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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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法院工作报告(精选5篇)

法院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法院人民调解工作报告 文章作者:wuyuanbao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6月22日15:51 法院人民调解工作报告 我院接到《关于筹备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通知》后,对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方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推进我院新时期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院制定了《红山区

法院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一、院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为活动扎实推进奠定基础

1、上级实施方案下发至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议部署安排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党组会上,羊志宏院长将"群众观点大讨论"的重要性强调至市人民法院发展的重点这一高度,让每一位班子成员均认识到这是"开展两项活动、推动三个提升"的切入点、着力点、结合点,是今年法院党的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点任务,首先在院领导层摆正了位置。

2、召开院务会,在中层干部层面深入讨论,制定了详细的具体方案。政工室围绕院务会讨论的结果,详细结合工作实际,考察事件中存在的问题,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贺行君审定具体方案,并制作下发,为活动的扎实推进,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3、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布置安排活动任务和要求,全面开展此项活动。7月19日,我院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党组书记、院长作了动员报告,动员全体干警要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不断增强群众感情,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市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司法为民贡献力量。

二、结合七一讲话精神,强化思想认同,深入开展学习

"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是继续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事业成长和发展的关键。认真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是深入贯彻学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因此,我院在落实开展活动中,与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学习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正确理念,创新学习途径和方法,确保"人人参与讨论、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

我们召开了全院干警集体学习讲座,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谢正升以选编的《论党的群众工作--重要论述摘编》、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基础教材,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特别是在七一讲话中的关于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引导干警掌握、领会党的群众观点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

开展红色之旅,现场教育干警遵循群众路线,实践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发展的不二法门。7月份,组织干警在安排好自身审判执行工作基础上,分批去往延安、西柏坡、嘉兴南湖等党依靠群众、扎根群众发展壮大的现场,让干警切身感受群众路线的正确与重要,陶冶情操,开阔视野,对群众路线奉行不悖。

以自学和庭室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干警学习《政法群英录》和《人民法院群英录》,观看电影《建党伟业》及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典型表彰大会和报告会实况,并要求写下心得体会、学习笔记,进一步增强了干警践行群众观点、坚持司法为民的自觉性。

三、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转变工作作风,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我院切实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心系人民、服务群众,规范行为、廉洁自律"的要求,狠抓司法作风建设,把群众观点体现到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工作之中。

1、规范管理制度。制定了市人民法院精细化管理考核方案和细则,印制成册,人手一份,为全院作风建设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正确进行提供唯一行为准则。

2、加大基础建设。购置汉王人脸识别考勤考核系统,干警每天必须亲自在考勤系统前"亮相"两次,系统自动识别身份,记录考勤,既减轻考勤人员工作强度,又杜绝人为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干扰。更新配置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司法格言、为实现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

3、严格奖优罚劣。2名政工室成员专人负责考核,纪检监察干部对干警进行不定期抽查,电脑不得上外网、不得玩游戏,开庭严格纪律,必须着装、不得抽烟、嚼槟榔。所有干警工作均纳入"日清、周结、月通报、季点评、年总结"考评体系。严格贯彻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考核结果除与干警的奖金直接挂钩外,还与干警评先、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

4、专项资金保障。院党组设立专项资金保障精细化管理考核,独创廉政基金和家属助廉基金,纳入精细化管理考核,一方面对作风不正、违法乱纪者课以重罚,增加违法乱纪的成本,另一方面,依靠"廉内助"全天候对干警进行助廉,防微杜渐。

我院因为作风建设亮点纷呈,扎实为群众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得到了市纪委的高度认可,7月下旬被评定为市作风建设先进单位。

四、理论结合实际,促进审判执行工作

坚持群众观点,就是要深化司法为民理念,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如何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工作本领?""在审判工作中应当怎样体现群众观念,践行群众路线?"等问题开展讨论。通过讨论查摆自身问题,整改提高,树立正确的群众观,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

为此,我院7月份结合政法委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活动,开展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征文,干警们深入反思了工作中的不良观念,结合工作实际写出了多篇怎样为群众办实事的文章,活动受到市政法委称赞,8月初拉开了全院业务庭室法官庭审观摩序幕。将学习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指导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五、加强宣传报道,切实督导检查,不断总结提高

法院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批评意见。

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和其他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第届人大会议以来的各项决议,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加强改革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五年来,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件,比上一个五年增加件,每年平均递增%,结案诉讼标的金额万元,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人次,处理人民来信件。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同步发展。

五年来,县人大历次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了关于“严打”审判工作、经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等专题汇报,并进行了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对于保证我院严肃执法,文明执法,正确履行审判职责,加强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县人民法院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维护稳定为重点、以严肃执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按照最高法院“转变审判作风年”的安排部署,狠抓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至月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余万元,为本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为此,我院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战略思想,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实施,为“严打”斗争提供了更科学更完备的法律依据,我们充分运用这个法律武器,坚持把“严打”精神与贯彻“两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工作,增强打击力度,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今年至月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件,其中自诉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为%,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万余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件,上级法院维持原判件,待审件。

在所审理的案件中,盗窃件人,抢劫件人,奸淫件人,件人,故意伤害件人,破坏监管秩序件人,交通肇事件人,脱逃件人,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件人,虐待件人,非法持有枪支件人。

所判处的犯罪分子中,年以上有期徒刑人,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人,不满年的人,拘役人,其他处理人。

一年来,我院把“严打”斗争放在各项工作的头等重要位置来抓,按照全州“严打整治”斗争的安排,及时成立了县人民法院“严打”斗争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具体指挥,调配精干审判力量充实“严打”第一线,积极清理消化积存案件,采取“定人、定案、定时”、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审委会及时讨论等措施,保障“严打”斗争的顺利开展。广大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努力工作,保证了各类刑事案件及时审结。斗争中,我们按照“抓尖子、打头子、打团伙”的策略思想,把打击的锋芒始终对准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等犯罪,对罪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同时,讲究斗争策略,注重办案质量,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上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区别。严把案件质量关,要求每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依法调节民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规范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情况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审理难度增大。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我院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理好各类案件,努力为我县的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至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件,其中离婚件、侵权件、债务件、人身损害赔偿件、合同纠纷件、赡养件、抚养件、继承件、相邻纠纷件,解除非法同居件。行政案件。审结件,结案率为%,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在审结的件民事案件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件,维持原判件,正在审理的件。

民事案件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审理好民事案件,对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工作中,突出了以下重点:

一是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历来居民事案件首位,尤其是离婚、抚养、赡养等案件所占比例更大。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房屋分配等问题上处理难度增大的特点,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按照新《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伦理道德教育,促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道德观,处理好老人赡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那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不尽赡养、抚养义务、虐待、遗弃老人、子女等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公民之间因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引发的案件,及时组织审判力量深入田间地头就地审理,教育群众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三是在审理公民之间因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借贷、借用、买卖、租赁、合伙等财产纠纷时,我们从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维护邻里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出发,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对违约、违法债务人的法制教育,制裁违法行为。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五是依法审理好行政案件。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使公民能用这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变了民不告官的传统习俗。坚持维持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给予维持和确认,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变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狠抓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必然要求。今年,我院把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一)继续强化审判监督。为了加强监督机制,强化诉讼功能,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职权,我院依照《人民法院五年发展纲要》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在去年建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强化和规范了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机制的作用已明显发挥。按要求做到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通过对立案、审理、执行、监督等审判工作主要环节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及确定管理目标,将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管理中,基本实现了“法律的管理”,以此建立和完善了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人之间的“隔离带”,铲除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确保了司法公正,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是依法审理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严格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受理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全年共审结件,其中纠正原判错误的件。此案系陈、何诉雷相邻权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诉后,经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于是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及时纠正了错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和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把经常性的检查与年终集中检查结合起来,发现错案明确责任,并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保证了办案质量。

四是建立健全审判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层层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相继颁布的“四项制度”规范干警行为,将严肃执法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与干警的考核、奖惩、晋级、晋职挂钩;推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当事人回访考察”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了严肃执法。

(二)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今年,我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月,根据院党组安排,抽调各庭、室、科、队的干警组成三个执行小组,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执行大会战,效果十分明显。全年共执结案件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件,执结标的总金额万元。工作中加强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保证了申请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强化了执行措施,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通过宣传法制,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对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法院根据不同情况,运用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及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依法妥善处理,使一大批“老大难”案件得以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年来,县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结合审判工作,落实好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通过公开审判和组织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年共依法公开审理、宣判刑事案件件,公正审判名罪犯,近万群众参加了旁听,教育鼓舞了旁听群众,震慑了犯罪。

二是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斗争。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狂飙”行动和打击“双抢”等专项斗争。

三是认真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对青少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职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注重做好延伸考察教育工作,克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积习。向前延伸,了解少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社会环境、犯罪原因,以便寓教于改。向后延伸,考察回访,巩固和扩大办案效果。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家庭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法院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今天,我们召开全院党员大会,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进行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下面我代表法院机关总支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法院机关党总支现有党员162人,其中在职党员91人,提前单列(离岗)党员37人,离退休党员31人,家属党员3人。下设机关、后勤、城关法庭、相州法庭、石桥子法庭、朱解法庭、辛兴法庭、老干部等8个党支部。自20__年6月换届以来,在市直机关党工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审判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保障和促进了全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三年来,全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39428件,处结37721件,收结案件数量位居潍坊各基层法院第一。我院先后荣获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被政治部和山东省高院授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单位”,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被潍坊中院授予集体三等功,连年保持潍坊市文明单位、诸城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届在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的“创新机关工作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我院创造的远程立案、简单民事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制度化的民事诉讼调解等民经验,在全省及至全国法院进行了推广,信息化建设经验在潍坊政法系统得到了进一步推广。

一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警的政治素质。几年来,我们一直把思想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先后开展了“三个代表”学习教育、“实践三个代表、争做服务模范”、“建设‘四型机关’,争创人民满意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党员主题活动,进一步解决了“权力是谁给的、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保持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尤其是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使广大党员干警的政治素质、党性观念、司法能力、宗旨意识、纪律作风明显增强,理论修养、执法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在三次群众满意度测评,一次民主评议中,满意及优秀票均获得全票,受到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二是抓组织建设,确保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制定了党组织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了党组织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并列入全院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与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一同奖惩。同时健全完善了“”等党建工作制度,确保了党的组织生活的正常化。注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积极与上级党委联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三年来,共发展新党员7名,进一步壮大了党的组织。

三是抓学习教育,着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结合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规范化管理年”、“大练兵”和“司法能力建设年”等活动,狠抓了党员干警队伍的学习教育。着重加强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官法和《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学习。并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切实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依法办案自觉性。

同时,注重党员教育的灵活性、多样性和趣味性。利用我院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构建网上党员活动室,开辟了网上党建工作阵地,在院网站建立了《党建工作》专栏,将党的基本知识、有关党建制度规范、《》、《十六大报告》等制成网页,图文并茂,供全院干警随时浏览。还针对党建活动内容,将每个干警的心得体会、剖析材料、整改措施等制成网页,在网上交流,被省委宣传部授予“先进党员活动室”。

四是抓作风建设, 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几年来,我们把作风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最高标准,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做起,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以公正司法、热情服务、雷厉风行的作风,赢得群众信赖,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度,树立起高效、文明、利民、便民、护民的司法形象。为严格庭审规范,在全院推广学习了普通话,专门成立了“庭前准备室”,庭审时,要求法官必须着袍、书记员必须着装,严格溜庭脱岗。结合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深入查摆影响法院形象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加强内外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立、审、执、监“四个分离”机制、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审判工作“四公开”和“一案两信”制度,对全院所有的庭审活动实施网上监督。对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抓早抓小,确保了党员队伍的纯洁。

回顾三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离上级党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待下届委员会借鉴和提高。

法院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近些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决“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现象时有所见。对此,我国法学界赞成者有之,否定者也有之。最具代表性的否定观点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决政府工作报告有宪法依据,而否决“两院”工作报告没有宪法依据。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现实国情条件下,各级法院通过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而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选择。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只能坚持并完善,而不能废除。 关于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否违宪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只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对“两院”及中央军委主席都只是要求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没有规定“报告工作”。所以,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是违背宪法规定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宪法既然规定了法院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则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只是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形式之一。我国前几部宪法规定有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现行宪法只规定“负责”,没有规定“报告工作”,但这并不能必然得出“没有“报告工作”的规定是明确对‘报告工作’的排斥”的结论。因为宪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报告工作”,也没有规定其他任何“负责”的形式。实践中,要求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既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性质,也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法院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既没有违背现行宪法的规定,也不是对宪法进行的“修改”或“补充”,而只是将宪法较为抽象的规定具体化,使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目前实施的法院报告制度也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创造出更多的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其他形式。第二,宪法规定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与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是有区别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领导体制是集体负责制,所以宪法才规定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没有规定法院院长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所以宪法才会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是规定中央军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至今为止、宪法所规定的中央军委主席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规定,还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但这并不能否认中央军委主席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原则;同时中央军委主席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形式也不一定必须是作工作报告的形式。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体规。 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法院内部结构矛盾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在责任形式上与法院的内部结构有矛盾,因为“法院内部体系实行独立工作与独立责任的原则”,“院长作为行政首脑,只应对法院的行政事务负责,他不应也无法对具体审判工作负责”。由此认为,造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审判工作不满意的原因,“绝大多数原因并非法院院长所能左右得了的”。但是,根据我国的《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并不仅仅是法院的行政首长,只负责法院的行政事务。众所周知,我国法院院长既是行政首长,也是法官。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中,除合议庭之外,还设有审判委员会。当合议庭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理难以作出决定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法院组织法》还规定,法院院长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并主持审判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案件是否发回重审的决定权也在法院院长手中。为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还仍然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情况下,法院院长作为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其不仅应对法院的行政工作负责,而且还应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质量负责。法院院长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代表其负责下的整个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善质的区别。用西方国家基于“法官独立办案,只服从法律”原则而产生的法官办案具有高度分散性的特点,从而否定我国法院院长应对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负责,是不恰当的。 此外,主张废除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观点还认为,从法院组织形态来看,因法院系统内部不实行隶属制而实行审级制,上级法院无法也不应该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所以,让上级法院对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责,是明显的不公。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和三个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虽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于作却负有监督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具体判决内容,上级法院主动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鲜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满,当然既可以有对同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满,也可以有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下级法院工作的不满。我国三个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也说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不是听之任之,上级法院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业务指导职责审判监督职责,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应当的。 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否会将法院改革引向歧途有观点认为,现行的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因在责任形式与法治国家里的司法功能有矛盾,所以“不但无法达到设置报告制度的目的,而且会将法院改革引向歧途……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趋势。”并且认为,如果坚持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会使法官沦为院长的办事员,使审级制度虚化,因为“司法独立的实质是法官独立,在法律问题上应当由法官说了算”。笔者认为,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不但能够达到设置该项制度以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的初衷,而且还会为法院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如果废除了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不仅会使权力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权徒有其名,还会使已有的司法****现象更加难以遏制。法院行政化趋势的强化,根源不在法院院长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而在于现行的司法体制本身:第一,从法院院长的职权结构上看,法院院长应当是法院的行政首长,行使司法行政权,对法院内部的人财物进行管理,以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转。但由于我国法院内部的行政司法权和司法审判权并没有真正分开,法院院长也享有司法行政权的同时,还依法享有:(1)依法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2)对重大疑难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力;(3)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权力。正是由于法院院长在司法审判权上有着广泛的指示权、批准权、决定权,对法院的全面工作有着组织权和监督权,特别是法院院长有着提请权力机关任命法院其他法官的权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本院法官的升迁,所以,这才是法院行政化趋势强化的主要原因。第二,从我国现有的法官队伍的素质来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进入法院系统担任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是相当低的,许多法官根本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据统计、截至1997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大学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基于此,才会产生“领导把关,层层审批”的局面,使法院行政化趋势不断强化。第三,从法院与党政机关的关系来看,我国法院在院长的任命、职能的行使等诸多方面都受制于党政机关,客观上助长了人们在思想深处不断培养和强化行政隶属意识。对于法院院长的任命,目前不少地方的做法是重视思想素质、重视行政级别,而不看重其业务素质。这也是法院行政化趋势强化的又一原因。

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损害法院司法权威了吗有观点认为,现行的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实际上等于法院在司法权威上又设置了一个权威,这“必然在整体上损害司法权威”。同时该观点还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决法院工作报告的行为,“只是民众当前对司法普遍不满的表现,是明显情绪化的”,如果使之严格制度化,将会通过影响法院院长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笔者认为,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质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为了维护所谓的法院司法权威,而否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权,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在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着许多让人民群众不满意、人大代表不满意的问题,因司法****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才是影响法院权威的真正根源。法院权威的维护不应只强调其裁判的最终性,而更应强调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人大代表对某一法院的工作报告普遍感到不满,甚至对该法院的工作报告予以否定,这只能说明该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确实存在让人忍无可忍的问题。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否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从而暴露出来的该院确实存在的种种司法****问题,不正为此作了最好的诠释吗?据笔者调查统计,在某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进行评议过程中,人大代表共提出评议案件56件,经依法审查再审后,确认有43件案件存在违法审判和执法过错问题,占被评议案件的77%。为此,该院法官有42人次被追究了不同形式的责任。面对这种情况,让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没有情绪,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法院权威的树立和维护不是靠否定人大和人民的监督来实现的,而是靠其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来树立和维系的。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如果没有审判公正,那么法院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院长作为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其职责所在。那种认为法院院长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会干涉法官独立审判而影响司法公正的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不但不能废除,而且还应当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现行司法体制下产生的法院行政化趋势和种种影响法院权威的问题,根源在于现行司法体制所存在的种种不完善和缺陷本身,而不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勇于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司法体制上不断创新,才是克服法院行政化趋势和重塑法院权威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