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之我见(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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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幼儿园与普通的公办园和私立园有很大的差别。由于普惠性幼儿园实行的是普惠性和公益性。那么从资金的来源上看,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来源的限制,以及其定位决定了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职能与其它类型的幼儿园有…

教育公平之我见(精选5篇)

教育公平之我见范文第1篇

在当前教育界,国家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国家政策开始对学前教育进行倾斜,许多政策正在制定和研讨中。为发展学前教育,解决人民群众的“入园贵,入园难”的问题[1],国家加大了对幼儿园建设的投资力度。有的研究者提出应当进行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以解决当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

1.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职能

普惠性幼儿园与普通的公办园和私立园有很大的差别。由于普惠性幼儿园实行的是普惠性和公益性。那么从资金的来源上看,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来源的限制,以及其定位决定了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职能与其它类型的幼儿园有很大的差别。普惠性幼儿园对幼儿实行的是基本教育,使其能够得到正常发展的一定的教育资源。但,这些教育资源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幼儿的个体发展。在幼儿个体发展差异如此之大的今天。普惠性幼儿园可能仅仅能满足幼儿基础的需要,而无法完全满足发展的需要。

普惠性幼儿园拥有的教育职能,大致可以分为2种,(1)对幼儿部分习惯的培养,(2)对幼儿进行基础知识教育。

普惠性幼儿原培养的幼儿部分习惯主要包括幼儿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和纪律性。其中,对生活习惯的培养是指知道一些基础的卫生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按照基础卫生知识进行行为。如,饭前洗手,饭后漱口,每日洗脸等。学习习惯是指知道老师对自己的学习的要求并知道如何去完成,能够按照这些知识有规律地去做。纪律性是指在课堂中,在活动中,能够遵守普适性的规则。这些习惯是幼儿能够正常生活,成长所需要的最低行为要求。也是普惠性幼儿园培养的重点。

幼儿在进行发育时是需要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是幼儿了解、描述、分析纷纭复杂的环境的基础。缺乏这些基础知识,幼儿无法在以后顺利地进入小学接收知识,习得技能,更勿提发展自我,进入社会。在普惠性幼儿园中,对基础知识的教学要求和其它类型是一致。这是由明确的幼儿发展指南来决定。

以上的两种教育职能是最为基础的教育职能。而,发展个性,进行特长培养,由于需要额外的资金、精力进行投入,在普惠性幼儿园尚未能完全满足广大人民需求的现在,是不会进行认真考虑的。

2.普惠性幼儿园实现教育公平的分析

教育公平是指使每个人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每个人都会得到充分的教育进行发展。

普惠性幼儿园由于其普惠性和公益性使其教育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为只能为幼儿提供最为基础的习惯和知识的培养,并且在培养中,极其重视效费比,尽量让最广大的人群得到一定的教育资源。普惠性幼儿园的这种特性必然会影响到其对幼儿的培养能力。由于普惠性幼儿园只能对有限的项目进行培养。那么幼儿的发展肯定是不充分的。那些无法满足的需要是否会影响到幼儿的发展。就会值得人深思。

首先,对于幼儿的发展,生活习惯、学习习惯、纪律性确实十分重要。这些习惯对幼儿的未来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如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幼儿更加地健康、有效、会比较积极地面对生活,生活也会更有效率。学习习惯是儿童将来面对复杂的学习行为时,能够正常地接收知识,熟悉技能的前提!没有学习习惯,幼儿的正常学习行为就无法产生。幼儿的纪律性是幼儿能够适应未来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幼儿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能够进入社会的前提。这些习惯固然重要,但是它们并不能代表幼儿完全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所有的习惯。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就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行为。儿童在社会交往方面的习惯有利于儿童社会性的发展。但是,对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和习惯的养成,需要幼儿园具备对应的教学资源,包括,活动场地,活动设计、教学组织等。这些资源会起到的效果也往往会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在普惠性幼儿园中,为节约教学资源,关于社会交往方面的教学会被略缩掉。相对与普通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没有得到这些方面的培养。那么,在幼儿成长之后,面对需要社会交往能力的情境时,他非常有可能无法正常处理。对于其成长是十分不力的。甚至,因为能力培养的关键期,导致以后进行养成时,需额外支付更大的代价。

教育公平之我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教育公平;教育均衡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于经济发达地区日益发达,而处于边缘地区的中西部及农村地区的经济却日趋落后,两极分化的格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日益突出。而教育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中间力量,其发展状况如何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公平问题成为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和各级行政部门也对此采取了多方措施,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务工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增加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等方法。但农村教育的不公平局面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的教育还有差距。

总理曾这样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机会,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一是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二是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三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依法接受较好的质量的义务教育;四是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五是扶助困难群体,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可见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公平,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基本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公平与教育均衡发展

农村义务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目标的实现其本质也就是达到了教育均衡发展,所以农村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就是最大的解决了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而在论述农村义务教育公平与教育均衡发展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对教育公平及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进行详细的了解。

1.教育公平观念的产生与发展

教育公平的观念可谓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我国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在几千年前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教育公平思想;柏拉图说:“一个人不论立辞或行事都永远应当着眼于公正”,此话含蓄的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其意欲表达的是人类无论什么,首要的要追求公正。马克思说“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个公民的真正利益”,这说明教育是个人生存的必需,接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需行使的权力。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立法和各项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教育的正常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作为21世纪的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全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纲要明确提出“把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作为未来教育改革的基本政策取向”。可见教育公平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已把此项问题的解决作为未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目标。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实现教育公平,才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局面的到来,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农村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是指无论处于何等地位的公民在教育活动中“人人都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受教育机会”和“人人公平的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机会”。这是教育赋予人的权力,也是人必须行使的义务,平等的接受教育,并且享受优质的教育。教育公平内在的包含着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因此农村教育公平的内涵就包括着:一是农村教育起点的公平,起点公平是教育公平内在的最基本的标志,农村教育起点公平是指农村公民入学机会的公平,就是要保障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平等的参与非义务教育选拔的机会。二是农村教育过程的公平,这是教育活动中发展条件与发展机会的平等,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的关键环节。就是要保障公民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不因个人的天赋、出身、性别、种族、贫富和健康与否等诸多因素在内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三是农村教育结果的公平,这是教育对公民所起作用的体现,也就是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成就上面的表现,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接受达到基本质量标准的教育,每一个社会阶层的受教育人数与该阶层在社会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当,每一个个体大体上都能获得一致的学识水平、道德发展水平、能力水平和个体的潜能都得到全面的发展。

3.农村义务教育公平与教育均衡发展的关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2020)》中指出“教育公平的重点就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尤其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战略任务”,可见农村义务教育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而教育均衡发展是达到教育公平目标的举措,因此要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公平发展的局面首要的就是教育均衡发展,只有教育均衡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公平问题,这不仅是学校规模建设、师资资源、教学媒体等硬件设施的公平,更为重要的是学校理念、学校文化等软件设施的公平。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公平的条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均衡发展的教育保障机制,才能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

二、农村义务教育公平实现的困境

教育公平之我见范文第3篇

我国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先是由于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后是基于经济政策方面的考量,我国的教育平等权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现在,种种教育歧视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严重障碍,有些关于教育的歧视性规定甚至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有鉴于此,本文拟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教育平等权进行研究。 一、教育平等权及其内容 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育平等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双重属性的权利。作为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及其国家授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国家)承担不作为义务: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不得有歧视性的决定或判决;作为积极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有深刻的论述。马克思将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作为“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强调“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平等制约的”。他们同时强调教育是关乎人类未来的大事。可见教育平等权对于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何等的重要。早在1866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领导的工人阶级政党争取的政治目标之一。 受教育的平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权利主体,它的作用表现在:首先,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对于处在社会低层的人士;其次,教育平等权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现代知识型社会中知识是竞争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也是同样重要的:只有平等的教育才能培养良好的公民,教育平等权有利于社会的团结,防止社会分裂。经验证明,歧视的教育将养成公民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视心理,对于社会和谐极其不利。 教育平等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由于受教育需要经济支撑,早期人们从来没有将受教育作为权利来认识,更不用说作为一项平等权来认识。受教育作为权利在19世纪才开始流行,马克思恩格斯在推动受教育的权利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以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为基点来论证教育是一项需要政府保障的权利。平等权向教育权的扩展更要晚得多。西方早期实行赤裸裸的等级教育。 教育平等权这一概念的广泛使用则要到二战以后。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1946年3月国际教育局第九届大会上,列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与其他人权一样,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的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届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 ;《反对教育歧视建议》Recommend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次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 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 (1990年3月5日—9日,泰国),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 我国的国内立法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是其基本精神是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195 4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文革宪法(1975)“革”去平等的内容,1978宪法这方面的规定与文革宪法相同,平等的教育权自然是无从谈起。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宪法的规定,于33条规定了平等权,4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平等权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教育权毫无疑问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教育平等权是种种平等权的一种,它的价值根基是人格尊严,反对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对待,这首先就包括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其次是机会均等;再次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平等的教育设施。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它的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 二、教育内容的平等 教育内容平等权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教育内容的平等权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6条中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中。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其中的教育“素质”就包含了教育内容的含义。《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则进一步将“教育”一词明确为“各种形式及各种层次的教育,包括入学,教育的标准和质量以及教育的条件。” 教育内容的平等当然是相对的,不过起码在作为基础性教育的初等与中等教育阶段教育内容必须平等的。教育内容的平等最迟为人们认识到。早期人们以人的身份确定受教育的内容,其后是按智力决定受教育的内容。国家举办不同教育目的的学校,通过考试学生进入不同的学校学习不同的内容。在英国就相应出现了三种中学: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英国在1970年代才取消这种建制,建立“综合学校”。消除课程设置上的等级。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明确规定全国统一课程:基础课程为数学、英语和科学;其它基础课目是历史、地理、工艺学、音乐、艺术和体育等。相同的内容当然还包括不同对象的不同对待,例如,如果国家为民族学生提供本民族特殊要求的教育,则对不同的民族应当平等地提供(如果需要的话)。 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分类,这样的分类构成对职业中学学生的歧视,没有为他们提供与普通中学学生相同内容的教育。另外,在高中阶段过早地分班,对分班的学生实行差别教育:文科、理科分班,特别是将学生分为“参加高考”与“不参加高考”两类分而教之的方法构成对不参加高考的学生的歧视。 三、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是教育平等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的是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而后依据人的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机会。《世界人权宣言》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高等教育如此,其他阶段的教育更应当如此。 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及《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规定,以下做法构成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丙)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但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丁)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三条特别禁止几种歧视性规定:(1)在学费和给予学生奖学金或其它方式的协助以及前往外国研究所必要的许可和便利等事项上,除了以成绩或需要为基础外,不容许公共当局对不同国民作不同的待遇;(2)在公共当局所给予学校的任何形式的协助上,不容许任何纯粹以学生属于某一特殊团体这个原因为基础而定的限制或特惠;(3)对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外国国民 ,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受教育机会。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法和我国上开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教育机会平等权具体化以下四项权利。 1、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这一权利提出两项要求: 首先,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实行“推荐”制度,以所谓的“政治思想”作为主要标准,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政治歧视。恢复高考以来,“推荐”制度被否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尾巴:少量的推荐生仍然存在,别的人要考试,某些人可以不考试,这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还有一种分数“优惠”的做法,某些学生可以提高分数,这无疑也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 其次,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否则构成地区歧视。不知始于何时,我们实行了一种“分数歧视”制度:不同地区的考生的分数线不同,同样进入北大或清华,北京考生的成绩与“外地”考生的分数相差悬殊。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它的考生本身受到的教育就比其他地方要好,如果要有“不平等”规定,应当规定本地考生的录取成绩高于外地考生才是合理的。现在的规定构成双重歧视:在享受平等的教育条件上的歧视和违反机会均等的歧视。这一歧视性规定的得利者是那些有权的或有钱的主:他们可以凭权力或金钱将户口迁向对他们最有利的地方,或者即使没有当地户口,他们可以凭特殊的政策享受这一“优惠”。这一政策引发了多年无法解决的高考移民问题。原先向大城市移,现在,人们将目光转向如海南省这样边远的地区。[12] 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并对所有人有利。例如,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就是合适的,因为少数民族考生存在许多不利条件,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考虑“事实平等”,因此需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作必要的优惠。当然,这种优惠应当是“适度”的。 2、外来民与本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对不同人的身份认可并据此享有不同的权利之上的,这一制度本身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宣示的基本宗旨,侵犯人的尊严。这一制度涉及多方面的歧视,所谓“民工子女”入学问题首当其冲。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当为当地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这一方面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以本地与外地的户籍为标准,只能以居住地为标准决定学生就读学校;当然,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等外”学校:民工学校,设立这样的学校本身就是歧视。这一方面,我们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但是仍很不够。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上海市规定农民工子女在就学问题上享受同等待遇。[13]武汉市教育局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可凭暂住证办理一定手续后,到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或经审批设立的简易学校就读(还是歧视)。[14]这一权利主要禁止下述行为(1)以人的户籍为标准而不是以居住地为标准统一划片就读;(2)民工子女只能进简易的、专为他们设立的学校。(3)禁止对民工子女收取所谓“赞助费”,天下岂有专门要穷人“赞助”的道理? 据统计,中国现有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约1.2亿。其中,进城农民工学龄子女700万,小学入学率为90%,初中入学率仅为20%。农民工子女失学问题严重,且有逐年增加趋势。 3、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思想信仰来决定学生就读学校。这一方面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之前普遍存在,当时所谓的“成分”是决定能否升入高一级学校特别是大学的重要因素。一直到现在,我们许多表格上还有“家庭出身”一栏。应当指出,这样的表格本身就构成歧视。现在这一问题在规范上只在少数地方存在,更多的是以权力的形式存在。有权或有钱的孩子进入好的学校是公开的秘密。不过,这样做现在已经不合法。但是在少数落后地方还是明目张胆地存在。例如,2009年6月20日,河北省东光县实验小学和实验小学学前班贴出这样的招生简章:“招生对象——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理由是为了严格控制班容量。 4、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 在男女教 育平等权方面,我国有了相当的进步,特别是规范性地歧视妇女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在执行规范时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有些学校或明或暗地设立了不同的分数线,以少收女生。例如,北大在2009年的小语种招生过程中,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17]吉林大学在招生时“随时找理由,随时找借口录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有时为了招到男生不惜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外经贸大学2009年部分外语专业提前录取具体办法》规定,除了笔试和面试以外,北京以外地区每个专业男女生分别排队录取;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也实行男女生分别排队,男女生录取比例为1:1.官方的理由为:缓解该院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而这是经过北京市和教育部学生司批准的。[18]这一现象在小学升初中时就存在。2009年7月,南京外国语学校小长初中的分数线为男生97.5分,女生98分。男生女生的入学比例是1:1.[19] 应当指出,上述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教育平等的规范,也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对我生效,是我国有效的法律。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的做法值得学习。[ 四、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拟订、发展和实施一种国家政策,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别是:“(甲)使初级教育免费并具有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乙)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丙)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丁)提供师资训练,无所歧视。”这就是,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以使公民能(大体上)平等享受教育资源。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发达国家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无论你搬到什么地方,只要有了固定的住所,就可以到当地的学区委员会申请子女入学。学区内任何公立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所属学区内的孩子入学,孩子也不能选择学区之外的学校入学。美国全国10万余所中小学中,3/4为公立学校,容纳了近90%的学生。公立中小学不仅免学费,也免杂费、教材费。除此之外,低收入家庭儿童还享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和“儿童营养计划”提供的免费早餐和午餐。[21]韩国从1970年开始推行“教育贫穷化”政策,撤销一批名门学校,实行初中升学面试。他的中小学基本上是公立,老师无论在汉城还是在乡下教书薪水都是一个样,全国统一。日本在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方面三管齐下:拨款一视同仁,教师定期流动,校长定期流动。中央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比例,从而确保义务教育对于贫富地区的儿童一视同仁。日本中央政府直接负担教职人员的人头费,消除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上述两方面的规定使得即使在边远落后的乡村,中小学的师资条件和硬件设施都能达到规范化;有些仅有几个学生的学校,也建有体育馆、游泳池,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课的老师和设备一应俱全。日本的法律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校长任期两年,连任者需在校际之间轮换。 按照相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当 1、减少地区间在义务教育设施方面的差距,特别是为落后地区提供义务教育最低限度标准的设施,首先是充裕的校舍与合格的师资。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与东部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校舍严重不足,危房多年无法解决。老师待遇太低加上拖欠现象严重,导致一些学校师资质量低下,甚至没有起码的师资。问题严重的是,在一些地区,教育投资的绝对量还在减少。2009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熊光林代表说,巴中市年均减少教育投资约2亿元。 2、改变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 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教育资源配置体制,在城市事实上较早实行了义务教育,而在农村,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普及起码的义务教育。在一些农村,农民的子弟仍然因贫困而无法接受起码的教育,处于 向城市转移的那些“新一代工人”的子弟,则由于他们父辈的“农民身份”而不能接受与他的城市同伴相同的教育。上述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其实都是农村,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由于经济落后与城乡二元资源配置体系,使农民子弟的教育平等权受到双重歧视的侵害。 3、取消“重点学校”,实行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 中国的学校一律采取“重点制”: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还有所谓的“实验”小学,这是“重点”的变种。取消重点首先在小学开始。但是重点小学随即变成了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又分为区级的、市级的。最近,说是重点中学要取消,还没有取消呢,就要评“五星级中学”,既然有五星,就会有四、三、二、一星,这就将学校分成了五等。一个学校的班级有重点、非重点之分。重点非重点取消了,又出来了各种“特色班”、双语班、强化班,真是五花八门,其用意都是一个,要将学校(班组)分成等级,以不平等地投入教育资源。这些都侵犯了教育平等权。还有更邪乎的,最近某省一所学校竟然按学生缴纳的费用多少,决定学生所穿校服的颜色,钱多的穿红色,钱少的穿蓝色。这就不仅是教育平等权问题,而且构成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为实现教育资源平衡配置的目标,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徐州的“无差别教育”。2009年,徐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学校交流、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5项措施推进“无差别教育”,缩小城乡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27]所谓“无差别”包括:(1)学校基础设施“无差别”;(2)学校资金投入“无差别”;(3)学校师资力量“无差别”。每年暑期,在一定范围内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和校领导按适当比例进行随机调整,确保每所中、小学师资和校领导的配备大体平衡。 再如,广东省的“均衡投入政策”。广东省政府下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意见》规定政府对所有学校均衡投入,到2009年,现行的“省、市、区一级”这样的学校等级标准将被“规范化学校”所取代。《实施意见》提出,到2009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到2010年,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大中城市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将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80%.这意味着,5年后广东发达地区将消灭义务教育学校差别,政府对所有学校的投入一碗水端平,没有所谓“好校”和“差校”之分。 五、结论 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是教育内容的平等、入学机会平等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教育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极端重要,它决定一个公民的品格及其在未来的社会地位;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同样十分重要,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作出了重要努力,但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应当承认,以上开国际法文件观照、以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我们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这一努力首先是立法,要对教育平等权给予立法上明确化,取消歧视性规定,对于明目张胆的歧视应当绳之以法。其次,要通过人大立法,规定教育投资比例,提高中央出资比例,特别是加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教育投资比例,实行中小学教师为“国家雇员”的制度,其工资由国库和地方政府共同开支,且其工资收入应当不低于社会中等收入水平等等。只要真正贯彻“再苦不能苦教育”的精神,我相信这一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作者致谢:感谢丘晓磊和郭新梅同学为我翻译相关国际法文件。) 马克思说:“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9页, 恩格斯《集权和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 394页。 马克思说,工人“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儿童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马克思在论证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后说:“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教育:“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卡尔·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在这方面,老牌自由主义的英国教育史是有典型意义的。工业革命以前 ,英国实行赤裸裸的等级教育;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实行所谓依智力区分的教育,出身高贵的人受“学术教育”,出身低贱的人受大众教育, 20世纪初,根据学生阶级出身定教育的政策受到质疑,出现了著名的“11岁考试”,由考试决定接受何种中学教育。这一方法表面看很合理,其实,考试的结果不是由学生天赋决定,更多的是金钱决定:它取决于学生此前接受的教育水平,而这是由支付能力所决定的。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一期。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具有非强行法的性质,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价值为文明国家所共识,所以具有极大的规范效力。现今,它已经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部分。 当然,与宪法相比,这些法律保障的重在教育权而不是教育平等权,且平等在有的法律中根本没有提及。而在现代国家,教育权主要是一个平等问题。 该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一期。 参阅《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 早在2000年,《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里就已经规定,北京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内的某些人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以后逐渐延伸到其他的一些产业。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等部门联合推出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2005)规定,金融高管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而我们的主管官员却振振有词地说这“不涉及到特权的问题”。参阅《评论:金融高管子女来京高考不涉及特权》人民网www.people.com.cn,2009年2月18日。 [12] 2009年,海南省教育厅为了减少大量外省高考移民对本省考生的冲击,派出6路调查组赴全国各地了解情况,并锁定数百名在原籍和海南进行了“重复报名”的考生,取消其在海南的考试资格,以达到对“移民潮”发出警示信号的作用。而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在经过了复杂的多方“博弈”之后,海南省在最后时刻取消了“封堵令”,承认了这些考生在海南的考试资格。参阅蔡方华《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引发的思考》《北京青年报》2009年6月6日。 [13]参阅《文汇报》2009年12月18日报道。 [14]据《扬子晚报》2009年2月15日报道。 [15]见四川新闻网www.scedu.com 2009年3月17日。 [16] 见徐斌彬《我们对不起党和全国人民》,《南方周末》2009年7月7日。 [17] 见人民网edu.people.com.cn,2009年8月31日。 [18]郭高中、沈亮《“我的大学”北京大学——性别歧视,男女生设不同分数线》《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2009年08月29日http://www.sina.com.cn [19] 参阅《扬子晚报》2009年7月8日。 [20] 香港小学升中学的原“升中派位系统”是实行男女分开派位的。采取三项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在1978年以前,香港小学升中学必须参加中、英、数三门主课的公开考试,依其成绩及志愿获派政府津贴的中学学位。这造成了学校对其它科目的忽视,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1978年9月实行改革,在新制度内,学生的升学派位次序,由两项考试和一项随机编号决定。两项考试一为校内试(含五下和六年级三个学期,考试科目为所有学习的科目,但是中、英、数三门占的比重大),一为全港的“能力试”。问题就来了。能力试的成绩不对具体的考生有意义,只对学校有意义,用来修正本校学生的校内试成绩。学校的能力试成绩男女分开计分。这就是第一个分别处理措施。第二个措施是,将学生按成绩分为五个段,各段随机编号,而这又是男女分开编的,但男女在各段的比例相等,这就是所谓男女“奖牌相等”。第三是男女混合的学校,其男女学生相等。这一系列男女分别处理的措施构成了对女生的歧视。因为校内试成绩女生优于男生,而能力试成绩则男生优于女生,而能力试的成绩却对不同的群体生效,结果是男女生相同的分数结果不一样,男生能进好的学校,这构成了性别歧视。为此,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向法院控告教育置违反《性别歧视法》。2001年法 院作出裁决,宣告违反此制违反《性别歧视法》。(参阅候杰泰 《香港中学派位的性别歧视诉讼――法律、教育及教育测量上争论》《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20期,2001/秋)。 [21]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 《南方周末》2009年12月1日。 [22]资料见许桐珲等《国外均衡义务教育的形成》《南方周末》2009年12月1日和合肥报业网 www.hf365.com [23]在200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程苏代表说,在乐都县,直到现在仍有70%的山区采用复式教学;民和县有的学校只能用塑料布搭个简单的棚子,支几张旧桌凳上课;有的学校连这样的棚子也搭不起,只好蓝天当屋顶,大地作桌凳;湟中县土门关乡初中每班平均72.3人,明年学生数还将增加;一些学校两名学生挤一张床、5名学生挤两张床、十几名学生睡通铺,甚至在拼起来的课桌上搭铺的情况比比皆是;互助县一所中学甚至发明了3层架床;在一些条件更为恶劣的学校,学校只提供床架,床板还需要学生从自己家里带;有些学校则连床架也没有,只好搬石头、砖块来支床板。《青海代表展示中小学危房照片 金人庆当场指认“豆腐渣”》《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6日报道。 [24] 2009年,云南省有中小学危房574.57万平方米,危房率高达13.2%.虽然每年排除80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但每年同时大量新增危房,2004全省中小学新增危房近300万平方米。见(《云南教育简报》第62期[2009年]云南教育网www.ynedu.com.cn)2009年底,四川绵阳市中小学校舍危房占3.8%(见绵阳教育信息网http://www.my-edu.com 2009年7月6日)。据统计,20世纪末全国中小学还有危房约1 300万平方米。(见新教室网www.new-class.cn)到2009年底,全国中小学危房比率还有7.6%.(见《教育部:我国义务教育取得新进展情况》教育网http://www.edu.cn) [25]在新疆泽普县偏远的地方,许多干了20年、25年的代课老师,每月工资仅为200—280元(见《新疆经济报》2009年月25日报道)。甘肃省渭源有600余名乡村代课教师每月仅拿着40元到80元不等的工资,每月拿40元工资的又占了代课教师的70%。(参阅《县委书记上书教育部:70%代课教师有工资40元》《南方周末》2009年11月3日。)就是如此低的工资还时常被拖欠。据中国教育工会1999年上半年调查,中国有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欠教师工资,目前已累计拖欠100多亿元。即便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也曾经在1996年至1999年间共拖欠教师工资6.4亿元。这造成了农村学校师资总体素质不高,公办教师人心思走。www.new-class.cn. [26]见四川新闻网www.scedu.com 2009年3月17日。 [27] 《徐州推进城乡无差别教育》《人民日报》2009年11月3日。 [28]徐鸣《大力推行“无差别教育” 致力实现公民教育平等 》《中国青年报》2009年2月25日 [29] 《扬子晚报》2009年9月3日报道。 [30]据《中国改革报》2009年11月28日报道。据保守统计,我国公车已达350万辆,一年公车开支达3000亿元,远远超出军费,超出全国教育经费和医疗经费之和。我国一些地方公务员的收入已经与社会一般收入水平不成比例,纳税人的钱应当更多地服务于教育。一个有良心的官员应当认识到这一点。据《新京报》2009年1月1日报道。国务院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世纪末要达到4%。2009年的比例是3.28%,2009年是 2.79%,反低于2009年。这是令人伤心的事。

教育公平之我见范文第4篇

教育决策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起点,而教育决策属于公共决策。笔者从教育公平的起点――公共决策角度入手,分析教育决策中的公平,有利于提升教育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国内外关于教育决策与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教育起点公平;教育决策的难点;教育政策公平性研究不足。

(1)“教育公平问题源于教育利益相关者对教育利益的不同占有,表现出分配的不公,是教育政策调节所致”。目前教育公平的研究基本都着眼于保证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和阶层之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公平,即保证教育起点公平。

(2)教育决策的难点是规模与质量的矛盾。学者王晓辉分析指出了教育决策的难点,“教育的规模和教育的质量是矛盾的,精英与大众之间难以平衡,教育难以市场化,决策责任集中于个人”并确定了决策的精神实质为力求达到帕累托最优,周洪宇教授指出完善教育政策决策的关键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与建立听证制度,但并没有给出制定决策的具体理论依据。

(3)学者朱永坤已经意识到教育政策是教育公平的逻辑起点,并分析教育政策公平性的价值标准,他提出教育政策的核心就在于调节各种教育利益分配关系,教育政策公平性受多元价值标准影响,但是仅从理论层面进行论证,属于描述性的论述,并没有将其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缺乏可操作性。也有学者从教育政策的制定阶段、执行阶段、评估阶段分析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然而也仅仅止步于理论层面,对与具体的应用只字未提。

一、公共决策与教育公平理论分析

公共决策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管理的主导方式。决策过程有没有公民的参与,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决定着政府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实施的可行性。教育决策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决策,教育决策影响深远,是超前性与滞后性的统一,其考虑的利益也更为复杂。教育公平是教育决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教育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教育功能能否实现,从而影响到个人价值的完善、社会阶层流动乃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观。

(一)公共决策与教育决策

“公共决策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管理的主导方式。”现代政府公共决策在本质上是政府代表社会公众意愿对社会发展做出的判断和抉择,因此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共决策需要满足利益最大化,政府部门应该是一个“追求公共利益”的机构。因此,政府公共决策的准则应该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决策需要公民参与,公民参与决定着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实施的可行性。如何能够保持有效的参与,回应社会公众的意愿和要求,加强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沟通,成为政府公共决策的本质要求。

教育决策是对国家教育体制,国民教育水平,国家人才结构,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等有着重大影响的政治行为。如果教育决策出错,对国家和受教育者而言都是极大的损失。停止职位分配后,教育产品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教育耗时长,在市场中易表现出供给不及时,超量供给等问题。

教育决策是一种公共决策,目前普遍认同的中国教育投资合理资金量为占GDP比重的4%;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计划(2010年7月)是2960万人。并以每年1.3-1.6%速度扩招,需要由政府统一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管理。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决策属于公共决策范畴,故教育决策有着同公共决策一样的要求。

(二)教育决策与教育公平

教育决策是教育公平的起点,要求全体成员可以自由平等的享受教育资源,但教育决策的决策者和受众通过不同的“价值标准”来影响教育公平。教育公平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注重效率。

教育决策的强势主体是政府,政府不但是国家的代表,而且是社会公共管理组织。因此,政府具有阶级性、社会性(公共性)和自利性,相应具有政治标准、公平标准和组织利益标准,并且,从管理角度看,政府也应具有效率标准;弱势主体主要是众多利益集团,代表各团体利益,影响政策的制定,具有各自私利性标准;每个政策都是由人制定的,单个人也各有自己的利益标准。至此,我们得出:教育政策公共性决定了教育政策公平性是可能的,但各种私利性价值标准使得公平性存在风险。

二、我国教育决策的现状以及原因

现今社会中政府主导是我国教育决策的显著特征,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方案时处于领导者和发号施令者的地位,排斥普通公民的参与,导致了决策机制欠缺公共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决策者制定决策时除了保障公共利益之外将自身利益也纳入考虑,当公共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一致时,双方利益都得到保障,公共性得以体现,而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精英阶层有可能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公众利益。教育支出由权力部门决定,教育费用相关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掌握在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权力过大导致官僚主义泛滥,资金使用表现出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教育决策中的利益都是由权力系统内部人员按照他们认定的比例来分配的,这让我国教育政策的制定呈现出了单方面决策的特点,由于在政策制定缺乏开放性和易进入性,掌权者习惯于按照个人的意志来制定政策,分配利益,使公民丧失了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性渠道。

当今我国政府的教育决策存在两个弊端:一是政策制定不及时,政府决策需要依赖正式的程序,过程缓慢,因此许多社会问题从出现到得到重视再到解决需要较长时间。二是决策过程较为封闭,社会大众的方案与建议难以受到决策者重视。因此建立快速公开的反应机制,拓宽渠道,重视公民建议,形成决策者与受众的互动,将有力增强教育决策的科学性。我国要做到公民参与决策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总体上看,我国教育咨询研究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咨询机构对问题的反映缓慢,现阶段,教育咨询是先由政府提出问题,再去研究问题,而不是由咨询机构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再向政府提出议案;教育咨询机构很难摆脱行政部门的干预,难以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无法提出有效方案。精英决策难以保证决策公共性,在利益向左时,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教育咨询人员单一,专业知识与技能有限,咨询方法有待提高;教育咨询经费难以充分保障,不能产生有效结果;教育咨询法制程度低,透明程度不够,容易产生自利性倾向;我国当前教育决策咨询存在的不足,正是造成教育改革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所在。

三、基于公共决策角度促进教育公平的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我国教育财政决策机制应如下图:

教育财政决策机制路径图

该路径图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在决策制定部分,需要甄选出教育财政中的问题,提交专业决策队伍依据教育财政决策原则和由理性模型、渐进模型、精英模型整合的公共决策模型提出解决方案;之后进入决策的审查部分,决策方案上交审查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查,递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政策制度,通过后由教育行政等部门执行政策,若方案未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则进行问题的归纳总结后反馈给审查监督委员会,交给决策队伍进行方案的修正直到通过;最后进入决策执行部分,政策的执行由教育等部门负责,需要审查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以保障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同时,对于执行的结果要反馈给审查监督委员会和提出方案的决策队伍,以得到对于决策的评价和修正意见,从而制定下一步规划。该方案使得公共选择在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和监督委员会中得以体现,同时多方反馈形成的互动模式充分刺激了社会参与,保障了公共性。科学性则存在于方案制定的多次反馈与修正和方案执行后的评价与反馈中。该决策完成了发现问题,提出方案,执行方案,方案反馈四个任务,形成了权利交叉,制约与议案效果评价从而得到进的提升方案。

(一)多群体参与决策

教育决策决定教育资源的分配,制定与实施新的教育决策,必然会改变原有教育相关社会群体对教育资源的占有情况。公共性是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必要条件,因此,决策需要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决策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于教育公平问题,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和家长有着最深刻的体会,也最有发言权。决策前多做田野研究,真正走进这些利益相关者,切记依据统计资料做出的主观臆断。

(二)教育决策咨询制度

教育咨询委员会应具有独立性,保持独立运作,充分调研,结论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以确保其工作的实效。其主要任务包括:(1)为教育决策的制定提供依据。重大教育决策的制定对国家影响深远,因此需要充分论证其科学性,教育咨询委员会需要掌控决策的全过程,并给出相关改进意见。(2)搜集社会关注的教育问题。我国现行体制导致问题的发现过程较为缓慢,因此如果会能够主动起来,使得发现问题的过程得以常态化,广泛讨论社会焦点问题,了解各阶层利益诉求,形成议案递交有关部门,将极大缩短问题解决过程,保障决策时效性。因此,各级委员会应当精简体制,提升办事效率,规律性的召开搜集教育决策意见的会议,保障教育咨询委员会搜集信息,提供建议功能的发挥。

(三)决策机制的互动循环模式

教育财政决策是决定教育决策利益相关者资源占有情况的关键,是教育公平的核心,应极力避免教育财政决策的泛政治化。决策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利益,而不是精英决策者或政治集团的个人私利,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长远的看待该问题。但政策不仅仅需要考虑理论,政策的制定是各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为了实施权利交叉和方案反馈过程,使得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得以保障,在教育决策过程中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提高决策队伍素质。对各级教育决策参与者和执行者有针对性的进行知识培训,同时穿插部分专家到决策和执行队伍中,提高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决策执行的合理性。

2、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事权与财权,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教育决策机关,根据教育决策模型多元化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教育财政投入、预算和拨款模式,改变现行的财政与教育部门权力过大、财政资金分配不透明的现象。

教育公平之我见范文第5篇

有教无类主张出自于《论语卫灵公》。该思想的提出与孔子所处的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由于奴隶制的深入存在,初期所采用的办学形式依然是学在官府, 民间无学。在这种制度下,只有贵族才可以享受受教育的权利。随着铁制工具和牛耕的出现, 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井田制度被破坏, 王权和奴隶主贵族走向了衰落。正是针对这种紧张的现实情况, 孔子审时度势, 明确提出了以扩大教育对象为特点的有教无类思想,想要通过充分发挥教育的优势,达到缓和尖锐局势、巩固统治的目的。孔子提出这一思想离不开当时尖锐的历史环境,但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认识到,有教无类主张的形成同样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首先,孔子有教无类思想是在仁的具体论述基础上提出来的。仁作为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其基本体现是爱人。这里孔子所指的人 是大范围的人,不仅仅指爱具有血缘关系的人,还包括爱他人、爱众人。因而爱人与教育相结合就是要有教无类,让愈多的人去获得受教育的权利是孔子奉行仁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次,有教无类的理论依据还包括其性相近也, 习相远也的人性论。这句话是说每个人的先天本性是相近的,但后天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会使人的品质有所不同。而孔子认为一个人的品质如何和其接受的教育紧密相关, 只有经过习, 才能为形成更优的品格奠基。正是在该理论支持下,有教无类思想应运而生。

二、有教无类思想的内涵

关于有教无类思想内涵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首先关于教字,古今同义,作为教育之意,没有分歧。而历来人们的争论点更多的是在类的解释上。梳理前人关于类的诠释,大多数将类解释成种类、类别。正如东汉著名经学家马融所说:言人所在见教,无有种类。又如南朝儒家学者黄侃所言人乃有贵贱, 同宜资教, 不可以其种类庶鄙而不教之也, 教之则差, 本无类也。二人皆把类解释为种类,而这种解释也历来被更多人所接受。此后关于类的解释出现的族类、善恶、贵贱等等,皆为后人在类别基础上对类的一种扩展、一种细化。然而无论将类做以上何种解释,我们都可以认识到一点,这里所讲的类是有等级之分的,这跟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是密切相关的。

孔子曾说: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意思就是说,只要是想学习的人,主动奉送上每家都可以拿的出的、普通的十条干肉作为师生见面礼,就可以对他进行教育。这正是孔子奉行有教无类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孔子的招生习性也同样印证了这一观点。首先,孔子招生不分贫贱富贵。他的学生中有出身平凡的子夏、曾参等,也有大贵族出身的南宫敬叔、孟懿子等。其次,孔子的学生地域分布广,来自诸侯各国,并无明确国别划分。再次,孔子招生无品行高低之分。即使前来求学之人之前是盗贼身份,但孔子也会一视同仁,对其施行教育,帮助其培养善良品德。

综上可见,孔子所主张的有教无类思想是没有种类之分的,是惠及大多数人的,不论学生的贵贱、贫富、畛域,只要愿意学习的人都可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三、当代教育坚持有教无类思想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中、高等教育方面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进一步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的教育改革问题同经济政治的发展、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就教育公平而言,受教育机会仍客观存在着城乡、男女、贫富等之间的差别,教育不公问题仍然是我们应当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问题,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 很多学校都存在着经费紧缺、师资不足、教育质量差等问题。有些贫困地区的孩子, 因缴不起学费, 不得不选择了辍学在家或外出打工。与之相应,虽然大城市的学生受教育的条件要明显优于贫困地区的学生,但是近些年来, 随着政府的教育资金、师资力量以及相关教学政策不断地向重点学校倾斜,实验学校、私立名校、重点班等这些有违教育公平的现象同样屡见不鲜,甚至在同一教室里,也存在重点培养对象与一般培养对象之差。同时,金钱、地位等因素也越来越多地被考虑在人为给学生划分等级之中,有些学校更是出现了因分施教,因财施教等现象。以上这些有教有类问题已经逐渐阻碍了我国教育改革的进程,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和谐音符,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予以解决。在教育发展不断优化的今天, 坚持孔子的有教无类思想不仅可以使人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而且可以促进教育的机会、过程、效果等方面的进一步公平,从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接班人,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四、当代践行有教无类思想的相关建议

孔子的有教无类教育主张是教育史上的一次革命,虽然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该思想,试图从该主张中挖掘对当今教育有益的启示。

(一)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宪法规定的一项国民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是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目前来说,坚持落实义务教育政策最重要的是保证国家在义务教育投入的主体地位,继续加大义务教育的投资力度,尤其要注重完善与教育相关的公共服务建设以确保为义务教育投资的公平提供可能,使适龄学生真正可以获得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针对我国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等突出问题,注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对我们发展现代教育事业变得尤为重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统筹城乡资源,尤其加大对农村、偏远、贫困、民族地区教育的资金投入及人才补充,促进不同区域间教育的均衡发展。此外,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也需要配套的法律与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对教育资源匮乏地区适当的政策倾斜已显得非常必要。

(三)拓宽办学渠道,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机会

目前,我国教育投资的主体仍然是国家和政府,然而我国特殊的国情使得国家投资的学校远远满足不了教育的需求,缺乏一个教育平等的现实基础。针对这个现实,除了继续加大国家投入之外,要更多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各种基金组织等与学校联合办学,为学生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