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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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实施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学的目的是将课堂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使教学目的更加明确,课堂更加活跃,教学主体互动增强,教学效果更加明显…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选5篇)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模式;运用

一.项目化课程体系

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实施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学的目的是将课堂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使教学目的更加明确,课堂更加活跃,教学主体互动增强,教学效果更加明显。

笔者从事高职教育的教学工作,经过长期的《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和研究中,发现将项目教学法运用于课程可以更好整合课程的教学资源,突出课程教学主线,简化繁杂和臃肿的教学内容,使教学思路更加清晰。

本课程采用的教材为浙江省旅游局主编的《旅游政策与法规》,共分为十四章,采用项目教学法后,笔者将已有的十四章分为五个项目:一、国家政策;二、法律基础知识;三、旅游法规制度;四、其他旅游法律规定;五、浙江省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五个项目各自的子任务分为:项目一(国家政策)包含:任务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任务2——我国的基本国策,任务3——外交政策与旅游文明公约;项目二(法律基础知识)包含:任务1——宪法法律制度,任务2——民事法律制度,任务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项目三(旅游法规制度)包含:任务1——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任务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任务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项目四(其他旅游法律规定)包含:任务1——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任务2——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任务3——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任务4——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任务5——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五(浙江省旅游管理法规制度)包含:任务——浙江省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二.教学模式设计与创新

高职教育体现“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职业教育目标,要求教学内容符合社会岗位的需求。结合本课程在专业学习中的地位和就业岗位对其的需求,本课程的项目化教学在教学模式设计上,体现如下的特点:

(一)教学过程突出“能力本位”的理念。改变过去重理论的单一教学模式,在本课程的项目化教学中,每个项目和任务都有其明确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每单元注重课堂知识的教授和能力的训练,变教师为主导、教授为主攻的传统思路转以学生为主体、能力发展为根本的方向。突出能力目标,建立合适的项目任务训练学生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形成各项目,建立各子任务。形成课程项目主导,以项目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过去《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严密的章节逻辑性,形成当前主题突出的项目任务(五个大项目十五个子任务),增强学生对职业的理解,使理论的抽象变为岗位需求(导游等工作岗位)的具体。教师与学生角色由以前的单向交流转变为现在的双向沟通。项目化教学的学习过程其实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学生能力逐步提升的过程,可以直接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一样,项目化教学效果的评价注重过程性和阶段性反馈。

(三)强化实训地点。本课程过去的教学地点比较单一,以课堂为主,项目化教学前提下,要求课堂与实训地点充分结合,并且要淡化两点的界限,每个项目都体现出了能力的训练,而这要借助于我们已有的教室、旅行社和导游实训室、校外实践基地,比如:我们有一个实践环节是“法律宣传实训”,结合上半年的“3.15”和下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在当地的社区和广场进行以小组为单位的“法律宣传实训”,将自己的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学以致用,为广大市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咨询。课程教学中同时要积极与校外企业、校外专家一起开发本课程,帮助本课程的深层建设。

三.教学方法多样

以项目教学为主线,课程采用案例分析、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积极性,提高学习有效性。主要有:

(一) 小组教学法

把授课班级的学生分成6-10人为一学习小组,有专人负责,结合课程的课堂学习、案例收集整理、实训实习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

(二)案例教学

全程融入当前旅行社企业的经典案例和热点案例。把案例搬进课堂的同时,结合课程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教学分析、比较、剖析,使案例分析法生动、形象,具有极强的时代感,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达到课堂教学与实践的结合,使学生从中得到深刻的体会和领悟。

(三)情景模拟教学

以调动学生积极性为核心,以模拟实践教学为主线,采用校内实训室、校外实训基地,模拟行业工作岗位的活动场景,以学生自由收集经典案例和材料等形式,把所学的知识融化、演绎为专业内涵,转化成学生们在今后工作岗位中能够应用和实践的能力。

(四)项目导向教学

设计教学项目,突出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课堂运用中,将项目以子任务的方式展开,强调由简转难,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在项目导向过程中,始终突出学生主体参与,综合运用上述小组、案例、情景模拟等多种方法,提升学生的能力。

四.运用现代技术方法

本课程在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借助多媒体、网络、旅行社和导游实训室、旅游俱乐部和校外实训基地,在上课过程中,运用PPT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工作道具,使内容直观生动形象,可以增大讲课的容量,也可以突破只讲理论逻辑的传统思路,有利于构建全新的现代学习环境。

五.几点思考

今后,本课程实施项目教学法在以下几点上要更加突出:(1)继续探索更加合理的项目化课程体系,建立时代和岗位所需的合适的项目任务。(2)整合师资队伍,形成项目课程开发团队。(3)加强课程实践地点的建设,实现课堂和实训地点的一体化教学。

参考文献:

[1]周崴.《旅游政策法规》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探讨[J].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08 (12)

[2]邓志刚.浅谈《旅游政策法规》的教学方法[J]. 职业. 2009 (24)

[3]罗朝霞.高职院校《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浅析[J]. 经济师. 2009 (11)

[4]张启.《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改革探析[J]. 时代金融. 2009 (09)

[5]应力恒.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22)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旅游业;立法;特征;趋势;对策

1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及其构成

1.1旅游业的法律环境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指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要规定旅游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有关法律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

1.2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构成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大体由两部分构成:国内部分主要包括用以调整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国际部分指我国加入的有关旅游业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旅游业遵守的有关国际惯例。

2我国旅游业的立法现状及其趋势

2.1现状特征

(1)通用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双管齐下。

目前,在我国国内事实上有两种法律规范在同时调整旅游社会关系:其一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和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于旅游活动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民事活动,所以要像大多数行业一样遵守上述通用性法律和法规。

其二是旅游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等。它们的制定,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旅游业的固有规律,起到了通用性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使旅游立法更具针对性。

(2)政府对旅游立法高度重视、主动规划。

2.2立法趋势

(1)系统化。

系统化表现为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了旅游行业法律系统;从旅游企业到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也有对应的法律约束,形成了不同旅游主体的法律系统;从全国性旅游法规到地方性旅游政策,形成了不同旅游区域的法律系统。随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各项旅游法规将更加细化,整个法律系统也将日趋完整。

(2)渐进化。

我国整个旅游业的法律环境经历了“以政策为核心”向“以法规为核心”的转变,并日趋完善。

(3)国际化。

我国旅游立法的国际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旅游业的性质上看,旅游业实际是一个跨国性行业,而优质、高效、国际标准化的旅游服务是保证国际旅游者重复消费的重要条件,因此旅游服务的国际标准化成为我国旅游业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从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上看,随着入世后行业保护期的结束,我国旅游业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适应国际旅游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各项旅游法律条款上尽快与国际接轨。

(4)科技化。

所谓科技化,是指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新知识、新技术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3我国旅游业的立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3.1立法问题剖析

(1)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法规都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管理机构颁布,由于这些机构在中国没有明确合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很多立法项目只能以政策的形式出台,不能上升为法律,导致旅游业的专门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位于较低的效力层次,制约了我国旅游法规的权威性。

(2)立法目光短,缺乏前瞻性。

我国旅游业中很多政策法规在制定前没有进行系统的调研,往往为了规范某一时期内的某种旅游关系而立法,没有考虑到这种旅游关系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只能在较短时间内发挥效用,很快就不能适应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只能废除或做重大调整,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体性。

综观各国旅游法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旅游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的旅游法律框架中,首先缺少一个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其次,缺少专门法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最后,旅游企业经营法方面,只强调政府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使很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内容不更新,缺乏适时性。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内容中有些规定制定于我国转入市场经济轨道以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这些法规必须做出修改,以适应新形式,同时也需要一些新的法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适时制定;其次,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法规在制定时由于发展条件所限,制定的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5)以政策代替法规,缺乏延续性。

3.2立法对策研究

(1)开展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

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调研包括两方面:一是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旅游业发达地区了解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了解旅游业发展中已经存在的和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二是研究其它国家同类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背景、立法经验和法律实施效果,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各种成功经验。

(2)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早期制定的旅游法规中有一部分会因之过时,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已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废止,使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是当前改善旅游立法现状的又一任务。

(3)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

我国旅游法的框架结构还不完整,迫切需要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填补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首先要加快中国旅游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基本法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旅游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国际旅游原则;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其次要将现行的旅游单项法规从行政法规和文件上升为单项法律法规出台,加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确立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在我国,大部分旅游法律由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出台,因此确立国家旅游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对于提高旅游法律的权威性至关重要。实践中,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混合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或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混合配置。在依法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管理部门对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公众的责任。中国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按以上规则明确法律地位与职能,并将其法制化,只有法律的权威在协调中才最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1]刘敢生.WTO与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

[2]王健.旅游法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入世以后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逐步开放,中国的旅游业发展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也面临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问题。例如,如何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获得较多的市场份额,如何实现和保持我国旅游业的国际核心竞争力等等问题,是应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系列重大课题。全球化时代的一个特点是时空距离的大大缩减,从伦敦到北京也只不过十几个小时的航空距离。旅游业的竞争,就是旅游目的地间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讲,旅游目的地的竞争趋于全球化,且态势日趋激烈。 

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采取了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但在旅游产业市场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究竟应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该行使何种职能、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起何种作用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值得作深层次的探析。政府对旅游行业的全面管理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90年代中后期进入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阶段,到目前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近20年来,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经历了由开拓者向规制者的演进。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中国已是wto成员国的情况下,旅游行业管理手段应该更多地转向间接引导和宏观调控,政府部门的作用也应逐步由规制者向协调者过渡。中国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从管理旅游经济微观环节中抽身出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行政管理的职能集中指向宏观调控、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把一些属于企业自治权内的事情交还企业,把一些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交由社会管理,真正实现“小政府、大市场”。 

 

二、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应该发挥的基本职能 

 

在旅游市场竞争全球化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通过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政府不一定要自己来生产某种产品。可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比市场小,而是具体的分工不同。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1.制定一系列发展旅游业的政策。政府政策的推行会引起社会成员对其切身利益关系的考虑,从而引发其意识和行为的改革。当这种考虑和改变形成群众意识时,就可能影响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政府的政策目的。所以,科学的、经过严密论证的法制化政策过程,可以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稳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的规范化运行。政府执行政策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权威性等特点,政府主导推行的过程,也是旅游业方面的政策地位不断提升的过程。旅游业在政府政策推动下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从长远看,旅游业发展需要一个高水平、全方位的集目标、组织、规划开发、促销等要素于一体的政策支持体系,从而形成旅游业发展的最佳环境。 

2.制定旅游总体规划。旅游业是由核心旅游业和辅助旅游业构成的综合性产业,其持续发展必须有赖于一个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划、规范、指导和调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旅游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不仅需要制定科学的规划,更重要的是应按照总体规划的目标与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旅游业,宏观调控仍是政府管理旅游业的重要职能。 

3.制定旅游市场法规、条例和规定。对旅游业的规制旨在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根本手段。世界旅游组织认为,政府旅游部门在旅游业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开拓者阶段、规制者阶段和协调者阶段。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即政府主管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正由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4.提供公共性服务,收集和旅游信息。目前旅游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因此,旅游产业的许多公共性服务还需要由政府来承担,这些服务主要包括旅游市场的宣传与促销、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旅游服务的评定与检查、旅游人才的培训与考核等。 

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某些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的存在。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旅游信息系统、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等途径来改善这种情况。 

5.合理开发与保护当地的旅游资源,走可持续发展旅游的道路。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兼顾旅游经济效益、人文效益、环保效益。因此,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各级政府应十分重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发展要以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其他资源为前提,并能对生态环境保护给予资金支持,使其得到可持续利用,满足旅游者日益增加的多样化需求,并能保持对未来旅游者的吸引力,还必须能满足当地居民长期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 

6.通过政府资金启动社会投资。从而有效地刺激市场。政府投资旅游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揽一切,而是通过政府资金启动社会投资,从而更有效地调控经济、刺激市场。在旅游业发展初期,政府利用较强投资促使旅游业超常发展,能迅速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和供给能力。政府在这方面的角色表现为:一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牵头开发旅游线路。二是重大项目的启动者。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可以拉动私人资本的更大投资。三是浓郁氛围的营造者。主要是通过宣传促销活动刺激旅游动机,扩大旅游市场。此外,政府可以组织策划一些影响力巨大的主题活动。如昆明世博会、杭州的西湖博览会都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成功范例。

三、政府发展旅游业存在的误区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似乎都乐意把旅游业确立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龙头产业。这种政府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定位,是符合时展的基本趋势的。政府力量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无疑十分重要,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在旅游业中的职能也应得到恰当的界定。wto的本质是进一步的市场化。加入wto后,我国还有很多制度、规则、行为与市场经济不相符,现在要把它们改过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会出现一些误区,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1.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宰。沿用计划经济下高度集权的领导模式。有些地方仍存在由长官意志代替企业行为,由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干扰旅游市场对旅游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导致决策失误,旅游供求失衡,造成很大的浪费。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财,即由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揽一切,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只盯着政府的口袋,或等或靠或要,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丧失了抢占市场的有利时机;或者超越政府财政实力,大包大揽,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干,即由政府投资兴办并直接管理骨干的旅游企业,给予它们各种各样的优惠与保护,造成事实上的垄断经营和不公平竞争,限制了市场经济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2.政府对旅游企业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一些地方政府对旅游企业管得太死,充当一切具体业务的决策者,其结果是政企不分,旅游企业无法自主发展。政府并不天生是旅游专家。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违背了旅游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没有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反而还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政府并不是万能的,那种什么事情都靠政府解决的观念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阻碍,应从这种错误观念中摆脱出来。

3.政府成为部门利益的分享者,把发展旅游业作为自身利益的伸延。从理论上来讲,政府代表着社会整体的利益,它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实上,政府由众多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它们若追求各自的政绩、形象和其他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就会出现误区。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旅游业几乎与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会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一项旨在改善旅游公共利益的政策可能对多数政府部门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旅游政策的实施与否以及实施效果的大小取决于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利博弈。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旅游局拥有的权力较为有限,由此决定了旅游局缺乏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驾驭的能力,决定了旅游产业政策难以落实与实施。

由于以上误区,使得政府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过多地介人饭店、旅行社等竞争性的旅游行业,而对于道路、环境等公共领域却投入不足。总之,无论是旅游产业在市场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是政府主导型战略在推行中出现的误区,都与政府行为是否合理密切相关。市场缺陷要靠合理的政府干预来弥补,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要以合理的政府行为为前提。

四、旅游业市场竞争全球化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旅游行政管理体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和保持旅游市场的高度自由化,具体体现为职能的转变。政府由现在的对旅游的经营参与、经营指令、经营指导的角色,过渡到产业服务、市场纠偏、信息、市场普遍性原则引导的角色。

要克服以上误区,科学合理地发挥政府对于旅游业的职能,就应该实现以下转向: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第4篇

供给侧改革,是指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通过改革创新、调整优化,释放潜力、增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的发展水平要求与之匹配的教育发展水平。这种改革现也是高职院校专业建设发展的研究热点。课程建设作为专业建设的基础,课程供给侧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

一、《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应进行供给侧改革

(一)《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供给侧教学改革是其课程性质决定的

《旅游政策法规》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是培养学生旅游专业技能的核心课程,也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证的笔试课目之一,同时也是旅游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该门课程包括了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单位经营管理规范,导游人员的从业准则,旅游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等主要内容。

本课程以政治课程学习为基础,课程中邓小平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内容,还为后续的《旅行社管理》、《导游业务》等课程打下基础。《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出现的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失衡,恰是因为很多课程教学及教学改革都是围绕需求侧进行,忽略了供给侧的改革,从而导致了供给侧自身的感染力、带动性没有充分发挥吸引力,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基于供给侧的视角,再看当前《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是十分有益的。

(二)《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供给侧教学改革符合高职人才教育培养的要求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这就要求教学内容应符合产业岗位的需求。《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技术课程,其的教学方法就应体现学生职业技能培养训练的特点、其的课程教学场所必须要结合校内外资源,活跃课堂气氛,增加学生主动参与度,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高职教育同样追求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旅游政策法规》通过供给侧改革,增强学生对课程学习价值的确认。通过科学的知识选择、丰富的活动设计与组织,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课程供给侧能兼顾社会学习和个人学习发展的需求,给予学生明确的课程学习目标、考核评价项目,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动力、形成正向的学习观。同时,有效的课程供给侧改革,《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恰恰反映了当前旅游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关键能力需求。如良好的旅游职业道德,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简明的概括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对《旅游政策法规》课程进行供给侧改革,对于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沟通、合作能力的培养和人际交往能力的提高等,是有积极的效果的。

二、从供给侧视角看当前《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旅游政策与法规》一课给予大多旅游专业师生、乃至培训机构都形成了内容枯燥、背诵为主的印象,被认为是一门极为抽象的理论课,难以接受和认可。因此,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且未从教学供给侧方面进行审视。

(一)教学方法丰富,授课形式却单一

该课程教学改革中探讨到的教学方法非常丰富,一般有案例分析法、情景模拟法、项目导向法、讲授教学法、指导自学法等等。然而在实际的课堂授课进程中,往往仅采用某一单项教学方法,造成授课形式单一;也未将各种教学方法优势联合、相互关联,授课形式被学习内容所牵制,忽略了《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本有的特色,更没有利用多种教学方法为学生减弱对该门课程的阻抗,提高对该课程的接受认可度。

加之该课程的内容基本上是国家现有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行业规程,为了让学生能够记住相应的知识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常常使用不断练习、重复讲授的方式,对于刚从高中升入大学的学生来讲,比较容易产生抵触、畏难心理,并不利于《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学习。

(二)教学内容选取呆板,缺乏旅游活动逻辑性

因《旅游政策法规》是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授课内容的选取上也偏向如何提高考证通过率,对于学生的学习要求与知识考核也侧重在考纲内容、习题正误等,与实际旅游活动的严重疏离,知识点的融会贯通率极低,这也让学生对掌握该课程是否能真正适应工作岗位,应对旅游活动中的各类事故。而对于如仲裁、申诉等实际工作会遇到的部分,讲授得很少或不深透,遇到此类问题时学生仍难进行处理。

学生对《旅游政策法规》的内容表示“四难”:难读通、难识记、难理解、难运用。由于有高中的学习经历和知识储备,大部分学生对于旅游政策方面的学习效率要略高一些。但对于中职生源的学生,这部分的积累几乎为零。因此,《旅游政策法规》与其他课程比较起来,法律条文、规则制度、行业法规等就显得特别枯燥。而且教师在讲授这些内容时,要么讲得宽泛无具象,学生茫然不易理解,要么讲得过于具细没有统筹,学生没有坚持的兴趣。加之,该课程的实践也比较复杂,尤其教师在授课的时候大多重视理论多于实践。

(三)师资水平无法满足教学丰富化要求

当前任教《旅游政策法规》的教师少有法学与旅游学教育背景兼备的。尤其是高职院校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大多是旅游管理专业出身,几乎没有接受过法学专业的教育。由于师资的有限水平,教师对于很多实时性案例难以进行分析解释;对于旅游活动中常涉及到的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讲解偏于浅显,难以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做出专业应答。若聘任法学或思政专业的教师任教,又常存在过于偏重法学知识、思政教育,对于旅游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介入较少。即使不同专业的教师在任教过程中边教边学习另一专业知识,授课过程中要实现融会贯通、灵活生动,则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这就需要师资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四)教材变成政策法规资料库,旅游活动教学思维体现不足

现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使用的《旅游政策法规》教材,要么是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专用教材,应试为主,对于法律条文的阐述和运用几乎没有,更像是一本政策法规汇集;要么是偏于本科层次高校教材,注重法学理论,对于旅游管理的专业名词解释存在教师讲解生涩、学生理解混沌的现象,最终也成为了另一本政策法规汇编集。这两种教材的内容都相对枯燥,并不利于高职旅游管理专业现有生源质量所能理解和学习掌握的。

三、《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供给侧改革探讨

(一)教学内容根据旅游活动流程、以旅行社业务为中心梳理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具有理论性强的特点,要实现该课程的“考证”率和实用性,就需要对课程的理论模块进行整合。结合校内外教学资源、场所的条件,以旅行社业务为中心围绕旅游活动开展重新梳理教学内容、形成教学模块,使课程教学内容与实际旅游工作紧密化,也让课堂教学组织形式能灵活化,从而增强教学效果。

教学内容具体分为三部分:模块一,旅游业大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各方面的背景下的旅游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模块二,旅行社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旅行社设立、旅游业务经营、旅行社员工管理、旅游合作商们等;模块三,其他政策法规。并以此形成相应的具体教学子项目。

同时,教学中选用的案例类型应丰富多样化。精选一些旅游活动中的典型事件作为原始材料,激发学生的运用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的主动性和问题思考的创造性;或选着社会中已发生了的知名典型案例,加强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法律法规适用的方法原则等的掌握,更好的理解和分析运用法规知识;还可以使用文学或影像等形式活跃课堂讨论氛围。

(二)教学方法结合教学模块及每堂教学内容选择

选择何种教学方法为主,应根据不同教学模块及每次课堂具体教学内容确定,不唯一,不惧多。只要是能体现该堂课教学特色,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教学方法即可。《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最终追求的应是学生主动、师生互动式的学习理念是否实现,“学做一体”的教学效果是否实现。每次课堂具体教学时采用何种教学方法,需要对具体教学内容进行分析。比如关于法令规定的识记,讲授教学法能帮助学生专心阅读条例;而如旅行社设立等法令内容,则可以采用情境模拟教学法,让学生通过模拟设立旅行社的过程记忆相关法令,并掌握设立旅行社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申请流程等,还能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减少学生对《旅游政策法规》学习的疲劳感。

教学手段的选择也围绕各模块的教学内容与学生学习特点,明确每次课堂的学习目标,教师不再拘泥于“传授”式教学而学生能真正体验“自主”式学习的过程。教学实施从生源学习状态入手,从课前准备、课堂布置、授课进程及课后追补等实现“教师主导”向“学生主导”转变,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三)教学目标和学习目的源于旅游产业发展对人才能力的需求

依据来自于学生学习该课程后应体现的学业结果和效果来明确《旅游政策法规》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学习目的,而不是由教师决定如何做,学生就如何接受。旅游业需求的人才能力才是决定教学供给的原则。一来要让学生能明了该门课程的实用性,能培养自己在未来从事旅游工作的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尽可能避免旅游法律纠纷的产生及应对旅游投诉的能力;即使仅作为一名普通的旅游者,也能具备在旅游活动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能力。二则是通过引导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及媒介了解旅游行业发展近况,主动学习,自觉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旅游行业出现的现象,提出解决思路;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强学生的社会服务实践度,让学生在实际观察学习,成为一个有着敏锐旅游意识的从业者。

(四)师资培训重视法理和旅游专业认识,结合课堂教学需求

对教师的培养,要根据其专业背景组织和安排任培训,提高其对《旅游政策法规》的课程认识和理解,并训练其思维方式,让任课教师能更关注旅游政策法规知识及其思维价值观与理念。同时,也培养教师的课程全局观,使其习惯明确每次教学活动的“教学四维”指向和标准,让其对课程目标的选择、教学重难点的判断、教学目标的建设及教学活动的安排能符合课程供给侧改革的要求,确保课程标准与日常教学的有效衔接,灵活运用案例、情境等教学方法,提升课程教学效果。

(五)课程供给侧改革需要使用符合教学规律的教材

旅游政策与法规范文第5篇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指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要规定旅游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有关法律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 

1.2 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构成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大体由两部分构成:国内部分主要包括用以调整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国际部分指我国加入的有关旅游业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旅游业遵守的有关国际惯例。 

 

2 我国旅游业的立法现状及其趋势 

 

2.1 现状特征 

(1)通用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双管齐下。 

目前,在我国国内事实上有两种法律规范在同时调整旅游社会关系:其一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和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于旅游活动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民事活动,所以要像大多数行业一样遵守上述通用性法律和法规。 

其二是旅游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等。它们的制定,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旅游业的固有规律,起到了通用性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使旅游立法更具针对性。 

(2)政府对旅游立法高度重视、主动规划。 

2.2 立法趋势 

(1)系统化。 

 系统化表现为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了旅游行业法律系统;从旅游企业到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也有对应的法律约束,形成了不同旅游主体的法律系统;从全国性旅游法规到地方性旅游政策,形成了不同旅游区域的法律系统。随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各项旅游法规将更加细化,整个法律系统也将日趋完整。 

(2)渐进化。 

我国整个旅游业的法律环境经历了“以政策为核心”向“以法规为核心”的转变,并日趋完善。 

(3)国际化。 

我国旅游立法的国际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旅游业的性质上看,旅游业实际是一个跨国性行业,而优质、高效、国际标准化的旅游服务是保证国际旅游者重复消费的重要条件,因此旅游服务的国际标准化成为我国旅游业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从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上看,随着入世后行业保护期的结束,我国旅游业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适应国际旅游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各项旅游法律条款上尽快与国际接轨。 

(4)科技化。 

所谓科技化,是指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新知识、新技术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3 我国旅游业的立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3.1 立法问题剖析

(1)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法规都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管理机构颁布,由于这些机构在中国没有明确合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很多立法项目只能以政策的形式出台,不能上升为法律,导致旅游业的专门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位于较低的效力层次,制约了我国旅游法规的权威性。

(2)立法目光短,缺乏前瞻性。

我国旅游业中很多政策法规在制定前没有进行系统的调研,往往为了规范某一时期内的某种旅游关系而立法,没有考虑到这种旅游关系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只能在较短时间内发挥效用,很快就不能适应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只能废除或做重大调整,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体性。

综观各国旅游法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旅游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的旅游法律框架中,首先缺少一个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其次,缺少专门法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最后,旅游企业经营法方面,只强调政府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使很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内容不更新,缺乏适时性。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内容中有些规定制定于我国转入市场经济轨道以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这些法规必须做出修改,以适应新形式,同时也需要一些新的法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适时制定;其次,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法规在制定时由于发展条件所限,制定的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5)以政策代替法规,缺乏延续性。

3.2 立法对策研究

(1)开展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

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调研包括两方面:一是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旅游业发达地区了解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了解旅游业发展中已经存在的和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二是研究其它国家同类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背景、立法经验和法律实施效果,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各种成功经验。

(2)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早期制定的旅游法规中有一部分会因之过时,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已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废止,使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是当前改善旅游立法现状的又一任务。

(3)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

我国旅游法的框架结构还不完整,迫切需要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填补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首先要加快中国旅游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基本法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旅游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国际旅游原则;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其次要将现行的旅游单项法规从行政法规和文件上升为单项法律法规出台,加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确立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在我国,大部分旅游法律由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出台,因此确立国家旅游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对于提高旅游法律的权威性至关重要。实践中,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混合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或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混合配置。在依法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管理部门对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公众的责任。中国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按以上规则明确法律地位与职能,并将其法制化,只有法律的权威在协调中才最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