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纪律作风自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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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照《党章》及xx同志关于三严三实的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岗位,明确个人奋斗目标,针对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努力提高觉悟,增强党性,解放思想,干事创业…

个人纪律作风自查报告(精选5篇)

个人纪律作风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纪律作风整改自查报告(一)

在这次机关干部作风整顿活动中,为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活动目的,在认真学习理论、深刻分析党性的基础上,联系个人工作实际,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履行岗位职责结合起来,特制定本人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照《党章》及xx同志关于三严三实的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岗位,明确个人奋斗目标,针对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努力提高觉悟,增强党性,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以个人实际行动实现岗位创优质,工作当先锋的承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学习劲头不够足。今天学点这、明天学点那,结果什么都懂点,什么也不精,学到的知识不系统、不深不透。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很高,讲起来一套,落实不到行动上。

2、创新意识不够强。看待具体工作习惯使用书本,不善于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倾向,敢试敢闯、求新求变的意识不够强。

3、工作方法不够活。自己认准的事理,就抓住不放,甚至自以为是,不善于吸取他人意见,个人随机应变的能力比较差,在处理问题上不够灵活,方法不够多。

4、作风上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在同事中间不敢大胆批评他人,即使自己有不同看法,也不愿公开自己的观点,因为勾通少,也不敢大胆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没有竭力维护好群众的正当利益。自我要求不够严。

5、待人接物不够细。待人接物大大咧咧,不注重细节、小节。认为不对的、看不惯的人和事,恨之有过。性子急,有时候说话不仔细考虑,直来直去,让人接受不了,甚至造成误解。

三、整改的目标

1、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拥护者、实践者。

2、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

3、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争做学习的先进、守纪的表率。

4、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发扬务实、开拓、拼搏、创新的工作作风,以廉洁、规范、公正、高效的工作标准,努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优秀业绩。

四、整改的措施

一是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

二是全面学习业务知识。扎实地学习自己的业务知识,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学用结合,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是经常学习规章制度。经常地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做到警钟长鸣,严格做到遵章守纪。

四是定期开展自我批评。阶段性地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要求自己,不再下不为例,做到防微杜渐。

五是虚心学习先进模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多和品质好、觉悟高、作风正、有知识、有能力、有水平的同志在一起,充分认识他们的优点和长处,对照先进找差距,虚心向他们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总之,我将抓住这次整改活动的机遇,严格按照党组织要求,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帮助下,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使自己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纪律表现上都有明显进步,努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

纪律作风整改自查报告(二)

为了全面贯彻市委关于整顿作风、严肃纪律的部署及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形成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工作氛围,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的完成,我科室认真学习了关于作风整顿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xx年9月25日上午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认真反思,对照检查,查找问题,发现存在不足,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作风。 现将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中有安于现状,工作标准要求低,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工作纪律有时放松,存在迟到早退,没有很好的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工作中有拖拉推诿现象

二、 整改措施

(一)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科室建设,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自觉加强党性锻练,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切实做好科室工作。坚决杜绝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工作时间不聊天、不串岗、工作时间不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宗旨意识,发扬优良工作作风

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科室的准则和要求,人事科是服务科室,所办事务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我们一定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通过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来体现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把基层单位、企业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尺。在本职岗位上争先创优。树立良好的机关工作形象。

个人纪律作风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个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文件的要求,本人积极参加单位的反思检查整改活动,确实从思想上、学习上、纪律上和作风上查找和分析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思想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思想的紧迫度还不够高,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有时候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少,精力不够充沛,甚至影响了工作的迅速推进。

2、学习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过于单一,综合学习还不够,不善于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不注重对历史文化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全面学习。

3、工作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工作的主动性不足,在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时偶有粗心大意,不够细致,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够严格,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起草材料存在不结合实情,只是简单照搬照抄。

4、纪律作风方面:深刻反省,自觉反思,自己未能做到严于律己,严于自责,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完全做到首问负责制的敬业精神。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认真反思,仔细梳理目前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深刻分析其中原因,总结了以下几方面原因:

1、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自我学习认识提高不够,思想缺乏更深层的磨练,是我思想得不到启发,创新意识不强的原因。

2、自我要求不强,没有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矛盾,是造成自己学习时间少、学习内容单一,接受知识不平衡的原因。

3、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还不是很严格,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不认真严格,使工作不够细致。

4、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特别是在时间上难以长期保证。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学习文件,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时间少,对精神实质领会的不深不透,理论联系实际做的还不够,是造成自己工作思路失于单一,工作缺乏能动多样性的思想原因。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朝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思想政治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培训,及时接触新知识和新理念,能动发挥创新思维,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纪律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2、做到学有计划,内容安排合理,综合学习,不偏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握缓急,学有先后,以“缺什么,就先补什么”的原则,广纳知识,虚心向身边人学习,使自身综合素质能力不断提高。

个人纪律作风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深刻的贯彻落实公司工作作风纪律整顿的精神,为个人在以后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现将个人近期的工作作风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的工作

自加入公司,担任成本合约部土建造价工程师岗位,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学习;参与土建类认质认价工作,服从公司安排,在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梳理了以下工作:

1.公司项目各个阶段的成本进行测算;

2公司项目各个阶段进行预算、结算等;

3.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组织工程招(议)标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及审定等工作;

4.参与施工图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等;

5.项目工程量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复核;

6.为公司提供合约、经济、价格及材料选取等的建议;

7.根据项目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估算,为项目的投资及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8.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照合同规定,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审核每月完成的形象进度及配合完成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作风纪律自查

1、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对待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的超前性,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没有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2、工作有时不够严谨

在工作中有时粗心、麻痹大意、不够细致、不够严谨。

3、工作方法简单

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4、业务钻研不够

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 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

5、缺乏大局观意识

在处理工作时,缺乏站在部门角度、公司角度看待问题,不善于站在大局的高度思考和行动。

三、下一步整改方案和措施

针对在工作中存在种种问题,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反思,加以改进,时时开展自我批评,严格要求自己,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有条不紊地处理每一项工作,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学习

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领会公司相关政策文件,提高自己的修养。

2、提高工作水平

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加强锻炼,夯实基础,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遇到问题多看、多想,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努力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个人纪律作风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参加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情况

自从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以来, 我严格按照本院的安排, 积极参加学习,认真查找问题。一方面认真学习下发资料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会,另一方面及时撰写心得体会。

在坚持学习的同时, 主动对照要求, 认真查找实际工作中和个人思想中的问题和不足,并努力纠正。特别是能依照整治活动的具体内容,严格工作生活纪律,努力从小事做起, 从点滴做起,为优化法院形象竭力尽职尽责。

二、自查存在的问题

1、政治学习坚持不够,学习标准不高。由于日常工作忙,平时用在读书、看报的时间很少,学习领袖人物的理论和思想少,政治理论的更新不够,不能用新的政治理论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在这方面,我认为自己还做得很不够,有一定的差距,思想跟不上客观形势发展变化。

2、自我要求欠严。如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方面,也有重实际轻规章的一面,在着装上,就没有按党组研究的条款执行。

3、创新意识较弱。在工作中存在惯性思维,不能及时更新思想,且存在畏首畏尾,固步自封的问题,创新意识、创新胆识较弱。

以上,是我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没有违禁的情况出现。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认为,存在上述问题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客观上是工作确实忙, 缺乏足够思考和学习的时间。主观上是自己平时政治学习不够,缺乏政治上的进取性,因而在作风纪律上有些许松散。

四、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针对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 我将在以后的工 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具体做到以下三点:

1、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要通过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好各项任务。

2、开拓进取,提高服务水平。首先要注意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夯实自己的司法基础,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其次,要虚心好学,深入钻研,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努力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第三,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处理好各类业务方面的问题,努力把服务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个人纪律作风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