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担保书(精选5篇)

  • 小额贷款担保书(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小额贷款担保书(精选5篇)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47号)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二、信用社区的标准(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四)

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一)信用社区的评定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二)优惠政策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三)奖励政策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9]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五、工作要求(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2、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表(略)3、贷后回访记录

表(略)《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凡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和《再就业优惠证》等材料,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开办事大厅或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采取定期集中办公的方式,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凡是能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具体事务,一律由部门(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代办。

二、进一步简化或取消反担保,切实减轻下岗失业人员的负担

(一)下岗失业人员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不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当事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

(二)实行公务员等个人信用担保的,经办银行凭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其身份和工资收入证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审核放贷。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律取消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凭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创业培训结业证,审核放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把创业培训质量关,对创业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或指定)并由地方财政划拨工作经费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切实履行担保职责,不得以抵押、质押或个人信用保证等方式要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

三、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一)无担保机构,采取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当经办银行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财政部门在本机构存放的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的2倍以上(含2倍)时,财政部门可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1%给经办银行手续费。手续费与次年1月31日前拨付经办银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经办银行支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按银发[2004]5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分担20%的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核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不分担贷款损失。

四、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范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种养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享受微利项目贴息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调动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积极性

(一)各地要根据地方财力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的需要,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额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凡其中1名或多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抵押物等于总贷款额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六、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属地化原则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向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七、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监管,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效能

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得擅自改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用途。凡截留、挪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省将收回已下拨的小额担保贷款补助资金。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第3篇

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是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号码:xxxx ),现从事通讯行业,个体性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本人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免征我的地税税费。

特此请示,望批准。

申请人:

2014年7月26日

第三篇: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乐开怀 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迎来创业春天

市担保公司累计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

近年来,晋中担保公司下岗失业担保部把帮扶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 民心工程 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开设政策咨询窗口,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已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启动后,在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商业银行等部门积极协调,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采取三方联审的 一站式 联合办公服务模式,使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小额贷款 申请难、办理难、拿钱难 的三难现象明显改善,得到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一致好评,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截至目前下岗失业担保部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元,享受人数已达到1912人;今年上半年企业累计发放1643万元,享受人数455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5000人左右,促进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下岗失业人员迎来了再创业的春天。

第四篇: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产品释义:桂阳县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是指原各单位下岗职工申请,县劳动局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财政局审核担保人资格后,再由农村信用社核准,向我县境内下岗职工发放的,由县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推出时间:2014年8月

设计理念:开始于9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暨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政策造成大批原企业人员下岗待业,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职工就业更加得不到保障,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支持有一技之长的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积极创业实现再就业,县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经与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沟通后,于2014年8月联合推出了 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这一信贷品种。目前该信贷品种已得到广泛的推广。

服务群体:主要为原各个单位下岗的,具有下岗证的,在县内居住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资金实力和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

主要功能:着力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了就业及创业成本,增强了客户的承贷能力。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申请 县劳动局进行资格确认 担保人提供担保承诺 财政部分复核担保人人资格后

出具贴息意见(金额、期限) 信用社按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产品效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为全县1337名下岗职工提供创业资金3465万元,扶持创业项目37个,带动2774名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为下岗职工节约成本297万元。原桂阳供销合作联社下岗职工陈碧艳在下岗职工贷款的支持下,在桂阳县城中路开新世纪童装店发家致富,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拉动了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了30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

客户评价: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个产品的推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和各级政府的赞誉,县委县政府特别是县劳动部门对桂阳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产品特色:产品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创业意向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在有财政工资人员担保的情况下都可获得贷款的支持,简化了贷款手续,放宽了贷款担保额度,从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今年的4万元。

推广价值:产品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 政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较好的缓解了县内创业就业压力,有效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财政贴息,下岗职工的创业成本减低,创业意愿得到提高,同时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财政贴息使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了根本保障,财政工资人员担保使信用社的贷款本金无风险,取得了良好的价值。

推广建设:经过六年的摸索以及改进,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已建立起通畅的联络渠道,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形成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 绿色通道 。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做大做强。

第五篇:西安市下岗职工无息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14-09-22 10:45:08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印发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银发[2014]394 号)和《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和《中 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 的通知》(西银发[2014]98 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

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第三条 理。 贷款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 60 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

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第六条 1、 2、 3、 4、 5、 6、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 30%)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 2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

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

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

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 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1、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

证贷款用途合理: 2、 3、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

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时,应停 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 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 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 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 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 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一式 4 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 2)一式 3 份; 3、 4、 5、 6、 7、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 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 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

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

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 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 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 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 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 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 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 贷,商业银行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 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 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 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 又市、 (县) 区 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 的 5 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 定期核对贷款金额, 及时向市财政局 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 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 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 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 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 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 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默认推荐其他范文: 城商行关于银川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陇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职工下岗证明信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第4篇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的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赣再就联办〔*〕11号、赣就局〔*〕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要通过创业培训,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创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要完善反担保形式,稳妥把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办法,由三名创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办理,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其自主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贴息。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社〔*〕94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措施

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要认真坚持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察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批评。同时完善小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同级财政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手续费。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回收任务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按赣劳社就〔*〕28号文件申请奖励经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信用社区和经办银行,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发放额的0.5%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0.15%。奖励资金来源和拨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的通知》(赣劳社就〔*〕17号)执行。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第5篇

今天查字典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际借款合同相关模板。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借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_____年。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0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1 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3)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_______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 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1)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 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 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1)部分。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0.2 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3)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1)部分和/或借款额度(2)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 保险

11.1 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 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 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 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 费用

13.1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1)部分为0.2%,借款额度(2)部分为0.4%,借款额度(3)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 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 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 违约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 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3 贷款人采取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 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 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 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 其他

19.1 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 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 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致:_________银行(贷款人)

敬启者:

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谨此通知贵行,我公司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取借款额度部分中的一笔提款,款额为_________法郎或/和美元。

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_________(银行帐户)帐号

我公司确认:

(1)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2)至今并不存在尚未获得纠正的,或贷款人并未放弃追究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2 工程超支保证书

鉴于本保证书的签署及其向贷款人的递交是借款人与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了本保证书。

(1)本保证书中规定的超支指实际建设费用超过预算建设费用_________美元加_________法郎的任何金额。

(2)在_________建设期间,一旦发生超支,借款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解决该超支。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3 缴资保证书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为借款人的股东(股东)。借款人在此向_________(贷款人)承诺,除已汇入的注册资本的_____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将保证股东根据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规定的中国银行工作日结束前,按下列程序缴足注册资本:

(1)不迟于首次提款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2)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3)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4)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在缴足注册资本三十天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

本保证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转让书

鉴于本转让书的签署和向贷款人的提交是_________(借款人)和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递交本转让书。

一、释义:

(1)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2)各项保险指借款合同11.1所规定的保险,包括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3)履约担保书指由银行开出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履约担保书。

(4)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诸合同。

二、转让

(1)由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彻底转让其对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的全部权益,作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规定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的持续的条件

(2)虽然本转让书规定了权益的转让,贷款人在此授权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并就各合同事项继续与合同当事人往来,如同借款人仍单独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一般,但以不发生违约事件为条件。为此,

(a)根据承包合同,借款人应收取和保留应付给它的任何款项;

(b)根据各项保险,在任何保险赔偿应付之时,贷款人可按它决定的方式处分赔款;

(c)贷款人有权得到按履约担保书规定应付的一切款项。

三、保证及约定事项

(1)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宜的行动,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项保险的有效;对于各项保险,它应当支付各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将收据送交贷款人,并按照规定继续办理所有保险或保险合同。

(2)借款人应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关的保险公司和履约担保书的出具人分别发出通知书,并取得它们的确认书。

四、授权书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贷款人为其授权代表,并赋予全权以借款人名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诉讼或其他性质的行动,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规定的任何款项,并采取贷款人行使本合同赋予权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借款人应支付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5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_____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_____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3)根据本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他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由_________地或_________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款或登记税及其他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任何性质的税款。

(6)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无权以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7)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律管辖。

(8)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

除非是或在我们贷款支付之时或之前通知人本意见书有任何变化之前,你们可以从本日起贷款支付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所有时间内信赖本意见书,如同本意见书每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谨上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6 还款担保书

受益人:_________银行

鉴于本担保书的签署和递交是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和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之一,(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签署本还款担保书。

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度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担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担保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担保金额)。在借款人到期应付之日没有或不能根据借款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担保金额任何部分时,担保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出具的履约书面通知(履约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约期限)内如数支付该未付的担保金额。

担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人的义务是持续的并将保持有效直至担保金额已由借款人或担保人全部偿还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担保金额,以美元支付借款额度(3)部分担保金额;

(3)在担保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得取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担保人在抵押书(借款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担保人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人对担保人的债务须从属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

(4)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责任。未得到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5)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宽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都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6)贷款人将履约通知送达____________,即被视为已送达担保人,由____________通知_________按其约定比例履行担保义务。不论_________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约期限内不能支付其应支付的担保金额,_________在履约期限内必须将履约通知上注明的全部应付担保金额支付给贷款人。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已为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办妥了一切必需的批准手续,并将在担保金额全部偿还之前继续保持本担保书的有效性。

(2)担保人的改组、地位改变和财务状况的变化都不影响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3)本担保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果担保人在接到履约通知后十五天内(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则担保人立即自动地和无条件地将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资产的抵押权转让给贷款人。该转让并不因此解除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继续按上述担保人义务第(6)项的规定,向担保人追索其应付的担保金额。

本担保书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