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建议书(精选5篇)

  • 六年级建议书(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你好!我是一名六年级的小学生,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我今天想跟你提点建议。 地球是我们的家,也是我们的母亲。 地球无私地供给我们各种资源,让我们有吃的,穿的,用的我们本应该竭尽全力去保护她。 但是,我看到的并不是这样的,伐木工人砍倒一棵又一棵的…

六年级建议书(精选5篇)

六年级建议书范文第1篇

小学生六年级保护环境建议书

尊敬的环卫局局长:

你好!我是一名六年级的小学生,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我今天想跟你提点建议。

地球是我们的家,也是我们的母亲。

地球无私地供给我们各种资源,让我们有吃的,穿的,用的我们本应该竭尽全力去保护她。

但是,我看到的并不是这样的,伐木工人砍倒一棵又一棵的参天大树,却不懂得砍一棵种一棵树的道理,导致森林面积大幅度地减少,大量水土流失。

人们没有节制地用水,喝一杯水倒一杯水,洒一盆水的现象在我们身边大量出现,我们地球上的淡水正在走向枯竭。

煤矿的开采力度日渐加大,地下的矿物就像杯子里的果汁一样,被人们一口一口地喝掉,矿物迟早会被开采光的。

各种各样的工厂如雨后春笋般地拔地而起,一沟沟黑而发臭的废水不断流入清澈的河流,一股股饱含有害物质的浓烟直冲云霄像这们的例子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为此,我向你提出如下建议:

一。多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这样就可以增加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二。各级各类工厂应安装废水净化器和废气处理器,这样就可以使江河不被废水污染,空气不被废气污染。

三。尽量使用可快速溶解的塑料,这样就可以减少白色垃圾的污染。

四。生活中逐步培养人们的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污水可以冲厕所,洗菜水可以浇花

五。通过各种途径向人们宣传讲究卫生的好习惯,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希望你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关注一下环境问题,它真的已经成为不能忽视的问题了!

小学环保建议书范文

广大市民们:

你们好!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这个生命的摇篮,是那样的美丽壮观,和蔼可亲。

但是,由于我们的滥砍滥伐,由于我们随意毁坏自然环境地球那头美丽的秀发变的稀稀疏疏;地球那饱满的身躯变的骨瘦如柴;地球那容光焕发的面孔变的皱皱巴巴。一条条皱纹刻在了母亲的脸上!

为了让地球母亲展开那久违的笑容,我们应该注意我们身边的一些小毛病,一些大问题!

一些工厂为了自身的利益,大量的毁坏自然资源,并把污水,脏水顺着管道一齐流向了那清澈见底的小溪,碧波荡漾的河水,它们一下子变的混浊不堪,一条条小溪变成了一条条臭水沟!

不知大家是否观察过马路上的那些川流不息的汽车尾部,那尾部喷出的一团团黑色烟雾,好似一条条张牙舞爪的黑龙,毁坏着人们的身心,城市的环境!

对此,我还想向大家发出一些忠告:

1、不要浪费纸张,因为纸张来之不意!

2、不要乱丢乱扔,影响市容市貌!

3、出门时不要忘记关灯,以免浪费一度电!

4、洗完手请立即关水龙头,以免浪费一滴水!

5、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既对自身不好,还污染空气!

6、养宠物的市民请不要让狗狗随地大小便,既污染环境,又污染风景!

7、.从我们身边做起,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觉做到不随便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8、我们要爱护树木花草,不要随便砍伐,践踏绿色树木和草地,种一棵树就开辟了一片新蓝天!

9、一只小小的塑料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微不足道的,它大约0.4克。可是我们每天只消费一个,就会产生4吨的塑料袋垃圾,所以请不要用塑料袋,减少白色污染!

10、每个人都有享受一次性筷子的权利。或许你不曾想过,哪怕我们每一个人这辈子只用过一次,我国也得砍掉15万棵生长了20xx年的大树。我国每年因生产一次性筷子消耗的林料就达200万立方米。这足以让长江泛滥洪水。你能说,环境问题与白色垃圾无关吗?所以避免白色污染!

以上是我提出的建议,也许不够成熟,但还是希望你们考虑考虑。也许我的写的这些只是一个微薄的力量,但是如果你们认真对待,每个人都出一份这样的微薄之力,那么,世界将是多么的美好!

关于保护环境的建议书范文

亲爱的市长:

你好!我是**小学的一名小学生。我发现在我们身边有许多人经常乱扔垃圾,让我们的生活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

在回家的路上,随处可见果皮纸屑;也有许多食品包装袋;还可以看见某些地方有污水流出,并发出阵阵恶臭。有的人把垃圾随手扔掉,而垃圾桶在不到10米的地方。这些都是破坏环境的现象。

而原因是因为废气、废水和废渣对空气、水源、土壤和生物的污染。

在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1、尽量少用一次性物品。

2、少破坏不可再生资源。

3、垃圾要实施分类。

4、禁止捕捉面临灭绝的稀有动物。

5、电池不可乱扔,以避免污染土地。

6、多使用环保物品。

六年级建议书范文第2篇

您好!

我即将离开母校了,在这六年的小学生涯中我亲眼目睹了学校里全体师生的所作所为。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可是我们学校到处粘贴着校园语言“请讲普通话,请写规范字”“普通话是校园语言”等。但部分老师和学生却视而不见,高高挂起。因此,我向学校提出以下建议:

一、学校应针对“请讲普通话,请写规范字”制定规章制度,对于那些不遵守者要严惩不待。

二、校园内应形成“师生”“生生”互相监督的氛围。对于做得好的个人和班级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年级建议书范文第3篇

同学们:

你们都知道,我们现在的自然环境越来越糟糕了,人们所使用的资源也逐年减少了,希望我们从自身的一点一滴做起,因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现在离我家不远处的那条石榴河,在我爸爸小的时候,还是清澈见底,有许多小鱼小虾。夏天时他们总去趟水玩儿,打水仗。可如今我们现在所见到的那条石榴河呢,完全不是往日的那种风光了,已经变成鱼虾绝迹的污水河,上面飘满了垃圾,臭气冲天。

由此,我郑重的为大家提几条建议:

一、不得把垃圾丢进河道里或者街道上,必须放入垃圾桶内;

二、洗完手后一定把水龙头拧紧,以免漏水;

三、不用电是随手关掉电源,以免浪费电;

四、写字时不得有几个字写错就把整张纸撕掉的行为;

五、不随地吐痰,不制造噪音;

六、尽量少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不使用塑料袋,减少白色污染;

七、要植树造林,爱护树木,不乱砍乱伐,减少沙尘暴。

六年级建议书范文第4篇

一、关于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方面:

1.六个党小组都建议党支部要组织召开形式多样、地域多样的组织生活会。比如组织到长沙红色革命根据地学习参观学习,如第一师范本校区等。

2.建议,可借鉴外单位政治学习方式,推送祖国建设发展相关的视频,自由收看,坚定信念。

3.一年级党小组提出党员的思想建设要在党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体现教师特色。

二、关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环保方面:

1. 六年级党小组希望在党支部能号召广大党员老师积极响应习主席的号召“绿山清水才是金山银山”,积极投身环保行列,不管是家中、办公室的资源分类,还是附小双周三的资源回收。

2. 五年级党小组建议有目的地通过一些具体能落地的措施来帮助老师们树立党性原则,坚定文化自信,提升思想境界。在强调党员老师奉献的同时,同时宣导利他就是自利的内涵。

三、关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打造书香校园方面:

1. 六年级党小组建议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老师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积极打造书香校园,随处可见书籍,孩子随手可取看。

2. 五年级党小组建议在中国传统节日组织党员们开展手工活动,如端午做艾包,包粽子等,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六年级建议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确定土地权属,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确定土地权属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江河、湖泊和通过人工填海形成的土地;

(二)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门组织兴建和直接管理的水库、沟渠等水利设施用地,但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三)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之外,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五)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集体经济组织、部队使用至今的土地;

(六)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

(七)《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已经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八)《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

4.接收农民集体馈赠的。

(九)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土地;

(十)《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给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处理后仍由这些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十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国有农、林、渔、牧、盐场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一)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和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三)自《六十条》公布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使用至今的土地;

(四)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20年以上,现在仍继续使用的土地及其间的零星荒地;

(五)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六)《村镇条例》实施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部队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

《村镇条例》实施前,个人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法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解放后原宗教团体、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依法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原则上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的,经协商或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国营农、林、牧、渔和盐场撤销停办、军事设施经国家批准撤销或者接收单位长期不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并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之前,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使用至今的集体土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以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擅自使用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处理后,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外来企事业单位联营、或作价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给该联营、或作价入股的股份制企业。上述企业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抵押时,必须事先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1块本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不超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超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每户宅基地周围划出面积不超过1亩的菜园地给农民发展庭院经济,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给该农户土地使用权;但禁止将菜园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四章 土地确权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必须在7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指界,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其委托人到场指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凡被通知的当事人不到场指界的,可参考所到方指定的界线核定土地权属界线;被通知的当事人均不到场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按土地使用现状及用地习惯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并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无异议,必须在核定书上签章;如有异议,可在书面通知送达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带1至2名熟悉土地权属界线的人员协同指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参与。

第十七条 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后,指界各方应按要求当场在土地权属核定书上签章。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章的,在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核定书签章通知书后15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补办签章手续,期满仍未签章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书上注明原因,核定书即可生效。

第十八条 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争议各方均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土地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归属。

第十九条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管理体制变化、土地调整、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为准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已满20年的,应确定属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虽满20年但此期间原所有者曾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第二十一条 农民自办私营企业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范围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楚,但面积准确的,以面积数量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在1988年2月2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公布之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讯走廊、地下管线通过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或受让手续的,可确定给电力、通讯、地下管线经营与管理单位通行地役权。

第五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第二十五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

(一)在乡(镇)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在市、县、自治县范围内,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召集当事人进行协调解决,调解无效的,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争议的地点、四至、面积、争执的焦点、理由和处理意见及依据等,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土地的四至范围及面积;

(三)申请的事项、事实、理由;

(四)有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委托人代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委托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土地协议书与批准附图不符而发生的争议,协议书上四至清楚的,以协议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四至不清楚,但附图已标明的,以附图为主,参考协议书确定土地权属界线;两者都不清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三十条 对于同一争议作过多次协议或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处理决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勘测土地权属争议界线,所发生的勘测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如下处罚:

(一)擅自改变地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确权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