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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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攻坚克难,纠住问题抓重点 选优配强村党组织班子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的基础保证。抓住带头人,办好农村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乡镇党委书记不但要带头实干、敢抓敢管,更应该注重村干部优中选优,配齐配强。通过换届换血,通过村干部报酬结…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选5篇)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范文第1篇

一、旗帜鲜明,把准方向抓关键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乡镇党委要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只有深入学习新《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理论中把握方向,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找准问题,对标补短,有机结合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扫黑除恶斗争、软弱涣散整顿等工作,才能达到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党的组织路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总要求。

二、攻坚克难,纠住问题抓重点

选优配强村党组织班子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的基础保证。抓住带头人,办好农村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乡镇党委书记不但要带头实干、敢抓敢管,更应该注重村干部优中选优,配齐配强。通过换届换血,通过村干部报酬结构性改革、归雁计划等措施积极留住本地人才,回引外出优秀人员。以培养村级班子青年后备力量为抓手,加强村级党组织领导力、战斗力,为基层工作注入青春活力,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

三、敬终如始,沉到一线常态抓

落实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支撑。抓基层、强基础不能只靠基层自身,乡镇党委应始终保持基层联系,落实主体责任,时常沉到基层,沉到一线,对村做好充分调研,形成常态调研的工作态势,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问题。坚持人往基层走、力往基层使、智往基层倾,形成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四、顺势而为,典型引路抓少数

“水不激不扬,人不激不奋进”,树立榜样典型,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是激发基层队伍向心力的强心剂。充分彰显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需要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学会挖掘,善于挖掘。要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提供适宜的舞台,强化正面激励,让党员干部勤于实干、勇于担当。使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精神追求和自觉行动。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范文第2篇

会议指出,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是继承和发扬党管农村工作优良传统、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确保新时代农村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要加强农村党的建设,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服务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更好服务群众,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省委常委会会议主要精神

7月3日,省委书记于伟国主持并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确保新时代农村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总抓手,着力推动“十大行动”落实,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抓好“一革命四行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创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坚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底线任务,扎实做好老区苏区脱贫奔小康工作,着力解决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确保如期实现与全省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深化科技特派员、下派村支书制度等,让基层党组织

和基层干部更好服务群众。

三、市委常委会会议主要精神

7月24日,市委书记胡昌升主持并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

会上听取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情况汇报并研究部署了厦门市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市委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专门调整成立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在厦门贯彻好落实好;二是全面谋划部署农业农村工作,组织召开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印发市委一号文件全面部署和推进今年农业农村工作;三是全面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立11个专项小组统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四是全力推动现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制定《现代农业招商实施方案》,成功举行现代农业招商推介暨签约大会,取得良好反响;五是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组织运行和工作机制。

对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会议强调要求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掌握主要内容;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厦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及工作纲要》,加快建设美丽、文明、善治、殷实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着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着力抓好现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强项目后续跟踪,争取项目早日落地;要着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 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六要”群众工作法,发挥“一约四会”(一约是指村规民约;四会是指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增强村级“自我造血”功能,不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四、区委常委会会议主要精神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

第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范文第4篇

公权力寻租是“老虎”、“苍蝇”腐败的共同特征。M区地处上海市城郊结合部,随着城镇一体化建设的推进,至2012年底,该区所辖13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中仍有136个行政村(村民居委会),镇(村)级公司工作人员2270人,有耕地面积5587公顷。自2003年始,伴随重大市政工程的大规模运营,M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全面启动,经认定的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共计84个,认定用地面积1103公顷,农民动迁安置房总量位于全市前列。由此,作为基层组织的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被赋予较大的管理权力。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少数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甚至监守自盗,窃取国家、集体财产或者挪用公款用于等非法活动。本文选取M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3年间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实证分析样本,客观分析主体特征、犯罪高发领域,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惩防措施等,为发挥廉政文化建设作用,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建言献策。

M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腐犯罪

实证分析

2009-2013年五年间,M区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5件22人,占到同期职务犯罪立案总件数和查处人数的10%以上;查处案件全部属大案,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7000多万元,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9件,案值1000万元以上的3件,个人受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7人。

・农村基层组织中村级党员干部为反腐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管理数据统计口径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既包括依法从事公务的村干部,也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工商所、税务所、土地所、财政所的工作人员。”在M区检察院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村级组织成员14人,镇党委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5人,区属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人。党员有18人,占81.8%。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犯罪突出

在M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22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初查立案的案由分别为:涉嫌14人、涉嫌贪污罪5人、涉嫌挪用公款罪1人,兼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1人,贪污和受贿犯罪占全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86.4%;涉嫌渎职类犯罪3人;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用于等违法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贪腐人员3人。前述人员被提起公诉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3人、无期徒刑1人。具体刑罚情况见表1。

・社会影响恶劣,集体上访突出

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后,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给村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往往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易引发群众上访。2009年至2013年,M区检察院共受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线索169件,其中,首次62件,重复107件,转本院自侦部门106件。其中,村民直接向检察机关署名举报的占到50%以上,通过来人来访和实名举报方式反映问题的占有相当比例,因举报反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腐问题甚至引发重复越级集访26件。M区检察院2009至2013年涉农情况见表2。

・涉“土”涉“房”领域贪腐犯罪突出

土地应当成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覆盖领域。在M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22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近80%的犯罪嫌疑人因土地转让、征地拆迁、建房拆违而涉案,小到农民因宅基地申领动迁补偿款,大到评估转让集体土地,土地成了极个别“村官”坐地敛财的工具。比如,某生产队长在虹桥枢纽动迁中,为某花木公司通风报信,后又坐镇测算,帮助该公司获得高额补偿款,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10万元。也有极少数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掌握的支农惠农补贴政策,截留、侵吞补助款,中饱私囊。

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存在

的问题

关于村官。顾名思义,村官是指任职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经村民选举产生,负责村级公共事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习惯上,人们一般把村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称作村官。但村官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

・村官职务犯罪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应当提高法律的针对性。法律在威慑犯罪、打击“老虎”的同时,也要正视当前法律制度缺陷为村官职务犯罪提供的“便利”,加强重点环节的立法。当前在规范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行为上,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照学界较普遍的观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这决定了它不能对村民自治制度作出系统的规范,用组织法去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部内容,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即村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问题是,在一些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甚至村办企业负责人,全由一人担任,党政不分,大事小情一人说了算,村民监督徒有形式。因此,必须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刑事法律体系,发挥其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界定村官职务犯罪主体地位

村一级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主要分为三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和村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学者认为,不应将村党支部纳入农村基层组织的范围,理由是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法条明确指出其属于农村基层组织,自然其成员也失去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能。另有学者则提出,村党支部成员可以成立职务犯罪,理由是村党支部发挥的作用与村委会是等同的,因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已经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既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其领导主体――村党支部的成员,在有交叉任职、参与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形下,也符合职务犯罪主体的一般规定。

尽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但他们在参与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活动中代表基层党委、政府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并且,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的行为中,如参与或承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当然地符合职务犯罪构成要件。而当“村官”作为村自治组织人员行使自我管理职责时,则不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范文第5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新要求,既弘扬

“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下面就学习该条例,整理出一些规律和心得供大家研讨。

一、 党支部的“三大定位”

(一) 党的基础组织

(二) 党在社会基础组织的战斗堡垒

(三) 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

二、 党支部的“七项职责”

(一) 教育党员

(二) 管理党员

(三) 监督党员

(四) 组织群众

(五) 宣传群众

(六) 凝聚群众

(七) 服务群众

三、 党支部工作的“五条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章,加强理论武装、坚定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念”,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和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和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四、 党支部成立的“两个程序”

(一)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或者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批复,批复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 党支部撤销的“两个条件”

(一)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

(二)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的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我们西桥村位于304国道两旁,分为南北两个自然村落,是大兴街道典型的鲜汉混居村,更是近几年来城镇化发展的综改试验村,学习该《条例》是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运用好《条例》,是做好处理经济、民族矛盾和排解邻里纠纷的有力组织保障,更是农村党的工作的灵魂和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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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