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个案调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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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本人对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做了一些探索,下面结合自身体会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进行初步探讨。 一 实践教学设计 1.实践教学内容 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配合课堂讲授进度,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调查方案…

学生个案调查报告(精选5篇)

学生个案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场调查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市场调查与预测》是经济管理类的专业课,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它产生于社会实践,又服务于社会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调查方案的设计、市场信息的搜集、调查问卷的设计与抽样技术的选择、调查资料的处理和分析、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的基本方法以及调研报告的撰写与汇报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学会通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的基本理论和常用的方法和技术,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及从事调查研究、预测市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改变传统的单纯课堂讲解模式,而应积极探讨实践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近年来,本人对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做了一些探索,下面结合自身体会对该课程的实践教学进行初步探讨。

一 实践教学设计

1.实践教学内容

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配合课堂讲授进度,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调查方案设计、市场调查问卷设计、外出调查、撰写调查分析报告几个部分。wWw.133229.Com

(1)市场调查方案设计。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方案设计的基本方法。根据所选的市场调查题目,设计一份市场调查方案。具体包括:调查的背景和意义、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方式和方法、调查的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及来源等部分。

(2)市场调查问卷设计。要求学生掌握调查问卷设计的基本方法。在设计好市场调查方案的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问卷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标题、问卷说明、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和调查主题内容。

(3)外出调查。市场调查问卷设计好后,以小组为单位,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外出调查。

(4)撰写调查分析报告。要求学生学会撰写市场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并完成调查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题目、摘要、正文、结论和建议几个部分。

2.组织实施

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分组。实践教学环节实施的第一步是成立若干个市场调查小组。按班级人数进行分组,平均5人/组左右。考虑到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因素以及便于小组内更好地交流和沟通,最好由学生自己组合,如果还有部分学生未落实到组或组成员人数偏多或偏少时,由班长和任课老师协调确定。

(2)选题。分组后,组内成员进行讨论,结合本组成员的兴趣和特点,自行选定调查题目,要求班内选题不得重复,待调查题目初选后,任课老师加入小组的讨论,对所选调查题目涉及的问题,该调查题目的意义、可行性等进一步讨论,最终确定每个小组的调查题目。

(3)分工。为保证实践环节的进度和质量,应对组内成员进行分工,明确每个小组成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1人负责市场调查方案的设计,2人负责市场调查问卷的设计,2人负责调查报告的撰写。并选定一名组长,负责本组的实践环节的全面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实践环节中,组内成员必须全部参与及讨论,每个成员对自己负责的那一部分相对偏重一些。

(4)实施。根据选定题目,每组设计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各一份,由任课老师提出修改意见,待修改后以组为单位外出调查,由小组长负责本组外出调查的安全及全面工作。 要求每个成员调查的问卷份数不低于10份,然后完成调查分析报告,并交由任课老师修改,最后,根据修改意见完成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3.考核

每组将定稿的市场调查方案、市场调查问卷、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各打印1份,注明班级、小组成员及其分工,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根据该小组的选题难度情况、完成质量以及每个成员的分工进行批阅,然后给定每个人的实践考核分数。

二 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都是第一次设计市场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撰写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因而在实践教学中常常会遇到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选题不明确

选题应围绕所关心的问题明确提出,如可以将调查的中心内容直接体现在标题上,有的可以采用正副标题的形式表示出来。在实践中,有的小组选定的题目比较笼统,如“大学生创业素质能力调查”、“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调查”等题目,没有严格界定调查范围,致使难以确定调查目的和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2.问卷设计缺乏针对性

问卷设计应根据所调查的问题展开,对该问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解决途径及建议等方面逐步深入调查,切忌调查与本项研究无关的问题。在实际中发现,许多调查小组对本组所需调查的问题未能深入调查,只停留在问题的表面,没有进一步挖掘深层次的原因。

3.分析报告缺乏系统性

调查分析报告应是在取得调查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论证而得出的结论以及解决所研究问题的途径和建议。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小组对问题的分析不够系统和全面,多数是简单的资料数据堆砌,只停留在表面文章上;有的把收集到的资料无论是否反映主题,全部面面俱到。

三 实践教学的建议

通过《市场调查与预测》这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探讨,学生在资料查找、市场调研、分析问题等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今后的实践教学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实践环节是决定实践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为此在选题中,应让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对于学生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本身知道的与之有关的信息比较充分,而且也非常愿意深入调查。切记强加式的指定或分派式的题目,否则学生将其当做完成任务的形式来做。可能有的组一开始还找不到感兴趣的问题,但是通过多次的交流,总能发现其潜在的、感兴趣的问题,以此可以引申出其所选择的研究主题。

2.着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做好一项调查,离不开深入的思考,许多学生在设计调查方案时,思考得不够深入,会造成研究主题和内容不明确,影响调查问卷设计和调查分析报告的撰写,所以,在选题后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加强与其交流,多问几个问题。如启发式的问题:调查的目的和意义、调查的原因、调查的可行性、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可能遇到的问题等等,通过这些问题可以引导学生展开思考。

学生个案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案例教学; 应用现状; 教学考核; 教学效果

一、引言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材,教师运用多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管理学领域,案例教学最早应用于哈佛商学院的MBA教学,目前国内的本科教育也在广泛开展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财务报告分析作为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商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自2004年开始从事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的讲授,在授课过程中明显发现: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模式违背了财务报告分析实践性强的特点,忽视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判断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基于上述弊端,笔者从2006年开始对财务报告分析课程进行案例教学的改革。同时,作为课题组负责人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申请了教学方法改革和重点课程建设两项教改项目,并获得立项,项目的支持使得案例教学改革顺畅实施。经过四年的教学实践,课题组制定了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对教学环节、作业和考核进行了规范,并针对课程知识点开发相应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取得了初步成果。

二、应用现状分析

为了发现案例教学在课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教学质量,客观评价案例教学实施的可行性及其效果,课题组向主修过该课程的在校本科生发放了调查问卷。调查对象为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大三、大四的学生,共发出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5份,回收率92.5%,其中男生71人,女生114人,大学三年级101份,大学四年级84份。问卷涉及五类问题:课程认知度、方法认知度、案例质量、教学实施过程、考核合理度。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课程认知度分析

对课程认知度的调查显示,95.67%的学生认为财务报告分析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82.47%的学生认为报告分析课程有助于对其他会计、财务或管理课程的理解和学习;92.51%的学生同意在学习财务报告分析课程之前应该具备会计类、管理类和营销类先修课程的基础知识;83.78%的学生对财务报告分析比较感兴趣。在对学生选择报告分析课程的动因调查中,55.68%的学生选择“完善自身知识结构”,17.30%的学生选择“教师的授课水平”,11.35%的学生选择“根据兴趣”,7.03%的学生选择“凑学分”,6.49%的学生选择“根据就业需要”,5.41%的学生选择“考试易过”。通过该项调查,可以发现学生对该课程重要性的认知度普遍较高,学生选择学习课程的动因比较客观和理性。

(二)方法认知度分析

教学方法认知度的调查显示,在学习财务报告分析课程之前,仅有2.70%的学生对案例教学法非常了解,64.32%的学生基本了解,32.97%的学生则根本不了解案例教学的方法;85.95%的学生赞成案例教学方法应以“学生思考讨论为主、老师引导与点评为辅”的形式施教;92.98%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法是财务报告分析课程比较理想的教学方式。对比普通教学与案例教学对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上的区别,63.24%的学生认为通过案例教学所掌握的知识点记忆长久,应用自如;31.35%的学生认为普通教学固然没有案例教学那样直观,但普通教学更容易接受;还有5.14%的学生认为二者在对知识的掌握度方面没有区别。此项结果表明学生在学习该课程之前有近三分之一的学生并不了解案例教学法,但通过一个学期课程的学习,对案例教学的模式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认可了案例教学法在报告分析课程的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三)案例质量分析

对于教学案例质量好坏标准的判断(答案可多选),70.81%的学生认为案例典型性是判断标准;27.57%的学生认为时效性是案例优劣的标准;23.24%的学生则认为综合性才是案例质量好坏的标准;对于教师目前为学生提供教学案例的质量,80%的学生认为较好,17.30%的学生认为一般,2.7%的学生认为比较差。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认为典型性是决定案例质量好坏的首要因素,而且对目前教师选用的案例比较满意,但也有近四分之一的学生认为目前的案例仍然需要改进和完善。

(四)教学实施过程分析

教学实施过程的调查显示,85%的学生对教师规定不同专业、不同性别组建案例讨论小组的要求表示赞同;对于“提供学生案例资料的时间应以提前多长时间为宜”的问题,54.59%的同学认为应该提前一周,34.05%的同学认为应该提前三天;对于案例教学应占授课时间的比例,63.24%的学生认为应占30%~50%,24.86%的学生认为应占50%~70%;47.03%的学生认为目前案例教学所占教学时间的比重很合适,28.65%的学生认为时间过长,影响学习思路,18.92%的学生则感觉时间过短,缺少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71.2%的学生认为教师能根据案例讨论的框架和要点正确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并能合理控制和分配学生讨论和教师点评的时间,25.34%认为教师基本能控制课堂案例讨论的方向和进度,3.46%则认为教师时间控制不太合理,存在讨论偏题的现象;对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34.59%的学生认为“学生撰写案例分析书面报告,老师进行书面点评”的形式对学生理解课程帮助最大,32.43%的学生则选择“学生现场讨论发言,老师当场点评”的授课形式,而21.62%的学生则支持“老师只提供案例的讨论主线和开放式问题,学生自己讨论”的教学形式。

(五)考核合理度分析

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的考核采取笔试结合小组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的形式。其中笔试成绩占60%,书面报告占40%。54.26%的学生认为教师目前的考核形式比较合理,33.67%的学生认为不太合理,12.07%的学生认为很不合理;在认为考核形式不合理的原因调查中,62.2%的学生认为小组成员在撰写案例书面分析报告的分工中存在“搭便车”行为,24.8%的学生认为笔试形式过于传统、简单、机械,无法与财务报告分析实践性的特点相适应,13%的学生认为没有把平时课堂讨论和现场表现纳入考核体系。

三、教学效果评价

对于案例教学的效果,课题组依据三方面的数据来进行评价。一是学生评教系统对课程的打分,二是问卷调查的结果,三是对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通过查询教务处评教系统,该课程最近三年,即2008、2009和2010年三年的评教结果都进入学校前30%;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71.89%的学生认为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自己在遇到报表分析相关问题时能够很快很准地找出问题的关键,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24.32%的学生表示只有在案例中出现过的问题能够顺利解决,对于新问题没有什么感觉;3.78%的学生则认为基本没有帮助。对于案例教学效果满意度,87.56%的学生比较满意;10.81%的学生认为一般;1.6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从近两年学生成绩统计结果来看,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见图1、图2)。三项结果综合显示,案例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根据应用现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到:学生通过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的学习,对案例教学的内涵、特点、实施过程都有了深刻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并对案例教学在财务报告分析课程中的应用持积极的肯定态度。案例教学使得学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案例教学取得比较满意的教学效果。同时,课题组发现目前案例教学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例质量、过程控制和教学考核三个方面。

(一)案例质量方面

案例的质量是决定案例教学实施效果的首要因素。由于财务报告分析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年报及相关信息,每年会有近1 800家公司公布其年报信息,因此报告分析课程具有非常广泛的案例资料来源,但同时案例的甄选和开发难度比较大。目前教师所提供案例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单纯针对某一课程知识点的小型案例较少,而综合性案例较多。过于综合的案例,存在多个知识点的交叉,会由于本科生知识结构、学生人数规模和课程学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而无法有效开展;在案例撰写方面,案例分析的目标比较明确,但分析框架和分析要点提供的过于简单,导致学生仍会出现不知如何下手分析的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本科教学案例选择上应贯彻“小型案例为主,综合案例为辅”的原则;在案例撰写方面,可以借鉴哈佛或毅伟商学院的案例写作模式,来完善案例教学的规范化问题,特别是案例分析要点的撰写规范。

(二)教学实施过程方面

教学实施过程包括案例讨论准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讨论、教师点评三个环节。目前导致实施过程出现问题的关键是在案例讨论的准备环节。由于报告分析课程主要开设在大三下学期和大四上学期。对于大三的学生,由于多门专业课同时开设,课业负担非常沉重,大四学生则背负考研和就业的双重压力,都使得他们不能投放足够的精力来做案例讨论前的准备,大部分同学通常只能提前一天匆忙浏览案例,还有少数同学在讨论前根本没有看过案例,正是由于准备阶段的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讨论的质量和进度。

由于报告分析课程的专业综合性决定了其只能开设在本科高年级阶段,高年级学生所面临的各种压力是客观的,在现阶段这种现实状况是无法改变的。因此,笔者认为只能“以占用较少的时间获取较高效率”的原则来解决准备不足的问题:一是提前一周发放案例给学生,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提前熟悉案例;二是精简案例的内容和篇幅,缩短学生阅读的时间,把更多案例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案例课堂讨论中;三是给出3~4个与案例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快速了解案例。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教师与学生才可能实现真正的互动,案例教学才能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

(三)教学考核方面

根据调查发现,学生认为考核不合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笔试不能反映教学特色、分析报告存在“搭便车”行为以及没有把课堂表现纳入考核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课堂表现、小组案例分析报告和笔试相结合的复合考核机制。对于分析报告的“搭便车”行为,可以采取分工“谁负责谁汇报”的机制,并根据汇报内容的规范程度、难易程度和现场表现来确定小组每个成员的成绩;在笔试方面,改变填空、选择、问答等传统类型的题型,选择案例分析作为笔试的试题类型,通过针对案例提出多个具体问题的方式来考查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掌握。复合机制的考核形式可以全面真实的反映学生对课程掌握的实际程度。

【参考文献】

[1] 何志毅.中国管理案例教学现状调查与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6):26-31.

[2] 王平.案例教学在管理会计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时代经贸,2009(5):206-207.

学生个案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理解;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9-0049-01

一、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概括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查明案件本身事实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生活环境、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形成的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的系统评估报告或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解、适用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主要为《刑事诉讼法》,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宽泛。若要在实践中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应有效用,则必须先充分理解其内涵。

(一)调查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通常我们认为,公安、检察、法院既可以是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也可以直接是调查的实施主体;但是社会调查一般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目前司法实践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办案人员往往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很难保证社会调查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发挥其应有效用。

因此,如何才能真正使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必须保证其客观与公正性,本着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建立多元化调查主体格局,考虑成立一个专门性社会调查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社会调查,该组织人员由青少年保护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等中立调查机构等组成,并对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使调查员具有独立性、专业性、专职性以及长期性。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将此项调查任务交予该组织人员进行。但与涉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调查事项和所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案的调查人员。

(二) 调查的内容

我国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六部门意见”和《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对社会调查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这些规定往往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信息、生活经历等较为表面的指标来考量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并未涉及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内在原因。

所以,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的内容上,我国可以参考俄罗斯和日本的相关做法,在现有普遍对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居住环境调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做专业的测试,利用专业知识全面分析,深层次挖掘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或内在原因,进而作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评估、提出帮教建议。

(三) 调查的方式

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应该在侦查阶段,手段也应尽可能多样化。但实践中,调查方式普遍比较单一,通常为传统的访谈方式,主要包括: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走访,通过调查问卷调查、面对面谈话、观察情况、电话采访、书面函件调查;不定时地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

上述调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调查报告的内容采集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但为了使调查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我们仍需积极拓展社会调查新方式、新渠道。将各种不同的调查方式结合起来,互相印证,如通过心理测试、医学或精神病学鉴定等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专业的科学鉴定,以期更好地印证走访所得到的信息,分析被告人人格情况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真正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四) 调查报告的适用

社会调查报告是一个综合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资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都能起到比较直观的证明作用。实践中,调查报告可适用于公安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缓刑建议、法院审判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个环节中。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批捕、移送审查;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综合衡量查明其社会危险性,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公诉部门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做出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或者不的决定;在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缓刑建议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为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提供有效参考;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品格证明,在量刑中适用。除此之外,在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教育挽救过程中,可参照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思想情况调查,摸清其综合表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和前途教育,真正做到帮助未成年人罪犯,使其拥有一片更广阔的天空。

参考文献:

[1]陈冰,李雅华.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3):59-62.

[2]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76.

学生个案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20__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__年至20__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

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__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20__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

20__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20__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同比增加(%)

简易程序

13.2

15.6

18.2

普通程序

17.8

19.5

10.7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__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自20__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2、 社会调查启动阶段过晚。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20__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3、 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流于形式。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但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从村委会或街坊邻居、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情况及现实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尤其是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再加上表格填写者大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填写内容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4、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品格证据”[2]。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有相关性、专业性、科学性和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3]也有的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所列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只能在量刑中起到参考作用。

5、 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足。

早在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中,已经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写入判决书中。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印 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再次强调,判决书中应专门论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但由于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控辩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表述也往往出现格式化表述,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述。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20__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写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但该条文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样,都是纲领性、原则性、非强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明确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定,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在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4]我国应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符合社会调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把此项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社会调查程序应在侦查阶段启动。

刑事诉讼中第一个环节是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快速进行。早在199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广泛 ,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工作,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 ,符合对未成年嫌疑人快诉快速的原则要求。因此,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程序,可将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

3、统一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的模式。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但是应认真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建议由社会调查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对量刑的影响展开辩论。

学生个案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