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精选5篇)

  • 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2、忠诚履职、担当尽责方面。自己在工作中,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积极服从,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去完成,对工作中的失误大胆承担责任,但在担当尽责上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工作的要求。 …

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精选5篇)

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范文第1篇

以案促改组织生活会材料 根据煤电公司纪检监察系统以案促改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党员干部十查,结合实际,认真查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面是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精选2020年以案促改个人发言材料范本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一、 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 1、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是非观念方面。平时能够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能做到严格的自我要求,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能够向上级党组织看齐,但在一些细节上还存在不足。

2、忠诚履职、担当尽责方面。自己在工作中,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积极服从,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去完成,对工作中的失误大胆承担责任,但在担当尽责上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工作的要求。

3、遵纪守法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方面。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性原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廉洁自律方面认为腐败离自己太远,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4、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方面。能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原则办事,发挥党员监督作用。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方面。参加工作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找准自己的定位,不该做事的不做,不该说话的不说。

6、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方面。坚持严字当头,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规定,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不破底线。

7、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方面。能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秉公用权,正确用权,坚持用制度和规矩办事,做到合规合矩。

8、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方面。能做到严格按制度,按规矩办事,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9、打着纪委旗号耍个人的威风、搞特权办私事,越权插手案件办理、干部人事和具体经济活动方面。以违法违纪案件为镜,经常对照检查自己,警示提醒自己时刻知敬畏、守底线、不越轨、不出格。

10、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方面。尽管在大是大非,重大问题上,自己的立场是鲜明的,但有时在一些小事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及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学习作为自己的必修课,作为一种追求、一种责任和一种生活方式。坚持用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学习理解,打牢政治理论根基。同时,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并把学习与思考、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2、保持廉洁,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时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认真落实 一岗双责 要求,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干好自己的事。

三、意见和建议 1、对杨发林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应注重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工作在上新台阶。

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范文第2篇

——检察院实习有感

徐丹丹

大多数法学院学生面临实习、工作、考研和出国等问题,我就自己的实习经历做简要介绍!我第一份实习是在检察院的公诉科,公诉科检察官的工作环节包括:接到案件、研究卷宗(了解案情、整理证据、查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等)、录入、提审、出庭支持公诉(普通程序)。而我作为实习生在公诉科科长的指导下: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当然进入公诉科,最基本的便是学会使用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等工具。毕竟,这关乎案卷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刚来检查院实习,便是协助检察官整理大量的卷宗材料,类似于档案的归类与汇总。一来可以了解检察院的个各类文书资料,熟悉办案流程;二来可以锻炼自己的细心与耐心,学习各类材料的装订,从中体验检察院工作的严谨与严格。一份完整的卷宗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的材料,一是起诉意见书: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材料,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二是法律手续卷宗: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与相应执行手续和检查机关的批准手续,这直接体现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正当性;三是口供卷宗: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述和受害人陈述的汇总与整理,进一步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与严重性,也进一步确认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程度与案件事实;四是证据卷宗: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这是整个案卷的核心材料;五是律师卷宗:包括各类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和证明表等诉讼代表人身份与资格的证明文件,这是诉讼人参加诉讼的凭证;六是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将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定罪量刑的书面判决。一份卷宗包含了公检法三机关的整个司法程序,这对实习生来说是一个学习诉讼程序的最好机会。通过反复翻阅与整理卷宗,很快便能掌握整个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虽然这个过程很枯燥,但极其需要细心,尤其是卷宗的装订与编码。

在对检察院日常工作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实习生便开始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实质参与公诉程序。这个过程是将书本上的诉讼知识实体化,实习生不再拘泥于生硬的法律规定,亲身体验每一个程序的开展与递进。

一、制作审查意见书

制作审查意见书是开展公诉程序的第一步。当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前期一些繁琐程序已经由公安人员进行处理,但检察官仍需重新对案卷资料进行研究,在公安机关所移交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案子,首先将案卷材料熟读于心,初步了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卷宗材料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从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手段、涉案金额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经过。在此基础之上初步认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依照盗窃案件的模板,将相应犯罪细节填写到审查意见书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证据认定问题,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系查证属实,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即符合证据的三性。我原本觉得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此刻在实际案例中得到充分的运用,深刻体会法律条文的魅力。

二、出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检察官便开始作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这样才能在庭审中运用证据,及时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处理各种突发的庭审情况,有力揭露和证实犯罪,充分行使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我是记录各种关键资料,以便后期整理案卷材料,也是学习庭审开展程序,观摩法官审案、检察官与被告人对簿的过程。

三、提审犯罪嫌疑人

在实习期间,我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成了家常便饭。每一次提审都是一次新的学习刑法罪名过程,分析个案的共同点与相异点。每个检察官讯问方式都不同,这也是学习讯问技巧的机会。记忆最深的是某个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态度强硬,拒不承认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辩解自己是向想还钱才会不停借钱,实质便是"拆西墙补东墙"的常见犯罪手段。但朱检察官逐步突破其心理防线,一遍遍向其确认案件事实,导致其不停翻供,前后不一致,据此找出自相矛盾的供述,最终犯罪嫌疑人全部供认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朱检察官每次讯完,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以期待其在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能够真正悔过改造,不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

四、草拟起诉书

实习生学习草拟起诉书,再由检察官进行修改。毕竟起诉书是由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宣读,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故而其格式、语言措辞必须非常严格。在参考模板基础上,我结合个案认真分析,斟酌每一个法律术语,做到准确概括案情。将案卷送至法院立案庭,拿到法院送达回证,一个简单的普通公诉程序才算完成。当然,实习生也会协助检察官做些琐碎的工作,譬如文稿打印、文字输入、填写表格、敲章、拿案号,这些需注意其格式与要求,省的返工重新整理。在实习的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求教,找到自身的不足点,完善自己。

撒一波鸡汤,步入职场的法律人共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学好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实践加以巩固运用;利用空闲时间学习语言(语言真的是打开世界的一把钥匙);尊重别人,尊重自己,抓住机遇发展自己,保持求知的热忱与激情。少一点埋怨,多一点包容与豁达,你的世界会简单美好很多!

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范文第3篇

摘 要 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规范性、封闭性,案卷移送上的全程性,案卷使用上的官方性、依赖性、决定性共同构成了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主要特征。现行侦查案卷制度迎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价值理念和结构模式的需要,导致控辩对抗严重失衡、刑事审判流于形式。改造这一制度的主要着力点在于扩大侦查案卷制度中的辩方权利和严格限制侦查案卷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 侦查案卷 阅卷权 案卷裁判 证据规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是开展诉讼程序和产生诉讼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法律适用的主要信息载体。刑事案卷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既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形态,又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运作模式。侦查案卷是刑事案卷的核心,因此,对侦查案卷制度进行必要的检视,或许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思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固有问题,发现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一、我国侦查案卷的制度特征 刑事案卷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装订成册所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于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大的阶段,刑事案卷亦可相应地分为侦查案卷、起诉案卷和审判案卷。侦查案卷是侦查机关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就整个侦查过程和所收集的证据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① 从构成上看,侦查案卷以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期间所作的记录为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有可能对部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记录,作为散页证据材料附入案卷。此外,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也会将其补充侦查的情况作为补充侦查卷附入案卷之中。从形式上看,侦查案卷分为侦查卷宗、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三种,实务中亦被习惯性地称为正卷、副卷和绝密卷。② 其中,侦查卷宗又可分为文书卷和证据卷,前者包括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结案的法律文书及审批文书,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证据材料和相关说明性材料。侦查工作卷宗主要包括证据线索材料、讨论笔录、侦查报告和侦查文书副本等。秘密侦查卷宗包括各种技术侦查措施的内部审批、使用及侦查结果的记录材料。在侦查终结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卷宗(正卷、诉讼卷)将会随着程序的进展移送给起诉、审判机关,作为起诉和审判的主要依据。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不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自己保存,因而也可称为非诉讼卷宗。③ 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的是侦查卷宗(正卷) ,因此本文讨论的侦查案卷仅限于此。 侦查案卷制度涉及到有关侦查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保管等各方面的规定和习惯。虽然我国当前并不存在独立、系统的有关刑事案卷的法律规定,但相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办案部门的部门规章及技术性规程之中,此外,某些具体的案卷运用方式更多地形成于办案部门的办案习惯中。依照这些规定和习惯,仍然可以较为清晰地概括出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稳定形态和突出特点。考虑到侦查案卷的保管与刑事诉讼没有直接关系,本文对此不予论及。 (一)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规范性、封闭性 侦查案卷制作包括侦查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技术规程或惯例形成各种书面材料并对案卷材料予以选择、分类、整理的一系列活动。我国侦查案卷的制作具有内容全面、形式规范、过程封闭的特点。 1在制作内容上,侦查案卷具有全面性。它既包含了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几乎所有证据,又包含了反映侦查工作开展过程的各种文书和说明性材料。与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都尽可能囊括其中。 2在制作形式上,侦查案卷具有规范性。各种证据材料的形成都有相应的形式要求,以反映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员、证据内容及制作过程的真实性。例如,在制作人证类笔录时,除陈述内容外,讯问(询问)的次数、时间、地点,进行讯问(询问)的侦查人员的签字,被讯问(询问)人的确认说明和签字、修正签字以及不能签字的原因说明等,也都作为笔录的构成要素不可或缺。对各种法律文书,无论是填充式还是书写式,都有统一、严格的形式要求。此外,侦查人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编排、规整时,也会按照技术规程或惯例予以分类、整理,使装订成册的案卷具有统一性、层次性、逻辑性。 3 在制作过程上,侦查案卷具有封闭性。在整个案卷形成过程中,侦查机关是决定如何收集、编排案卷材料的惟一主体,其他诉讼主体很难参与其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影响的诉讼主体有四个,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侦查案卷的制作上,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三个诉讼主体要么无从插手,要么影响甚微。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行为无权审查,因此法院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犯罪嫌疑人一方也几乎不能产生影响。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几乎不享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利。如果说他能够影响到侦查案卷制作的话,那仅仅是对记录自己陈述内容的讯问笔录的阅读、认可权,以确保记录内容与陈述内容的一致性。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法律文书的制作都不受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制约。个别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侦查机关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或者提出主张某些程序性权利的申请,但它们能否纳入案卷材料,仍取决于侦查机关。法律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但此时的律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 既没有查阅案卷的权利,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因而也无从影响侦查案卷的制作。检察机关具有侦查监督的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时会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例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都会促使案卷材料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或减少。但是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案卷制作的影响总体上是十分微弱的。 (二)案卷移送上的全程性 侦查案卷的移送亦即侦查案卷的流转,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案卷能否进入、如何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 案卷移送的全程性是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突出特征。侦查案卷的移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流程中,只要案件能够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侦查案卷必须被一直移送下去,直至案件终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在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之间则必须将全部案卷移送至相应的审判或者复核法院。 (三)案卷使用上的官方性、依赖性、决定性 制作、移送侦查案卷的目的无非是使案卷服务于刑事诉讼的需要,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被追诉方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侦查案卷。 1侦查案卷的使用主体具有官方性。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这些官方主体在各自参与、负责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全面使用、查阅侦查案卷,但被追诉方的案卷使用权却受到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本身无权使用侦查案卷。辩护人由立法赋予了一定的案卷使用权,但极其有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没有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其他绝大多数案卷材料无权接触。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案卷材料,但由于此时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材料只是一些选择性的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对大多数案卷材料而言,辩护人仍然难以查阅。可见,被追诉方虽然自始至终参与了刑事诉讼,但较之官方主体,其使用侦查案卷的时间和范围都处于明显劣势。 2 侦查案卷的使用过程具有依赖性。可以说,离开了侦查案卷,刑事诉讼的一切实质性活动都将无法进行。侦查工作的开展与侦查结论的作出依赖于案卷自不待言,起诉、审判等活动亦不例外。就检察院而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都建立在审查侦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之上,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亦携带全部侦查案卷,主要围绕案卷材料举证、质证、辩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活动也基本依赖侦查案卷,其他监督手段相当匮乏。 法院的庭前受案审查和庭审活动同样以侦查案卷为中心展开,从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无论是对案件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审查判断,无论是在一审程序还是在其他审判 程序,法官都主要依赖于侦查案卷中的书面记录。最后,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也不得不依赖于侦查案卷。基于法律权利和取证能力的双重限制,辩护人收集、提供案件证据的情形十分少见,即使有,也多半是一些非关键性证据(如量刑酌定情节证据) ,所以法庭上的辩护主要针对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反驳、攻击。 3 侦查案卷的使用效果具有决定性。刑事案卷材料主要在侦查阶段形成,此后诉讼阶段所形成的起诉案卷、审判案卷(包括一审案卷以及可能存在的二审案卷、死刑复核案卷、审判监督案卷等)都以侦查案卷为基础和核心,尤其是起诉、审判阶段使用的证据材料基本上来源于侦查案卷。绝大多数情形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后续增加的案卷材料要么属于程序性、法律性材料,要么属于对侦查案卷材料的重复。侦查案卷的内容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对侦查案卷中反映的证据材料,法官一般不会去做可采性、真实性方面的实质审查而天然地推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使被告方提出反驳也难以撼动法官的先入之见,判决书中援引侦查案卷笔录作为定案根据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侦查案卷制度的运作效果考察 极富中国特色的侦查案卷制度,实质上迎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和结构模式的需要。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就是:在价值观念上重视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在诉讼结构上,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在权力运作形态上,强调侦、诉、审权力的配合而不是制约;在审判模式上,普遍适用间接式的书面审而不是直接式的言词审。侦查案卷制度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全程移送的侦查案卷,无疑有利于侦、诉、审三机关紧密围绕侦查活动内容,通过相互配合、流水作业式的书面审查,快速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另外,现行侦查案卷制度在稳定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复查、便于追究“错案”责任等方面,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不足一样,侦查案卷制度的实际运作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进程。 (一)控辩对抗严重失衡 在当前的侦查案卷制度下,侦控方的强势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案卷由侦查机关制作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提起公诉,案卷将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指控的最主要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侦控机关对案卷的制作、控制、使用具有绝对的主动性、决定性。反观作为相对方的被追诉人,他在案卷运用上的情形却是另一幅景象。 在侦查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材料的内容几乎一无所知。犯罪嫌疑人没有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的权利,除了知道自己向侦查机关作出的口供笔录内容和需要自己签字确认的某些文书材料(如逮捕证)以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都无从知晓。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似乎处于更为糟糕的境地,他对案卷的了解甚至还不如犯罪嫌疑人,因为此时的律师也没有阅卷权,他只能在会见嫌疑人时从后者口中间接获知其曾经向侦查机关作出过哪些供述和辩解,至于其他案卷材料,均不得而知。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内容的了解极其有限。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在该阶段阅卷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绝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无法接触。在一审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内容的全面了解也困难重重。辩护人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虽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由于检察院只移送给法院“主要证据复印件”等部分材料,律师“阅卷难”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未移送的案卷材料只有等待公诉人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出示。而对于检察院既未庭前移送,也未庭上出示而是庭后移送法院的材料,辩护人在整个一审阶段都将无法获知,只能寄希望于二审程序。二审时辩护人虽然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但由于错过了一审这一最佳辩护时机,其实际效果已不可同日而语。 不难发现,当前的侦查案卷制度使被追诉人处于极为不利的被动地位,难以与侦控方形成实质性的抗衡。知情是对抗的基础。如果被追诉方连案卷内容都无法知晓,又如何能够有效地提出异议、申诉和控告,如何能够进行有力的法庭质证和辩论? 隐藏在这种制度设计背后的逻辑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被动承受刑事追诉的对象,而不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可以与侦控方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所以在刑事诉讼实务中, 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形: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能会将某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排除在侦查案卷之外,以免形成案卷内部的证据矛盾,影响指控的力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庭前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都是精心挑选、相对稳固的有罪证据材料;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辩护人事前并不了解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笔录时,并非全部宣读而是视不同情形采取有利于指控的选择式宣读、摘要式宣读或概括式介绍的方式,辩护人很难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在庭后全案移送时,公诉人将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示和接受辩方质证的案卷材料移送法官庭后审阅,对此辩护人并不知情。这些现象都反映出,由于侦查案卷在侦控方的绝对掌控之下,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侦控机关可以基于成功追诉的目的充分、灵活地运用有罪证据等一切有利于指控的案卷材料,而被追诉方却难以获得有利于己的信息,难以对证据材料和侦控机关的行为提出反驳或质疑。 (二)刑事审判流于形式 刑事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法庭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控方提供的证据。证据的审查无非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可采性) ,二是证据的证明力。为了实现审判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证据审查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除特殊情形外,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凡经查实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然而,现行侦查案卷制度却使上述证据规则的精神荡然无存。 首先,侦查案卷成为法庭审判的证据之源,其证据能力几乎不受法庭的任何实质性审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侦查案卷长驱直入,是法庭调查的直接、主要对象,掌握侦查案卷的公诉人因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庭主导者。法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由公诉人宣读案卷笔录,而出示案卷材料的内容、方式、顺序等几乎完全由公诉人决定,法官很少进行干预。简言之,法官天然地推定侦查案卷具有证据上的可采性。当然,辩护方也会对某些证据材料的可采性提出异议(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请求法官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时法官往往会基于案卷可采性推定的逻辑,要求辩护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或者,法官要求控方出具“情况说明”材料或者提供相关办案人员的书面证言,以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而对于“情况说明”或侦查人员、看守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明力显然低下的材料,法官一般会轻易采信。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形下,辩护方要证明侦控机关取证行为的违法性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也会被控方的“情况说明”或书面证言轻易打败。于是,辩护方的证据排除请求最终逃脱不了法官以没有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为由予以断然拒绝的命运。 其次,侦查案卷具有优势证明力。案卷笔录既然可以被法官视为当然的定案根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论从查明事实还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似乎都已无必要。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成为十分罕见的现象。 如果辩护方提出传唤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以便质疑控方的案卷笔录,法官一般会直接予以拒绝,并且不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当控辩双方就案卷材料的可信性发生争执时,法官一般都会站在公诉人一方,并习惯性地与公诉人一起运用案卷笔录材料对辩方意见进行驳斥。例如,如果被告人当庭推翻以前的供述,公诉人往往会以宣读原有供述笔录的方式来证明庭前供述的真实性,法官不仅乐于接受而且会与公诉人一起对翻供被告人严厉盘问,最后的结局常常是,被告人的翻供行为不仅未能推翻以前的供述,而且还会被法官视为不知悔过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又如,个别情形下,辩方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可能会得到法官的准许,但一旦该证人的庭上陈述与侦查案卷中其曾经作出过的证言笔录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笔录内容不一致,且对控方不利时,这种矛盾就会促使法官优先采用证言笔录而拒绝选择庭上证言。可见,在法官看来,侦查案卷往往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可信性,在证明力上案卷笔录完全具有压倒庭上证言的绝对优势。 再次,法官的心证形成于阅卷而不是审判。在开庭之前,法官已经接触了检察机关移送的部分证据材料复印件,虽然并不全面,但由于都是检察机关精心挑选的关键性的有罪证据,因此法官已经初步形成了被告人 有罪的模糊心证。法庭上公诉人对案卷材料的宣读,也无异于法官阅卷,只不过不是自己看而是别人读给他听,而且由于公诉人选择性地宣读,法官听得并不十分明白,但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他听到的多是有利于指控的有罪证据,被告人有罪的心证由此又增强了一份。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法官得以尽情查阅案卷,释解心中可能存在的疑惑。庭后阅卷或许可能使法官发现案卷笔录中的证据矛盾,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但对此不能寄予过高的期望。这是因为:第一,在庭前部分阅卷和庭上部分“听卷”的基础上,被告人有罪的心证已逐步强化,除非庭后阅卷发现了十分明显的证据矛盾,否则这种心证不可能推翻;第二,侦查案卷乃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侦查人员制作并经更为专业的公诉人审查过,留下重大证据缺陷留待法官阅卷时去发现似乎不大可能;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辩护方由于证据信息的不对称难以就案卷中的所有证据材料有效质证,法官无法“兼听则明”,庭后阅卷只能“偏听则信”或者自行琢磨,案卷笔录的滥用使法官具有了“从不偏不倚的法官角色突然滑向控告一方的危险”; 第四,庭审已经结束,对非关键性的证据矛盾法官即使发现也不会恢复法庭调查,只能加以容忍。所以说,法官得出的案件结论来源于阅卷而不是审判。甚至可以说,在所有的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的心证均源自对侦查案卷的查阅。如前所述,构成一审审判案卷的主体是侦查案卷,尤其是证据材料部分,因此二审也好,死刑复核程序也罢,法官在不开庭的审理程序中审查的主要对象仍然只能是侦查案卷。即便某些二审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其实际效果与一审一样,仍然摆脱不了对侦查案卷的依赖。 最后,刑事审判沦为控、辩、审各方都不得不忍受的法律仪式。公诉方自由地宣读案卷,辩护方茫然不知如何反驳,法官厌倦地等待庭审后的阅卷。证人出庭、法庭质证、法庭辩论、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判断等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都因为侦查案卷制度的运行而变得可有可无。无论案件多么复杂,庭审总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并尽快了结,而阅卷和裁判作出的过程则总是那么漫长。刑事司法审判变成了对侦查案卷的行政复查和确认,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功能。案卷成为“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惩罚犯罪”的共同武器。甚至让人怀疑,如果不是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开庭审判的明确规定,阅卷也许早已替代了审判这一象征性的仪式。然而,事实是,对侦查案卷的依赖代替不了也不应代替刑事审判,阅卷式的审判方式难以发现侦控方的违法行为和对事实的错误认定。违法侦查行为的泛滥,令人难以置信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不让人们深刻地反思,刑事审判的虚置与侦查案卷的通行,必然以人权的丧失为代价。 三、可以期待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但是侦查案卷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可能恰恰是这种一如既往潜在运行的案卷制度,最终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加强辩护权保障等改革目标不能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指日可待,对侦查案卷制度的改造不应再坐失良机,否则,再次修法亦可能重蹈覆辙。 (一)扩大侦查案卷制度中的辩方权利 在侦查阶段,应当赋予被追诉方一定的案卷制作参与权和知情权。侦查是获取犯罪证据的关键环节,为了快速、有效地侦破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碍,侦查活动理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秘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侦查阶段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都应对犯罪嫌疑人一方保密。确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淡化侦查活动的行政治罪色彩,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是今后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方向,在侦查阶段向被追诉方适当开放案卷材料,符合这一改革方向的需要。具体设计上,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德、法等国的侦查程序中,被追诉方有权参与证据材料的形成与制作。预审法官的取证活动通常是在被告人及其律师、民事当事人及其律师、司法警察、证人、检察官等人的参加下进行。某些证据的形成(如“现场重演”)还有被追诉人的参与。被追诉方还有权了解案卷信息。如在法国,被追诉人享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 除可以阅读口供笔录外,还可以了解侦查中的其他证据。尤其是专家意见,侦查机关必须告知被追诉人,并由后者提出意见且签字证明。律师也可主动提出意见或者异议,载入侦查案卷之中。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犯罪,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阅卷很少会被拒绝。即使在可能干预侦查 的情形下,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口供笔录。德国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也可以查阅案卷,并可告知当事人,甚至可以复印案卷材料给当事人。只有出现可能危及调查目的的例外情形时,阅卷权才会被禁止。 我国应当在平衡侦查秘密性与被追诉方知情权的原则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与案卷制作、了解案卷内容的程度、范围和方式。 在起诉阶段,应当确立辩护方的全面阅卷权。此时,辩护方的阅卷权不应当受到限制,对进入诉讼的全部案卷材料都有知悉的权利。今后如果确立了庭审前的证据展示制度,辩护方全面阅卷权的落实应该不会有太多困难。需要指出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并非纯粹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中,一直强调侦、检机关忠于事实的客观义务,所以,即使是对指控不利的证据材料,侦控机关一旦已经掌握,也应当纳入侦查案卷之中,并允许辩护方知悉,而不能像当前的某些做法一样,将不利于指控的证据材料排除在侦查案卷之外。 (二)严格限制侦查案卷的证据效力在普通一审程序中,应一般性地排除侦查案卷笔录的证据能力,案卷笔录原则上不能作为审判证据使用。这里首先涉及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的案卷移送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创设的庭前复印件移送、庭后全案移送的案卷移送方式,弊端重重, 立法者当初“加强开庭审理,充分发挥庭审作用”,以解决“先定后审,开庭流于形式”的意图不仅没有实现,固有问题反而更为严重。所以,这种制度必须废除。可供选择的起诉方式无非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起诉时不移送任何侦查案卷材料;二是恢复到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像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全案移送。如果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废止案卷移送制度,就可以彻底实现侦审中断。侦查案卷只是起诉的根据,法官开庭前无法接触任何案卷材料,庭后也不再移送侦查案卷,除一些例外情形,所有定案根据都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法官只能在审判过程中形成裁判结论。此后的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查的主要对象,应当是一审的审判记录。如果恢复以前的全案移送方式,理论上来说也似乎可行,前提是必须做到在审判中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因为无论是大陆法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还是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法庭在庭外证言笔录与当庭证人证言之间,优先选择后者,只有少数情形除外。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采用全案移送的方式,但立法要求正式的重罪审判程序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明确禁止法官使用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或据此形成印象并反映到判决中。[11] 法官只能依据经由言词辩论的庭审方式出示的证据作出裁决。只有在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如当庭证言不可信或证人客观上不能出庭时,侦查案卷中的书面记录才可以作为否定或支持当庭证言的手段,有时甚至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过,由于法官审前可以阅卷,审判仍不免受先前侦查案卷的影响,其侦审中断程度远不如起诉状一本主义彻底。 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中严重的侦查案卷依赖症,以及法官根深蒂固的“依卷断案”的审判逻辑和审判文化,从可预期的效果来看,应当选择起诉状一本主义。所谓重症下猛药,否则刑事审判又会轻车熟路、自然而然地滑回到流于形式的老路上去。这一制度变革的成本也许非常高昂,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现代化的必要代价。 当前的司法改革已经开始朝这一方向努力。近期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和专家建议稿中,许多学者都主张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以解决法庭任意宣读案卷笔录、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12] 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法庭才可以允许控辩双方宣读笔录。[13] 司法解释已要求法院在开庭审理死刑案件时,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存有异议或者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14] 然而,如果案卷制度不随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案卷笔录的证据效力不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建议和改革举措恐怕产生不了多少实质性的效果。 此外,对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继续采用全案移送的方式,案卷材料的证据能力一般不作限制。如德国以处罚令处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几乎完全依赖于先前制作的侦查案卷。[15] 法国轻罪案件、违警罪案件也一般根据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作出判决。[16] 我国应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以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来改造普通程序中的侦查案卷制度。 注释: > ①为行文方便,本文所指的侦查案卷不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案卷,但文中研究的问题同样适用于对自侦案件侦查案卷的分析。 ②根据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形成的案卷材料分为诉讼卷和侦查卷。但实践中对侦查案卷的分类并未适用这一规定,实践中所谓的侦查卷宗(正卷) ,实际上等同于该规定中的诉讼卷。 ③非诉讼卷虽然对案件诉讼不产生影响,但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内部或上下级侦查机关之间层级审查的对象。

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范文第4篇

一、总体目标

重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紧紧抓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四面镜子”,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认真查摆领导班子和成员“”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做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治治病”。

二、时间安排

各党支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安排、认真筹划,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做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各项工作,具体时间为:5月初开始、6月底基本完成。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回头看”

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弘扬焦裕禄精神为主线,继续开展个人自学、集中学习、重点研读、专题讨论等活动,确保学习教育贯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扎实抓好听取意见工作,认真开展一次自查,看意见听取是否到位、是否全面、是否深入、是否聚焦在“”,对民政系统没有把问题聚焦在领导班子和成员、对查摆的问题未坚持边查边改的党组织,要切实做好“补课”、“回炉”。

(二)聚焦“”查摆问题

1、深入群众找问题。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再次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多渠道、广角度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全方位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判,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查找的问题,要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真正弄清楚问题的实质。

2、自己主动找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要对照“四面镜子”、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深入查找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差距,领导班子及成员重点查找“”问题的具体表现、典型事例。坚持从“查修身严不严、查用权严不严、查律己严不严、查谋事实不实、查创业实不实、查做人实不实”六个方面入手,在问题的查找上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切实避免避重就轻、以功抵过、蜻蜓点水的现象。

3、上级提醒找问题。局党组要对各党支部存在的为民不实、为官不廉,党员干部自己不能及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点拨,确保查找的问题准确、深入,原汁原味。

4、互相帮助找问题。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股室(单位)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与普通党员之间要随时交流、沟通,既主动谈自己存在的“”问题,也诚恳的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真正营造良好的谈心交心氛围,达到相互帮助、相互提高。

5、集体讨论找问题。召开党组、行政扩大会议,邀请基层党员参加会议,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对照《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作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联系实际,一风一风地查找、一项一项的对照,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及时指出,并形成专门的书面材料。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普通党员干部、职工的剖析材料于5月底务必上交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深入开展谈心交心

要安排充足时间,普遍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把问题谈开谈实。把思想谈深谈透,消除隔阂、形成共识,为开好专题民政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奠定基础。在谈心交心中做到“四必谈”: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之间必谈、分管领导与股室(单位)负责人之间必谈、党支部书记与党员之间必谈。谈心谈话要敞开心扉、以诚相待、一针见血,要在谈心谈话中指出问题和不足,指明努力方向,一次谈不好的多次谈。谈心谈话中做到有话当面讲、有问题当面指,推心置腹、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共同提高。

(四)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1、对象。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各党支部书记、股室(单位)负责人、普通党员干部、职工。

2、内容。剖析自身在工作、生活、行为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重点写清“”突出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对群众和上级党组织指名提出的问题要明确作出回应。对照检查材料要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三公”经费支出、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家属子女从业等情况要作出说明。要深挖问题根源、重点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及“三严三实”要求等方面剖析根源,努力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

3、要求。对照检查材料要写实、写详,对自身的画像要准,开门见山、直奔主题,重在查“”,重在写问题、找原因、查自身。局主要领导负责局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的审核把关,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基本定稿后迎送其他成员参阅。各党支部、股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起草本支部、本股室(单位)的对照检查材料,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对照检查材料由支部、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统一上交。

(五)以整风精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1、认真制定方案。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由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方案由各党支部制定,召开组织生活会前5日将方案报送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原则上安排在6月中旬,开会时间不得少于1天。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部分县级领导,督导组成员,“两代表一委员”,基层民政干部,服务对象代表,各党支部书记,系统部分党员代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局主要领导要对班子查找的问题逐一进行通报,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自我亮丑、敢于相互揭短、敢于触及灵魂,真正做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治治病”,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3、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4、通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情况。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民政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各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规定动作做到位、基本步骤不能少、不变通。坚持“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及成员带头示范,每名党员全程参与,做到自我剖析不留情面、开展批评有“辣味”、整改落实动真碰硬,切实转变民政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

严以律己个人自查材料范文第5篇

一、学习及遵守纪律情况 

1.学习情况

在这一年里,我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三纠三促”专项活动,通过参加公司集体政治理论学习和个人自学,系统学习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系列重要讲话、党章、党规、党风廉政建设和总公司、公司相关制度,学习了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了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勤做笔记,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政治意识,武装了自身头脑,坚定了自身理想信念,今年共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16次,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2次,撰写个人政治理论学习笔记4万字,撰写心得体会5篇。其次,我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一年来,利用工作之余,看了一些与业务工作相关的书籍,比如《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水工建筑物》、《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利工程材料与检测学》、《工程管理与实务》、《工程法律法规》等。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问、多想、多做,努力使自己不懂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我还自觉拓展知识,积极主动学习招投标、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国家、省水利厅等有关行业政策,通过学习,使自己的视野和思路得到了进一步开阔。

2.遵守纪律情况

一年来,我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总公司党委、公司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做到工作时间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把自己的人生价值与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把自己的个人得失与公司的发展利益结合起来,端正心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与同事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在工作生活的同时,积极思考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状况,我们不能做到忧国忧民,但常做到关心身边的事,关心身边的人。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了合同审查制度,参与起草了公司项目建设合同26个,提交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审批签订。二是按照公司安排,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院、招标公司衔接沟通,参与完成了公司项目9个标段的招投标工作。三是参与了《水库导截流工程施工方案》《主体混凝土坝段汛期施工方案》《防洪度汛应急预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审查工作,向平凉市水务局办理了水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完成了水库工程项目划分报备。四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作为水库管理区房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我与监理一起加强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了对进场原材及工程质量的抽检,今年房建工程共抽检砂子3次,石子5次,水泥7次,钢筋原材11次,混凝土试块13组。严格执行了工程关键部位三方联验制度,加强了对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十月份以来,重点关注施工单位劳务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班前安全受教育情况、安全带和安全帽的佩戴情况,按照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情况进行了经济处罚,目前共计罚款22000元。五是对照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报的进度款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依据《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对合同中未列项目的项目单价进行了初步核算,目前,共结算工程进度款2次565.33万元。六是负责整理工程前期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建立了招投标、合同管理台账。七是完成了水库工程有关资料报表的编制报送工作,每月月底,积极统计,向总公司上报水利直报系统外项目统计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统计表、项目推进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向市水务局上报平凉市在建水库进展情况统计表等资料,向县水务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评定统计表、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情况统计表、水利工程建设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现场检验检测情况统计表等资料。八是做好坷台水厂扩建改造项目(设计)服务工作,向甘兰院搜集、整理、提供了设计所需的《丰台县志》《丰台县统计年鉴(2016)》《丰台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邓家川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升阳河水生活饮用水送检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九是在公司领导的衔接下,与县规划部门对接,完成了水库管理区房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与县林业部门对接,完成了水库工程弃渣场使用林地审批,与县国土部门对接,完成了水库工程弃渣场用地审批。十是参与起草公司会议纪要,撰写公司新闻通讯稿。今年共参与起草公司工程建设会议纪要5份,参与撰写公司工程建设新闻通讯稿6篇。在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我手中贻误,不让需要办理的报送事项、材料数据等在我手中积压,不让到公司联系业务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公司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几种任务迭加的现象,无论是什么任务,根据任务的急缓程度和重要程度,最终我都努力完成,在过程中遇到一些棘手问题,我及时请教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有力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三、一年的收获

要谈一年的收获,我感受最强烈的是自身学习能力有所提高,以前是用啥学啥,进入公司,在公司的要求下,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渐渐地,学习成为了我个人的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对我今后发展很有实用。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获,较好的完成了年度任务,但这些进步都离不开公司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指导和帮助,更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与公司的要求相比,我感觉还存在着一些欠缺。一是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虽然学了,但是学到的东西不够系统,不够入脑,对相关的政策钻研的不够透彻,理论联系实际严重不足,没有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二是对于工作任务,想法不够全面,全盘筹划意识不够强烈,工作中满足于正常化,创新不足,效率不高,一天感觉在那里忙碌,但是看着没做下多少事情,有些工作任务虽然完成了,但是缺少完成工作的特色和亮点,要求不严,标准不高,质量粗糙,思想上得过且过,与公司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三是对施工现场检查考核的力度不够,对参建单位惩处不及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不狠不硬,面对施工单位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虽然口头上说得多,但是跟踪监督、狠抓落实的不到位。

面对自身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创新进取,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实效,多想办法,多办实事,努力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

2018年,我将按照公司的安排,以水库工程建设为重点,以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强化自身作风建设为保障,努力工作,力争完成公司2018年工作任务。

1.继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自己。政治理论方面,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学习领会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弄懂报告的精神实质。业务知识方面,勤看图纸、规范,把关键数据记在心上,特别是对不懂得问题、吃不准的问题,多问、多思、融会贯通,及时学习掌握新技术、新知识、新标准、新政策,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应用,使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