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营销方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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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1网格营销的概念 网格营销是一种特殊化的营销模式,通常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地理特征,将产品面向的目标市场细分为若干个网格区域,并在每个单元内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相关的产品销售活动。从网格营销的本质上而言,其是一种精细化的营销模式,在网格模块…

汽车产品营销方案(精选5篇)

汽车产品营销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格营销;汽车营销网格;营销模式

1相关概述

1.1网格营销的概念

网格营销是一种特殊化的营销模式,通常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地理特征,将产品面向的目标市场细分为若干个网格区域,并在每个单元内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相关的产品销售活动。从网格营销的本质上而言,其是一种精细化的营销模式,在网格模块的区域内,总负责人专门对所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产品进行营销,对该网格的业务往来事项承担直接的责任。网格营销这种聚焦网格、精耕网格的精细化特征,使得企业的产品能够更多地被消费者所了解和接受,同时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网格营销的特质决定了其主要适用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使用价值较长的行业领域,比如电子科技行业、汽车行业、家用电器行业等等。网格营销模式由于对市场划分较细,工作业务量较大,需要针对特定的消费人群作出专门的营销方案,所以它一般适合规模较小的、企业启用资金额度较小的中小微企业。

1.2汽车营销网格的特征

汽车营销网格根据汽车行业的特征和客户的需求,针对汽车的潜在目标市场开展专门细致的销售活动,总结汽车行业的生命周期和行业发展情况,汽车营销网格具有这几点特征:(1)面向公众的透明化特征。汽车营销网格是面向全部经济市场开展的汽车营销活动,根据地域的性质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汽车目标市场,企业的汽车网格销售对外公布有关汽车的性能、价格、维修服务等各种具体的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消费者获取公开透明的信息,帮助其作出消费行为。(2)具有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特征。汽车营销网格在对产品目标市场进行细分的同时也是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群体进行细分,这是企业在对客户的需求进行较为全面、客观的分析之后作出的市场反映。在汽车营销网格体系下,同一需求的消费者数量会越来越少,但这种信息的归集往往能更深入地反映消费者的意志和需求,从而使汽车营销网格具有引导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特征。(3)具有丰富市场产品的特征。汽车营销网格适应新时代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越来越严格需求的消费心理,开辟出新型的现代化营销模式。在汽车营销网格的营销模式下,企业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的需要,对汽车产品的性能等各方面进行升级和改善,因此,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汽车营销网格具有丰富市场产品的特征。

2对汽车营销网格进行分析

正确的营销模式是企业抢占目标市场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过去传统的营销模式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和问题,包括信息交流滞后、企业没有及时把握消费者的需求等。为了适应新市场环境的变化,网格营销模式应运而生,当前汽车营销网格的营销模式根据汽车客户需求、汽车客户消费观念、汽车客户价值和汽车生命周期四个主要性质进行市场划分。(1)汽车客户需求:不同类型的汽车客户对于汽车的需求往往是不一样的,这跟客户自身的收入水平、意志趋向和所处环境等因素有关,汽车企业为了开发出能够满足多类型客户需求的产品,将具有相似需求的汽车客户划分为一个连续的网格,并推行出针对该网格的汽车营销网格战略。(2)汽车客户消费观念:不同的消费观念会影响消费者的品牌喜好,消费观念比较新潮的汽车客户会更倾向于选择比较有创意的汽车产品。同时,汽车客户的消费观念会影响消费者对消费场所、消费方式的选择,所以汽车企业会根据客户的消费理念制定合适的汽车营销网格策略,方便汽车客户对产品的消费行为。(3)汽车客户价值:汽车营销网格策略以汽车客户的意志为主,实现汽车客户价值能够促进企业的效益,其具体表现为客户为企业带来的利益链和贡献值,相应地,汽车客户价值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就感。(4)汽车客户生命周期:经济市场具有生命周期,同样地,汽车营销网格运作模式下的汽车客户也具有生命周期,汽车客户不同的生命周期具有不同的特征,它影响着企业对汽车营销网格的具体划分,所以汽车客户的生命周期是企业制定营销战略的重要因素。

3汽车营销网格的构建方案

汽车企业主要从汽车客户的实际情况、目标市场的特征以及汽车行业现状三方面来制定汽车营销网格的构建方案。汽车企业在对不同需求客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汽车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其真正销售水平的汽车营销网格构建方案;目标市场的细分是网格营销的重要规划标准,汽车企业对其试图抢占的目标市场进行分析,根据目标市场的特征,制定新型的、开放化的、便于信息交流的汽车营销网格策略,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网格自身具有资源共享性的特征导致的必然结果;汽车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开始进入疲乏阶段,急需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网格作为一种新兴的营销手段,是对传统营销策略的改革和创新,所以汽车企业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的先进性来制定汽车营销网格的构建方案。

4结语

随着新兴网格营销方式的运用和流行,不少企业为了改变传统僵化的营销方式,选择运用具有竞争优势的网格营销策略。汽车行业的成熟发展促使企业为了在市场浪潮中站稳脚跟,不得不重新对目标市场进行考察,更深入地去了解汽车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这是企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基于网格营销的汽车营销网格的构建,从微观的角度上来说,它作为一种新进的营销模式,对过去的营销模式进行了改革和创新,能够更精细地对目标市场和消费者群体进行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系统的特征,帮助企业更好地销售产品,形成企业和品牌效益,以获取更多的企业效益。从微观的角度上来说,基于网格营销的汽车营销网格战略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市场建立较为健全的、规范化的网格营销模式,以满足消费者的真正需求,促进顾客群体的消费行为,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作者:杨萌 单位: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俞白杨,李倩.浅谈网格营销[J].2009.

[2]杨光.关于现代营销模式特征的探讨[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

汽车产品营销方案范文第2篇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产品营销方案范文第3篇

汽车网络营销是近年来汽车市场的热点,网络营销逐渐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汽车企业开拓市场,有力抢占市场份额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在网络环境下国家与地区之间各种壁垒变得不是那么突出,汽车企业之间可以随时随地交流合作,这对于汽车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着巨大帮助。必须充分尊重网络营销运行的规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汽车市场的变化趋势,制定切合实际的汽车网络营销方案。定期监控、反馈和评价,及时调整汽车网络营销方案,进一步把控销售环节的成本,完善各个环节的服务,从总体上提高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实力。对于汽车网络营销的研究和分析,有利于我国国内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汽车网络营销;竞争力;汽车市场

汽车企业的网络营销,我国尚处于实践摸索和向国外学习的阶段,市场上没有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现状的网络营销指导方针。一部分汽车企业惯于使用传统市场的营销策略,对于与当前市场相适应的网络营销并不熟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尚没有达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顾客资源、创新核心技术、提升竞争优势。大多数汽车制造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但内容绝大多数局限在企业与产品介绍上面。网络营销具体业务没有得到发展,仅仅处于初级水平,这和国外汽车企业的网络营销相比较有较大差距,这也导致网络营销的很多优势在国内市场没能体现出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汽车销售已进入网络化时代,汽车企业更深刻意识到网络营销对汽车销售的促进作用。想要有力抢占市场份额,就必须抢占这一科技核心。互联网的发展,深入到政治、社会和经济多个方面,互联网对于老百姓的生活也是必不可少,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1汽车传统营销的特点

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撑产业,在拉动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尤其重要。然而传统的汽车营销模式以店铺、集中交易和专卖店为主导,这些传统营销模式,汽车和零配件由生产企业到消费者手中的速度较为缓慢,在销售过程中也不重视企业和产品品牌形象的树立。

2汽车网络营销的特点

基于4G网络、平板、手机等终端的普及,人们可随时随地获取海量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无限商机,也改变了汽车传统营销模式。汽车网络营销展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认识到汽车网络营销具备营销成本低、迅速提升品牌形象、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和带动汽车行业创新等特点。逐步由营销形式向营销效果转变,由产品信息的单向传播向互动传播转变,由传统模式下的大众营销向精准营销转变。汽车网络营销体现了网络媒体的实时、动态和交互性,从消费者的信息查询到下单购车能融为一体,形成汽车的互动式营销系统。就其特点归纳如下:①对于品牌的认知和消费集中在知名度相对较高的汽车品牌;②网上汽车消费倾向于较高价位;③汽车网上营销从下订单到购买完成历时不长。

3从汽车传统营销到汽车网络营销的时代变化

我国的汽车网络营销还在初步发展阶段,网络诚信、网购环境、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都还在一定程度不上制约着汽车网络营销的发展。在汽车的传统营销模式中,经销商的竞相降价忽略了消费者的常规消费心理。经销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失去和汽车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失去忠诚的消费者。传统营销模式过分依赖于广告,导致过高的宣传费用,增加了汽车的销售成本。近年来,整个汽车营销环境发生了变化,成功的传统模式成立当前汽车营销的陷阱。汽车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颠覆了汽车传统营销模式。

4现阶段我国汽车网络营销的优势

4.1营销网络利于汽车企业了解消费者需求

在以往的传统营销模式中,企业往往会忽略消费者在营销活动中的重要性。互联网本身的筛选功能利于汽车企业第一时间了解来访者信息,消费者对于网站的浏览取决于网页内容,消费者访问汽车营销网站,他们的意向性已经明确。而新型的营销模式要求企业从满足消费者需求转变为满足消费者欲望,引导消费者体验,以此刺激新的消费需求。通过营销网络,汽车企业可以迅速了解全国乃至全球的市场需求。同时,汽车企业还可借助营销网络对潜在客户建立档案,这位良好的客户管理提供了一手资料。汽车企业可以通过营销网络这个平台挖掘潜在客户,了解潜在客户各种需求信息。这为汽车企业提供了一个通道,随着网络用户的日益剧增,汽车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这个通道做网上调研,与来访者交流并达成交易,完成汽车网上个性化定制,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等等。

4.2相较传统营销模式成本更低

汽车产品营销方案范文第4篇

随着汽车产品制造水平、技术差异的日渐趋同,汽车企业间的竞争更多体现在能否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因此,作为提供服务前沿的汽车经销商,其服务营销能力重要性日益凸显。面对日趋激烈的车市竞争,汽车经销商服务营销能力的提升与创新,关系汽车生产厂家的生存与发展,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一、汽车服务营销的概念

服务营销是指依靠服务质量来获得顾客良好的评价,通过良好的口碑吸引、维护并增进与顾客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营销目的。 即企业通过其服务营销人员与消费者互动,提升服务价值,提高顾客对服务的认知和满意度,建立起稳定客户关系的一系列活动。其核心内容是丰富产品自身的内涵和外延,增加其附加值,提升产品层次,提高品牌忠诚度。

汽车服务营销是指以顾客满意度为标准,服务营销的理论为指导,提升汽车的竞争力的独特营销模式,满足消费者在汽车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得到系统全面的服务。目的是为了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让顾客满意的同时,使得各个销售环节都能得到增值。

二、我国汽车经销商服务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广大汽车消费者也日趋成熟。在购买汽车时,消费者不在仅仅追求对产品本身的满意,同时更为注重购车体验和售后服务。这就要求汽车厂家除了要提供卓越的产品外,还要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汽车经销商具备出色的服务营销能力。现实情况表明,我国的汽车经销商在这方面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他们一直以来都是将新车销售作为经营活动的重点,视售后服务为新车销售的辅助环节,汽车经销商们并没有就售后服务如何满足顾客需求做深入思考和系统实践。

1、服务营销理念滞后于发展。汽车服务营销的理念远超出传统有形商品营销范畴,主要体现将为客户提供终身服务作为营销基础,旨在建立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长久依赖的双赢关系。经销商销售不仅是品牌汽车,同时也应是提供该汽车品牌下的全面服务。总体而言,过去几年我国汽车销售形式很好,部分品牌的汽车供不应求,消费者以能够尽快买到车为最优先目标,忽视了产品的售后服务。在这种背景下,经销商将大部分资源和精力都投入在汽车销售业务上,对售后服务的营销管理投入不足。由于我国汽车经销商存在很多与上述问题类似的为攫取利润不惜牺牲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结果导致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这样服务营销理念严重制约了汽车经销商的健康发展。

2、售后服务质量有待提升。大多数汽车经销商都会把获取最大利润作为当前的首要目标,这种短视理念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的产生。例如,在汽车市场销售形势大好的情况下,汽车经销商常常提高销售价格或收取高额定金延期交车,导致消费者购车满意度大幅降低。还有就是维修方案及价格不透明问题十分突出。消费者对车辆维修情况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维修所需真正的成本费用。久而久之,由于维修方案及价格不透明,消费者对汽车品牌经销商也就失去了信任,汽车服务品牌形象大打折扣。

3、服务营销队伍专业性不够。由于行业壁垒不高、进入门槛较低,我国汽车经销商目前的服务营销队伍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专业性不强,尤其是高端营销管理人才十分缺乏。加之近几年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导致经销商之间相互过度竞争,人才流动十分频繁,团队合作不够。汽车服务营销对现代汽车营销、服务等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汽车经销商必须加大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服务营销团队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经营发展能力。

汽车产品营销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汽车经销商;并购;产业结构调整

一、概述

2012年我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汽车流通领域陷入了盈利低谷,今年各大经销商集团开始纷纷谋求转型,涌入到资本和服务市场,并购扩张大戏正不断上演。

产能过剩,经销商网络扩张,促使了汽车流通领域陷入盈利低谷。由于欧债危机部分豪华品牌将中国以外的过剩产品大规模转嫁中国市场,导致价格战爆发,直接压缩了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产能过剩引发汽车行业的销售价格继续下跌,2011年中国的汽车经销商网点数量增长21%,达16300家,其中本土整车厂商的经销商网点数量在两年内增长36%,竞争的日益激烈,产能严重过剩的车企不得不把零售价格折扣维持在5%到15%甚至更高水平。加上目前我国的经销商集中度不够高,截止,到2011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汽车经销商超过6万家,其中75%是非集团性质的单店经营,经销商的单店经营管理也使盈利受限。

政策鼓励下,规模化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经销商集团优势日渐凸显。2011年12月17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汽车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期间我国汽车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根据规划,汽车流通行业将出现收入超过千亿的经销商集团。《意见》称,十二五期间,零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营业总量的比重要超过30%,同时培育30家主营业务超过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过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

二、案例概况

1.宝信汽车3.5亿收购燕骏汽车集团

宝信汽车拆分自上海开隆汽车集团,2011年12月成功赴港上市,发行股票3.79亿股,每股发行价8.50港元,募集资金32.24亿港元。它是以经营众多世界知名品牌汽车4S店为主业的汽车销售服务集团。自创立以来,先后建立了宝马、奥迪、路虎、捷豹、凯迪拉克等豪华品牌及一汽丰田、广汽丰田、广州本田、上海通用别克、雪佛兰等中高档品牌的多家4S经销店。经销和服务网点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市场潜力巨大的长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及华东、华北等广大地区。现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和经营实力的汽车专业销售、服务企业集团之一。

燕骏汽车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高端品牌的汽车经销业务,是一家纯外资企业。其的品牌包括宝马、MINI、沃尔沃、捷豹、陆虎以及保时捷,拥有和运营的经销商品牌包括燕宝、燕豪和燕英捷。公司下属经销商主要分布于北京、华北和西北地区2010年整车销售达到1.5万辆,维修台次达到12万辆。

2012年8月30日,在香港上市的宝信汽车公告,宝信汽车以总代价3.05亿美元,向花旗、私募基金Pangaea One、Apollo Global Management等卖方,收购在内地从事豪华汽车经销业务的NCGA Holdings Limited,此次收购将以现金、发行债券及代价股份方式支付。其中,宝信汽车将支付2.326亿美元现金,同时向卖方发行总值5816万美元债券,年利率为5.65%,并会通过发行代价股份支付部分代价,发行价为3.974元。该公司将会发行合共2857万股,占该公司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1.12%。收购完成后,燕骏汽车将成为宝信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次收购,将有助于宝信巩固宝马和MINI两个品牌的领先经销地位,丰富了该公司豪华及超豪华汽车的经销组合。充实了豪华车的经销网店数量的同时,将触角从华东区域扩展至华北区域。

2.庞大集团收购中汽南华股权

2012年9月4日,庞大双龙(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宣布完成对中汽南华股权的收购,庞大双龙由此成为韩国双龙汽车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总商。进一步强化统一双龙汽车市场形象,加强经销商管理和产品价格管理打下坚实基础。本次收购有利于提高双龙汽车在中国的销售,又有利于提升对双龙车主的服务,更有利于拓展未来的发展空间。

三、案例分析

1.并购的效应分析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汽车经销商的收购行为,长期下去将有助于改变国内汽车流通环节的“分、散、小”的现状。据工商部的数据统计,2011年初,我国汽车品牌的经销商数量已经超过了6.5万家。2011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汽车经销商百强榜中,百强汽车经销商的总共销量为392万辆,约为全国总销量的六分之一,所包含的经营网店数量为5665家,其中授权4S店仅为3952家。为了培育汽车零售环节,2011年年底,商务部曾经出台的《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导向和鼓励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力争到“十二五”末,汽车零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总量的比重超过30%。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随着经销商实力范围扩大,市场地位提升,从长期看,能够改变产商地位不平衡关系。十二五指导意见指出,将培育3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庞大收购案例中,通过销售网络覆盖面的加强,双龙汽车在中国市场销售将全面提升。在成为双龙汽车中国唯一销售总后,庞大双龙可以不受牵制地实施长远发展方针,执行统一销售策略,推行同一优惠促销方案,从而把国内销售网络打造成一个高度整合,高效运行的销售平台。大型汽车贸易集团的逆市扩张,有利于资源的整合,降低成本,形成规模效应,更好地应对未来车市的风险,重组之后,能够把众多零散的品牌进行整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经销商汽车在市场将具备“讨价还价”的话语权,实力“分散小”的局面也将被扭转。

2.并购风险分析

企业并购后可以产生协同效应,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可以减少内部竞争等多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势。但未来资本会更加青睐效益,而不是规模,规模大但利润低甚至赔钱的汽车经销商集团对资本来说也有可能是包袱,而不是获得收益的好工具。汽车经销商利用国内或国外资本在我国进行并购重组,其中财务风险最为突出,由于外资品牌汽车市场庞大,中外并购案例中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的并购风险也不可避免。

(1)并购财务风险

宝信通过超过3亿美元的资本完成大规模的并购,收购公告后,宝信汽车当日全天股价下跌2%,午间最大跌幅甚至达到7.25%。这表示了资本市场对宝信汽车的此次收购并不看好,可以看出本次并购动作带来的短期市场反应并不乐观。汽车经销商只有规模足够大,才能压低制造商的出厂价格,拉长资金的结算周期,于是通过并购提高采购集中度。但此举又带来严重的财务压力,很可能导致增收不增利。

汽车经销商庞大集团加速扩张的同时,第三季度利润却出现下滑趋势。但从庞大集团最近公布的三季度报表中发现,在2012年前三个季度,该公司创下上市以来的首次季度亏损,亏损额高达5.16亿元。2012年上半年庞大集团虽实现净利润2.33亿元,但同比已减少42.28%。本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高速的扩张在没有整体好转的环境中,财务风险的增大。

(2)营运风险和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风险不可避免

经销商兼并集中化是趋势,淘汰经营状况不好的经销商,将服务好、善于经营的经销商集团留到最后,但是在并购浪潮中也必须要注意,对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整合。

燕骏汽车为外资企业,在宝信收购燕骏此类跨国并购案例中,企业文化的整合十分重要。原来的外企员工身份想民企员工身份转化,需要适应的过程,也需要收购方合理的解决安置问题。宝信的收购公告中没有提及中方员工的安置,并购消息宣布后,燕骏汽车出现了员工罢工,美资董事会随后给出的解决方案也没能令员工满意。

在市场放缓的形势下,目前中国汽车市场已经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期,兼并重组将成为汽车流通领域的一个趋势。大型经销商集团的形成,能够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未来发展,同时对于经营不善的单店经销商,也是企业转型的时机。

但是,仅凭借快速扩张,谋求规模效益并不能实质上解决盈利空间压缩的困境,并购带来的风险需要企业合理规避。并且,在未来,汽车经销商们恐怕还需要积极转变经销模式,拓展盈利渠道,对于经销商的发展较为重要,只有不断地寻求改变,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J].中国汽配市场,2012(01).

[2]叶雨青,惠好.企业并购与重组的风险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09(10).

[3]吴晓求.公司并购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