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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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精选5篇)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代号

专业

名称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 (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下午(14:30-17:00)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16-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司法部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桥梁和平台,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赋予了机遇。当前,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一道门槛,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作为高难度和低通过率的新型考试,对循规蹈矩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挑战。十几年的实践显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虽然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过比较系统地专业学习,但在每年司法考试前,大多数考生首先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中经过几个月的补习、冲刺后才参加考试。因为未参加考前辅导班的学生很难通过考试,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出现了或者奔走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班之间的“双学校”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辅导班的现象。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学生和社会舆论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几个月”的说法。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未能达成有机统一,法学教育长期脱离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和要求,法学本科生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思维;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新型的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①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②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 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 ,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③,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④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 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注释:

①牟文义,田建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第26页.

②邓建鹏.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及实现途径.当代法学.2012(6).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中国英语教育 教学理念 教材建设 考试导向

一、中国自主英语教学理念的缺失

纵观中国英语教育在各个时期所采用的教学理论,从语法翻译法,到后来在中国盛行的听说法,到现在大家所推崇的交际法,都是把西方的语言学习理论搬到中国来运用。实际上这些教学理论产生都有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有些理论已经过时而不再出现在语言教学中,某些理论传到中国后,被认为是先进的而奉为至宝。每一时期盛行的教学法,都未能吸取西方语言理论的合理内核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英语用“疯狂”的方式去读、去练,有其合理性,但不适合所有的外语学习者和外语学科的所有领域,“杜郎口”式教学方法也不是中国人学好英语的“经典”。中国的英语教学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在使用一种所谓新的教学方式之后,就否定前一种教学法,如语法翻译法被批判为是“哑巴英语”和“聋子英语”的罪魁祸首。但采用旨在培养有“交际能力”的“交际法”之后,其教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实际上,各种教学方式都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需求而逐渐发展起来的,都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21世纪的中国需要的英语人才不仅仅局限于能“说英语”,而是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学科素养的人才。英语教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教情、学情,借鉴外国的语言教学理论,吸收其精华,创建适合中国的英语教学理念。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适合自己的有效的英语教学模式,而改革还在继续,只要外语教学改革回归理性,定会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人学好英语的道路。

二、教材建设的弊端

当前我国英语教材建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教育阶段的教材内容难成体系。小学是自己的一套,不能与中学的教学内容衔接,而大学的内容又不能和中学的有顺承关系,相互割裂。2.教材内容不全面、不充实、内容空洞,总是以听说、对话、情景式居多。这样的教材和内容不但在中小学使用,大学也在使用,势必使大学生儿童化,怎能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养?英语教材不应该只是一个听说法教材,而应该是综合性的教材,还应该有分析性的内容。现在小学开设英语课就是为了培养兴趣,不要学音标,不要记单词,不要学语法,也不要考试,什么都不要,对所学知识内容缺乏应有的量化和评价。但英语是正规课程,不是幼儿园游戏。3.教材内容只反映目的语(英语)国家的文化而忽视中国文化的学习和继承。英语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流,从而促进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发展,不仅仅是培养与引进国外文化,同时还担当着本国文化的输出。在英语教学中,“学了英语丢了母语,有了外国文化就抛弃本民族文化,如此,英语学习又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只有懂得了本民族文化,才能更好地掌握外国文化。在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21世纪,在英语教学中加强母语文化教育,解决中国文化失语问题,是跨文化交际的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需要。

三、当前对英语考试、评价的问题

考试是对教学的检测与反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考试和评价应该相辅相成地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国内的英语教学总喜欢走极端,以前四六级考试热的时候一切都以过级考试为目标,如今热度下降,也不以是否通过四六级考试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了,英语科目的考试又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考试类型单一。总是习惯于以水平选拔考试为衡量标准,无论是在校学生还是社会成人,英语考试都以“标准化”形式出现,而不是为提升英语水平和能力的综合性考查。2.外语检测方法单调。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对英语科目的能力水平考查都是通过考试的方式来进行的。实际上,对英语学习者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应有不同的检测方式。可以从英语口语能力、阅读能力、语言能力、翻译能力等方面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学习目的的学习者进行测试,方法多样,不应仅以一张试卷来决定一个人的语言水平。3.考试目的不明确。我们现在都通过同一类型考试考查学生,不管考试目的是什么。事实上,考试目的的不同,考试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决定了考试类型的差异。我们要建立自己的英语考试体系,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和英语教育教学专家们需要主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比如我国的中、高考主要目的应该是:有利于上级学校选拔优秀的学生入学,并对初中、高中的教学成果进行检测,提供反馈,从而促进以后的教学。

四、缺乏全国性、统筹性的英语教育规划

我国没有设立类似于国外的具有全国性的外语教育规划机构来统筹规划各个阶段的外语教育。我国现有两个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是外语专业的,一个是大学外语的。两个半官方机构各行其是,各自有一套标准和评价体制。尽管我国目前的外语规划具有全国性,但也有一些政策地方性色彩浓厚,地方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从全国战略性进行调整,比如一些省市的高考英语政策,就往往只考虑到本省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全国利益。我国外语政策一个重要问题是小学英语的开设。严重的问题是小学英语教育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开展,没有考虑到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师资力量的缺乏,使得小学英语教育成效低下,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小学生很早就对英语学科产生厌学情绪,这与政策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另一个缺乏统一协调规划英语教育的现象是各个教育阶段在教学内容、教材建设、师资配备、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等方面的不连贯,相互脱节。中国英语教育急需某个政府机构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地域差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规划我国的外语教育。

对中国英语教育的诊断,问题远不止这些,只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教情、学情,掌握教育规律,不“崇洋”,注重知识与能力同时发展,了解当前的社会需求和长远的社会发展,实事求是,定能探索出中国学生学好英语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包天仁.国际新的教学理念和中国外语教学存在的主要弊端,2008.

[2]包天仁在第三届全国初中英语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暨教学观摩研讨会上的报告,2009.

[3]包天仁教授再访孔德惠教授谈话录,2010.

[4]金范宇.中国高等英语教育的得与失.

[5]外语教学法流派介绍.电大教学,1993(6).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远程高等教育管理政策现状,分析了建立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必要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教育理论及可借方法,提出了远程高等教育管理结构及金字塔形政策体系的框架。关键词: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教育部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1]现代远程教育(本文主要讨论远程高等教育)已经试点近5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以下简称“8号文”)、《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以下简称“1号文”)、《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和目的,初步明确了试点院校的责、权、利,对于试点院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同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就远程教育这样一个具有创新性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展潜力巨大的事业,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实践者都需要一个系统的、相对稳定的、一致性、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来全面指导和规范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行为。一部分热心远程教育事业的政协代表,已经从立法的角度表示出对于远程教育宏观管理政策体系的希望。其实,在“10号文”中对此也有清晰的表述“教育部将不断总结网络教学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有关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1]所以,适时建立一个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的法律基础及理论1.相关法律基础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在《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表述之一为“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相应的表述为“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2]它们的主体思想均体现为: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面前人人平等。这与大教育家孔子的“有教无类”及现代教育中的开放性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制定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必须与《宪法》、《教育法》的基本思想保持一致。“10号文”中“网络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学生,也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录取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试点学校自行规定。招生计划由试点学校根据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自行制定”这一段文字,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只要办学能力允许,网络教育学院应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学习的需求。因此,“10号文”在教育的开放性思想方面,与《宪法》、《教育法》保持了一致。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在“若干意见”中又对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者身份进行了限制。如“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3]曾经有一位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人员,希望系统地学习护理知识,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可是由于“若干意见”中职业身份的限制,致使她无法入学,对此她提出了强烈的异议:“我并不想成为一名执业护士,只希望学习高级护理知识,为什么我不能参加学习呢?”其实,“若干意见”旨在加强医学教育质量,无可厚非。但“若干意见”中将执业资格作为能否参加学习的必要条件,就使一部分行业外且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知识的人无法实现愿望。“若干意见”中的这一点实际上与《教育法》中“不分职业,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条款有所矛盾,这恐怕是“若干意见”有所疏漏的地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目前主要指远程高等学历教育,而高等学历教育所依据的直接的法律是《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的“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4]这一表述已经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这里所讨论的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以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4],“10号文”中的提法与此相一致。然而,在试点过程中个别学院却出现了不顾学生的实际水平免试入学,或者非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等同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的现象;《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4],而个别试点学院不顾自身教学资源、教学管理能力,盲目扩大招生。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原因之一在于个别院校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应强调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来规范试点院校的工作;其次应强化组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其三,对于违反政策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政策体系中应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2.教育管理理论现代远程教育其本质仍为教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对于现代远程教育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应借鉴一些教育管理理论,如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化理论等。马丁·特罗教授的精英、大众和普及三阶段的高等教育发展理论,被许多国家作为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马丁·特罗不仅从量上区别了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且还通过比较及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与机构类型,揭示出高等教育在功能、课程、教学形式、师生关系、机构特点、学术标准以及管理形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见表1)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2年已经达到了15%,正处在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转变的时期。马丁·特罗的比较对于我们制定远程高等教育的政策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启示。第一,在高等教育观方面,学习者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在制定政策时应对学习者权益的保护有所重视和体现,如对于学习者投诉的处理等。第二,制定标准切忌单一,应具备多样化和综合性。如哪些人可以招收,哪种类型可以开办,运用哪些指标进行评价。第三,网络教育学院应该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2002年远程教育试点情况统计,网络教育从业人员只有约1/3对远程教育有所了解,大部分管理者没有得到远程教育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管理者缺少远程教育的专业特质。解决专业管理人员缺少可以用两种方法:加快远程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对现有从事远程教育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推行持证上岗。3.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远程教育管理理论是研究远程教育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我国远程教育学者丁兴富按照远程教育管理对象将其分为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宏观理论将整个国家的远程教育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用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对各级各类远程教育院校机构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使有限的远程教育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以实现远程教育管理目标的最优化。”[6]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对于制订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远程教育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管理体制、财政。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远程教育工作,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发展远程教育。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泰国等均颁布了设立开放大学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法令。我国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但实际工作中却一直是依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决定,尚无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远程教育的法律法规。当然,立法通常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论证、辩论、审批等过程。在短时间内,主要还是会依据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管理政策体系进行宏观管理。而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体系可以成为立法的重要参考。远程教育的管理体制指国家对远程教育院校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的远程教育由政府直接推动和管理。如英国开放大学由英国政府创办并直接管辖;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政府始终关注、推进或直接管理远程教育的发展。其原因一是远程教育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远程教育的发展范围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特点;三是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在现行我国的远程教育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设立、国家管理,其他各级电大由各级政府设立、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网络教育试点由教育部审批,各校地方学习中心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的是多层次管理。这种多层次管理对于远程教育的实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管理制约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却是十分致命的。如网络教育学院办学过程中通常需要地方学习中心的支持,学习中心的设立是目前网络学院发展关键点之一。目前学习中心的审批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学习中心的审批并不积极,少数甚至出现抵触情绪。因此,即便是网络教育学院与地方合作单位两情相悦,也难以取得合法地位。2002年66所高校共设立学习中心1968个,已经通过省级教育厅审核的为1170个,审核通过率为59.5%,未通过的798个学习中心成了违规的事实合作。因此,在制订我国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应“以国家管理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即管辖权仍由国家教育部行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如学习中心的管理可以恢复10号文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上报国家教育部,由教育部对主办高校进行处理。

关于财政问题,国际远程教育界普遍认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远程教育中的受益方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团体和学生。远程教育是国家支持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承担着提高国民素质、提高综合国力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首先应给予远程教育财政支持。我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投资数亿元,主要用于硬件建设、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等。由于各学校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原因,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资源共享的实现程度与设想存在较大差异。而大部分网络学院由于起步较晚,自身积累少,财政状况也是影响其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新政策体系中除重视资源建设外,还应该对办学质量、社会效益好的办学单位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并形成一批获得社会认可的远程教育学院。二、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借鉴的方法方法是为了达到目标的具体策略、步骤、技巧等,是解决问题的方案。科学的管理需要科学的方法。在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可以借鉴的科学的方法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1.梯级管理远程教育的管理体系中可以将组织者分为试验院校、办学院校、服务满意院校三个层次。试验院校即达到开展远程教育的基本要求且评估合格的院校;办学院校即经过试验期且达到正常办学要求的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即办学质量突出的院校。三个梯级各自有各自的责、权、利,如可以对试验院校在开办专业、招生人数等方面给予限制,而对于服务满意院校可以给予重点支持。三个梯级实行动态管理,办学质量好的院校可以变为服务满意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出现质量问题将退为办学院校,问题严重的退回试验院校直至取消远程教育办学资格。2.质量认证质量认证主要是依据质量管理标准对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质量管理的标准可以直接导入国际标准IS09000,也可以参照该标准制定相关的要求。质量认证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远程教育院校建立并持续改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使远程教育组织者自身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质量认证的工作可以由教育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具体实施。质量认证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隋况(是否建立、是否持续提高、同行评价等);教学过程质量控制机制(聘用教师的标准、专业的设置、学习条件、是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满足学生需要的机制(确保学生了解评价、学分转换、学校资源、申述程序等);教学成果(是否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学生,毕业生应达到的知识、技能、品性的详细描述,评价是否具有国际可比性);远程教育资源(财力、物力、人力)。3.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即具备基本开办远程教育要求的组织,经评估合格后方能提供远程教育服务。10号文中对于试点的院校提出了原则性的软硬件、人员等方面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指标,因此试点院校的评估实际操作时缺少可以依据的标准。在这几年的试点实践中,开办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逐步清晰起来,如专职工作人员、网络管理平台、网络课件、资金支持等方面都可以提出具体的指标。具备基本条件的院校均可以申请进行远程教育试点。这样就避免出现试点院校不具备条件而具备条件的院校又不能试点的尴尬局面。准入的同时要强调退出机制。根据酒水桶定律,远程教育的组织者中总是会出现个别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规、违法的单位。这不仅给该单位本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整个远程教育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个别违规试点单位必须坚决清理。4.输入输出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均存在输入与输出。远程教育的总体过程可以理解为有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入与满足了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出。输入与输出的管理是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输入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保证学历教育的严肃性。一方面,远程教育院校加强学员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员资格进行抽查。对于已经符合录取资格的远程教育学员在统一的互联网管理平台中产生标准学号,学校依据标准学号进行学籍管理。输出方面即学员毕业工作可根据标准学号及学习过程监督两方面来控制。利用标准学号可以避免未正式注册的学员获证,同时也可以避免未达到学习基本年限的学员毕业的情况。学习过程的监督由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5.信息公开法目前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员了解远程教育的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加之教育领域时常出现虚假信息,部分学员便直接电话咨询省教育厅、教育部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关每到招生期间就成为了远程教育招生咨询处,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所以,建立一个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该平台可以公布开展远程教育机构名单、已备案可以招生的学习中心、各学校招生简章、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重要通知等公开信息。6.直接反馈法远程教育是教育服务,这个观点在国际远程教育界是共识,国内也已经为大多数远程教育的组织者所认可。服务好坏的标准之一就是顾客即学员满意的程度。为能够准确掌握反馈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直接接收学生的投诉。经核实的投诉将作为评价组织者的重要依据。以此推动组织者切实以学员为关注的焦点,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三、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的结构目前,我国的远程教育管理者为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逐步建立起了教育部审批试点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两级准入制度,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管理、年检和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管理、年度检查和评估。”[7](如图2)在这种管理结构中,校外学习中心(点)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校外学习中心是试点院校在地方发展的关键,如果在某一个省没有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院校则在该省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服务。这也就造成了一个事实,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实际参与了试点院校的管理。如“个别省只允许一所高校在该省只能设立一个远程教学站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故意推迟审批远程教学站点设置申请”[8]。如此的结果是试点院校会成为无源之水,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对现行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进行调整,在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上增加质量认证、平台运行两个机构,并明确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建议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中,教育部仍是国家管理的最高层,主要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审批、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平台运行机构的认可及内部协调工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受教育部的委托对学习中心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指导下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质量认证;远程教育院校负责学习中心、学生的管理,负责上传平台数据;平台运行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及指导下负责收集、远程教育信息,同时与毕业电子注册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四、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框架综上所述,远程教育应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政策体系(图4)。其底层为相关国家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理论及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所借鉴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其底层是制定管理文件的基础。中层为各类可操作性文件,主要包括“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远程教育组织评价办法”等等指向性的文件,形成“管理文件族”,是远程教育管理政策的核心部分。顶层为“远程教育管理办法”,它是实施远程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主要为远程教育实施的指导原则,并将各类操作性文件系统有机地整合。“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成熟后可成为日后制定《远程教育法》的重要参考。[参考文献][1]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EB],[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EB].[3]教育部、卫生部文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EB].[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EB].[5]张德祥等.高等教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0[6]丁兴富.远程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7]李平.明确方向积极行动共创现代远程教育新格局[J]中国高等教育,2003,15—16.[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论文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