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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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3.劳务费发放时间定为每周五下午。各项目劳务费自发放之日起限三个月内取走,超过三个月不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数额归公司所有。 4.各部门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于当天下班之前交财务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必须符合以…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精选5篇)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范文第1篇

1.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支取。

2.凡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3.劳务费发放时间定为每周五下午。各项目劳务费自发放之日起限三个月内取走,超过三个月不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数额归公司所有。

4.各部门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于当天下班之前交财务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①不能撕毁,破损或涂改。

②签发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炭素墨水笔填写;签发单位印签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应有交换行号;加密的支票应提供密码。

③支票有效期为十天,对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须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日期、用途填写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领出后十天内持发票到财务报销,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

3.1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原则上以支票结算为主,领用支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由于责任心不强丢失支票,损失由个人负责。

三、项目费用(带项目号的)申请及报销

1.凡项目费用需在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的“立项通知书”“项目预算表”送达财务后方可申请项目费用。

2.购买项目用品、支付项目费用需由部门指定人员根据项目预算计划,填好现金或支票借款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领取现金或支票。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范文第2篇

2008年6月28日我国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基本规范”)。同时为了配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施行,有关部门还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拓展了原来仅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内控规范体系结构的设想。而“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修改到定稿、,历时为起草制定阶段的2倍。可见管理当局之谨慎。

笔者发现,“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稿到稿有着不小的变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则系原《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变身而来,也有一定的修订。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变化

总体上,结构和文字都更加精简,删去了描述性的语言和显累赘的章节条款,同时又增加了部分内容,使各项要求更趋专业化。

(一)结构精简

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及附则。其中第二章又分五节: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制和反舞弊机制。最终稿删掉了“组织实施及附则”一章,只在总则中保留了相关的一条内容。“控制措施”一章修改为“控制活动”,“监督检查”一章修改为“内部监督”。第二章不再分节,内容有所调整。

(二)文字精炼

大幅删减描述性文字或合并同类问题,由原来的82条减为50条,仅“内部环境”一章就减少了12条。

如原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共357个字,简并为第十五条149个字。一方面原第二十六条和原第二十九条第1、2、4款,简并为第十五条第1款,语言大为简练。另一方面,第十五条第2款修改了原第二十九条第3款关于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明确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与总则第五条第5项增加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概念相呼应,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对象增加了“监事会”,赋予监事会真正的监督权。

(三)内容增减,突出重点

1.删减的主要内容。(1)无需在内控基本规范中规范的内容。如原第十六条企业文化的概念不需要在内控基本规范中介绍。相应的原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与企业文化相关的内容简并为一条。类似的还有原第三章中对风险、风险评估、目标设定等的定义,也都予以删减。(2)需要在内控规范中说明,但不需在基本规范中列示过细的内容。如前述删掉“组织实施”一章计10条内容,原第六十条企业外部沟通应重点关注的六个方面,原第六十八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需披露的7项内容等等。(3)调整概念。如原第六条建立和实施内控的原则,删掉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原第四章控制措施中,删掉“内部报告控制”、“信息技术控制”,将“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并为“授权审批控制”,“职责分工控制”改为“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改为“运营分析控制”等。

2.增加的内容。(1)适用范围。原稿第三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企业”。公布稿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参照实行”。把中型企业纳入必须实施的范围内。原第四条列示了5条内控目标,要求“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公布稿将此款删掉,在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明确内部控制不再是有条件才需做的工作。(2)政府监督。总则中新增了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规范公布前银监会、证交所等部门都已出台了各自的内控指引,此次作为全国统一的内控基本规范,首次明确了政府的监督检查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各部门的关系。(3)独立审计。上市公司被要求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评价报告,并进行审计。规范新增了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控审计服务。因此,基本规范及配套办法,不仅是企业实施内控的依据,还是政府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依据。(4)公司治理相关内容。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介绍的是董事长、经理和总会计师的职责,而公布稿调整到“内部环境”一章,增加了第十一至十三条,明确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董事会负责内控的建立和实施;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协调内控审计等事宜。(5)更明确的各项制度或标准。第八条,建立内控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第十九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第二十一条开展风险评估,应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第三十条,企业应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第三十二条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第三十三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新增第三十七条,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第三十八条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第四十二条建立反舞弊机制。第四十三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第四十四条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第四十五条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新增第四十七条,妥善保存内控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记录或资料,确保其可验证性。

显然,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公布稿历经了一个“锐化”过程,并旨在通过这种“锐化”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首先,内控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这是无条件的,而不是视有条件与否才实施的,并明确指出了内控制度必须包含哪些必要的内容、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其次,政府的监督是促使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力推动,并且从国家层面来看这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内控”行为(相对于企业内控),体现了强制性。再次,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指导和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意图很强,这也显示了国家对于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迫切希望。

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总体上,内容结构更趋完善,文字增减不及基本规范变化大,部分内容修改细化,用词更趋严谨。

总体内容结构上。此次征求意见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共22项,将原征求意见的17项具体规范中的2项合并为1项,新拟定了6项应用指引。合并的是,将“财务报告编报”和“信息披露”具体规范合并为“财务报告编报和披露”应用指引。增加的是无形资产、业务外包、衍生工具、企业并购、关联交易和内部审计应用指引,使应用指引体系的总体内容结构趋于完善。如与原具体规范的内容结构及具体项目的设想比较,在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报表编报和制度支持三大块中,应用指引仅各剩余一项未制定完成(分别是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和中介机构聘用)。

具体指引名称。“货币资金”改为“资金”,“采购与付款”改为“采购”,“销售与收款”改为“销售”,“对外投资”改为“长期股权投资”,“合同”改为“合同协议”,“计算机信息系统”改为“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同时,工程项目、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都有所扩展,内涵更加明确。

各项指引内容上。(1)对比原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每一项指引在总则中都增加了“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的下列风险:……”,很明显地突出了对于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四条“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内容也相应有调整。其他条款变化不大,稍有修改或细化。(2)在原条款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如应用指引《资金》第十六条,原具体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应用指引增加:“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同一指引最后一款,“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增加“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这都是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事项,而一旦出现问题又影响巨大,应用指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程序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3)修改完善的。如应用指引《采购》第十七条,原具体规范仅规定,财会部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严格审核。而应用指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付款的程序:首先由采购部门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复核后,提交权利机构审批,再办理付款。应用指引《合同协议》第六条,原具体规范要求,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董事长或人签章。而应用指引改为建立“合同协议订立权限分级授予制度”,合同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应用指引中《财务报告编报和披露》由原两个具体规范合并而来,文字与内容有较大减并,突出了“控制”,而不是如何编制报表或披露信息。其他指引之文字或条款精简的不再一一赘述。

很明显,应用指引脱胎于具体规范,更注重的是风险提示和可操作性。就像母亲手把手教儿女走路一样,应用指引无时不刻在提醒企业内控应该怎么“走”,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这是个很重要的步骤,可见国家对于企业内控管理的重视。这也正是中国内控基本规范借鉴美国sox法案而又较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所在。

“三鹿事件”只是一个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的缩影。实际上,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已经为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付出了太多的学费。比如2004年相继爆发的中航油、中储粮事件,早已暴露出我们在内部控制管理上的缺失,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三鹿事件”则在经济代价之外还付出了巨大的社会代价。试想,如果他能在快速扩张的同时重视内部的治理;如果他能在2004年“大头娃娃”、2005年“早产奶”事发后及时汲取教训,而不是仅仅“摆平”舆论;如果在2008年9月东窗事发前能比照内控规范,认真整改,尤其是一些关键的风险控制点,如“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那么事件就远不会发展到今天的地步。

管中窥豹,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在征询意见前后的变化,可以看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通过删减描述性语言、增减必要条款、修改完善内容,夯实了制度基础,突出了企业的风险控制这一重点,旨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督和独立审计并重的内控机制,意在控制和防范风险、保证信息质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范文第3篇

财政部于2006年12月4日以财政部令第41号了《企业财务通则》(下称“新《企业财务通则》”),要求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国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于2007年1月1日贯彻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贯彻依法行政精神、构建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围绕“财务管理”,突出《企业财务通则》的强制性和指导性

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核心内容是财务管理,这种管理既不与税收管理重复,也不同于会计管理。究其财务管理实质,就是对企业各类财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和指导性规范,就是要求企业“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经营者对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别有哪些,如何进行财务管理,从哪些方面考核和实施财务管理是贯穿新《企业财务通则》的精髓。新《企业财务通则》共十章七十八条,除了“总则”、“附则”等章节像其他财经规章条例一样,说明制定的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外,其余各章,章章都有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或财务管理主体的职责与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行为不仅具有强制性规定,也有指导性规范。说其强制性,是指规定相关单位和企业必须做到的条款。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18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而指导性则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当或可以进行的财务行为。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15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等。

二、明确财政管理主体,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但主管行政区域内财务工作的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却没有明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新《企业财务通则》首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隶属关系。其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一)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企业财务管理行为

新《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各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部门规章,除金融企业外,其余各类国有或控股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都应该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本通则的规定,依法处理企业财务行为,分配企业经济利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财务工作应该与主管会计工作一样,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财务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财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财务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财务工作。同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财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三)赋予财务管理多项职责,适时转换政府职能

新《企业财务通则》赋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是复合的。亦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不单纯是对本地区企业财务的管理,它还有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等多项职责。可见,新《企业财务通则》不仅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角色错位的问题,而且还适时调整了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和途径,切实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的创新。

(四)乡镇财政部门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而把乡镇财政部门排除在会计管理职能以外。由于乡镇企业、甚至村办企业属于集体财产的积累,同样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指导、规范、监督、管理本地区企业财务,同样需要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所以,乡镇财政部门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三、明确相关各方职责,落实内部财务责任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新《企业财务通则》新增加的章节之一。

为了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划清各方财务管理责权,新《企业财务通则》首先划分了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职责。通过这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建设,能够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内部财务责任,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同时,《企业财务通则》对于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职责的划分,也有利于各级财政部门、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各司其职,防止各责任主体出现“越位”现象。

新《企业财务通则》在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的同时,要求会计主体(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管理的特点建立财务决策机制、风险管理机制,以便规避、预防、分散、转移、控制财务风险,减少企业财产损失。

四、加强资金筹集证据,保护投资各方权益

新《企业财务通则》扬弃了原《企业财务通则》注重筹集资金的核算方式。这部分扬弃的资金核算方式,并不是不要求企业执行,而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企业会计法规等加以规范,无须新《企业财务通则》重复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资金筹集管理的规范,与原《企业财务通则》相比更具有操作性和法制性。新《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三章“资金筹集”中,分别对出资各方规定出资的证据作了规范:一是“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不管这些实收资本以何种资产形式筹集;二是企业依法取得各类财政资金,其来源不同,处理情况也不一样,例如,“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三是“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上述规范,使企业投资相关各方能够从出资证据方面依法拥有企业产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可以在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取得相应的收益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五、突出资产营运管理,扬弃资产核算办法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资产营运”是对原《企业财务通则》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六章“对外投资”和第九章“外币业务”等章节的重新制定。由于原《企业财务通则》中这些章节对企业资产强调其确认、计量、计算和记录方面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与《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等会计规章重复,甚至可能出现矛盾的地方。因此,这些章节的内容已经过时,新《企业财务通则》没有全部继承,而是给予扬弃,并从管理角度重新进行规范。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章“营运资产”从两个方面突出规范资产的“营运管理”活动:

(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营运资产管理的关键是管理,管理的方式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新《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管理都要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例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甚至要求“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同样,对于固定资产,企业也要有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有制度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即使制度再好,如果得不到落实,执行起来也会走样,甚至可能成为摆设。新《企业财务通则》在要求企业建立制度的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对财产的处置、损失及减值等问题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此等等。

(二)完善财务管理行为规范,指导企业诚信经营

新《企业财务通则》从资产营运角度提出企业完善财务管理行为规范也是加强营运资产管理的一个亮点。为防止企业出现赖账、挪用客户资金及其他欺诈行为的发生,新《企业财务通则》从多个方面制定了财务管理的规定,要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譬如,企业从事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等等。

六、强化成本、费用管理,划清各方收支责任界限

新《企业财务通则》不再拘泥于原《企业财务通则》对于成本和费用的确认、记录等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而是打破原来《企业财务通则》注重财务核算的观念,重新从成本、费用管理和控制角度规范企业的各种费用和支出。

(一)指导企业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实行预算归口、分级管理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次在我国行政规章中提出“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当然,要求企业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这对于管理基础扎实、会计核算原始记录和计量基础等手段比较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可能比较容易实施,但对于管理基础薄弱、统计台账不全、原始记录不规范的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则比较困难。因此,新《企业财务通则》只是引导企业强化成本控制,向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努力。

(二)依据新的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重新修订工资附加费项目

工资附加费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随同工资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基金或者经费。从当前有关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看,原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允许企业从成本、费用当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等已经过时。如果继续保留,已经不合时宜。新《企业财务通则》依据新的职工劳动保险规章及其他法规条例,重新修订了工资附加费用的提取项目,并对计提比例作出原则性要求,不作具体规范。例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遵循投资效益原则,严格划分财务收支界限

新《企业财务通则》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划分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之间的财务收支责任界限。以会计主体(企业)为中心,要求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凡属履行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企业按规定承担外,与企业无关的“乱摊派”及其他应属于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企业负担。譬如,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企业财务通则》所列举的这些支出,一些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甚至一些职工往往采取各种不法手段,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企业承担。

七、划分财政资金列支渠道,明确多元素分配标准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继承了原《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利润分配步骤及分配办法。同时要求“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其二,新《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标准不单纯限定为资本,而是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技术、管理等各种要素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当然,这些参与收益分配的要素不一定都要通过“利润分配”账户,在税后利润核算。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可见,在企业资本投入者以外的其他要素分配利润主体取得的收益中,不取得企业股权者的分红则应作为企业的期间费用列支。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范内容相互衔接,相互对应,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采取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财务支持。

八、规范重组程序,理顺产权关系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七章“重组清算”没有对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十章“企业清算”全面继承,而是对原《企业财务通则》中重点规范“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企业的“财务决策程序”。

其二,新《企业财务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本着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企业各方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职工等相关各方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首次规范涉及资本权益的企业重组步骤。这个企业重组的步骤,主要是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债权人权益和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实施的。

其三,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明确了重组后各方的产权关系。企业重组不同方式,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无论是分立,还是新设或者是合并,重组后的企业主体都不能够因此逃避债务,损坏债权人的利益。为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各方的权益,有效整合企业财务资源,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企业重组不同方式,明确规范了重组后企业继承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其四,新《企业财务通则》还对企业原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不同国有资源来源情况,重新作出了规定;对企业因重组对职工的善后生活补偿做了规范。

九、加强财务信息管理,规范财务信息用途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基本上没有继承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的内容,而是重新围绕财务信息管理,从企业财务信息的生成、报送、审核、披露及使用等各个方面首次进行了规范。

原《企业财务通则》只是规范了财务报告的内容、财务报告的报送对象及财务信息评价指标等。而这些内容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制度》等规章条例的内容重复,因而显得陈旧、过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八章“信息管理”首先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实行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一体化管理。

其二,《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要求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编制,并分别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甚至向职工公开企业财务信息等内容。当然,这些财务信息应当是全面的、真实的、准确的,甚至是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

其三,《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还规范了在财务信息使用方面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要求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建立财务评价体系、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通则》还要求有关人员有义务保管好相关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企业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企业利益。

十、明确行政责任实施主体,规范法律责任

其一,新《企业财务通则》首次在我国行政规章中规定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明确法律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这些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违反《企业财务管理通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是警告、限期改正及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等。通过主管财政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以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然,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发展;途径

一、规章制度建设对企业的重要性

总体来说,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章制度建设有利满足企业市场化的需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的目标,公司法等一系列关于“企业主体”的法律从宏观的层面上规范了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而在微观上建立企业的组织行为架构,就有必要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良好的规章制度,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充足的动力,使其发展能够把握市场规律、掌握市场发展动态,从而适应现代化的开放要求。

(二)规章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要做大做强,不断扩展自己的规模,需要走创新之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管理创新甚至会比技术创新有更重要的意义。高水平的管理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依靠和支撑,而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源泉。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企业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能够有效约束员工的行为,协调企业内部各方,让企业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三)规章制度建设有利于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另一方面,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关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待遇、员工福利等内容,都能够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未能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这种情况表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已颁布或修订,而相应的企业制度还未得到及时的完善,由此导致了生企业整体发展方向与国家法律政策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二)企业规章制度同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相悖。企业制度建设的根本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相应经营目标,而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仅就制度而制定,未针对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制定具有针对性并行之有效的方案,这样就彻底失去了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向,也无法对企业发展产生有力推动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与现实脱节,缺乏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是企业制度出台的前提,缺乏可操作行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纸空谈。有些企业缺乏对本企业实际的深入调查研究,仅借鉴其他企业成功做法,却不符合本企业实际,与现实脱节,无法实施,有些即使达到了高标准严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相当的困难,这就是缺乏实践和未从实际出发的后果。

(四)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缺乏民主参与。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一旦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缺乏全体员工的积极参加,在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的问题就无法及时反映到制订部门,制度建设难以真正得以贯彻实施与有效执行,企业的管理就无法真正得到提高。

三、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途径

(一)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及整体发展方向,同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调整相关规范制度使其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同时只有符合国家政策发展方向的制度,才能并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提升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及政策效力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企业要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做好修订新增工作。这就要求企业组织企业内部位法律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现有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审查,可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建议作何修改;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现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政策发展趋势。经过这样一番彻底的疏理和清理后,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才能成为一个合法又符合政策要求的科学体系。其次,企业应增加法律审核程序.保证规章内容程序合法。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内容和程序合法为前提,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无效。为了确保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人员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担任。法律人员在审核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时应主要注意规章适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齐全、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等。最后,企业应加强书面化日常管理.留存相关行为证据。从《劳动合同法》的诸多条文规定来看,法律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关系书面化管理。这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书面化管理,在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中细化规定特定行为程序,注意留存相应行为的原始书面材料,使各个管理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为防范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夯实证据基础。

(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目标。首先,企业应建立与其战略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来实施,不同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意味着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重点不同,这些差别必须最终落实在规章制度里面。规章制度的设计作为公司层面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必须要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兼顾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建设只有与管理重点和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才能有效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必须统筹各方面关系,做好规章制度的设计工作,必须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定位、管控模式相适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协调性。另外,企业应确保规章制度与战略匹配的及时性。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宗旨、战略目标,围绕不断变化的生产、管理工作去制定、执行、维护制度,一切与战略目标产生冲突的规章制度都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控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异同;融合

一、引言

自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内部控制制度概念以来,将传统管理制度中的“内部牵制”制度不断发展到现代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使内控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逐步超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范畴,逐步形成一种制度体系。企业在执行内控制度时,大部分单位把内控制度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分别运行控制,形成了两套控制管理程序和方法,给企业增加了控制管理成本,甚至出现两套制度不一致,发生冲突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内控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兼顾二者的目标、程序和方法,使内控制度成为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而实现两者的融合统一。

二、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异同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业务流程及配套的制度和控制标准。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经营目标,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运行,而制订的具有企业法规性质的政策、规定和行为规范,包括国家法规、上级政策、企业内部章程、制度、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操作流程、技术标准等,是企业整体利益、经营管理者的意志和全体员工的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和约定。

(一)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同属性

1.二者都是以制度规范行为为目的。不论是内控制度,还是企业管理制度,都是通过制订一定的程序、规范、流程、权限、检查考核等,来达到规范、协调经营过程,实现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遵守国家法律、落实上级政策的目的。2.二者都具有内部自行管理的性质。都是由单位自行修订,由单位内部人员执行,意在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实现经营目标,提高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和舞弊行为的制度规范,执行的主体是单位内部人员。3.二者都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而不断修订完善。如:中石化股份公司内控制度每年修订一次,河南油田企业管理基本制度每经过一段时期进行一次修订,以适应环境变化和管理进步的需要。4.二者形成的动因基本相同。内控制度是因为部分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后,为了堵塞漏洞,防止舞弊和风险而对公众企业做出的强制性规范要求。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因企业管理、操作、运行的需要而逐步健全起来的,多是由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而铸就。因管理和控制的需要,是二者形成的根本动因。由此可见,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部分,都是管理制度的范畴。但内控制度又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更高要求,是满足特定需要的控制体系,具有其特殊形式和创新性。

(二)内控制度的特殊性

1.内控制度的适用范围小于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一切管理规定、流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职能分工,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上级制度规定等的总称,是对企业所有经营行为和社会责任的普遍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即分上下层次、又分专业类别,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系统,如河南油田2003年清理局级规章制度达9106个,还不包括二级单位和基层的规章制度,仅整理成册210个制度就超过百万字,可见规章制度涵盖的范围和幅度非常庞大,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必要软环境。而内控制度的应用范围较小,一是适用的范围较小,仅限于大中型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而所有的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二是控制的范围较窄,初始的内控制度主要是控制与会计信息关联的一些业务流程,现在的范围向人力资源等方向扩展,但与企业管理制度控制管理的范围比,内控的范围仅是其中与业务流程相关的一部分,范围相对较小。2.内控制度的侧重面不同。由于内控制度的概念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审计会计报表真实性,而对企业相关制度提出特殊要求,使内控制度的侧重点在于与财务会计管理相关的管理要求。而企业管理制度是为了使企业高效健康运转,不仅限于财务管理,也包括生产、销售等各条块制度,并且涵盖企业不同管理级次的制度,调控的范围是整个企业纵横交织的经营行为。3.理念和视角不同。内控制度更强调风险控制,更多地维护股东等社会公众利益,对合法合规性要求更高,而企业管理制度更注重效益性、可行性和适用性,更注重保证企业良性高效运行。4.法律要求不同。对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法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要求定期披露。是否建立了内控制度,甚至影响一个公司能否到国际市场上市融资。但《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于企业应建立哪些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因性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不同、管理风格差异等因素,所建立的制度体系差异很大,法规上也不便于做出统一要求。5.内控制度控制框架比较完善。内控制度以建立内部管理环境为基础,以风险评估为前提,以控制活动为手段,以信息沟通为条件,以内部监督为保证,五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建内部控制框架,使内控制度目标更明确、针对性更强、方法更先进、控制更有效。而企业管理制度,控制的方式、手段、理念和视角等许多方面,没有达到内控制度的规范和高度。6.内控制度的执行效率更高。企业对内控制度执行力情况有硬性的检查和考核,如中石化要求各分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内控制度的穿行测试,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审计中介机构还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和监督,促进了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而企业管理制度因体系庞大、涉及面广、检查动用资源多等原因,存在着执行率不高,部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的可能和状况。

(三)内控制度的局限性

1.内控制度的主要控制依据来源于企业管理制度,失去了企业基本制度,内控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内控制度的关键控制点都是依据企业管理的某项制度,主要内控制度的业务流程均附有依据的制度目录。内控制度是对企业制度和业务流程再造,是对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按照业务流程进行的系统性梳理,对职责权限进行了系统界定。2.内控制度协调规范的范畴有限。内控制度从诞生起就具有内部会计控制的特定目的性,主要是与会计信息相关的程序性制度。对于非程序性的标准、规定等,内控制度一般不进行规范,涉及到的制度,一般采取引用企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的方式解决。与企业规章制度调控范围相比,有其局限性,也就决定了内控制度不可能完全代替企业管理制度。3.内控制度具有一定的僵化性。由于内控制度实行的是各层级控制标准的高度统一,虽然定期对内控制度的不适应性进行修改,但由于内控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统一执行的体系,基层单位不能根据实际环境需要进行修订,不合理的或不适用的规定需要上级统一修订才能变更,有些不符合基层实际需要的内控制度多年也得不到修改,不能适应基层环境的特殊要求。而企业管理制度则不同,具有层级性,下级制定制度办法时,一方面执行上级的政策,更注重按照可行性和适用性原则将上级政策与实际情况融合。4.内控制度的执行成本较高。中石油聘请中介组织设计构建内控制度,耗资数千万元,还不包括培训、执行等费用。即使如中石化自己设计建设的内控制度,从设计、改进、培训、执行到检查落实,费用也是相当可观,增加了制度执行机构和人员,增加了审批环节和相关记录资料等,给企业增加了较高的成本。5.由于内部人员素质不高,或不能很好执行,以及内部人员串通作弊、蓄意营私舞弊,会导致内控制度失去应有的效能,因而,内控制度不是万能的。

三、将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实践与探讨

(一)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较看出,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否定,而是完善和强化。但多数企业在内控制度的执行中,为了突出内控制度的目标,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割裂开来,形成新的问题:一是出现与原有企业管理制度重复、重叠、关联交织,甚至冲突;二是增加管理机构和运行成本;三是造成概念误区,认为内控制度是另一套制度,消耗管理者精力。因此,有必要在发挥内控制度优点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二者的融合。

(二)对二者融合的探索及效果

为使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中去,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实现了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融合。1.摸清制度家底,评估经营风险,选择高风险领域,按内控制度管理模式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的风险来源于市场风险、决策风险、经营风险、控制风险和法律环境风险等。通过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选择风险较高的流程和环节,重点进行制度建设,以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防范风险发生。2.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相互适应修改。特别是修订企业管理制度时,借鉴内控制度的严谨性、程序性、系统性的优点。将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对于程序性的制度,参照内控流程格式进行制度修订。如河南油田修订2010年版企业管理制度时,参照内控制度,按照统一的格式,制定各经济业务流程矩阵,使企业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在形式和要求上趋于一致。对于非程序性的配套制度,制定各类制度的标准格式模板,统一制度名称规范、内容规范、格式条文规范等,使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矩阵、制度适用的法规依据三部分相互结合,组成制度体系,达到制度建设规范化的目的。在修订内控制度时,依据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符合企业特点,避免与企业管理制度冲突,直至达到一致性。通过相互修改完善适应,使内控制度镶嵌于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去。3.完善提高企业规章制度,使企业管理制度完全适应内部控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企业管理制度修订中,积极吸取内控制度强化风险控制、经济业务与事项的信息沟通、检查评价、岗位分离与权限指引控制等好做法;使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完整、目标明确、执行有力、控制有效、检查有度、考核到位。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如:生产运营类、管理支撑类、监督保障类等,加强对高风险类业务的节点控制,细化高风险类业务制度的监控力度,使企业管理制度不仅完全满足内控制度的五项目标,而且达到其它管理需求,使内控制度有机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4.提高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吸收内控制度执行的好做法,把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执行率列入定期绩效考核体系中去,防止制度执行逐级弱化的情况。制度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为防止高风险发生的制度执行情况,定量考核;专业管理部门对分管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给与考核,使企业管理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5.归口制度管理部门,防止制度冲突,降低了管理成本。例如:河南油田井下作业处将内控制度由财务部门管理调整为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实现制度由同一部门管理,避免政出多家,有利于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协调,有利于相互适应修改,有利于二者融合为一。

(三)实现二者融合的意义

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国有大型企业,通过归口内控制度管理部门,吸收内控制度的管理优点,优化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是完全可以实现二者的融合。将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一是能够满足内控目标需要,二是避免了制度的重叠与冲突,三是降低重复劳动和执行成本,四是避免制度僵化,降低制度执行矛盾,五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注重人在管理中的首要作用。内控制度不是万能的,发生舞弊行为的许多上市公司,虽然已经实施了内控制度,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内部人员串通作弊、蓄意营私舞弊的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实施内控制度,是近年来世界性经营风险加大,社会诚信危机的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强调内控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将内控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割裂又有其弊端,建议将内控制度融合于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提高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力,才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6.28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3]河南油田企业管理基本制度.2010

[4]企业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框架.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专题培训班资料,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