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履职报告(精选5篇)

  •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个企业里看责任能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突出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键还是要看干部。而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其位置在消防管理方面非常重要。 1 中层干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1 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中层干部上有领…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精选5篇)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层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6-0138-01

一个企业里看责任能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突出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键还是要看干部。而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其位置在消防管理方面非常重要。

1 中层干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1 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中层干部上有领导,下有员工,在一个单位处于上与下,宏观与微观的结合点上,既要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又要指导本部门员工开展工作,可以说既是战斗员又指挥员。一项工作的推进,既靠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也需要中层干部狠抓落实。

1.2 处于执行层的位置。一个单位领导班子作出的决策,关键是要通过中层干部去推动、去落实、去实践。尤其是一项正确决策的实施,最终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与我们广大中层干部的如何执行、臬实施有着很大的关系。

1.3 处于中坚力量的位置。中层干部整体上能力水平都比较强,综合素质都比较高,是一个单位的业务骨干、中坚力量,代表着一个单位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对外形象。

1.4 处于参谋助手的位置。中层干部不仅仅要做到上情下达,更要研究分析基层工作和职工队伍的各种情况,为领导出谋划策。为高层的决策提供充分的第一手材料。

2 中层干部履行消防管理责任的现状

现在,企业中大部分中层干部都没有完全认识到自己在消防管理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

2.1 自恃身份,不参加消防培训。就拿本人单位来讲,每次组织消防培训中层干部参加人数寥寥无几, 2014年11月6日组织的消防培训统计数据来看,参加职工人数150人次,中层干部仅有10人参加,正职仅有四人。

2.2 在履行管理责任时,易犯经验主义错误。本人在日常履行监督监管职责时,部分中层干部对于查出的火灾危险源不以为意,经常的一句话就是“这么多年都没事,肯定不会有事”,或者是“出了事我负责”。

2.3 消防意识淡薄不能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在日常履行监督监管职责时,部分中层干部对于发现自己单位的火灾危险源认为是“找事”,并且对于火灾危险源整改不彻底,应付了事,更有甚者,要求其在重点部位开展演练,竟然拿封建迷信思想说在重点部位演练晦气。

3 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我个人认为中层干部在企业的消防管理方面应当担负起以下三个方面的责任:

3.1 公民责任:首先在国家层面上来讲,中层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的一员,每个公民都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主体,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因此中层干部首先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3.1.1 学习和掌握预防火灾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1.2 自愿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3.1.3 不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晶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1.4 火灾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火警;私有通信工具应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谎报火警。

3.1.5 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2 管理责任:企业内部中层干部是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看消防责任能否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消防方面突出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键还是要看中层干部,因此在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中承担着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角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2.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2.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2.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2.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2.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3.2.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2.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9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3 主体责任:中层干部主持各个不同范围的工作,肩负不同的领导责任,因此在企业内部中层干部就是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负责人,《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因此中层干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有消防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3.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3.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3.3.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 相应对策

中层干部因其地位的重要性,因此中层干部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态度决定了一个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因此,企业应督促中层干部履行自己的责任。

4.1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要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特点,制订更加细致、有针对性的管理规章,以制度约束中层干部。

4.2 通过层层签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中层干部消防安全责任,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的肩上,通过考核以督促中层干部履行自己在消防管方面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梅:《关于加强企业中层干部作用发挥之我见》《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6月下旬刊.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市消防条例》为指导,以建设“平安”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镇、各街道办事处防火委员会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延伸和扩展消防安全触角,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和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全区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是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在各镇、街道的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镇、街道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兼任。

(二)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区消防支队派驻消防监督员参加消防工作。站长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常务副站长由消防监督员担任,副站长由各镇、街道安全科长、属地派出所主管副所长担任,安全科等部门安排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消防工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站的汇报,指导其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全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

各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为村(居)民消防工作自治组织,由村(居)委会主任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宣传及自防自救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

(一)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消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研究、部署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3.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消防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6.对辖区内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规划、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村(居)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1.在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3.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成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村(居)民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5.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6.定期向所属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消防监督员工作职责。

1.制定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安排,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指导派出所加强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基层防火组织,实名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开展消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配合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安排,并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对辖区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会同公安派出所主管所长指导、考核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6.协调日常消防执法工作,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配合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7.对辖区内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8.完成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健全工作制度和基础台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工作会议,总结消防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可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起召开),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辖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部署本月重点工作。每次会议应有记录,会议研究事项由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流动人口聚居区、工业大院等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督办。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在每年“11.9”消防日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年对村、社区、辖区重要单位和场所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利用各镇、街道集市、文化活动等机会,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利用农村广播播放消防宣传节目;督促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2块固定安全宣传栏(牌),每季度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四)消防工作考核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考核内容,对专(兼)职消防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并严格考核。

(五)建立三类基础台账。

1.建立基本情况档案。主要内容为:辖区基本情况,包括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工作例会情况;消防工作考核情况;与辖区单位和村(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名册;专(兼)职消防队基本情况名册等。

2.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档案。主要内容为:重大(突出)火灾隐患台账;派出所列管重要单位名册、派出所列管一般单位名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阶段汇报、总结等。

3.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内容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方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重大消防宣传活动的影像、图片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加强对消防工作站的指导;加强对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的业务指导,促使其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合监管。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联合各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形成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对违反建筑工程规定的处罚

违反建筑工程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消防法》这两条都是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使用材料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违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求的行为;二是违反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安全验收规定的行为;三是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擅自开业或使用的行为;四是建筑物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的行为。这四种行为都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行为,是消防工作的源头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建筑工程在防火性能上的安全,不至于使建筑物遗留下先天的火灾隐患。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可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违反大型群众聚会规定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对于违反该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群众聚会的行为,《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又对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具体的细化,明确了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确保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

对于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四)对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于消防产品质量以及自动消防工程质量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灭火的大问题。在关键时刻,一具好的灭火器能够避免一场大火。本行为是指违反以上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行为。

对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其中,依照《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几种可能处罚方式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的限额进行处罚。其中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五)对违反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处罚

近几年来我国电气火灾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一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存在质量问题;二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所以《消防法》第二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如产品质量不执行相应的标准或违反了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六)对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爆炸品、易燃品以及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含毒害品、腐蚀品)危险物品。《消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于自身的特性,极易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构成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如果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就很容易引起着火、爆炸、中毒和放射性污染等事故,且往往难以扑救,使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以及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对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

由于公共场所的现场的建筑结构较为复杂,在场的群众不熟悉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因此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的义务,使群众通过安全的楼梯、道路、通道、出口有组织的进行疏散。故《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在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该义务,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八)对妨碍火灾调查的当事人的处罚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如果失火单位在火灾发生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就会给及时查明、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分清火灾事故责任造成障碍,所以对违反以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适用本行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故意实施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二是必须是为了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如果有的群众是为了寻找自己被埋压在火灾现场中的财物而破坏了火灾现场的,则不能予以处罚,可以讲清道理,予以劝阻或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场所的处罚

生产、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是指生产、储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等危险物品及其他散发或有可能泄漏、排放易燃气体、蒸气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仓库、储罐区、储藏间及生产部位和装卸站台、货场、码头等场所区域。《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对违反规定进入这类场所的,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对违反防火禁令的处罚

违反防火禁令的行为是指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着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这些场所有严格的防火要求,特别是使用明火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取得动火证明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否则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一)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罚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如果违法行为人阻拦报火警,势必耽误消防机构的接警时间,延误对火灾的扑救和遇险群众的抢救,从而扩大火灾损失和人员的伤亡。谎报火警就是故意编造火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如果谎报火警,就是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这种行为所扰乱的是公安消防部门的正常执勤秩序,有危害面大、影响恶劣的特点,容易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二)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求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这样规定是因为消防车、消防艇到达火场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的成败,关系到能否减少火灾损失和避免人身伤亡。所以,在消防车、消防艇奔赴火场的途中,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主动让行,以使消防车、消防艇能够顺利通行,及时到达火场,迅速灭火救灾。如果拒不让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的通行,就会延误扑火救灾,扩大或增加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其次,火灾现场秩序的好坏,对能否及时、顺利扑灭火灾至关重要,如果在场人员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甚至扰乱火场秩序,就会造成火场秩序混乱,影响灭火救灾,还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这种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三)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救助”。“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等。如果有关单位和公民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不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可能很难将火灾及时顺利地扑灭,甚至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故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出发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四)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懂消防知识,不注意消防安全而引发火灾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如某商场售货员在销售电热毯时,在插入电源试用后下班时忘记拔电源即离去,结果电热毯因长时间折叠通电而引起火灾,但由于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损失,即属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维护消防安全和预防火灾的义务,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五)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是指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着可能造成着火或爆炸等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业。例如,焊接或切割未经清洗、置换或其他安全处理的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就属于违章冒险作业。而这一条并不是指操作者本身,而是针对指使或强令操作者操作的领导者而言的。这里的指使,是指直接命令、指示、意见,也包括比较隐晦的默认、默许等暗示。这里的强令,是指不管他人是否同意,而以强制性命令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情节轻微,只是造成了一般性危害后果。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从消防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罚款。

(十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这是因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都是扑救火灾的重要设施或通道,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好用和畅通无阻。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贻误战机,影响火灾扑救,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对这些行为必须明令禁止,如有违反可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即“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在处罚的同时,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十七)对不改正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罚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火灾危险性,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火灾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阻碍火灾扑救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条件。这些不安全因素和条件大多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而造成的。这些不安全因素和条件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即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即增加了火灾危害率(包括火灾死亡率、火灾伤亡率、火灾经济损失率);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重大火灾隐患往往就是上述三种情形的不安全因素和条件并存,同时这些条件和因素造成火灾的危险性较大,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必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所以对重大火灾隐患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整改火灾隐患的义务,尽快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但如果单位不按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就要担负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此行为可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犯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

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人事、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比较发达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部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集贸市场,

重要的车站、码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前款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电厂除外),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除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高速公路、长大隧道(1000米以上)、住宅区物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建设应当把消防建设列入重点内容,并把消防安全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工作,建设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网络,组建义务消防队,切实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七)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八)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巡检,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四章社会消防组织的保障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人员聘用(招用)计划。

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消防队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实行岗位轮换。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器材,保护消防组织人员人身安全,减少灭火救援中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社会消防组织的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预防为主、依法治火”的原则,到年,我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消防整体合力

㈠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各职能部门、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适时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要建立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情况进行评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㈡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情况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对本行业或所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指导管理责任:⑴经贸及工商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监管。⑵教体部门重点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场(馆)监管。⑶旅游部门重点对旅行社、旅游景点监管。⑷卫生部门重点对医疗机构监管。⑸文化部门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监管。⑹安监、石油管理部门重点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相关单位的监管。⑺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对所属车站监管。⑻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电视台、广播电台、书店、报刊社、出版社监管。⑼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监管。⑽建设、水务、城管部门对市政公用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监管。⑾邮政、电力、电信部门负责对各自枢纽中心、机站、调度大楼、营业场所监管。通过明确管理责任,推动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从组织、制度、措施、设施等方面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达到重点单位100%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单位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员等100%通过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单位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完整好用的工作目标。

㈣开展专项治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一是认真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消除火灾隐患。今年我市火灾隐患整治的重点是:“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因布局不合理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努力探索消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加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着重解决中心城区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如煤气贮罐、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经营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问题。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一批,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罚款的依法处罚。通过火灾隐患排查,再公布一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年内要对3处以上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整改,坚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

三是切实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并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消防网络建设,努力构建社会消防体系

㈤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镇(办、区)在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的同时,要加快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的建设,特别是雷河发展区要预留好消防站用地。力争年底前,各镇(办、区)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㈥加强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根据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安全文明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试行)》,要全面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力争80%的城市社区达到安全文明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年内推出2个以上先进示范社区,今年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消防安全文明社区进行考评验收。

㈦结合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认真分析农村火灾形势、规律以及发生火灾的原因,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法规制度,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各镇(办、区)要分别培养1个具有现代农村特色的消防工作先进典型,力争在全樊市推广,并争取在“全省农村消防工作现场会”上总结推广。

㈧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壮大消防后备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坚持专群结合、防灭并举,因地制地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力争采取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形式,招聘一部分地方优秀青年从事灭火救援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内部勤务工作。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大力加强以单位、学校社会单位为阵地的群众义务消防力量建设,组织民警、保安人员、志愿者、居民、机关干部、单位职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各镇(办、区)要按照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公安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年5月前全面建立以当地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组建一支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经济实用、快速反应的消防力量,承担起农村的灭火救援任务。要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队伍的日常工作,并兼任消防队长;各治安联防消防队要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保持良好战备状态,积极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小河镇、大雁工业园区要在年底前组建专职消防队;年前,城市社区、农村村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形成全民社会消防安全网络。

㈨加强派出所三级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按照《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各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档案,规范三级消防监督程序,研究一般单位火灾发生规律,力争将一般火灾的四项指数(即火灾起数、火灾损失、受伤人数、死亡人数)降至最低,保持我市火灾形势的稳定。

㈩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专项经费,及时更新超期服役消防车,保证基层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检查技术装备、消防中队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增强消防专业队伍处置火灾及抢险救援的能力。力争在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全面完成消防站的改造达标任务。

五、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积极宣传消防知识,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二)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各类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市行政学校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十三)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证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各镇(办、区)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乡镇(村、社区)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定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镇(办、区)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安排布置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