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社区申报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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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三条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

健康社区申报材料(精选5篇)

健康社区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和《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各区、县(市)应通过政府投资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至少建设一所1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人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第七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受民政部门委托,社会福利协会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八条老年公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需要;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三)服务场所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对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限制;

(四)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用旧有建筑的,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有计划进行改建;

(五)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七)有提供生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九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

(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

(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

(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

(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方便老年人出入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配备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一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老年公寓应当使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行业标准名称,并按照登记机关名称管理规定进行冠名。

第十三条一个老年公寓(连锁机构除外)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如果在其他场所开设分支机构,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同意筹办的,发给申办人《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不同意筹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申办人取得《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在二年有效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有效期内工程没有竣工要求延期筹办的,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九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为尽快提高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政府鼓励其自愿加入养老服务连锁组织,开办及享受政府资助金等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统一负责。

加入连锁的小型养老机构,由连锁机构负责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发给《连锁服务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内部有关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分配以及管理服务等相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

第二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名称由区域、识别和通用名称三部分组成,格式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二十五条申请开办社区养老服务点,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养老服务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简历;

(二)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房屋和日间照料床位设置情况及其他事项);

(三)服务人员名单和健康状况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与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各方自愿的原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膳食,保证饮食卫生;

(二)及时清扫房间,环境良好,空气清新,定期为老人洗澡、理发、换洗衣物和床上用品,保证老人个人卫生整洁干净;

(三)服务护理人员和住养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存档备查。如工作人员或住养人员患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或离院;

(四)配备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自觉主动接受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服务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老年公寓的管理工作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点的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

第三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点仅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不得扩大服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老年公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社会福利协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每年7月15日—7月31日为老年公寓自检自查阶段,8月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检查阶段,9月为市民政部门核查阶段。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办养老机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每年7月对社区养老服务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其《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

第三十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得从事与养老事业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又不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认定为无证照经营,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取缔。

第五章监督和问责

健康社区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三)节育奖全覆盖

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贵政秘〔2013〕157号)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扩面:年满55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手术并发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及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龄界定:2021年度国家奖扶申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即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2021年度奖扶扩面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55-59周岁,即196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出生。以后年度按此时间顺延。

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如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重新认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村级评议由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①民主评议、公示。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②初审材料上报。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由两名以上镇街干部和卫计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镇街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镇街设立举报信箱。公示结束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确认。

(4)区级审批确认、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户核查,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镇街,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委下文确认。

(5)信息上报与变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统筹管理系统开放时,镇街卫计办将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报、变更相关信息。

(6)扶助金发放。镇街根据确认的对象,核对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扶助金。

档案资料管理。(1)资料规范要求。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要求进行上报。(2)资料归档要求。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归档(对资格确认不需要的材料,下一项材料顺延),个人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收养子女证明、户口性质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达到50周岁以上奖扶目标人群摸底登记。

(1)摸底登记资料来源。各镇街要以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的个案信息、统计部门的普查个案资料、公安部门的户籍底册为基础资料。

(2)操作要求。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50周岁以上)》。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资格确认程序:

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镇街根据其个人信息,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镇街初审、区级审批确认公布、信息上报与变更、资金发放、档案资料管理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发〔2008〕20号)文件执行。

3.节育奖全覆盖。农村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兑现工作须按照村级上报、镇级审核、区级确认、公开公示的程序进行。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十天,并公布省、市、区、镇街举报电话,同时在区级政务网公示十天。资格确认后,镇街汇总上报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奖励金。

(三)奖扶、特扶往年对象年审工作

认真组织往年对象的年审工作。奖扶对象年审要求镇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区级对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镇街卫计办。镇街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委。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帮扶慰问工作结合起来,信息清楚的,可以不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补助、打卡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农村地区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健委和财政局组织实施。为扎实有效推进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区成立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卫健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奖特扶制度落实。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健康社区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为加速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三大产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依据《崇文区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崇文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征集2009年度区科技计划项目,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筛选工作,并按时将材料报到区科委。现将申报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天坛文化圈发展战略为主线,结合市科技工作主题计划,以促进“文化、体育、商贸”三大产业发展为着眼点,立足崇文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企业自身发展实际,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科技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支撑作用,增

二、重点支持方向:

1、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应用的项目;

2、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项目;

3、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关项目;

4、新产品开发,含有新的技术研究内容的现有产品的升级换代,新工艺、新技术的吸收应用,产品的系列化开发;

5、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研究项目;

6、自主或引进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项目;

7、社会科普类项目

8、软科学研究类课题

(1)天坛文化圈发展、建设相关研究

(2)龙潭湖体育产业园发展相关研究

(3)新南城中轴大道建设相关研究

(4)科技促进永外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相关研究

(5)科技促进前门地区发展、建设相关研究

(6)科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研究

(7)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对策研究

(8)节能、节水、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相关研究

(9)传统手工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传承与发展相关研究

(10)和谐社区建设相关研究

(11)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相关研究

(12)区域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研究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研究

(14)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研究

(15)城市管网现状调查分析

(16)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研究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的科技工作主题鲜明、目标清晰、内容明确,有较完整的技术应用方案(最好有科技调研基础),所应用的技术具备一定的先进性、适用性,项目的开展对部门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示范作用;

(二)项目参与单位分工明确,项目研究与实施的技术方案、条件、措施、资金预算基本可行;

(三)项目的经济分析和市场需求定位准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填写《崇文区重点科技项目申报书》或《崇文区软科学研究课题申报书》;

(二)区科委将依据《崇文区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崇文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

(三)通过评估审核的项目将列入2009年崇文区科技计划项目;

(四)列入2009年崇文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将择优推荐申报北京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其他

(一)请各单位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崇文区重点科技项目申报书》或《崇文区软科学研究课题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报送区科委

(二)报送地点: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健康社区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健康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重在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家庭的示范幅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平,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三、任务目标

2012年,我城区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为80名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员开展居家托养服务。其中:良庆镇10人,那马镇10人,大塘镇16人,那陈镇18人,南晓镇16人,大沙田街道10人。

四、资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一)资助范围。享受低保、无业、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二)资助标准。按照市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对残疾人的资助标准是每人3000元,其中50%(1500元)用于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13%(390元)用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12%(360元)用于社会服务;5%(150元)用于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20%(600元)用于本辖区集中托养机构(那马精神病院)服务场所的扩建、无障碍环境及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

(三)资金来源。自治区财政按每人补贴1000元,市财政配套安排每人1000元,城区财政配套每人1000元。

五、资格审查

(一)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的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我城区政府规定标准的我城区籍困难残疾人家庭;

2.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要与城区残联或本社区居(村)委会签订一年期的托养服务协议。

(二)资助的办理程序。

1.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由城区残联提供人《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2.城区残联及时审查核准各镇(街道)残联报送的审核材料,确定受助对象。

六、托养形式及服务标准

(一)托养形式。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

(二)服务标准。实行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七、工作程序

(一)提出资助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履行审批手续。城区残联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及市残联。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成立良庆区2012年实施“阳光家园”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健康社区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2019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受国务院委托,与我省签订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并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为全面评估各地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对13个设区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评估,抽查辖区内县(市、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等。

二、评估指标及分值

评估共6大类指标,具体指标详见《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根据评估情况分为优秀(90-100分,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三、评估程序

评估采取市级自评、省级评估、接受国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分3个工作步骤进行。

(一)市级自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评分表》认真开展自评工作,自评过程中应逐一查漏补缺,对涉及评估的所有工作,要做到佐证具备、资料完善、立卷归档,于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级评估(2021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10个成员单位将根据各设区市自评工作开展情况,抽调人员组成6个联合评估组,对照《评分表》,对各设区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束后,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设区市的自评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依程序上报省政府。

(三)接受国家评估(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国务院10部门将于2021年2月对各省(区、市)进行评估,通过采取听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材料,企业现场复核的方式,对标对表评估部分设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落实情况。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各设区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做好本级迎评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立即行动,按时上报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认真开展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自评工作,做好相关迎评准备,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

(二)客观真实,查漏补缺

各设区市评估工作要坚持边自评边整改,以评估促整改。要客观真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对正在开展的任务,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逼工作落实。

(三)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设区市的指导,如遇到相关问题,应主动靠前处理、强化协调配合。凡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或影响国家评估工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级评估由省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李冉,联系电话:025-83620980

电子邮箱:lir_wjw@js.gov.cn

 

附表: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

 

附表

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

评估地区:  评估人:  评估时间:  得分: 

重点任务

行动目标

指标要求

评估方法

评判标准

得分

备注

一、强化组织领导(10分)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地方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地方政府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5分)

查看相关文件、材料、会议纪要。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成立了承担相应职责的议事机构。(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2.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能提供相关记录。(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市级未完成的,不得分;县级未完成的,有1个扣0.1分,扣完为止。

 

 

2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5分)

查看实施计划、方案和相关材料。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攻坚行动实施计划和方案。(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2.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市级未完成,不得分;县级有未完成的,有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20分)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1.建立健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4分)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建立情况,基础数据库的相关内容。

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应包括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3分),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1分)。(共4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4分。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没有全部完成的,按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少1个扣1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有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完成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7分)

 

查看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相关通知、方案、汇总表、总结材料。

按照《全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完成专项治理指标任务(6分),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1分)。(共7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7分。没有全部完成的,少1家企业扣0.1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报送汇总资料的,不得分。

 

 

3.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共5分)

 

查看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相关通知、方案、汇总表、总结材料。

完成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任务(4分),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1分)。(共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没有全部完成的,按照没有完成现状调查(包括申报)企业数量占任务数的比值扣分,扣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4分)

查阅省级行政区域内省级和各地市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名单。

 

2019年、2020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企业,市(1分)、县级(3分)采取了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共4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4分。市级没有完成的,扣1分;县级没有完成的,有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15分)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1.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10分)

1.听取汇报,查看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文件

2.查看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汇总上报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和《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包括数据库)及年度报告;

3.每个市抽查2个县(区)。

1.有市级行政下发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监测工作应能覆盖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区。(2分)

2.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1分)

3.开展尘肺病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的常规监测工作,监测的核心指标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手册》保持一致。市级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按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10%抽样复核。(1分)

4.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1分)

5.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运行正常。(1分)

6.以截至2019年底报告的所有职业性尘肺病病例为对象,开展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工作,摸清辖区内职业性尘肺病病人的现患和死亡情况。(1分)

7.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经汇总分析形成《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包括数据库)和本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应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1年1月20日前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分)

8.组织开展了辖区内尘肺病主动监测任务完成情况的工作评估。(1分)

9.有指定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的相关文件。(1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完成的,该项不得分。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5分)

查看材料,查看工伤保险治疗药物和治疗技术支付范围。

1.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有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和统计数据。

3.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提供患者人数及其综合医疗保障金额、生活帮扶金额等统计数据。

4.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评分要点:发现1起不符合要求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15分)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5分)

查看职责划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1.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能提供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2.市、县级能提供设置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执法的处(科)室和配备专职执法人员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3.乡镇和街道能提供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的证明材料。(1分)

4.按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给市、县两级配备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2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全部完成得5分。各级有未完成的,有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5分)

查看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台账,查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检查计划、通知、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标: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2分)

2.开展了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分)

3.辖区内职业健康执法 零处罚 的市、县数为零。(1分)

4.现场抽查95%以上用人单位有接受专项或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1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达到95%或者相应要求的不得分。

 

 

3.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5分)

查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名册、培训相关资料。

 

2019年以来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均参加了执法培训。抽查的所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均取得了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评分要点:不符合培训率100%要求的市,不得分。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30分)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5分)

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2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情况及证明文件。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且以正式文件印发。(2分)

2.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并以正式文件印发。(2分)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须以正式文件印发,且明确其职责。(1分)

评分要点:上述事项,发现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12分)

查阅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职业病防治 十三五 规划终期评估资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粉尘危害申报率达标:(共3分)

(1)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2分);

(2)申报信息及时、真实,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变更申报(1分)。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标:(共3分)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1分);

(2)市级行政区域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2分)。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接尘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率达标:(共3分)

(1)所委托的机构为已经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分);

(2)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2分)。

4.市级行政区域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负责人(1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1分)、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1分)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达标。(共3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达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实施率达到95%以上。(3分)

查看新增建设项目统计资料、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检查相关信息公布情况。

 

 

煤矿(1分)、非煤矿山(1分)、冶金(0.5分)、建材(0.5分)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实施率均达到95%以上。(3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有关行业领域全部达到95%的得3分。没有达到95%以上的,该行业领域不得分。

 

 

4.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分)

查看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劳动合同相关资料。

 

根据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分)

评分要点:上述工作事项,发现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5.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5分)

查看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工伤保险相关资料。

根据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更新情况确定煤矿(1.5分)、非煤矿山(1.5分)、冶金(1分)、建材(1分)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其中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少于法定应参保总数的90%。(5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有关行业领域全部达到90%的得5分。没有达到要求的,该行业领域不得分;没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不得分。

 

 

 

六、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10分)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 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 的目标。

1.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5分)

查看公布或文件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

每个设区市均有至少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5分)

评分要点:没有,不得分。

 

 

2.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5分)

查看尘肺病患者地区分布资料,查看公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

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指粉尘危害的企业≧10家、粉尘接害人数≧100人或尘肺病患者存活人数≧100人的县区)至少有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未完成的县,有1个扣0.5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