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督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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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主要是靠直接的检查监督后,对检查结果采用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而没有相应的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环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很多单位在利益上的短视,比如盲目投资,乱搞项目, 仍以直接检查为主,…

资金监督论文(精选5篇)

资金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本文就如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公共财政 监督机制 创新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主要是靠直接的检查监督后,对检查结果采用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而没有相应的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环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很多单位在利益上的短视,比如盲目投资,乱搞项目,

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

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抓起: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定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三)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财政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软件开发,计算机联网手段,收集并储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财务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排列监督重点,查找存在问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法律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在法制的规范下健康运行。

(四)监督的内容也要有所改变。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只有充分运用财政监督的各种手段和优势,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才能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财政工作及其管理水平,财政监督要结合当前财政体制改革,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条件下的财政监督模式入手,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成为维持经济发展秩序,整顿经济发展环境的锐利武器。

参考文献:

资金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镇(街道)、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家资金、村镇(街道)集体资金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投资而国家、集体资金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辖市、区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村镇(街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镇(街道)成立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建设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工程项目管理组和监督组。工程项目管理组由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组建,负责所属村镇(街道)两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组由镇(街道)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工程量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严格村镇(街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年度计划中村级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必须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镇(街道)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建设方案、投资额等,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由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辖市、区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严格招标投标管理。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对招标发包过程实施监督,交易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由监督组进行全过程廉政监督。

第十条监督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对招标信息的公开、评委的产生、中标结果的运用、合同的履行、工程量的变更、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村自行监理的工程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3名以上村民与部分监督组成员组成监理小组,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监督。

第十二条公有资金投资的各种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工程施工图依法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图纸和工程量的变更必须由监理人员、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变更数额2万元以上的,要提交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公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街道)统筹安排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各辖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所有项目的资金运行情况要真实、及时在政务或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街道)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放任、纵容、隐瞒违法违规建设,造成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和资金损失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党纪政纪给予其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资金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一、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较为缺乏。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等,仅仅是以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出现,文安县人社局以此为依据开展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工作,缺乏强制性,约束力不强。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立法层次低,立法工作滞后,未能形成完善的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二)城乡居保基金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是以权力监督为基础,行政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首先,基层人大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再有,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监管方式,会因为政府失灵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还有,审计监督需要加强。由于专业人员匮乏、监督手段落后等,文安县城乡居保所未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导致城乡居保基金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未落到实处。最后,社会监督力量不足。据笔者走访了解,部分参保居民对城乡居保相关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参与基金监管的积极性不高。

(三)监管方式比较落后

“金保工程”实施以来,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各环节逐步规范化,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基金风险。但是,面对日益庞大的基金数额,紧靠传统的手工分析、报送报表的方式难以保证效率,人社、财政等监管部门间和地区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影响基金监管的效率。

(四)监管建设相对欠缺

目前,文安县城乡居保所专门从事基金监管工作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性不强、工作繁重。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基础工作薄弱,激励机制欠缺,这些都严重影响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二、加强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法律规范

首先,要提高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立法层次。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立法应定位在省级以上人大立法层面上,确保立法层次高。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促使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其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高于预期收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监管体系

(1)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各级人大要及时、有针对性的听取各级政府有关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情況的专项报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2)增强社会监督力量。第一,广泛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城乡居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畅通参保居民的监督渠道,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其监督权,确定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明确具体的监督方式和途径。第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城乡居保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有效减少公众和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3)加强审计监督。第一,以法律形式规范,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第二,将城乡居保基金财务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及时发现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4)强化各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与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人社、财政、公安等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各部门间沟通协作,提高监管效率。

(三)创新城乡居保基金监督手段

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乡居保信息平台,各地间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骗保、冒领现象的发生,减少基金流失。建立和完善城乡居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实现各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大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建设投入

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高校建设、完善相关专业,由高校提供更深的理论支撑并输送专业人才。通过开展短期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原有基金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基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守护好城乡居民的养老钱。

(五)推动城乡居保基金投资机制建设

目前,城乡居保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地应通过利率稍高的定期存款或国债来提高基金收益,积极为省级管理过渡期的基金保值增值保驾护航。不断完善城乡居保制度,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将各地资金归集到省级部门,进一步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实现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

资金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博弈论 银行监督 盈余管理

一、引言

自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建立资本市场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和非贷款类债务融资比例仍然偏低,融资结构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仍然没有打破以中介贷款融资为主、市场证券融资为辅的融资格局。在现有转轨经济体制和法律法规背景下,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外部债务融资最重要的方式和最大的资金来源之一,银行在公司的盈余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国内外学者主要关注的是从大股东操控、董事会、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和会计审计等公司内部机制角度实证研究如何识别盈余管理、实施盈余管理的手段和途径以及研究公司内部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上,而关于银行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监督功能的发挥等的实证研究以及监督机制和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涉及很少,比较分散。如果能从理论角度进一步论证银行监督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并且能够得到一些有用的结论,将有助于银行资金的有效配置,有利于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最大债权人——银行在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中作用发挥的理论研究,探讨目前我国大债权人——银行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于在中国国情下如何完善银行在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中的监督作用问题给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二、银行监督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的原理表明,基于理性的聪明人假设,博弈双方可能会达成一定的协议。经济学家纳什通过“囚徒困境”这一经典的博弈论案例指出,只有当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违背协议的收益时,或违背协议的成本低于遵守协议的成本时,协议才会被遵守。本文认为,博弈论的这些基本思想对于厘清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借鉴意义,并且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银行监督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内在关系具有创新意义。

从寻租理论的视角出发,在由银行和上市公司构成的双方博弈当中,上市公司的高管凭借其对公司内部信息的独自或优先占有权和对外报告财务信息的控制权,为了获得个人效应最大化,有动机利用上述特殊地位实施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寻租”行为。导致这种“寻租”行为存在的根源是银行与企业签订的不完全债务契约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让银行面临着来自企业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在债务契约中,银行和企业的目标是有差别的。银行借出资金的目的首先是保证资金的到期收回,并根据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取相应的风险溢价和社会平均资金成本之和计算的利息。然而一旦贷款合同签订,资金投入企业,银行便对这一部分资金失去了控制权,企业管理层会有动机将这些资金投向收益更高的项目,哪怕因此会承担更大的风险,因为如果投资成功他们将会独吞超额收益的好处,如果投资失败银行将会共同承担损失。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管理层会有动机在贷款前实施盈余管理以对财务报表甚至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粉饰,以便影响贷款合同获取优惠的贷款条件,并在贷款之后继续实施盈余管理以避免贷款违约的发生;如果银行考虑到上市公司有这样的动机,为了抑制这样的动机维护自身的权益,常常会在贷款合同中设置限制性条款或者要求提供更高质量的抵押担保。

考虑到有效的贷款合同安排能够实现更低的贷款利率,因此借款人有动机通过影响贷款合同所依赖的财务指标或比率来获取有效的贷款合同安排,并且贷款的违约计算基础也是这些所依赖的财务指标或比率,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操控这些财务指标或比率,以降低违约风险。然后,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频繁的变更会计政策也会产生成本,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约定影响这些指标或比率的会计科目的政策选择,从达成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实现博弈均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银行监督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博弈中,主体是银行和上市公司,各自的策略分别是监督或不监督以及盈余管理和不盈余管理。两者的博弈最终追求的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就目前来看,我们国家会计界利用博弈论来研究关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督方面的问题还很少见。我们通过分析,发现引入博弈论对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可以得出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条件的新发现,将为防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出新的举措。

假设1:博弈双方主体为银行和上市公司,两者都通过理性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努力是自己的支付函数最大化。

假设2:银行与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存在合谋,上市公司也不对银行进行贿赂,并且银行有足够的能力和有效的方法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假设3:银行的混合策略是依概率Bp进行监督,不监督的概率是;上市公司的混合策略是依概率Cp实施盈余管理,不盈余管理的概率是。

假设4:银行监督需要付出的成本是M,上市公司(借款人)通过盈余管理获取的额外收益是B。在目前的法律和经济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的约束性条款设置还比较少,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和增加借款人违约的代价、提高监督的效力,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高质量的抵押或者第三方担保,假设抵押物或担保的价值是C,为了研究的方便并考虑现实中的实际差异较小,我们假设银行和借款人对于抵押物或担保的价值的评估是无差异的。如果银行通过监督发现借款人进行了盈余管理,就对其实施惩罚,惩罚力度为B+C+D,其中D为提前还款数额。

假设博弈双方掌握完全的信息,即能够准确的知晓和把握自己的行动、信息、策略、支付函数和结果,参与博弈的双发同时采取策略,并且博弈只进行一次。那么,银行和上市公司的期望支付分别是:

1.在博弈达到均衡时,银行的期望支付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超额收益B和银行的监督成本M呈反相关关系,与抵押物和担保价值C和提前还款额D呈正相关关系,表明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银行借贷资金的安全性;但是无论上市公司的超额收益B有多大,银行监督成本M、抵押物和担保价值C和提前还款金额D为多少,在均衡时上市公司的期望支付都是零。

2.银行监督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纳什均衡与监督成本M、超额收益B、抵押物和担保价值C以及提前还款额D都紧密相关;处罚力度的加大会让上市公司不敢轻易冒险而降低盈余管理的动机,同样也会让银行更加放心而减小监督的概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概率与监督成本M呈正比例关系,这是因为过高的监督可能会抵消一部分银行的监督意愿,会有更多的小银行不得不采取“搭便车”的方式解决监督问题,而这会进一步降低那些本来就不坚定看好监督效应银行的监督意愿;银行为了避免因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造成了损失,会随着超额收益B的增加而提高监督的概率。

3.在任何情况下,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都不能降为0。这也用公式化的方法对实务界的盈余管理现象进行了证明。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无论银行对上市公司施以多么严重的惩罚,都不可能消除不完全信贷契约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只要盈余管理带来的私人好处足够多,管理层就会有动机去铤而走险。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在转轨经济时期法律环境和外部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银行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收集、处理、存储公司信息的困难增加了银行的监督成本,同时较高的抵押物和担保价值和在贷款合同中设置严厉的违约处罚,可以让银行无形中感受到“威慑力”带来的安全感,从而放松警惕,减少实施监督的意愿。

三、政策性建议

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先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改变信息披露滞后于其他监管法规的现状,及时充分地进行披露,尤其是对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披露,以引起银行重视。第三,财务信息披露要明晰,具有可比性。第四,应加强披露的处罚力度,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应予以严惩。第五,构建银行内部独立的监督职能部门。

第二、构建银企长期关系维持机制。银行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经常帐户中的信息监督企业。目前情况下,可以对上市公司采用“先存再贷”的方法,该银行就可以通过企业的经常帐户中显示出来的信息来监督企业。

第三、大力发展上市公司企业债券市场。以银行为主承销商来发行上市公司债券。由于成为主承销商,银行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发行市场中获得高额的发行收入,必然顾及自己的“声誉”,这样银行就有动力来监督企业,达到促进银行监督企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蔡晓钰,,吴圣佳.控制我国银行业中道德风险的随机监督策略一个博弈分析框架[J].中国软科学,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