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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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磨一剑,沈阳高创中心从跨出第一步开始,就义无返顾的踏上了漫漫征程,无论是脚下遍布着带刺的荆棘,还是前方弥漫着朦胧双眼的迷雾,沈阳高创中心始终用一种坚忍不拔的精神书写着自己的梦想。 忆往昔峥嵘岁月愁,如今的沈阳高创中心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精选5篇)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岁月的时针不知不觉指向了2007年,走到了沈阳高科技创业中心风雨十八载定格的年度。立足此时,回顾往昔,沈阳高创中心已经从十八年前的弱小走向成熟,并不断壮大。在当今汹涌的竞争大潮中,这支东北“利剑”正划破长空,开拓着一个又一个新的辉煌。

海不纳百川,不以成其大,正是沈阳高创人在点点滴滴中铸就着高创中心的辉煌。1989年,这正是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驶入轨道的时候,沈阳高创人凭借其极强的市场洞察力牢牢盯住了这个潜力无穷的市场。天时、地利、人和让沈阳高创中心在1989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出现在了这片宽广、大有前途的市场上。

十八年磨一剑,沈阳高创中心从跨出第一步开始,就义无返顾的踏上了漫漫征程,无论是脚下遍布着带刺的荆棘,还是前方弥漫着朦胧双眼的迷雾,沈阳高创中心始终用一种坚忍不拔的精神书写着自己的梦想。

忆往昔峥嵘岁月愁,如今的沈阳高创中心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十五”期间,高创中心在做好自身企业孵化的同时,始终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指导思想,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心,加速孵化体系建设,促进孵化功能系统化和提高综合孵化能力;以建立适于孵化器发展的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为重点,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建设的外部环境,推动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为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创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在沈阳高创中心的呵护下,累计孵化企业317家,累计毕业企业184家,孵化企业累计就业人员达3000多人,实现高新技术产值12亿元,利税2.8亿元。累计孵化高科技项目435项,其中有5个项目获得国家863计划的支持;15个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资助;86个项目获得沈阳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的支持。向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110项,这些项目全部得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受理,受理率为100%。目前已得到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项目有21个,支持金额达1240万元。

沈阳高创中心正用心打造着自己梦想中的孵化园地,而多年的风雨艰辛也打造了沈阳高创中心这一光辉的品牌形象。

面对眼前取得辉煌成绩的沈阳高创中心,我们不禁联想:到底是什么让沈阳高创中心能够在经历了风雨过后看到彩虹?答案其实很简单,就是一种“以人为本、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

――建设并完善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技术支撑服务

沈阳在发展软件产业方面既有老工业基地改造和传统产业信息化的实际需要,又有比较雄厚的技术和人才基础,由于近十年来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沈阳高创中心的孵化企业群体,也呈现了比较明显的行业特点。在上百家孵化企业中,从事信息及自动化技术开发的企业占到了80%以上,其中从事软件开发和软件服务的企业占50%以上。因此沈阳高创中心从地区实际需要和软件企业的技术需求出发,根据“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原则,以技术孵化为主导,中介服务为纽带,承担建设了沈阳嵌入式软件技术支持平台和沈阳软件专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环境等技术平台。这些技术平台结合沈阳地区老工业基地的特点,以支持嵌入式软件开发为建设方向,以搭建信息交流、软件开发和软件测试平台,构建共享的源代码库、构件库和资料文献库为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开放式的软件产品特别是嵌入式技术产品的开发实验和测试环境,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工具和方法,提高开发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缩短项目的开发周期,提高开发软件的性能和质量,进而提升企业应用嵌入式技术开发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

――积极配合市科技局,构建并完善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沈阳高创中心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隶属于地方科技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之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高创中心更注重借助和利用整个地区总体科技资源,发挥市科技局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功能,重点在构建地区创业孵化环境和整合科技创业中介服务体系方面下工夫。同时高创中心在科技局的领导下,发挥沈阳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作用,加强对全市各类企业孵化器的组织沟通。通过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孵化器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孵化器之间和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推进了沈阳高新技术创业孵化体系的建设进程。

――积极做好市科技计划项目调研工作,充实高创中心项目库

沈阳高创中心本着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宗旨,加强了基础功能建设。不但为企业提供基础,还利用市科技局分配高创服务中心的科技计划项目调研等工作,建立了创业中心项目库,对入项目库的高新项目进行论证、跟踪服务,并协助企业起草项目计划书,针对各种科技活动推介高新项目。

――努力做好创新基金服务工作,提高孵化技能

沈阳高创中心作为国家创新基金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单位完成注册工作,以及完成申请企业的资格初审、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中认证材料的填写工作等,为做好这项工作,高创中心根据申报项目材料的内容要求,集中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认真做好对企业上报材料的认证工作。同时与市科技局相关部门配合对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情况进行考察;在项目的考察、推荐过程中,高创中心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拒绝推荐。

在多年的孵化企业工作中,沈阳高创中心主要为新创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共享设施、资金筹集、市场开拓、人员培训、企业咨询、公共关系等多层次、系列化的服务,使新创科技企业得到较快发展。

立足今日,回顾往昔,沈阳高创中心有理由自豪;立足今日,展望未来,沈阳高创中心有资本期望。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亮点纷呈

上半年,我们通过整合利用科技资源、集聚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推进平台自身建设,创新平台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2、促进企业科技创业有新举措。一是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全省科技创业大赛。组织了襄阳金来地化工有限公司、襄樊永之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润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襄阳丰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参加“创新中国?湖北科技创业大赛”。目前,初赛评选工作已完成。二是组织企业参加创业培训。通过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在孵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三是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在科技活动周期,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宣传服务活动,通过活动,展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宣扬科技创业。

3、引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入驻实现新发展。2011年,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引进入驻企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即重点引进初创期、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商务服务、资金服务、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及其他孵化服务上全面提高水平,以提升在孵企业的能力,使在孵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充分体现企业孵化器的价值。如引进了襄樊永之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发的3大类主导产品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目前,中心正在为该企业组织国家创新基金的申报材料。

(二)科技计划项目取得新突破

上半年,已获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2项,获批无偿奖金140万元,获批省级创新企业1家。

一是项目申报工作。已申报省级以上项目9项,即:襄阳丰下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部级创新基金重点项目、襄阳鹰牌公司的部级创新基金项目、襄阳金来地公司的部级创新基金项目、襄阳丰正公司的部级火炬计划计划项目、襄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的部级星火计划项目、湖北襄阳孔明菜食品公司的部级星火计划项目、湖北襄阳孔明菜食品公司的部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襄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的省级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襄阳民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创新试点企业后补助项目。精鑫公司和民达公司申报的部级创新基金项目获得了批准,分获无偿资金70万元。

二是创新试点工作。组织襄樊长源东谷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省级创新企业并获得了批准。组织了襄樊市襄阳民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省级创新试点企业中期评估及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是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第一,组织了一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第二,和统计联合召开高新技术产品统计会,安排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统计工作;第三,积极动员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各室、局,各分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发展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环保技术等产业,加大对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引进力度,促进科技孵化成果产业化,有效聚集院校、研发机构、企业、人才等科技资源,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并结合区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区域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编制、政策及产业导向制定和组织协调,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工作等。 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学技术局。 第二条 加大对重点产业、产品和企业等扶持力度。 重点扶持的产品和产业: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环保技术及##所确定的其他产业。 重点扶持的对象: 进区或在区内设立研发项目(课题)的各类科技专家(两院院士及国家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拥有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中心、院校合作项目、省“333”成果产业化项目、孵化基地(包括乡镇、民营孵化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归国留学人员等创办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将不少于3%的可用财力充实科技三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中心、院校合作、省“333”成果产业化基地、区域科技及技术平台建设和创业科司,作为对研发机构、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产业化以及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投资、贷款贴息和资助。 第四条 经认定的企业、项目及科技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 还可继续享受下列区内政策: 1、鼓励境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我区创办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积极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等。 3、 每年评定一次区内十大高新技术重点企业,对被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 鼓励企业和个人、镇(街道)、分区兴办民营科技孵化器,对验收合格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5、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所发生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科技三项资金予以奖励。 6、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择址发展的,将给予新增税收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 7、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企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将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助。 8、 对通过CMM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的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版图,可分别获得2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9、对在区内注册的、并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中介、咨询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科技三项资金按50%给予奖励。 10、各类科技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生来##创业、投资,购买自用厂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 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自用厂房二年内可获租金5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自用住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用自用住房二年内可获1-3万元/年的资助。 11、进入科技中心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 积极营造畅通的投融资环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对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或融资担保;风险投资公司可按照##市颁发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外投资总额中70%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价值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申报部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来区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工作。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和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经营管理者,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市,免交城市建设费,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区内重点学校。 第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鼓励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第十条 凡企业享受本意见中的各类优惠政策所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应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等,具体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软件企业(产品)、集成电路企业(产品)、生物医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发机构、孵化器、民营科技企业等的确认,由区科学技术局统一按权限扎口申报或验收,并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之日起实行,原有意见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1、关于鼓励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实施细则 2、关于加快科技孵化基地发展的实施细则 3、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 关于鼓励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实施细则 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提高区域发展内涵和实力的重要战略,也是推进“二次创业”、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内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规定。 二、####科技产业化重点扶持的产业和对象: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产业;##规定的其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心、院校合作项目、省“333”成果产业化项目;专家(两院院士及国家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拥有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归国留学人员等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孵化毕业企业。 三、科技产业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主要从事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2、企业技术来源清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30%以上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年投入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4、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投产二年后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年人均技工贸收入不低于15万元,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应占总销售额的60%以上。 5、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四、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发展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区科技三项经费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配套的形式可提供拨款、贷款贴息、投资等方法。 五、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将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助,贷款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30万元/年。 六、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享受有关减免政策。其余部分在区科技三项资金中列支给予一定奖励。 七、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申报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鼓励区风险投资公司、科技发展资金等,以资助、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专项投入。 九、本规定中扶持对象均为在####内注册登记,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科技产业化项目。 十、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资助等由区科技局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 十一、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如出现先享受了本规定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十二、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应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格,并收回已奖励资金。 十三、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科技孵化基地发展的实施细则 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区实现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基础。整合科技资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特色孵化基地和专业孵化器,是实现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个人)、乡镇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孵化基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内成立的孵化基地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 ####孵化基地分为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苏高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圆、##国际企业孵化器)和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 第三条 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指: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镇(街道)及分区,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创业服务机构。新建孵化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小额(30万元以内)融资担保的能力;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和公共服务设施;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孵化企业超过10家;经过二年以上运营,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对连续二年达不到条件的,不再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根据其建设规模及特色,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并允许以科技孵化基地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第六条 进入孵化基地进行孵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等部级支持的项目,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不超过支持额30-50%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第八条 对进入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创办的研发型企业及院校、科研机构、民营(个私)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租用孵化基地厂房作为研发办公自用房,在一定面积内可 享 受免缴房租2~3年的优惠;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物医药企业等,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优惠期。 第九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6万美元以上(含6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资本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的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留学人员来####创业可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创业的若干规定》办理,个私科技企业可按####《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进驻孵化基地的科技企业在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每年由孵化基地对在孵企业评审一次。连续两年经评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取消孵化资格,企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企业,视发展情况可适当延长在孵期。 第十一条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经评审基本完成预定目标、考核合格的,由孵化基地颁发毕业证书。企业毕业后在区内发展的,可以继续享受我区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离开本区发展的企业,应补交在孵期间所得到的各项补贴及费用。 第十二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由区科技局以科技专项补贴资金拨给孵化基地,孵化基地从中提取40%用于孵化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和招商,其余60%返还给各企业。孵化基地用于出租的孵化场地所发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100%奖励给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在孵企业、个人申报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对申报成功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细则。如出现先享受本细则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加快提高区域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尽快把我区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区,根据####《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若干意见》所称研发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研发机构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企业可与境内外机构、高校、研究院所等,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形式在区内建立研发机构。 第二条 研发机构确认的条件: (1)有明确的产品、技术开发、研究方向和课题,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3)有必要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外资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4)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低于10名,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的实验设备及必要的科研条件。 (6)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研发机构确认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确认##市和江苏省研发机构的,分别按##市《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江苏省《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2)应提交的材料:##市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或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章程;场地及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证明)。 第四条 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凡在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核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其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政策性投入,区科技三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投入、扶持资金数额,同时优先对研发机构进行投资、贷款贴息、担保、资助等。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区内创办研发机构。对新建研发机构,根据其投资额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对经国家认定的新建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以上级资助额的30%—50%给予一次性的匹配资助。 第十三条 对新建研发机构在区内购买土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四条 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国家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申报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按####《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在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对研发机构获得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等部级支持的项目,按支持额不超过50%进行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第十六条 对研发机构的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资助等,由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办法。如出现先享受了本规定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的申请、上报、复审等工作,由####科学技术局负责,并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认证与扶持试点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扶持目的是在**区社会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背景下,挖掘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社会企业,在**区基本形成鼓励社会企业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体系,引导社会企业在回天社会治理创新、社区服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有效提升**区超大型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力量,树立行业标杆,提升行业规范化程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企业是指登记注册、税务解缴、统计关系在**区,服务区域包含**区,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服务于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以优先追求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解决社会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企业类型。

第三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工作的原则:

**区的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将在《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区社会治理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性的认证试点。

1.坚持党委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

在培育发展社会企业工作中,应当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在弥补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降低政府社会管理成本、创新优化社会治理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坚持社会目标导向,市场机制驱动

本办法所认证的社会企业需兼具经济、社会双重属性。创新商业模式,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实现合理盈利,社会企业才有生存的基础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坚持社会属性,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满足社会迫切需求,社会企业才有存在的社会价值。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区社会治理问题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每年将根据**区社会治理的需要拟定重点扶持的领域和方向,相关认证与扶持工作将对其予以倾斜。

第四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扶持工作在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指导下开展,区市场监管局协同指导。由**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发中心”)统筹开展,协调推进任务落实。

第二章

认证工作

第五条

**区一般社会企业认证条件:

1.合法登记注册: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即可申请。同时鼓励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转型为社会企业。企业经营状况存在失信、经营异常等记录的均不纳入社会企业认证范围。

2.清晰的社会责任与使命:以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以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首要目标或宗旨,每年区社发中心将根据**区的实际明确限定认证社会企业的领域和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环境保护、物业服务提升、社区文化、社区养老服务、青少年发展等。

3.具备团队经营管理能力:有不少于2人的全职受薪团队,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科学规范。

4.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与商业能力:有清晰的商业模式、能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计划以及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有机制保证其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区品牌社会企业认证条件:

在一般社会企业认证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年限及经营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且成立不少于两年,并有相应的合格纳税记录的企业可申请进行**区社会企业认证。企业经营状况存在失信、经营异常等记录的均不纳入社会企业认证范围。

2.经营管理能力较强:有不少于5人的全职受薪团队,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科学规范。

3.收入来源稳定:收入来源不低于4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4.社会效益明显: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社会企业应能够明确阐释其项目年度受益人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员工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数据。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创新引领性。

5.品牌社会企业中应有1名以上党员,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党建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三会一课”,经常性开展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第七条

引入外地优秀社会企业

积极引入已获得中国慈展会、北京市以及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认证的社会企业在**区开展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针对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认证的社会企业通过在区社发中心进行社会企业信息备案,即可视同为获得**区社会企业认证。

针对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认证的社会企业,在满足**区社会企业认证的相关基本条件基础上,简化认证工作流程,享受同等扶持措施。

第八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认证条件的企业向区社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区社会企业认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品牌社会企业同时需提供两年以上纳税证明;

3.企业章程、财务报告、年度总结。财务报告中应载明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开展活动的情况、团队人员和企业变动情况;

4.申请人认为有助于认证的其他证明材料(参与社会企业的活动、培训,相关媒体报道等)。

(二)初评:区社发中心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初评。

(三)尽职调查:区社发中心召集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初评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四)评审:由区社发中心牵头组建**区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委员会,通知初评及尽职调查通过的企业代表参与评审。

通过评审和材料审核,最终确认通过评审名单。

(五)公示授牌:区社发中心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拟认证社会企业名单。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被正式认定为**区认证社会企业并予以授牌。

第九条

持续认证审核:对于认证期已满3年的社会企业,在持续认证审核工作中,原则上延续上述认证标准,同时对于将50%及以上净利润持续投入社会服务的社会企业将优先、简化持续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条

预认证支持:针对已通过**区社会企业孵化平台培育成功的未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社会企业,以及从外地积极引入落地的优秀社会企业,区社发中心通过对其进行申请材料审核、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给予预认证证明,以此证明其可申请享受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注册环节的扶持措施。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业务发展扶持

1.孵化培育支持。**区搭建社会企业孵化培育平台,依据社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接各界资源。采用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全面提升入孵社会企业综合能力。针对入孵社会企业开展一对一创业导师陪伴服务,以及私董会、设计思维等系列主题工作坊等服务,帮助入孵社会企业解决个性化的发展问题。

2.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利用孵化平台为入孵社会企业提供不超过1年的免费公共办公空间支持。

3.人才扶持。对全职在**区品牌社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按照《**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依托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设置“青年菁英计划”,每年度由区社发中心组织评选不超过5名社会创业者,给予一定费用的支持用作个人能力建设,推动社会企业领袖型人才长期发展计划。

4.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将社会企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与社会组织享有同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鼓励将社区居民有迫切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企业能够承担的、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社会企业进行采购。

5.引入社会影响力投资。依托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鼓励引导各方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影响力投资等方式,对于符合**区社会服务需求范围的社会企业,努力培育

**区影响力投资生态圈。将优先推荐进入基金会影响力投资体系,支持优秀社会企业和品牌项目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行业发展与创新支持

1.建立支持型平台。针对**区特定服务领域突出社会问题,建立如:社会企业协会、物业公司协会、养老社会企业联盟等支持型机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鼓励招贤引优。积极引入大型企业单位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落地**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经区社发中心审核认定,对于优秀的项目可享受区社会企业孵化培育平台提供的资源支持。

3.学术研究支持。鼓励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开展社会企业学术研究。依托北京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设立社会企业专项扶持基金,每年组织“优秀社会企业案例”评选活动,对在社会企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区社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学术成果或案例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

4.社会企业标识使用。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证书和专用标识,在**区范围内使用。企业可将标识用于其办公场地、经营服务场所等,供客户及公众识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扶持工作应进行科学、规范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审核参加认证的企业提交的各类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认证的社会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社发中心取消其认证资格并在社会企业名录中将其除名,同时向社会公示:

1.在申请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徇私舞弊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备案资料,并在30日内向其提出要求并且未获进一步解释与补送资料的;

3.对不配合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测评不达标的;

4.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被取消社会企业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证。

(三)**区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将每年举行一次,认证成功的社会企业有3年有效期,每年区社发中心对其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违背认证原则及标准的情况将依程序撤销其社会企业认证。

第十四条

在每年社会企业认证工作过程中,与区市场监管局信息互通,确保区社发中心掌握的企业过往经营状况符合认证标准。对于拟认证社会企业名单通过联席会形式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针对已认证的社会企业,就其相关信息进行互通报备,被取消认证的社会企业将同步取消相关扶持、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企业建立社会企业联盟自律公约制度,引领和规范社会企业行为。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和社区的作用,

强化对社会企业及其行为的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企业进行监督,促进社会企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和行业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新余高新区紧紧围绕“保增长,促发展”这一主题和“建设国家一流高新区,综合实力跻身中部地区园区前列”发展目标,全力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全区经济总体平稳发展。

稳中求进区域经济平稳发展

该区突出抓好企业服务、项目争取、经济运行调度等工作,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至80家。为帮扶企业发展,该区积极做好经济形势预测预警预防,有效做好价格监测、企业帮扶和运行调度,帮扶企业做好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挂点企业帮扶制度,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落实到专人联系帮扶,为企业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与问题。特别是突出对重点企业的帮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措施、特殊服务和非常规手段,帮助企业提振信心,走出困境。同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赣锋锂业万吨锂盐、海宸光电年产60吨高纯砷半导体材料两个项目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组织力德风能、沃格光电、赣锋锂业申报2012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区内光伏企业申报光伏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着力抓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组织建立区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此外,着力强化要素保障,在企业发展用地、争取信贷支持以及区内企业水、电、气需要等方面给予大力协调帮助。

项目带动发展后劲不断增强

前不久,记者在赣锋锂业公司4千万安时新项目厂房里看到,设备安装已经到位,技术人正忙于开发设计。项目所属的安池锂能公司朱经理对记者说道:“新项目预计明年3月份可投产。”该项目的建成,无疑为新余高新区的发展增强了后劲。

该区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牢牢把握国内外产业转移和产业发展新趋势,紧盯户外照明、安防、电子信息、锂电、新能源、钢铁深加工、节能环保、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产业,进行产业招商,预计全年签约项目40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项目30个,亿元以上项目28个,10亿元以上项目3个。同时,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创优举措,实行项目集中联审制度,将项目落户审批由“串联”改为“并联”,缩短落户时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并按照“意向项目抓签约、签约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进度、续建项目抓投产、在建项目抓竣工”的思路,全力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工业地产(科技孵化器)、工业展览馆、广城家居、户外照明、生物医药等一批项目建设。此外,切实用好国家“三项政策”向上争取项目,全区共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项目46个;筛选、包装、申报了36个第一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申报城市矿产建设项目6个。

科技兴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