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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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

林地承包合同(精选5篇)

林地承包合同范文第1篇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林地承包合同范文第2篇

林地,作为林业发展必要的生产要素,是国家重要的自然和战略资源,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林地承包合同范本1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20_年。自20_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

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合同范本2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林地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发包方依法将坐落在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村的承包林地承包给承包方,允许承包方在不破坏上层林木的条件下,利用林地发展林下中药材、山野菜等其他适合林下种植的项目。

二、发包方林地具体位置及林班、小班、面积、树种等概况: 承包林地地点: 村 组,小地名: ;林班/小班: ;树种: ;面积(公顷): 。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三、合同期限:从20_年11月18日至20_年11月17日止。

四、承包费用: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不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发包方林地使用费,而是以承包林地经营项目所产生效益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发包方的承包费;如果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内发展的林下经营项目在合同期内没有产生出任何经营项目,则不需要向发包方支付承包林地使用费。

五、发包方发包的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行为;

2、发包方不承担承包方因经营不善而生产的损失;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林地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置权;

2、所承包的林地上发展的林下经济作物所生产的经济效益,除了支付给发包方的承包费外的全部归承包方所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合理利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要依法经营;

2、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是有权得到依法的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发包方不经承包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承包方赔偿所有投资及收益损失并支付投资总额一倍的违约金;

(三)、如承包方有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利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合同范本3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林地承包合同范文第3篇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林地承包合同范文第4篇

林改后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实践中还存在着林地经济效益受阻、生态公益关注不够和林地资源浪费等问题。那么你知道林地承包合同应该怎么写吗?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林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欢迎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1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 三有 ,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

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

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 树苗、 树苗、 树苗 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 亩 分土地作为 苗圃,地点在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零 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 树苗 株, 树苗 株, 树苗 株, 。其中,第一年出圃 树苗 株,树苗 株, 树苗株, ;第二年出圃 。

2.甲方向乙方提供 树种 斤, 树种 斤、 ,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 %以上; 树种 斤, 树种 斤, ,树秧长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 元,其中,第一年拨给 元,第二年拨给 元, ;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 月 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__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 。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 树苗 元, 树苗 元, 树苗元, ,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__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 ∶ 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3

为了发展经济,开发林地资源,经四口冲村委会(以下简称为甲方)研究决定,群众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镇政府批准,将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叶延凯(以下简称为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座落在四口冲老桑场及老茶场的林地共计叁佰亩,承包给乙方,四界为:老桑场林地下至水库边,上至山冈,西至水库溢洪道山更,东至段顺华菜园地山更:老茶场地东至黄泥冈山更,西至皮有思自留山小路,上至石矿横路,下至查细久楼房以上。

二、承包期限

从20_年三月七日至20_年三月七日止,共计七十年。

三、承包费共计(大写)捌万捌仟元,一次交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帮乙方办理林权证,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使用权和继承权。

2、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申报各种项目,项目资金归乙方所有。

3、如乙方在承包期间与第三发生纠纷,甲方必须积极出面协调。

4、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5、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司法公证一份,镇林业站一份。

6、此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十八万元,并赔偿一切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林地承包合同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在林权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备受关注。本文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其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流转方式,分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的问题: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以及市场不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以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公允流转。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原则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概念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1]。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农村 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营造林活动,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WwW..com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事关我国林权改革的一项重大事项。结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现行法律,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才能保障其流转的公允、合理。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流转的双方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也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得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时候,各承包方应该平等地行使承包权,集体 经济 组织的成员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既可以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的权利,又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流转的方式,不受集体组织或者基层政府意志的干预。

第二、依法有偿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有秩序地进行流转。在现行条件下,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入市场流通才可增进其价值,只有坚持有偿流转,才可以提高流转主体的积极性,推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其最大功能。

第三、公平合理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流转的双方主体,应当公正、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平地承担各自的责任、负担风险,协调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林地是很多林农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农民大量丧失林地,流转后防止农民失业、失房,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流转后的林地不可改变林地的用途,提高林农的抗风险能力,切实做到流转的公平、合理。

二、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林地作为土地的一种,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当然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继承以及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对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我国土地的流转方式,转包、出租、继承等已经成为公认的流转方式且问题不大,但对于其他流转方式尚存如下疑问:林地转让要以发包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吗?抵押可否作为基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能否存在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呢?基于这些疑问我们将对转让、抵押、入股等流转方式进行探析。

(一)转让

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2]。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根据《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将丧失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那么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是否合理呢?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在立法上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定位。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属性。然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仅具有残缺的处分权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发包方的同意,这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是相抵触的。对作为出让方的承包人的非必要限制,对承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发包人的同意标准也是难以界定的,如此一来,岂不给发包方滥用权力提供机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不可避免地具有人身性和行政色彩。因此,建议取消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二)抵押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林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抵押。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基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就不能以抵押的方式流转?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林业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农作为集体成员的组成部分参与林业生产,林农的收入由集体统一决定,不具有自行配置生产要素的权利。林农完全束缚在林地上,不能根据比较利益或机会成本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流动到更适合的就业领域[3]。然而在现行条件下,特别是市场经济深入 发展 的今天,过分限制林农的选择的自由,有失发展的本质。抵押是进行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允许其抵押具有物尽其用、兼顾抵押人利益、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流转方式,恰恰满足了林农择业资金短缺的需求,为林农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职业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满足了一些林农希望继续独立经营林地的现实需要,赋予了林农更多的选择自由权,有利于解放生产力。

当前,我国林权改革起步较早的地方,如福建、江西等,已经存在着很多基于家庭承包而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的情形,而且还极大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满足各方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一种挑战,允许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国家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入股

根据《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具有合作生产性质的流转形式;二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那么,可否存在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形式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移转。作为非货币出资的一种,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 自然 也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手续。农民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公司,便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公司可以占有、支配和收益的财产权利。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法律不允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随意地抽逃出资。这样一来,农民要是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转让股份或者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但公司回购股份往往有严格的限制和约束条件。可见,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就意味着将永久地失去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就能够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公司一旦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便无须经过相对方的同意,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因此,在以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农民将其入股公司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

三、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大范围的集体林权改革才刚刚起步,由于 历史 、现实、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法律 规定不健全、流转管理不规范、流转市场不完善等。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

当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现行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主要是《森林法》、《 农村 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有些规定并不 科学 、合理,有些法律制定久远,一些条款已经明显阻碍了当今快速的 经济 发展 的需要。地方性法规的作用相对有限,很多地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陷入无章可循的状态。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大多以耕地为范本设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林地的商品性、林木生长的周期长、林业的生态目标,都决定了集体林业发展需要不同于耕地、农作物与农业的法律制度[5]。如林地有生态林、商品林之分;林木的生长期限较一般的农作物要长;《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明显长于耕地的、草地的承包期限;林地的承包需要发放林权证等。

因此,我们现阶段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林地流转管理条例》,各地方制定相应的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明确规定流转的条件、程序、方式等内容,规范流转行为,切实保证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法可依,确保流转的有序、顺利进行,促进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规范的林地流转管理体制,在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流转程序、手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一些地方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规范: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私下进行自发性流转,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地流转一旦进入市场,纠纷隐患不少[6]。有些合同条款不规范甚至不合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清,明显侵害了承包人的利益。林地承包合同丧失了其本应该发挥的作用。

第二、目前各地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林地流转管理机构、经济仲裁机构等,流转后没有及时登记备案,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滞后;缺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政府干预过多,林地流转价格由政府一手操办,缺乏合理的评估依据,流转价格明显不合理。

第三、政府自身定位错误,为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过分强调林地的集体所有权属性,直接充当林地流转的主体,忽视林农的利益,进行强制性流转,将流转的资金直接收归村集体,作为增加村收入的途径,严重损害了林农的利益。实践运作中,林地流转所得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7]。

针对上述林地流转过程中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应当对症下药:

第一、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合同制度,在流转过程中严格运用合同,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建立科学的流转评估制度。完善以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流转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保值升值,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尽快在各地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统一培训各级人员,设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专业资格,并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纳入国家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序列,设定具体 考试 科目。简化评估程序,降低评估成本,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在流转过程中的干预,对流转过程给与必要的引导及信息供给。建立要素市场,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自由权利,逐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

(三)市场不完善

明晰产权是林权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林农,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其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其本应该拥有的地位不相称。由于我国林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低,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市场信息明显不对称:林地市场信号虚假、垄断现象严重,林农作为承包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在农户和公司间林权流转中,农民权利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与损害。主要表现在合同订立中公司方利用其经济实力或获得地方政府协助或与村干部“合谋”签定期限长、价格低、权利多责任少的合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