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申请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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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项目名称:维修火墙、烟囱、炉子、粉刷墙壁 二、总造价:2.002万元 项目分列如下: (一) 维修火墙: 1. 墙体砖:600块/个×10个=6000块×0.40元=2400.00元; 2. 沙子:15方×40.00元/方=600.00元; 3. 白灰:2吨×160.00元=320.00元; 4. 水泥:1吨×400.0…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精选5篇)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我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的事业单位,现有在校生47人,教师10人。19xx年建起了一栋800余平方米的校舍,现有14间教室(包括:教室、微机室、实验室、活动室等)19xx年迁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校舍的部分内部结构老化严重,包括:房盖红瓦老化、漏雨,门窗老化严重变形,室内明火取暖,炉子、火墙、烟囱均有裂痕。所有这些对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目前学校资金短缺无力更新和维修。现特向教育局领导申请援助。

学校校舍维修预算:

一、项目名称:维修火墙、烟囱、炉子、粉刷墙壁

二、总造价:2.002万元

项目分列如下:

(一) 维修火墙:

1. 墙体砖:600块/个×10个=6000块×0.40元=2400.00元;

2. 沙子:15方×40.00元/方=600.00元;

3. 白灰:2吨×160.00元=320.00元;

4. 水泥:1吨×400.00元=400.00元;

5. 掏灰铁砖:40块×10.00元=400.00元;

6. 人工费:(拆+砌)600.00元×10个=6000.00元 本项合计:1.012万元

(二) 维修烟囟:(抹水泥 人工+料)

本项合计:200.00元/个×10个=20xx.00元;

(三) 更换炉子内部:(换盖、人工+料)

本项合计:150.00元/个×10个=1500.00元;

(四) 粉刷墙壁:总面积800平方米,人工+料8.0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物业,精装修,管理

1引言

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即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修的建筑活动。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例如,装修噪音可能会影响相邻业主的生活和休息,不及时清运装修垃圾会破坏小区环境等。不当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会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不仅影响到装修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物业公司有必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予以规范管理。

2中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国家大力提倡开发建设精装修住宅小区,因此许多的物业管理企业纷纷诞生于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之间的这种“母子关系”也将随着行业的发展被其它省市的物业管理企业乃至港澳台及国外的物业管理企业所竞争和淘汰,它们凭借着质量、价格和品牌等多种优势展开争抢物业管理市场的“一份羹”。早期的物业管理企业将脱离与房地产开发商的“母子关系”,普遍通过规范的市场招投标活动获取项目,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市场分析和环境分析为经营活动定位,通过“量身定制”服务推广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已成为必然。物业企业在生存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开发商遗留下的土建问题及装修工程遗留的普遍性问题,对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影响,因为无法及时解决,需要一个协调的时间和过程,就导致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随之下降,而后进入恶性循环。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生存艰难的关键还是物业费收缴难而入不敷出的致命问题,根本原因主要是土建及装修工程遗留问题造成业主不按时缴费的理由。这就需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积极运作,自身或聘请资质专家查清问题的工程项目内容、范围数量及概算费用,出具分析和解决报告,要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处理整个流程的能力。如外墙渗漏阳台透水、卫生间地面渗漏、屋顶漏雨等防水问题,涉及防水材料性能的优劣、保质和保修时限、施工工艺水平的高低及工人同监理监管人员的责任心等因素,解决时需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明确维修时限,责任到人,包括接访受理时间、派工时间、修缮起止时间、回执时间等,均由当事双方签字确认,最终目的是及时处理解决业户反映的问题,达到业户心理和生活上的满意。

3物业管理中对业主的精装修问题管理办法

精装修施工期间,发现违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要求住户停止违章装修,恢复原状,并视情况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出具违章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批准后,给违章装修户停电,造成损失的要求赔偿损失。装修施工验收时,如发现住户违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违章装修给房屋安全、美观造成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对施工队和装修户进行罚款处理。二次精装修管理的工作流程:

(1)房屋室内精装修申请的受理业主或使用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填写装修申请表。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2)房屋室内精装修申请的审批①装修申请的审核。审批装修申请要依据《住户手册》中“装修管理规定”条款进行审核:检查装修设计是否对房屋结构、外墙立面、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改动、破坏;检查装修设计是否有严重的消防隐患;检查装修设计是否有其他违章情况;是否签署消防安全协议书。②装修申请的批准。确认不会对楼宇安全、共用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及房屋外观造成不良影响时,给予批准。③告知注意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将房屋室内精装修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企业,就可能发生违章装修的问题,逐条要求住户和装修施工队在《装修施工承诺表》中签署承诺。④签订精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或装饰施工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房屋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及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3)办理开工的一般手续①住户和施工队到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住户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和垃圾清运费;施工队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和施工人员证件工本费。②备齐灭火器材,以防不测事件发生。③开通水电,通知住户可进场装修。若出现自来水软管破裂、空气开关掉闸等情况后,在做出简单维修的判断后可由保安及时关闭水表间水阀,推上开关等突况紧急服务。

(4)施工期间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房屋室内装饰精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进行定时、不定时的现场巡查,需要特别注意施工项目是否与精装修申请一致;精装修施工时间、材料的进出口、施工要求、垃圾清运时间、公共环境保洁是否有违约或不当之处。严防装修工人在施工现场留宿。

(5) 精装修施工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住户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物业管理企业现场对照装修申报方案和装修实际结果进行比较验收。验收合格,签署书面意见,以便装修人办理押金的退还手续,公共秩序维护部收回施工证,施工队当日清场离开;验收不合格,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限期整改。发生歧义,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 结语

物业管理中,构建业户和物业良好的和谐关系至关重要:一是让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法制化,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政府职能部门三方积极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二是物业管理企业从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方法开始提高物业管理收费率,可以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贯彻和执行,将确保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工作程序和内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明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引导人们的物业消费观念;四是健全管理体制,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民主自治的有机结合。只要解决了土建和精装修工程的遗留问题使服务质量得到保证,加上业主自觉缴费的法律意识的增强,收费率自然会稳步提高,物业企业的生存环境也将大大改善。

参考文献

[1]李晓峰主编. 学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实训教程[M]. 中原出版传媒集团,2008.9.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延期缴付 损失千万

2003年,年过五旬的沈从林厌倦了生意场上的紧张与忙碌,打算投资套商铺安享晚年。经多方考察,他看中了国有益达公司开发的一处商铺。商铺位于上海闹市区,面积3000多平米,单价仅5800元,总价1700余万元。

他对这套商铺非常动心。一方面,商铺位于上海火车站附近,人流量大,以后不怕没生意,另一方面,开发商是国有企业,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各方面肯定有保证,不用担心质量等问题。况且,商铺总价也不高,自己负担得起。沈从林随即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在几个月内付清了房款和相关税费。

按照合同,房屋原本应在当年6月30日前交付,然而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自竣工起就一直处于维修之中,且多次修理也未能修复,导致交房日期一再延迟。期间,沈从林多次与益达公司沟通都没有解决。

转眼三年过去了。2007年4月,益达公司就房屋缴付问题发函给沈从林,承认房屋确实存在因墙体裂缝、渗漏水等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延期交付,并称将采取高压喷灌浆工艺进行维修,完工后立马缴付。几个月后,益达公司通知沈从林收房。虽然沈从林对房屋是否完全修复仍有疑问,但毕竟拖延了太长时间,他想尽快拿到房子投入经营以减少损失,所以还是去现场办理了交接手续。这时已经是2007年9月1日,比原定的缴房时间足足晚了四年多。

几天后,沈从林就与新原酒店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沈从林按连锁酒店标准装修房屋并出租给新原公司。同时,他又与通达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通达公司按连锁酒店标准装修房屋。两份合同还分别约定了违约责任。

施工队不久便进场施工。然而随着装修的进行,让沈从林担心的事情还是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根本没有解决,房顶漏水、下水管漏水、墙体和地坪裂缝、玻璃幕墙破裂等情况接踵而至,而且房屋没有预留空调安装位置,周边小区居民又反对他在屋顶安装空调,导致装修工程不得不停止下来。2009年6月左右,残酷的现实使沈从林认识到他开设旅馆想法已经无法实现,无奈之下,他不得不与新原公司、通达公司终止合同,并分别支付了巨额违约金。

房屋延期数年缴付不说,缴付后质量问题还是如此严重,沈从林气愤不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益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修复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审理期间,法院聘请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进行检测,确认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认为这与房屋施工因素相关,同时提出了七条修复意见。2009年7月,沈从林申请撤回诉讼,希望与益达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然而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协商一致。三个月后,他又以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为由,再次将益达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解除预售合同,益达公司退还已付房款1700余万元、赔偿房屋升值损失7700余万元,同时赔偿装修费、违约金等各项损失。

一审犹如晴天霹雳

房屋是否构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市场价格究竟是多少?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一审期间,双方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益达公司认为,检测站并未出具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结论,相反还提出了修复方案,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同时房屋交付后,沈从林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交付前就存在的,因而他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为确定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法院聘请了专业的评估公司,经评估,确定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为9500余万元,现状带缺陷状态价格为6500余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又委托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其之前所做的检测报告进行明确说明。检测站回函称,被检测房屋楼板和梁均为主体结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梁、楼板、地面、墙体开裂,外墙面、窗边、屋面渗漏水等问题,开发商多次修理仍无法修复,加上不能安装空调等问题,致使被检测房屋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的回函仅能证明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部位系主体结构,并未作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结论,因而沈从林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系争房屋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是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加装空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房屋不能加装空调问题,又与空调位设计的合理性、周边居民的容忍度以及能否取得居民的谅解有关,与益达公司没有关联。况且,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在专业机构已经出具修复方案的情况下,沈从林应先行接受修理这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他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对沈从林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沈从林基于解除合同主张而要求益达公司退还房款1700余万元并赔偿升值损失7700余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沈从林提出的赔偿装修公司、承租人违约金损失的请求,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酌情确定为100万元;对于沈从林提出的其他诉求请求,也大多未予支持。

二审仍有心理落差

一审判决对于沈从林而言,犹如惊天霹雳――房屋质量存在如此重大问题并已影响使用,法院却以检测报告未作出明确表述为由否认,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他当庭表示要上诉。而益达公司也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

由于益达公司一审中曾提出由于沈从林曾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无法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在缴付前就存在,因而二审期间,法院再次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续装修工程与房屋质量问题之间没有关联,换而言之,房屋质量问题在缴付前就存在。

2012年11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房屋存在楼板、墙体开裂及渗漏水等问题,已经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而其中楼板、横梁等主体结构部位存在贯穿裂缝,影响到房屋的安全性,因而沈从林有权解除合同。根据预售合同,当沈从林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益达公司除退还房款及利息外,还应按照总房价的2%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房屋在当前带缺陷状态下的价值为6500余万元,较合同价格升值达4700余万元,因而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对合同解除后双方利益存在明显失衡。考虑到系争房屋实际存在升值,而且沈从林曾对房屋进行过装潢、长期无法经营并支付了电费、检测费,因而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益达公司赔偿沈从林各项损失4900万元。

虽然二审判决大幅提高了对沈从林的赔偿数额,但距离沈从林受到的实际损失还有较大距离。沈从林认为,自己购买的是质量合格的房屋,而不是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但二审判决却以房屋带缺陷状态的评估市值作为赔偿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他对二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无奈之下,沈从林只好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纷争落幕:抗诉后的胜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或者同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2013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了沈从林的监督申请,此时距离预售合同签订已经达十年之久。面对这起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核了全部案件材料,详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类似案件判决情况,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启动监督程序。

二分院认为,系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益达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能够填补守约方沈从林所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沈从林主要遭受两方面损失,一方面是实际利益损失,即为办理房屋产证所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装修费、电费等费用;另一方面则是将房屋返还给益达公司后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房屋在完好状态下2010年的市场价值就已达到9500余万元,如果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沈从林可以从中获得7700余万元的升值收益。但终审法院判决时,却以房屋带缺陷下的评估价6500余万元作为计算依据,仅支持沈从林4700余万元的升值损失,明显低于沈从林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此外,终审判决对沈从林在诉讼中提出的装修、电费等实际损失,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进行判决,也明显不当。

2013年5月,二分院依法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获得支持,市检察院于次月向市高院提起抗诉。同年7月,市高院作出裁定,指令终审法院再审此案。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私有用房和政府各部门公房(含直管房和代管房),不包括临时建筑。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规划区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建设、房管、国土、监察、文化、旅游及鳌溪镇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工作领导小组对规划区内的危房修缮实行统一审批与监督。

第四条县建设局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并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4)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第五条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房屋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约,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二)初始调查:鉴定人员在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预约,按时到现场测检,记录房屋各部位损坏情况,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主动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证”。

(三)检测验算: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和结构验算。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可另外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必须及时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国家JGJ125—99标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危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危房户在获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危险通知书后,应拟出修缮方案或图纸,征求四邻同意后,向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危房修缮申请,同时提供危房通知、鉴定文书、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地镇、居(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相关资料。

(二)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组织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议后报危房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建设部门根据危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颁发改建或维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对危房修缮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和、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八条改造管理原则

为降低今后旧城改造成本,规划区危房改造应遵循确保安全、合理疏导的原则。

(一)经鉴定确属存在重大隐患的整体危房。

旧城区城市居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原地改建,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改建。

规划区农民在不影响村庄整治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进行改建。

(二)经鉴定确属整幢危房,但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或已纳入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城市居民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城市建设公益性收储。规划区农民按《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鉴定达不到整幢危房,只属于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改建。

第九条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对具有一定历史与文化意义的建筑物进行原样加固与维修。有关单位应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改造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涉及有关部门规费一律全免。

第十条其它建制镇、集镇镇区危房修缮改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