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办法(精选5篇)

  • 供应商管理办法(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 供应商的分类定义及参考指标 对于ATM制造商来说,涉及的供应商种类非常多。为使采购等相关部门能够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提出对供应商进行以下四大类划分。供应商分类根据现有的供应商考评数据、历史综合表现、供应商分类的定义及参考指标,逐年进行…

供应商管理办法(精选5篇)

供应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ATM制造商 供应商 管理 定义 开发 考核

供应链管理在日益全球化的贸易中得以快速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便是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的可靠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供应商的准入、更名、业务转让、供货变更管理、停用、物料转厂等得到有效管理,势必能良好的保障ATM制造商在生产制造中的优势。

1 供应商的分类定义及参考指标

对于ATM制造商来说,涉及的供应商种类非常多。为使采购等相关部门能够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提出对供应商进行以下四大类划分。供应商分类根据现有的供应商考评数据、历史综合表现、供应商分类的定义及参考指标,逐年进行供应商资格评定。审批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开展供应商选择、采购份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1.1 战略供应商 定义: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具有独立功能的、对ATM性能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或者该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对生产制造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参考指标:A.年采购额2000万以上;B1.电子产品年度合格率达99.5%以上;B2.模块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8%以上;B3.结构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2%以上;C.ATM制

造商采购额占对方销售额30%以上;D.供应关键且属于瓶颈物料的供应商;E.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且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与ATM制造商需求一致。

1.2 优选供应商 定义: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具有独立功能的、对ATM性能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或者该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对生产制造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件商或经销商需具备完善的服务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非关键件供应商需具备较好的供应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合法经营;非重点供应商需具备较好的供应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合法经营。

参考指标:A.年采购额500万以上;B1.电子年度合格率达99.5%以上;B2.模块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2%以上;

B3.结构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2%以上;C.在同类可替换的供应商中,综合考评最高分者;D.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且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与ATM制造商需求一致。

1.3 资格未定供应商 定义:A.新引进供应商(考察时间为1年);B.上年度考核未达80分的供应商;C.在优选及战略供应商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认定为需要观察和整改的供应商,在观察和整改期内,该供应商认定为资格未定供应商;D.自然淘汰供应商中,经过改善及提高后达75分以上,可纳入资格未定供应商,考察期为1年。

1.4 自然淘汰供应商 定义:A.连续2年综合考核未达70分的供应商;B.已经有替代的供应商,且替代的供应商综合优势明显,原供应商可以自然淘汰或直接淘汰;C.产品更新后自然淘汰的供应商。

2 供应商的准入管理的管理办法

往往作为供应商管理部门,经常要处理供应商的准入、更名、业务转让、供货变更管理、停用、启用、物料转厂等。供应商的引入是供应商管理的源头,控制好源头,寻找优秀供应商是供应商开发中最为关键的步骤。

2.1 供应商引入的基本条件 供应商开发部门根据《供应商年度开发计划》和公司实际需求寻找适合的供应商,同时收集多方面的资料:如质量、HSF状况、服务、交期、价格、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在行业内的地位等信息,作为筛选的依据。原则上通过ISO9001,ISO140001,QC080000、提供满足HSF和3C要求的产品、长期获得知名品牌客户订单的供应商应优先选择。一般情况下同一种物料需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以供采购时选择。

2.2 供应商审核及考察 通过资料审核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供应商可安排现场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如有必要,由供应商管理部要求供应商提出改善措施后,按以上程序规定安排二次审核,二次审核不通过的供应商一年内取消其供应商审核资格。

2.3 样品测试、验证 样品测试、验证通过,由研发将相关的技术规格书、图纸等资料归档及相应的测试报告归档,作为采购和检验的依据;一般送样的要求为三次,若三次送样为不合格,一年内取消其供应商送样资格。

2.4 资料及协议提供 体系评审通过之后,由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采购、质量、保密、环保方面的协议,并提供供应商调查表、公司的基本三证、证及相关的体系认证证书、环保材料材质证明、强制认证的证书等,然后提起供应商的评审。

以上是针对关键物料的供应商的严格要求。而对于非关键的软件类、类、贸易类、进口类供应商,视具体情况,适当的降低要求。

对于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需要建立顾客指定供应商开发的相应管理办法。同样,因为客户指定的供应商往往占据主动,在资料的提供和协议的签订上,作为客户也只能一定的“让步放行”。但以上几种情况,需要供应商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

3 供应商变动的管理办法

供应商的变动存在多种情况,以下所列举的情况涵盖了所有变动的种类。供应商的变动管理与准入一样,同样重要。以下的办法可以防止虚假情况的发生,最为重要的是能够时刻掌握供应商的关键信息,进行适当的优胜劣汰,确保供应商这块基石不发生大波动。

3.1 供应商更名 当供应商的名称发生变更时,需要提供当地工商局或同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证明,才认可为更名。供应商更名视为新供应商准入,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时,安排现场考察及体系评审。

3.2 业务转让 当供应商将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执行时,必须按照新供应商准入执行。转让行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时,安排现场及体系评审。若评审不通过,则转让认为不成立,原厂仍然需要保持正常供货。在业务转让这块,特别需要谨慎对待,严格把关。

3.3 供货种类变更 供应商的供货种类变更指供应商增加或减少与原供货种类差别较大的物料时的行为,针对这种行为,ATM制造商需要对所实际情况进行重新的考察和评审,可以看作是新供应商的准入,按新供应商准入的办法执行。

3.4 供应商淘汰/停用 当供应商的综合配合无法达到要求,且不再从该供应商采购任何物料时,或因需要对采购业务进行调整而停止与某供应商合作时,要做淘汰或停用。停用后的供应商资料及协议为了有追溯性,可保留3-5年时间。

3.5 物料转厂 物料的转厂必须是在同类可选供应商中进行,以扩大供货渠道,加强优胜劣汰。转厂前,必须进行打样和样品承认的前端工作。在研发,质量,工艺对样品承认,采购完成议价后方可进行采购。

4 供应商管理团队和相应管理制度的建立

供应商管理团队应包含供应商开发、考察小组,团队成员应包含研发、采购、质量、工艺等部门成员,每个部门至少有一位较专业的人员参与。整个团队的工作应向副总级别领导汇报。一方面防止腐败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供应商管理得到重视。

供应商管理方面,除开人员配备,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开发,辅导、日常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模具的管理、质量保证、保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5 结语

ATM制造行业相对其他制造业,利润较高。因此,做好供应商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在确保能够提供相应的利润前提下,进行严格的供应商管控。一方面不断符合银行的要求,另一方面不断的督促和调动供应商不断的提高技术能力,质量水平等。

参考文献:

[1]刘宝红.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一个实践者的角度.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1.

供应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制造企业;应付暂估挂账;采购发票核销

应付暂估挂账与冲销就是将采购收货入库与采购发票结算两个本应同时进行的环节进行人为拆分,因此形成过渡性负债科目:应付暂估。通过对应付暂估的挂账和冲销,将采购预估价格调整成实际发票价格。若采购部门对应付暂估长期不清理,形成大额挂账,会造成公司存货不实,成本失真,影响会计数据准确性,增加公司经营潜在风险。因此制造企业加强应付暂估挂账与核销的清理已迫在眉睫。

一、制造企业应付暂估挂账与核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应付暂估数量与供应商核对不一致

企业根据生产计划指令,要求供应商将物料送到指定生产线边仓位,由企业收货部门签收后随即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检验人员发现物料质量不合格时,需填制不合品处置单并集中存放,次日与供应商办理采购退货签收手续,将实物退回供应商。在签收交接和生产领用过程中,极易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企业采购收货办理不及时,甚至漏办。如:企业因生产计划临时调整,对供应商已送达的物料暂缓办理采购收货入库,供应商急于配送其他企业货物,本着互信态度将物料暂放在企业,隔日物料被企业生产部门直接领用,后经多次催促后才办理采购收货入库,更有甚者不办理采购收货入库,从而造成企业应付暂估数量与供应商核Σ灰恢隆

第二,供应商采购退货办理不及时。如:大部分供应商非常重视采购收货的交接手续,对物料数量、品名、规格都与企业一一核对。对于采购退货的交接手续,略显轻视,对不合格物料数量、品名、规格存在疑义时,并未积极与企业沟通解决,从而导致采购退货不能及时办理,致使企业应付暂估数量与供应商核对不一致。

(二)应付暂估价格易偏离实际结算价

企业在办理采购收货入库后,供应商尚未开具发票进行采购结算时,企业按物料预估价格入账,记入存货科目。而预估价格偏离采购发票结算价格的幅度,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在对物料进行价格估计时,易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无法准确预估物料价格。如:铝、铜、钢等大宗物料,价格随国际市场行情波动,采购预估价格易偏离实际结算价。

第二,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任意估价。如:企业经办人员在办理采购收货入库时,因涉及物料品种多,工艺复杂,无法准确预估价格时,便统一以名义金额1元为预估价格办理采购收货入库。

第三,计量单位换算错误,导致预估价格错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经办人员极易将计量单位混淆,导致物料的预估价格成倍虚增或虚减。以上原因都会造成企业或高或低的估计物料价格,从而导致企业存货资产虚增或虚减,使企业利润不实,增加企业税收违规风险。若被管理层恶意利用,人为调节利润,后果严重。

(三)供应商发票入账困难

企业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价格报批工作,并每月与供应商核对采购数量,通知供应商开具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交财务部门入账,冲销应付暂估。在供应商发票入账时,极易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数量不一致,供应商无法及时开出发票。如:因采购收货或采购退货办理不及时,企业与供应商数量无法核对一致,导致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出发票。

第二,采购价格不确定,供应商无法及时开出发票。如: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存在先供货,后定价的现象,针对一些工艺复杂的非标零件,由于企业与供应商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无法谈妥采购结算价,因此供应商无法正常开票。

第三,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将供应商发票滞留在手中,迟迟不予办理发票入账审批流程,更有甚者会造成增值税发票过期。以上原因都会造成供应商发票入账不及时,应付暂估核销滞后,最终导致应付暂估大额挂账。

二、应付暂估清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制造企业在应付暂估挂账与核销的清理过程中,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首先,企业采购收货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规范的制度指导并约束各部门及供应商,采购收货、采购退货流程办理时效较差,造成应付暂估数量与供应商不符,无法及时办理发票核销;其次,企业预估价格管理方法不完善。采购人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全凭经验进行估价;最后,企业采购发票结算管理办法不健全。供应商不能及时开票结算,造成企业应付暂估余额较大,与此同时供应商回款困难。

三、解决途径及对策

(一)选择先进的供应商关系管理软件

可选择使用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SRM)。其是实现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维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管理软件。通过供应商关系管理软件平台,企业可实时更新采购需求及送货需求,供应商也可实时查询企业收货记录,每日跟踪企业是否及时办理采购收货手续,且可跟踪企业采购退货明细。SRM软件平台能促使企业与供应商采购流程透明化,缩短采购异常反馈时间,做到采购信息实时共享。

(二)建立规范的采购收货管理制度

1. 采购部门下达采购需求。 根据企业月度生产计划,采购部门将月度采购需求下达给供应商,供应商提前备货。

2. 采购部门下达送货需求。根据企业日生产计划,采购部门将日送货需求下达给供应商,要求供应商按日送货需求将物料直接配送到指定生产线边仓位。对于因生产计划临时调整,采购部门须提前一日更新送货需求。

3. 验收入库。供应商配送物料时,附采购部门《送货需求》,一式两份。生产线边仓位收货人员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送货需求》,对物料品名、规格、数量进行逐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送货需求》上签收。一联供应商留存,一联收货人员留存。

4. 采购退货。在生产过程中,检验人员发现不合格品时,先填写《不合格物料处置单》,一式四联。一联由检验人员留存;一联由收货人员留存,用于供应商退货签收;一联由采购人员留存,用于采购结算对账;一联由供应商留存,用于采购结算对账。

(三)建立完善的材料估价方法

1. 价格咨询法。对于r格随国际市场行情波动的大宗物料(如铝材、铜材、钢材),可通过网上查询、持续跟踪分析,掌握当期价格波动主要因素,从而提供合理的预估价格。

2. 价格参照法。对于新增零部件的价格预估,可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如工艺相近、材质相近、用量相近的同类产品),不得任意估价。

3. 价格修正法。定期对预估价格进行统一检查,因价格波动导致估价偏离实际的物料进行预估价格修正。对于因计量单位换算错误导致估价错误的物料,应立即修正。

(四)建立规范的供应商开票结算管理办法

1. 采购结算价格审批。采购人员需每日统计送货需求中新增物料,交由采购价格工程师统一开展询价、报价、价格审批工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 采购结算发票开具。采购人员每月1日从ERP系统中导出上月采购收货、退货明细,经与供应商核对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通知供应商开票。供应商需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工作(含外地供应商邮寄时间)。

3. 采购结算发票入账。采购人员接到供应商发票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内部审批流程,交财务部入账冲销应付暂估。

(五)建立完善的应付暂估持续跟踪管理办法

1. 定期开展应付暂估核对工作。采购部门是应付暂估明细账的直接责任部门,需按月或季对ERP系统里长期未办理采购发票结算的物料进行持续跟踪分析。由于采购结算价格迟迟未审批、或供应商不予办理采购负数发票结算等异常原因,采购部门需出具应付暂估明细核对报告,并向企业财务部门报备。

2. 定期开展应付暂估清理工作。财务部门每年组织采购部门对应付暂估明细账开展清理工作,对长期(超过三年以上)不予办理采购发票结算的应付暂估,且无任何原因说明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应付暂估核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收货制度、材料估价方法、供应商开票结算管理办法、应付暂估持续跟踪分析管理办法,并使用先进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以有效降低应付暂估挂账、冲销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作者单位:

[1]康晶.浅析应付暂估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5(28).

[2]林阁.材料采购内部控制缺失风险及应对[J].乡镇企业会计,2012(05).

供应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为确保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全面落实到位,我单位围绕省巡视组关于落实“设备和工程领域违反《招投标法》问题”、“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及“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

关键词 落实 专项巡视 意见

一、关于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违反《招投标法》的问题

(一)梳理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规范物资采购管理

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梳理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招投标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采购合同的条款有无不合理之处。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对采购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先后共梳理规章制度19项,其中修改完善15项,新建3项,沿用1项。

(二)强化监督,规范招标过程

为严肃招标纪律,我部纪委做出安排,纪委委员充分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对招标的开标、评标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在《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纪委委员的监督职责,并负责参标单位对招投标活动违纪行为投诉的受理。目前,我部纪委委员每天坚持轮流参加部内招投标工作,使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时刻处于纪委O督之下,此举有效地维护了部内物料采购的公平竞争和招投标过程的规范管理。

(三)细化、明确非竞争物资审批流程

为加强对非竞争物料的采购管理,我部通过了“非竞争物料定义及审批流程”决议。其中,非竞争性物料的审批必须经过部采购领导小组评议,方可实施采购。今年以来,我部非竞争物料合计627条,且每一笔非竞争性物料均有完整的申请、审批、会议纪要、议价资料、合同文本等完整存档资料。

(四)强化对备件修复的管控

我部在整改期内修改完善了《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备件修复的定价方式,即议价方式、询比价方式、招投标方式。规定了询比价和招标确定的修复项目,承修方在解体检查后使用单位要进行确认,双方填写修复项目确认书,并做为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修复价格不得高于备件原值的30%。

(五)推行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我部对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岗位轮换制。重点对采购人员实行业务调整,避免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而可能形成的保护关系网和利益纽带。岗位轮换同时激发了职工对工作的热情,拓宽了关键人员的知识视野。

二、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

(一)严格执行部内采购管理制度

充分运行信息化系统实现对采购流程的固化,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2016年2月1日,我部物联宝迭代开发项目一期正式上线,实现网上超市、招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及零库存管理等功能。4月30日,物联宝二期迭代开发项目上线运行,增加了共享调剂、竞拍管理、联采联储、仓储管理、金融平台等模块,实现了产品交易平台、结算管理平台、大数据增值服务平台和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的全部上线运营。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使采购的各个环节更加公开化、制度化,有效地抵御了传统人情采购的束缚。

(二)加强供应商管理

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供应商在我部开展业务活动行为规范准则。重新修订了《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方式,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制定了不同的价格有效期。同时,实现备件采购全部纳入招标采购。做到全部招标资料扫描上传到招标网站,实现电子化归档。及时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拟定了供应商考察打分标准,对供应商准入门槛制定了严细的标准。

三、关于“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

(一)清理采购中间商问题

截止2016年3月底除进口产品商、国内产品商外,所有履行完合同的中间商均已清理完毕。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下发了《供应商情况调查表》。广开渠道,引进厂家,减少对贸易商的依赖。结合物联宝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供应商的调研,积极引品牌、信誉、服务优良的厂家参与部内采购。截至目前,共有家600家单位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步供应商分级,直采做好基础工作。

(二)完善《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提高内部检修人员人工劳效

在《公司内部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流程,并在在SAP系统中实现工时结算,并同财务对接。

(三)扩充内部检修单位特种设备维修资质

拓宽经营范围,拟将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贰级晋升壹级。为满足资质新标准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的材料,组织员和技工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积极申报无损探伤检测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组织高压试验和特种试验人员培训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外委外包。

供应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

(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商为其全权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

(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协议供货服务要求

(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协议供货协议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针对协议供货项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商或分销商的规范管理,强化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同样具有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供应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