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督导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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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央行事后监督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我们应从更新更全的方位来观察和分析问题。一是央行事后监督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二是央行事后监督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三是为有效发挥事后监督部门的作用,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央行事后监督的发展历史与成…

银行督导工作总结(精选5篇)

银行督导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SWOT分析 央行 事后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72-03

当前央行事后监督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我们应从更新更全的方位来观察和分析问题。一是央行事后监督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二是央行事后监督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三是为有效发挥事后监督部门的作用,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央行事后监督的发展历史与成效

货币资金的流动是银行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而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则是建立健全人民银行会计内控体系的主要目的,事后监督由此应运而生。

1985年,人民银行成立了稽核监督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稽核和对人民银行系统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的检查。1997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设置事后监督岗,对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当时的事后监督是核算部门的内部岗位之一,尚未独立。

2003年,随着人民银行职能和内设机构的调整,增设了事后监督部门。2004年,各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相继成立了独立的事后监督中心,实现了对本级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核算业务的统一监督,实现了对所辖县支行(除国库部门外)会计核算业务的集中监督。同期,总行配套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事后监督办法》,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由会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对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2009年以来,总行为适应人民银行会计业务改革和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发展要求,正在对《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和《工作规程》进行修订。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事后监督部门在规范操作、提高核算质量、完善内控机制、保障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却仍有案件发生,尤其以黑龙江通河县支行案件和河北宣化县支行案件影响最为恶劣。这些案件的败露并非由事后监督部门发现。面对这样的事后监督之困,事后监督部门应该加强与改进,才能真正起到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二、央行事后监督现状的SWOT分析

SWOT是英文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和Threats的缩写,即组织本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SWOT分析法是企业战略管理领域广泛使用的分析工具。目前,广泛借鉴企业管理理念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的一个重要趋势。因此,本文拟用SWOT分析法来拓展新形势下事后监督的研究思路。

(一)优势(Strengths)

1.监督地位。事后监督中心专设后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能够换位审核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地位非常独立。

2.监督信息。明显优势在于:(1)客观性。事后监督工作超脱于同级各专业会计核算部门,在人事和业务管理上没有直接利益关系。(2)连续性。事后监督工作每日进行,能够随着会计事项的续时发生不间断地反映某一被监督单位的会计核算质量。(3)全面性。事后监督信息覆盖面广,一般会计核算业务和重点监督环节都能得到有效审核。

(二)劣势(Weaknesses)

1. 监督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工作是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的复审和检验,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但又赋予事后监督中心“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职责。事后监督中心如果承担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职能,就不应仅仅是对前台业务的简单复核和前台业务的延续,而是全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督体制。目前人民银行只在分行和中心支行两级设置事后监督中心,总行并未设立对口司局,县级行也没有相应部门。《工作规程》中规定:“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外汇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同级行内审部门监督检查”。这种体制权责不等,易形成职能空白。多头的分散指导也造成了实际指导的缺位。

3.监督标准。一是监督范围不统一。个别分支机构未将货币发行业务核算纳入监督范围,对国库业务监督也未包括科目日结单、总账、分户账、登记簿、余额表等会计资料。二是监督依据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事后监督系统评价体系,现有的规章制度都属于指导性文件,条款过于笼统,对如何全面地处理问题无操作依据可循。

4.监督力量。目前事后监督人员的特征是:对从事过的核算业务了解较多,全面掌握各种核算业务的人较少;虽然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但综合分析能力不强。在培训方面,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做法占相当大的比例,难以同步参加核算部门的新业务培训,一般根据业务需要,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系统性、全面性的培训少。

5.监督激励。《工作规程》规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事后监督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对表彰奖励条件没有“量”的规定,成绩难以得到广泛重视和认可。惩处条款又过于笼统,实际工作中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形成风险管理的真空。

(三)机会(Opportunities)

1.总行支持。2009年9月总行召开了全系统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的事后监督工作座谈会,对近年来事后监督中心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为下一阶段的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适应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发展要求,2010年11月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目前总行正集中力量开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即ACS系统)和相关的事后监督子系统。这些都体现了中央银行领导不但认识到事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而且在实践中也逐步加强了工作力度。

2.交流通畅。一是建立起了工作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加强与核算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内控体系中其它监督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监督工作成效。二是建立起了监督情况反馈机制。事后监督部门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整改,按月对差错情况进行汇总归类,按季对核算质量进行分析通报。

3.创新涌现。央行事后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在发展中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几年来相关人员围绕监督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加大了日常及专项调研力度,并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例如“风险预警”体系、“实时监督”、“监督信息共享”等优化事后监督工作的新观点。核算监督工作很有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发展与变革,进入新的阶段和领域。

(四)威胁(Threats)

监督时滞: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下,资金能够在数秒内实现在全国金融机构间的实时支付,对风险控制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而事后监督中心所复审的会计核算资料最早的在第二天上午才能收到,最迟的(春节、国庆长假)是第八天上午才能收到,难以真正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因此,必须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三、破解央行事后监督之困的对策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内部条件给事后监督带来的优势远小于劣势,外部环境提供的机会远大于受到的威胁。因此,我们认为央行事后监督要走出困境,适宜采取的策略是抓住机遇、转化劣势。

(一)科学职能定位

在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不断深入,新业务、新系统不断推出,风险隐患不断增多、防范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有必要提升事后监督中心的职能地位,以充分发挥其在防范资金风险方面的作用。建议总行将事后监督职能定位于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同时赋予必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权,增加风险监测、预警提示、风险评价等职能。

(二)创新现行体制

建议总行改革现行事后监督中心管理模式,使其直接对主管行长和上级会计部门负责。将业务指导集中于上级的一个部门。同时,完善考核体制,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业务科室的考核实行上级行对口部门考核与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结果相结合,促进业务部门重视事后监督工作,促进事后监督中心成果的转化。

(三)规范监督标准

建议总行出台一套标准化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评估办法。标准化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事后监督部门职责、监督范围、监督重点、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管理权限;标准化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风险分类、监督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法、监督步骤等内容;标准化的风险评估办法包括明确差错分析的方法和要点,监督情况的反馈和整改等内容。

(四)增强监督力量

利用集中学习、岗位培训、参加联合检查等方法,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检查方法、审核技巧等的专项培训。特别是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各业务部门组织的新业务、新制度、新知识培训。同时,试行前后台会计人员岗位在合理期限内(2-3年)的双向交流,以增强后台人员的业务操作实践经验,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五)完善激励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动机与智力相结合就构成个体或群体的潜能值(PV)。可用公式表示:PV=ID

式中: PV-潜能值; I-智力; D-动机;

我们要激发事后监督人员的内在潜能可以通过提高I或D来实现,而激发人的动机是最容易的。建议总行对事后监督人员的表彰奖励条款进行适当细化,实行责、权、利完全统一的奖惩激励机制。

(六)营造多方共赢

一是与各业务部门配合,努力营造和谐的监督环境和融洽的监督关系。二是为上级主管部门完善制度提供建议服务,为纪检监察、内审等内控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三是充分发挥纪检、人事、内审、事后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的作用,在联动监督方面可进行更多、更新、更大胆的尝试。

参考文献:

[1]胡卫华,《事后监督在大监督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途径选择》[J],《新疆金融》,2009,(8)。

银行督导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自2004年以来相继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事后监督,逐步实现了对会计核算业务“适时、全面连续、独立”的监督,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护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事后监督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事后监督工作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事后监督中心不实行垂直领导,又未明确规定上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事后监督中心的指导形式、渠道和方法等,形成谁都可以管、但谁都没有真正管的“多头管理”状况,致使事后监督中心碰到问题需要寻求帮助解决时,不知请示哪个部门好,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虽然总行为利于部门间的协调,于2005年10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对辖内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但由于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工作十分繁忙,未能很有效地牵头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致使事后监督业务开展与培训脱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建设滞后,标准不统一,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004年,总行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三项制度,在制度中只对大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至于业务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方式、监督的重点、风险点等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以上述文件为依据,摸着石头过河,跌跌碰碰、做法各异地运作了一年多。2005年10月,总行根据各地事后监督中心一年多的运作情况,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文件的规定也还不够具体、细致,实施起来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现在各行的事后监督中心根据总行有关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亦是各行其是、不够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制度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事后监督部门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监督质量难以保证,监督效果难以提高。

(三)监督职能定位不明,监督工作量大,难于发挥事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事后监督的职能重点应是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但具体的监督方法又要求每日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事后监督中心人员实际上就变成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复核员”和“事后处理中心”。因此,事后监督中心靠现有的监督力量和监督方法,很难保证有精力、有时间去进行防范风险的重点监督。

(四)监督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培训跟不上,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

首先,总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人员应从事相关会计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备会计从业务资格。但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大多只有3~7名监督人员,所配备的人员中大多数都年龄偏大,甚至个别人员既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未从事过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而既精通央行会计核算业务又熟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双料”人才安排到事后监督中心工作的很少。其次,随着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原来对会计营业、国库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扩大为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外管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监督,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致使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的日常业务培训由会计部门负责,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业务部门在开展新业务时,应将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新业务很少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对事后监督的业务培训往往只是有关文件的转达。目前各地市中支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培训基本上是自行开展,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就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摸着石头过河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制约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发展。(五)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目前事后监督中心采取的监督方式是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除了会计核算监督业务可采用总行开发的事后监督系统进行监督外,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等其它业务均只能采用人工监督的方式。事后监督人员需对所有会计凭证进行翻阅、审核,相关数据也要进行计算和核对,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监督的效率偏低,监督人员难以再集中精力和时间对会计核算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会计核算业务的建设性意见,事后监督的职能发挥也随之大打折扣。另外,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主要体现在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监督信息,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影响了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对会计核算开展事后监督是人民银行提高核算质量,加强会计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将事后监督中心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好、抓实;会计财务部门要积极牵头各业务部门做好对辖区行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事后监督中心、内审、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事后监督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共同研究和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需统一和规范的问题;各业务部门要加强与事后监督中心的联系和沟通,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以及部署工作时,同时告知事后监督中心,举办新业务培训时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

(二)尽快完善事后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事后监督工作

建议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实施标准、监督流程等制定一个统一的更为具体、详细的事后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以规范事后监督行为,使事后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应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使事后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事后监督中心要把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作为内部管理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一是事后监督中心要根据所监督会计核算业务新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对事后监督人员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总行新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和小额支付系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水平;二是各地市中心支行领导要充分认识事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为事后监督中心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人员,为事后监督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加快事后监督电子化进程,完善监督系统功能

一是要加快投入计算机监督系统建设,通过相对科学、完备的技术手段实施系统安全监督。监督系统应采取后台终端模式,能够对参数变更、资金汇划、票据录入、前台业务人员操作偏好等重要系统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并通过对数据的定性、定量分析实施风险预警。二是事后监督系统的研发要全国一盘棋,避免各地为政,避免造成人财物的浪费。为减轻事后监督人员工作强度,有效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各地市中心支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中央银行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的推广运行工作,逐步完善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督手段作用;同时,建议总行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开发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系统,以解决人工监督方式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真正发挥事后监督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作用。

银行督导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基层机构;监控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银行因内部控制缺失而导致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国内频发的基层银行案件表明我国银行案件有其特殊性。近些年频发的基层银行案件逐步形成了银行案件怪圈,这些金融巨盗其实既无显赫背景,亦无超人才智,却在银行的资金系统内近乎为所欲为。内部控制缺失是我国基层银行案件频发的症结,但基层银行为何会普遍存在这种现象,这些案件频发的银行其中不乏世界级银行,他们的公司治理虽说不是最先进的,但至少不是落后的,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应当是较健全的,其运行为何会如此无效,这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我国传统思想――“天高皇帝远”。

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2009年3月9日,某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客户经理与犯罪嫌疑人A指派社会人员B陪同企业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当时因缺少法人授权书而无法办理开户,柜面人员对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原件进行了复印,其复印件留存银行。此时,客户经理将企业财务人员调离柜面,开户柜员就将整套开户材料交给了该名银行客户经理。随后客户经理就将整套资料交给了犯罪嫌疑人B,而B某利用企业预留印鉴卡刻制了企业公章、法人章等印鉴,重新制作了印鉴卡并将其与企业原印鉴卡进行了调换。

次日,B某冒充企业财务人员,伙同客户经理来补交法人委托书,办理开户。因B某第一次陪同企业财务人员来办理过开户,柜员确信其为企业人员,虽核实其身份证件后发现与授权委托书不符,仍然为其办理了开户。3月11日银行完成开户处理,同时犯罪嫌疑人购买了支票、本票等空白凭证。之后犯罪嫌疑人A某再指派B某利用偷换的印鉴骗划企业资金。在短短三日之内盗走企业资金2,751万元。

(二)案例分析。显而易见,犯罪分子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银行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内部控制失误,开户相关制度执行不严导致了犯罪分子的轻易得手。柜员办理业务未遵循“面对面,一对一,不间断,交本人”的基本要求。在企业财务人员离柜之后,开户资料不能离开柜台,更不能交给客户经理。银行审核开户资料时,授权书是授权给该财务人员。假印鉴一路绿灯,犯罪分子轻易购买到了重要的空白凭证。大额划款时,银行未与企业财务人员或主管人员进行核实,也未建立完善的核对制度。

如果仅仅只看到表面,与其他的银行案件一样,可以简单归结到银行缺乏严密的授权审批制度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但从另一角度看,为何同一银行,总行与分行、支行之间的差距会如此大?银行应该是执行了同样的内部控制,为何其运行效果会千差万别。

二、原因剖析

(一)银行企业文化形同虚设。企业文化是虚拟的东西,我们无法量化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但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它几乎与商誉一致是企业潜在的资产,银行基本都具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并且这些文化在总行以及部分分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上述案例中的股份制银行定然是有自身银行特色的企业文化,但我们在案例中却未看到任何有关企业文化的体现,无论是客户经理,还是开户柜员。客户经理自私自利,开户柜员唯领导马首是瞻,完全忽视“面对面,一对一,不间断,交本人”的基本要求。

对于基层银行来说,企业文化只是一纸空文,往往形同虚设。这也是为什么总部与基层差距悬殊。地理距离与机构设置层级距离所导致“山高皇帝远”的结果,越基层的银行,其自主空间就越大,企业文化就无法在基层银行得到扩散,认同感的虚无往往导致员工的自利心理得到完全的暴露。与国家为提高凝聚力而加强文化建设一致,当遇到大是大非问题时,充分的文化建设会促使员工向银行利益靠近。当然,必须认识到企业文化不是万能,其对员工的影响是间接的。

(二)信息与沟通任重道远。由于层级冗长,信息与沟通往往历经道道关卡,层层过滤,到达上层银行时,信息与沟通内容早已被筛选的微乎其微。忽视沟通不足的结果是上层无法了解基层的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而在基层就会引致两个后果:基层领导为大,集权严重;管理方式陈旧。这几乎可以在所有银行案件中循迹到。

银行干部作案:一方面是他有作案的动机,这是思想方面的弊病,当然也与企业文化有联系;另一方面他有作案的条件,这就使员工马首是瞻,根本忽视了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基层领导为大,集权严重,内部控制设计再健全在这样的环境也会运行失效。

管理方式陈旧:银行改革往往主要是在总行层面上,分行层面仍然没有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下达,也往往鲜有彻底得到执行的。这也与沟通不足有关,地区特色与地区差异往往会导致雄心勃勃的改革水土不服或对改革内容根本不甚理解。对改革的吸纳能力随着层级的一级一级下移而降低。

(三)内部监督鞭长莫及。令人担忧的是总行对基层银行的监督鞭长莫及,一是基层银行众多;二是层级冗长。总行的监督到达基层时,其效力实在微弱,加之沟通不足等原因,众多基层银行几乎置于总行内部监督边缘。没有监督或监督不足,其后果几乎等同,没有监督是明目张胆,监督不足是偷鸡盗狗,其后果都是客户与银行利益受到损害。基层银行案件在发生之前几乎很难被察觉,当事人似乎没有任何犯罪倾向和违法痕迹。有关强化干部交流制度、轮岗制度、银行双人复核制度、银行稽核制度等关键内部控制措施,总行很难对其进行直接有效地监督,层级距离如此之长,总行的间接监督往往在一级对下一级监督下而弱化,几乎无能为力。

三、政策建议

众所周知,银行内部控制的设计在已发生的基层银行案件中都没有明显的体现,这些案件的发生主要归咎于内部控制的执行上。

(一)让企业文化深入基层。首先,员工培训实行全员参与。任何一个员工都有可能是银行利益的拥护者,但也有可能是银行利益的直接破坏者或间接破坏者,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客户经理是银行利益的直接破坏者,但柜员却成为了间接破坏者,其实柜员是极有可能阻止这一不幸;其次,基层银行在人员选拔上任人唯亲,这些“空降兵”素质的“先天不足”和与领导之间的非一般关系往往也是银行领导作案的诱因。基层银行往往只是打着公平、公开的旗号,实际上只是在为其亲属或朋友谋职位,这在基层银行普遍存在。任人唯亲不仅降低了基层银行的整体素质,还为基层银行领导作案创造了条件。

(二)缩短与理顺沟通渠道。缩短与理顺沟通渠道是非常抽象的问题。既然国家领导人可以在网络上与普通网民直接对话,如此差距的层级距离可以在身份悬殊、地理位置遥远的阻隔下实现沟通。因此,总行高层与基层员工的沟通是可以实现的,基层员工对所在基层银行问题了解的准确性要远超过基层领导向上传达的。总行高层与基层员工的沟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总行高层参与员工之间的网络讨论是可以了解到很多无法从文件与报告中读到的现实问题。

网络可以缩短沟通渠道,也可以理顺沟通渠道,其实命令的下达,政策的颁布,并不是只有纸质文件这一种类型,在银行网页上也可以进行公布;员工对银行改革的建议也可以通过网络在整个银行系统进行讨论。

(三)鼓励员工监督。鼓励员工参与监督主要是基于银行总部内部监督鞭长莫及,其实是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历史上改革无数次,朝代更迭不断,任何朝代都无法解决对基层地区的监督不足,即使到了现在,基层地区缺乏中央监督而使利于民的政策在到达基层地区时“变味”时有发生,提高群众的议政能力是一个途径。在笔者看来,鼓励基层员工参与监督是解决银行总部内部监督鞭长莫及的一个可行的方法。基层银行的内部控制执行的如何,有无轮岗,不相容职务有无相分离,授权审批是否合规等,这些监督都可以通过基层员工来实现。当然,这其中必须做好的是员工的选拔要避免任人唯亲;其次必须提高员工参与银行发展的积极性,只有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够实现其监督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先炳.国外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与借鉴意义.中国金融,2002.10.

银行督导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管理机制。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金融市场还缺乏完善健全的管理机制。随着金融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相互间激烈的竞争,使违规经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使银行会计风险也日渐加大。目前我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还处于一个初级的阶段,其管理体制还不够成熟,管理经验和监督力度都有所缺乏,无法将风险进行及时和有效的控制。银行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直接影响着银行会计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也为银行会计风险的出现留下隐患。

(二)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建设不到位。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几例重大金融犯罪案例的出现,我国银行组织对银行内部控制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但是在银行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上,工作没有具体的落到实处,这是导致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银行内部控制方面,无论是内控制度、还是内控机构的配置资源,没有实现合理的建立和优化,不能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内部控制单元。各个环节的内控制度独立存在,缺乏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为银行各个环节的运行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缺乏统一的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使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的力度大打折扣。

(三)缺乏规范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进行高质量的会计核算是银行实现良好稳定经营发展的基础工作所在。会计核算方法不规范,核算工作质量不高,都会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准确,对银行的决策造成误导。首先,在银行柜面方面,在进行现金的支付操作时,没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业务办理,收支手续混乱不清,容易造成账面的混乱。其次,在银行各部门岗位间的内部账务方面,对账务核对不能做到及时、准确,容易出现呆账、坏账。最后,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操作的失误导致发生错账,或者别有用心的工作人员制造假账等,这些都会带来一系列的银行会计风险。

(四)缺乏有效的会计稽核监督。就现有的商业银行会计稽核监督来说,多以对纸质凭证进行账务检核为主,会计检查稽核监督职能限制在表面,难以对会计核算的工作质量进行深入的监督,无法对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这就使银行会计监督在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不能做到及时、有效,风险防范效能大大降低。另外,在检查监督的执行方面,工作人员多将此工作流于形式,没能做到切实有效的深入执行,使稽核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无法真正起到控制会计风险的目的。

二、防范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措施

(一)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通过法制宣传的加强,使银行会计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纪守法,知法、懂法,同时,要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科学性,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其次,合理设置汇总会计报表指标体系,科学确定汇总会计报表种类,规范会计报表格式,完善银行财务报表体系。兴业银行就十分注重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通过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对重要信息要求做到准确披露,所以近几年兴业银行的净利增幅最快,不良贷款率也最低。

(二)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是目前商业银行在宏观金融背景之下应注重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首先要改革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稽核体制,通过督促各类业务管理委员会开展活动,重新梳理其相关职能,使组织保障作用得到应有的发挥。二是为实现岗位间的监督制约,加强岗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引咎辞职责任追究制和检查排查责任制。三是建立的会计岗位责任制应当按照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保证资产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坚持现金、单据保管与账务记录相分离,下级应接受总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并对上级负责。

(三)加强会计风险监督。除正常的财政、审计监督外,商业银行外部监督还要重视外部社会监督,转变观念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即由会计事务所或其他具备一定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全部或部分内部审计职能,促进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的完善,推动外部社会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内部监督体系方面,要建立基层经办人员事前监督;会计主管事中监督;上级会计检查、单位领导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事后监督的监督构架。在会计风险监督工具方面,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开发如柜面会计业务监测系统等自动、即时的预警与控制系统,提高会计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银行督导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当前支付结算监督管理机制问题

一、实施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主体不统一。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会同银监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结算工作具有管理职责,如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支付工具的推广应用和创新等,并明确提出人行具有“负责接受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咨询,受理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由于对支付结算和清算管理的业务范围在现实工作难以明确划分,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实施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影响了监管的有效开展。

二、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人为分割,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一是造成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浪费。长期以来,人行依法行使支付结算管理职责,制定支付结算规章,开展支付结算检查并实施处罚,培养了大批的专业监管人才。机构分设后,由于人手少,任务重,银监部门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无暇顾及支付结算日常监管,实际形成了支付结算监管的严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现场监管科技资源浪费。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主要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互为补充,其中,现场检查因为检查时间的局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章的支付结算行为,同时检查面也较小,客观上存在着检查范围片面,检查时间滞后的问题。因此,利用高科技实施动态监控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成为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人行负责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监测等业务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能够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及时获取金融机构的结算、清算业务信息,为实施动态、实时的非现场监管提供了便利,将人民银行作为结算管理行政部门从日常结算监管中脱离,势必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造成监管信息资料的浪费。由于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具有高度的、本质的联系,而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由于人行和银监局协调机制不够到位,监督管理信息难以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再利用,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四是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人行在依法开展支付清算检查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在涉及到的支付结算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建议银监部门对其开展检查,银监部门须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处理;反之,人行对银监部门发现并告知的支付清算违规问题,也须通过检查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处理,将大大提高双方的监管成本。同时,此类结算监管行为不可避免的重叠和交叉,将给金融机构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监管效能难以体现。

三、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权限分离,影响监管效果。

一是影响制定结算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支付结算规则的制订和完善源于对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不断规范,如果脱离对金融机构结算业务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人行将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并反映支付结算状况、法规的适用性和存在问题,有关法规的制定可能偏离实际,或导致结算规章的滞后性,势必削弱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二是影响金融机构树立遵守支付结算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由于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且人手少,只能应付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支付结算管理无力也无暇顾及,因此导致结算纠纷“投诉无门”的情况发生,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

三是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支付结算秩序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支付结算管理的弱化,金融机构自律意识淡漠,支付结算风险隐患增加,将影响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对加强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理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议总行统一制订明晰、规范、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应履行支付结算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清算管理的具体内容。中央银行支付管理框架应当明确规定有关支付结算制度安排、清算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清算管理现场检查的介入标准和处罚范围。统一、规范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层央行强化对金融机构清算全过程的持续性检查和监督管理,促进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确保央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效的顺利开展。

二是合理划分支付结算监管职能,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提高支付结算管理水平。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人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管职能,做到各有侧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职能划分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本票、汇票的签发、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和内控监管,人民银行则可充分利用相关业务系统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结算纪律情况、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实施实时监管,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从而提高结算、清算检查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

二、下放建议检查权权限,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支付结算管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两家机构共同承担的,因此两家之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重点问题是人民银行建议检查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建议检查权可以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总行级的建议检查权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可以通过分别向下授权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可以行使到县。为防止建议检查权的滥用,具体行使过程可以采取本级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建议检查的事项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向本级银监机构发送检查建议书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另外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与当地银监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启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定期组织监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开展调研、建议检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银监机构对支付结算业务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职能,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好辖区支付结算

秩序。

三、转变观念,实施“五个结合”准确行使支付清算检查监督权。

在目前支付结算、清算管理现有体制下,基层人行应转变“无为”思想,以目标量化考核为手段,准确行使对准备金管理、财政性存款管理、会计财务资料报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账户管理及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柜面监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构筑柜面审查、复核、会计主管现督的三道防线,严格柜面受理票证、电子支付业务、查询查复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验,加强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法人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审核,强化支付系统往来信息的监控,有效地畅通支付清算汇路,控制支付清算风险。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现场检查,主动传导结算政策法规,促进问题的整改,推动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严密支付清算工作流程,全方面、多视角透视商业银行支付清算情况。

二是人本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每年除上级行布置的专项检查外,一年安排一次综合检查,把对票据交换、账户管理、缴存款、会计财务资料的报送情况一并纳入综合检查范围,减少进场的次数,提高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能。同时,通过账户管理检查掌握金融机构贯彻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原则”情况,通过对同城支付清算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实现内部检查监督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提高检查监督资源的利用率。

三是综合检查与跟踪检查相结合。对综合检查发现的内控制度重大缺陷、严格违规行为的机构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并适时开展跟踪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力度,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自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