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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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学生满意度的整体情况本研究对有效问卷进行整理和初步分析,并对调查数据做KMO检验和Bartlett球度检验,经检验,KMO和Bartlett值分别为0.949和4195.431,P值为0,表明显著性水平较高,变量间的相关性水平较强,适合做因子分析;进一步采用因子分析法中…

保险学论文(精选5篇)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一)样本与变量态度理论(Katz,1960)中将态度的功能分为四种:知识功能、价值表现功能、自我防卫功能、调节或适应社会功能,学生满意度具有一般态度的特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学生满意度则是指学生对母校怀有的吸引力和自豪感,其高低水平主要依据学生从学校寻求到的提高或发挥自己学术和社会兴趣及才能的空间大小。从需求层次理论(Maslow,1943)和期望理论(Leicester,1999)的角度来看,学生满意度是当高校学生的期望得到满足或者超出满足状态时,学生所报告的对自己大学经历的满足感觉。以时间维度为依据可以分为心理类型满意度、职业类型满意度以及消费者类型满意度,分别对应于学前的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设置、学中的个人能力提升和职业帮助,以及学后的对日常学习经历中如教师素质、教材处理、教学方法等因素的综合评价。本研究采用无记名的问卷调查方式、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每个问题要求学生进行5分制回答,“完全同意”记5分,“同意”记4分,“一般”记3分,“不同意”记2分,“完全不同意”记1分。调查对象为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在校大三、大四学生,共发放问卷330份,回收问卷325份,有效问卷318份,问卷回收率和有效率分别为98.5%和97.8%。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借鉴态度理论、需求层次理论以及期望理论的研究思想,文章构建的学生满意度评价体系共设置21个四级指标,分别是认知目标、能力目标、知识传授、重难点定位、氛围营造、教学进度、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教学对话、主题教学、提问设计、学生问题意识培养、教师语言表达、教师板书设计、教师应变能力、课堂知识构建、学生个性发展、学生职业发展、学生创新培养、处理问题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这21个四级指标综合反映了《保险学》课程教学学前的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设置、学中的个人能力提升和职业帮助,以及学后的对日常学习经历中各因素的评价等三级指标。其中,认知目标、能力目标、知识传授和重难点定位反映的是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设置,氛围营造和教学进度反映的是教学结构,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教学对话、主题教学、提问设计和学生问题意识培养反映的是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教师语言表达、教师板书设计、教师应变能力反映的是教师素质,课堂知识构建、学生个性发展、学生创新培养、处理问题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反映的是学生个人能力提升,学生职业发展反映的是学生职业帮助。

(二)数据分析和研究结果

1.学生满意度的整体情况本研究对有效问卷进行整理和初步分析,并对调查数据做KMO检验和Bartlett球度检验,经检验,KMO和Bartlett值分别为0.949和4195.431,P值为0,表明显著性水平较高,变量间的相关性水平较强,适合做因子分析;进一步采用因子分析法中的主成分分析对21个变量提取公因子,共提取出5个公因子,方差贡献度依次为14.81%、14.20%、13.16%、12.11%、11.80%,方差累计贡献度为66.08%;随后对每位同学的问卷打分进行综合评价,采用计算因子加权总分的方法,各因子的权重由该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决定。

2.学生满意度水平的影响因素为了便于探究影响《保险学》课程教学满意度水平的具体因素,在因子分析法分析的过程中,采用方差极大法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以使得到的因子具有命名解释性,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在公因子F1上有较高载荷,该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14.81%,说明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是影响学生满意度水平的重要因素。个人能力提升在公因子F2上负有较高载荷,该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14.20%,其对学生满意度水平的影响程度仅次于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设置在公因子F3上负有较高载荷,教师素质及职业发展在公因子F4上负有较高载荷,说明《保险学》课程教学已经逐渐由传统的以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模式进行转变。

二、结论及建议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同时具有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首选。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专业化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2009年,中国信用保险及担保的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额806亿美元,增长2053%;投资和租赁保险保额543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额8413亿元,新增担保金额9亿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是过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69%。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不受针对商业保险的一般保险法的限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作指导,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各国政府通过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进行规范。在中国,不但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迄今仍然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可依。现行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中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也仅仅是在第53条中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了难以有效保障和规范中国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出口信用保险预算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4篇

1972年德国的梅腾斯Mertens首先提出“关键能力”概念,并于1974年进一步将“关键能力(Schlucssclkompe-tenz)”定义为:关键能力是那些与一定的专业实际技能不直接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它更是在各种不同场合和职责情况下作出判断选择的能力,胜任人生生涯中不可预见各种变化的能力。[1]目前一般认为,关键能力包括社会能力与方法能力,二者与专业能力共同构成综合职业能力。新加坡特许科技学院院长李德威在哈尔滨举办的国际职业教育论坛上提出:“面向全球的职业教育,要培养符合现代化要求的职业人才。这种人才不仅表现在掌握企业所要求的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称之为‘关键能力’”。教育部在2006年16号文件指出,要“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在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中要求测评学生的“自我学习、信息处理、语言文字表达和合作协调能力”。同时,在教育部与其他部委的相关文件中也一再强调学生及职业人士的职业核心能力,即关键能力的重要性。加强关键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当代国际职业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主流趋势,还是国家倡导的能力本位的有效载体,也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

二、提高“关键能力”的途径

1.巩固专业思想,坚定信念。前些年,保险行业虽然人才需求量大,但需求短视,需要的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外勤员工。人才缺口巨大而员工供应不足,造成保险业进入门槛过低,外勤员工整体素质不高且缺乏专业知识,导致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评价不好,行业社会形象大打折扣。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招收的是“四批二”的学生,大部分来自郊县和农村,对保险行业缺乏认识。保险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保险教育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如今,《保险伴我一生》知识读本已出现在中学课堂上,为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公民奠定了基础。而以房养老政策、银行倒闭政策、国家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至大专等举措,均为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中国保险市场的迅猛扩张为保险公司对大专及大专以上人才的需求注入了活力。因此,新生入校要做好以下两件事:第一,必须对学生进行金融保险专业思想教育,使之初步认识保险,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功用;第二,帮助学生制定职业规划,使之明确奋斗目标。学生除了明确学习知识的目标,还要明确“与人交流、沟通、分析与解决问题”等综合素质方面的目标,即在校期间努力培养关键能力,以提高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2.构建“关键能力”培养的内容与方式。在传统的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师的任务就是按照学科体系讲授基本知识、方法和原理,帮助学生弄懂重点与难点。但在高职教学中,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必须从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选择、教学设计与实施、教学过程的组织等方面加强专门技能与职业核心能力的整体设计,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同时得到关键能力的训练。因此,专业教学团队首先应依据岗位任职要求与行业企业共同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及核心能力,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专业课程,做到专业与产业(岗位)对接。教师应根据保险实务优选教学内容,融入保险从业资格证考核的内容,做到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以学生为主体,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以行动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模式为主,以实际保险工作任务为驱动,围绕保险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角色体验等教学方法,做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强化对学生关键能力的训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笔者承担的是金融保险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结合实践将教学内容分为3个模块:第一块是理论知识,第二块是素质培养,第三块是保险实务。在教学中,笔者采用分组教学法,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小组探究互助、合作与交流共同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渗透素质培养,按6个模块“与人交流、与人合作、信息处理、数字应用、解决问题、自我提高”实施,分别是职业核心能力全国统一测评大纲八项职业核心能力的前6个。[2]针对高职保险专业生源的实际情况,从学生开口说话开始进行关键能力训练。例如,安排学生根据案例表演小品,以培养合作意识;给学生布置收集保险公司招聘信息的任务,以了解保险业、保险公司的状况;要求学生会运用PPT宣讲、会从网上选择每周经济新闻、分享自己感兴趣的事物等。在开放式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既能发挥创造力,又可提升思维,经常有创新带给大家欢乐和启迪。在保险实务的教学过程中,笔者经常采用案例教学,吸引学生积极参与互动。特别是与现实生活联系密切的教学章节,如《人寿与健康保险》中讲到具体的险种,可邀请保险公司的兼职教师参与教学,介绍最新的险种;也可邀请保险公司的专家来校开展讲座或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还可安排学生在大一下学期参与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并在业余时间跟岗,为逐步实现毕业与就业零距离对接做好准备。

3.课外“关键能力”培养。关键能力可分为基础核心能力(职业沟通、团队合作、自我管理)、拓展核心能力(解决问题、信息处理、创新创业)、延伸核心能力(领导力、执行力、个人与团队管理、礼仪训练、五常管理、心理平衡……)三部分。[3](1)结合保险工作的特点。保险业的大部分岗位,如保险营销、金融机构客服专员、理财经理等都属于服务产业,工作对象是动态、有思维和行为的人,而且每个顾客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这项工作的特点是具有服务性、双赢性,还充满了竞争性。工作技能通过知识素质的应用灵活程度、客户的满意度和工作绩效等来衡量。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应从入校之初着手,派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担任新生的班主任,专门负责专业指导,并与辅导员一起负责学生关键能力的培养。(2)开展职业规划讲座。通过讲座,让学生明确专业思想和培养目标,了解将来工作的职业范围,以及需要具备的职业能力、毕业要求等。在校时间短暂,刚入校就应考虑就业和可持续发展,并做出职业规划。(3)军训是培养新生关键能力的途径之一。关键能力中的五常管理(常清理、常整顿、常清洁、常维持、常自律)、团队合作、执行力,可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4)每个学生轮流负责一个岗位,鼓励学生参加学院(或学校)学生会、团委、社团的干部竞选。通过这一途径,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力、领导力等,让学生认识到孤掌难鸣的道理,学会与人合作,发挥团队力量。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式,使学生形成阳光开朗、积极向上、不怕挫折的性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5)积极参与课堂以外的实践活动,培养职业核心能力。例如,到社区宣传保险知识、勤工俭学等,学生在实践活动中,不仅增加了社会经验,还能够培养自律、自控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此外,还可通过参与学校社团(如足协,书法协会、摄影协会、戏曲协会、舞蹈班)、“青协”、各种职业技能大赛(如商务礼仪大赛、创业规划大赛、保险知识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假期社会实践等途径,培养交流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等关键能力。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将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做一阐述。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在这种交易下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此外,投保人还必须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让保险人可以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相应的修改保险费。本文还论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理赔方面的三个体现,分析了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新増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关键字: 民法 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在民法中作为帝王原则的诚信原则不是一开始就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的,它的确定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促进了债法的发展。 那时候的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规定的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的保障。因此,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一般的诉讼中,审判人员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依契约来审理案件,在诚信契约中,审判人员可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对契约加以解释,根据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由此可见,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即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渊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之中。 但是这只是不成文的规定,第一次把诚信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的1134条中规定了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虽然这个条款在当时个人本位法律思想影响下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还是包含了诚信原则。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的858条明确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诚实信用”,这就明确地提出了诚实信用的概念。1896年基于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知道而创制的《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推上了履行债务的基本原则的地位。该法典242条规定:债务人须应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之。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方法,台湾的学者把这个原则称为帝王原则,万能条款。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顺应现代民法理论世界性的发展潮流,也把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中。 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而更有甚者《保险法》将其极至化,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一 、在保险领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领域内,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体现在海上保险。英国早在《1906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格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为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被上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呢?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将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比较中,可以看出: 1、从本质上来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转让代表一定对价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而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其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所产生的忧患心理,使被保险人消除了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受风险的或然性的忧患心理。而在一般商业合同下,买方所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 方则必须按合同约定转让商品。2、保险费的特殊性。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无论从什么角度上讲,这个基金在剔除保险人用于经营的开支和可允许的微利外,虽然被保险人占有,但从保险的特点来看,也可以说这个基金是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任何一个人却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该项基金共有者——每—位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反,保险人在承诺方面也必须要真实地履行其合同要约,不得违反原意或犯不应有的疏忽。在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地——英国,法律很早就明确保险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保险人是否接受这种忧患意识的移转,首先要依赖于被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物相关的情况给予真实的告知;其次才是决定是否承保和计算其应交纳的保险费数量。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而普通商业合同的成立只要合同条款被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即可。4、保险合同履行的环境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被保险人的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保险人。而在普通商业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由于上述几个特点,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 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关系中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从具体内容上看,最大诚信原则包括: 1、告知。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的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2、保证。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 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人投保了盗窃险,他应保证在家中安装防盗门。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因为保险法上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为了救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难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知悉的不利地位,限制保险人利用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利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时期内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 从时间上看,最大诚信原则也始终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前和合同成立后乃至提起索赔的所有时间跨度内。在合同成立前,投保人有义务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而保险人也有义务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也称之为先契约义务。而在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仍有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此外,投保人还必须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让保险人可以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相应的修改保险费。这正是最大善意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最大体现。在索赔阶段,投保人依然有义务保证其所提出的赔偿数额,范围大小与实际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相一致,不得编造或故意制造事故来骗取保险赔偿。 三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大多数国家都把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作为对未违约方的救济。日本商法典644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投保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重大事实或就重大事实做不实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契约”。而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8条和20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和如实陈述义务,保险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16条,《海商法》22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各国的立法又各有不同。按照德国保险契约法,只要投保人未按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作如实陈述的,保险人就可以解除契约。而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Pan Atlantic案确立的原则来看宣布合同无效的前提是案件中的保险人因重要性的未告知或者误导而成立的合同。所谓的重要情况是指谨慎的保险人在评价风险时需要考虑的情况,会对谨慎的保险人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主审该案的上议院大法官认为海上保险法有一默示要求,即只有重要性的陈述误导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人才有权宣布合同无效。依据我国保险法,只要投保人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针对故意和过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险法》对投保人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下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规定。因此,确认投保人违反义务的主观心态对确定其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非常重要。在实务中,这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2、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有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作出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以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的,有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最大诚信原则在理赔方面的体现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是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如上所述,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它更多地体现了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往往处于劣势,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法律应当对被保险人加以特殊保护。《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同时也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则。 2、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时、主动地从事理赔工作。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当说是被保险人所不希望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灾难和不幸,给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不仅要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通知和理赔举证的义务,才能得到保险人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大多数被保险人可能是第一次接触此类事件,其在理赔过程中不得要领的程度可想而知。因此,保险人作为保险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和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一些理赔事宜,使其能够尽快地、充分地解决赔偿问题。而不应当在被保险人举证不足时一推而就,不予理睬。要知道,立法者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利益平衡,任何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推卸自己的责任,以求赢得最大利益的行为只能一时而不能长久立足。 3、保险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理赔工作。 保险合同的订立,目的是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行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承担均有据可依,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约履行。若投保人曾将被保险人以前的患病情况告知业务员,业务员出于何种原因未作记载不能归咎于投保人,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承担其不应承担的损失。但事物的复杂性决定着每一项事物的产生都有其不同的背景,若投保人曾将被保险人以前的患病情况告知业务员,业务员出于何种原因未作记载不能归咎于投保人,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承担其不应承担的损失。因此保险人在处理每一理赔案件时还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合情合理的解决每一起索赔案件,不能生硬地套用条款,否则不仅有违保险人最大诚信义务,还会失去投保人的信任,影响保险人的信誉。五、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新増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这些条文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应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持最大诚信原则。此外,新保险法增加了“要求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并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还有评估机构也同样适用最大诚信原则。 另外,在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醒。中国保监会的《关于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员工或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两年度退保金额。 总而言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时期,诚信服务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必须树立诚信意识,开展诚信服务和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版社2002版P74。 5, 高伟,“论英国海上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国际商法论丛》[C]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版P432。 6、 杨帆 段湘林 《论保险失信现象及其对策》,保险研究,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