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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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

跨国公司论文(精选5篇)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1篇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法律出版社,1993.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并购经济全球化

Abstract:Sincelate1980''''s,transnationalmergerandacquisitionhasbecomeaworldtrendandmajorForeignDirectInvestmentmean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competitionamong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rebeingintensifiedcontinuously,themarketofChina,whichhasgreatpotentialitiesandupgradedmarketlevelshasbeenandwillcontinuetobethefocu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joiningWTO,Chinahasbecomemoreopeninitspoliciesrelatedtoinvestment,marketaccessandnationaltreatment,whichleadstomanymore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enteringintotheChinesemarketbythewayofmergerandacquisition.Thoughweareinaturntime,therearemanyproblemsinthemerge.Thispaperaimsatthecurrentsituationofthemergeandacquisition,analyzingtheadvantageanddisadvantageofthemergeandacquisition,puttingforwardsomeadviceonhowtofacingthemergeandacquisitiontrend.

Keyword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mergerandacquisition;economicglobalization

引言

跨国公司,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西方报刊。1960年,美国学者戴维?利连撒尔在其《多国公司的管理》一文中正式使用了跨国公司提法。此后,在西方国家的报刊上经常出现,跨国公司、多国公司、国际公司之类的名称。跨国公司从经营的战略定位上,企业必须具有全球一体化战略,而不单纯追求某一企业或局部区域利益的得失;从经营的跨越国度上,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拥有经营性实体;从经营的控制权上,跨国公司需在一个国家设立母公司总部,总部对海外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从经营的决策体制上,通过一个决策中心贯彻母公司的战略意图。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环境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世界经济向多极化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技术更新不断加快,知识经济改变了各国和跨国公司的竞争基础;面对日益变化的世界经济环境,不断加剧的竞争环境,跨国公司需要及时做出其战略调整,以保持并扩大其竞争优势。90年代末,全球掀起了第五次并购的浪潮,这次并购浪潮持续五年多,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国家都被卷入这次浪潮中,引起了世界的极大关注。它已经成为世界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这是跨国公司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战略重组活动。本文试图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给我国带来的利弊基础上,就我国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概念解析

(一)并购概念

第一,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包括:(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它公司资产;(2)购买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它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原股权,从而取得其它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第二,收购(ACQUISITION)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有两种形式: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购买一家企业的股份,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此要承担该企业相应的债权和债务;而资产收购则仅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收购方无需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

兼并和收购都是以产权为交易对象的交易行为。它们的基本动因是相似的: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拓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实现企业生产战略调整等。是一种有效地增强企业实力和实现企业快速扩张策略和途径。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丧失法人地位,兼并企业将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和债务的承担者;但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它的产权只是部分转让,收购企业以其出资成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

在实践中,由于兼并和收购二者的相似之处远超过其区别,所以经常将其统称为“并购”或“购并”。

(二)并购类型

企业并购类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第一,按双方产品与产业的联系划分,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1)横向并购。当并购双方处于同一或相近的行业、生产或经营同一或相近的产品,并购使资本在同一市场领域或部门集中时称为横向并购。如1998年美国克莱斯勒公司与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的并购。

横向并购可以加强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但并购后行业内企业数量减少,个别企业规模扩大,容易形成共谋或垄断,对竞争有潜在的负作用,因此横向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

(2)纵向并购。它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是在生产、经营、销售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间进行的并购。如制造业企业对其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中间的运输公司、下游的销售商甚至最终用户的并购。生产链的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可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生产交易内部化,更有效的组织专业化生产。

(3)混合并购。是对处于不同产业领域、不同产品市场、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后将产生跨部门、跨行业的多种经营企业。

这一类并购可以降低单一行业企业风险,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范围。可以实现不同企业间的资源互补和各种资源的优化组合。还实现企业经营行业的战略性转移。如以生产“万宝路”香烟而闻名的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将香烟利润转移,并购一系列食品公司,进行跨行业经营,最终成为全球第二大包装食品公司。

第二,按并购实现的方式来划分,并购还可以分为协议并购、要约并购。

(1)协议并购,又称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联系,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达成共同协议,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的并购方式。它容易得到目标企业的理解和股东的合作,并能够较好得获得目标企业的一些内部资料和信息,降低并购的风险和并购后的整合难度。但谈判过程可能因耗时长,目标企业要价高导致契约成本会过高。这种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

(2)要约并购,又称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并不向目标企业直接提出并购的要求,而是通过在股票市场上收购目标企业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从而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行为。并购方可以利用目标企业股价下跌之际,大量购进;或是在证券市场上以高于目标企业当前股价水平大量收购该企业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这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形式。

当并购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一定比例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时,要依法向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和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并按依法公告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以获取股权。

间接并购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受到市场规则的限制,而且极有可能引起目标企业的强烈反抗,采取各种反并购手段,最后使并购方付出过高代价取得目标企业。这种并购属于敌意并购。

第三,按并购是否是双方友好协商来划分,并购可分为善意并购、敌意并购。

(1)善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种并购方式。双方在谈判中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降低并购风险,避免因目标企业反抗而造成的额外支出。但善意并购中并购方不得不牺牲自身的部分利益,以换取对方的合作。

(2)敌意并购。是指并购方并不事先协商,在证券市场上采取大量收购目标企业股票,意图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在遭到其反抗后仍强行收购的行为。这种方式使并购方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而且行动快,时间短,不会因为时间拖延而失去良机。但由于无法取得对方的合作和内部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而且目标企业的反抗也会带来较高的收购成本。

由于敌意并购容易引起股市的波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各国政府都会对其有一定的管理和限制。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模式开始出现。1992年4月,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简称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而成的)收购了山西太原橡胶厂,从而开创了改革开放以后外资在华并购的先河。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切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有力开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进展更快,外资方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涉足力度加深,跨国公司对一些垄断性较强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浓厚的兴趣,外资并购的操作手段更为广泛。

(一)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方式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可分为并购非上市型与上市型企业两种类型:

第一,跨国公司并购非上市型企业的方式。

(1)整体收购。外商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这是外商并购我国企业最彻底的方式,多发生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典型的案例是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收购行为。“中策现象”是外商投资并购的起点。

(2)合资控股。合资控股是指外商与中方合资,外商注册资本超过50%,以绝对控股的形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合资控股”是外商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最普遍的形式。“合资控股”和“整体收购”相比,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收购成本低廉。“合资控股”只需要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即可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比如“中策公司”以5l%的股权就控股了我国一批国有企业。其次,使外商收购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可能。“整体收购等于我国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尽管目前有一些这样的情况,但大都是一些小型企业,而且还要受到某些政策的约束。然而“合资控股”则不同,外商可以堂而皇之地与中方大型国有企业合资,并要求控股,这对中方来说,就是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这样外商通过“合资控股”方式,便达到了事实上并购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目的。外商采取“合资控股”方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其经济动因是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合资控股”,可以利用这些企业现有的优势,占据国内的一大片市场,扩大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

(3)增资控股。外商在一开始就提出合资控股的要求不被接受时,便转向一般性的合资经营。一些经营效益好,产品畅销的合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看到市场前景广阔,便在合资经营中要求增资扩股,中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难以注入大量资金,所持股份自然会降低,外方由参股变成控股。

第二,跨国公司并购上市型企业的方式。在跨国公司抢占中国这个拥有巨大潜力市场的浪潮中,我国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越来越受到外资的垂青,跨国公司已把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作为进军中国市场的跳板。并购方式多种多样,有直接控股参股,也有间接收购,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1)“北旅模式”。A股市场协议收购法人股份,即通过协议认购内资法人股。1995年8月9日,北京北旅公告称,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腾忠商事株事会社通过协议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的第一大股东,日方同时承诺,所持股份8年内不向中国境内法人或个人转让。此举的意义,就在于创造了一个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先例——向外商协议转让。

(2)“赣江铃模式”。即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B股。在北旅事件发生10天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另辟新径,与赣江铃达成协议,以4000万美元购买赣江铃新发行的B股的80%,占新股发行完后赣江铃总股本的20%,从而成为赣江铃第二大股东。

(3)“福耀模式”。即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股权。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间接控股福耀表明了外商控制我国上市公司的新动向。出于进军我国玻璃市场,继而开拓东南亚市场的需要,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于1996年3月在香港收购了福耀玻璃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福耀42%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特征

第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目标企业集中在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主要是制造业(家用电器、食品、日用品等在中国国内生产能力已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在第三产业以及高科技行业(如金融、咨询、传媒、信息技术等)的并购活动还很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第三产业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

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大多数是质地较为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或者拥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国内市场上的主要生产厂家,在某个区域市场里面居于主导地位(如米其林并购的上海轮胎橡胶厂是国内最大的子午线轮胎生产厂家,占有三分之一强的市场份额;吉利并购的上海刀片厂也曾是国内最大的刀片生产厂);或者具有优良生产资产(如伊莱克斯并购的湖南中意冰箱、南京伯乐洗衣机和杭州东宝空调);或是拥有受过良好培训的技术工人;或是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当然,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中也有一些是经营不善、生产设施老化、负债严重的企业,但政府对跨国公司承诺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从而鼓励跨国公司进行收购。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鼓励美国柯达公司并购了中国感光材料行业几乎所有的主要生产商,这些厂家由于缺乏后继技术能力并且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而柯达公司换回的优惠条件是中国政府在2002年之前不允许其全球唯一的竞争对手日本富士胶卷公司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

第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类型大都是横向型,并谋求绝对控股。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大都是横向型的,目标企业从属于跨国公司既有的经营领域。跨国公司通过横向型并购将其已有的经营业务顺利拓展进入中国,以期达到行业内规模经济,获得垄断利润。到目前为止,在化工行业中,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被外商控股的有10家;医药行业中最大的13家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商控股51%以上的有7家。

跨国公司一贯强调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它们绝大多数取得控股的地位。跨国公司不一定百分之百控股,它们只需获得绝对控股(股份大于67%)、或实现多数控股(股份大于50%)。多数控股的典型例子是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收购中方股东以及另一外国股东的18.35%的股份,从而拥有上海贝尔50%+1股的股份。

第三,并购采用的方式由合资、购买资产发展到借助证券市场实施并购。

1995年以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主要通过和目标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和利用对既有合资企业增资收购中方投资者股权两种方式实现;95年以后,更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借助证券市场完成并购,如“北旅模式”。此外,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就是所谓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境外上市的运作,如中策公司将其控股的太原双喜轮胎公司的55%的股权和杭州橡胶公司51%的股权在美国百慕大注册为“中国轮胎公司”,并在纽约上市。这种运作实际上只是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延伸,其并购方式仍然包含于上面提到的这几种形式。

第四,由资本营运型并购转向实体经营型并购。

早期在中国发生的几次著名的跨国并购可以归纳为资本营运型并购:外方投资者并购中国国内的企业后并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而是将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后拿到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市,并在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实现原有投资的退出。从本质上讲,这些外国投资者并不是真正的跨国公司,而仅仅是一些全球投资基金公司,其典型的代表是在香港上市的中策公司。随着跨国公司并购在中国的兴起、以及中国企业选择外方合资者的日益成熟,资本营运型并购在大多数行业都让位于实体经营型并购,即由真正从事某一行业实体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的并购。

第五,国有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并购的主要目标。

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案例中,国有企业成为目标企业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反映出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资产存量当中仍占有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跨国公司并购也是国企改革的一种出路。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利弊分析

跨国公司借助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眼前的利益,获得长远的利益甚至取得长久的控制力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所在。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仅缺乏资金、设备等发展所需的硬件,更为缺乏的是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经营理念、国际市场渠道等支撑发展所需的软件。跨国公司在并购后输入资本的司时也输入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等软件,能够大大缓解国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之困。但是美国跨国公司并购后常会带来相关行业的大洗牌,导致众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倒闭,打破原来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容易造成垄断格局,甚至会摧毁民族产业,导致大量的破产、失业和太高的外资依赖度。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正面效应

第一,资金输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能有效的补充我国资金不足,迅速形成规模经济的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有效供给。据估算,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大约需要资金2万亿——2.6万亿元,如此巨额资金,不可能全部从国内筹集,因此,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成为重要的现实来源。随着跨国并购数量的增多,外资的流入也大规模增加,这有效地缓解了中国建设资金紧张的矛盾。跨国并购带来外资的流入和跨国并购企业的良性运转,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保持繁荣的重要源泉之一。

第二,技术创新。跨国公司在并购中国企业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了我国产业的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

第三,制度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可以促进市场导向型制度体系的建设,促使政府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减少行政手段的干预,从而有利于我国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真正转变机制,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原企业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为国有资本与跨国公司混合的资本结构,从而使过去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变得明晰起来。

第四,市场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给跨国公司拓展市场的同时,也为我国国内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机制,使我国企业直面国际竞争。我国企业大都对国际市场的行情不太熟悉,跨国公司参与后,既可以迅速赶超国际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水平,又可以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方的国际关系、先进的营销观念和销售网络,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并发挥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优势,直接对外经营,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负面效应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不规范,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主要原因如下:(1)资产评估不规范、不严格。一方面国有资产露评、低估问题严重。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是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的阶段开始的,许多被并购的中国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与评估,有的虽然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但由于当时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外方资产的价值往往被高估。在跨国公司以设备为股本的投资中,很多中国企业并没有要求跨国公司将投入的设备拿到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评估,跨国公司设备高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管理不善。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的资金有分批投入的优惠规定,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这一点拖欠资金。而且有的地方在收到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私自改变其用途,而不是按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用于资本再投入。(3)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寻租”活动。某些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有意地帮助跨国公司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人为地压低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无形资产流失。在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中方品牌被外商大肆“蚕食”,由此造成的无形资产的流失是目前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市场垄断问题。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一些地区或行业整体并购中国企业,具有非常清楚的控制、垄断中国市场的动机。例如饮料市场,几乎完全是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天下。可以说,跨国公司通过并购造成的市场垄断已经成了无法避免的问题。

第三,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不合理。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多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如果不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行为加以引导,长此以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引起的产业结构问题会日益突出,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此外,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还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问题,跨国公司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的投资存量比重相当少,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地区布局的不合理,将引发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加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引发资源在地区和产业之间的重新配置,加大我国实现地区协调发展的成本。跨国公司通过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融资、研究与开发、销售、市场信息、法律等全方位的服务,控制我国部分国有骨干企业,操纵和影响一大批协作配套厂家,如果一大批效益好、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被外商控制,将不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调控,长此以往,势必会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部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不利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后,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控股的企业在形式上进行包装,在境外上市或转手获利,抽走资金,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同时,跨国公司通常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或企业的精华部分,把原有的债务、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包袱留给社会或原有企业,使这部分国有企业更加难以生存,职工处境更加艰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跨国公司并购的是上市公司,还会冲击证券市场。跨国公司并购的消息一经公布,目标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受到过度炒作,庄家借题发挥,疯狂拉抬,散户也会狂热追捧,极大地冲击股票市场,加大了股市风险。例如,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社协议受让法人股参股“北京北旅”,消息公布后,“北京北旅”股票猛涨,短时间从5元一路攀升到12元,仅消息公布的当天成交就达2600万股,换手率40%,沪深股市由此掀起了一股炒作跨国公司并购概念股的风潮。这种纯粹由于跨国公司并购消息引发的股价剧烈震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另外,以短期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将导致我国经济的虚假繁荣与泡沫现象。国际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与跨国公司产业资本并购中国企业有所不同,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短期套利,即将并购后的企业进行“包装”,取得在境外上市或者再转卖给相应的跨国公司,从中牟取差价。金融资本的并购通常不能为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仅仅是一种投机性的短期投资,容易助长通货膨胀和“泡沫经济”现象,埋下引发经济危机的隐患。

四、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对策

跨国并购将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所以面对跨国并购,我们应在正确认识其利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来引导跨国并购,积极利用其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面,限制其消极的一面,以此来继续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若通过并购的方式投资中国市场,必然会首选具有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企业,因为投资这些产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跨国公司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跨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内部化优势。在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收购存在两个巨大的制度:一是要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清晰,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二是由于产权不清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收购后的企业组织将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优化配置,影响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因此,必须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多元的国有产权主体。活跃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能够真正流动。

(二)制定和完善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

跨国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体系。健全而规范的法律制度,可以节约交易的成本,减少并购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使跨国并购快捷而顺利的完成。世界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90%的在华外资公司高层管理者表示,计划在未来3年间扩展在华业务。但受访者认为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加人世贸组织后在经营业务上的主要障碍。目前,中国现有的几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购并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在兼并、收购的步骤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推出,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该规定称,所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以及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这次规定的实施只是向并购法规体系的完成迈了一小步。并购还涉及一些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如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中许多规定对于并购这一新的投资方式来说并不适用。为便于我国政府将国际并购纳人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收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同时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降低投资者对实施并购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所有针对国际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程序等都应在法律中体现出来。我国当前最迫切的立法任务应是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等法律。

当前我国既要重视对促进跨国并购增加的立法,还要重视对并购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以防止外面的产业控制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三)培育更加成熟的证券市场,加快建设中介服务体系

通过证券市场推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应该是今后重点努力的方向。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企业并购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能较好地得到保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对外国投资者开放A股市场,使证券市场进一步发挥促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的作用。此外,要加快建设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使跨国公司考虑并购投资时,能寻求到可信任的中介服务。跨国并购是涉及专业知识范围较宽、难度较高的交易行为,需要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来操作,如大型跨国投资银行、价值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而我国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以资产评估为例,我国缺乏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高素质的专业评估队伍和科学的评估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往往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这影响了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外资并购中难以令外商信任。再加上评估标准和方法不科学,评估行业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结果往往是导致评估操作的不规范。另外,许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身份不清楚,同时具有法规制定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这常常引起外商的疑问。需要一方面培育国内的中介机构,尽快学会按国际规则操作,另一方面开放这些服务业务给国际中介机构,并尽快本地化。我们要鼓励国内的这类中介机构进行合并以提高规模和竞争能力,与国际企业竞争,也允许外商在这些服务行业的跨国并购。

(四)放宽跨国并购的行业限制

跨国并购大多发生在金融、保险、电信、商品流通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由于这些行业不是我国的优势,相对的开放度也就很小。但实际上这些行业正是我国着重培养参与国际竞争的垄断性行业,如果能正确看待扶持本国竞争优势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关系,利用跨国并购,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投资,就应该顺次开放这些行业。鉴于我国吸引外资近年有所下降的状况,以及东南亚国家采取更加优惠的引资政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近年有所松动,如2000年在金融业、保险业、投资公司、航空业、工程公司、旅游业、中介服务等八个领域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不过,从跨国并购的角度而言,这些政策的力度似乎还显得不够。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顺应跨国公司并购的潮流,加大开放的力度,在金融、保险、电信和医药业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提升。当然,考虑到上述领域特别是金融业的敏感性,对其开放既要积极还要慎重。

(五)积极推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

企业要想变强,必先变大。众所周知,《财富》所评的世界500强,其实称500大更为合适。因为有一些500强企业的盈利还少于中小企业,甚至个别公司如韩国大宇则出现了亏损,有的乃至破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不少领域要想成为强者,必须先把企业做大,大是强的前提。如汽车制造业,国际公认的最低规模效益线为30万辆的年产量。中国加人WTO后,预计国外的汽车巨头、钢铁巨头、家电巨头将会进一步抢夺中国市场。在上述市场上,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应首先通过国内并购,培育出一批具有规模经济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积极展开与跨国公司的竞争。我国大企业也应积极实施跨国并购。美国和西欧各国同属发达国家,其领先企业面对的是一片广阔的具有相同消费层次的市场,所以英国的沃达丰电信公司收购美国的企业后,也有足够的能力在美国市场大行其道。同理,中国的国内领先企业同样会面对一个广阔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有能力去占领这些市场的,因为中国企业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至于文化和管理上的差异,也会在谋求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得以克服。另外,在国内市场上,现存大批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有能力的企业可在国内对其实施并购,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跨国并购。

结论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一直是跨国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限制性政策的逐步取消,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采用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可以预期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跨国并购一方面有利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但同时跨国公司并购的目标和我国的利用外资目标存在着差异性,而且跨国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我们不仅仅要看到它们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要看到其对中国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夸张的影响时指出国有资产流失,市场垄断,产业结构是我国面对跨国公司在华扩张并购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方面要加快国内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要放宽并购行业限制,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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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国内投资环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从实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导致了生产活动的增加,这就直接带来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行业结构来看,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是外资流入的首选行业。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制造业投资中的比重都超过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资制造业比重高达70%以上。从每年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也可以发现,自1999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业中的资产占该行业总资产的比重,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利用FDI的国别来源分布、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产业分布等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期,FDI的来源国(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地区所占比重最大。根据2002年数据,当年香港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占亚洲总量的54.84%,占中国全年利用FDI的33.86%,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在华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地区空间分布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中西部数量少。形成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地区)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制约,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封锁或限制或制裁,这一阶段外资主要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由于利益驱动和技术限制,早期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中国从1992年开始明确向市场化方向改革迈进,发达的欧美日等国家对中国的投资额开始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和阶段,其国内产业也不断处于调整和升级阶段,发达国家也就抓住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放的机会,将其国内的部分“夕阳产业”向国外转移,其中中国就成为一个主要的转移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国所谓的“产业承接”。然而,这种所谓的产业转移模式给中国国内带来大量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家或地区利用直接投资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疯狂地大肆掠夺中国的一些耗竭性资源,或者掠夺中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基于保护其国内环境而其国内又需要某些高污染产品,将投资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前中国地域空间上的FDI进入的“二元结构”格局,其主要原因不仅由FDI来源国的国别差异而造成,也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差距关联,还与中国对不同地区实施的差异对外开放政策有关。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直接受到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的影响,污染排放与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重污染化同向变化,污染排放与环境技术反向变化。FDI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某种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为外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以污染度较高的工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资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产业的工业上,对于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重要的位置。发达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利用FDI疯狂从中国大量掠夺一些耗竭性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些外商将在本国已经淘汰的高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想方设法转移到中国境内,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日趋恶化。由于跨国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产品生产上的国际比较优势也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强化环境治理,十报告首次专门论述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但是人们担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污染转移”问题并没有解决,有的行业还很严重。如我国工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以及工业二氧化硫)从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其中,工业废气持续增长,在1992—2010年间增长高达479%;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间快速提高,增幅达到69%,随后出现缓慢下降,相对于1992年依然增长41%[5]。工业废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变,这凸显了政策选择对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区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镇,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环境也日趋恶化。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全国范围内,遭受工业固体废物危害与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的粮食已经达到120亿公斤。全国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和沙化。全国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国90%以上城市水域严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其中污染点位轻微为11.2%、轻度为2.3%、中度为1.5%、重度为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为10.0%、草地为10.4%。从污染类型看,无机型污染占比大,有机型相对次之,复合型污染占比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工矿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等活动。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事件频发,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根据《2012跨国公司中国报告》:2006年6月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因环保违规违法而被国家环保总局曝光,主要有超标准排放废水的上海松下电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长春百事可乐公司、主体设施未验收私自投产的上海雀巢公司,还有3M上海公司、德国诺尔起重机设备等公司。上述案例仅是在华跨国公司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基本由中国企业来生产,然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或者出口,而将污染留在中国,造成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第一,外商投资过度进入制造业是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FDI与引进制造业投资同步进行,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从1999年开始就不断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时,制造业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之后,制造业利用外资占比处于下降状态,到2012年降到43.7%(见表1)。从FDI在华的产业分布看,引进外资中大约有60%进入制造业,给外商带来的88%的FDI工业增加值来源于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其中30%属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产业[8]。从“三废”排放量来看,制造业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废水排放量已经占到工业排放量的79%;废气排放量占到63.7%;废弃固体物排放量占42.1%。从国际竞争态势看,由于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制造业生产扩张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转移。这也说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并没有整体上改善环境污染,或者技术外溢不足或者是技术吸收不足。当然,从表1中可以看出,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断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经降到43.7%。这也反映出中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与升级,第三产业处于上升态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降低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环境标准的国际差异性导致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国际上有《多边环境协议》、《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性的相关环境保护条约。然而,这些条约或者是单边条约,或者是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协定尚不完善,更没有如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那样的协定对相关方面的明确限定与约束限定。制造业的输出国基本都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环保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等行业的惩罚相当严厉,开出的罚单动辄上亿元。但中国对相关污染的外资企业开出的罚单仅为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外资企业通过污染生产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所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的产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内的基本条件而制定制造业标准,他们不会过多考虑或者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推进阶段,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发展高污染制造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制造业。当然,也有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与其母国的环境标准“压力差”将污染转嫁到中国。

第三,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造成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引资竞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重。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须获得相当的财政收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行政费用支出的需求。同时为了政治上的晋升极力追求经济增长率。而要在“为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选择“资本推动型”发展模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创造或者改善软硬环境,以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就会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权力,通过“放权让利”的方式以尽最大可能获得外资的审批权。这种基于对经济资源最大化的不断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资的利用规模和数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倾斜式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外资进入基本上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逐步梯度推进的格局,然而FDI在华地域分布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内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东部地区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

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取得显著的“表面”政绩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突破环境底线,引进了一批技术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资企业,结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态环境更趋恶化。特别是外资偏向于投资制造业的引资结构更是加大了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第四,大量“洋垃圾”进口到中国,造成国内环境污染。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和巨大的惩罚成本,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垃圾转移就成为他们处理污染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具体做法就是将产生于发达国家内部的大量工业与生活垃圾,特别是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通过各种方式转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必然给进口垃圾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环境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洋垃圾进口的影响。洋垃圾进入中国的途径主要有贸易、走私、捐赠等形式,对中国的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涉及工业垃圾与危险废物垃圾等。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00年至2011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由最初的7.4亿美元增加到115.4亿美元,2011美国出口给中国的垃圾交易额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其总量仅次于从美国进口的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及化学品和运输设备等。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各种电子垃圾,其中70%以各种方式流入中国。某种程度上,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聚集地。

第五,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高污染产品在中国主要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出口占全球贸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国的焦炭生产技术与工艺整体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术落后的土焦占有较大比重,我们生产一吨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约一吨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随着中国出口焦炭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指数也在不断上升。

三、提升环境质量的应对策略

第一,提升我国治污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先进治污技术引进力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术创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对环境的改善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能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压力;二是治污技术的发展与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从而获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者的治污积极性;三是从环境监管视角看,检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所以,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达国家具有成熟和先进的治污技术和产品,我们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就必须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要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环保产业,以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我国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增强环保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完善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国内清洁生产与循环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第二,调整引进外商投资的战略定位,注重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设立产业发展环保标准门槛,严把环境保护关,把能否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效应作为引资的标准,大力引进节能减排型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环保监管,要对具体的外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实行严格的生产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资项目的进入。

第三,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优化我国产业结构。针对外资过度进入制造业的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限制其投入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鼓励其投向高技术含量领域和能够带动大量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的基础产业。我国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在未来的产业调整中要更多侧重于环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类中添加调整部分污染严重的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在发达国家更加强化对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环保理念,有选择地引进外资并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发展”方向迈进。第四,加快完善吸引外资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规和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造成了利用外资过程中的监管漏洞。我国有关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5个部级文件,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等。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的时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规面对现实环境存在各种漏洞,如技术性不强、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不高。

发达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超前,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如美国在环境污染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规制、水污染规制、噪声污染的规制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规制等。美国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等;水污染规制法律法规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针对噪声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噪声控制法》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制方面有《固体废物处置法》等。英国首都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这是英国长期工业化发展而没有重视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并逐渐实行了能源结构转换,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伦敦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结果。伦敦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们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制定统一规范有效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第五,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终不到2%。根据实践和预测,如果要真正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环保的投入需要达到GDP的2%~3%。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已经或即将启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计划。当然,这些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环保投入,其中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总投入预计5年就要达到1.7万亿元,年均3400亿元,中央财政总投资2700亿元。但实际上,2013和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只有150亿元。

未来几年,投资压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的严重匮乏,造成环境污染治理的极大困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有效的资金配置。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实力,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外资企业环保基金,并将这个基金投资的收益用于外资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经验,建立主要以经济手段调节、行政和法律手段辅助调节的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机制。当然,政府要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信贷和融资便利,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等;要加大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在消费中选购绿色产品,科学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投向无污染行业和绿色等技术薄弱的产业。第六,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从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看,发达国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生态破坏税。环境污染税分为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废物垃圾税。生态破坏税包括伐木税和地下水税。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的税制建设及严格征税,对发达国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对我国来说,应基于环境保护之目的,借鉴发达国家通过税制建设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制建设。由于征收环境税之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作为一种税,其框架应该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从纳税人来看,主要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资源存量较少或稀缺的资源,同时向生产中的污染行为征税。从税收优惠来看,主要是对有效控制污染、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实行税收优惠。第七,实施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跨国保险公司文化差异市场营销

随着保险业的全球经营,跨国保险公司由于处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由此可能产生的文化冲突,对一个渴望实现全球成功经营的公司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因此,跨国保险公司如何在异域文化中实施营销与管理是当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认识文化差异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总和,它包括诸如一般行为、信仰、价值观、语言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等要素,它也是某区域内人们的价值观、特性或行为的特征表现。不同文化间的社会规范是不同的。跨国保险公司管理者首先要识别和区分文化差异,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文化差异是在各种人类关系中都存在的,它不只限于语言,还包括非语言沟通、宗教、时间、空间、颜色、数字、美学、风俗习惯、身份意识和食物偏好等,所有这些对不审慎的公司都是潜在的陷阱。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霍夫斯蒂特(GeertHofstede)认为文化不是一种个体特征,而是具有相同经验、受过相同教育的许多人共有的心理过程。接受教育的不同,经历的生活不同,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拥有不同的心理过程——不同的文化。霍夫斯蒂特根据他对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为同一跨国公司工作的16万名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提出了描述文化差异的四指标说,即:权力差距、防止不肯定性、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刚性与柔性。权力差距,指社会中权力弱或无权利者相信并接受“权力的分配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的程度。相信与接受的程度越高,权力差距就越大。在权力差距大的文化中,下属对上级有强烈的依附性,公司多是集权型的。在权力差距小的文化中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度高。防止不肯定性,是指在不确定性防止高的文化中,人们对安全(职业保障)有高度民主需求,十分相信绝对忠诚和专业知识;员工缺乏冒险精神。个人主义指人们只顾及自己及他们的家庭的倾向,集体主义指人们归属集体的倾向。价值观念的刚性是指一种以成功、金钱观念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价值观念的柔性是指关心别人关心生活质量占主导地位的情形。

文化因素影响保险公司跨国营销与管理

文化差异影响跨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设立合资保险公司谈判到保险客户的搜寻、销售,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同时文化影响市场选择及进入市场的方法等。

文化影响市场选择

对一个国家文化的理解,将影响跨国保险公司经营战略中对市场领域的选择。国际上一些著名学者对这一问题有以下认识:市场营销专家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创新倾向主要取决于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传统和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创新波及理论认为,新思想的传播或交流,在文化背景相同的群体内部较容易,否则很困难。社会学家认为,世界文化分为“高背景”和“低背景”两大类文化类型。在高背景文化中,内部同文同种,约定俗成相同,因此信息容易传播。而在低背景文化中,社会内部差异大,存在许多“亚文化”相互独立。这样信息既不易传播,也不易被接受,在保险上表现为新险种的创新过程中模仿者较少。跨国保险公司究竟选择那些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必须结合各国的文化背景。

保险谈判过程的跨文化观点

谈判是至少两个团体试图就各自利益问题达成契约的过程,谈判包括两个范畴:谈判主题和谈判过程。在异质文化中,谈判过程是谈判中的关键障碍。不同的文化体系产生不同的谈判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在对主题的会谈开始以前,首先要确定谈判过程。谈判的经典观点把谈判划分为四个阶段:无任务探索阶段、任务阶段、说服阶段和定约阶段。虽然所有的谈判都包括这四个阶段,但是当谈判双方来自不同的文化时,每个阶段的战略、技巧、内容、持续时间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将是不同的。

保险市场营销调研中文化因素

保险营销调研本质上是指收集、分析和展示与保险营销有关的信息。一般而言,调研的工具是一样的,但是所处的文化不同时,调研的环境和得出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保险市场调研可以利用直接数据或间接数据,直接数据是通过个人访问、调查、目标小组、观察和实验等方式采集,间接数据是已经存在的、公开的关于某地市场的资料。在这里面,文化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对直截数据的获得,上述五种数据采集方法都有潜在的文化缺陷并有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因此,跨文化调研的基本问题是市场分析所得的结论的真实性和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

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中的文化现象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险种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的文化习惯。保费的确定是受诸如成本、需求条件和国家的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每一种文化对定价策略以及方法的应用都有其文化偏好。保险产品的费率、理赔率、回报率以及所在的文化也许将成为主要决定因素。收入、文化习惯和消费者偏好在国与国之间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文化面前,不同的保险费水平及赔付水平也许会被接受或拒绝。

文化因素对营销方式的影响

目前,保险促销策略主要包括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网上营销等促销方式。每一种促销方法都有其适用性,文化对于沟通和信息的反映方式是不同的,如现今很多国家兴起的网络保险营销深受保户青睐,而一些国家的保险消费者却更加习惯人员上门推销。其营销方式的设计应随着文化的不同而不同。

个人推销保险的文化问题

个人推销保险是市场营销组合策略中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遵循的文化规范不同,世界各地的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和要求是不同的,而满足这种需求和要求的过程——个人销售过程也是不同的。在个人推销过程中,往往由于文化上的失礼而陷入困境的不乏其例,特别在人寿保险营销中,在有些国家一些忌讳的语言一定要避开。保险营销人员应该对文化差异有敏感性。另外,宗教和文化信仰常常会影响推销过程,以及处于跨文化的影响下风俗和习惯,都会为推销过程带来影响,譬如头衔的使用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加以注意。

保险售后服务中的文化因素

保险竞争日益激烈,保险服务日益成为保户关心的问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上门调查理赔。售后服务是整个产品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没有协调一致,产品形象将受到极大损害。售后服务是国际竞争的强大武器,不仅能留住客户,而且能扩大收入。不同的文化背景决定着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对需求内容的期望值和认同感,决定着他们怎样沟通、怎样交流、双方注重什么和如何反馈等。

管理者与当地员工之间的文化差异

管理是“管”与“理”的有机统一。如果跨国保险公司管理者不相信员工,只“管”他们,而不会“理”他们,就会造成管理者和职工关系的疏远和社会距离的增加,就会影响沟通,甚至造成沟通中断。管理者如果不能正确面对这种文化冲突,对职工采取情绪化的或非理性的态度,职工也会采取非理性的行动,这样,误会越多,矛盾越深,对立与冲突就成为必然,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文化差异难于实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者与保险营销队伍的良好沟通。

文化差异对跨国保险公司组织机构运转效率的影响

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同一公司内部便会产生文化冲突。随着跨国保险公司经营区位和员工国籍的多元化,这种日益增多的文化冲突就会表现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上和外部经营中。在内部管理上,人们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生活目标和行为规范必然导致管理费用的增大,增加组织协调的难度,甚至造成组织机构低效率运转。

解决文化差异下跨国保险公司营销的策略

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本土化

跨国经营的用人策略主要有母国化、东道国化、国际化等,但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应实行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本土化策略。要本着“思维全球化和行动当地化”的原则来进行跨文化的管理。通常跨国保险公司在海外进行投资经营,就必须雇用相当一部分的当地职员做管理人员及保险人,利用当地雇员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市场动态以及政府方面的各项法规,而且和当地的消费者容易达成共识,雇用当地雇员无疑方便了跨国保险公司在当地拓展市场、站稳脚跟。“本土化”有利于跨国公司降低海外派遣人员和跨国经营的高昂费用、与当地社会文化融合、减少当地社会对外来资本的危机情绪;有利于东道国在任用管理人员方面,主要考虑的是该雇员的工作能力及与岗位的匹配度,选用最适合该岗位的职员。随着全球营销中产品的快速创新和多样化,以及人类种族之间的空前交往和融合,本土化策略有利于按照当地文化习惯开发产品、实现保险销售。

根据各国文化习惯发展保险电子商务

保险电子商务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在通往这个最终目标的过程中,跨国保险公司需根据东道国的语言、信仰、价值观等,设计网上营销流程。电子商务将使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由价格竞争转向技术与服务的竞争。保持与客户长期的、紧密的一对一方式的关系,一直是现代金融服务业追求的目标。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向客户提供自动化的、专业的和个性化的咨询与产品组合,随时了解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甚至还可以让客户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酌情定制保单,使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得到统一。

加强保险管理人员和推销人员的培训

大多数公司一般注重对员工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推销技巧的培训,常常忽略文化差异的培训,跨国保险公司要建立员工的跨文化培训制度,对全体员工,尤其是非本地员工,进行文化敏感性训练。这种训练的目的是加强员工对不同文化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能力。培训通常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包括:文化知识培训;语言培训;模拟培训;跨文化研究;心理培训;外交技能的培训。

在保险产品设计、定价中结合文化因素

在不同文化中的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营销的最重要因素就是理解消费者观念、价值观和保户需求的差异。由于营销本身是基于满足客户的需求的,当这个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以文化为基础时,所以成功的保险营销应该努力去理解所要开拓的市场文化规范。如果保险险种不被接受是因为其价值观或习惯没有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没有充分满足特定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公司就必须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新的险种。保险险种的设计、定价,必须符合当地的文化习惯。

参考文献: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外派人员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济扩张。本文提出了“外派人员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模型”,从三个角度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成功外派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和措施,以期对跨国企业的人员外派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跨国公司 人员外派 人力资源管理 一、引子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商务环境中,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简称TNC)是世界经济的主角。为了开展有效的跨国经营活动,外派人员成为跨国公司的一个重要问题。据美世咨询《2005年~2006年国际员工外派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2年内,约有44%的跨国公司增加了项目所在地之间而非项目所在地与总部之间的国际外派次数。(该项调查提供了全世界各个行业约200家跨国公司在员工调动管理方面的最新实务与政策发展情况。)因此高效的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已经成为跨国公司(TNC)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外派人员管理又是国际人力资源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大,许多企业开始进行国际化经营,海尔在海外设厂,TCL海外并购,华为步步为营……外派人员的管理也成为中国企业急需解决的一个关键课题。 由于国内企业的国际化道路刚刚起步,因此对于外派人员管理的学术研究并不成熟,相关文献数量有限,质量也不高。而国外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成功外派的措施和方法,本文在阅读大量外文文献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理论梳理。由此主要整理归纳出三个个比较新颖的观点: 1.国际外派中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模型 2.关于外派人员培训的拓展 3.外派人员归国问题的研究 二、国际外派中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模型 在《Issues of effective Repatriation :A mode; and managerial implication》一文里,作者主要是针对归国失败而进行的研究,然而外派人员的失败与成功不仅仅在于归国这个阶段,它涉及到外派前、中、后三个阶段,任何一个阶段存在问题都可以导致外派的失败,所以应该系统的看待外派人员的管理问题,从战略的角度提出“外派人员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模型”。该模型包括五个主要构成部分: a.外派目的:国际工作战略管理过程的第一步是确立这项外派任务的具体目标。外派任务可能出于很多原因,包括业务或者市场开发;信息技术的建立、转移或者整合;自治子公司的管理;国外与国外业务的协调与整合;临时填补职位空缺;开发当地管理人才。 b.人员选拔:外派任务的目的确定之后,为这项任务选派一位合适员工的过程就开始了。这里要注意一点,组织与个人必须明确外派任务的目的并使二者的认识相匹配。外派任务必须是双赢的因为。作为这项任务成功的先决条件,应该清楚的表述组织和个人双方能从这项任务获得的收益。此外,进行人员选拔时,要注意评估员工以及陪伴家属对东道国文化的适应性。 c.人员培训:选定了某个员工去执行海外的任务之后,组织必须为员工及其及家人提供相应的培训。传统的培训只注重对外派员工的培训,而忽视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 d.管理外派人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绩效管理、报酬、员工及劳资关系和发展培训。当员工被派到东道国之后,对他们的日常管理与管理国内人员并没有很大的不同。只需要在应用同样的一般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和惯例之外,增加些额外的考虑。 e.归国管理:国际工作管理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归国员工的返乡管理。这可能是国际人力资源管理中最可能被忽略的领域之一。然而,它的确是影响外派人员去海外工作的投资汇报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三、关于外派人员培训的拓展 无论是外派人员本人还是其随行的家庭成员在克服跨文化冲突带来的种种困难的过程中都需要有效的培训和帮助。然而,相当一部分企业缺少系统的培训。美国学者Tung在八十年代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只有32%的公司有培训外派人员的正式计划,68%的公司没有任何计划。在随后的1995年调查中显示,尽管已有90%的公司认为跨文化培训有重大价值,但实际中仍有38%的公司没有任何培训计划,32%的公司有针对整个家庭的培训,27%的公司有针对外派人 员及其配偶的培训,3%的公司只有针对外派人员的培训。 a.培训对象: 选定外派人员后,相应的培训工作就应该展开。传统的培训只是注重外派前对于外派人员本身的培训,然而这并不全面。一般外派人员的家属会随同去往国外,因此他们的相应培训,也应该重视。其次,对于母国内负责管理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工作表现的总部员工也应该得到培训。因此从培训对象上来讲,包括三个方面:外派人员本身,外派人员家属,对应的总部员工。 b.培训内容: 对于外派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第一,明确任务,熟悉环境;第二,语言培训;第三,技术业务及管理能力的培训;第四,文化敏感性和适应性培训。 对于外派人员家属的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语言培训和适应性训练。 c.培训方法 以上培训内容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阅读背景资料、看录像、授课、与有经验的经理座谈、角色模拟、案例讨论、去东道国实地旅游等具体方式。尽管这样做可能会带来很大的成本问题,但是这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投资;这样一种投资所花费的成本要远远小于由于海外业务的失败而导致的经济、政治、商誉损害的成本。 此外,培训还应该注意时间性,应当分为外派前培训和归国前培训。这一点也同样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的实践 中往往重视外派前培训而忽视了归国前的培训。 四、外派人员归国问题的研究 回国可能是国际外派人员感到最有压力的阶段。对回国的管理人员的调查发现,回国后的三个月里,有33%的人 仍旧承担临时性工作任务,75%以上的人感觉到回国后他们的固定工作与他们的国际工作相比是降级了,有61%的人感到他们没有机会运用他们在国外所得到的经验,而且在回国后三个月内,有25%的外派归国人员辞掉了他们的工作。由此可见,归国阶段的管理对于外派人员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外派人员归国时,由于国内的一切(从公司的结构到战略决策,从管理人员到一般员工,从家庭成员、朋友到邻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国外的工作和生活经历也改变了外派人员的言谈举止,因此外派人员至少面临三个基本问题,其中许多问题与“逆文化冲击”现象有关。因此应当加强归国人员克服“逆文化冲击”影响的培训,使其重新适应总部新的工作环境和组织文化,以及国内基本的生活环境和文化体系,重新融入到母国文化和公司文化当中。 此外,归国雇员通常发现,在许多方面,雇主忽视了他们的个人需求和职业。为了尽可能降低员工对于回国后相关问题的担心,跨国公司应该在其国外工作期间就做一系列工作,提供一种更好的支持体系。 五、结语 跨国公司站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浪尖上,积极带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深化,我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纷纷走出国门,加入到跨国公司的行列。当今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创建新的模式和流程,从战略的角度考虑外派员工的管理问题,来培育具有全球化的敏锐感知、较高效率和较强竞争力的员工,从而为公司赢得未来竞争的战略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