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身份证明(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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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

法人身份证明(精选5篇)

法人身份证明范文第1篇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法人身份证明范文第2篇

一、有关身份证件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二百八十条中与身份证件犯罪相关的条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九)》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将犯罪客体增加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法定刑中增加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还增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身份证件犯罪客体的扩大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客体扩大到包含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在内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可以用来作为持证人的身份证明,都是持证人合法权利的载体。

 

(一)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是一国政府或地区政府发给其公民,用于证明该公民身份的证件。它是每个公民独一无二身份的证明工具。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按照本法规定所领取的,记载着领取居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的居民身份证件。[1]我国现今使用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印刷和防伪膜技术,使用彩色的个人照片,内置可用机器读取芯片内信息的智能IC卡芯片。

 

(二)护照。护照是一国签发给其公民的,能够在本国领域外的国家证明持证公民具有本国国籍的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人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发行,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 卡)。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其中分为是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障(个人)卡,社会保障(个人)卡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民的身份号码。

 

(四)驾驶证。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包含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照片等信息。以及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等内容。

 

以上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列举的四种身份证件,相对修改前增加了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等”字兜底,使得身份证件犯罪的客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笔者认为,身份证件概念扩大使其会使该罪具有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裁量权的滥用。

 

三、相关问题

 

(一)身份证件犯罪与信用卡诈骗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往往是为后续其他金融犯罪做准备,如使用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到《刑法修正案(五)》才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金融机构信任而获得信用卡的行为,往往是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前奏。[2]

 

笔者认为应对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的身份证明也作广义的解释,包含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信用卡发行银行所要求提供的与证明个人身份或资信的有关的一切身份证明资料。例如包含社会保障卡、护照、驾照等身份证件。

 

(二)买卖行为中是否包含单纯购买行为。买卖犯罪行为作为新增内容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该买卖行为是否包含单纯购买行为,即单纯的购买身份证件行为能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张明楷教授观点认为买卖形式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彼此的对向犯,买卖包括购买、出卖以及既买又卖。陈兴良教授认为买卖是指买和卖,两者具有并列关系。也称为对合关系,即买者与卖者都构成本罪,也就是所说的彼此俱罪。

 

笔者认为买卖行为不应包括单纯的购买行为。因为只是有单纯的购买行为,没有使用的目的的话,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而且一般情况下,购买身份证件就是为了使用,而使用行为已经另行规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三)使用与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伪造的身份证件能否入罪。如果从伪造者手中购买只含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证件,且使用的目的也是为了谋取自己正常合法的权利时,能否也规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例如行为人在急需时发现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件,直接从伪造者手中购买与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伪造的身份证件。

 

笔者认为不应将此种行为入罪,但可以采取更轻的行政处罚措施。因为该行为虽然有悖于证件管理的规则,但没有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他人的任何损失。

法人身份证明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现役的人民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法人身份证明范文第4篇

立法的目的既然是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在条款中体现这一立法的精神。

使身份证名副其实,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同时也可以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要对身份证进行适当的分类。

从“警察国家”向“社会法治国家”转变的核心,就是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管制与服从,转向服务与监督。

让公民身份证体现公民权 -对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的几点建议

法制日报2002-11-28 程洁

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一出台,就引来各方面的关注。人们希望新的身份证将消除由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地区差别与地域歧视,人们也期待新的身份证法反映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不受违法行政干扰的目标。但是,从今年10月17日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草案来看,要实现上述目标并不容易。

公民身份证:国籍证明还是户籍证明

观乎《草案》的内容,公民身份证与户籍之间的对应关系呼之欲出。例如,草案要求公民身份证登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等;《草案》第8条规定,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申领公民身份证;第10条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换领公民身份证;第12条规定,办理注销常住户口手续时,由公安机关收回公民身份证。

由此看来,户籍在身份证在,户籍注销身份证回收。这种身份证与户籍的一一对应关系,与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不相称。首先,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中,各地的户籍“门槛”越来越低,人口流动性增强,如果身份证随户籍换领,必然为证件持有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其次,取消户籍制度的呼声一度甚嚣尘上,假如户籍制度取消,将来是否又要换领身份证?第三,《草案》既然将不在中国(大陆或内地)常住的中国籍人士排除在外,那么就应当仍然称之为“居民身份证”,更加名副其实,而无需改称“公民身份证”。为名副其实故,身份证不应当与户籍一一对应,而应当与国籍相对应。

当然,更重要的原因是,立法的目的既然是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在条款中体现这一立法的精神。所以,如果公民身份证仍然维持其“便携户口卡”的作用,那么社会活动就依然没有便利可言,合法权益依然没有平等保护。为使公民身份证与户籍证明区分开来,在身份证登载内容方面,应当取消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增加公民指纹。

身份证的功能:证明公民资格还是证明民事行为能力

《草案》第2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公民身份证。但是第3条也规定,公民身份证号码“由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出生登记时,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际标准编制”。既然一出生就编制了,为什么要到16周岁才发放呢?在我国,16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但是《草案》的目标似乎并非为识别“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仅规定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才能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既不方便其他未成年人士,也会构成年龄歧视。

使身份证名副其实,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同时也可以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要对身份证进行适当的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身份证的分类值得借鉴。自2001年始,香港和澳门都分别采用了智能身份证。香港将身份证分永久身份证和一般身份证两大类,其中永久身份证又细分为“成人”(18岁以上人士)、“儿童”(11至17岁)及“小童”(11岁以下)三种。澳门特别行政区也规定,年满5岁的居民须领取身份证,未满5岁的居民非强制性领取。笔者认为,将身份证区分为小童、儿童与成人身份证三种是比较合理的,会避免出现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件的问题。同时,依据中国宪法,18周岁是行使最重要的公民权(选举权)的年龄,以18岁区别成人身份证也比较合理。

当然,《草案》既然试图区分“公民”与“居民”,那么就要考虑到目前大量在中国长期或短期居留人士的身份认证问题。短期居住的人口分两种,一种是境内跨地域的短期居留,例如省际之间、城乡之间或城际之间。第二种是来自境外的短期居留人口,例如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人口。从公民权利平等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第一种短期居留的人士在将来应当不作区分,作为一种过渡,可以由各省安排省际的居留证。对第二种情况,应当为他们配发短期或长期居留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项,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其他在中国长期或短期居留的非中国籍人士须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或短期)居留证;港澳台地区居民须领取大陆地区居留证。或者,在《草案》附则中说明,将另行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

身份证管理:警察管理还是社会服务

目前中国的户籍以及身份证管理都由公安机关负责,这种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公安机关管理的事务过于广泛,不利于其职权的行使。例如,公安机关所负责的事务,涵盖了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等,还要对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及走私犯罪等活动进行监管。结果,警力不足成为困扰公安机关的长期问题;同时由于权力集中,公安机关成为广受批评的焦点。

户籍管理以及公民身份证管理无需通常的警察技能,而需要对入籍、出入境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如果将户籍管理与公民身份证管理划归专门机构,既能够解除公安机关的负担,也可以将国家对公安机关的预算用于更加专业化的警察事务方面,还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为此,可以考虑将公民身份证的管理机关交由专门的移民与归化署或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管理机关负责。

考察外国及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护照及身份证件的发放机关均为独立于警察系统的专门机关管理,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采取设置独立管理机构的方法。此外,早前亦有学者指出,户政管理应当转由民政部来负责。在中国实施新的公民身份证管理时,可以考虑这种建议。中国的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事务,比较符合户政管理与身份证管理的属性。

20世纪以来,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场由“警察国家”向“社会法治国家”的转变。这一转变的核心,就是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管制与服从,转向服务与监督;换言之,从秩序行政转向给付行政。中国自1999年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这也是我国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的开端。对公民身份证的管理而言,这种转换将意味着承认公民有某些权利,可以要求身份证管理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救济。例如,公民对身份证登记信息的查询权。尤其在实行智能IC卡之后,政府通过身份证登记将会了解更多公民信息,因此应当增加公民查阅身份资料请求权。如果公民发现管理机关存档的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经查证属实,有权要求管理机关即时更正。再如,为保护公民隐私,应当在《草案》中明确,必须有“法律与行政法规定,才能进行查验,以体现法律优先原则,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最后,如果身份证管理机关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等。

法律责任:是公民一方责任还是管理机关与公民双方责任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立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对身份证法律关系而言,就是身份证管理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身份证查验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问题。以这一原则看《草案》,就是既要体现方便管理,又要体现行政机关的相应责任与义务,以及公民基于行政机关的义务应有的请求权或救济权。

首先,在身份证查验方面,《草案》第16条规定,公民拒绝查验应承担法律责任;与此相对应,如果是违法查验,公民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权是一项重要的对抗权力滥用的法律救济,立法中增加此项内容将体现立法的进步。

其次,《草案》规定违法查验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却只字未提其所属机关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与我国民法与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因为非法查验通常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体行为。对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一责任,而由具体执行者承担第二责任。为与行政处罚法及国家赔偿法保持一致,立法中应当规定,身份证查阅者违反规定查验公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与其他损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公民权的实现有赖于救济程序的设置,即诉权的保障。对于违法发放、查验、扣押行为;对于拒绝证件持有者合法请求权的行为,可以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救济?目前的《草案》仅规定了行政处分及行政处罚,这与上述违法行为是不相称的。《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其他国家机关在查验身份证时违法,得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非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得提起民事诉讼。

法人身份证明范文第5篇

  1、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当事人如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另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文件;如申请办理房户转让合同公证,转让方必须领有房地产证。

  2、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

  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等。

  3、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携带房产赠与合同,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证等。

  受赠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证: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产进行产权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为明确合作建房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应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报政府有关机关审批。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携带合作建房合同,填写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地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或用地红线图等。

  出资方应提供下列材料:出资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资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载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出资方为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法人,须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