行的知识产权研究绝大多数是应急式的,主要的目的在于在国际关系的影响下,尽快搭起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框架,因此,这种研究主要是(尽管并非全部)注释性的。研究的方向是概念的、制度的(非经济学上的制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比较的,多数参考了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这是知识产权研究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这又不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全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法学研究已经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如知识产权的哲学、知识产权的历史、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体系等。这些进路引证的知识资源多数来自知识产权、民法乃至法学的外部,其原因除了学术上的偏好之外,更重要的是,他/她们在某些方面指出了法条主义的不足。这两种研究方式并无高低之分,也不存在道德上的好坏判断,只是一种学术上的职业分工。这种学术分工有利于导致由竞争而产生的质量优等的法学产品,但这种竞争还没有充分进行。笔者认为,目前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储备无法澄清和论证许多立法中的难点,无法提出很多可以在法典中予以体现的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无法为法典的起草和实施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学术支持。[16]

第三,新技术的发展方兴未艾。知识产权与新技术的发展密切勾连,技术领域的每次飞跃都会给知识产权的发展带来根本性革命,特别是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领域。这种影响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一方面,因为新技术问题带来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上存在着诸多争议,如技术措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遗传基因在专利法上的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等;另一方面,即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新技术的发展方向仍难预测。这时,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典化,就失去了法典化本身的意义。毕竟,法典化本身要求稳定,而这里讨论的问题又是未定的。

四、知识产权通则:折中性选择

为此,无论是“为法典而奋斗”的学者,还是“倾听他人声音”的学者,都必须基于中国的语境和实际来选择立法方案。我们必须“认识中国”,方能迈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17]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妥协型方案,即制定一部知识产权通则。

这种方案与“单行立法”模式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其目的在于制定对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具有统领作用的共同性规定。它与既有的“一般性规定模式”类似,但又存在根本的不同。“一般性规定模式”主张在民法典中纳入知识产权的共同性内容。这一看上去既不破坏民法典美感又具操作性的主张不仅在立法实践中陷入了困境,[18]也面临着逻辑上是否可能的挑战。

知识产权通则是否必要?知识产权实践需要一些对各具体的知识产权法有统领意义或者个别领域的知识产权法所不能包括的规范。在各具体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一些共同性的内容,但是,各具体法在这些内容上的规定不尽一致,以致让人误解其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如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专利法》第60条、《商标法》第56条、《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而按照立法精神,其规定应当是一致的。

另外一些问题个别的知识产权法无法包含,如有关知识产权的冲突。目前的解决办法是借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的确,这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一种管道,但又不是最终途径。毕竟,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司法部门而不是立法部门,如果大幅度地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解决问题,则面临着法院职能僭越的危险,构成了一个问题。为此,已有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官造法问题进行了批判。[19]从位阶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低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属于知识产权冲突的内容应当在高于著作权法等法律之上的法律中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能是对此加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僭越了职权。[20]

现行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包含了一些共同性的规定,如权利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设定质权、对侵权的行政处罚、诉讼时效的规定、临时措施、证据和财产保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等。这些内容有必要抽象出来,做出统一规定。这样既能防止法条之间的重复,也可以防止具体规定上的不一致。

在性质上,知识产权通则应当是具有一般意义的知识产权法律,当然,这并不否定知识产权对民法典的适用,也不否认民法在私法中的一般法地位。在内容上,知识产权通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知识产权通则的立法目的、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国人在中国行使知识产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效力、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临时措施、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赔偿额度的计算、诉讼时效、与特别法的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关系等。

附:《知识产权通则》建议稿

笔者在参照了郑成思和吴汉东教授的总则设计的基础上,提出知识产权通则建议稿如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促进知识的创新、传播与应用,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知识创新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三条[禁止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但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效力]知识产权的取得、内容及其限制、保护期限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

第六条[知识产权与有关载体的分离]知识产权可以与有关载体分离,知识产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有关载体的转移;有关载体的出租、出售及其他转移,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知识产权的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质权。转让、许可或者设定质权合同中,权利人未明确的权利内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转让合同和设定质权合同自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外国人知识产权在中国的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国知识产权的行使]外国人在中国办理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宜,应当委托中国认定的具有资格的组织办理。

第十条[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未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以及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赔偿额度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一条[财产保全]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知识产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独立地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讼。

知识产权的非独占被许可人,依照与许可人订立的合同,也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如果双方没有就此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没有规定,只有在被许可人告知权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而被告知者不作为而且其不作为已经或者必将使被许可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四条[违法所得、侵权品和侵权器具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侵权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人民法院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意收购的,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购买意愿的,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应当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诉讼时效]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的,如果侵权行为在时仍在进行,在该项权利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第十六条[级别管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地域管辖]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证据的认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九条[合同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品,并可以罚款。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侵权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意收购的,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购买意愿的,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应当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仲裁与诉讼]知识产权案件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知识产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知识产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二条[刑事责任]侵害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与特别法的关系]本通则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具体规范由特别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本通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英文标题】TheGeneralRegul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KindofTrialofTheProcessofLegislation^LIYu-feng(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英文摘要】Duringthelegislativeprocessof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China,thereexistthreelegalizationmodesincludingseparatelegislation,generalregulationandcodification,allofwhichinheritexistedthreelegalizationmodesof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thecurrentworld.Separatelegislationwouldprobablyleadtocontradiction,conflictsandrepetitionamongtherules;generalregulationmodeencounterslogicalandpracticaldifficulties.UnderthecontextofChina,codificationenjoyscomparativeadvantagewhilelacksofpracticality.Inaccordancewiththeanalysis,thisarticleputsforwardaconceptionofformulatingtheprinciplesofintellectualpropertylaw.

theintellectualpropertylegislation/transformationofcode/separateregulation/themodeofgeneralrule/thegeneralregulation

注释:

[1]吴汉东。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J].法商研究,2004,(3)。

[2]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A].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魏振瀛。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J].中外法学,1995,(3)。

[4]孔祥俊。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J].法律科学,1998,(3)。

[5]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A].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M.C.Mirow.ThePowerifCodificationonLatinAmerica:SimonBolivarandtheCodeNapoleo[J].TulaneJournalof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2000,(8)。

[7][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Ⅱ)[M].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08.

[8][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A].傅郁林,译。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转引自: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A].韦伯。法律与价值[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7.

[10]李雨峰。知识产权法典化论证质评[J].现代法学,2005,(6)。

[11][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M].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

[12][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M].吴睿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

[1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03-305.

[14]黄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译者序)[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

[15][法]勒内·达维德。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M].潘华仿,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4-25.

[16]彭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74.

[17]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5,(1)。

[18]郑成思。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中国民法典[OL].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领跑进军”战略,围绕“两型社会”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纽带,以人才为根本,积极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技的引领支撑作用,努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明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2个百分点;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规模以上企业的研发经费(R D)增长20%;全年专利申请量增长10%;全社会科技创新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型县区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

三、工作任务

全年将围绕建设“十大科技工程”开展工作:

1、创新型县区建设工程。按照市创新型单位建设要求,认真落实我县《建设创新型县区实施方案》,努力营造创新氛围,支持2个以上创新平台建设,开展10个以上创新型试点单位的建设工作。

2、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程。加强县内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支持3~5个市级、1~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特色产业基地培育工程。继续抓好省级“汽车及零部件高新技术”、“百里茶廊有机茶”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3~5个省、市级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4、科技富民强县工程。以培育、壮大我县茶叶产业为切入点,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和财政增收,争取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落户我县。

5、产学研合作工程。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引进、开发、转化科技成果100项以上。配合做好市第三届科技成果交易会各项工作,争取重大项目签约10个以上。

6、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工程。深入宣传国家高新技术新政策,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县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20%以上。

7、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督促企业梳理技术成果,加强技术创新,专利申请量增长10%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专利实施率分别达到200件和75%以上。

8、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整合资源,加强政务网站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以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12396工程)为切入点,巩固提高12个核心示范站的建设成果。

9、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各种培训机制,加强科技人才、科技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促进创新创业。县域各级各部门及规模企业共同举办各类科技培训班100期以上,参训人员10000人次以上。

10、科学素养提升工程。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大科学普及力度,着力提高群众科学素养。积极组织“科技活动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科普日”系列活动,全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5次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项目,注重绩效。

1、精心安排本级科技计划。年度县科技计划将突出

自主创新,注重科技型企业培育;突出成果转化,注重产学研结合;突出支柱产业,注重培育新兴产业;突出顶层设计,注重公平公开。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及节能环保的技术开发、推广,达到突出工业、农业科技特色产业的目的。

2、积极争取上级计划项目。加强对乡镇、园区企业工作的调研,结合我县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科技需求及发展方向,指导和协助企业选准角度,对接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项目的包装、运作,努力争取“科技富民强县”、“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科技项目落户我县。县科技部门将加强实施指导和跟踪协调等服务,同时县科技专项经费给予配套支持。

3、切实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县科技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立项公示、跟踪问效、诚信档案等制度,进一步建立科技投入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二)试点示范,推进创新。

1、继续开展创新型单位的试点示范。以建设创新型县区为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建设创新型县区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创新型县区发展规划、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抓好创新型园区、机关、企业、乡镇、社区、学校的各类创建试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推动全县创新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2、继续开展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为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科技工作与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继续开展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和实施专利,促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打造知名品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

3、继续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拓展工作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注重科技特派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加强驻点单位、派出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营造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特派员试点示范工作,创新科技服务机制,进一步推动科技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科技人员与生产实际的有效结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搭建平台,形成共享。

1、注重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部门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技术需求等情况调查,抓好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机构的科技对接和科研合作活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从组织形式、活动内容、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认真的筹划,将产学研合作交流经常化、制度化,以此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县的转化实施,推动县域优势产业发展。

2、注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利用其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县优势行业、主导产业的特点,进一步加强服务和指导,加大科技计划支持力度,通过整合,形成资源共享。以此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品的优化升级步伐,推动县域新型工业化建设。

3、注重科技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星沙工业网”、“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网”、“县科技局政务门户网站”等网站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以星火科技“12396”为龙头,通过整合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合作社等各类科技信息资源,不断创新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四)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加强科技管理网络建设。切实加强对乡镇科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为抓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目标任务,促进全县科技事业的平衡发展。进一步抓好全县各乡镇、工业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科技管理水平。

知识产权管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现代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是一部具有时代感和开拓创新内容的学术论著,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内涵及价值等,以并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拓展了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和管理杆学研究的新领域。此外,还系统地构建了现代知识产权餐理的内客体系。所以说,该书不仅在理论上意味深长,而且具有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

 在信息化浪潮来势汹汹、知识经济已出露端倪的当代,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无论是在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都已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他资源的比较地位则呈下降趋势。相应地,围绕着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利益冲突就愈发激烈和复杂,以创新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活中的重点,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点和焦点。知识产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甚至文化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一种技术制度,还是一种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我国加人wto、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

 知识产权从产生到消亡历经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权利消失几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其中知识产权管理最为重要。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家、地区层面,还是企事业单位层面均是如此。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才能得以实现。可见,知识产权管理在知识产权整个运行过程中占有不可小觑的地位。由马海群教授等编著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是一部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的学术专著,应时代要求而产生,内容新颖,较其他同类专著更具创新性。书中,作者在继承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系统地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需求和知识经济社会要求,以敏锐的思维和独特的视角,具体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在读者面前呈现出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崭新的成果—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书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开拓性、论述的系统完整性、业务指导上的实用性等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1开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也有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物,其业务领域也必将随着知识与技术创新的进程而不断拓展。且在知识经济时代,围绕知识与创新过程,将不同视角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之一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集成性增强。马海群教授开创性地颠覆了知识产权的传统研究视角,将法学、经济学、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管理,萌发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研究领域,即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并开创性地界定了这些领域所涉及的概念,利用相关理论阐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令人心悦诚服。

 该书不仅将其他学科理论进行了有机融合,且拓宽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领域,马海群教授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和大胆尝试具有开拓性,弥补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多项空白。同时,该书在研究内容方面又极富创新性,具体体现在:(1)该书新颖性地借鉴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用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如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等章节都有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并对改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具体地说,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等;(2)紧跟时展的步伐,积极吸纳国家政策文件的思想,使研究内容富有时代气息,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如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第7条措施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该书正契合国家政策的需求,在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一章中专门探讨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政策与措施,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壮大和培养具有深刻的指导作用;(3)突破已有研究成果和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开拓性地开展相关研究。如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统摄性政策,很多研究者都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政策管理领域内,而该书作者为突显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突破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另辟蹊径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单独论述。又比如,在论述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这一章节时,作者并没有被局限在技术措施的框架内,一味地单纯强调如何改进和加强技术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相反的是,作者联系行政、法律等手段一起加强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跨领域的研究势必会对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起到更佳的效果;(4)有机融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和理论。如在无缝嫁接了政策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本质特征和功能。又比如,融合了信息管理这门学科的相关知识,提出了并不被人们所熟悉的知识产权信息这一集合概念,并对现有资料进行充分挖掘,形成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一领域,这是该书作者的独创,作者以集成思想提出并论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信息概念,重点研究知识产权信息特征与功能。由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部分内容是作者最重要的创新点,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专门分析。

 在书中,作者做了大量的交叉研究,其意义在于:首先,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人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学建设也是一种补充和丰富;知识产权政策,是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在于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文化;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成为法律保护、制度保护、经济驱动之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有利于推动技术保护进人法律保护框架;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其次,从分支学科建设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管理科学学科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结构,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等分支研究领域角度,对管理科学研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说,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科学研究分化发展的一种重要体现及新兴研究领域,这种研究及其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启发人们思考管理科学其他新的研究领域,为人们研究管理科学其他分支学科提供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研究方式和思维模式。

2开创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信息理论

 马海群教授将信息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有机结合后,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这一创新性概念,国内尚未有其他学者提出这一概念,属于作者独创性研究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信息是指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信息,这种属性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作为整体的属性,又包括知识产权内各种具体智力成果权的属性,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又是表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的信息,它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版权信息、技术合同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竞争信息等等。广义的知识产权信息则是表现知识产权存在状态的信息,除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外,一切围绕知识产权发生、发展、变化的信息,如知识产权政务活动、知识产权制度演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运行状态、知识产权法律活动、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声明、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等,都可被看作是知识产权信息。并认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本质是知识产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表征,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显示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属性,知识产权信息又是人们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中介。知识产权信息除具有信息的一般特征,如普遍性与寄载性等外,还具有自身独特属性:一是法律规定性,即知识产权信息是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规定着知识产权信息的种类、范围、数量、时效等。二是特殊时效性,即广义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信息具有一般信息的时效性,而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却具有特殊时效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限性特征,决定了权利信息的这种特殊时效性,当知识产权失去法律效力后,知识产权权利信息随之消亡。

 书中不仅阐述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的概念,并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特征、内涵、功能进行了深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已成为人们从事政务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法律规范及文学艺术创作等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具有独特的显著特性,如①既是文献信息,又是非文献信。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信息以法律规定为载体,但又可借助文献载体之外的其他载体来表达、传播与利用,完全脱离原载体,故既是文献信息又不是文献信息。②既是静态信息,又是动态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于各种知识产权文献之中,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以动态的形式存在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之中。③多为公开化信息。智力成果公开是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另外,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智力成果公开,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④信息量大、内容广泛而独特。信息量大是因人类的智力成果涉及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独特是因知识产权将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许可而开发、采用、转让知识产权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结构完整而又清晰、系统地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内容体系划分的既有条理又清晰,各章节间表现出很强的逻辑性和完整性。从研究角度看,论证充分而又精辟入微,不仅有宏观论述,如介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构成及价值等;又有微观分析,如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同类型主体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分布与收集、组织与传播、检索等不同运作环节的管理等。在研究对象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及协调方法。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看,该书主要集中在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外主要国家、我国及其企事业单位等这几种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的阐述和分析;从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看,该书是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管理这几种客体来研究各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支领域的。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法律、政策、文化、行政、经济、技术、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这些知识涉及的学科众多,内容繁杂分散,研究内容的跨度和把握的难度都极大,为此作者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从一系列分散的、混沌的侧面出发,通过分析与论证知识产权管理学的基本定位、知识产权管理学的范围和研究对象,认为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为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明力,因为不论是国家或政府还是企业乃至全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课题和使命。沿着上述思路,最后系统地构建了一个相对较为完整而又清晰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体系,从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九大模块。并由此构建该书体系,同时也作为该书作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内涵及知识产权管理学科内容体系的一种新认识。作者所构建的这一理论体系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体现出管理科学体系的分化演变,这是符合现代学科发展既综合又分化的基本方向和发展趋势的。

4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理论与实践是一对孪生姊妹,理论的价值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作者的研究建立在大量实践调查基础上,比如,选取世界组织的文献和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网站研究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现状,对国外知识产权信息网站进行调研并配以截图研究知识产权专门搜索引擎模型的技术思路,比较分析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现状,用以研究改善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措施等。作者通过对知识产权网站的实地考察与分析,来揭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作者还结合了很多国内外的案例开展研究,不仅较具有说理性、让人容易信服,而且能够展示现实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和方案。比如,2005年我国暴发的dvd行业的退潮,union beheer b. v.公司等依据“337条款”起诉我国强化木地板生产和销售行业等,这就形象地展示了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启示我们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警醒我们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该及早策划出一些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